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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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辽宁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辽宁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辽宁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卫发[2015]1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10【实施日期】2015.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辽宁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辽卫发〔2015〕1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各医院,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辽宁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指导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我省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建设,是依法治省、加快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推进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工作效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

多年来,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依法决策机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日趋规范,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

但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卫生计生地方性法规不健全,有些卫生计生地方性法规、规章未能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不足;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保障不足、执法难度大;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设置、基础工作水平、工作力量配备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不相适应等等。

当前,我省正处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时期,提高卫生计生治理能力、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明显。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计划生育是我国早期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其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解决人口增长对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也逐步发生变化,从过去的一胎化、二孩化,到如今的全面二孩,政策层面的调整为基层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如何加强基层工作1. 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加强宣传和教育是计划生育基层工作至关重要的一环,可以通过宣传的形式增强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提高受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认同,从而更好地推广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这里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宣传力度。

可以借助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社交媒体上的短视频等形式,增加宣传的娱乐性和时效性,吸引受众的关注,传达计划生育政策趋势和精神。

(2)推动知识普及。

可以针对不同的受众,如女性、夫妻和老人等群体,制定不同的宣传和教育方案,加强对社会大众的知识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知识。

2.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基层工作的难点之一是应对高峰期人员的管理和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方便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完成数据管理任务,实现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具体的建议如下:(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收集、审核、统计、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数据准确、完整和规范。

(2)建立便捷有效的信息系统。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完善计划生育数据的整合和管理,更好地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3. 加强家庭措施的落实家庭措施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此,我们认为有以下工作需要优先加强:(1)婚育家庭规划辅导。

通过开展婚育家庭规划辅导,教育夫妻双方了解母婴健康知识,提高育儿意识和技能,有助于合理分配家庭资源和照顾好新生儿。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1. 宣传教育: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计
划生育意识和知识水平。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培训班,培训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2. 家庭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设立家庭计划生育咨询服务点,提供咨询和服务,解答婚
前婚后计划生育相关问题,为计划生育户提供技术指导和卫生服务。

开展家庭计划生
育政策宣传和普及,准确测算生育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生育方式。

3. 孕前保健:组织开展孕前保健宣传和咨询服务,提供孕前体检和妇女健康指导,预
防孕前疾病和遗传疾病,减少孕期并发症风险。

加强孕前优生技术指导,提供相关服务。

4. 生育服务:提供生育技术指导和卫生服务,保障妇女在孕期和分娩过程中的安全和
健康。

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和预防工作,提供儿童保健服务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5. 优生优育:积极推广优生优育知识和技术,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指导夫妻进行遗
传咨询和检测,确保遗传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6. 药具服务:加强计划生育药具服务,保证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和使用,开展计划生
育药具咨询和培训。

7. 制度建设:完善计划生育基层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基层工
作网络,确保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性。

8. 绩效考核:建立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定期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可以推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发展,提高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2015年度辽宁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和辽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2015年度辽宁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和辽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2015年度辽宁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和辽宁省2015年度“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的决定【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卫发[2016]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12【实施日期】2016.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2015年度辽宁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和辽宁省2015年度“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的决定(辽卫发〔2016〕4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辽宁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的通知》(辽卫办发〔2014〕48号)、《关于印发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4〕37号)要求,2015年,全省各地在2014年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和开展了“辽宁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和“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

根据乡镇卫生院自评、整改、申请,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或审核、公示、推荐,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卫生工作者协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各地推荐的19所“2015年度辽宁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候选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对推荐的“2015年度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候选单位进行抽查复核,经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确定苏家屯区陈相中心卫生院等11所乡镇卫生院为“2015年度辽宁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见附件1)、普兰店市双塔中心卫生院等206所乡镇(中心)卫生院为辽宁省2015年度“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名单见附件2)。

希望上述单位要继续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辽宁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和“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为抓手,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巩固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不断促进全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全面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卫计委强调:基层计生工作不能削弱

国家卫计委强调:基层计生工作不能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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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强调:基层计生工作不能削弱
作者:
来源:《现代养生·下半月》2014年第08期
2014年7月7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中,基层计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要做好基层经常性工作,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简化再生育审批。

《意见》提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要推进计划生育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方式方法的改革,健全管理科学、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计生工作网络,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保障有力的计生基层工作队伍,完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基层工作长效机制。

