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财保办传[2014]10号(关于清理业务档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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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整合问题的思考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整合问题的思考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整合问题的思考金丹丹【摘要】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使得中国的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会计和审计市场的国际化开放程度也随之明显扩大,同时竞争能力较之前有明显提高.但是,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市场份额比例的扩大使我国本土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日益增加.为有效改善这种不利局面,在国家行政力量的驱使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纷纷走向合并之路,先后出现三次合并浪潮.本文介绍了我国本土事务所合并整合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2013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整合案例,分析其合并整合的过程和可借鉴之处.最后从合并可行性研究、合并对象、人力资源、客户资源、执业质量、文化整合、技术整合等方面对事务所合并整合提出一些建议.【期刊名称】《绿色财会》【年(卷),期】2016(000)011【总页数】7页(P50-56)【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整合【作者】金丹丹【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3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会计和审计市场开放程度较之前有明显提高,审计业务水平也有显著改善。

但随着国际四大在中国市场占有率的扩大,中国本土审计行业面临的竞争压力也日益增加。

而且,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核心仍然是诸如会计、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相比之下,国际上一些发展较好的事务所已经将业务领域拓展到代理服务、咨询业务等方面,这种差距的存在使得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明显下降。

为了改善这种局面,中国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逐步走向合并化道路,实现规模化扩张以实现更好发展。

迄今为止,我国审计市场发生过三次大的合并浪潮。

第一次,1998年,以脱钩改制为契机,北京市规模最大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北会和京都联合为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这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式揭开了实质性合并、重组的序幕。

1999年以来,随着一系列合并事件的发生,职业界掀起了合并的浪潮。

第二次是2000年具有证券业务特许资格的事务所的合并重组。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4年甘肃省景泰县郭家台一号井东北部区块采矿权挂牌出让预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4年甘肃省景泰县郭家台一号井东北部区块采矿权挂牌出让预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4年甘肃省景泰县郭家台一号井东北部区块采矿权挂牌出让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4年甘肃省景泰县郭家台一号井东北部区块采矿权挂牌出让预公告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拟委托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2024年甘肃省景泰县郭家台一号井东北部区块采矿权挂牌出让。

首次出让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标高三项内容以最终评审通过的“三合一方案”为准确定。

二、出让组织基本信息1.出让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交易平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网址:/电话:************三、竞买人资格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的营利法人。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且不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情形。

4.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竞买人需具备对矿产资源进行绿色勘查开发利用、对矿区进行治理、生态修复以及绿色矿山建设的经济实力与能力。

竞买人需对以上要求做出承诺,并在资格预审时提交承诺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2000年2月4日)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保险公司进行异地展业的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等业务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异地展业的界定(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经营业务时,应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业务,在上述区域外开展业务活动为异地展业。

经营区域是指许可证上注明的保险机构经营地域;许可证上未注明的,经营地域按下列规定确定:1.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经营区域为总公司所在地行政市辖区;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内设营业机构、各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经济特区分公司经营区域为所在地行政市(经济特区)市区;3.保险公司设在地市级政府所在城市的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为地市级政府市区。

(二)除(一)项所述,保险机构经营区域扩大到郊县或就近市县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或增设营业网点。

二、关于共保的规定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进行的保险。

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

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

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财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保监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二)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三)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经备案范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其中,修改保险责任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对于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三、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报送的材料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费率调整说明书,包括调整原因、对原费率的调整幅度、费率精算说明。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重点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重点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重点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6.21•【文号】财库[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重点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有关要求,财政部检查组将于2011年7月对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本级,以及所属部分地(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局、乡(镇)财政所。

二、抽查内容抽查内容包括8个方面:一是清理整顿工作组织领导方面;二是专户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三是专户清理撤并方面;四是专户归口管理方面;五是专户资金规范管理方面;六是开户银行选择方面;七是专户定期报告和检查方面;八是专户档案管理方面。

抽查具体事项详见附表。

三、抽查方法(一)听取汇报。

听取省级财政部门关于本地区清理整顿和规范财政专户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财政专户长效管理的工作思路等。

(二)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财政专户设置及资金安全运行管理情况,检查资料包括:财政专户开户文件依据,开立、变更、撤销专户的审批文件,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电子数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对账单;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文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文件通知,专户归口管理工作计划等。

