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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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辨析与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辨析与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辨析与案例分析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是刑事法庭中常见的两种犯罪形态,它们在犯罪意图和犯罪结果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辨析,并选取了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加深入了解这两种犯罪的特点和应用。

一、故意犯罪的特点与案例分析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结果,但他/她故意为之,即有目的地采取行动。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理解故意犯罪。

案例一:盗窃案某人明知他人家中有贵重物品,故意在深夜潜入对方住宅进行盗窃。

他没有使用暴力或武器,但是他策划周密,成功盗窃了对方的贵重珠宝。

这种情况下,该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因为他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并通过实施盗窃行为达成了他的目的。

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人主动采取行动,明知犯罪的违法性,且心存犯罪意图。

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因此,在故意犯罪中,法律常常会给予较重的制裁。

二、过失犯罪的特点与案例分析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未具备犯罪意图的情况下,由于疏忽、粗心或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违法结果发生。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理解过失犯罪。

案例二:交通肇事案某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由于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前方已红灯亮起,结果与前方车辆发生严重碰撞,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种情况下,该人的犯罪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因为他并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但他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不可预见的交通事故。

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人未预见到犯罪后果的发生,并非故意为之,而是由于疏忽、粗心或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致。

虽然他们对于犯罪结果负有一定的过失,但他们的行为并非故意,因此法律通常对过失犯罪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三、故意与过失的辨析与实际案例分析在实际案件中,故意与过失往往难以辨别,需要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做出判决。

下面我们选取一个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例,来具体分析故意与过失的辨析。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某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明知自己醉酒,但仍然决定上路行驶。

刑法中的过错与过失犯罪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区别

刑法中的过错与过失犯罪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区别

刑法中的过错与过失犯罪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区别在刑法中,对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评定,过错和过失是常见的概念。

过错是指犯罪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而过失则是指犯罪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疏忽、不慎等主观上的过失。

本文将从过错和过失的定义、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区别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过错的定义及特征过错是刑法中最常见的主观故意形式之一,它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态。

过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主观意图。

过错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但依然故意为之。

2. 违法性。

过错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 可预见性。

过错行为人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

二、过失的定义及特征过失是指犯罪人之所以产生犯罪结果,是因为他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致使结果发生。

过失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疏忽或不慎。

过失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疏忽、不慎等主观上的过失。

2. 违反注意义务。

过失行为人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比如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可预见性。

过失行为人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

三、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区别1. 故意和过失的差异。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意图;而过失是指行为人并无犯罪目的,但在实施行为时疏忽不慎导致了犯罪结果。

2. 过错和过失的区别。

过错涵盖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态,而过失只是过错中的一种形式。

3. 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的区别。

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该结果的发生。

而过失程度要求相对较低,行为人只需要具备可预见结果发生的能力,并且未尽到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过错和过失是两种常见的主观故意形式。

过错是指犯罪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而过失则是指犯罪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疏忽、不慎等主观上的过失。

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在要求上存在差异,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有明确的认识和目的,而过失程度要求相对较低,只需要行为人具备可预见结果发生的能力,并未尽到注意义务。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一、案情案例1:被告人胡某,农民。

胡某与本村魏某通奸,达到不可分离的热恋程度。

两人预谋毒害胡某的妻子李某,然后结为夫妻。

某日中午,胡某从地里回家,见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厨房里煮着米饭,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急忙从里屋拿出‚1605‛农药瓶,往饭锅里倒了十来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李某他出去办事,饭做好后先吃别等他。

李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某的儿子(8岁)从外边玩耍回来,嚷着肚子饿,李某便先给儿子盛了一碗饭,儿子吃了几口,便喊肚子疼,一会儿便死了。

