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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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徽商银行:进口押汇规定(定稿)

最新徽商银行:进口押汇规定(定稿)

徽商银行:进口押汇管理规定(定稿)徽商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及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业务系指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我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仅限于在我行开立的信用证,进口开证与其项下的进口押汇占用企业同一授信额度,不重复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我行对该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在还清我行进口押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我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我行进口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原则是公司业务、国际业务、信贷管理、会计结算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职能:(一)各级行客户经理负责对押汇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状况进行审查,并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录入。

办理进口押汇后,要对押汇申请人财务与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管理。

(二)国际结算人员负责审查进口押汇业务的技术性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信贷审查人员负责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审批。

(四)会计结算人员负责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产生的出帐通知书进行会计账户处理(放贷、还款)。

第三章授权与授信管理第六条经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进口开证业务的分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均可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第七条各分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总行有关授权执行。

超出各分行单笔审批权限的进口押汇业务,报总行审批。

对经总行审批的进口押汇业务,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内容办理。

第八条各行现有授权不能满足辖内部分重点优质客户融资需求的,可向总行申请针对某一客户的特别授权。

银行货押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货押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货押业务操作规程模版操作规程涉及方:银行、货主、押品保管公司1.业务流程1.1货主向银行提出货物押贷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货品清单及数量、品质情况- 押品权属证明- 其他相关资料1.2银行评估审批,决定是否接受抵押,并另约时间进行抵质押物验收。

1.3引导货主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文件,包括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服务协议等。

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货主放款。

1.4银行委托货主指定的押品保管公司进行货物保管,保管公司应当有资质、有保险并接受银行的监督。

1.5贷款到期,货主按期归还本息。

若货主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银行可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措施进行追偿。

2.资格要求2.1货主要求- 具有合法的资格和人身权利- 具有生产、经营、贸易的能力- 独立承担债务义务- 承诺提供的抵押物真实、有效- 否认及没有产生任何债务纠纷或诉讼2.2押品要求- 押品类型: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押品市场适时调整,暂定为农产品及其副产物、大宗商品、特定行业原材料等。

- 押品数量:押品数量应当充分,足以保证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押品单运情况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押品质量:押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特别是食品、医药、化工等行业押品。

押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建立品质画像。

- 押品权属:抵押物所有权应当清晰、合法,能够提供权属证明,无产权、抵押、保护等问题。

对于长期积压、质量争议等问题的押品,银行应当预留一定的抵押率空间。

2.3保管公司要求- 具备依法依规收存储和处理押品的能力和资格;- 押品保管条件应当满足银行要求和相关行业标准;- 能够提供有效的保险和担保措施,确保银行押品真实有效;- 具备良好的信誉度和资信状况。

3.押品管理3.1货物入库货物入库前必须进行检验、质量鉴定,保管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上传至押品管理系统。

银行根据清单进行押品管理。

3.2货物出库贷款到期或货主要求赎回抵押物,或出现抵押违约等情况时,可能会发生押品提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行为,保证押汇交易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特制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什么要制定进口押汇操作规程?1. 本规程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行为,保证押汇交易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2.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进口押汇业务管理。

第二条进口押汇的定义进口押汇是指境外客户委托本行按照合同约定或国际惯例向我国付款人发出外汇票据,本行在付款保障措施下按照约定或惯例提供交单代收或托收等服务,并按照约定或惯例垫款。

第三条交单代收和托收的定义1. 交单代收是指境外客户(发票人)通过其开出的外汇汇票等票据,寄交我行并委托本行向我国境内付款人收取应付款项的授权。

2. 托收是指需要从第三方信用机构中托收支付的票据。

第二章进口押汇交易的流程第四条进口押汇交易流程1. 境外客户委托本行按照合同约定或国际惯例向我国付款人发出外汇票据。

2. 本行在付款保障措施下开立相关的账户和票据出口收汇。

3. 账户开立完毕后,我行提示客户将外汇票据寄交我行,并提供相关清算文档。

4. 客户向我行递交外汇票据。

5. 我行按照约定或惯例提供交单代收或托收等服务,并按照约定或惯例垫款。

同时,核实票据与清算文档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确保细节正确,金额准确等。

6. 核实通过后,我行通知客户汇款已到账,并依约支付汇票金额。

7. 支付完毕后通知境外客户付汇已完成。

第三章进口押汇交易的风险管理第五条进口押汇交易的风险管理方法1. 制定完善的商业和信用风险措施,在与商业活动相关的交易中运用相应的信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发生的风险。