(三)问题确认。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编制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检查对象签署意见,对事实予以确认。

(四)交换意见。

对每个地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与省级财政部门交换意见,并提出初步检查意见和建议。

(五)问题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审计厅(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善,杜绝挤占挪用基金和其他违纪违规的现象,并加快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整改工作进度,尽快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的基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审计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的目的。

在全面清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历年来违纪违规动用的情况及目前回收、纠正、损失情况的基础上,加大整改力度,强化整改措施,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确保今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二、清查的范围。

主要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包括:1996年国家审计机关对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以下称“两金审计”)时查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总额为55.56亿元)和其他违纪资金(总额为31.03亿元),以及失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总额为4.14亿元)和其他违纪资金(总额为1.44亿元);1996年“两金审计”时未查出的及“两金审计”后发生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规问题。

清查的截止时间为1998年3月31日。

对1996年“两金审计”时查出的违纪违规动用的基金,要严格依据1996年“两金审计”中各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做出的审计决定,逐笔查实被挤占挪用基金收回、尚未收回、损失的情况和对其他违纪资金的纠正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6•【文号】保监产险[2010]1349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10〕1349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修订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产品条款的请示》(大地财保发〔2010〕297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大地财险)(审-其他)〔2010〕(主)1号。

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产品同时废止。

此复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下称贷款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并与其签订个人住房或个人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中,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在向贷款机构申请购房贷款时列明的用以抵押的房屋及附属于该抵押房屋的装修和设施。

该房屋抵押后另行添附于该抵押房屋的装修和设施及被保险人任何时候所有或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

