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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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综4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综4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11月6日闽政〔1986〕综413号)为了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尽快改变我省城市基础设施的落后面貌,体现“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精神,适应开放、改革的需要,现颁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请认真研究贯彻实施。

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建委反映。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为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逐步改变城市基础设施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多渠道地筹集城建资金,以加快我省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省城市(含建阳、宁德行政公署所在的建阳、宁德县城,简称“十市二县”)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含新建、扩建用地),无论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照本办法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城市规划控制区指的是经有权机关正式批准的城市近期一九九0年及远期二000年总体规划控制区。

城市基础配套设施指的是建设用地外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及给水、排水、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

第三条配套费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外收入,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十市二县”城建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计划,经同级计委、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当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城建主管部门应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地点和面积,按划定的土地类区计费标准计算出要收取的配套费,由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如数向收费单位一次性缴纳。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榕政[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榕政[2004]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施“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战略,现就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通过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强化各级政府、市直各部门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责任,合理整合管理资源,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人居生活的城市环境,实现省会中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重心下移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尽责”的要求,确立区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市、区、街(镇)、社区(村)四级分工合理、责权明晰、运行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二)责权利一致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收费、谁负责,谁设置前置条件、谁负责牵头治理”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管部门(单位)或责任牵头部门(单位),通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三)长效管理原则。

通过理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城市管理机制持续、协调、有效运转,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三、职责分工(一)各级职责市政府:1、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决策,并组织各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实施;2、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调研,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性措施;3、对涉及跨区、跨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4、对各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分工,对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实行监督和责任追究;5、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力、财力进行保障和调配,并对各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考核与奖惩;6、对市容环境卫生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和综合整治进行组织、部署。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必备设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理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各产权人的关系,维护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范围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一)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二)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三)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四)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五)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六)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七)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八)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它管理用房。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同时验收备案。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施工、交付和验收期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用地规划时,应当明确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01
•【字号】榕政综[2010]177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
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的《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02年5月21日颁布施行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02〕106号)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如下:
一、删除原第二项第4点中“幼托产权归属开发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应记载‘小区配套用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规定。

该点内容修改为:“4、小区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垃圾集散间、公厕等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二、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榕政[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7〕15号)等17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2007〕276号)等19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调水工程峡南取水口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的通告》(榕政〔2000〕4号)等2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71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98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218件)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一附件二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8件)一、下列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附件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公告《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22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7月27日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文化、体育、卫生、劳动、经贸、交通、物价、环保、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大型公众性活动的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序号 2 7 17 22 23 27 29 40 42 48 54 67 72 77 78 82 87 93
文件号 榕政〔2007〕18号 榕政综〔2007〕103号 榕政办〔2007〕41号 榕政综〔2008〕182号 榕政综〔2008〕181号 榕政综〔2008〕26号 榕政综〔2008〕19号 榕政综〔2009〕90号 榕政办〔2009〕88号 榕政综〔2009〕47号 榕政综〔2009〕127号 榕政办〔2009〕118号 榕政综〔2010〕141号 榕政办〔2010〕3号 榕政办〔2010〕19号 榕政办〔2010〕69号 榕政办〔2010〕150号 榕政办〔2010号 212 榕政综〔2013〕251号 214 榕政办〔2013〕253号
文件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指导意 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级投融资平台企业运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 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闽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政〔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12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64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附件1。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16)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5)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5)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37)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39)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3)第十章附则 (48)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49)附录二计算规则 (51)附录三附表 (58)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榕政[201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榕政[201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68号)和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商务秩序〔2014〕5号)的要求,结合规范性文件两年清理制度,我市将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调整扩大为全面清理。

市政府对2014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7〕136号)等22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220号)等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资产的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87号)等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榕政办[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将原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金融协调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给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四)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协调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职责划给市商贸服务业局。

