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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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06•【文号】司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推动公证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要求,切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证工作的重要性1.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

2.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公证工作,近年来,对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健全公证制度、发挥公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公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协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公证工作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公证法》,大力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公证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实现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公证工作提出新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予公证工作新使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公证工作提出新期待;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对公证工作提出新挑战。

公证工作要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要求,根据公证服务需求新特点新趋势,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加强公证工作的总体要求4.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依法履行公证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切实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大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进公证事业全面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我国现行票据拒绝公证书定式格式的不足及修改意见

我国现行票据拒绝公证书定式格式的不足及修改意见

场经 济中发挥 着巨大的作用 , 票据法律关 系也 因此成 为了一种重要 的商 事法律 关系。在 票据法律关系 中, 票据权 利人 为保证 票据权 利的 实现 . 需要 向票据债 务人提示票据 , 依据票据法规定 的时间 , 即“ 向票据债务人 现实地 出示票据 , 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 ” ]包括提 示承兑 与提示付款 。 , 提示承兑 的, 款人承兑则成为第 一债 务人 , 付 付款 请求权 的行 使对 象得 以确定 ; 付款人拒绝承 兑的 , 持票人因此而垒 到拒 绝证书等证明 , 保全 了 追索权 。提示付款 的, 首要 意义是行使 票据权 利 , 付款人 经过审 查应 当 足额付款 , 使票据权 利得 以实现 ; 果付款 人拒 绝付 款 , 如 要制 作拒 绝证 明。 持票人 由此保全了追索权 。因为实践 中无法排除付款人拒 绝为持票 人制作拒绝证明 的情况 , 而使 持票人行 使追 索权无 事实依 据 , 而根 据 国 际惯例 , 在出现票据遭拒绝 的情况 下 , 持票人在法定期限 内, 求票据拒 请 绝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或其他法定机 构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 并据此 向 票据的前手持有人 、 票据背 书人或 出票人 行使追 索权 。因此 , 票据 拒绝 公证 时国际上通用的票据保全方法 。
2我 国现 行 票据 拒绝 公证 书 定 式格 式 的不 足
我国于 1 8 9 3年 发 布了 《 司法 部 关 于办 理 国际 票据 拒 绝证 书的 通 知》, 率先在 北京 、 上海等 l 2个市公证处 开展办理 国际 票据拒 绝证书 公 证业 务. 并规 定 了票 据拒 绝 证 书公 证 的 定式 格 式 : 兹 应 票据 持 有 人 “ X X的要求( X 票据原件附后 ) 本公 证员于 X X年 X X月 X X 日向票 , X X X 据付款人 X X提示原票据 , X 并要 求其付款 , 遭其 拒绝 。据 此 , 公证 员 本 证实该票据项下付款确实遭 到汇 票付 款人拒绝 。 | ”3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现将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一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投诉受理告知书第___号____:你(单位)反映________有关问题的材料收悉,我们已按照法定程序受理。

有关查处结果我们将尽快告之你(单位)。

单位:时间:(格式说明:经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投诉案件的,将此单给予投诉人)附件二法律服务机构被投诉告知书第___号____:有关投诉材料中,反映你所(处)有如下违法违纪行为:_序号__时间__地点____被投诉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对上述被投诉行为有异议,应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交详细申辩材料。

单位:时间:(格式说明:经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投诉案件的,将此单给予被投诉机构)附件三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投诉告知书第___号____:有关投诉材料中,反映你所(处)___有如下违法违纪行为:_序号__时间__地点____被投诉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对上述被投诉行为有异议,应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交详细申辩材料。

单位:时间:(格式说明:经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投诉案件的,将此单给予被投诉人员)附件四基层法律服务违法违纪投诉受理情况登记表(案件编号)附件五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第___号____:你(单位)反映______有关问题,我们已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完毕。

依照有关规定,现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你(单位)。

详细情况见附件。

特此告知。

单位:时间:附:《关于______被投诉问题的查处情况》(格式说明:投诉查处完毕后,将此单连同查处情况一起反馈给投诉人)附件六省(区、市)便函存根(编号)事由:签发:承办人:20 年月日(格式说明:转办、委托办理案件使用此函)省(区、市)司法厅(局)(编号)——————:现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你处,请认真处理,并于________________日之内将处理结果报回。

公证处制度汇编

公证处制度汇编

景泰县公证处主任岗位责任一、在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带领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公证权。

二、负责管理公证处的各项业务,开拓证源,协调关系。

三、负责制定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全处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五、负责审批公证事项,监督、检查公证办证质量。

六、组织公证人员讨论、解决疑难公证事项,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公证业务开展情况。

