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偷税罪(一)
偷税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怎么认定偷税罪
No matter how long the road is, it can be completed step by step, and no matter how short it is, it cannot be reached without taking both fee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偷税罪认定标准是什么怎么认定偷税罪按照刑法第201条、征管法第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界定,其一,从偷税额看,凡偷税不足应纳税额10%的,或者偷税额总数不足1万元的都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只有偷税额占应纳额10%以上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了偷税罪。
那具体该如何对偷税罪认定?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对偷税罪认定(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偷税罪怎么判
偷税罪怎么判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偷税罪是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通过隐瞒、谎报、操纵账簿、减少应纳税额或者其他手段,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逃避纳税或减少纳税的行为。
对于偷税罪的判决,依法会进行量刑标准的确定。
偷税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1.偷税漏税数额:偷税漏税数额是刑事量刑的基本标准之一,一般来说,偷税漏税数额越大,刑罚的幅度也就越重。
根据《刑法》规定,偷税漏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一般属于刑事责任较轻的情节;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般属于刑事责任较重的情节;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一般属于刑事责任较重的情节;在300万元以上的,一般属于刑事责任较重的情节。
2.偷税漏税手段:一般来说,偷税漏税手段较为高明且影响较大的,刑罚的幅度也就越重。
如果通过伪造、篡改账簿、减少应纳税额、滥用优惠政策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刑罚的幅度较轻;如果采取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刑罚的幅度较重。
3.作案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偷税漏税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有重大影响、多次作案、持续时间较长、有组织作案等情节,刑罚的幅度也就越重。
根据以上相关因素,量刑的原则主要包括:1.依法适用刑法: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量刑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增减。
对于偷税罪的量刑,需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确定。
2.实事求是:量刑应当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不能过轻或过重。
3.鉴别判断:在确定偷税漏税数额时,需要进行认定和计算,确保准确。
总之,偷税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偷税漏税数额、偷税漏税方法、作案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的,同时需要遵循《刑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因此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确定。
论逃税罪的司法认定
论逃税罪的司法认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隐瞒、虚报、骗税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逃税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逃税罪的司法认定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在逃税罪的司法认定中,需要证明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二是意识到逃避行为的违法性;三是主观上有故意犯罪的意图。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逃税罪案例: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在记账时,明知公司拥有的收入未予申报和征税,故意虚构账目,骗取了税收发票,避免了数万元的税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中,虚构账目的行为明确,财务人员隐瞒收入,故意逃税。
从而满足逃税罪的所有要素,成为一例典型的逃税罪案例。
案例二:某医院通过虚报医疗费用,骗取医保基金,避免了大量的税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中,虚报医疗费用的行为明确,医院隐瞒收入,故意逃税。
从而满足逃税罪的所有要素,成为一例典型的逃税罪案例。
案例三:某个人在申报自己的个人所得税时,故意隐瞒自己的收入和纳税事项,逃避了相应的税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此案中,个人隐瞒自己的收入和纳税事项,故意逃税。
从而满足逃税罪的所有要素,成为一例典型的逃税罪案例。
在司法审判中,逃税罪的认定需要进行详细的证据认定和审理,保证逃税罪的司法认定合法、公正、准确。
同时,会根据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归案自愿情况、认罪悔罪等因素来作出相应的判决。
因此,在遵守法律纳税的同时,纳税人应该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纳税。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逃税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逃税罪行为,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
最后,在审判逃税罪的过程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罪行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适用罪刑法律,做出公正、合理、适当的判决。
总之,逃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受到严肃的惩罚,以保护国家税收法律的权威和纳税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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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司法实践疑难之浅论
