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课件
签订合同
4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规划
开发商确定项目规划,包括建筑设计、 市场定位、定价策略等。
网上预定
购房者通过开发商指定的平台进行网 上预定,支付定金。
商品房预售的注意事项和风险
注意事项
•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权益保障。 • 查看开发商的信誉和资质。 • 注意房屋质量和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法规
房屋预售管理条例
规定商品房预售的监管要求和 合同相关事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公平交易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 理办法
规定开发商的准入资格和经营 行为的要求。
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和步骤
1
预售公告
2
开发商发布预售公告,公布房屋信息、 销售方式、预定、申购等相关要求。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在建设、加盖、重建、改建商品房前,开发商按照规定 的程序和标准,将尚未建成的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的一种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概述
定义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将尚未建成的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的一种制度。
历史
商品房预售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逐渐完善和规范。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改进和展望
透明度提升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预售过程 的透明度。
法律法规完善
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 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保护。
市场发展
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预售制 度将进一步发展壮大。
主体
商品房预售双方主要包括开发商和购房者。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1 保障购房者权益
商品房预售制度通过合 同签订和监管,保障购 房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制
弊处
商品房预售的弊端可以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预售商品房抵押、转卖和预售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及其处理 等四个方向讨论。
一、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 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曰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 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依据该条,我国的商品房预售以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为形式要 件。站在预防法学的观点来看,就是先以“契约"的方法,将当事人彼此的权义关系加以定位,俾减少因权义不明 所生的争执或纠纷。另外,对该种契约的性质也必须予以明确,这是对当事人彼此权利义务具体定位的必然要求, 也是保证法律能够具体准确地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求。
预售程序
预售程序
从主体上看,商品房预售方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各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买受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 人或法人。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 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 动。
商品房预售制的弊端二、预售商品房的抵押问题根据1997年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者可以以待建成在建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担保,购房者也可以对依法获准建造的预 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但从实践看来,预售商品房抵押存在三种形式:开发商设立的抵押;购房者设立的抵押;开 发商和购房者设立的重复抵押。(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房屋 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可以用 在建的房屋进行抵押。但这时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预售方已经通过签订预售合同将房屋预售给购买方,购买方 依据预售合同享有的权利并非物权,而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一种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债 权。
预售业务管理制度
预售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售业务管理,提高预售业务管理水平,加强对预售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预售商品房、预售商业用房和其他预售房地产的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
第三条预售业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预售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预售业务,做到守法合规、规范有序,遵循真实、合法、合理和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售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处。
第二章预售业务管理第六条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在进行预售业务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开发资质和经营许可证,并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应当对预售房源进行真实、准确的宣传,不得夸大其词、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应当公开预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位置、户型、面积、价格、装修标准等信息,接受购房人的咨询和查询。
第九条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应当对购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耐心解答,积极配合购房人进行资料核实和审查。
第十条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不得进行捆绑销售、变相涨价、虚增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合同和预售许诺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依法签订合同和协议。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房地产交易价格,接受监督和市场竞争,不得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应当在售楼处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资质证明、预售许可证、企业介绍、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图、预售房源信息等。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购房人的投诉举报,主动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告知。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预售业务管理的内部检查和自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整改纠正。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oc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
下文是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为规范城市商品房的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各项质量、价格、交付等约定。
第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依法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相关机构应加强对预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应提前制定预售计划,明确开盘时间、预售规模、产品价格等。
第七条商品房项目需经过前期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用地等相关手续办理后,方可进行预售。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不得提前或推迟开盘。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公示,包括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质量标准、价格等信息,方便购房者了解和选择。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活动应当使用明码标价,不得采取任何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章预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应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进行,明确各方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包括房屋信息、价格、交付时间、质量标准、权益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四条预售合同的履行应严格按照约定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得违约。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预售管理要求的行为,相关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预售等措施,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预售计划表2. 预售方案公示表3. 预售合同范本4. 监督检查记录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商品房:指在城市范围内由开发商以出售为目的而建造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产。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商品房销售模式也在不断变化。