七、负责全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上级机关依法查处公证人员违纪案件。

八、负责全处工作安排,任务分解,审批财务开支和奖金分配。

九、负责公证处组织、业务建设,接收、处理、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基础工作。

十、依法执行公证员职务,承办公证事项。

景泰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岗位责任制一、在主任、领导下依法承办各类公证事项。

二、努力学习公证业务知识,遵守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宣传公证法律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秘密,维护公证机关声誉。

四、为当事人、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公证常年法律服务。

做到主动、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帮助当事人草拟、修改、完善各类经济合同,及时出证。

六、开拓证源,上门服务,及时调处办证中发生的各类纠纷。

监督、督促当事人双方面履行合同。

七、注重公证办证质量,严格审查公证事项,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不办“人情证、关系证”,不乱收费,不搞不正当竞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八、依据办证程序及有关规定,对公证文书及时进行立卷和归档。

九、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为当事人、企事业单位提供司法建议和法律援助。

协助企事业单位、当事人清偿债务和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十、听从指挥,服从调配,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办证数量、办证质量和业务收费任务,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辅导人员应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配合公证员完成工作任务。

景泰县公证处公证办证须知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号:法[2002]139号颁布⽇期:2002-07-08执⾏⽇期:2002-07-0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现将《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向题的意见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关于⾛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私犯罪侦查机关⽴案侦查。

⾛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为发⽣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境)地、出⼝(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刑法第⼀百五⼗四条、第⼀百五⼗五条规定的⾛私犯罪⾏为的,⾛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为的发⽣地。

对有多个⾛私犯罪⾏为发⽣地的,由最初受理的⾛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在海(⽔)上的⾛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私船舶的⾛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民检察院受理⾛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私犯罪案件,⼈民法院审理⼈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私犯罪案件,按照《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私犯罪案件适⽤刑事诉讼程序若⼲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司(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来华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外国人在华死亡或者因违反中国 法律而被拘留逮捕和被起诉判刑的涉外案件也相应增加 我国已加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公 民在接受国被拘留逮捕审判或死亡时接受国所应承担的义务都作了原则规定但在办案的实际 工作中,对上述问题的具体处理,目前有的尚无规定,有的虽有规定,却与我国承担的多边或双 边条约义务相抵触为此,对处理外国人在华死亡以及被拘留逮捕和关押期间的探视等问题规 定如下: 一涉外案件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以维护我国主权同时亦应倍守我国参加和签订的 多边或双边条约的有关规定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 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我国不应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 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这既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信誉,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国民在国外的合 法权益 二涉外案件必须及时查证,依法处理 凡对外国人予以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以及 对外表态口径等及时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并同时告知当地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应将当地公 安部门通报的情况及时报告外交部 凡拟对外国人予以刑事拘留或逮捕的一般案件,应按法律程序办理但在执行拘留或逮捕 前,主管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院应及时将案情处理意见和对外表态口径呈报其上级主管 机关,并抄报外交部 三涉外案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通知的时限问题,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通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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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司发通〔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已经2014年4月15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4年4月22日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金;(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撒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2018-2019-票据拒绝证书word版本 (1页)

2018-2019-票据拒绝证书word版本 (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rotestcertificate
onthe dayof intheyear ,attherequestof ,holderofthebillofexchange,atruecopyofwhichisheretoannexed,i,notarypublic,dulyauthorised,producedandexhibitedthesaidoriginalbillto ,onwhomthesaidbillisdrawnanddemangedpaymentthereof,andheansweredthatitwouldnotbep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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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拒绝证书
兹应票据持有人 的要求(票据原件附后),本公证员于 年 月 日向票据付款人 提示原票据,并要求其付款,遭其拒绝。
据此,本公证员特立此证书证实该票据项下付款确实遭到汇票付款人拒绝。
岁月如烟,流年似锦。一份烟火,一度春秋。左手染墨,右手繁华。只言片语,哪能写得尽五味人生?只道是文字如弦,拔动心的音律。用文字记录花的芬芳,美妙心的花朵,绽放楚楚动人的姹紫嫣红,在流年深处,让文字的河流浅浅流淌,流过花朵依然芳香的冬夏,流过灯火阑珊处那个我日夜思念的他,流过绚烂如梦的年华,在心底留下深深浅浅的足迹。
whereupon,i,thesaidnotary,attherequestasatoresaid,issuethiscertificateattestingthatthepaymentofthesaidbillhasbeenrefusedbythedraw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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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8年5月6日计价费(1998)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

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司发通〔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一)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

