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近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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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家税务总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word范文模板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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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姜宏建通讯员梁涛报道本报济南1月13日讯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我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大典型案例是:1、枣庄市公安局破获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X年8月,枣庄市公安局在国税部门的配合下,成功破获了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被公安部经侦局列为督办案件。

该案涉及6个省115家企业,价税合计6.5亿余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挽回税款损失7000余万元。

同时,该案是201X年全国涉税领域第一起成功收网的集群战役。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青岛市公安局破获某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X年5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破获了青岛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摧毁了以安徽人郑某某为首的涉及7个省20余家受票企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滨州市公安局破获“7·06”特大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201X年8月,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部署,滨州市公安局破获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经查,201X年11月至201X年12月,该医药公司以向当地农户收购中草药材的名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合计16.77亿元。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济南、菏泽市公安局破获“7·15”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X年7月,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部署,在公安部、省厅直接指挥下,济南、菏泽两地同时开展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辽03行终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新宇顾颖胡明【审理法官】史新宇顾颖胡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代理律师/律所】孙斌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韩雪冬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斌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韩雪冬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斌韩雪冬【代理律所】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被告】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00:09:40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辽03行终93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住所地:鞍山市铁某某建国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彪,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8.08•【文号】国税发[1997]134号•【施行日期】1997.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总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8日国税发[1997]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个特征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个特征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的⼏个特征2017-05-25明税明税律师关于我们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之⼀。

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在多数涉案⼈员在逃、⼤量书证缺失和损毁的情况下,⾩新市税警联⼿对12户企业虚开案件实施调查,从涉案企业⼈、财、物的调查⼊⼿,⾏程万⾥,追查不懈,最终取得了违法⼈员虚开的确凿证据。

01案发1名嫌疑⼈牵出多户疑点企业近期,辽宁省⾩新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成功查办⼀起特⼤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案件。

税警双⽅共查处涉案“空壳”商贸企业12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1.2万多份,价税合计13.6亿多元,涉及税额1.9亿多元。

该案主犯王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被⾩新市中级⼈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新市国税稽查局查办了⼀起虚开发票案件。

涉案企业从⼭东省东营市多家⽯化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随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牟利。

案件查办后,为进⼀步核查辖区内是否还有类似违法⾏为,检查⼈员通过征管系统对⾩新市⼀般纳税⼈的发票开具情况进⾏筛查。

筛查发现,⾩蒙县有7户商贸企业短时期内从东营市企业开具了⼤量增值税专⽤发票,这7户企业的法定代表⼈均为外地⼈,税负均在0.2%以下,在不到1年的时间⾥这些企业对外开具的发票⾦额都在1亿元左右,并且企业进项发票和开出发票的品⽬严重不符。

检查⼈员调查了解到,这7户企业的实际控制⼈均为天津⼈王某。

鉴于疑点突出,⾩新市稽查局对7户企业⽴案调查。

但调查刚刚展开,涉案企业即全部⾛逃,王某也失去踪迹,在缺乏线索的情况下,案件调查被迫中⽌。

201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统⼀部署,辽宁省国税局、公安厅联合开展打击“黄⾦票”虚开违法犯罪专项⾏动。

⾩新市国税局、公安局成⽴了联合专案组,在对专项⾏动疑点企业彰武县的A实业公司、B商贸公司和C商贸公司3户企业进⾏调查时发现,这3户企业的实际控制⼈正是先前失踪的王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6.01•【文号】国税函发[1995]284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税函发[1995]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特别是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最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广东地区发案率较高,作案金额较大,一定程度上给广东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况,认真总结工作,吸取教训,在全省市、县局长会议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并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总局认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这一规定,对于强化税务系统内部的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意识,明确职责,严格纪律,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确保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现将原文转发给你们参考。

你们有何好的经验、作法,也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一、严格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一)、严格控制专用发票供应范围。

1.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准提供专用发票。

2.对已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发现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以及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3.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除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外,立刻收回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学习市局转发两起税务干部组织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的心得体会通过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原科长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国税局干部秦宗堂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才能更好地杜绝自己走向歧途,避免犯罪。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

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

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

首先,要讲政治。

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保持一致,与部领导保持一致。

其次,要讲诚信。

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

第三,心胸要豁达。

税(推荐打开好范文网:)务干部要襟怀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四,要讲情理。

要以人民为父母,视同志为兄弟,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即使批评同志也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

第五,要讲公心。

工作中行得端、做得正,讲党性、顾大局,言忠信、行笃敬。

在执行干部路线上,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钱财所动,不为酒色所惑,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二、不断提高学习上的坚毅力。

学习是固本之举。

一要勤学习。

这几年部里的学习机会一直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

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本职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

二要善总结。

近年来,税务系统工作和税务基础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新方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系统地总结。

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完善措施、提升工作,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发现问题、推进工作。