案例2:被告人谢某,男,30岁,个体出租汽车司机。

被告人尚某,女,31岁,个体出租汽车乘务员。

被告人郑某,男,29岁,个体出租汽车车主。

1997年11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个体出租的小客车,由沈阳返回抚顺。

乘务员尚某按车主郑某的吩咐,私自将1.1元的票价提为2元。

当尚某向乘客范某(被害人,男,32岁,工人)售票时,范见票价不对,便提出质问,尚某不满地说:‚爱坐就坐,不坐滚下去!‛范某很生气,回骂尚一句,二人遂发生口角。

尚某先动手打了范某一巴掌,范某忍无可忍,与尚某还手厮打起来,扭打中,不慎将车窗玻璃撞碎一块。

司机谢某即将车停下,手持螺丝刀直奔范某;同时,车主郑某手持空酒瓶,与郑某相识的搭车乘客陈某手持照相机三角架也先后向范某围过来。

郑某先动手殴打范某并掐范某的颈部,后经其他乘客劝解放手。

车启动后,郑某多次威胁范某说:‚等到站(抚顺火车站)再好好收拾你‛,并让陈某持三角架站在车门处,以防范某下车走掉。

当车行至沈阳市东陵区检查站时,范某从车窗向检查站工作人员招手呼喊救命,但未引起检查人员注意。

当车行经抚顺李石寨交通检查站时,汽车按规定减速行驶,车上好心的乘客劝范某说:‚趁车速慢,快跳车吧,不然,没你的好!‛范某听此话后即在撞坏玻璃的车窗处,先用双方抓住车窗框,然后将身体悬出窗外,准备跳车,此时,一乘客喊‚跳车了‛,尚某和郑某见状,分别对司机谢某喊:‚快点开,摔死他‛,‚快点开,甭管他‛。

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区别

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区别

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区别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大犯罪类型,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惩治犯罪。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主要区分在于其主观方面不同,即主观恶性不同,掌握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主要是把握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概念。

难点在于理解掌握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以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不同。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A、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根本反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

过失犯罪只有当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存在过失犯罪
C、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

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刑法领域中,犯罪行为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危害后果,但仍然有意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没有直接意图产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造成了相应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进行逐一探讨。

一、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危害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相应的违法行为。

故意犯罪按照刑法的界定可以分为故意侵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不同的罪名和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和犯罪行为都要求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明确的故意,即他们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并且有意实施相应违法行为。

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人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有意实施杀人行为。

这种犯罪意图明确,违法行为预谋而成。

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人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他人受伤,但仍然刻意实施了伤害行为。

二、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时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但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造成了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通常被认为是犯罪人的无心之过,他们并不具备明确的犯罪意图,危害后果往往是因为他们的疏忽、不谨慎等行为造成的。

过失犯罪的界定较为复杂,通常需要根据犯罪人在违法行为中的过失程度来进行判断。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可以分为过失侵权、过失伤害、过失杀人等不同的罪名和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和犯罪行为都要求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造成违法行为,但并没有明确的故意。

例如,在过失杀人罪中,犯罪人并没有明确的意图要杀害他人,但由于粗心大意或不合理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这种犯罪行为属于无心之过,犯罪人并没有故意实施杀人行为。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人在违法行为时的主观意图。

故意犯罪要求犯罪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危害后果,并且有意实施相应的违法行为;而过失犯罪则是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导致的违法行为,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往往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

刑法中的主观恶意认定标准研究

刑法中的主观恶意认定标准研究

刑法中的主观恶意认定标准研究刑法是一个社会治安的重要法律工具,它构建了一个制度化的法律框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而主观恶意认定标准作为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和偶然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观恶意认定标准首先考虑的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即对于其犯罪行为的意图和动机。

在刑法中,通常将主观恶意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违法结果,却铤而走险,有意图地实施违法行为;而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由于粗心大意,无意识地或失误地导致了违法后果的发生。

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恶意的认定是一个复杂、微妙且困难的任务。

法律的适用必须依据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

因为人们的内心思想无法被直接观察到,只能通过推理和推测来进行推定。

在进行主观恶意认定时,法庭通常会采用间接证据,比如犯罪手段、行为方式、前后行为动机等,来推断被告的心理状态。

主观恶意认定标准在刑法实践中不仅涉及到犯罪责任的界定,也与惩罚程度直接相关。

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法律通常给予更重的刑罚;而对于过失犯罪,法律往往采取较轻的惩罚措施。