偷税罪司法实践疑难之浅论「关键词」偷税 定罪标从我国刑事立法的 发展 来看,偷税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始到逐渐完善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偷税罪是一个传统的危害税收征管罪罪名,1979 年刑法在121条中首次规定了偷税罪,但那时的偷税罪规定的法定刑较轻,量刑幅度单一不能满足市场 经济 下同各种偷税犯罪斗争的需要。
为了弥补刑事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不足,适应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犯罪态势,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9月4 日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罪的补充规定》,对原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 内容 做了修改和补充,提高了偷税罪法定刑,划分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增设了罚金刑和处罚单位的条款。
1997年新刑法修改时将《补充规定》的内容吸收了进来,本法条加重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自然 人该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如何根据刑事 法律 规定的偷税罪的构成特征和数额标准,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及罪行轻重做出判断,并以此来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大小,仍然存在不少疑难之处。
下面就现行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一一分析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偷税漏税如何处罚
偷税漏税如何处罚一、惩罚措施1.罚款:针对普通的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通常会对纳税人被发现的税款逃避行为进行处罚,并向其征收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通常是非法所得数额的百分比,有时可以是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关系。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能追加处罚金,涉及的数额较大。
2.行政处罚: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中,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罪犯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罚。
这些处罚通常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经营、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等。
此外,对于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会取消其纳税人资格,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职务。
3.刑事追究:对于严重的、涉及巨额资金以及组织、策划和实施一系列偷税漏税行为的犯罪分子,国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通常规定,偷税漏税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1)偷税罪:纳税人虚构、隐瞒、伪造账务凭证,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2)偷税罪未遂、犯罪集团:邀请、劝诱他人从事偷税漏税行为,参与组织、策划一起犯罪的行为,以及数额巨大的偷税漏税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偷税漏税罪的量刑较为严格,刑期一般在三年以上,最长可达十五年,并可能处以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二、案例分析1.盗窃税款案例:企业通过虚构报销、提前纳税、账目伪造等手段,成功拉下几十万的税款。
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稽查和调查,证实了其偷税漏税的事实,对企业征收了巨额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最终判处企业法人有期徒刑五年。
2.虚构账务案例:大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设置虚假业务交易账户,并通过账目伪造等手段,大幅减少了纳税数额。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展开全面调查,查明了其涉嫌进口电子产品走私、虚构业务等多项违法行为,对企业法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数千万。
综上所述,偷税漏税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并造成不正当竞争。
为了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国家对于偷税漏税行为采取了一系列的惩戒措施,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这些措施有助于对偷税漏税行为形成威慑,提高纳税人自觉遵纳税法的意识和积极性。
偷税困惑的辩析
偷税困惑的辩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以下简称《征管法》)200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税务机关内部关于偷税有关具体条文理解的辩论就一直没有停息过。
由于相当一部分讨论限于对《征管法》中关于偷税表述的字面理解,所以出现了各抒已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虽然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偏颇。
为了更加准确解偷税,笔者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并参阅了最高人院、最高人民院、公安部有关的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尝试着对偷税行为进行了剖析,以供大家参考,并且欢迎批评指正。
一、偷税的概念所谓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当偷税数额较大或者偷税性质严重时,偷税行为就转变成偷税罪。
具体标准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处罚又偷税的。
在量刑上根据不同的偷税数额,量刑标准又有所不同。
二、偷税的手段(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对于本条争论最多的是取得的发票等原始凭证是否属于本条所列举的行为。
从条文的字面含义理解,的确未明确载明“原始凭证”字样,根据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不为违法的原则,这样的理解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根据这一理解,在实际运用中会得出一个悖论:纳税人只要保持记账账凭证上的记载数据等于所附原始凭证的汇总数据(这样就不存在着伪造记账凭证的问题),就不存在着伪造、变造记账凭证的问题。
纳税人取得伪造、变造的原始凭证即使可能行造成偷税,但是仍不属于本条所列举的偷税手段,不够成偷税,只能按照未安规定取得发票处罚。
