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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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5.06•【文号】国办发[1999]38号•【施行日期】1999.05.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炼油厂220个,其中年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的小炼油厂166个。

小炼油厂过多过滥,盲目发展,不仅加剧了我国炼油工业生产能力过剩和布局不合理的矛盾,而且与国有大中型炼油企业争原油、争市场,干扰和破坏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秩序。

同时,由于小炼油厂规模过小,大多数生产技术落后,不仅轻油收率低、效益低下,而且产品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有些小炼油厂还以加工进口燃料油为名变相走私;土法炼油屡禁不止,危害严重。

此外,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数量过多、加油站重复建设严重,管理混乱,导致成品油流通渠道和市场秩序失控的问题十分突出。

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改革,合理利用原油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炼油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建立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现就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决取缔非法采油和土法炼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油场点,一律予以取缔;依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对各类土法炼油设施和场点,也一律予以取缔。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11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6.08
【实施日期】199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
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
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2号1999年6月8日)
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体制改革,规范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及全国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炼油工业发展迅速,原油成品流通体制不断深化,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但是,小炼油厂过多过滥,盲目发展,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数量过多,管理混乱,偷税逃税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

为了保证石油石化行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规范交。

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国经贸石化[2000]1095号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38号),对全国原油年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含100万吨)小炼油厂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凡擅自建设、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小炼油厂已全部关闭;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小炼油厂,进行了产品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检测,关闭了产品质量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炼油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炼油厂,经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五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予以保留。

现将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原油年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含100万吨)小炼油厂共193户。

经清理整顿,保留82户。

保留的小炼油厂、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要严格遵守国办发[1999]38号文件的规定,自觉维护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

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不得生产和经营汽油、柴油,及其经营范围有成品油项目的,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向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对擅自生产、经营成品油的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其原油分配数量,直至取消原油加工资格。

二、凡未保留的小炼油厂、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安排原油分配计划,石油企业不得供应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得收购其生产的成品油。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建炼油装置,保留的小炼油厂不得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其原油供应量要从严控制。

新建和扩建的炼油企业和以原油(包括奥里油、稠油等)为原料生产沥青、溶剂油、润滑油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交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2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1号)第六条“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小微型企业是指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法定纳税义务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二、本公告所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小微型企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2.22
•【字号】辽国税发[2008]18号
•【施行日期】2008.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
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8]1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统计本地区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消费税数据,及时进行清缴。

二、各地要认真分析此次政策调整对本地税收收入的影响,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消费税税收收入分析工作。

三、请将此次政策调整对消费税收入影响及各地石脑油应缴未缴消费税清缴情况,以文字材料形式,于4月15日前上报省局(各市上报\流转税处\消费税\成品油政策调整情况)。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发文字号】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9.07.07【实施日期】1999.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我们制定了《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目标和任务(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是国内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零售业务的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目标是在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管住油源的基础上,集中批发,规范零售,建立规范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8.06•【文号】国税发[1999]145号•【施行日期】1999.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1999年8月6日)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总体要求是,“彻底脱钩,全面整顿,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现将总局制定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1994年以来,税务代理行业在各级税务机关的扶持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并在规范税收征纳双方关系、提高办税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是,税务代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的是许多税务机关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都不得设立税务代理机构,在职税务干部一律不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规定,直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也有一些社会中介机构未经批准非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还有的税务代理机构违规从事代理。

这使一些地区的税务代理秩序较为混乱,并引发了一些违法违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税务代理的有关指示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为。

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要彻底脱钩改制,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使税务代理行业朝着规范化的道路健康发展。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和对象清理整顿的目的: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税务代理的重要指示,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改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使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独立、公正的社会中介行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需要,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辽政办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成品油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9号)等文件规定,指导和协调各市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

各市经贸、建设等部门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本地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并尽快提交市政府审定。

要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

各市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

中国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辽宁的公司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各市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凡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下发前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有严重偷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站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11.17•【文号】国经贸石化[2000]1095号•【施行日期】2000.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国经贸石化[200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对全国原油年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含100万吨)小炼油厂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凡擅自建设、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小炼油厂已全部关闭;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小炼油厂,进行了产品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检测,关闭了产品质量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炼油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炼油厂,经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五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予以保留。

现将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原油年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含100万吨)小炼油厂共193户。

经清理整顿,保留82户。

保留的小炼油厂、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要严格遵守国办发[1999]38号文件的规定,自觉维护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

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不得生产和经营汽油、柴油。

凡其经营范围有成品油项目的,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向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对擅自生产、经营成品油的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其原油分配数量,直至取消原油加工资格。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汇总计算就地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汇总计算就地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汇总计算就地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辽国税发〔2009〕110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汇总计算就地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通知》附件4中的“主管国税机关”一列,“地址”一列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各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大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辽宁地区设立的销售分公司,其所属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经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和《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属地纳税的前提下,对中石化辽宁分公司实行汇总计算,按比例分配,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方式。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石化辽宁分公司财务部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本部及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的月销售额进行汇总,计算出当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应纳税额分配比例,按本部及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的销售额进行应纳增值税额的分配,由本部及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2•【字号】辽政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通知(辽政发〔2001〕2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并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在治理整顿中发现,我省当前税收领域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各种形式的偷税逃税十分突出,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大户和高收入者,偷税数额巨大、手段恶劣,甚至利用计算机等高智能手段巨额偷税;有的政府官员为偷逃税者开脱说情,干预税收执法,阻挠税务机关查办案件;个别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查处不力,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使一些涉税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有的基层政府从地方利益出发,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决定减、免、缓税,乱拉税源,买税卖税,截留上级收入,甚至实行“包税”;还有的地方执法主体错位,由企业代行税收执法权利,造成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混乱上述问题严重妨碍了税收执法,破坏了国家税法的集中统一,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税收调控经济,特别是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危害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有力调节收入分配,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的决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税收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以强化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为重点,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震慑涉税犯罪,改善纳税环境。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精干力量,大力开展税收检查。

