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黔府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6〕4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医疗保险属地移交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管理以及参保费用问题(一)省属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移交参保费,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15号)规定的缴费比例测算,以法院公告破产上年度关闭破产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
(二)将黔府发〔2004〕15号文件规定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预留1年的大病统筹调整为按预留10年计算,对过渡性安置人员按预留10年大病统筹计算。
(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医疗保险移交地方属地管理后,纳入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医疗保险统筹,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破产企业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参保建立医疗保险关系。
在10年内,如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年度实际人均医疗费支出大于移交时测算的年人均参保费,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级财政予以补差解决。
10年后确有困难的,由省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移交地方属地管理后,适当给予相关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原则上按实际参保移交人员每人100元计算,所需资金从破产成本中列支。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毕署办通[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88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各有关单位:《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6月4日召开的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以及栗战书书记、赵克志省长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149号)的部署和要求,行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一次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全面排查排除治理煤矿安全事故隐患,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平安、和谐环境。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一)成立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
组长:王祺(行署副专员,地区安委会主任)副组长:郭凯(地区安委会副主任,行署副秘书长)谢培午(地区安委会副主任,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任树山(地区安委会副主任,毕节煤监分局局长)陈恒书(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主任)成员:毕节煤监分局、地区工业能源委、地区安全监管局、地区公安局、地区监察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工商局和地区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根据督查情况的需要,在区内国有煤矿企业抽调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督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安全监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函〔2003〕35号【发布日期】2003-03-19【生效日期】2003-03-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3.抚恤人员人数;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08]72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8.04.29【实施日期】2008.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毕署办通〔2008〕72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已经行署2007年第三十一次专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互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监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2007〕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对本行政区所辖范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即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征收基金,统一支付待遇,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度资金和统一管理结余基金。
二、统筹的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地级统一,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数据集中管理。
三、基金的征缴(一)征缴基数: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征缴基数,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缴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
(三)征缴办法:实行地、县市区分级负责制。
即:地区负责地直企业的扩面征缴任务,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扩面征缴任务。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毕署办通[2011]153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53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已经有关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毕节实验区“加快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部署,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和完善政府相关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确保农发行项目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防范偿债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该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水利设施、新农村建设、农村路网、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城边村建设、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支持毕节实验区建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的政策性银行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借款人必需经毕节地区行政公署认可、规范整改到位,符合国家和银监会有关政策要求。
同时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良好。
第五条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共同管理”原则。
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行署与银行共同管理贷款风险机制,各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共同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31•【文号】国资改组[2004]403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改组[2004]4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落实中央有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监督检查,使中央确定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工作原则(一)以检查落实现行政策为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工作重点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兼顾国有中小型企业;(三)以地方政府、中央企业自查自纠为主,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四)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体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工作内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1.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发放及职工安置情况;2.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医疗费用处理情况;3.关闭破产企业人员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76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76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9号)要求,地区安委办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了《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毕节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等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六日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扎实抓好全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理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和执法机制,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安全与生产的协调发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山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晋劳关字〔1998〕2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政策依据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规定,国务院确定的111家试点城市执行现行有关规定的精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仍应执行《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国发〔1997〕10号文件”)。
其中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这一政策适用于破产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