2. 为外汇衍生品、保证金外汇交易等业务规定对冲、追加保证金等风险管理规定。

3. 完善合适的信息安全措施,包括加强对外汇分行内线处理等网络系统的安全保证。

4. 落实基于客户的质量控制计划,以确保与贵重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持续质量以及安全性。

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进口押汇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代收押汇。

进口信用证押汇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即进口押汇申请人)自愿与开证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开证行作为对开证行债务的担保,并应开证行要求向开证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开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开证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进口代收押汇是指在进口代收项下,进口商(即进口押汇申请人)自愿与代收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代收行作为对代收行债务的担保,并应代收行要求向代收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代收行代进口商对外支付进口货款,进口商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代收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开办国际业务的分支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第二章受理进口押汇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我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必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

第五条进口押汇的条件(一)国外寄来的单据中原则上应包括代表货物权利凭证的全套物权单据;(二)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核有不符点,押汇申请人应书面明确放弃提出不符点的权利;(三)进口货物为市场适销的商品,进口货物和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四)进口押汇申请人应具备完善的付汇手续;(五)远期信用证原则上不应再办理进口押汇,如若办理应在承兑放单时提交进口押汇申请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第六条进口信用证项下,应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充分了解客户的资金安排,客户有押汇需求的,应尽早做好进口押汇安排。

由于开证申请人到期无法履行付款责任,造成我行被动垫款,不得按进口押汇业务处理。

进口押汇业务操作流程

进口押汇业务操作流程

产品优势
• 融资期限与贸易环节相匹配,有利于企业加快资金周转, 降低财务费用。
• 银行提供最高比例达100%的即期融资。 • 融资期限灵活:可申请提前还款 • 融资门槛低:无最低融资额限制
基本流程
• 企业申请,确定可接受价格范围及期限 • 银行发放融资,并对外支付 • 到期或提前还款,企业支付本金及对应利息
进口押汇业务
目录
定义 分类 产品功能 产品特点 适用客户 基本要求 业务流程
产品定义
–进口押汇是银行给予企业的一种进口项下的贸 易融资。在进口信用证、代收、贸易汇款业务 项下,银行融资给客户先行对外付款。
产品 分类
• 汇款押汇 • 进口代收押汇 • 进口信用押汇
产品功能
• 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 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需求 • 融资成本低,帮助企业实现成本控制 • 远期购汇,帮助企业获取汇差收益
产品特点
• 以真实贸易结算为交易背景 • 申请手续简便:进口商只需在银行拥有综合授信额度并
签订《进口押汇总合同》即可,其余手续均由银行办理 • 适用于多种结算类型:信用证、代收、汇款均可,并对
信用证条款无特殊要求 • 融资的利率按照LIBOR/HIBOR加点报价方式执行,并可
考虑当地同业同类业务的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适用客户(银行总行及分行客户)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在银行获得综合授信额度 期望获得汇差机会收益的企业 资金临时周转困难的企业 融资期最长不超过180天
基本规定
• 企业在银行有综合授信额度,签署《进口押汇总合同》 • 进口押汇币种:美圆\日圆\欧圆\港币\人民币,其他
币种按美元办理 • 进口押汇期限:最长不超过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关国际惯例及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进口代收业务是代收行按照托收行的指示,代为向付款人收款的行为。

进口代收业务包括签收单据、单据的审核、提示单据、通知托收结果等环节。

跟单托收业务所依据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第522 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

第二章签收单据第三条国际结算人员收到国外银行(以下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时,应记录收单时间和签收人。

第三章审核托收单据及托收指示第四条国际结算人员应认真审核托收行面函的托收指示, 审核要点如下:(一)所收单据与托收委托书中所列单据名称和份数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我行应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托收行;(二)代收行或提示行的名称、地址是否与我行的名称、地址一致;(三)托收行的详细资料,包括托收行全称、邮政地址和SWIFT 代码等是否清楚、明确、完整;(四)是否注明托收行业务编号;(五)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付款人全称、邮政地址或指定的提示地址及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等是否清楚、详细;(六)托收的币种是否为我行已开立相应清算账户的币种;(七)托收金额一般应与汇票或发票一致,如托收行将其银行费用加在托收金额里,托收面函上应做出说明;(八)交单方式(D/P 或 D/A)是否明确;(九)注明是否收取托收费用、托收利息,如遭拒付是否放弃,如收利息应注明利率、计息天数;(十)付款路线和付款通知的方式;(十一)遭拒付、拒绝承兑和/或其他指示不符时的处理指令;(十二)是否明确表明遵循 URC522;(十三)委托指示是否超出代收行的责任范围;(十四)委托指示是否清楚、明确、合理,我行能否办理。