其中,商品房预售制度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销售模式,广泛应用于各地房地产市场。
本文将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定义、执行程序、风险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讲解。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定义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在商品房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在获得相关批文后,向购房者提前公开销售预售房源,让购房者通过签约交纳定金或首付款的方式购买房屋。
预售期限通常为数个月至一年不等,可以让购房者提前锁定所需房源,也有利于房地产企业规避风险、稳定资金链。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执行程序1.获取预售证及其他相关批文。
开发商需要获得有关方面的批文后,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2.发布预售公告。
开发商需要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发布预售公告,公布预售房源的销售方式、房屋位置、面积、价格和交房时间等信息。
3.签约交纳定金或首付款。
购房者需要根据预售公告的要求,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并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或首付款。
4.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等到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开发商会约定购房者进行签约并交纳尾款,完成最终的交易。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风险1.建筑市场风险:商品房项目建设周期长,无论是施工因素还是市场因素都可能影响建筑工期,令预售房源无法按时交付。
2.政策风险:政府相关部门经常会出台政策对开发商房地产企业实行调控,发放批文的进度也可能会被政府政策影响而放缓,从而影响商品房预售的进展。
3.市场风险:预售期内房价波动过大,经济不稳定或购房者需求变化等因素都会对商品房预售的销售造成影响。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1.更多政策约束。
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管理,减少商品房预售的风险。
2.规范化与透明化。
为规范市场,未来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执行程序将进一步规范化与透明化,使购房者更容易获取相关信息,并规避风险成本。
3.面向市场需求优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未来商品房预售制度也将更加面向市场需求进行优化,独具特色。
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
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地上建筑设计层数三层以下的建筑主体完工;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八层以上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二分之一的。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经局领导批示后5日内,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工程进度,符合预售条件的,通知市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并查阅相关资料。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如下资料(办理时须提交原件,待审核和现场勘查通过后,存留盖章后的复印件,并依顺序装订成册)1、申请预售商品房的请示或文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
3、商品房预售方案,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并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
预售方案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报我局备案并公示。
4、立项批复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发改委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成本审核认证结论书、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书、《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确定预售商品房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确定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从业人员养老金缴存证明。
5、配套设施招投标证明以及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证明,供水、供暖、供电、排水、天燃气管理单位前期介入证明。
我国商品房销售制度
我国商品房销售制度
我国商品房销售制度主要包括预售和现售两种制度。
预售制度是商品房销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预售许可制度,要求开发商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明。
在预售过程中,开发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规划许可证、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
预售过程需要经过受理、审核、许可、公示的全套透明化流程,并且各地普遍有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即首付款、按揭贷款严格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
对于现售制度,现售的商品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
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来说,我国对于商品房销售有严格的制度规定,以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随着政府“放管服”服务和行政审批改革的推进,商品房销售制度也可能会进一步完善。
1。
预售商品房的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商品房的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预售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前,就项目内的商品房在预售条件下进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房地产销售方式。
在预售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资金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开发商、购房者和相关合作方的利益保障,因此需要严格规范及有效监管。
本文将就预售商品房的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讨论。
二、预售商品房资金管理的重要性1.购房者权益保障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需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的定金或者首付款,部分购房者可能会一次性付清全款。
如果开发商不能妥善管理这些资金,就会对购房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资金管理严格规范是确保购房者权益的保障。
2.开发商的运营资金预售商品房的资金管理对于开发商的经营资金也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资金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开发商面临资金短缺的情况,影响项目的正常进展。
3.合作方利益保障在预售商品房项目中,开发商可能需要与银行、保险公司等合作,或者与设计、施工等服务供应商合作。
资金管理不当将影响合作方的利益保障,甚至有可能引起合作方的纠纷。
三、预售商品房的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内容1.资金专用账户在预售商品房项目中,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必须设立专门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用以接收购房者的定金、首付款等资金。
这样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管理购房者的资金。
2.第三方监管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可以选择由第三方机构来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这样可以增加收购者对资金的信任,降低购房者的风险。
3.资金监管报告开发商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监管报告,包括预售资金收入情况、使用情况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资金监管和监督。
4.资金专户使用规定预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如用于项目建设、购房者资金退款等,禁止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
5.风险防控措施预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风险防控措施,包括资金流向监控、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6.购房者资金管理开发商应当明确规定购房者资金的使用范围,如购房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国特色商品房预售制度
中国特色商品房预售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日益繁荣。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特色商品房预售制度应运而生。