二、关于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是否考虑工龄因素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自谋职业的职工是否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问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其他文件【分类细目】其他【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5.07.05【实施日期】2005.07.05【失效日期】【失效说明】【发文号】劳社部发〔2005〕19号【主题词】劳动保障职工权益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监察部和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维护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
工作重点应放在现行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企业操作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上。
纠正企业重组改制中的问题,以国有中小企业为主;纠正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
要加强与国资(经贸)、监察、财政部门和工会的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措施,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把好关口,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要求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协助做好所在地中央企业同类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方案中未明确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办法、债务清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再就业措施等内容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10]171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0.08.30【实施日期】2010.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171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毕节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毕节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贵州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但是,当前我区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问题是: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底数不清楚。
1989年以前地区防疫站进行过尘肺病流行病学调查,查清我区有尘肺病人229例,但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后,没有单位和人员进行跟踪管理,这些尘肺病人的转归情况是不清楚的。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毕署办通[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毕署办通〔2008〕178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毕节地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编制的《毕节地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毕节地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毕节地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煤炭管理局联合下发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黔价〔2004〕164号)、《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价〔2004〕234号)的规定,切实规范我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助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有效使用,扶持和引导煤炭生产企业搞好安全工作,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专项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助经费,是指由省、地、县市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预算安排用于煤矿安全专项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三条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煤矿安全技改及与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的其它项目。
项目单位应当具备主要的自筹或其它配套资金的能力,并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资金来源及构成比例。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补助经费其使用范围如下:(一)矿井瓦斯、通风、防尘、防灭火等综合治理;(二)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广先进支护工艺技术,加强顶板管理;(三)采用先进技术防治煤矿水害;(四)矿井供电系统稳定性改造;(五)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远程联网暨安全管理网络系统建设;(六)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七)与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的其它项目。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6•【字号】毕府办通〔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毕节市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6日毕节市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方案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5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贵州省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方案》和《毕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毕府通〔2014〕11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转变职能”为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管理运营,提高使用效率,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
二、工作目标(一)建立集中管理制度。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与原属单位剥离,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建立新型的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机制。
(二)整合盘活存量资产。
在全面清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利用,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整体效益。
(三)规范资产经营行为。
采用市场化、专业化经营管理模式,对剥离的经营性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经营和管理。
三、剥离范围与剥离方式(一)剥离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所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剥离单位)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在市外的经营性资产)全部纳入剥离范围。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肉联厂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毕署通[2008]58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毕署通[2008]58号
主题类别
财务制度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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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肉联厂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费用有关 Nhomakorabea题的通知
(毕署通〔2008〕58号)
行署有关部门:
经行署研究决定,毕节地区肉联厂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所需费用3318万元,其中1018万元由财政安排解决,剩余2300万元由毕节地区信泰投资有限公司商请银行贷款解决。银行贷款部分由财政还本贴息,还本贴息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2.24•【字号】毕署办通[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35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8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170号)的要求,经行署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毕署发〔2011〕4号)精神,拟修改的行署、行署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8件(见附件),由原起草单位于2011年3月25日前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将修改文本、制定依据及修改依据送行署法制办审查后由行署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报请专员办公会研究后进行公告。
二、地直各部门于2011年3月31前将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含拟失效、废止和继续有效、拟修改的文件数)报送行署法制办,清理工作须于2011年5月31前完成,并将公告文本报行署法制办备案;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须于2011年6月31日前修改完毕并进行公告,报送行署法制办备案;已清理完毕的将公告文本报行署法制办备案;本单位没有制发过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出具证明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行署法制办备案。
三、各县市(区)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含拟失效、废止和继续有效、拟修改的文件数)报送行署法制办,清理工作须于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并将公告文本报送行署法制办备案;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须于2011年6月31日前修改完毕并进行公告,报送行署法制办备案;已清理完毕的将公告文本报行署法制办备案。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等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等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等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2008年11月25日第20次专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根据《行署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行署实行专员负责制,副专员、专员助理协助专员工作。