(五)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研究,强化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运行预警预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强化公共服务领域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增强产业政策引导、项目前期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重大项目协调的能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对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促进专项改革、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强对重要区域发展、区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政策研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6件) (2004年4月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70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福州市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83]27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通告(榕政[1986]11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国内外商务人员出入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1988]8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福州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通知(榕政综[1988]100号)5.福州市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暂行规定(榕政综[1988]32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商务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综[1988]129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88]194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89]153号)9.福州市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办法(榕政[1990]10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0]25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市容交通秩序的通知(榕政综[1990]12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后三轮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0]182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6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7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1]43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1]256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强集贸市场摊位费收取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1]273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16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25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理外来人口办公室关于清理外来人口、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5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榕政综[1992]81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2]115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自建保安组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164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加罚没商品和华侨、港、澳、台胞及其他人员携带进口商品定点收购经营单位的批复(榕政综[1992]201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无委会加强无线电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3]34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3]160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福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1994]9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榕政[1994]27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统计开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4]4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兴投资区比照享受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1994]60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实行食盐加碘的通告(榕政[1995]21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5]2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小货车、私人小客车实行限量报牌的批复(榕政综[1995]104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外贸出口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5]172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耕地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5]175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若干事项的通知(榕政综[1995]238号)3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年检的通知(榕政综[1995]249号)3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建坟墓、摒除丧葬陋习的通告(榕政[1996]16号)3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1996]8号)4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6]10号)4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和考核若干事项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6]75号)4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6]155号)4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车年检纳税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10号)4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26号)4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交通局《关于加征出租小汽车营运牌证使用金和新投放营运牌证实行公开竞买的意见》(榕政综[1997]53号)4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102号)4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交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119号)4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196号)49.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一栋楼”退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24号)5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管委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若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25号)5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受理项目呈报市一级机构审批内部运转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35号)5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健康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49号)5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266号)5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木材市场的通告(榕政[1998]10号)5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地区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6号)5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8]39号)5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23号)5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8]174号)5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93号)6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318号)6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100号)6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展销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183号)6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223号)6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343号)6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0]259号)6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317号)6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01]42号)6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宾馆酒店接待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1]55号)6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登记问题的批复(榕政综[2001]315号)7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不宜收购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02]127号)二、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36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音像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88]246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89]264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春节、元宵期间文化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9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家单位《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60号)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117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1990]185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26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245号)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医药公司等单位《关于治理整顿我市医药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1990]246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57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商业局等关于加强对个体饮食、理发美容业整顿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5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福州市抗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66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1]187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园林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1991]234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加强福州市有线(闭路)电视单位节目播放和供电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2]117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3]87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宗教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88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福州市社会团体兴办第三产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117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市城管委关于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4]21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4]7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计委、市财委关于清理成品油批发机构、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10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4]168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开展禁止养犬综合治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75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在涉外建设项目中设置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4]188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和桌(台)球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5]59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外经贸局关于整顿我市对外劳务经营秩序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榕政办[1995]244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户粮籍迁移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6]220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救助困难企业职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6]291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州地区宗教用品市场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7]115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一栋楼”各成员单位办事窗口审批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7]211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环保局《福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9]37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粮食局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0]3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0]210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建设中路名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0]219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福州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1]97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2]133号)。

福州市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福州市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4年,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深入开展经济工作“六赛六比”活动,积极应对宏观环境的新变化,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健康发展,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城乡居民生活继续改善。

综合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实力增强。

据初步统计,2004年,实现福州市生产总值1548.4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3%。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58.03亿元,增长4.8%;第二产业增加值799.20亿元,增长15.9%;第三产业增加值591.23亿元,增长11.2%。

全市人均生产总值2.34万元。

经济的快速增长有效带动财政收入的增加,2004年,全市完成财政总收入167.59亿元,比上年增长21.3%,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07.10亿元,增长28%;财政总支出94.85亿元,增长15.3%。

价格总水平有所上涨。

2004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4.5%,其中,消费品价格上涨4.2%,服务项目价格上涨5.5%。

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3.7%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再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4年末,全市从业人员327.4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5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78.13万人,增加2.90万人;城镇私营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41.72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3%。

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调整任务依然艰巨;就业、再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社会保障压力较大;农村公共卫生体系仍较薄弱,社会事业发展有待加强。

农业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我市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采取了减免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等一系列扶持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农业基础地位得到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

闽建筑[2004]80号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建筑[2004]80号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04]8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省厅组织制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厅建筑业处反馈。

福建省建设厅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房屋建筑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一)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1 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二)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者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修工程;(三) 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工程;(四) 冷冻机组制冷量30万大卡及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五) 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六) 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

招标人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的,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和投标人报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自行组织施工。

第四条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有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主项资质与增项资质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具有增项资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五条所有应公开招标项目均实行资格后审。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榕人社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人社办〔2014〕4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4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由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关于印发<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劳医保〔2001〕47号)等4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使用管理办法》(榕医保〔2001〕15号)等1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关于加强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的通知》(榕劳服〔1996〕4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3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5件)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7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附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

2024福州市连江县筱埕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汇总

2024福州市连江县筱埕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汇总

2024福州市连江县筱埕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汇总(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1.下列对社区党委委员和社区居委委员描述正确的是()A.党委委员和居委委员可以兼任B.居委委员是居民选举产生,权力大于党委委员C.党委委员和居委委员不能兼任D.党委委员可以任命居委委员【答案】:A2.以下哪一项不是社区党委行使“四项权力”的内容。

()A.重要事项决定权B.管理监督权C.社区人事安排权D.财政支配权【答案】:D3.()是社区活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强社区凝聚力的重要载体。

A.社区环境B.社区活动C.社区服务D.社区文化【答案】:B第1 页4.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体现了社会治理的()。