显然这种从字面理解出来的含义不是立法意图所想要表述出来的思想。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5日对此行为进行了司法解释: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论偷税罪(一)
论偷税罪(一)内容摘要:自我国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涉嫌偷税犯罪后,一时间国人对偷税罪颇为关注。
新闻媒体对与偷税罪相关的法律知识报道亦不少,但有不少误解、误传,本文拟从偷税罪在新中国的立法回顾起,对偷税罪的概念、构成、罪与非罪及处罚等,结合我国刑法及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一些新的探讨。
关键词:偷税漏税处罚一、新中国偷税犯罪立法的简要历史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在1949年后对偷税犯罪亦未曾正式纳入刑事立法中,虽然在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中于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罪一章规定了某些税收犯罪的内容,但这些同整体刑法草案一样,不曾公布施行。
以致当时对偷税犯罪无法可依,只能根据党的刑事政策进行处理。
直至1979年,刑法第121条才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予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79”刑法不仅规定的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而且对偷税罪采取了空白罪状的表达方式,对偷税罪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不利于理解和执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世纪80年代后偷税犯罪明显增多,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6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偷税罪的概念,认为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形式逃避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且《规定》还就“情节严重”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199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又进一步明确了偷税罪的概念,还明确了偷税罪的行为手段,界定了“情节严重”。
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员发布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对“79”刑法中的偷税罪进行了补充,主要以单位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偷税罪的概念,界定了构成偷税罪的标准,较大幅度提高了偷税罪的法定刑,明确规定了单位能够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且设置了附加罚金刑。
试论偷税犯罪
内容摘要:偷税罪,是指纳税人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我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物段不缴或省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或者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偷税罪是一种发生最为普遍、危害范围最大的犯罪行为。
本文结合我国税收实际情况,从偷税犯罪的构成的方面对该种犯罪进行研究。
关键词:偷税、偷税行为、犯罪、犯罪构成一、关于偷税罪的概念及立法沿革1979年刑法只在第121条中对偷税罪作了简单规定,其内容过于笼统、抽象,在司法实践中不便具体掌握和操作,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补充规定等形式弥补其立法之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偷税犯罪问题愈来愈严重。
为强化税收征管,打击涉税犯罪,1992年全国人大常务委会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偷税罪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提高了偷税罪的法定刑,划分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增设了罚金刑和处罚单位偷税犯罪的条款,实践证明很有必要。
修订后的刑法,总结了近年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在吸收《关于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的基础上,对偷税罪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偷税罪的基本犯罪手段。
即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均属偷税犯罪行为的基本犯罪手段。
从而增强了刑法的实用性,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各种形式的偷税犯罪行为予以充分制裁。
(二)从数额和情节两个方面确定了构成偷税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
即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这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试诒逃税的罪与罚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了 《 关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 ) 定罪名 的补 充规 定 ( ), 自 20 年 确 四 》 09
1 O月 1 6日起施行 。
故意 。过 失行为导致 不缴或者少缴 税款 的不构 成本罪 。
第 三 ,构 成 逃 税 罪 在 客观 方 面表 现 为 ,采 取 欺 骗 、
务人采 取的犯 罪手段 不 同的是 ,刑法 修正案 ( ) 除 了 七 删
条作 出修正 ,原条文 的规 定是 “ 纳税 人采取 伪造 、变造 、
隐 匿 、擅 自销 毁账 簿 、记 账凭 证 ,在账 簿 上 多列 支 出或 者不 列 、少 列 收入 ,经 税务 机关 通 知 申报 而拒 不 申报 或 者进行 虚假 的纳税 申报的手 段 ,不 缴或 者少缴 应纳税 款 ,
纳 税
M0 elA c ut g dI co ni t ' l n
试诒逃税的罪与罚
王 骏
( 思威瑞特联合 [ 北京 ] 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10 2 ) 00 7
一
、
偷税 罪被逃税 罪取代
逃 税罪 的 前身是 偷税 罪 。在我 国 ,1 7 9 9年刑 法首 次 规定 了偷 税罪 ,但 那 时的 规定 法定 刑 较轻 ,不 能 满足 打 击 偷税 犯 罪斗 争 的需 要 。为 了适 应 新 的形 势 .全 国人 大
第 二 .构成 逃 税罪 必须 具 备 主观 方 面 的故 意 ,刑法 虽未规定要 求特定 目的 ,但从法 条对客观行 为的表述及逃
税罪 的性质 来看 ,行 为人主观上 必须 出于逃 避缴纳税款 的
国刑法修 正案 f ) 宣 布对刑 法第二百零 一条进 行修改 。 七 》 为 了确定 与 《 法修 正案 ( ) 刑 七 》有关 的罪 名 ,最高人 民
试论偷税罪的认定