因此,如何合理准确地认定主观恶意对于公正的刑事审判至关重要。

然而,主观恶意认定标准的模糊性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扰。

有时候,法庭难以确定被告的真实动机,尤其是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

例如,当涉及到多方主观意图的碰撞时,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变得更为困难,因为不同人对同一犯罪行为的解读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文化背景和个人情况等因素也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意图和动机,使得主观恶意的认定更为复杂。

因此,在刑法中的主观恶意认定标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入研究。

一方面,需要审慎权衡被告的心理状态和案件中的证据,避免过于武断地推断主观恶意。

另一方面,需要综合参考各种因素,如社会背景、心理学和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以更加准确和公正地认定主观恶意。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主观恶意认定标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它们在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和违法结果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和违法结果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两者进行比较。

一、故意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有目的地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

构成故意犯罪的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故意,即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的认识并有意为之;客观上具有犯罪的实施行为,即犯罪人进行了确切的犯罪行为。

二、过失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某种违法后果的行为方式。

构成过失犯罪的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过失,即犯罪人在行为过程中没有故意为之,但犯罪人的疏忽大意是不应该存在的;客观上具有过失行为,即犯罪人的过失行为与刑法规定的违法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主观故意区别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违法性认识,并有意为之。

主观故意的存在是故意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而过失犯罪的主观故意相对较弱,犯罪人只是疏忽大意或者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违法性认识。

四、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违法结果区别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人有目的地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并且预期或者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具体的违法结果。

而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人没有故意为之,其疏忽大意或者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了违法结果的发生。

五、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比较分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和违法结果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故意犯罪对主观故意的要求较高,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违法性认识,并有意为之。

而过失犯罪的主观故意相对较弱,犯罪人只是疏忽大意或者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此外,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于违法结果的认定也不同。

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人有目的地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具体的违法结果的发生;而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人的过失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犯罪主观要件中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犯罪主观要件中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试析犯罪主观要件中故意与过失的界限【摘要】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导致了是否成立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所以尽管在有些著作中将主观方面排在四个要件逻辑顺序的最后一位,我们还是应该重视主观方面的内容,以及界定犯罪故意与过失。

【关键词】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一、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性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从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表现中抽象出共同的规律,研究犯罪在主客观方面所具有的法定条件,解决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因而犯罪构成要件无论对立法还是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

足见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

而我就以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的犯罪主观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对于犯罪过失有很多非法学的人并不能完全理解,甚至就连一些法学专业的人也没有完全区分故意与过失,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更容易让我们混淆。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导致了是否成立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所以尽管在有些著作中将主观方面排在四个要件逻辑顺序的最后一位,我们还是应该重视主观方面的内容,以及界定犯罪故意与过失。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其特征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和过失13个疑难问题分析

犯罪故意和过失13个疑难问题分析

(干货)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13个疑难问题刑法第14条、15条、16条规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故意和过失,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但希望发生。

如,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746号案例)其中,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是认识因素,希望发生是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的判断在实践中问题不是太大,主要是认识因素,表现在:1.对行为手段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伤害丙,明确告知乙,只要使丙受伤住院即可。

后,乙驾车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致丙重伤。

此时,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追求丙受伤住院,对乙的行为手段并无限制。

因此,乙采取的手段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行为程度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殴打丙,只是说“去把丙打一顿”。

结果,乙用力过猛,把丙打死了。

此时,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雇佣乙殴打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没问题。

问题是,甲是否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由于甲并未明确“别把人给打死了”,丙的死亡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换言之,雇凶伤害案件中,对于“搞定”、“教训一顿”、“摆平”、“整他一顿”等模糊授意语言,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语言环境下,这种概括性的授意,实际的危害后果完全取决于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状况,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都可能发生,都是因为雇凶者的授意所引起的,均可涵盖在雇凶者的授意范围之内。

因此,除非受雇者的实行行为明显超出雇凶者的授意范围或希望达到的结果的,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如雇凶者在授意时明确要求“不能使用器械,不能打被害人要害部位,不能打死人”,而受雇者持械不计后果,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否则,一般不宜认定实行行为过限。