A.多元化、法治化、智能化、职业化B.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C.社会化、法治化、信息化、职业化D.多元化、法治化、信息化、专业化【答案】:B5.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均实行()发放。

A.社会化B.按季社会化C.现金D.按月社会化【答案】:D6.不为任何物质报酬,不受私人利益的驱使,不受法律的强制,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员()。

A.社区经理人B.社区志愿者C.社会工作者D.社区服务员【答案】:B7.小李读初中时父母因家庭矛盾离异,母亲搬离后再无消息,父亲再婚,他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

青少年时期的特殊经历令小李一直振作不起来,频繁更换工作,收入不稳定。

经社区居委会介绍,社会工作者小王主动联系了小李。

为了建立专业关系,小王首先要做的是()A.专注倾听小李的困扰第2 页B.确认小李的受助身份C.阐明小李的权利责任D.明确小李问题的表现【答案】:A8.某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常年推出“关爱老人”服务项目,主要是为社区残疾、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洗衣和家居清洁等服务。

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7•【字号】•【施行日期】2000.04.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发挥保安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规范与保安服务相关的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安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性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组织招用或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公司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安组织的设立第六条各市、县(区)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需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内部保安组织。

娱乐服务场所和未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单位或组织,所需使用的保安人员,由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派驻。

第七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备、设施;(四)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六)国家设立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

福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4)

福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4)

移动式全塑注水围挡: 1、此方案适合施工周期30天以内,15天以上需经常性移动的管线、市政道路和市政维护等 工程。 2、围挡采用高度为2m,宽度为1m的移动式全塑注水围挡。 3、材料为高强度聚氯乙烯、抗UV剂、色料等。 4、围挡底座箱体可注入水或砂,增加围挡稳定性。 5、相邻围挡可通过围挡两侧的螺母孔,用固定螺杆连接成整体,增加围挡的稳定性。
办公和生活用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 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第六章 扬尘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从改善作业人员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 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在防治施工过程对大气造成污染方面制定了详细标准。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采用C30砼或沥青进行硬化处理,硬化宽度不小于3m,厚 度不小于15cm;临时施工便道暂时无法硬化的,要铺垫焦渣、细石夯实路面,并采用厚钢 板进行铺设。

6、现场管理混乱或发生等级事故,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实施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重点监控的 在建项目;
7、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安装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需要安装监控系统的项目。

(二)安装布局

建设工程视频设备和安装数量应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闽建建[2010]5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 [2011]51号)的要求,达到满足监控视野实时覆盖工地每个单位工程所有结构主体操作 面,安全通道、工程人员、材料主要出入口,材料堆场、制作加工场、民工宿舍、基坑 、人货梯、塔吊等重点部位运行状况实时监控的要求。另市政桥梁施工现场高点设置1个 监控点。

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321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省厅组织专家对2004年制定并试行的《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闽劳社文〔2004〕211号)进行重新修订,形成的正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本省地域内的民办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民办技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遵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民办技校举办者应符合《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法人条件。

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技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技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技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并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技校,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五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民办技校应具有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其中教学设备资产应不少于6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办学流动(注册)资金。

以上资产(金)均应出具有资质的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

第六条民办技校办学规模不低于600人。

城市生态学--城市生态学在城市环境规划中的运用

城市生态学--城市生态学在城市环境规划中的运用

・综 论・城市生态学在城市环境规划中的运用A pp lication of U rban Eco logy in C ity Environm ental P lanning冷东梅(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福州350011)摘要 介绍了城市生态学的观点和方法,从8个方面论述了城市生态观在城市环境规划中的运用。

通过建立城市生态系统,增强城市保护自然环境的能力,提高城市生态环境整体水平,并对建立一个高效、和谐的生态城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城市环境规划;城市生态;可持续发展Abstract T he paper in troduces the view and m easu re of U rban eco logy and dissertates the app licati on of U rban eco logy in city environm en tal p lann ing from eigh t aspects,and discu sses the app licati on of U rban eco logy in enhancing the in tegral functi on of city as an eco logical system and it w ill p romo te the natu ral environm en tal p ro tecti on,and fu rther discu sses how to estab lish an efficien t and harmon i ou s eco logical city.Key words:C ity env ironm en ta l plann i ng;Urban ecology;Susta i nable develop m en t 城市生态学是生态学的重要分支,是从生态角度研究城市居民与城市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即城市生态系统,以及它的结构、功能与平衡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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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2004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批准部门】8;813;81301;
【批准日期】2004.09.24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9.24
【实施日期】199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1995年9月6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
可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社会事业设施的完善,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事业设施,是指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计划生育、新闻出版、档案等单位直接为社会服务的公益性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及其场地(见附录)。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制镇的社会事业设施的规划、建设、利用和拆迁安置。

第三条社会事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列入规划。

规划和建设社会事业设施的具体项目、规模、用地标准和功能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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