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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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税明电﹝1994﹞25号
【发文日期】1994-03-01
【实施时间】1994-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及国税明电[1994]35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省税务登记工作已经结束,但有些地区的纳税在开具或索取专用发票时仍使用旧的纳税人登记号。鉴于这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今年三月十五日以前,这些地区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或索取专用发票时使用旧的纳税人登记号,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今年三月十五日以后,必须严格按辽税三[1993]279号《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和辽税明电[1993]16号《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的通知》执行。凡开具专用发票均须在“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纳税人登记号”栏填写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否则,该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
三、鉴于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已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条件,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销售给消费者的仍须开具普通发票。
尚未取得机外专用发票的供电部门或自来水公司,暂时可以用普通发票代替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电力或自来水所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该项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购进电力或自来水的进项税额=购进金额/(1+电力或自来水的税率) 电力或自来水的税率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今年五月一日以前将机外专用发票供应给电力部门和自来水公司。从今年五月一日起,供电部门销售电力、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除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外,均须开具专用发票。
四、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售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销货清单一式四联。第一联,销货方存根联;第二联,证明联,附发票联之后;第三联,证明联,附抵扣联之后;第四联,销货方记账凭单。销货清单的印制、发放由市级税务机关确定,样式见附件一。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税额以外的价外费用]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由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四联。第一联,销货方存根联;第二联,证明联,附发票联之后;第三联,证明联,附抵扣联之后;第四联,销货方记账凭单。价外费用项目表的印制、发放由市级税务机关确定,样式见附件二。
六、为有利于专用发票的管理,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货物,必须出示
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由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七、五月一日全省开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一式四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的,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用纸,均为带有水印图案的38克防伪专用纸。该水印图案包括对角线6.5cm、3cm的菱形,菱形内有一椭圆形,里面是“SW”两个拼音字母,这是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重要标志。
附件:销贷清单(略)
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