作者简介 : 韦加速( 99一) 男 , 苏丹 阳人, 16 , 江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法政 系助教 , 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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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 加 速 : 论 愉 税 罪 的 认 定 试
是 在乎数 额 , 不 在 乎 比例 采 用 比例 只是 事 后 处 罚” 上 “ 偷 税 ” 而 加 又 的数 额 在 1万 元 以上 ( 比例
从 理 论 上讲 , 般偷 税违 法 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 一 程度低 于偷 税罪 , 达到犯 罪程 度 。根 据我 国《 未 刑
第一 , 区别 对 待 大额 纳 税 人 与 小额 纳 税 人 是 不公平 的 , 悖 于刑 法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原 则。 犯 有
法 》 2 l 的规定 , 第 0 条 司法实 践 中可从 以下 两方 面 罪 与违 法 的根 本 区别 在 于社 会 危 害 程 度 不 同 , 而 进 行 区分 。 衡量社会 危 害程 度 的标 准应 当是偷 税数 额 。采 用
一
数 额制 , 不至 于小 额纳税 人一 偷税 就 构成 犯 罪 , 照
、
偷 税 罪 与 一 般 偷 税 违 法 行 为 的
顾 了小额 纳 税 人 。这 种 比例 +数 额 制 貌似 合 理 ,
实质上 不科 学 。笔 者 认 为 , 当采 用 单 一 的数 额 应
制 。理 由如下 :
界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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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数额 制 实 际上 是认 为 : 大额 纳 税 人 已做 了 法外 开恩 , 比小 额纳 税 人 轻 一 点 处 罚 。纳 税 是 每
一
我 国对 于偷 税罪 的数额 起 点标 准 采用 的 是 比 较 多 的贡献 , 因此 , 偷 税 数 额 上 可 以适 当 照顾 , 在 例 +数 额 的 立 法 模 式 : 税 数 额 占 应 纳 税 额 的 偷 1% 以上 并 且 偷 税 数额 在 1万 元 以上 的 , 0 构成 偷 偷 税 数额不 满 1万 元 的 属 于 一般 偷 税 违 法 行 为 。 主张 这种立 法模 式 的理 由是 : 第一 , 税 数额 所 占 偷
关于偷税罪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探讨
关于偷税罪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探讨文章标题:关于偷税罪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探讨偷税行为是目前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也是税务案件处理中定性处理最多的税收违法行为,但是因偷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不多。
由于对偷税罪的查处不仅涉及相关法律知识,而且涉及经济、税收、会计等有关专业知识,同时,《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因此认定偷税罪的工作很难完全适应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及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实际的需要。
一、偷税与偷税罪的概念(一)偷税的概念《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另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视为偷税。
(二)偷税罪的概念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正确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界限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相同的,其采取偷税的方法和手段《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作了相同的规定,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偷税的数额和情节。
偷税罪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偷税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才能作为定罪处罚。
因此,《刑法》对偷税罪的客观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区分偷税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二、偷税行为与实际认定偷税罪数量差异的原因分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分析申论作文素材
偷税分析申论作文素材1. 今年年初,某地一家大企业被曝光涉嫌偷税漏税数亿元的案件。
此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也揭示了偷税行为对社会和国家财政的负面影响。
2. 偷税现象的背后往往涉及各种手段和方式,如虚报销售额、少报利润、伪造发票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削弱了国家财政的收入来源,给公共服务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3. 偷税行为不仅对国家财政构成威胁,也对税收纳入者造成不公平竞争。
那些守法纳税的企业和个人往往被迫承担更多的税负,而那些逃税的人却能够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这种不公平竞争破坏了市场的公正运行,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4. 偷税行为还会导致社会信任受损,破坏税收纳入者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
当纳税人认为他们的税款没有用途、易被侵占或浪费时,他们将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对税法的遵守也会产生怀疑。
这使得税收征收工作更加困难,影响了国家税收制度的良性运行。
5. 针对偷税行为,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督执法是非常关键的。
税务部门需要加强税收纳入者的培训和宣导,提高他们对税法的理解和意识。
此外,要加大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涉嫌偷税漏税的行为,形成打击偷税行为的强有力威慑。
6.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减少税收制度中的漏洞和不公之处。
建立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加大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力度,提高税收管理的效能和准确度,降低偷税行为的发生和造成的负面影响。
7. 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打击跨国偷税行为。
跨境偷税漏税严重损害了各国间的公平竞争和合作关系。
加强国际税收征收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流,建立有效的跨国合作机制,共同打击偷税漏税行为,维护全球税收秩序。
8. 培养税收纳入者的合法纳税意识也至关重要。
加强税收教育,让公众了解税收的重要性和用途,培养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也需要加大对偷税行为的曝光力度,让偷税者付出应有的惩罚,形成舆论和社会的监督力量。
