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兴趣班上受伤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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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兴趣班上受伤之后
原文作者:郭腾腾
练跆拳道受伤
今年8岁的张豆豆是小学二年级的学生,聪明活泼。豆豆就读的小学是一所市级重点小学,师资力量强,学生素质高。豆豆的爸爸张明和妈妈李珊希望豆豆能在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中全面发展。
随着豆豆进入二年级,张明和李珊发现儿子的课业压力逐渐增大,有些问题连他们也无法解决。课业紧张也就算了,李珊还给豆豆报了两个文化课辅导班和钢琴培训班。从此,豆豆没有了周末。张明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一个男孩儿整天都忙着上课,原本用来放松休息的周末时间也用来补习,眼睛近视了不说,还失去了男孩儿天生的活泼与灵性。张明决定在不影响豆豆课业的前提下,增加豆豆的运动机会。
为了豆豆的运动计划得以实施,张明做了一次从培训项目到培训地点、培训品牌、培训资质、培训时间、培训效果的细致比对和调查。经过调研,同时在征求豆豆的意见后,跆拳道从众多培训项目中脱颖而出,成了张明最终的选择。
经过慎重的选择,20XX年寒假开学后,张明为豆豆报了自强文化培训有限公司的跆拳道初级班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培训服务合同,交了6000元的培训费。合同中约定,培训时间为每周日上午10点到12点,共计6个月。
豆豆对学习跆拳道热情很高,全身心地投入进去,进步很大。张明和李珊看着豆豆通过跆拳道的训练,不仅身体变得更结实了,而且还能精力充沛地投入学习中,喜不自禁。
转眼间,豆豆已经学习了三个月的跆拳道,全家人在有条不紊地生活着。20XX 年6月10日,如往常的周末一样,李珊将豆豆送进跆拳道班,自己则先回家等待。可是,她刚进家门不久,就接到跆拳道培训教练的,说豆豆在训练过程中受了伤,已经被送往医院。张明和李珊迅速赶到医院,在口腔急救室门口见到了正在焦急等待的教练。
在等待检查结果出来时,教练只是简单地告诉李珊,在训练前的准备活动时,豆豆不遵守纪律,不按正确姿势活动,结果脸朝下摔伤,伤到了牙齿。最终,豆豆的伤情被医院确诊为两颗门牙断裂。由于豆豆已经过了换牙阶段,所以,现阶段只能保守治疗,等到18岁之后进行植牙。
一想到现在只有8岁的儿子或许要豁着牙一直等到18岁再种植,张明和李珊既心疼又发愁。
谁来承担责任
豆豆是在跆拳道班上受的伤,那么,理应由培训公司承担责任。出事后的第二天,张明开始与培训公司进行协商。培训公司认为豆豆在训练中没有遵守纪律,是他自己的原因导致这次伤害。对于培训公司明显地推卸责任的态度,张明很生气:“豆豆是在培训过程中受的伤,教练和培训公司应该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你们不能这样推卸责任呀!”
更令张明气愤的是,在协商的过程中,培训公司拿出他们与培训教师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学生在课堂中所造成的伤害,一切责任由培训教练承担,与公司无关。公司竟然让张明去找豆豆的教练要赔偿。张明的态度很明确,豆豆是在培训公司报名并接受培训的,他们只和公司协商,不认可公司内部的合同。谈判很艰难,最终,培训公司同意只承担一部分损失。但是,双方就赔偿数额始终没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僵持不下。
因为协商迟迟没有结果,一晃一个多月过去了,张明与培训公司闹得非常僵,谈判无法再进行下去了。张明开始寻求第三方的帮助。8月初,张明找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进行协调,北京市消协主持了两次调解,但终因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调解失败。
同年9月中旬,张明又将培训公司举报至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并不能作出处罚,只是给双方主持调解,但双方仍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最终意见。
这样反反复复经过了两个多月的拉锯式谈判、调解,张明发现培训教练已经从培训公司离职,而且不上。气愤之余,张明想到了诉讼,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20XX年10月底,张明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身体权、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立案法官在审查中发现,与张明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的是自强文化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强培训公司),而在收费单据上盖章的却是蓓蕾培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蓓蕾服务公司)。
怎么突然冒出两家公司来了?如果不是法官提醒,张明都没有注意到签合同的是一家公司,收费的是另一家公司。这两家公司是什么关系,这两家公司在培训中的分工负责情况,张明一点儿也不清楚,他更不知道一直与自己谈判的是哪家公司。两家公司突然同时摆在张明面前,他有些懵了,不知道究竟该告谁,该由谁承担责任。[论文]
立案法官了解情况后,决定对该案采取“两步走”措施:一方面,要求张明进一步核实情况,以确定起诉主体;另一方面,准备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法官上两家公司的主管领导,并进行了细致的询问,“谁该负责”的问题逐渐清楚了。自强培训公司是办学单位,负责招生、教练管理、组织培训并且最终取得培训费;蓓蕾服务公司仅为自强培训公司提供培训地点、代为收取培训费用,并向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根据查明的事实,自强培训公司为服务提供方,而蓓蕾服务公司仅仅是委托收款机构,责任应当由自强培训公司承担。与法院沟通后,自强培训公司也同意对该事件承担责任并希望法院主持调解。
20XX年12月底,通过法院细致的审查与调解工作,张明与自强培训公司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自强培训公司一次性赔偿张豆豆3万元。
立案指南
点评人:宋鱼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模范法官)
豆豆在跆拳道的训练中不幸受伤,他的父母希望为豆豆获取填补豆豆损害的最公平的解决方案。于是,他们选择了相信法律。因为豆豆只有8岁,还是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的诉讼中,虽然豆豆是原告,但因他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所以,他的父母有权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使诉讼权利。
豆豆的父亲张明到法院立案时,遇到了一个难题,就是出现了两家公司,一家是自强培训公司,另一家是蓓蕾服务公司。张明与自强培训公司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蓓蕾服务公司收取了培训费并开具了收费单据。那么,蓓蕾培训服务公司该不该作为被告承担责任呢?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进行审查,主要看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单纯收取费用的代收行为,还是参与培训的共同行为。就本案而言,法院审查的结果是蓓蕾公司与自强培训公司的关系属于前者。所以,蓓蕾服务公司不应作为共同被告。另外,豆豆的培训教练是否共同被告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教练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后果应由该单位负责。至于单位是否向教练追责,并不影响单位首先对豆豆承担责任。
选择诉讼后,张明又面临是依据《合同法》起诉培训合同纠纷,还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起诉侵权纠纷。在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的情况下,原告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其一起诉,但不能二者同时起诉。针对豆豆的受伤情况,《侵权责任法》更有利于维护原告的利益。所以,张明权衡利弊之后,选择了侵权之诉。
由于《侵权责任法》对判赔标准的规定很具体,原、被告双方在立案法官宣讲法律的情况下接受了调解解决,这样的解决方式被称为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是在诉讼前进一步化解当事人纠纷的一种方式。能够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通常是解决问题的法律标准清晰化后,当事人愿意在该标准下解决问题,最大可能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当然,本案因涉及豆豆的后续治疗问题,未来发生的费用试图一次性解决还是有难度的。这既需要当事人慎重选择,也需要双方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