试比较台湾、香港、澳门及大陆刑法犯罪构成中的故意与过失

试比较台湾、香港、澳门及大陆刑法犯罪构成中的故意与过失

故意与过失作为反映犯罪行为人犯罪时的两种主观心态,体现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各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主观因素方面的重要研究内容。

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刑法秉承大陆法系既德日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而有责性又包括责任能力(如年龄、精神状态等)与责任条件,其中责任条件就主要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故意与过失。

香港刑法受英美刑法影响,认为构成犯罪需要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图两个因素,犯罪意图作为犯罪人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放任、轻率和疏忽。

而大陆刑法虽受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影响颇深,但又接受了前苏联刑法学中大量研究观点。

因此,台、港、澳及大陆四地关于犯罪故意与过失的理论大体上一致,而又各具特色。

一、故意(一)故意的概念台湾《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故意的概念:“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澳门1996《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一、行为时明知事实符合一罪状,而有意使该事实发生者,为故意。

二、行为时明知行为之必然结果系使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发生者亦为故意。

三、明知行为人之后果系可能使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发生,而该行为人行为时系接受该事实之发生者,亦为故意。

”大陆《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

”可见,大陆刑法典也通过故意犯罪的定义来揭示了故意这一主观心态的法律内涵。

香港刑法对故意虽无成文法规定,但从其判例与有关法律中,可以推论出香港刑法中的故意包括故意与放任两种心态。

其中的“故意”相当于大陆刑法中的希望,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

自觉希望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或自觉希望发生某种特定结果;其中的“放任”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自觉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心态。

(二)故意的内容一般来说,故意包括认知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项内容。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别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别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别在刑法中,犯罪行为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法律要件、主体心态和刑事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进行探讨。

一、法律要件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却有意为之;而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他人,未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此,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抱有明知和一定程度的预期;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是客观上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必要的注意和谨慎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

二、主体心态故意犯罪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要求较高,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犯罪意识和强烈的主观目的。

行为人以故意为导向,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违法结果,但仍然坚持犯罪行为。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由于缺乏足够的注意或者预见能力而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一般是疏忽、大意或轻信他人。

三、刑事责任由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主观上的不同,其刑事责任也存在差异。

故意犯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对于其造成的法益损害,应当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而过失犯罪由于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轻信他人导致的行为结果,其过错程度较低,因此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相对较轻。

四、举例说明为了更好地理解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我们以两个示例案件来说明。

示例一:小明持刀将小红杀死。

如果小明是出于对小红的仇恨而杀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这属于故意杀人犯罪。

而如果小明是因为玩闹、不小心扎到小红而导致其死亡,这就是过失杀人犯罪,因为小明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示例二:小张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

如果小张酒后驾驶车辆,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然选择冒险,造成交通事故,这属于故意危险驾驶罪。

而如果小张在驾驶车辆时疏忽大意,没有注意道路情况,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这就是过失交通肇事罪,因为小张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在刑法领域中,犯罪行为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别。

故意犯罪指的是明知故犯,主观上有犯罪意图,并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在违法行为发生时未能预见犯罪结果,但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意图,并主动采取行动实施犯罪的行为。

故意犯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故意犯罪的认定需要准确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主动行为的结果,即犯罪人明知故犯,有意识地实施犯罪行为。

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需要查证相关证据,如行为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词等。

2. 故意犯罪的行为方式故意犯罪的行为方式通常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引导的积极行为,包括主观上的选择、计划和决定等。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犯罪人明知他人财物存在,并采取明确的行为手段进行盗窃,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

3. 犯罪人的知识与能力判断犯罪人是否存在故意犯罪行为需要考虑他的知识与能力。

如果犯罪人具有一定的智力和常识,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结果,但仍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则可以认定其为故意犯罪。

二、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违法行为发生时未能预见犯罪结果,但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过失的存在过失是指犯罪人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未能预见犯罪结果的发生,并由此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行为可能是因为疏忽、粗心大意或缺乏谨慎等原因。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犯罪人未按规定注意交通信号,导致他人伤亡,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2. 过失犯罪的成因过失犯罪通常是由于疏忽或犯罪人的不谨慎行为引起的。