9. 偷税行为的消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偷税罪怎么判(偷税漏税量刑标准)
偷税罪怎么判(偷税漏税量刑标准)【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对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证据要点】(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包括:(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含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
包括:(1)犯罪嫌疑人生产经营范围,办理税务登记情况,纳税期间应纳税项(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营业税;④企业所得税)。
(2)犯罪嫌疑人逃避缴纳税款的具体手段(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过、情节等。
(3)犯罪嫌疑人纳税申报情况(①虚假申报;②不申报)、申报应税数额及具体经办人员。
(4)犯罪嫌疑人在纳税期间逃避缴纳的具体税项(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营业税;④企业所得税)及数额,应纳税额总额、已纳税额、逃税数额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总额的比例。
(5)税务机关下发、送达追缴通知的时间、次数,及追缴通知的具体内容。
(6)犯罪嫌疑人接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的具体表现(①不补缴应纳税款;②不缴纳滞纳金;③不接受行政处罚)。
(7)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相关情况(①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②所涉税额、具体参与人员;③伪造、变造的主要内容)。
对偷税行为定性的几点看法
对偷税行为定性的几点看法偷税行为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故意采取欺诈手段,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秩序,不仅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对于偷税行为,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首先,偷税行为应被严格定性为违法行为。
偷税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它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收是国家维持正常运转的重要经济来源,任何破坏税收秩序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因此,对于偷税行为,应该明确地将其定性为违法行为,以便依法处理。
其次,对偷税行为的定性应充分考虑其社会危害性。
偷税行为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罪行,更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首先,偷税行为使得国家失去了大量应有的税收收入,给国家财政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这将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福利以及公共服务。
其次,偷税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给那些遵守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公平竞争。
因此,在对偷税行为进行定性时,需要充分考虑其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危害性,以便采取更加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
第三,对偷税行为定性时应注意尊重纳税人权益和法律公正。
尽管偷税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在定性时也应该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
在处理偷税行为的案件时,应严密调查、明确事实,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可靠。
同时,应加强审查程序的公正性,确保对嫌疑人的权利进行充分保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通过依法公正处理偷税行为案件,不仅能够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加强人们对税收法律的遵守。
第四,建设更加完善的税收制度和监管机制是预防偷税行为的关键。
偷税行为出现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税收制度和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税收制度方面,应进一步简化纳税程序,减少企业和个人纳税的负担,并建立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
同时,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税法意识和合规意识。
在税收监管方面,应加大对偷税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效能。
偷税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偷税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是一个纳税制度比较严苛的国家,所以在我国每个公民都需要交纳很多的税费,如果发现偷税、漏税、逃税的话是要进行处罚的,那么偷税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司法解释规定了不以年度为纳税期限的其他纳税人,其偷税比例的计算是以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前一年各税种偷税数额与该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笔者以为,这样的纳税人其偷税所在的应税经济行为都是独立的,在此种计算模式下,将毫不相干的应税经济行为牵涉在一起,加大了应纳税额,使偷税比例大大下降,甚至可能使一个原本构成犯罪的偷税行为,合理地逃避了刑法的制裁,刑法的权威性再一次受到削弱。
对于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1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各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由于纳税义务存续时间短,即使偷税数额较小,应纳税额相对较少,其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也较高,在偷税数额相同且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其受到的刑罚制裁,将会比纳税义务存续1年以上的纳税人更严厉,刑法的公平性得不到体现。
(二)应纳税额的涵盖时间应以偷税行为起止日期为准应纳税额不仅影响某一偷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且还影响着对此行为的量刑,不同税种其应纳税额的确定也各不相同,因此,正确确定应纳税额的大小,有很大的司法实践意义。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遵循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税法的依据。
