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范文(4篇)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范文【标题】: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导言】: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防范和遏制工程质量事故,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1. 目的:确保工程质量事故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避免和减少对项目进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害。
2. 范围: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和相关单位。
二、报告程序和要求1. 报告程序:(1)发现工程质量事故后,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2)现场负责人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给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措施;(4)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由上一级部门负责协调处理;(5)及时向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群众进行通报和说明。
2.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2)报告时限要及时,不能拖延;(3)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报告;(4)报告材料要规范、完整,包括现场照片、事故经过、损失情况等。
三、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1. 报告处理:(1)上级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组,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2)对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3)对事故原因要进行深入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2. 责任追究:(1)事故发生后,立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划分,查明事故责任;(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3)重大事故要进行公开曝光,以警示他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监督与改进1. 监督机制:(1)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监督和检查;(2)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2. 改进措施:(1)及时总结工程质量事故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2)加强质量管理培训,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3)加强事故防范意识,规范施工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附则1. 本制度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我国工程建设质量,预防和控制工程质量事故,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护投资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和分类1.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事件。
2.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同时,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2. 项目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 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填报工程质量事故统计报表。
四、工程质量事故调查1. 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2. 调查组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事故报告等,并进行现场勘查。
3. 调查组应当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五、工程质量事故处理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按照“病因治理、安全第一、经济合理、防止二次事故”的原则进行。
2. 处理方案应由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自检、互检和验收。
4. 指挥部应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
六、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刑事责任追究。
3. 涉及犯罪行为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1.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处理措施的落实。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拆除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二)科学管理,持续改进;(三)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四)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三)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四)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跟踪。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二)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三)对施工质量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四)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跟踪。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质量标准、质量控制流程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质量计划,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措施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等。
建质(2010)111号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建质[2010]111号)建质[2010]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制度信息表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参考《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有章可循,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省市及轨道交通质量标准,需做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章划分等级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质量问题共五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三)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四)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其中5000元(含)至5万元(含)为一般事故Ⅱ类、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为一般事故Ⅰ类。
(五)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且对轨道交通、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未产生影响。
(1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十四)、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新疆段)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引发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并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向公司或铁道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期间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运营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铁建设[2007]79号《引发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五条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 号),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五个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牛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减少损失,恢复正常施工秩序。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事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影响。
二、事故分类与报告1.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2.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3. 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三、事故调查与分析1. 成立事故调查组,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2. 调查组应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物证等,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3.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周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
四、事故处理与整改1.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2. 责任单位应按照处理方案迅速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3. 整改完成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五、责任追究与赔偿1. 对于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2. 对于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2. 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熟悉并遵守本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
工程中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中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工程项目中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责任分配及预防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保障工程安全、顺利推进。
二、质量事故定义质量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材料、施工、监理等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无法通过验收或需要返工修复的事件。
三、事故分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四、事故报告1. 发现质量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组织初步调查,并在24小时内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五、事故调查与分析1. 成立事故调查组,由项目负责人带队,成员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的专业人员。
2. 调查组负责收集事故现场的信息,包括照片、视频、目击者陈述等,并进行技术分析,找出事故原因。
3.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损失评估及初步处理意见。
六、事故处理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事故处理方案,包括技术处理措施、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等。
2. 对于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处罚。
3. 对于重大及以上等级的事故,需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预防与改进1. 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2.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确保每个环节都能严格遵守质量标准。
3. 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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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信息表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参考《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有章可循,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省市及轨道交通质量标准,需做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章划分等级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质量问题共五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三)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
轨道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四)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其中5000元(含)至5万元(含)为一般事故Ⅱ类、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为一般事故Ⅰ类。
(五)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且对轨道交通、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未产生影响。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
第三章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程序采用电话(或短信)和纸质文件形式进行逐级上报: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同时向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在10分钟内电话(或短信)报送安全质量部和各级领导,并按照建设工程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二)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掌握质量事故基本情况,同时逐级向领导报告,随即编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见附件二)并进行上报;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等。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除遵循本细则外,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调查;
(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Ⅰ类均需提请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和建设分公司质量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
(三)工程质量一般事故Ⅱ类和问题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宜提请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协助调查;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一般事故Ⅰ类及以上事故调查组由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负责,事故调查组由质量委员会、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技术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派人参加。
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建设分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Ⅱ类和质量问题事故调查组由建设分公司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组由事故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质量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派人参加。
第九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二)组织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四)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责任单位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裁决。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一般事故Ⅰ类及以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对于一般事故Ⅱ类和质量问题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建设分公司质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事故责任单位须编制《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见附件三)向事故组织调查单位(部门)申请结案,并附上相关证件材料。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根据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的大小,依据合同条款或相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十五条根据质量事故调查组的鉴定,属于责任事故的,将依据建设分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取消本年度的各项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需贯彻到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各参建单位。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解释、培训、修订由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的附件有:
附件一: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流程
附件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附件三: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
附件一: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流程
附件二: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故事报告表
附件三: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