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书公证事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书公证事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书公证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8.10.06•【文号】[88]司发公函字第224号•【施行日期】1988.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文书公证事的意见(1988年10月6日(88)司发公函字第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近年来,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民间交往的增多,许多国内当事人要求公证机关直接证明用外文制作的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书。

对此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凡是我国有关单位或公民申请公证拟在域外使用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一般应以中文制作,文书使用国家或地区要求附译文的,可附译文。

公证机关只证明当事人在中文文本上的签字盖章属实。

如果文书使用国家或地区要求必须使用外文的,公证机关可证明当事人在中文文本上的签字盖章属实的同时,证明当事人在外文本上的签字盖章属实。

二、凡我国有关单位或公民应其他国家或地区要求,在其提供的下列外文文书或表格上签字盖章并申办公证的,公证机关可以另纸证明该签字盖章属实。

该外文文书或表格不需附中译文,但当事人应提交一份该外文文书或表格的中文译本供公证处存档。

1.向域外申请专利时填写的对方提供的外文表格;2.其他国家或地区银行提供的外文表格、票据或单据;3.在域外参加诉讼、仲裁时填写的对方国家或地区的律师或有关机构制作的表格式委托书;4.涉及寄养、监护权等民事法律关系时填写的对方国家或地区提供的声明书、委托书等。

三、我国有关单位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协议,要求公证机关证明我方法人代表在合同、协议上签字、盖章属实的,如果该合同、协议是由双方选定的外文制作的,在无需或无法附中文文本的情况下,可不附中译文,我公证机关可直接予以证明,并要求当事人提交一份中文译本供公证处存档。

四、对于前述第二、三项中的外文文书,公证机关如发现有违背我国法律、有损我国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内容,应予拒绝公证。

司法部发布《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

司法部发布《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

司法部发布《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2.03.11•【文号】[82]司发公字第71号•【施行日期】1982.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1982年3月11日(82)司发公字第71号)说明一、本“办法”仅供公证工作中参考试用,不能作为法律根据加以引用。

二、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遇与现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抵触时应以后者为准。

三、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工作,要照顾到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不受本“办法”的约束。

四、本“办法”所列办理各项公证行为的补充程序是指办理所有公证行为共同程序之外的补充规定。

五、本“办法”不包括办理涉外公证行为。

目录一、办理遗嘱公证二、办理继承权公证三、办理收养公证四、办理委托公证五、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六、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一、办理遗嘱公证根据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规定、婚姻法的有关条款以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系遗嘱人生前处分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需征得法定继承人同意。

遗嘱人可以将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遗赠给国家、社会团体、集体组织或其他个人。

国家承认遗嘱的意义在于给遗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使他就其死后的财产提出法定继承所没有规定的处理办法,体现了国家在保障公民生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保护公民对其身后个人财产的合法处分权。

为保护遗嘱受益人的权利,遗嘱人可以申请公证证明,以使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得到法律认可。

搞好遗嘱公证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家庭和睦和安定团结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金融公证业务的紧急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金融公证业务的紧急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金融公证业务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3]077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3.07.17
【实施日期】1993.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金融公证业务的紧急通知
(1993年7月17日司发通[1993]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几年来,各地公证机关积极为改革开放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开办大量的金融公证业务,在引进、利用外资,保证信贷资金回收,促进股份制改革和社会资金融通,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当前经济工作重要决策精神,进一步促进金融公证业务的发展,不断提高金融公证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制止不法经济行为,规范和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的职能作用,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对当前经济工作重要决策指
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是当前做好经济工作的迫切任务,整顿金融秩序,是强化宏观调控的主要方面。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上公证为金融市场服务的有效做法。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为促进公证服务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处的市场中介组织作用,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了《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实行财政补助的公证处的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公证和价格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证处和申请人。

第三条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证明民事协议;(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7.13•【文号】司发通〔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现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票据拒付公证书最新

票据拒付公证书最新

票据拒付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应票据持有人ХХХХ(或票据持有人的受托人ХХХХ)的申请(票据原件附后),本公证员于ХХ年Х月Х日向票据付款人ХХХХ提示原票据,并要求其付款,遭其拒绝。

据此,本公证员证实,该票据项下付款确实遭到票据付款人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年Х月Х日附赠材料:管理制度·规定的写作方法规定一、规定的概念作为文种的规定就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为贯彻某政策或进行某项管理工作、活动而提出原则要求、执行标准与实施措施的规范性公文。

二、规定的特点(一)强制性。

规定一般都具有极强的约束力,范围涵盖时间、空间、人员、机关等,一般是由法定权限与规范的公文内容决定。

(二)针对性。

规定并非少数或特定的人和事,而是针对带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涉及的是大多数的人和事。