第三条本保险分设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

投保人可一并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也可单独投保财产损失保险。

本保险条款的总则和共同条款均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

大地财保四分成本管控办法

大地财保四分成本管控办法
3、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是总公司对某一类收入、成本或费用 进行统一管理的部门,按照预算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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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议等。预算责任部门承担具体预算管控责任,按照归口管 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支持、管理建议等。
总公司部门预算管理分工如下:
成本归类 赔付成本 销售成本
运营成本 管理成本
细项成本 赔付成本 销售推动费用 团队建设费用 业务拓展费 业务激励费 销售人力成本 客户服务成本 作业成本 日常运营管理成本 理赔职场设备费用 理赔人力成本 管理部门人力成本 其他管理成本
第四部分 预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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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上而下调整 根据全年综合成本率和边际利润评估结果,每季度决定是否 调整分公司预算。 (一)当分公司全险种综合成本率全年评估结果不突破预 算,但某一产品线边际利润率全年评估低于预算值时,由总公司 产品线部门调整分公司相应产品线的销售成本预算,可采取下述 三种调整方式中的一种: 1、不调整该产品线的总销售成本预算,但优化其销售费用 政策。 2、调减该产品线的总销售成本预算,同时调整费用政策, 但销售成本预算暂不变。 3、提请预算管理委员会调减分公司该产品线销售成本预算。 (二)当分公司全险种综合成本率全年评估结果突破预算 时,由分公司上报各成本控制方案及说明,由预算主管部门牵头 组织精算部、产品线、理赔部门进行评估并提出具体意见,提交 预算管理委员会。如方案通过,则进行相应预算调整;如未通过, 由预算管理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确定控制方案,预算主管部门督 促分公司落实执行。 (三)当总公司产品线边际利润率低于预算目标时,由产品 线部门提交说明及改善方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按预算管 理委员会要求落实。
(三)销售推动费用控制 1、控制原则:销售推动费用不得调剂为其他费用,但销售 推动费用项下的各项成本可以调剂使用;销售推动费用按产品线 控制。销售推动费用有节余的,可在产品线之间调剂使用,并向 总公司战略发展部报备。总公司战略发展部组织各产品线对分公 司销售推动费用调整情况进行评估,如经评估调整后的费用政策 不利于总体 COR 目标达成,总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进行改正。 2、控制方法:分产品线按预算比率进行控制,对产品线总 的销售推动费用率进行刚性控制,产品线下分类业务的销售推动 费用率由分公司自行控制,如分公司分类业务销售推动费用使用 与预算偏差过大,总公司产品线可按预算调整流程进行控制。 3、特别控制:成长绩效按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的预算比率 控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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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法规财税国税发其他国税函江苏文件财税1.财税〔2000〕第1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财税〔2000〕第1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3.财税〔2000〕第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4.财税〔2000〕第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5.财税〔2000〕第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6.财税〔2000〕第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7.财税〔2000〕第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8.财税〔2000〕第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9.财税〔2000〕第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10.财税〔2000〕第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1.财税〔2000〕第0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2.财税〔2000〕第0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3.财税〔2000〕第0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14.财税〔2000〕第0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5.财税〔2000〕第0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16.财税〔2000〕第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17.财税〔2000〕第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18.财税〔2000〕第0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财税〔2000〕第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财税〔2000〕第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1.财税〔2000〕第0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2.财税〔2000〕第0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国税发〔2000〕第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2.国税发〔2000〕第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3.国税发〔2000〕第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4.国税发〔2000〕第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5.国税发〔2000〕第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6.国税发〔2000〕第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7.国税发〔2000〕第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8.国税发〔2000〕第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9.国税发〔2000〕第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0.国税发〔2000〕第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11.国税发〔2000〕第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2.国税发〔2000〕第1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13.国税发〔2000〕第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4.国税发〔2000〕第1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15.国税发〔2000〕第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税发〔2000〕第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17.国税发〔2000〕第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18.国税发〔2000〕第151号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国税发〔2000〕第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20.国税发〔2000〕第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1.国税发〔2000〕第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22.国税发〔2000〕第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3.国税发〔2000〕第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4.国税发〔2000〕第135号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5.国税发〔2000〕第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6.国税发〔2000〕第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27.国税发〔2000〕第131号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28.国税发〔2000〕第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9.国税发〔2000〕第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30.国税发〔2000〕第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1.国税发〔2000〕第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2.国税发〔2000〕第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33.国税发〔2000〕第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4.国税发〔2000〕第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35.国税发〔2000〕第101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36.国税发〔2000〕第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37.国税发〔2000〕第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38.国税发〔2000〕第090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39.国税发〔2000〕第08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市税务、银行、国库实行计算机联网后取消税票的通知40.国税发〔2000〕第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41.国税发〔2000〕第0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2.国税发〔2000〕第0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43.国税发〔2000〕第0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44.国税发〔2000〕第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5.国税发〔2000〕第0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制装置的通告》的通知46.国税发〔2000〕第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47.国税发〔2000〕第0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修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议定书的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48.国税发〔2000〕第0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49.国税发〔2000〕第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50.国税发〔2000〕第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1.国税发〔2000〕第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52.国税发〔2000〕第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53.国税发〔2000〕第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个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54.国税发〔2000〕第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55.国税发〔2000〕第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56.国税发〔2000〕第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57.国税发〔2000〕第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58.国税发〔2000〕第039号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59.国税发〔2000〕第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60.国税发〔2000〕第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61.国税发〔2000〕第0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62.国税发〔2000〕第03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63.国税发〔2000〕第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64.国税发〔2000〕第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探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65.国税发〔2000〕第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国税发〔2000〕第0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审批办法的通知67.国税发〔2000〕第015号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68.