因此,在刑法认定中,需要考虑犯罪人的行为是否达到过失犯罪的要求。

如果犯罪人在特定情况下未能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或警惕,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3. 过失的可预见性判断过失犯罪需要确定犯罪人是否应该预见到犯罪结果的发生。

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追诉时效

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追诉时效

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追诉时效人们常常在讨论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时会遇到一些困惑。

本文将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以及它们在追诉时效方面的差异进行详细解析。

一、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定义及特点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是违法的,但依然故意实施的行为。

故意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人必须具备明确的犯罪意图,即刻意违反法律,故意犯下犯罪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故意抢劫等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不应当错误的情况下,因疏忽、轻率等过失形式犯下的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人在行为过程中缺乏故意,但由于疏忽、轻率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例如,因驾驶过程中疏忽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属于过失犯罪。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1. 主观方面:故意犯罪的主要特点是有明确的犯罪意图,犯罪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是违法的。

而过失犯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人缺乏明确的犯罪意图,不应当错误地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 行为方式:故意犯罪是犯罪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具有积极的犯罪行为特征。

而过失犯罪是在不应当错误的情况下犯下的,具有消极的犯罪行为特征。

3. 犯罪后果:故意犯罪的后果往往是犯罪人所预期的,即犯罪结果与其主观意图相符合。

过失犯罪的后果往往是犯罪人不应当预料到的,即犯罪结果与其主观意图不相符合。

4. 社会责任:故意犯罪由于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其社会责任和罪责要大于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由于是不应当错误导致的,其社会责任和罪责相对较轻。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追诉时效在追诉时效方面,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也存在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的追诉时效为公诉时效的比例是三分之一。

具体来说,故意犯罪的追诉时效,无论是一般案件还是特殊案件,都是一般时效期满后的三分之一。

例如,一般案件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故意犯罪的追诉时效为三年。

过失犯罪的追诉时效则较为灵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的追诉时效可以是公诉时效的三分之一或者全部时效。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刑法中确定某个⼈是否需要对⾃⼰的⾏为承担责任,除了客观上造成的伤害外,还需要对其主观上的⼼态加以考虑。

众所周知,犯罪的主观⼼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那么犯罪故意和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今天,⼩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犯罪故意的种类分别是什么1、直接故意: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已⾏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明知会发⽣某种危害结果、某些犯罪还要求⾏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

2、间接故意:放任。

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两者的认识因素相同。

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明知的可以是⾏为必然发⽣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的危害结果,⽽间接的只能是可能发⽣的危害结果。

4、间接故意的发⽣:⼀是⾏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的意图⽽放任危害结果的发⽣;⼆是⾏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放任另⼀危害结果的发⽣。

故意的认定:1、要将犯罪故意与⼀般⽣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别;2、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的相区别;3、要将总-同与分则的明知相区别;4、要将俣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犯罪过失的种类有哪些1、疏忽⼤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

前提是⾏为⼈能够(应当)预见。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的⼼理状态。

过于⾃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疏忽⼤意是⽆认识的过失。

3、过于⾃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两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

区别:(意志上)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结果的发⽣符合⾏为⼈的意志,过于⾃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结果的发⽣违背了⾏为⼈的意志;(认识上)间的主观上考虑避免结果的发⽣,客观上也没采取的措施;过于⾃信过失则考虑到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判定标准比较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判定标准比较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判定标准比较在刑法中,犯罪行为可以被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仍然有目的地实施的情形。

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缺乏故意,但由于疏忽、不小心等过失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形。

在判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方面的标准故意犯罪的标准是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明知自己正在犯罪,并有意实施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法院会考虑犯罪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是否具备犯罪经验等因素。

而对于过失犯罪,法院会考虑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存在疏忽、不小心等过失,并评估这种过失的程度。

2. 客观方面的标准在判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时,法院还会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

例如,在谋杀案件中,法院会调查凶器的持有方式、使用方法等,以判断犯罪人是否有故意实施凶杀的主观意图。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法院会核实肇事者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是否在适当的速度范围内行驶,以评估其犯罪的过失程度。

3. 结果方面的标准判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还会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