《意见》明确,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合理设置相关机构,健全乡镇(街道)计生办公室,按常住人口比例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加强村(居)计生队伍建设,村(居)计生专职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可以兼任新农合监督、疾病预防、卫生监督信息员。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配备计生专(兼)职工作人员。

完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意见》要求,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依法查处两非案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国家免费计生基本技术服务项目。

做好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为计生家庭提供服务。

协调建立孕期保健、免疫规划、户籍管理、婚姻登记、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出生人口统计与监测工作。

(来源:《健康报》)。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办公室的角落,我泡了一杯清茶,坐在电脑前,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计划生育,这个曾经牵动无数家庭神经的话题,如今依然承载着基层工作的重任。

我闭上眼睛,让思绪自由流淌,一点一滴地勾勒出这份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是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人口结构发生变化,计划生育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

基层基础工作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根基,必须加强和改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1.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2.完善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3.提升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满足群众需求。

4.促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三、工作措施1.加强基层计划生育队伍建设(1)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2)优化人员配置,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完善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制度(1)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检查。

(3)完善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3.提升计划生育服务质量(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2)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3)开展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4.促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2)开展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调研,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3)推广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2.加大投入,保障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和物资需求。

3.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激励机制,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67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生产单位生产消杀药物进行毒性鉴定。

2.取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省级以下)审查。

3.取消对违反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理。

4.取消办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证明。

5.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6.取消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

7.取消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

8.取消对在母婴保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取消全省三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初审和一、二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评估。

10.取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

11.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审定。

12.取消各类高等学校(办学机构)增设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本、专科专业审核。

13.取消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14.取消医疗机构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管理。

15.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卫发〔2015〕7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为推进全省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建设,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规范、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财政厅2015年12月24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5年12月24日印发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推进全省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建设,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规范、持续发展,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分别以乡(镇)和行政村为单位100%;规范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管理等工作;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和责任意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实让人民群众得实惠,提高人民群众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果的获得感和满意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辽卫函字[2007]163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63号)各市卫生局:为提高基层(农村、社区)卫生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的目标,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及人事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基层卫生人员队伍的实际,对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有关农村和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建设以及卫生人才培养的有关文件,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和社区卫生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养,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是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目标的重要举措之一。

因此,要把基层卫生人员培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

省卫生厅已成立“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各市也要成立“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各部门工作。

有条件的市要指定专门部门管理农村和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工作,专人负责,杜绝多头管理,责任不清,互相推诿。

二、制定培训规划和计划,全面开展培训工作各市卫生局要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辽卫字[2007]1号)及《2007-2010年辽宁省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规划》(辽卫函字[2007]135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定2007-2010年农村、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全面开展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

提供优质服务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提供优质服务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提供优质服务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是计划生育政策落到实处的根本保证。

我镇地处**县最北部,与新泰、蒙阴接壤,总面积81平方公里,辖30个行政村,总人口3.8万人,已婚育龄妇女7812人,独生子女3072人,14周岁以下的1696人,XXXX年度全镇人口合法生育率99.67,晚婚率83,性别比107,孕情跟踪率100,及时率99。

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计生局的精心指导下,我们按照“基础做实,加强队伍建设,投入倾斜,加强阵地建设,服务提质,加强体系建设”的思路,切实解决了服务缺人才,服务少平台,服务不和谐的问题,连续三年,我镇计划生育工作都排在全县首位,连续两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计划生育先进乡镇”今年又荣获“优质服务建设年先进单位”。

我们在优质服务方面的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一、努力建设高素质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开展优质服务对乡镇计生干部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计划生育队伍是做好计生优质服务工作的基础。

他们使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抓人口指标为主向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方向转变,由过去提供单一的避孕节育服务向与生殖健康和妇女权益目标结合的方向转变的经验。

他们把提高基层队伍作为开展优质服务的切入点。

在计生服务站,我们不仅仅看到的是窗明几净、温馨美化的服务环境。

更让人感受到的是计划生育战线培养出一批年轻的技术骨干力量。

她们对工作满腔热情而且掌握技术服务知识,展现了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较高的文化素质。