(三)产生程序的严格性。

规定的产生程序极为严格和规范,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和正式公布的程序。

(四)语言的规范性、简洁性。

规定的语言运用讲究高度的准确、概括、简洁、通俗、规范(五)时效性。

规定只对文件正式成立后发生的有关人和事有法律效力,从颁布之日起,与其规定不一致的“旧文件”即行废止,以新文件为准三、规定的分类规定大致可以分为方针政策性和具体事宜性两种。

四、规定的写作格式规定的写作格式包括首部和正文两部分(一)首部。

规定的首部由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方面构成。

1.标题。

规定的标题一般是由发文单位、事由和文种构成,也可以由事由和文种两部分构成。

2.制发时间和依据。

规定发布和签发的时间和依据一般用括号在标题之下注明。

也有一些规定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

(二)正文。

规定正文的表述形式一般采用条款式或章条式,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总则交代制定规定的缘由、依据、指导思想、适用原则和范围等。

分则即规范项目,包括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具体执行的依据。

附则说明有关执行要求等。

五、规定的注意事项规定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针对特定的工作和事物所制定的专项措施,在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

涉外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出具方式等.doc

涉外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出具方式等.doc

涉外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出具方式
等()
什么是涉外票据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准据法
涉外票据的原则
涉外票据债务人
涉外票据追索权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1)票据的提示期限,是指票据提示行为的有效期限,它可分为承兑提示期限和付款提示期限两种。

各国对此期限规定的长短不一,但这两个提示期限都与付款有关,所以规定适用付款地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
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1)票据的提示期限,是指票据提示行为的有效期限,它可分为承兑提示期限和付款提示期限两种。

各国对此期限规定的长短不一,但这两个提示期限都与付款有关,所以规定适用付款地的法律最为合适。

(2)拒绝证明的方式,是指作成拒绝证明的有效形式,它可以是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也可以是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等。

拒绝证明的方式由法律规定。

有的国家规定要以公证证书证明,有的国家对本国票据不强制要求作拒绝证明,但对外国票据必须制作拒绝书。

我国要求持票人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要求承兑人和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

无论怎样,拒绝证明的作成都与付款地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
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11.19
•【文号】汇综复[2010]122号
•【施行日期】2010.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
接工作的批复
(汇综复[2010]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做好《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废止后相关衔接工作的请示》(甬外管「20101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辖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启用通用机打发票后,外汇指定银行应按以下原则办理国际运输项下相关外汇划转:
(一)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国际运输项下相关外汇划转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的,今后可以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联或第四联代替。

(二)外汇指定银行按规定审核通用机打发票后,应在通用机打发票原件上签
章,并留存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第四联原件五年备查。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按本批复执行。

三、通用机打发票启用后,各地国际运输项下相关外汇划转参照本批复明确的原则办理。

各分局应对通用机打发票启用后国际运输项下相关外汇划转加强事后核查,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此复。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司法部关于落实取消律师执业证工本费等四项收费项目情况的函-司发函[2005]15号

司法部关于落实取消律师执业证工本费等四项收费项目情况的函-司发函[2005]15号

司法部关于落实取消律师执业证工本费等四项收费项目情况的函
正文:
---------------------------------------------------------------------------------------------------------------------------------------------------- 司法部关于落实取消律师执业证工本费等四项收费项目情况的函
(司发函[2005]15号2005年2月6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要求,我部已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律师执业证工本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并按要求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了以上四个项目的《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2004年我部共收取上述四项工本费23.11万元,其中:律师执业证工本费22.12万元、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0.09万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0.9万元,已于2004年底前全部解缴国库。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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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
【发文字号】[83]司发公字第315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3.09.14
【实施日期】1983.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办理
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
(1983年9月14日(83)司发公字第315号)
为适应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发展的需要,根据国际惯例,经与中国银行研究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南京、石家庄、福州、杭州、武汉、南宁等十二个市公证处,开展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公证业务。

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的支付凭证,具有流通作用,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经常使用。

票据拒绝证书是证明票据持有人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必要行为已被拒绝的一种要式公证书,是票据流通中可能发生的一种情况,其作用在于保护票据流通中的债权关系。

在我国尚未制定颁布“票据法”的情况下,如果不办理此项公证业
务,不利于票据在我国的流通,甚至引起国外某些人怀疑票据在我国的有效性,从而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的发展。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中发生票据拒付的情况虽然很少,但当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为维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票据的流通,公证处应当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及委托,给予办理票据拒绝证书。

办证程序是:将申请人提供的票据到付款人处核实,证实付款人确实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即可出具票据“拒绝证书”(格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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