在故意犯罪中,法院会评估犯罪人是否预见并愿意承担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

而对于过失犯罪,法院会研究犯罪人是否应该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犯罪的发生。

需要强调的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态度。

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和过失之间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明确,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进行判定。

总结起来,判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结果因素,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这种判定标准的比较有助于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评价,使刑法司法能够更加公正、公平地实施。

刑法中的过错与过失犯罪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界定

刑法中的过错与过失犯罪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界定

刑法中的过错与过失犯罪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界定刑法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及到了过错与过失犯罪的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界定。

本文将从概念、刑法规定与界定原则、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探讨刑法中过错与过失犯罪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界定问题。

一、概念过错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未达到犯罪主观故意的程度,但仍然具有过错的行为。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行为人由于疏忽、过失等原因,未能预见或者预见但未能防范所导致的后果发生的行为。

过错与过失犯罪的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界定,是对犯罪行为人主观意图和责任程度的界定。

二、刑法规定与界定原则刑法对过错与过失犯罪的主观故意与过失程度的界定进行了规定,并依据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类。

在刑法中,对于故意犯罪,犯罪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并主观上希望或预期实现犯罪目的。

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程度相对较高,通常包括谋求犯罪结果的故意和实施行为的故意两个层次。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就是指犯罪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

然而,对于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不同程度的过失标准。

一般分为过失犯罪和过失致死犯罪两个层次。

对于过失犯罪,犯罪行为人并没有直接的犯罪意图,但存在过错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主观过失程度相对较低,一般要求犯罪行为人在一定情况下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和基本的谨慎考虑,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充分注意和小心,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例如,过失伤害罪的主观过失就是指犯罪行为人在违反安全规定或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未能预见或防范对他人的伤害。

对于过失致死犯罪,则更加严格。

因为过失致死犯罪涉及到生命权的损害,对于犯罪行为人主观过失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刑法规定了严重过失和轻微过失两种情况。

严重过失指犯罪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存在重大的过错,应当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预见能力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防范义务,从而导致了他人的死亡。

轻微过失则相对宽泛,指犯罪行为人未能充分预见或未能注意到他人死亡的可能性。

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学科,关于犯罪的主要问题涉及犯罪事实、犯罪主体及其责任。

在刑法中,对犯罪的分类主要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展开,解析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问题。

一、故意犯罪的定义与特点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具有故意行为的犯罪行为。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却故意为之,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却故意为之。

故意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主观意图:故意犯罪要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意图,即故意为之。

2. 预见性:故意的实现取决于犯罪人的自愿和能动性,即犯罪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3. 直接性: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是直接对人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二、过失犯罪的定义与特点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因过失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预见,并且没有采取应有的注意和谨慎。

过失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对自己行为后果的无预见性:过失行为发生时,犯罪人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犯罪结果的产生。

2. 精神态度的缺陷:犯罪人在行为中缺乏应有的注意和谨慎。

3. 间接性:过失犯罪的犯罪行为并非直接对人或财产进行侵害,而是因犯罪人的疏忽而导致意外发生。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行为主观故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故意犯罪强调了犯罪人有意为之的主观故意,而过失犯罪则是因犯罪人的疏忽造成了意外后果。

其次,从行为结果上看,故意犯罪是直接对人或财产进行侵害的,而过失犯罪则是由于犯罪人的过失导致的意外结果。

此外,在法律责任上,故意犯罪的法律责任更为严重,因为故意犯罪体现了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所以在量刑上会更重。

四、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年龄界限,达到该年龄后才能承担刑法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基于对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的认识和保护。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区别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区别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区别在刑法中,犯罪可以分为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两个主要类别。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态度和行为的结果。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不注意或者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违法行为发生。

而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违法结果,但仍然有意为之。

过失犯罪的特点在于犯罪主体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明知,他们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缺乏预见性。

过失犯罪的责任在于犯罪主体的过失行为,即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

从法律上讲,过失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应该具备过失的程度,即对于可能发生的违法结果应当具备预见性;二是犯罪行为应当是由过错行为引发的,即由于疏忽、不注意或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所引发;三是犯罪结果的发生应当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失行为与犯罪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相比之下,故意犯罪的特点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违法结果,但仍然有意为之。