国税发〔2000〕第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69.国税发〔2000〕第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70.国税发〔2000〕第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71.国税发〔2000〕第009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72.国税发〔2000〕第0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73.国税发〔2000〕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其他1. 计价格〔2000〕第1381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2. 国经贸资源〔2000〕第101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3. 国经贸资源〔2000〕第101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4. 信部联产〔2000〕第968号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 财企〔2000〕第878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6. 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7. 国经贸资源〔2000〕第660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8. 外经贸资发〔2000〕第47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9. 国科发计字〔2000〕第328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10. 国科发火字〔2000〕第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1. 财税字〔2000〕第2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2.财企〔2000〕第29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3.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14.国务院令〔2000〕第2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5.国经贸资源〔2000〕第159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6.财税字〔2000〕第1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17.财税字〔2000〕第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8.财税字〔2000〕第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19.财税字〔2000〕第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认定的通知20.财税字〔2000〕第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21.国科火字〔2000〕第120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22.财税字〔2000〕第106号财政部关于大连造船厂承修俄罗斯渔船进口补偿鱼货减免税问题的通知23.财税字〔2000〕第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24.银发〔2000〕第1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25.财税字〔2000〕第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6.财税字〔2000〕第090号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7.财税字〔2000〕第078号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8.国办发〔2000〕第0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29.财税字〔2000〕第0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30.民发〔2000〕第070号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31.财税字〔2000〕第0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32.财税字〔2000〕第0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33.财税字〔2000〕第0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4.财税字〔2000〕第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35.财税字〔2000〕第0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36.国办发〔2000〕第059号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37.财税字〔2000〕第0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38.财税字〔2000〕第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39.国税办函〔2000〕第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假借总局机关及个人名义诈骗、推销产品或书刊非法活动的通知40.国税发明电〔2000〕第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41.国税发明电〔2000〕第0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42.财税字〔2000〕第0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43.财税字〔2000〕第04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44.财税字〔2000〕第043号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45.财税字〔2000〕第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46.国发〔2000〕第04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47.财税字〔2000〕第0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48.国发〔2000〕第037号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9.财税字〔2000〕第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50.国发〔2000〕第034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51.国发〔2000〕第033号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52.财税字〔2000〕第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53.财税字〔2000〕第0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54.主席令〔2000〕第0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55.财税字〔2000〕第0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进口直升机征收进口增值税问题的通知56.财税字〔2000〕第0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7.财税字〔2000〕第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58.财会字〔2000〕第025号企业会计制度59.财税字〔2000〕第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60.法经〔2000〕第0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61.财综字〔2000〕第02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62.财税字〔2000〕第0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63.发〔2000〕第021号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64.财会〔2000〕第0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65.国发〔2000〕第018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66.国办发〔2000〕第016号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67.国发〔2000〕第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8.国办发〔2000〕第0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69.财税字〔2000〕第0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70.农经发〔2000〕第010号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71.财税字〔2000〕第0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72.财税字〔2000〕第0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73.财税字〔2000〕第0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74.农经发〔2000〕第008号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75.法释〔2000〕第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6.农经发〔2000〕第008号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77.计委经贸委令〔2000〕第007号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78.财税字〔2000〕第0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79.财税明电〔2000〕第0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80.财会〔2000〕第00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法规》的通知81.财税字〔2000〕第0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82.财税字〔2000〕第0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3.国发〔2000〕第002号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84.财税字〔2000〕第001号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 国税函〔2000〕第10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 国税函〔2000〕第1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3. 国税函〔2000〕第9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4. 国税函〔2000〕第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5. 国税函〔2000〕第9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6. 国税函〔2000〕第9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7. 国税函〔2000〕第9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8. 国税函〔2000〕第8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9. 国税函〔2000〕第8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10.国税函〔2000〕第7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1. 国税函〔2000〕第6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2.国税函〔2000〕第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3.国税函〔2000〕第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4.国税函〔2000〕第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问题的批复15.国税函〔2000〕第6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6.国税函〔2000〕第6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17.国税函〔2000〕第5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大地财险(备-责任)〔2014〕主9号-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大地财险(备-责任)〔2014〕主9号-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消费者因在本合同载明的经营场所内食用或饮用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而遭受下列人身损害,为此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食物中毒;(二)其他食源性疾病;(三)因食物中混杂异物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任何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已失效或无效;(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经营场所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四)被保险人使用的餐饮服务经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五)被保险人使用以下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或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六)被保险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七)被保险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被保险人未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九)被保险人经营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