工作的重点是: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企业或工程承包人、演艺人员、职业运动员、外籍人员等高收入者;房地产、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电力、广告、石油、石化、烟草等高收入行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制造贩卖假发票和利用假发票偷税等行为。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9.03.09•【文号】•【施行日期】1989.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一九八九年三月九日)从去年底到今年初,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相继下达和批转了《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两个文件中强调指出;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乱开减免税口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做的减免税规定,都要逐项审查,凡违反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在管理权限以内减税免税不当的,也应停止执行;今后,对越权批准减免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我们特提出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望各地认真执行。

一、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税法规定清理整顿和控制减税免税根据《意见》中的原则要求,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和解释如下:(一)《意见》第一条所列30种产品,是属于严格控制的特殊消费品或长线产品,无论什么性质和类型的企业(公司)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

但是,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作为特案酌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1.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用产品税或增值税税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以税还贷。

2.凡是企业生产销售符合新产品规定,并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冰箱、摩托车、洗衣机、吸尘器、空调器、电子琴、钢琴、电视机、录音机、放音机、录像机、电子游戏机、电度表产品,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转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3.民政福利工厂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因亏损、微利或其他特殊情况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转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规范成品油行业税收维护市场秩序

规范成品油行业税收维护市场秩序

ndustries 行业212022 / 01 中国石化□ 陈锡富规范成品油行业税收维护市场秩序成品油消费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也是调节成品油消费、节能环保的重要手段。

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加油站是成品油生产流通的终端。

近年来,成品油链条成为消费税偷税漏税的重灾区。

必须用创新的手段和方法,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护国家税收,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环境。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现状我国于1994年开始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此后对品种和税率进行了6次调整。

目前执行的是2015年1月13日调整后的7个品种的税率。

1999年,国家开始对加油站加油设备进行税控监管,并相继出台税收监管法规。

成品油总负税率包括消费税、13%的增值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和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成品油总负税比随成品油价格波动而变化(见下表)。

消费税占总税负的比重接近60%,消费税是成品油最主要的税负来源。

目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征管对象是全国200多家炼油厂。

与在消费端监管11万座加油站相比,在生产环节征收有征管难度小、成本低的优点,但也容易诱发逃税动机和行为。

为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监管,自1999年起,国家制定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是国家提出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5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提出“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

二是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监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按上述文件的精神,于1999年6月下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并且规定2000年1月1日以后,不得再销售非税控加油机。

三是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作出监管规定。

商务部在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辽地税函[2003]29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辽地税函[2003]29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辽地税函〔2003〕29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2002年4月22日,省局下发了《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辽地税函〔2002〕124号),公布69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省局在上次清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行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省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请停止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省地税局公布的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序号发文机关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废止理由1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辽地税流[1997]135号1997年5月23日此文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废止。

2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流[1999]274号1999年11月1日此文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废止。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国税发[2007]89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06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7〕89号)
全系统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6〕316号)要求,我局对2006年底前制发的433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有97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文件有15件,现予以公布。

上述文件除已明确停止执行的期限外,一律从2007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
炼油厂的通知》

【期刊名称】《安全.健康和环境》
【年(卷),期】2001(001)002
【总页数】1页(P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E687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J], ;
4.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J], 无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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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2.02.01
【实施日期】200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2002年2月1日国税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经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和解决加油机整机防爆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以前将税控装置安装完毕或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并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

从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并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

加油站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必须报送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

严禁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二、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应与加油站签定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并及时解决安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对于问题严重又无法解决的,要负责更换税控装置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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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清理整顿小炼油厂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征﹝1999﹞201号
【发文日期】1999-11-30
【实施时间】1999-1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成立了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附后)。

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具体的协调组织工作。

各市国税局也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各业务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人员在省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布置下具体负责做好本地区清理整顿和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

二、加油机符合安装条件并安装税控装置,这是对加油站清理整顿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合格继续经营的必备条件之一。

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要主动与各市经贸委、工商等部门联系,取得支持,积极参与对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中要注意加强宣传,对符合安装条件并承诺(承诺书式样附后)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可视为本项条例整顿合格,否则不得通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刘立达;成员:王东山、黄正吉、申林。

办公室人员名单:主任:王东山;副主任:黄正吉、申林;成员:肖兵、杨克飞。

附件:(略)
1.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承诺书。

2.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情况统计表
3.全省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情况统计表(略)
4.全国加油机机型一览表(此表供填写附件2、3时参照)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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