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实施方案(电子版)汇编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浙卫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6〕 5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机构,省药械采购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精神,我委对《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讨论,并书面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了《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9月27日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备案采购行为,保障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和《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11〕151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政府办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
基本药物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备案采购遵循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的核准原则,分为临时备案采购和长期备案采购,并注明使用医疗机构的等级。
2020年最新各省市第二批国家药品采购相关政策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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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二批国家组织
申报挂网 药品集中采购药品挂网采购有关事宜的 2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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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3
河北
未中选品种价 格调整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关于 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同通用名
药品申报价格的通知(链接失效)
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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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关于
申报挂网
申报挂网 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非中选药品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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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网工作的通知
未中选品种价 格调整
川药招〔2020〕65号关于开展第二批国 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非中选药品
主动降价工作的通知
20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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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挂网
贵州省关于开展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贵 州)中选品种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2/27
2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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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 正式稿
上海市关于本市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 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3/27
√
执行结果
上海市关于本市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 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2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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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结果/医保 上海市关于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
支付标准
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2)
2020/4/10
未中选品种价 格调整
吉林省关于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 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降
价结果的通知
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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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中选品种价 格调整
吉林省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 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降
价结果的通知
20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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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品集中采购市级医疗机构评审专家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姓名 杨勇 刘剑 朱彩凤 陈海平 林玲 黄挺 虞旗旗 徐海滨 周平 楼雅芳 吴琳 胡丽珍 赖瑛 王芳 吴世君 王维 严玲 王初 陈伟英 陈红梅 李静 吴敏 张永华 李艳娟 邓旻 方堃 王孙尧 韩石平 黄进宇 石仕元 周旦阳 徐俭朴 陈建永 李凫坚 徐颖颖 张相彩 张琳 孙妍 解慧敏 杜静 倪坚军 王斌 徐颖 郎玉英 黄巧玲 性别 男 男 女 男 女 男 男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男 女 女 女 职称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护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主管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主任中药师 主管中药师 副主任中药师 副主任中药师 副主任中药师 主任中医师 副主任护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药师 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主管药师 主管药师 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主管药师 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副主任药师 职务 院长 副院长 副院长 科长 科长 科主任 科主任 科副主任 科副主任 科副主任 科副主任 主任 专业代码 B3 B1 A6 D G N B8 B1 V A1 G Q E2 E2 E2 E2 E2 E1 E1 E1 E1 E1 C Q O O G B1 A4 B4 A7 A1 A2 A1 E2 E2 E2 E2 E2 E2 E2 E1 E1 E1 E2
2020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完整篇.doc
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1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09年9月30日,征求意见稿)1 目标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方案。
2 原则2.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2.2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2.3 稳步推进、保障供应的原则。
3 实施对象、组织形式3.1 实施对象:全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参加本次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
3.2 组织形式:本次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和统一平台。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为本次集中采购的经办机构,在中心未正式成立之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暂委托浙江省和杭州市药品联合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采购办)具体经办,各市分别推荐1名市级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协助省市采购办的工作。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是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网站。
4 采购范围和方式4.1 采购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的其他所有药品,纳入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围。
4.2 采购方式:按照《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主要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产生《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中标产品目录),适用于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所有医疗机构。
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文件载明区别定价(原研制、优质优价、单独定价),不符合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条件,但报价达到一定要求的产品(普通大输液产品除外),形成《集中挂网采购入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挂网产品目录)实行挂网限价采购,适用于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所有医疗机构,其中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应通过省统一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浙江)中选结果及供应品种清单
生产企业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选价格 (元)
6.15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0.46
四川省通园制药集团公司
7.96
重庆植恩药业有限公司
15.52
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69
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
13.12
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
19.40
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 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 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绿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 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 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铝碳酸镁咀嚼片
19 美洛昔康片
20 盐酸莫西沙星片
21 盐酸曲美他嗪缓释片
琥珀酸索利那新片 22
琥珀酸索利那新片
他达拉非片 23
他达拉非片
盐酸特拉唑嗪胶囊 24
盐酸特拉唑嗪胶囊