行署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等领导同志分工如下:张吉勇同志负责行署全面工作。
吴勇同志负责行署常务工作。
负责编制、人事、公安、司法、民族宗教、旅游、移民、工业生产、供电、质监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行署办公室(行署法制办公室、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地区信息中心、行署应急办<总值班室>、行署督查室)、政务服务中心、国教办、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和地区行政学院、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人事局、审计局、公安局、司法局、民委(宗教局)、旅游局、移民局、经贸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地区人大工委、地区政协工委、统战工作和工商联(商会)、试验区建设、地区信访局、《毕节日报》社、毕节国安处、人民武装、消防、武警、供电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深圳对口帮扶毕节有关工作。
许庆同志负责林业生态建设、环保、科技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地区林业局(生态建设)、环保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残联。
联系地区科协。
郭孟卓同志负责水利、烤烟生产、乡企、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地区水利局(水保办)、烟办、乡企局、广播电视局。
联系地区烟草局、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局、毕节烟厂有关工作。
苑荣同志负责农业、畜牧、供销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地区农办(农业综合开发办、扶贫开发办)、农业局(区划办)、农机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供销社。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毕通[2009]38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毕通〔2009〕38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推动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9〕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区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效明显,就业结构调整取得一定进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形成,体制转轨遗留问题也基本解决。
但由于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当前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促进就业任务十分繁重。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国家出台了《就业促进法》。
各县(市、区)要从就业是民生之本的高度,根据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抓好促进就业工作,推动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将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要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就业的工作计划,切实抓好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的工作,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XXXX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本案已于XXXX年XX月XX日经XXXX供水总公司第X届第X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XXXX供水总公司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七二0厂等41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XXXX]8号文件)文件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
为深入贯彻执行十七大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关于XX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毕署办通[XXXX]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各级政府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和XX地区行政公署对职工安置的政策,把职工安置放在关闭破产工作的首要位置。
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鼓励职工自谋职业,拓宽安置渠道和就业门路,使企业职工在法律、政策的指导下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实现再就业,从而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发动群众,群策群力广泛动员职工,认真分析和讲解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的历史背景和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同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治核心与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保障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工安置原则职工安置是企业关闭破产的重点,为切实做好XXXX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操作,平稳推进原则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贵州省、XX地区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2.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期确定具体财务数据。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毕节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毕节地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11]121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1.09.06【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毕节地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21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毕节地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关于调整毕节地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暂行)》(毕署办通〔2005〕18号)和《毕节地区煤炭开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毕署办通〔2005〕147号)实施以来,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工伤保险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针对我区企业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对全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一、基准费率调整(一)一类行业、二类行业费率不变。
(二)三类行业按4%费率缴纳(煤炭开采企业、打砂厂、各类采石场除外)。
(三)非煤矿山、打砂厂按社平工资15%费率缴纳。
(四)煤炭开采企业费率:1、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不含30万吨)以下的,吨煤年缴费4.5元。
2、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含30万吨)以上90万吨(不含90万吨)以下的,吨煤年缴费4元。
3、设计年生产能力90万吨(含90万吨)以上240万吨(不含240万吨)以下的,吨煤年缴费2.5元。
4、设计年生产能力240万吨以上的,吨煤年缴费2.3元。
(五)新建煤炭开采企业在建设期间,没有实际生产量的,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本企业基准费率不变的。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毕署发[2010]13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0.10.20【实施日期】2010.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毕署发〔2010〕13号)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筑牢安全基础,切实提高全区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为全区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安全生产工作基层基础工作得到明显的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有显著的提升。
完成省下达的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继续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降”;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和减少较大事故,坚决遏制绝重特大事故。
到2015年,安全生产相对控制考核指标好于全省平均水平;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根本好转,为毕节试验区强区升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电力、水利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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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署办通[2008]140号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党发…2007‟29号)赋予毕节试验区“超前探索,先行试验、封闭运行、大胆创新”权利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以下简称“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就业,依法依规操作,积极平稳推进,现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界定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进行职工安置时,不分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身份。
企业要在实施政策性破产前,依法对用工进行清理。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职工,纳入职工安置范围。
对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已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列入职工安置的范围。
