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三环外公共租赁住房

合集下载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豫71行终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玉清朱云峰马中州【审理法官】谢玉清朱云峰马中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当事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当事人-个人】郭国峰【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被告】郭国峰【本院观点】郑州市房管局依据合同号为0204926商品房预售合同为郭国峰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是办理备案登记的前提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查封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州市房管局依据合同号为0204926商品房预售合同为郭国峰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是办理备案登记的前提条件。

该合同是康明公司假借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而制造的虚假合同,且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此,该备案登记事实依据已不存在,应当依法撤销备案登记。

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文书确认为无效合同,撤销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撤销房屋买卖、抵押合同备案业务时,对于有贷款的,应在贷款结清后,方可撤销有关备案”的规定,上诉人关于该商品房购销合同存在抵押信息、不能撤销备案登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适当。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房屋租赁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或证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三)租赁合同;(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军队房屋租赁,按照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六)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19年)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19年)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房屋租赁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郑政[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一日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户型、层数、建设位置等指标的认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7.07•【字号】郑价公[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区域分类和价格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区域分类和价格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区域分类
地段类别区域边界
一类区域
紫荆山路以西、陇海路以北、京广路以东、金水路以南
五类区域以上范围之外的地区
A、紫荆山路以东—未来路以西、陇海路以南—航海路以北、京广路以西—桐柏路以东、金水路以北—农业路以南
B、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以内
二类区域
中州大道以西—未来路以东、南三环以北—航海路以南、西三环以东—桐柏路以西、北三环以南—农业路以北
三类区域
107国道以西—中州大道以东、南四环以北—南三环以南、西四环以东—西三环以西、连霍高速以南—北三环以北
四类区域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地段类别公租房租金(电梯房)公租房租金(非电梯房)
一类区域15 14
二类区域12 11
三类区域10 9
四类区域8 7
五类区域 6 5。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附件1-6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附件1-6

附件1申请函区住房保障局(中心):我公司申请利用(土地/房屋类别/在运营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改建/改造/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名称为(项目名称),具体情况如下:一㊁项目土地/房屋/运营基本情况㊂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来源㊁性质㊁用途㊁规模以及产权或使用权归属㊁项目运营情况等相关内容㊂二㊁相关承诺㊂主要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㊁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程序㊁不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支持㊁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等内容㊂三㊁其他需说明情况㊂公司(盖章)年月日01附件2关于启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的请示区政府/管委会:(公司名称)申请在我辖区(项目位置),利用(土地/房屋类别/在运营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改建/改造/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㊁面积),项目名称为:(项目名称)㊂经审验,该公司提交资料齐全,依据市有关规定,现申请启动联合审查程序㊂妥否,请批示㊂(附公司申报提交资料)区住房保障局(中心)(盖章)年月日11附件3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表项目名称项目位置产权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运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土地性质土地面积 m 2土地来源类型原房屋用途(改建类填报)项目总建筑面积 m 2项目总投资 万元开工(预计)时间 年 月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年 月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m 2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m 2配套设施主要内容申报单位办公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区资源规划部门意见(盖章) 日期区城建部门意见(盖章) 日期区住房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经办人及电话经办人及电话经办人及电话公示情况经办人及电话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区资源规划㊁城建㊁住房保障部门各一份,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㊂21附件4X X区政府(管委会)关于提请X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核认定的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司名称)申请在我辖区(项目位置),利用(土地/房屋类别/在运营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改建/改造/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㊁面积),项目名称为:(项目名称)㊂经我区审查,项目资料齐全,基本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现提请审核认定㊂特此函告㊂(附公司申报提交资料)区政府(管委会)(盖章)年月日31附件5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编号:4101X X20X X X X X X号建设(运营)单位名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 2021 22号)和省㊁市有关规定,从即日起项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名称运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面积 m2土地来源类型项目总建筑面积 m2项目总投资万元筹建方式开工(预计)时间年月投入使用(预计)时间年月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m2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m2配套设施主要内容租金要求最低运营年限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立项㊁用地㊁规划㊁施工㊁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年月日抄送:区政府(管委会)㊁市发展改革㊁财政㊁资源规划㊁城建㊁城管㊁税务㊁供电等单位41附件6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通知书编号:Z X4101X X20X X X X X X号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单位项目从即日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项目认定书编号:4101X X20X X X X X X号),恢复原有房屋用途;并凭此注销通知书,主动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簿注记变更,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民用水电气暖价格以及金融贷款㊁税收优惠等手续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年月日抄送: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㊁财政㊁资源规划㊁城建㊁城管㊁税务㊁供电等部门,相关金融单位5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郑政文〔2024〕106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遴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八章附则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与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与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及来郑务工人员等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住宅。