对于不同的税种,税法都规定了不同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税法的规定是我们司法实践中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础。
第二,遵循刑法理论,不可将纳税人的一个连续完整的偷税行为片面地分割开来。
刑法上的偷税行为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事实中的自然偷税行为,它可能只是一个自然偷税行为,也可以由几个自然偷税行为组成。
偷税罪新论(一)
偷税罪新论(一)摘要:自我国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涉嫌偷税犯罪后,一时间国人对偷税罪颇为关注。
新闻媒体对与偷税罪相关的法律知识报道亦不少,但有不少误解、误传,本文拟从偷税罪在新中国的立法回顾起,对偷税罪的概念、构成、罪与非罪及处罚等,结合我国刑法及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一些新的探讨。
关键词:偷税犯罪新论一、新中国偷税犯罪立法的简要历史。
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在1949年后对偷税犯罪亦未曾正式纳入刑事立法中,虽然在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中于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罪一章规定了某些税收犯罪的内容,但这些同整体刑法草案一样,不曾公布施行。
以致当时对偷税犯罪无法可依,只能根据党的刑事政策进行处理。
直至1979年,刑法第121条才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予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79”刑法不仅规定的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而且对偷税罪采取了空白罪状的表达方式,对偷税罪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不利于理解和执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世纪80年代后偷税犯罪明显增多,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6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偷税罪的概念,认为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形式逃避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且《规定》还就“情节严重”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199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又进一步明确了偷税罪的概念,还明确了偷税罪的行为手段,界定了“情节严重”。
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员发布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对“79”刑法中的偷税罪进行了补充,主要以单位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偷税罪的概念,界定了构成偷税罪的标准,较大幅度提高了偷税罪的法定刑,明确规定了单位能够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且设置了附加罚金刑。
认定偷税罪应注意的问题
认定偷税罪应注意的问题(一)偷税罪与漏税的界限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
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
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
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罪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相同之处,都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即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为了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而漏税是一种主观过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论。
(二)偷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通常是指节税,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活动。
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它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和公开性。
所以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是偷税行为,应给予鼓励和提倡,因为利润的增加有利于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以解释为依据,正确处理“真空地带”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从自由角度评价偷税漏税
从自由角度评价偷税漏税
偷税漏税是一种中饱私囊的违法行为,它极大的损坏了国家的利益。
如果税收大量流失,就将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
为了打击这种不法行为,国家在这方面的惩戒力度还是很大的,只要发现就毫不手软的给于严惩,加倍处罚。
有的被罚得倾家荡产,有的直接面临牢狱之灾。
大凡偷税漏税者,都是利益熏心之人,他们钻税收存在的漏洞,想方设法偷逃税款,自以为瞒天过海无人知晓,谁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最终还是难逃法网。
从一些明星,公司被罚就可见一斑。
为什么在高压严打的当下,竟然还有人敢以身试法?一是侥幸心理作祟,自以为相互串通,共守同盟,这样便可人不知鬼不觉。
二是为了钱不惜挺而走险,如果被抓,顶多被罚,若抓不到就是我发,诱人的利益迫使他们胆大,赌赢了就会财源滚滚来,赌输了大不了罚款或坐牢吧!三是在商业竞争异常激烈的当下,为了把自己的产品更多的占有市场份额,从偷逃税款中把产品价格降低,换来销售业绩,给公司个人带来好处,让公司得以生存。
为了让企业得以生存,国家除了在资金上给与支持外,应该在税赋上适当降低,这样偷税漏税的事就会少发生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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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偷税罪(一)
论文摘要
偷税行为在全世界普遍存在,是目前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至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偷税也日益成为税收征管中的顽症,面对每年由偷税引起的数以百亿的巨额税收流失和偷税现象的增长事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不多见。
西方发达国家偷税大多发生在走私、贩毒、色情、未注册的职业和经营活动等“地下经济”或非法经济领域中,主要是通过隐匿财产,瞒报收入等非法的,制度外的方式进行,将偷税和其他刑事犯罪一样视为卑劣的行径,天经地义地应该受到严厉的惩处。