中国保监会关于定期开展清理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定期开展清理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定期开展清理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24•【文号】保监消保[2013]398号•【施行日期】2013.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定期开展清理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工作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398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解决财产保险拖赔、无理拒赔等问题,中国保监会决定定期开展清理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清理目的进一步巩固2012年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成果,持续清理财产保险未决赔案,不断减少已有积压未决赔案,避免产生新的积压未决赔案,实现清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清理内容(一)清理范围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24时之前出险并报案、且在该时点仍处于未决状态的未决赔案。

未决赔案是指保险有效期限内已经出险并报案,尚处于理赔过程(包括财务未支付)中的案件。

清理重点是积压未决赔案,即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查勘、立案、定损、理算、赔付的案件。

(二)清理险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险种。

清理重点是涉及个人消费者较多的机动车辆保险(商业车险、交强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等险种。

三、清理步骤和方法各公司要按照保监会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积压未决赔案清理工作。

各保监局要在汇总分析有关数据基础上,加大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定期摸底各公司每年年初要对清理范围内的所有未决赔案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查明积压原因,分类建立明细台账,做到心中有数,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向保监会消保局报送本公司摸底汇总表和数据清单(详见附件1-4)。

各地区的汇总表和清单由消保局汇总整理后发送各保监局。

2013年度摸底汇总表和数据清单的报送时间为2013年6月3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28日)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有色金属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现对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业统筹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移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原存入行业统筹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随同行业统筹一并移交。

原存入中央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要求,对1998年8月31日前的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并缴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其中银行活期存款于1998年8月31日前缴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和购买的国家债券凭单,于1998年8月31日前委托该部门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代为保管。

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在将活期存款划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办理有价证券移交手续后的次日应将有关凭证送财政部、中央部门。

社会保险数据清理维护的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数据清理维护的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数据清理维护的工作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区社会保险系统重复数据、冗余数据、无效数据等诸多数据质量问题,确保2020年下半年社会保险数据顺利实现集中迁移,精准衔接省级社保业务系统,根据《XX市社会保险数据清理维护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范围清理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我区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基础信息、参保个人基础信息、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信息。

二、工作目标在金保系统业务上确认的数据问题、省版社保系统校验规则所筛选出来的数据问题进行核实订正,科学修正数据逻辑错误,使现有的业务系统数据记录清楚、准确、完整,全面提升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符合省社保信息系统迁移的相关校验要求。

三、组织领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区社会保险数据清理维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会保险数据清理维护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XX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XX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社保中心主任XX区人社局副局长,就业中心主任XX区人社局党组成员,社保中心总会计师成员:XX区人社局社会保障股股长XX区社保中心机保股股长XX区社保中心综柜业务负责人XX区社保中心审计稽核股负责人XX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XX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三、风险防控(一)坚持风险可控、稳定优先的原则按照进行数据清理维护风险评估,在数据清理工作中要坚持稳定优先的原则,通过完善经办规则提高数据清理工作质量,做到“一人一数、一数一源”,确保参保对象数据的准确性。

(二)坚持痕迹可查的原则一是严格按程序履行各类签批手续,做到凡是数据变动的,都有记录、有签字、有审批。

二是建立定期上报制度,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定期向市局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是加强档案管理,对数据清理维护相关的会议纪要、签批手续、评估记录、维护表册等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三)坚持分类处理、疑难问题集体会商原则对存在问题的数据根据风险高低予以分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22•【文号】劳社部发[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进一步了解各地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情况,掌握基金总量和资产质量状况,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决定对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检查范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原行业未移交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五项基金)以及各地自行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检查内容:截止2000年6月30日,五项基金的结存资金总量和存在形态,基金被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情况,以物顶费形成实物基金情况,建立调剂金情况,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基金银行存款情况。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此次检查,采取自查、抽查、验收汇总的方法自下而上进行。

自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实施,抽查和验收汇总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部署阶段。

2000年8月下旬,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召开会议,具体部署社会保险基金清查工作,并就清查内容、填表方式、数据录入和汇总等进行培训。

9月上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会议要求,部署本地区清理检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

2000年9月上旬到9月底,各地劳动保障厅(局)会同财政厅(局)组织对省本级及所辖地、县级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按填表要求认真填报《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情况调查表》(附件2)。

行政文员工作职责

行政文员工作职责

行政文员工作职责行政文员工作职责(通用15篇)行政文员工作职责11 接听、转接电话;协助接待来访人员。

2 负责乌审旗基地办公室的文秘、信息、机要工作,做好办公室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3负责传真文件等收发。

4协助整理开工资料、方案、挂账等的编写、打印和办理。

5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行政文员工作职责21、协助执行并维护公司管理制度的实施;2、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设备管理、员工考勤等行政管理工作;3、员工人事信息管理、员工档案、业务档案整理及管理;4、执行并完善员工入职、转正、异动、离职等相关政策及流程;5、完成行政部经理交办的工作;行政文员工作职责3一、行政前台接待1. 接待来访者接待不明目的的来访者,先问清对方来访原因,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通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接待。