故意犯罪的责任在于犯罪主体的故意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违法结果,却依然有意为之。

在法律上,故意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应当具备明知的程度,即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违法结果;二是犯罪行为应当是由故意行为引发的,即有意为之。

与过失犯罪相比,故意犯罪更为严重,因为犯罪主体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明知的能力,对于犯罪结果有充分的预见性。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刑罚是有区别的。

通常情况下,过失犯罪的刑罚要轻于故意犯罪的刑罚。

这是因为过失犯罪更多地侧重于犯罪主体的疏忽、不注意或者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程度,而故意犯罪则侧重于犯罪主体的明知与意志行为。

刑法对于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量刑标准有所不同,具体情况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有所差异。

总结起来,刑法中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犯罪主体的态度和行为结果上有所区别。

过失犯罪强调犯罪主体的疏忽、不注意或者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故意犯罪强调犯罪主体的明知与意志行为。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刑法领域,犯罪行为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理解和掌握这些区别对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明确责任和判定罪行的性质至关重要。

一、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性质构成犯罪,并决意实施这一违法行为。

故意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 必须有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但依然决意实施该行为。

这种主观故意是故意犯罪的核心要素。

2. 犯罪行为必须能够带来预期的犯罪结果: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必须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能够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即主观上是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

3. 故意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才能被判定为犯有故意犯罪。

对于那些缺乏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依法可以予以干预教育、强制医疗等措施。

二、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错误地忽略了应有的注意或者预见义务而导致犯罪后果。

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合法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并没有主观上意图犯罪,他们在实施行为时只是出于某种合法的目的,但在行为过程中犯下了过失。

2. 过失犯罪行为的结果是由于疏忽或者轻率:过失犯罪的行为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犯罪后果。

这种疏忽可以是由于精神状态异常、行为过程中的不慎等原因。

3. 过失犯罪的主体可以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虽然过失犯罪是在行为人的疏忽或者轻率下犯下的,但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处理过失犯罪时,通常会考虑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应有的注意义务、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1. 主观故意的有无: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具备主观故意,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则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2. 结果预见的能力: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必须预见到自己行为能够导致一定的犯罪结果,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没有预见这一结果的能力。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为⼈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的主观⼼理态度。

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故意具有两⽅⾯特征;其⼀,在意识因素上,⾏为⼈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在意志因素上,⾏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个⽅⾯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为⼈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间接故意,是指⾏为⼈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种罪过形式。

我国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没有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的发⽣,就谈不上犯罪过失的存在。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处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理态度。

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特征:(1)在意识因素上⾏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2)在意志因素上,⾏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根据罪过内容⽅⾯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意的过失和过于⾃信的过失。

疏忽⼤意的过失,是指⾏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以致发⽣这种结果的主观⼼理态度。

过于⾃信的过失,是指⾏为⼈已经预见到⾃⼰的⾏为可能发⽣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主观⼼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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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关系研究
作者:冯晗笑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3期
摘要: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着重强调犯罪人对于犯罪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二者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有很大的不同。

如何界定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之间的关系事关定罪量刑,因此,学界提出了诸多学说。

本文介绍了对立关系说、一般与特殊关系说、规范层级关系说三种学说,旨在倡导故意与过失的层级关系。

关键词:犯罪故意;犯罪过失;规范层级关系
一、故意与过失概述
(一)故意与过失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使用了“明知”、“希望”、“放任”、“预见”、“疏忽大意”、“轻信”等心理性描述词汇。

[1]可见明确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这两种犯罪主观心态的关系,首先得从基本概念入手分析。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而对此希望或者放任的主观心理态度,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分。

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都是明知;但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主要体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希望与积极追求,间接故意主要体现为对危害结果的放任,不同于希望的地方在于,这种放任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态。

犯罪过失分两种: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情形。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简单来讲,故意强调行为人有意为之,而过失往往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不慎与疏忽,通常认为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小,刑罚处罚比故意犯罪轻。