这种房屋销售方式在国内市场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了一种成功的销售模式。
本文将解析中国特色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产生背景、优点及缺点,同时对其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产生背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房地产市场成为了国民经济中的一个核心产业。
房地产业作为一个能缓解就业压力的体系,此时的增长率达到了一个峰值。
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以及住房需求结构不断升级,商品房成为了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类别。
同时,商品房开发成本较高,缺乏流动资金的资金限制使得商品房销售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特色商品房预售制度产生了。
它通过降低开发商资金负担和提高商品房的可贷性来实现销售周期的缩短。
同时,通过预售,购房者可以提前了解到商品房的售价、房屋面积和位置等信息,以免被欺骗。
预售的过程是一个从规划开始到开发商实际销售的过程,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保证商品房项目的稳定运作,还可以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二、优点1. 对于购房者而言,预售制度能够提前了解到商品房的信息,同时也减少了购房者被欺骗的可能性。
2.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预售制度可以提前获取一部分资金流动性,使得购房者的预付款成为资金运作链条的一部分。
3. 对于政府而言,预售制度也也有帮助政府提高管理效率的意义。
4. 在商业贷款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预售制度也有助于房地产市场获得运作资金和流动资金。
三、缺点1. 在一些地区,预售制度的使用可能会导致房地产市场的炒作,从而让购房者的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大相径庭。
2. 预售制度的使用缺乏统一管理,规律寻找并克服相关问题非常困难。
3. 对于房地产市场风险管理而言,缺乏适当的银行和监管机构监管,容易使相关风险被夸大化,而且在财政风险的情况下,预售制度不利于政府的财务状况。
四、面临的问题和改进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特色商品房预售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制度
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房地产项目的预售活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开发商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2. 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公寓等房地产项目的预售活动。
3. 开发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严格履行预售管理制度。
二、资质要求1. 开发商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施工资质、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格。
2. 开发商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未曾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或违约纠纷。
3. 开发商应当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发和交付。
三、项目审批1. 开发商在进行预售前,应当向相关部门递交预售申请,包括项目立项资料、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预算、拟售房详情等相关资料。
2. 相关部门应当对预售申请进行审查,确定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并颁发预售许可证。
3. 颁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接受购房者的咨询和投诉,确保预售行为的合法和透明。
四、预售公告1. 开发商应当在确定预售活动时间前,发布预售公告,公布项目的基本情况、预售规则、认筹、选房、签约等相关程序和时间安排,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预售许可证编号。
2. 预售公告应当在项目销售中心、开发商官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并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 开发商应当在预售公告中明确预售活动的各项规则和要求,包括认筹规则、选房规则、签约规则、预售款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五、认筹环节1. 认筹活动应当在预售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筹期间应当提供项目的销售样板房、样板间及样板户型等相关信息。
2. 认筹人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缴纳认筹保证金。
3. 认筹人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认筹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预认筹结果,否则将被取消认筹资格。
商品房预售制度
期房制度在我国产生与动摇的原因
产生原因:
众多因素导致社会对住房有巨大需求,供给远远无法 满足需求。在这个背景下,房屋预售制度在一定程度 上满足了社会的需求。
开发商融资渠道单一 地产开发商将消费者的钱和银行的钱(归根结底还是消
费者的钱)来集中到自己的手中,来进行房地产开发, 取得收益之后归自己,从而能够迅速发家,在整个国 家的经济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成为领导整个 社会发展的精英阶层。
2、能够有效解决纠纷。销售期房有诸如期房的质量纠纷、消费者 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同时,期房炒作会带来房地产市场的 动荡,取消预售有利于减少这些纠纷
3.有利于打击房地产市场过度投资,降低金融链条当中的上游风 险。取消预售制度,可以高开发商的自有资金比例,降低银行的 贷款风险。
(二)对政府
降低了政府的监管难度。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淘汰经营绩效差、 浑水摸鱼的企业,稳定房产市场,提高开发商的自有资金比例,降低 银行贷款风险。
法律层面——预售制度先天不足,后天异化
(二)后天不足 1、竞争不充分 2、权利不对等 3、信息不公开 4、融资不主动
雷兴虎 蔡科云
《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与废——兼谈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现房的优势
(一)对购房者
1、取消预售不一定会导致房价上涨。由于开发商资金周转压力 加大,急于出售房屋,房价不会因为取消预售制度而必然上涨。
式对楼花预售进行规范管理。
1978年,大陆最初住房预定制度形成:金融管制使地产商的资本扩张 和规模性成长受到融资条件的限制,只能依赖预售获得资金。
20世纪90年代,随着面向个人的住房商品化市场全面开放 1994年建设部第40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出台
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将商品房预售制度 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_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____》(建房[____]____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95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第一,商品房预售的管理机构和责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的管理机构,一般由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也会明确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
这样一来,各个部门之间可以形成合理的协作机制,确保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商品房预售的准备工作和条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对商品房预售前的准备工作和条件有明确规定。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证明其项目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商品房预售前还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和备案手续,确保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商品房预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包括开发企业提交预售申请、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备案等环节。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合法和不规范的房地产项目进入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商品房预售的时间和方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时间和方式,包括预售开始时间、预售房源数量、预售价格等。
这样一来,可以确保商品房预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一些开发企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同时,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方式,如公开竞买、摇号、签约等,确保购房者的选择权和公平竞争。
第五,商品房预售的监管和违规处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措施,包括对不合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商品房预售价格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纠正等。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一些不合法和不规范的房地产经营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是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合理有效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也能提高购房者的选择权和公平竞争,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预售房管理制度