若有正当访问理由或已预约,应快速联络相关人,请来访者到会客厅等候,并给客人倒水或饮料。

若访问对象是集团总裁或其他高管,应向其秘书确认约见时间,并通知其接待。

2. 接待咨询者若有业务咨询者来访,应及时请业务部门的助理或客服部的人员来协助接待。

3. 接听电话接听电话时,应先说“您好,大地集团”。

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并记录电话信息及时转告相关人员(注:不可随意将集团总裁或其他高管的联系电话透漏给他人)。

4. 接待推销人员上班时间若有其他公司的推销人员上门推销,应婉转拒绝,告知上班时间在公司推销,会影响他人工作。

二、信件及报刊杂志转交收到信件及报刊杂志时,应快速、仔细辨认收件人或收件单位,并及时通知收件人前来领取。

若收件人是集团总裁或其他高管,应尽快送至其办公室或转交其秘书接收。

三、快递管理1. 接待快递员熟悉目前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快递公司,及时更新快递公司联系人及其联络方式,并热情接待每日前来送、取件的快递员。

2. 转交快递收到快递时,快速、仔细辨认收件人或收件单位,并及时通知收件人前来领取,并做好签收登记。

若收件人是集团总裁或其他高管,应尽快送至其办公室或通知其秘书前来领取。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压缩金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压缩金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压缩金融系统所办报刊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报纸
【发文字号】保发[1996]21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1996.08.19
【实施日期】1996.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清理、压缩金融系统所办报刊的通知》的通知
(保发(1996)210号1996年8月19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南京、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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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财保办传[2014]10号(关于清理业务档案的通知)

大地财保办传[2014]10号(关于清理业务档案的通知)

关于清理业务档案的通知各分公司、公司营业部:为解决分支机构档案存储空间不足的问题,公司自3月7日起,组织对全系统已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进行全面清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业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最新编写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指南》(2013年7月出版)中的《财产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参考)》,并结合同业标杆公司档案管理的先进经验,公司决定在清理系统分支机构业务档案前,对目前可清理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

其余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待修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时一并调整。

系统传真编号:大地财保办传[2014]10号 总页数: 5 页 主送单位:各分公司、公司营业部 抄送单位:车辆险部、意健险部、财产险部/农险部、理赔管理部签发人:张仁江发件日期:2014年3月7日办公室二、清理工作步骤(一)分支机构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要对现有业务档案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制作拟销毁清单(见附件2),由相关业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并根据销毁清单对档案实物进行再次鉴定,形成正式的销毁清单。

(二)销毁清单经业务档案所属机构(限二级、三级机构和二级机构直管的四级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并报请上级机构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批准后销毁。

销毁的业务档案由所属机构办公室(综合管理部)在相应业务档案目录中注明“已销毁”字样。

(三)各分公司须于4月30日前以总分传真上报业务档案清理情况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调整情况表2、业务档案销毁清单办公室2014年3月7日附件一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调整情况表承保单证项目公司现行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规定变更后的保管期限 (一)各险种新开办业务第一张承保单证永久 各险种新开办业务第一张至第五张保险单证 永久(二)机动车辆保险金额一般无特殊价值 10年 5年 金额巨大有特殊保存价值30年 (三)人身险一年期业务 10年 5年 超过一年期的业务永久 (四)非车险1、家庭财产保险 一年期业务 10年 5年2、国内货运保险 10年 5年3、涉外货运保险10年理赔案卷项目公司现行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规定变更后的保管期限(一) 机动车辆保险100万元及以上永久 大于1万元(含1万元)10年, 1万元以下5年 10万元(包括10万元)~100万元30年 1万元~10万元 20年 1万元以下 10年 (二)人身险10万元及以上或发生了诉讼/仲裁纠纷的赔案 永久/30年 5年一般赔案 10年附件二业务档案销毁清单卷号 保单号/赔案号 年份 保管期限(调整后) 销毁原因 备注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档案工作的班子成员(签字): 年 月 日第 5 页共 5 页。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鲁国税函[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72号)济南、枣庄、莱芜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地财保鲁发〔2007〕451号),对新增所属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212号),经审核并委托你局核实,现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有关调整事宜明确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经批准设立的山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枣庄中心支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内,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缴税款比例,上划监管级次和变更名称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山东省国税局审核确定。

三、上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餐饮例会工作汇报(共6篇)

餐饮例会工作汇报(共6篇)