在我国偷税不仅存在于非法经济领域,更大量地存在于合法经济活动领域,不仅包括个人和私营企业,还包括许多国有企业和单位法人实体,许多人并没有把偷税行为视为犯罪行为,且不把偷税行为当作丢人的事,甚至有少数人把某些偷税行为看成是有能力,有本事的表现。
因此,很有必要对偷税罪的一些具体问题加以明确,使纳税人树立起“依法纳税是做人的基本品德,偷税逃税是违法犯罪”这样一种观念,营造一个依法纳税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文明环境。
本文从偷税罪的概念、特征论起,阐述了偷税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偷税罪的认定和处罚,及偷税罪的法律规定应注意和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偷税罪认定处罚法律完善
偷税行为在全世界普遍存在,是目前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至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各国偷税行为产生的原因都是纳税人想通过非法手段来谋求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
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偷税也日益成为税收征管中的顽症,面对每年由偷税引起的数以百亿的巨额税收流失和偷税现象的增长事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不多见。
偷税,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个人私利所致;客观上是通过钻政策上和体制上的漏洞,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
西方发达国家偷税大多发生在走私、贩毒、色情、未注册的职业和经营活动等“地下经济”或非法经济领域中,主要是通过隐匿财产,瞒报收入等非法的,制度外的方式进行,将偷税和其他刑事犯罪一样视为卑劣的行径,天经地义地应该受到严厉的惩处。
在我国偷税不仅存在于非法经济领域,更大量地存在于合法经济活动领域,不仅包括个人和私营企业,还包括许多国有企业和单位法人实体,许多人并没有把偷税行为视为犯罪行为,且不把偷税行为当作丢人的事,甚至有少数人把某些偷税行为看成是有能力,有本事的表现。
因此,很有必要对偷税罪的一些具体问题加以明确,使纳税人树立起“依法纳税是做人的基本品德,偷税逃税是违法犯罪”这样一种观念,营造一个依法纳税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文明环境。
一偷税罪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是指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偷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独立构成偷税罪的主体,但可以构成偷税罪的共犯。
例如: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内外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逃税款的应当以偷税罪的共犯论处。
2、偷税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是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虽然有偷税行为,但是偷税数额和比例没有达到偷税罪标准的,是一般偷税行为,也不构成偷税罪。
3、偷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调节生产、交换、分配、积累和消费的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建立税收征管制度,依法征收税款,积累建设资金,将取之于民的税收用之于民,进行现代化建设。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而偷税罪则破坏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二我国偷税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刑法》等有关规定,所谓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实践证明,我国偷税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
(一)多头开户,隐瞒收入。
有些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但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帐户,并将大量的应税收入通过私设“小金库”和建立帐外帐隐匿起来。
如行为人将帐簿、记帐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依照真帐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帐簿和记帐凭证,以假充真,俗称“两本帐”。
纳税人建置真假帐簿,当税务人员进行税收检查时,提供给税务人员的是假帐,作为计税依据。
(二)编制虚假的纳税申报。
在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纳税资料上做手脚,人为编造虚假数据,欺骗税务机关以达到偷税的目的。
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三)违反《会计法》和财务制度规定,在帐簿上少记收入,多列支出,有意减少利润或制造亏损,或者将经营取得的应税收入转入其他非法定的帐户,以此达到少缴税款。
(四)伪造企业性质,钻税收优惠空子骗取减免税。
国家为了鼓励某种事业的发展或其他特定目的。
常常为某种经营活动减税、免税、退税。
行为人为了偷税,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件。
常见的骗税手法有伪装合资或合作企业,伪造成福利企业,校办工厂,高新技术企业“三资”企业形式,骗取国家的退税和减免税。
(五)利用发票进行偷税。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在商品交易和劳务服务过程中,发票一经开出,就标志着纳税人收入的实现和纳税义务的发生。
发票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发票这种最通用的经济交往凭证从事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的收益,如偷逃税款。
在利用发票进行偷税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相互借用定额票据偷逃税款。
由于税务部门对个体户大多采用的是定额征税,对发票采取领用销号的方法,对纳税人多次领票,税务人员很难管理到位,因而给少数人偷税留下了可乘之机。
例如:一些个体工商户在未办理税务登记,却照样有发票使用,经检查发现原来是从其他定额户手中取得的发票,而在交通运输领域,面的司机之间相互借用发票几乎成了普遍现象。
(2)以财政票据张冠李戴偷逃税款。
财政票据也是最重要的结算凭证,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本应以发票入帐的项目常常以财政票据替代入帐,偷逃税款。
此种情况在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中经常发现,被税务部门查处时,对方往往以不了解为借口,企图
逃避责任。
(3)引税争源、高率低开偷逃税款。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乡与乡、县与县交界之处,纳税人往往利用乡镇部门相互间争税源之机要求“高率低开”借以偷逃税款,如:某些查账征收的建安、运输企业在开具的发票中,应该附征所得税却没有附征,仅用3%的营业税税率偷逃应纳所得税,形成了“高率低开”的偷逃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