开展优质服务需要解决想服务、会服务、能服务的三方面问题。

正是从转变观念、提高基层队伍素质、增加投入这三方面入手开展优质服务的。

因此,提高基层计生人员干部素质,使他们尽快成为会为群众服务的技术骨干和开展优质服务的必要条件。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我们镇现有计划生育专职人员20名,执法人员有2人,XXXX年年底,根据队伍“四化”要求,我们对36个自然村选齐配强了计生主任,并对她们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及业务知识、服务技巧等岗前培训,提高了计生干部队伍素质建设,造就了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想服务、能服务、会服务的干部队伍,并把优质服务的理念贯彻到各项工作之中。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卫发[2016]1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6.03.28【实施日期】2016.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6〕14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农发局)、残联,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贯彻落实2016年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全力打赢对贫困居民大力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攻坚战,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及健康辽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新农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筹资标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2016年,各级政府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财政部下发文件规定执行。

贫困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完善和强化参合费用征缴和新农合筹资配套、拨付机制,确保新农合统筹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二、完善补偿方案,增强保障能力各地继续严格执行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筹资总额的30%以内,支付范围原则上限于乡和村两级医疗机构。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保持在5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可达到25%,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也可按80%比例进行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筹资标准的50%,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6•【字号】辽政办发[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1.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业务培训、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组织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及法规;编制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开展重大科研问题研究。

(四)制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对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六)编报省级计划生育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决算和省级自筹基本建设费的预、决算及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辽卫传[2014]160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辽卫传[2014]160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卫生计生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开展2014年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各市(含省直管县,下同)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共9页委)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的以下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一)实施卫生计生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情况;(三)公正文明执法情况;(四)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情况;(五)促进行政执法关系和谐文明情况;(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情况;(七)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情况;(八)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式及时间本次检查自2014年9月下旬开始,由省卫生计生委带队,并抽调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各市进行监督检查。

到各市检查的时间另行通知。

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

各市要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按照《辽宁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见附件)所列内容逐项汇报。

对于本市除《评分表》所列内容之外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内容,应当在汇报材料中予以反映。

对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思考

对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思考

对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思考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的福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们要深入思考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各级政府和计生部门要深入推进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为有效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同时,我们也要重视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提升,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培训和岗位晋升机会。

这样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职业荣誉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更好地为人民的生育健康服务。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二、推进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是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工作的新动力,必须深入推进相关工作。

要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引进,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和技术交流,增强科技攻关的能力。

同时,还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系统,为人口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提供有力支持,提高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实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要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开展网络咨询、手机应用等新型服务模式,方便人群,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三、精细化管理,防范诸多风险精细化管理是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的关键,要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问题。

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和服务管理体系,切实做好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

要加强对高龄产妇、高危妊娠、难产母婴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及时发现并有效应对危机事件。

要着力拓宽服务渠道,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和城乡一体化,为人民的生育健康提供充足保障。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大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生活幸福和健康的必然要求。

以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思考,只是我们的个人观点和建议,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计划生育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计划生育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技术管理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1.22
【实施日期】2009.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
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
近期,某些地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非法医疗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极大地损害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声誉。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9〕3号)要求,省人口计生委决定,2009年第一季度在全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专项整治工作,以实际行动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现将《辽宁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辽宁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略)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辽宁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9]3号)精神,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

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生管理服务水平

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生管理服务水平

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毛嘴镇辖32个行政村(居),244个村(居)民小组,总户数16910户,总人口7.8万人,已婚育龄妇女14452人。

今年以来,我镇在市计生委的精心指导下,本着“以实为本、强化责任、夯实基础、真抓实干”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重点落实孕情包保责任,较好地完成了半年工作目标任务。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镇委、镇政府牢固树立抓人口就是抓经济、抓计生就是抓发展、抓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就是抓稳定促和谐的观念。

通过加强专班队伍建设,完善考核结账机制,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

去年下半年,镇委针对人浮于事、互相推诿的状况,推行扁平化管理模式,撤消了农村工作片,加强了镇计生办人员力量配置,由计生办直管到村居,减少工作层级,提高工作效率。

今年年初,我们针对市财政体制调整的要求,村居干部工资将由镇财政统筹发放,直达个人账户。

为此,我镇严格按照大村5人、中村4人、小村3人的标准对村居干部进行了精简。

在精简过程上,镇委硬性规定,每个村居必须配备一名分管计生工作的妇女干部,如果不配备妇女干部,镇政府将减少1名村干部工资的发放。

并且各村在配备妇女主任时,必须经镇计生办考核同意,保证配备的人员胜任计生工作。

目前,我镇32个村居都配备了计生专干,解决了“事有人干”的问题。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

