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1年2月) 2011-02-22
审计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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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的内容管理;
集团公司:
(1)集团公司各单位的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准确性;
(2)税务账务基础的规范性;
(3)内部控制健全性、合理性等。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配合。
流程:
(1)对集团公司各单位的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
(2)税务账务基础的规范性进行审计;
(3)内部控制健全性、合理性等进行审计;
流程:
(1)拟订部门年度预算;
(2)提交分管领导及公司审核;
(3)按预算审核程序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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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审计工作手册;
集团公司:
(1)根据上市公司和多元化集团审计部门相关组织架构设置和运行模式,进行米老头集团审计模式优化;
(2)确定审计政策与审计流程;
(3)批准审计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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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1)根据上市公司和多元化集团审计部门相关组织架构设置和运行模式,进行米老头集团审计模式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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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负责人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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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人力资源本部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戴在发展战略方向指导监督审计部门编制、完善相关职责;
(2)指导监督审计部各岗位梳理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组织实施员工绩效管理;
(3)人才梯队建设等团队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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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单位基础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
(1)负责编制、完善本单位职责和各岗位工作标准;
(2)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员工绩效管理、人才梯队建设等团队建设管理工作;
(4)根据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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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跟踪管理;
集团公司:
(1)负责对审计决定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或内部监控事宜;(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7)领导制定集团年度审计规划,并依据该规划检核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计划;(8)领导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有效地行使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9)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和下属子集团及成员企业审计工作的协调、资源配备等;(10)根据风险管理程序,检讨及监察内部监控制度、内部审计职能及年度审计规划的成效;(11)最少每半年与法务审计中心检讨审计活动,并指出法务审计中心需加强或需留意的重要事项及审计要项;(12)若法务审计中心认为委员会需要进行特别财务保障措施时,审计委员会有义务与法务审计中心举行特别会议;(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加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查、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节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5名应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自董事会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其最长任期不应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节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察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初步审查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合法、合理、客观、公允以及是否及时、完整地进行公开披露;(五)、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六)、其他相关事宜。
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一、前言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是该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为了监督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保障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董事会成立审计委员会,定期审查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合规、真实有效。
本文就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细则作如下论述。
二、审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1、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专业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主席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2、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对公司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等进行审查。
(2)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是否有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3)与内部及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必要的联系,审核审计报告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评价和掌握。
(4)对公司高管层提出的财务预算、业务计划等进行审查和评估。
(5)确保公司履行各项财务、会计、税务等相关规定和制度,遵守公司治理方面的法规和规定。
(6)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的评估等重要信息。
三、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1、组织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约定的会议程序定期组织会议,会议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应当吸取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的风险情况等相关信息。
为保障审计委员会深入了解公司内部环境、业务运营风险、内部控制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内部审计、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沟通,掌握公司行业特点、业务运营状况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
2、审查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审查公司的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内含财务信息的披露形式和质量等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等进行审查。
3、监督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立和运行情况,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
新纶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3月) 2011-03-15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经2011年3月1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审计计划,并由公司内审部门提出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委员会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十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召集人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第九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十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九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第三十三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细则如需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亚太科技:内部控制制度(2011年2月) 2011-02-22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011年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实现企业战略目标;(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和各项业务环节。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在充分考虑了以下要素制定的:(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管理理念、经营风格、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记录核对、定期盘点、财产保护、职责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最新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审计委员会审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审核的资料,负责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的比例应超过半数。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或其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的较后者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服务质量,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定期检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并提出其评价意见;(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充分调研并提出意见,并呈报董事会讨论;(七)就其认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亚太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2月) 2011-02-22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2月)第一条为提高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严肃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董事会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及通知等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等事项,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领导,并向其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审计、财务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推荐一人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第五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委员会职权第六条委员会主要职权包括:(一)负责审定年度审计总结;(二)负责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负责审定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其他议案;(四)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七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签署意见等。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八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稽核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会议资料。
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全部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如遇特殊情况,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
海兰信: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11年4月) 2011-04-25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11年4月2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年报沟通协调部门,负责安排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事务所”)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管理层提供沟通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五)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最新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二○二○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强化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3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应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4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5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6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3条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公司设内审部,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负责人由委员会任免。
内审部按相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8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6)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7)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审计活动;(8)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亚太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公告编号:2020-068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8月21日在子公司亚航科技西区多媒体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其中董事浦俭英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
会议由董事长周福海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0-070)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公司财务部核算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公司2020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9,051,723.8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91,523,903.41元,扣除少数股东损益、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已实施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后,2020年半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330,663,561.63元。
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85,738,307.82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扣除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已实施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后,母公司2020年半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57,100,880.82元。
鉴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和信心,为回报股东,让股东分享公司长期以来的经营成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投资以及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出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南洋科技: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3月) 2011-03-11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3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中有关审计委员会的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亚太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0年5月)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0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0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六)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亚太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5月)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管理与责任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3、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4、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5、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6、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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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1年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