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10-1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曾用名孔叶峰,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江阴市茂达棉纺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铮、肖田(实习律师),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谢某、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孔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姚铮、肖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自行或通过被告人谢某、费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为安徽省池州恒信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28787.85元,共抵扣税款人民币730678.55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规程培训工作,确保规程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月6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统计下列报表:(一)《全国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三)《全国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深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依法依纪查处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下面Sara小编给大家分享了aaa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上亿税款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打工男子袁某,摇身变成了一家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商贸公司老板,而此公司其实就是一家“开票公司”。

从2010年10月到2012年6月,该公司虚开税额已达上亿元。

1月14日,袁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兰州中院开庭。

据公诉机关调查,2010年10月,袁某接到好友“老徐”的电话,邀请其来兰帮忙。

老徐称,他在兰州搞开发,急需人手,希望袁某能放弃工作、共同创业,并承诺每月工资3500元。

随后,袁某辞职来到兰州与老徐一同创业。

2010年10月26日,袁某与老徐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开票费,并成立了“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30日,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自此,该公司开始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

从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袁某找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607份,金额达1.4亿元,虚开税额达2073万余元。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1292份,金额超过1.2亿元,虚开税额达2150万余元,均已申报给付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找寻他人为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以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高额税款,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未当庭宣判。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二:南京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超17亿2016年10月初,南京栖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称某纺织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巨大。

随后,警方对此事展开调查。

经查,该纺织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工商登记为贸易型,非生产型企业。

李光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光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光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李光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在李光俊与徐某某二人共同犯罪中,徐某某所起 作用较大。2、李光俊用进项税额抵扣税款的部分,是给国家税收实际造成的损失,涉案两 公司缴纳部分税款的情节应予考虑。3、李光俊在税务机关等待抓捕,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 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4、李光俊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案发 后积极主动补交税款8100000元,减轻了危害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49361070.27元,税额8391382.37元,对方已抵扣进项税额
8324184.86元。凯博公司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为神木县新某某化工实 业公司等26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货物名称为线材、螺纹钢、焊管、盘螺,抵 扣、发票联货物名称为白灰、石灰石、脱硫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2份,金额48166381.67 元,税额8188284.77元,对方全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光俊,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初中文化,系乌海 市凯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内蒙古众惠达国际商贸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东街。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于2014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9日被乌海市人 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另查明,2014年4月2日,李光俊在乌海市海南区国税局接受税务机关询问其开设的 众惠达公司涉税事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事实。案发后,李 光俊及其亲属陆续退赃8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李长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李长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李长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湖北省【裁判时间】2015-09-29【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长海,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江陵佳富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3月5日被传唤,次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经江陵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胜,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大专文化,厦门溢越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抓获并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江陵佳富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10104-7,营业执照注册号421000400000958,住所地江陵县沙岗镇沿河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海。

审理经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审被告单位江陵佳富制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长海、杨志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4)鄂江陵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长海、杨志胜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长海、杨志胜,认为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认定,2011年8、9月的一天,杨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杨志胜,二人商量决定通过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由杨某某负责联系布匹公司和外贸公司,杨志胜负责联系制衣公司。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沈国税发[2004]106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106号)各分局、县(市)局: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沈国税发〔2002〕155号)废止。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跨地区涉税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工作程序,完善协查工作管理,明确稽查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责任,确保协查工作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纸质协查函件处理程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协查包括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协查系统)协查、纸质函件协查和其他协查。

第三条金税协查系统工作包括金税协查委托管理、金税协查受托管理、金税协查实施调查、监控分析和文书管理。

纸质函件协查工作包括受托纸质函件协查(即来函协查)、委托纸质函件协查(即发函协查)、结果反馈、监控分析和文书管理。

受托纸质函件协查是指上级交办的函件协查、本局收到的异地函件协查、同级地税部门依据《沈阳市税务检查协作制度(试行)》发送的《协查函》、其他部门转来的协查函等;委托纸质函件协查是指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发起的纸质信函协查。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转:温州国税采穗园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63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71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国务院令2001年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依据苏公发【2002】第015号《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SPAN>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制定}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一、税务机关对于达到涉税案件移送范围和标准的涉税案件,均应以省(市、县、区)国、地税局名义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查处;跨地区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查处。

各级国、地税局稽查局负责扎口管理,公安机关由经侦部门扎口管理。

二、涉税案件移送的范围和标准:(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虚开发票相关文件

虚开发票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二、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对纳税人虚开代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全文有效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全文有效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葫芦岛前进化工厂税案例分析

葫芦岛前进化工厂税案例分析

葫芦岛前进化工厂税案例分析案例简述2018年8月23日,葫芦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前进化工厂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前进化工厂2016年至2017年期间,取得失控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经查实,失控发票的开票方全部走逃、失联;要求前进化工厂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3044275。

46元,同时追缴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并对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实际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进化工厂认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的,属于善意取得,不应当加收滞纳金,向省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省税务局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前进化工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不应缴纳相关滞纳金,要求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判决: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应追征税款并从抵扣税额的当期开始加收缴纳滞纳金。