第五条我行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办理该笔进口代收业务:如托收指示审核无误,则向付款人提示单据;如托收面函存在问题,则立即电洽托收行,在得到其确认、修改或重新指示并经认可后,提示单据。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托收押汇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托收押汇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托收押汇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出口托收押汇业务操作,防范出口托收押汇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票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单据)权利作为担保,并应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后,由本行对申请人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

第二条受理(一)受理原则:1.出口托收项下,申请人应为出口收汇方;2.如出口地区为政局不稳、风险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应要求申请人预先购买出口信用保险;3.D/A 项下原则上不予叙作出口托收押汇,除非出口商品属于适销商品,且申请人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并具备较强的还款能力。

(二)交单时申请人向经办行逐笔提交《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书》(附件7-1)、《出口托收押汇合同》。

第三条审核要点(一)申请资料中申请人的签章必须与其留存在本行的印鉴或授权签章相符。

(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必要时可通过查询海运提单/保险单的真实性等方式,来确定贸易真实性。

(三)以往收汇记录。

(四)出口地区的国家风险。

(五)国外进口商资信状况。

(六)代收行资信状况。

第四条押汇比例、利率、计息方式及天数(一)押汇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出口托收交单金额,放款期限一般为预计的付款日后30天,特殊情况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但总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押汇利率遵照《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三)押汇利息计算及收取方法押汇利息可以在给予押汇时收息也可以在收汇时收息,超过押汇期限的按照实际天数收取罚息。

第五条审批与操作(一)审核无误,经办行填制《银行出口托收押汇审批书》(附件7-2),附申请人填写的《出口托收押汇合同》和担保合同(如需)及全套申请资料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二)审批完成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核查审批条件均已落实,并从台账中扣减相应的授信额度,(三)凭出帐通知办理出账手续,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出汇入汇款融资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出汇入汇款融资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出/汇入汇款融资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汇出/汇入汇款融资业务操作,防范汇出/汇入汇款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汇出/汇入汇款融资”是指在货到付款贸易结算方式下,本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

汇款融资包括汇出汇款融资和汇入汇款融资。

“汇出汇款融资”是指在申请人委托本行汇出汇款结算项下,由于资金需求,应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担保措施后,本行向申请人融资并为申请人代办对外付款,申请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汇入汇款融资”是指在汇入汇款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申请人由于资金需求,凭其出具的商业发票,以货物的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本行向申请人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业务。

第二条受理原则(一)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已经核定融资专项额度或短期贷款额度,信誉优良的客户。

除融资项下贸易回款之外,还有足够的还款能力;2.原则上与本行已建立长期的国际结算业务关系,无不良的收、付汇记录;3.具有较丰富的进出口业务经营经验和较高的业务管理水平;4.与其申请融资项下的交易对象之间贸易往来一直顺畅、正常。

(二)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单笔融资应与贸易项下特定的应收账款对应,便于控制融资风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货到付款(T/T)的结算方式。

汇出汇款融资是在进口商收到进口货物,在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之前,向本行申请融资,用于对外支付进口货款;汇入汇款融资是在出口货物之后,收到国外进口商付款之前,出口商向本行申请的融资。

第四条期限应根据相应进出口合同中的付款期限进行合理匡算和设定,融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原则上不得展期。

特殊情况下如需展期,应按照《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五条申请资料(一)汇出汇款融资:1.《汇出汇款融资申请书》(附件8-1-1)、《汇出汇款融资合同》;2.还款计划;3.本次申请项下的贸易背景材料和付汇材料包括:进口合同、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的内销合同/代理合同,以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出汇入汇款融资操作规程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出汇入汇款融资操作规程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出汇入汇款融资操作规程一、总则(一)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出汇入汇款融资业务操作,保障企业客户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维护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互信关系,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汇出汇入汇款融资业务操作,涉及到风险控制、客户资料的处理、在线操作等方面。

二、汇出汇入汇款融资业务申请流程(一)客户凭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业务委托书、相关资料向本行柜台或网银申请办理汇出汇入汇款融资业务。