因此,区分故意与过失涉及定罪量刑,有必要予以明确。

(二)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从认识因素上来看,犯罪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是强调“明知”,即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的明知;而对于犯罪过失来说,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前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已经预见的情形,因此过失情况下,认识程度最至多是预见,预见更倾向于一种模糊的认识,并无“明知”的程度高。

在意志因素方面,犯罪故意持
有的无论是积极追求还是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都可以说故意者对行为所致的危害结果是一种不反对的心理状态;而过失不分情况的都是对结果的反对,主观上并不愿意结果的发生。

从基本概念上,我们很容易区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但是探究故意与过失的关系不能单单从概念上进行横向剖析,还得从刑法体系出发,进一步解读。

二、故意与过失关系的相关学说
12世纪开始,遵循绝对原则的英国法律,开始对犯罪的心理要素进行分析,使得主观心理态度成为刑罚基础。

[2]启蒙运动时期,“无罪过则无责任”的提出,为刑事立法中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奠定了理论基础。

故意与过失关系问题涉及定罪量刑,因此一直以来是学界热议话题,各学说之间分歧也很大。

(一)对立关系说
故意与过失的对立关系说,又被称为全异排斥关系,即故意与过失是互不包含,相互排斥,相互对立。

如果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在排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我们能够明确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被评价为过失犯罪,反之亦然。

故意与过失相互对立,互不包容。

按照对立关系的说法,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则依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那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因此有人提出,过失与故意的性质完全不同,不是故意的减轻形态。

[3]对立关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为学界主流观点,强调的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

从概念的表述上来看,当然可以直观的得出对立关系的结论,但是实际上如果坚持对立关系,在无法查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放纵犯罪的结果。

(二)一般与特殊关系说
故意与过失的一般与特殊关系的提法源于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下,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符合这一条件。

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故意是在有认识的情况下有意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危险,而过失是在行为人欠缺认识的情况下制造法所不容许的危险,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其中过失是一般情形,故意是特殊情形。

同时也有学者提出,故意与过失在一般与特殊关系这个大框架下,统一于“避免可能性”。

另外,日本学者高川加奈子认为,故意与过失的责任本质不同,一个是已经认识到构成要件事实,一个则仅为认识可能性。

所以故意与过失之间存在大小或者阶段关系。

[4]如果以故意与过失都是“制造法不允许风险”的行为为出发点,将两者归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则并未将故意与过失的概念或者本应具有的重要因素涵盖在内,如过失心态中对于“本可避免却未避免结果发生”的处罚。

(三)规范层级关系说
规范层级关系抛开了前面对立关系依据的概念逻辑出发点,转而以规范责任论为基础,提出犯罪故意与过失之间是一种规范的层级关系。

在不法与责任方面,犯罪故意的程度要远远高于犯罪过失,在责任层面来看,故意与过失都是抵触规范的人格态度,这样一来,二者性质是相同的,只是故意是一种积极的,人身危险性更高的反规范人格态度,过失是一种消极的,相对于故意人身危险性较低的反规范人格态度,二者只是程度上的不同,因此可以归于一种层级或者说阶层关系。

在此种关系界定下,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致使另一人死亡,排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虽然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评定为故意杀人罪,但至少根据规范层级关系,至少可以将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认定为过失犯罪,而不至于枉纵犯罪。

“对于那些在罪过方面本身游离于界限之间、证据上存有疑点而并不足以认定故意的案件,只能退回過失的界域之内处断。

”[5]这种观点也是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

总的来说,笔者认为对于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关系的研究,需要平衡刑法的保障功能与刑法谦抑性,而规范层级关系的提出恰好体现了两者的平衡,也成为了目前的主流观点。

不过是否还存在其他形式的犯罪故意、过失关系,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探求的。

参考文献:
[1] 刘崇亮.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界限与竞合——兼对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解读[J].刑事法评论,2010,(27).
[2] 甘雨沛、杨春洗、张文显.犯罪与刑罚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 [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M].韩相敦,译.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
[4] 张明楷.罪过形式的确定[J].法学研究,2006,(3).
[5]冯亚东,叶睿.间接故意不明时的过失推定[J].法学,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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