二、劳动关系处置和社会保险接续(一)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在新的用人单位再就业的,其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自谋职业的,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续接养老保险关系,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应为实施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缴足不得少于两个月的医疗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医疗保险按地、县(市、区)现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破产清算组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对当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规定,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并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至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在企业破产终结前,对符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规定条件的职工,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统一申报办理。
按照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包括税收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等扶持政策。
(三)在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后,利用有效资产重组的企业,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
三、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的确认和计算(一)企业职工属于从其它国有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前后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属于与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非工作调动离开国家机关重新参加工作的,按新参加工作时间计算本企业工作年限;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间与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工龄的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企业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调入国有企业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视同国有企业职工对待,前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二)本企业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即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到次年对应日期的前一月为一周年。
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职工劳动债权的确认和处置(一)破产企业拖欠费用的确认和清算:1、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发放的工资低于其所在地同期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3、企业安排职工内部退养期间,未按内退协议发放的生活费部分;4、未按企业规定支付的职工医药费;5、按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已向职工代扣的公积金及企业按相应比例应缴欠缴的公积金。
(二)与效益挂钩调升的工资,因企业效益下降或无支付能力未予兑现的,不属于拖欠工资;(三)企业实施破产,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在破产终结前按规定清算(职工本人已代企业缴纳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同期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应缴费部分,由企业破产清算组据实清退)。
拖欠职工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的费用,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在企业破产终结前一次性清偿给职工。
五、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和处置(一)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时,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愿选择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分别按地、县(市、区)的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费标准执行。
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每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为标准(本人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执行),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无企业平均工资的,按区内其他破产企业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在破产终结前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本次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职工实行提前退休和过渡性安置的条件(一)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5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45周岁,职工身份以档案记载为准。
以下同)退休的政策。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黔劳社厅发…2006‟2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按规定享受今后国家及省正常调整养老保险金政策。
提前退休人员退休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重新计算。
计算提前退休年龄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二)对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原则上可选择进入托管机构作过渡性安置,待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过渡性安置人员从法院宣告破产的次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比照退休的规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低于企业所在地同期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70%发放。
职工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托管机构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由托管机构从职工生活费中代扣代缴,单位应缴部分所需经费由企业破产清算组按毕署办通…2007‟129号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划拨托管机构。
实行过渡性安置的职工,应与企业破产清算组签订过渡性安置协议。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和政策性破产提前退休政策不能同时适用于政策性破产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同一名职工。
对从事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且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再提前5年(即男45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4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35周岁)进入托管机构作过渡性安置,待其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七、伤(亡)职工有关费用的计算和处置(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不再享受关闭破产企业其他安置政策。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除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纳入退休管理和过渡性安置的工伤职工旧伤(职业病)复发医疗费、经劳动能力鉴定享有的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省和毕署办通…2007‟129号规定计算预留。
八、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安置人员预留的费用计算和处置(一)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计算预留: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费,按法院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或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5年,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含土地)变现资金予以支付,资产(含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其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分年度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前的实际发放额为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工伤(职业病)医疗费及相关补贴、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离退休人员及过渡性安置人员托管期间的其他费用,按毕署办通…2007‟129号和毕署专议…2007‟118号规定计算预留;离休人员单独统筹医药费,原由财政承担部分,经费来源和开支渠道不变。
原由企业承担部分,以本地当年离休人员医疗单独统筹缴费标准为基数,按企业离休实际人数计算10年预留,划拨托管机构管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工伤(职业病)复发医疗费及相关补贴、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离退休人员及过渡性安置人员托管期间的其他费用,移交托管机构托管的,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在企业破产终结前,向托管机构一次性划拨。
九、政策性破产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前,企业及其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同期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补缴。
十、职工安置费用的筹措和管理(一)企业实施破产时,应积极筹措落实资金,确保职工安置需要。
企业现有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同级国有资产重组调剂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基金或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企业实施破产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向托管机构划拨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安置人员预留费用、托管费用等纳入托管专户储存管理。
十一、其他问题的处理(一)政策性破产企业清偿欠缴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核销,在企业破产终结前按程序处理。
(二)企业起草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征求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经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其他形式通过后,按程序报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