第三条本市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租赁管理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初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及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要紧包含:(一)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者回购的;(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三)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四)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五)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面积应操纵在4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以一居室小户型公寓为主;为解决三口及三口以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可配建部分50平方米以内二居室小户型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30%。

企事业单位与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一居室公寓为主,套型面积操纵在40平方米以内。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0•【字号】郑政[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3〕5号二○○三年五月十日)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加强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高效透明的预算运行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预算。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采取零基预算方法,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财政资金按部门归口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合理界定预算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估论证工作。

第五条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级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六条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市级各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二章收入预算编制第八条部门预算收入分为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四大类。

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测算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各项收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郑政办[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51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主管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划入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和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工作职责。

(三)将房屋权属管理职能变更为负责全市房屋登记职责。

(四)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

(五)加强全市房屋安全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负责房地产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全市住宅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民政、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7•【字号】郑政办〔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精神,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兜底”、保障性租赁住房“过渡”、共有产权住房“安居”的住房保障新格局,逐步形成分层分类、梯度保障、密切衔接的住房保障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基础制度(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省、市、区级人才公寓等纳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原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配租和项目管理。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和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

重点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回购、回租等方式将低效利用的安置房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既有市场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及政府闲置住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为妥善解决郑州市历史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房屋权属登记疑难问题,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类疏理,借鉴兄弟城市相关经验,于2005年报请市政府批准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郑政【2006】18号)。

之后经过近三年的运行和探讨,于2009年又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郑政【2009】52号),进一步扩大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细化了郑政【2006】18号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为依法、便捷、高效的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截止2010年5月31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已集中刊登房屋权属公告105期,为郑州市近三万户曾经无法办证的购房群众和单位,办理并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

四年来,虽然许多购房群众和单位以往无法解决的房产办证问题得到了解决,但还存在一些购房群众和单位由于对自身房屋情况和政府文件内容不甚了解,虽然符合文件规定,但至今未到房管部门申请。

2012年6月30日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将停止申请,为进一步加快郑州市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工作进度,使更多符合条件的购房群众能够受益,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解决范围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范围为: 2004年4月1日前,即《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实施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产权无争议的、手续不全或买卖、拆迁一方不存在的房屋(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不在解决范围)。

2014最新《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4最新《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4最新《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价公〔2014〕4号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14年8月1日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郑州市市区内提供物业服务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郑州市市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各县(市)、上街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综合管理服务;(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四)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和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模式。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1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2 —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7•【字号】郑政办〔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7日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郑州航空港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内,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新建以及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运营的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均可列入认定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认定范围:(一)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房屋;(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低于5年;(三)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四)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条件(一)项目产权明晰项目土地和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并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

(二)申请主体明确土地(房屋)产权人、房源运营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

产权人与实际运营机构不一致的,实际运营机构作为申请人时,须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间),且户型面积符合规定标准。

申请主体同时申报多个项目时,可集中统一核算。

(四)其他条件1.项目应满足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要求,位于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齐全、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区域。

宋金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金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金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1)豫71行终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钟赵艳张昕欣【审理法官】赵钟赵艳张昕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金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淑琴【当事人】宋金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淑琴【当事人-个人】宋金华李淑琴【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婷婷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婷婷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婷婷【代理律所】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宋金华;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淑琴【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案涉房屋虽属政策性福利分房的产权登记但并不涉及相关政策的审查仅系对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否符合登记规则及程序的审查,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受案范围共同诉讼第三人证据重复起诉撤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涉房屋虽属政策性福利分房的产权登记但并不涉及相关政策的审查仅系对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否符合登记规则及程序的审查,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之规定。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郑房[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郑房〔2010〕4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及上街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具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价公[2010]1号【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3.25【实施日期】201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0]1号)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发改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等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其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法定税金;合理利润。

3、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防以及小区物业用房等非营业性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律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三环外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郑房[2017]104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28
【实施日期】2017.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三环外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金使用管理
的意见》的通知
(郑房〔2017〕104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关于三环外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28日
关于三环外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金
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三环外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工作,依据《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回购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郑房【2014】3号)规定和2017年6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6月27日市政府规范三环外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工作的会议精神,现就三环外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