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种类及签证申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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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种类及签证申请规定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种类及签证
申请规定
1.普惠制欧盟FORM A
2.中国-东盟FORM E
3.亚太贸易协定(曼谷协定)FORM B
4.中国-智利FORM F
5.中国-新加坡
6.中国-新西兰
7.中国-巴基斯坦
Remark:附件为产品成本明细单,下载打印后可使用。证书种类可用笔更改一下。
一:普惠制Form A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9个:
即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列支敦士登公国。
原产地标准:
1.
P(完全国产,未使用任何进口材料)
2.
W其H。S税目号为:
(以四位数码计)
3.
F(对加拿大出口产品,其进口成份不超过产品出厂价值的40%)
4.
Y(对东欧出口产品,其进口成份不超过产品FOB 价格的50%)
Remark:美国不签FORM A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
10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
老挝、缅甸和越南
第八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二) 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其国产价值成份≥40%,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三)货物含进口成份,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Remark: 证书为一正三副,一三联客户,二联商检留存,四联企业留存
三:亚太贸易协定(曼谷协定)FORM B
现有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A”。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非国产价值成份<55%,填写字母“B”加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
(“B”40%)。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国产及成员国累计价值成份≥60%,填写“C”加原产于成员国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5%)。(四)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该项主要针对不发达国家出
口申报的产品)
Remark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申请时间不得超过货物出运后3个工作日
四:中国-智利FORM F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二)如货物为含进口成份,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三)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附《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
Remark: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0天内申请办理,货物出口30天后,签证机构不
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
五:中国-新加坡自贸区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在出口方完全获得的产品,填写“P”;
2、区域价值成分≥40%的产品,填写“RVC”;
3、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填写“PSR”。
Remark:提单日期前申报,没有后发证书。
六:中国—新西兰自贸区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有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应注明百分比。例如“PSR”60%
REMARK: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当天申请办理,中国—新西兰证书不办理后发,不倒签。
七: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
第八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国产价值成份≥40%,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0%”。(三)如货物为含进口成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0%”(四)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
填写“PSR”。
Remark:出运后15日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