餐饮例会工作汇报(共6篇)第1篇:例会工作汇报例会工作汇报()第一篇:每月例会及工作汇报工作汇报财务科人员相对较少,工作场所相对集中,日常工作相对稳定。

所以我们每天上午有个晨会,按排一下当前的工作,按照轻重缓急和每个人特点分解当天的工作。

每月中旬开一个例会,如果有必要,也请财库负责人参加。

本月例会主要分析财务当下的工作重点:抓紧做好年底的各项结报工作,对于每份原始凭证都认真审核,力求符合财务规范。

1.做好农商行2300万贷款的转期工作,协助担保公司完善担保资料。

2.做好民生银行后续一些资料补充。

3.积极参与光大银行的贷款联系事宜,及时沟通,积极沟通。

4.做好应收款的催收工作,和经营部积极联系沟通,做好对帐服务工作。

另外,对全体人员提出几点要求:1.劳动纪律:严格按照厂纪厂规要求,不迟到早退。

有事办好出门请假手续。

2.细心周到的处理好每一笔经办的业务,使每笔业务都符合财务制度。

3.坚持不懈的学习丰富自己的财务知识,从深度和广度上提升自己。

4.工作积极主动,发挥自己的优势,提高自己,提高财务部的办事效率。

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财务2014-12-21第二篇:月例会工作汇报悦乐镇2014年前四个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2014年2月)各位领导:现在就我镇今年前四个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做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2014年度前4个月工作进展情况截止1月底,全镇共出生71人,出生率4.65‰,性别比为102.86(一孩性别比100,二孩性别比111),计划内出生63人,计外出生8人(5人漏报),计划生育率为88.73%,死亡20人,死亡率为1.31‰,自然增长率为3.34‰。

累计农村二女户111例(其中结扎99例),当年新增二女户6例,占二孩出生的31.6%。

累计独生子女领证户77户,当年新增10户。

落实“四术”104例,其中结扎47例(二女户结扎9例),放环57例。

第一季度环情服务率为88.36%,孕情服务率为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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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业务档案的通知
各分公司、公司营业部:
为解决分支机构档案存储空间不足的问题,公司自3月7日起,组织对全系统已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进行全面清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业务档案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最新编写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指南》(2013年7月出版)中的《财产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参考)》,并结合同业标杆公司档案管理的先进经验,公司决定在清理系统分支机构业务档案前,对目前可清理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

其余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待修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时一并调整。

系统传真
编号:大地财保办传[2014]10号 总页数: 5 页 主送单位:各分公司、公司营业部 抄送单位:车辆险部、意健险部、财产险部/农险部、理赔管理部
签发人:张仁江
发件日期:2014年3月7日
办公室
二、清理工作步骤
(一)分支机构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要对现有业务档案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制作拟销毁清单(见附件2),由相关业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并根据销毁清单对档案实物进行再次鉴定,形成正式的销毁清单。

(二)销毁清单经业务档案所属机构(限二级、三级机构和二级机构直管的四级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并报请上级机构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批准后销毁。

销毁的业务档案由所属机构办公室(综合管理部)在相应业务档案目录中注明“已销毁”字样。

(三)各分公司须于4月30日前以总分传真上报业务档案清理情况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调整情况表
2、业务档案销毁清单
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附件一
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调整情况表
承保单证
项目
公司现行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档案局规定变更
后的保管期限 (一)各险种新开办业务第一张承保单证永久 各险种新开办业务第一张至第五张保险单证 永久
(二)机动车辆保险
金额一般无特殊价值 10年 5年 金额巨大有特殊保存价值
30年 (三)人身险
一年期业务 10年 5年 超过一年期的业务
永久 (四)非车险
1、家庭财产保险 一年期业务 10年 5年
2、国内货运保险 10年 5年
3、涉外货运保险
10年
理赔案卷
项目
公司现行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档案局规定变更
后的保管期限
(一) 机动车辆保险
100万元及以上
永久 大于1万元(含1万元)
10年, 1万元以下5年 10万元(包括10万元)~100万元30年 1万元~10万元 20年 1万元以下 10年 (二)人身险
10万元及以上或发生了诉讼/仲裁纠纷的赔案 永久/30年 5年
一般赔案 10年
附件二
业务档案销毁清单
卷号 保单号/赔案号 年份 保管期限(调整后) 销毁原因 备注
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档案工作的班子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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