对于失控发票部分,因前进化工厂转出失控发票不是税款抵扣当期,而是擅自选择留抵税额较大的申报期转出进项税款,违反了增值税当期申报进项税额的规定,征收滞纳金应从抵扣税额的当期开始计算至实际缴纳之日止。

案例简析案例中,税务机关认定“失控发票”的开票方走逃、失联。

“失控发票”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所规定的“异常凭证”。

按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已抵扣税款的增值税。

但是,纳税人在作进项税额转出时,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笔者认为,不应当加收滞纳金,分析如下。

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属于暂行措施对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除善意取得外,属于偷税行为,应当依法作进项税额转让,补缴税款,并从申报抵扣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

济宁审结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案虚开发票八亿多本报济宁2006年7月6日讯7月6日,济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抵扣税款案,该案涉及虚开发票金额8.895亿元,抵扣税款高达8895万元,其数额之大,在济宁尚属首例。

涉案的济宁鲁南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鲁南总公司)被处罚金40万元,该公司有关负责人以及微山、曲阜分公司负责人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其中鲁南总公司董事长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审理查明,鲁南总公司主要经营废旧金属、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是济宁市唯一通过国家资格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享受国家物资再生利用行业优惠政策和国家对企业实行免税的优惠待遇。

经查,鲁南总公司,微山、曲阜分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废钢铁供销业务的情况下,自2004年起,先后为山西的宇晋、宇进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总计914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89517613.18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8951761.32元。

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均已由宇晋公司、宇进公司在当地国税部门抵扣10%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记者蒋典国通讯员屈庆东刘铮)连云港: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被判无期2005年12月01日涉案总值高达5.46亿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11月28日在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四通仪器公司等三个被告单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分别处以2000万到300万元不等的罚金,9名被告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1996年6月,北京四通仪器公司出资在连云港成立了连云港联合商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不久,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接受四通公司在北京、深圳、汕头等地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同时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通仪器公司、四通电信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在1996年7月至2004年2月间,连云港联合商贸有限公司累计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67份,价税合计2.6亿元,税额约3771万元,向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15份,价税合计2.75亿元,税额约39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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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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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近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况的
通报
【标 签】专用发票案件情况,涉嫌虚开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函﹝2005﹞114号
【发文日期】2005-03-16
【实施时间】2005-03-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随着金税工程二期的平稳运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一度得到有效控制,但近期从全国情况看,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骗抵进项税,虚开专用发票案件有所抬头,且涉税金额较大,类似案件在我省部分地区已经出现。

为有效打击和防范此类偷骗税活动,加强专用发票及其它抵扣凭证的管理,现对有关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并通报给你们。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务要高度重视,引以为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案件的特点
涉案企业大部分是商贸企业,经营时间较短,经营场所多为租赁,犯罪手段主要是采用虚假经营,取得虚假海关完税凭证骗抵税款,同时对外虚开专用发票,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

具体特点如下:
(一)从涉案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看,销项专用发票开具数量较大,进项税额大部分为海关完税凭证,进销项税额相抵,实际申报应纳税额很小或为零。

(二)从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情况看,涉案企业大部分没有实际发生经营行为和收、付款凭证及相关运输费用凭证。

(三)从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看,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大部分为“缺联票”。

(四)从其它抵扣凭证协查时间看,协查结果反馈不及时,致使涉案企业有机可乘。

二、问题的成因
(一)虚开专用发票案件呈现新动向。

随着专用发票管理日臻完善,基本堵塞了利用倒卖和伪造专用发票骗抵税款的漏洞,一些不法分子把目标转向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抵扣凭证,尤其是海关完税凭证,采取倒卖或伪造等手段,虚列进项,虚开专用发票,达到偷骗税的目的。

(二)税务人员对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识别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海关完税凭证的开具和管理涉及到海关部门,税务相关人员对海关完税凭证的票样、版别、识别方法等鉴别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各级税务机关对海关完税凭证的相关知识应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三)纳税评估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从上述案件的特点看,纳税评估工作还存在不完善和管理上的漏洞。

(四)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信息采集大部分还依靠手工完成,采集的准确率相对较差,直接影响稽核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高度重视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采集、稽核和协查工作,狠抓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的抵扣管理工作,总局和省局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及管理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落到实处。

各相关部门及岗位要认真查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堵塞漏洞,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及其它抵扣凭证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实地查验工作,严格按商贸一般纳税人的政策及管理规定执行;加强专用发票发售、领购、使用管理,防止专用发票骗购、虚开案件的发生;尤其是要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的采集、抵扣管理,防止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骗抵税款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工作是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其监控作用。

对专用发票开具数量较大,连续零申报或应纳税额较少以及税负明显偏低的企业,特别是以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为抵扣凭证的,要列入纳税评估重点,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四)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税务管理员制度。

实施税务管理员日常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纳税情况,既发挥对税源的监控管理,又可以起到提前预
警的作用。

(五)组织开展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为重点的检查工作。

针对当前涉税案件新动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为重点,并存在零申报、低税负、纳税异常的商贸企业的纳税检查工作。

对检查结果形成专题报告,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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