预售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售房市场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实施预售房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预售房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屋建设工程尚未竣工之前,向购买者出售的房屋。
第四条开发企业在预售房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第五条预售房销售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市场规律,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预售房销售程序第六条开发企业在销售预售房时,应当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向质检部门提交相关验收资料,经质检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预售房项目信息、价格、平面图等公示,供购房者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在销售预售房时,应当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明确房屋信息、价格、付款方式等具体事项。
第十条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向购房者交付房屋,不得违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给购房者,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验房。
第十二条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相关款项,否则开发企业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章预售房销售监管第十三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售房销售的监管,确保房屋销售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地方建设、质检、房地产等部门应当对预售房销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质检部门应当对预售房建设工程进行抽样检查,确保房屋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预售房销售监管制度,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违反预售房销售管理制度的开发企业进行处罚,并公布其违规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在预售房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应当受到处罚,对个人违法者,可以依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预售房销售中发现问题方面,应当及时处理,确保购房者合法权益。
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
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摘要:一、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概述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三、商品房预售的办理程序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作用五、违反预售管理制度的后果正文: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概述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是指对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该制度旨在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在杭州市,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根据杭州市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根据商品房预售情况,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 以上,并已确定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的办理程序杭州市商品房预售的办理程序如下:1.开发商向管理房产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2.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及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商品房预售方案等;3.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并现场勘查;4.符合条件的,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作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合法凭证,是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准入门槛。
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当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违反预售管理制度的后果违反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于开发商提交虚假材料骗取预售许可证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之,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商品房项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开辟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并经过检验合格后销售给购房人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销售是指商品房销售企业将其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以预订金及其他形式出售给购房人,或者转让其它企业持有的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合同约定等义务,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保障购房人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在宣传商品房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表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建造面积、户型、朝向、类型、定位、公摊面积、各项配套设施、环保状况、交通情况等。
禁止虚假宣传、虚标面积、捆绑销售、附加条件、虚构优惠等方式误导购房人。
第七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销售计划书,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屋交付时间、竣工验收时间、交付标准、质量保证、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资金来源等必要信息。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对销售计划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为购房人提供现场参观、预订、核查意向等便利条件;提供合理的资金支付方式,为购房人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为购房人提供交付标准、装修规范、质量保证、维修责任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在购房合同中进行明确表述。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预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实行单轮次公开竞价或者摇号销售方式,并根据销售结果制定执行标准并经专项资金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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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地上建筑设计层数三层以下的建筑主体完工;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八层以上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二分之一的。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经局领导批示后5日内,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工程进度,符合预售条件的,通知市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并查阅相关资料。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如下资料(办理时须提交原件,待审核和现场勘查通过后,存留盖章后的复印件,并依顺序装订成册)
1、申请预售商品房的请示或文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委托
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
3、商品房预售方案,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并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
预售方案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报我局备案并公示。
4、立项批复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发改委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成本审核认证结论书、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书、《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确定预售商品房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确定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从业人员养老金缴存证明。
5、配套设施招投标证明以及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证明,供水、供暖、供电、排水、天燃气管理单位前期介入证明。
三、材料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除身份证外,报送所有证件原件,经省、市主管部门核实后退回原件;
(2)申报材料必须填表规范、数据和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资料的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