(二)柜台/网银经办人将客户提交在线的委托交收申请表、外汇申报表(含外商投资汇报表)、商业发票、合同单据等相关资料收集并复核,如确认资料无误则向上级主管审批。

(三)上级主管审核确认资料无误后,由下级经办人进行设备操作填制汇款书面指令,包括汇款币种、金额、收款银行基本信息和收款人基本信息等等,并通知客户将出照复印件及汇款指令交由收款银行处理。

(四)收到客户交来的委托交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柜台/网银经办人确认客户身份及业务级别,核实资料无误后进行授权操作。

(五)汇出汇入汇款融资业务申请完成后,柜台/网银经办人将对外通知客户,同时将处理结果输入电脑系统,存档审议,过程全面记录。

三、客户资料保管(一)客户身份信息。

本行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二)客户账户开户信息。

本行须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账户的开户时间、账户号码、账户变动信息等重要信息。

(三)相关业务文件。

本行须对客户提交的业务文件进行存档保管,包括委托交收申请、外汇申报表等。

四、风险控制与合规处理(一)风险措施。

本行在办理汇出汇入汇款融资业务中,将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因素,进行有效控制。

(二)业务合规处理。

本行在办理汇出汇入汇款融资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和合规规定,并进行严格监督。

五、操作人员职责(一)柜台/网银经办人的职责1、确认客户身份,核实业务资料。

2、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进行在线操作,保障汇款业务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流程

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流程

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流程
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是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以下是一般的流程说明:
1. 销售合同签订:买方和卖方达成销售合同,约定货物描述、价格、交货方式等相关条款。

2. 开立信用证:买方委托发行银行(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其中约定了支付条件、货物装运及文件交单要求等。

通常信用证会规定卖方必须提交汇票(draft)作为支付手段之一。

3. 通知卖方:开证行会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关于已开立的信用证,包含信用证的相关细节和要求。

4. 出口商发货:卖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货物装运至目的地。

5. 卖方制作汇票:卖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与货物价值,在信用证项下制作所需的汇票。

6. 提交汇票及相关单据:卖方根据信用证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汇票和其他所需的单据(如发票、托运单、保险单等)提交给开证行。

7. 开证行复核:开证行对收到的汇票及相关单据进行复核,确认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8. 结算与支付:开证行依据信用证的条款和所提交的单据,向卖方付款或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支付。

9. 信用证的处理:开证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单据转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付款行。

请注意,具体的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流程可能因银行、国家以及贸易习惯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仅为一般流程的简要说明。

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具体的信用证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与相关银行和贸易方进行详细的沟通和协商。

银行货押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货押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货押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押业务操作,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货押业务规范化、统一化的监管操作体系,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押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

我行货押业务根据业务流程和操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现货静态、现货动态、货权凭证质押、先票/款后货担保提货、先票/款后货标准模式、未来货权质押开证、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等模式,具体释义见附件1.1。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操作环节主要包括九个部分:监管项目启动、出账审查与收款确认、到货与入库管理、货权管理、价格管理、核库和巡库、赎货与出库、对账及监管项目跟踪管理、保险和档案管理。

货押业务各操作环节流程图见附件1.2。

第二章货押业务操作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四条根据货押业务的管理要求,分行应设立货押监管中心,对货押业务履行管理、监控及操作职能,并落实货押业务各操作环节、操作岗位责任到岗(人)。

第五条根据业务管理和操作环节需要,各分行应按账务资金、实物核查和综合管理三类职能设置操作岗位,每类职能包括的岗位如下:一、账务资金职能:(一)出账审查岗:根据终审意见,审查货押业务出账,对出账审查资料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审查责任。

根据分行内部管理架构和职能分工的不同,货押业务出账审查岗可以在分行放款中心设立,也可在分行货押监管中心设立。

(二)到货赎货岗:负责对现货抵/质押业务的赎货换货进行审查和操作(包括赎货环节的保证金核实、提货通知书的签发和回执收集、换货的货权资料审查等);负责对先票/款后货业务的票款送达、发货、到货、货物接收各环节的监控及与上游厂商的对账管理。

