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异议处理延期告知书)——(工商税务-税务其他文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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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国税函[2007]33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7〕330号)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提高财务信息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现就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范围。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对此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和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纸质财务报表表式即可按财政部规定的表式也可按总局综合征管软件
中报表表式报送。

从10月份征期开始为2007年新版财务报表,但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必须按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报表表式录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编制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8年3月19日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事项名称1报告类存款账户账号报告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5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7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9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10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11发包、出租情况报告12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13不予加收滞纳金及不予罚款14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15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16汽油、柴油生产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7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登记18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19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20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21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22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23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24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25延期申报申请26纳税人跨县(区)迁移27单位纳税人登记28扣缴税款登记29变更扣缴税款登记30注销扣缴税款登记31个体纳税人登记32临时纳税人登记33非正常户解除34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35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36变更税务登记37复业登记38停业登记39授权(委托)划缴协议40税务登记证件挂失41简并征期管理42发票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4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4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推进诚信纳税,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

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经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购票人(多个)、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实名办税范围目前,实名办税上线的业务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类、税收证明类和发票管理类共19项税收业务,后期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实名办税范围。

具体包括:(一)税务登记类1.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2. 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3.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4. 税务登记信息补录5. 变更税务登记6. 注销税务登记受理7. 税务证件发放8. 停业登记9. 复业登记10. 非正常户解除(二)税收证明类1. 外出经营证明开具2.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3.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三)发票管理类1. 发票领用2.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3.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4.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5. 发票真伪鉴定申请6.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四、身份信息采集方式办税人员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首次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第二批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第二批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附件第二批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取消)1. 审批权限在市级地方税务局的, 一式五份。

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省级地方税务局备案一份。

2.审批权限在县级地方税务局的,一式四份。

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市级地方税务局备案一份。

3.本表为A4型竖式。

2.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取消)1.由中介机构填写。

中介机构、主管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方税务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

2.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五份。

3.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取消)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方税务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

4.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取消)1. 审批权限在市级地方税务局的,一式四份,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

2.审批权限在县级地方税务局的,一式三份,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

3.本表为A4型竖式。

5.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取消)(适用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登记户注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登记户注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登记户注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21号)精神,现对我省税收管理系统中的注销税务登记时限和非正常户注销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注销税务登记时限(一)查实征收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纳税人1、开业后未经营又无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不需要纳税人供应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规定期限办结不完,书面通知纳税人延期至60天以内,最多延期两次。

(二)定期定额征收等其它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非正常户注销管理(一)一次性清理注销各地对税收管理系统中2023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非正常户进行清理,由税收管理员逐户确认没有欠缴税费款项、没有未缴销的发票并已确认查找不到,可填写《非正常户认定书》,县(区)局审核后形成《非正常户认定汇总表》报市局确认后报省局。

省局依据市局报出的《非正常户认定汇总表》统一进行注销处理。

(二)县(区)局日常注销2023年1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非正常户的注销按以下程序办理:1、前提条件⑴纳税人没有欠缴税费款项;⑴纳税人没有未缴销的发票;⑴非正常户认定超过两年的。

2、办理流程⑴县(区)局税收管理员岗发起非正常户注销流程;⑴税务所长岗审核;⑴综合一科进行非正常户公告;⑴公告期满,综合一科综合岗批准,注销税务登记证件。

系统供应非正常户注销查询功能。

三、非正常户注销公告非正常户注销前,各市局或县(区)局在省、市局网站、《辽宁地税》杂志以及办税服务厅公告拟注销非正常户纳税人名称及纳税识别名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接到非正常户转为正常户申请的,即可进行非正常户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指南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指南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指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事项名称】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申请条件】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扣缴义务人对个人因未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而取得的股票(权),应在延期纳税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设定依据】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第四条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一条第五款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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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辽地税函[2010]第20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第2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表样自行印制。

二、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对国外投资的企业、对国外支付款项的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各市局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提前告知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做好企业填报报告表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企业及时、准确填报。

有关“金税三期”录入说明另文下发。

附件: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写说明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所属年度:年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受理税务人员:联系电话:受理日期:总体要求及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05条:企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
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03.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施行日期】2019.03.0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9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再取消12项(附件所列1—12项)税务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另有3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所列13—15项)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落实2018年底公布取消20项和本次公布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并积极回应企业和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减少涉税资料报送,确保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09•【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目前,辽宁省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有关问题(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三)条件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数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数量共6个。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申请;2.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企业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6.基础设施和与印制普通发票相关设备情况。

(六)实施程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有效期限为3年。

三、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有关问题(一)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4.11
•【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4.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进户执法工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出口退(免)税认定调查”、“外贸企业‘一票两用’问题核查”2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

现将《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1日附件
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7.27【实施日期】2016.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7月25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7月27日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1号)
为不断扩大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推动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按照大连市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精简规范,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现将第一批取消的《补发税务证件申请审批表》等15种涉税文书报表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补发税务证件申请审批表
2.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非正常户恢复正常管理审批表
4.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5.发票领购单
6.发票验(交)旧申请表
7.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8.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额抵顶申请表
9.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表
10.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登记表
11.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1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
13.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
14.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表
15.网络申报纳税协议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8日
附件1
补发税务证件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税管理码:。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辽国税调[1999]11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辽国税调[1999]11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辽国税调[1999]112号1999年6月2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完成今年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04号)要求,省局决定进行全省税收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检查1998年以来的执法情况。

对涉税文件的检查应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8年以前制定的文件;对具体执法行为的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具体内容是:(一)涉税文件1.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各种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

2.在1998年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规文件是否得到纠正。

(二)税政管理1.是否存在越权减免税问题,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是否将区域性优惠税率适用于区域外营业机构所得等。

2.对税前列支、亏损弥补的审核、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超税负返还政策收尾工作是否按规定执行。

4.对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三)税收征管1.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特别是中央参与投资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是否按投资比例分别入库,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是否入中央库。

2.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

3.对纳税人欠税,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是否依法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是否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附件: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1. 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取消)填表日期:年月日
2. 税务登记换证申请表(取消)
3. 小额税款退税申请表(取消)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4. 有奖发票兑奖申请表(取消)
)5. 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取消)
经办人:申请日期:年月日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以下由受理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6. 纳税申报方式认定申请表(取消)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签章)
7.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取消)
1.本表由申报核定或申请调整定额的定期定额户填报基础信息时使用。

2•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在表头申请变更”字样上划钩。

3. 自行申报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调整项目”的内容,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申报
项目”的内容。

4. 纳税人经营情况”空白区域的具体项目及计量单位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5. 税务机关应留存本表。

8. 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取消)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名称:
申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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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延期告知书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国税异处延字[]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对(国税机关名称)__年__月__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要求审查的具体条款)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申请,本机关已于__年__月__日受理。

由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异议处理决定延期至__年__月__日前作出。

特此告知。

(异议处理机关印章)
年月日抄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起草部门)
数据来源:/ws/detail11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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