计生工作是党政一把手工程,必须全党动手,全员参与。

年初,镇党委、政府研究出台了《2010年计生工作考核结账办法》,从经济上、政治上将计生工作与村居干部挂钩,强化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镇委主持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要求派出所严把新生儿入户关,对无《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无计生证明的拒绝办理入户手续;卫生院严格按程序操作B超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杜绝“两非”案件的发生;要配合做好“人流”药品的市场清查工作,净化市场环境。

同时与镇包村干部、计生干部和村组干部签定责任状,计划生育工作出现失误的村的包村镇干部和村干部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以确保人人肩上有担子,人人身上有责任。

辽宁省基层优生工作的基础在群众中

辽宁省基层优生工作的基础在群众中

辽宁省基层优生工作的基础在群众中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优生与遗传杂志》
【年(卷),期】1991(0)4
【摘要】辽宁省有14个市,100个县、区,17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26400多个村,总人口3927万,其中已婚育龄妇女819万。

从1983年12月成立省计划生育协会以来,全省各市、县、区、乡、镇、街道已全部建立了协会;村、居民委建协会25000多个,企业建协会11000多个。

现在全省会员总数已达293万多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47%。

一个群众性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在我省已基本形成。

这支浩大的群众队伍,不仅已成为控制人口数量的不可缺少的生力军,而且也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保证。

省协会成立后,紧紧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一人口政策,一方面抓各级协会的组织建设,配合计生委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发动群众。

【总页数】4页(P81-84)
【关键词】人口素质;人口数量;人口政策;会员总数;中心任务;宣传教育;优生咨询;人口增长;组织建设;婚前检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394
【相关文献】
1.发挥专业优势服务基础教育强县建设——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参与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工作侧记 [J], 刘天成
2.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努力开创辽宁省基础教育工作新局面--在辽宁省基础教育工作
会议上的讲话 [J], 赵新良
3.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J], ;
4.到基层去开展实战练兵在群众中展现党员风采云南省千名劳教警察到司法所帮助工作 [J], 司培宣
5.辽宁省本溪县进一步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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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强化基层管理建设意见

计生委强化基层管理建设意见

计生委强化基层管理建设意见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针对目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一)人户分离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离开户籍登记地,跨乡镇街生活居住的育龄人员。

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遵循现居住地、户籍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

(二)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居住在本辖区的人户分离人员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托住房建立基础信息资料;二是及时调整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变更、婚育节育情况变化的信息底档,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和生育关怀等活动;四是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五是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六是协助户籍地落实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工作;七是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派的工作。

(三)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户籍在本辖区的人户分离人员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女方户籍地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进行审批,发放二孩生育服务证;二是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是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四是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五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报销;六是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派的工作。

(四)充分发挥市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及时变更和完善信息,实现户籍地、现居住地人户分离人员基本情况、婚育情况、节育避孕情况、生育服务证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技术服务等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本市内跨区县人户分离人员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实行户籍地与居住地双重申报制度。

依据户籍地与居住地共同负责、以居住地为主的原则进行考核。

遇户籍地、居住地一方未申报以及户籍地与居住地因情况复杂考核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当事双方区县进行个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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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技术管理
【发文字号】辽卫发[2014]5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10
【实施日期】2014.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卫发〔2014〕54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

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全面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部署。

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对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这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打造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是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保障。

各地要提高认识,改革融合,创新发展,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开创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科学研判,正确认识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虽然我省的人口增长长期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但是,我们必
须看到,当前,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一方面,人口自身发展的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和关键。

另一方面,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协调推进计划生育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方式方法的改革,健全管理科学、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保障有力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完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基层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和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群众的计划生育主体地位,切实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是坚持重心下移。

稳定和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完善制度,加大投入,加强培训,提高待遇,保证基层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三是坚持整合优化。

充分发挥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优势,加快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职能和服务资源的整合、优化,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

改革现行基层服务管理模式,面向育龄人群和计划生育家庭,坚持宣传倡导为主、生育关怀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继承、融合、创新、发展,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三、优化整合,切实巩固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
(一)稳定、整合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
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中,要坚持稳定、融合、优化的原则,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015年底前要完成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改革,有效整合优化县、乡计划生育机构,确保工作稳定,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要合理设置相关机构,充实力量,明确职责,履行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能。

健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按常住人口比例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常住人口5万人及以下不低于3名工作人员,每增加2万人增加1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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