(三)价格管理岗:负责抵/质押物价格核定、盯市、跌价补偿工作,定期发布抵/质押物价格走势分析,对抵/质押物价格的合理准确性负责。

二、实物核查职能巡库核库岗:负责监管方案的审核和巡、核库工作,发现问题跟踪整改,对巡库、核库结果及各监管方日常操作规范性负责。

XX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口押汇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参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00号,UCP600)、《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URC522)等国际惯例,以及《XX银行国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涉外托收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系指进口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本行应开证申请人或进口代收项下付款人的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对外支付该单据项下款项。

适用的国际结算方式包括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但不包括国际贸易汇款。

(一)进口信用证押汇系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即进口押汇申请人)承诺并与开证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开证行作为对开证行债务的担保,或应开证行要求向开证行提供其它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开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开证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二)进口代收押汇系指在进口代收项下,进口商(即进口押汇申请人)承诺并与代收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代收行作为对代收行债务的担保,或应代收行要求向代收行提供其它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代收行代进口商对外支付进口货款,进口商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代收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第三条本行进口押汇业务纳入统一授信流程管理,按本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押汇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

第四条本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必须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和有关国际惯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进口押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办理进口押汇业务过程中,总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一)国际业务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并完善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负责全行进口押汇业务的营销组织推动;3.负责对进口押汇业务提供专业评审意见;4.负责指导并督促分行做好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客户关系维护工作;5.负责全行进口押汇业务的单证操作、业务报表统计分析工作;6.负责组织对全行进口押汇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全行进口押汇业务的培训和专业指导。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汇款业务第一节汇出国外汇款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电汇业务操作方法电汇是指汇出行以SWIFT、加押电传(以SWIFT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

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

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

在受理电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

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

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对资本项下汇款如: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

进口押汇合同范本_进口押汇是什么意思

进口押汇合同范本_进口押汇是什么意思

进口押汇合同范本_进口押汇是什么意思甲方(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押汇行):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称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以进口货物做抵押,在付款到期日为其垫付资金的短期融资。

第二条进口押汇前提条件乙方为甲方做进口押汇,甲方须满足以下条件:1、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2、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本合同下业务所必需的账户;3、办妥做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应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4、甲方同意做出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5、甲方已取得乙方的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如需要);6、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押汇币种和金额押汇币种为:押汇金额为:(小写)(大写)第四条押汇期限押汇期限为月/天,自乙方将押汇款项(即信用证金额与信用证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以贷款方式支付给甲方之日起连续计算。

押汇到期日为前述期限的截止日或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立即到期日。

押汇的最终期限以乙方确认的为准。

甲方应在押汇款项到期日按期足额归还押汇款项本金及利息。

第五条利率和付息1、双方同意以年利率%核算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进口押汇款项的利息。

2、逾期进口押汇的利率和付息如截止于押汇到期日,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押汇款项未获清偿,则该笔押汇款项的本金、利息构成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债务,乙方可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利率加20%的水平核算利息,并有权向甲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甲方声明与承诺甲方声明如下:1、甲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己经并将按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合同义务;2、甲方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按照公司章程或者企业的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如需授权),且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的进口押汇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的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第七条违约事件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2、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3、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4、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5、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甲方要求拒付或迟付;6、收款人所在地发生动荡、爆发战争、发生金融危机、收款人倒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可能导致甲方要求拒付或迟付;7、因单据在邮寄中遗失或者延误、电讯失误等导致甲方拒付或迟付。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的前提下对外支付信用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包括开证前的审核、信用证开立(开证、修改、注销和撤销)、到单处理(电提、审单、拒付)、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档案管理等五个环节。

第三条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涉及经办行、管理行和单证处理中心。

管理行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证处理中心可以为同一级机构。

(一)经办行系指经上级有权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未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可通过其上级有权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

(二)管理行系指对经办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行。

管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辖属经办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相关环节进行细化管理。

(三)单证处理中心系指对经办行的进口信用证业务进行集中处理的部门。

单证处理中心可设在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具体负责各自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设定和管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不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产品。

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除执行本规程相关规定外,在客户准入、调查和审查、开证审批及贷后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调查、付款保证的落实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查和客户额度的控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单证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

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进口信用证业务必须纳入客户统一授信,并实行信贷授权管理。

进口押汇合同模版

进口押汇合同模版

进口押汇合同x银行填写说明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各条款中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 字样之一处理。

进口押汇合同押汇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开户行及账户:押汇行:x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鉴于甲方就履行编号为的(进口合同名称或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义务,向乙方申请进口押汇,乙方接受甲方的申请。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信用证/代收的有关内容1.如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信用证业务的有关内容为:信用证编号:发票号码:单据金额:(大写)(小写)2.如为托收项下进口押汇,托收业务的有关内容为:代收编号:;托收行名称:发票号:发票金额:(大写)(小写)第二条押汇内容1.押汇币种:。

2.押汇金额为(大写):,(小写):。

3.押汇期限: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押汇到期日为提前到期日。

押汇最终期限以乙方确认的日期为准。

4.本合同项下的押汇款仅限用于上述(信用证/进口合同)项下对外付款,甲方不得将押汇款用于其他用途。

5.押汇款的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乙方签署的银行凭证为准。

第三条押汇利率及利息的计付1.本合同项下押汇利率均为年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执行:(1)本合同项下押汇利率为固定利率,即%。

在押汇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由放款当日乙方公布的个月的(此处应填写 LIBOR 或 HIBOR)+组成的固定利率,具体利率详见经乙方签署的银行凭证。

在押汇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利息的计算及支付(1)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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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操作,防范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进口押汇”是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进口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第二条受理
(一)申请人须提交经签章的《进口押汇申请书》(附件2-1)、《进口押汇合同》和还款计划。

(二)经办行应确认申请人在本行有相应的授信额度。

(三)运输单据为非全套空白抬头海运提单的情况下,还应提供信托收据(开证、交单或提货担保时已提交的除外)。

(四)经办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押汇金额不得超过来单金额,进口押汇款项只能用于直接对外支付;
2.押汇期限应根据具体贸易情况掌握,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远期信用证原则上不允许叙作进口押汇,确有合理理由及可落实的还款来源的,只能押汇一次,且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


3.申请人在对外付汇前应办妥进口押汇的申请手续。

如果到期付汇时仍未办妥押汇手续而付汇资金又未能到位的,以信用证项下垫款处理。

信用证项下垫款是指当信用证到期应付汇时,客户备付资金不足,本行就不足部分先予垫付,对外付汇,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利率可按正常进口押汇利率适当上浮,超过30天转入逾期垫款类科目核算,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发生信用证项下贷款后,经办行应视同发生不良贷款,立即向客户催收,督促客户及时还
款。

第三条审核、审批
(一)审核
1.申请文件的签章应与预留印鉴相符;
2.进口押汇申请书的内容与有关信用证、国外议付行面函及装船单据的有关内容相符。

即进口押汇申请书中所列信用证号、合同号、金额及货物详情(包括货名、数量、规格、标记、运输工具、起运地、起运日期等)与信用证、国外议付行面函和装船单据完全相符。

(二)审批。

审核无误后,经办行填制《银行进口押汇审批书》(附件2-2),附申请人填写的《进口押汇合同》和担保合同(如需)及全套申请资料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操作
(一)签署合同。

审批完成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
(二)落实审批条件。

经办行应核查其审批时条件均已落实。

(三)放款。

放款部门凭出账通知,办理放款手续。

第五条押汇后的跟踪与管理
(一)按申请人的还款计划经常督促检查,严密监控回笼货款,防止企业在还款前挪用。

(二)押汇到期前7天,应通知申请人按时还款。

逾期未还需立即抓紧催收,并向申请人(及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书。

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催收并按办法调整其授信额度。

(三)押汇到期按时还款后,经办行根据还款凭证恢复或注销额度。

如为可循环额度,并在有效期内的,则相应恢复其开证额度;若为不可循环额度,则注销该额度。

第六条档案管理
进口押汇业务有关的开证档案、相关申请书、审批文件等按照信贷档案的有
关办法进行保管,并应在国际结算的开证档案中留存必要资料或标注相关开证资料在信贷档案中的保管编号备查。

第七条本规程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各经办行应根据本规程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并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备案。

第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 《进口押汇申请书》
2-2 《银行进口押汇审批书》
附件3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提货担保业务操作,防范提货担保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提货担保”是指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已到港,而相关的货运单据尚未寄达,为便于开证申请人提货,尽快实现销售和避免货物滞港造成的费用和损失,本行在落实足额担保条件或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承诺日后补交正本提单,换回有关担保书。

第二条受理
(一)遵循以下原则:本行只受理本行开立的运输单据为全套海运提单的信用证项下进口商品的提货担保业务。

(二)申请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1.《提货担保申请书》(附件3-1);
2.船公司到货通知;
3.提货担保函,如使用船公司提供的格式,应经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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