规格包装 0.15g*10粒 0.15g*10粒/板*50板 0.5g*16片 0.5g*24片 7.5mg*10片/板*2板 0.4g*6片 35mg*15片/板*2板 5mg*10片 5mg*10片/板*2板 20mg*5片 20mg*7片/板*2板 1mg*6粒/板*8板 2mg*6粒/板*8板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0年全省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第二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0年全省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浙价医[2010]321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0年全省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第二批)的通知(浙价医〔2010〕32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议标情况,经研究,现将2010年全省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第二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2010年全省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第二批)共计 1443个品种规格(具体详见附表1),适用于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销售政策执行。
二、同时公布的集中采购基本药物品种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集中采购零售价,共计4个品种剂型(具体详见附表2)。
其中集中采购零售价适用于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基层统一采购价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公布的零售价格内降低价格,让利于患者。
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成不得超过差别差率政策规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情况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药品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医疗机构自本通知公布零售价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征求《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征求《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征求《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和省物价局拟定了《关于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馈意见请于2015年5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电子信箱:****************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5月18日关于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药品流通领域、医保支付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的联动,创新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思路(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创新规则公平、过程透明、相互制衡的药品采购方式和医保支付标准,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建立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改革。
政府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网上药品采购交易平台,通过市场机制确定药品价格,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制定药品采购规则,创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建立药品采购新机制、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药品交易监管新机制,调动公立医院作为药品采购主体的积极性,实现政府、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广大群众四方共赢。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浙医保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24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公立医院:现将《浙江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11月3日浙江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为推进全省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和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借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做法,稳步推进省级药品带量采购,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探索完善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采购范围(一)采购药品范围。
从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用药量大、金额比较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的8个品种(详见附件1)组织实施带量采购。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为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确保临床用药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两创”总战略,以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减轻药品费用负担为目标,以建立和完善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一领导。
省政府统一对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行使领导职能,各市政府行使本区域内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
二是坚持统一规则。
统一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方式、采购规则、作价政策等,积极做好药品集中采购与基本药物制度之间的衔接,稳步推进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和其他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
三是坚持统一平台。
省政府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进行。
浙江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
浙江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卫发[2010]18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0.07.23【实施日期】2010.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0〕18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编委办、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省确定39个县(市、区)作为第二批实施地区。
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实施范围与时间(一)实施地区。
杭州市:江干区(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区(含西湖风景名胜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建德市、淳安县;宁波市:余姚市、海曙区、江东区(含高新区)、江北区、镇海区;温州市:瑞安市、乐清市、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湖州市:安吉县;嘉兴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绍兴市: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越城区;舟山市:定海区(含新城)、嵊泗县、岱山县;金华市:婺城区(含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永康市、磐安县;衢州市:常山县;台州市:黄岩区、临海市、温岭市;丽水市:莲都区、云和县、缙云县。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1.23
•【字号】浙卫发[2015]13号
•【施行日期】2015.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
二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发[2015]1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药械采购中心:
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此实施方案根据《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的评审原则、评审方法和控价措施,对有交易记录的历史中标产品进行议价确认,以供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尽快使用新一轮药品集中
采购中标产品,适应分级诊疗实施和“两下沉、双提升”工程深化的需求。
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23日附件: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实施方案。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细则
附件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细则为规范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维护药品集中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中标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 评审原则1.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2 实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的原则。
1.3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1.4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考虑不同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保障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要的原则。
1.5 属于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目录一、二)的区别定价产品,原则上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本细则不再另行说明;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目录二)的统一定价产品,参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有关规定,依据实施方案和本细则确定的项目、标准进行评审(以下简称增补药物评审)。
属于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目录三)的药品,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评审(以下简称其余全品种评审)。
1.6 为满足临床需求,对人血白蛋白、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因子Ⅷ、纤维蛋白原、人破伤风免疫球蛋白、静脉注射用乙肝免疫球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等临床供应紧张的血液制品,确定目录范围,按廉价药品方式采购。
采购中心将视供应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进行动态调整。
2 评审方法2.1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评审分为评标和网上议价阶段,及价格评审阶段两部分。
2.2 所有投标产品按《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分类方法》(附件1)进行分类,相同分类、相同质量层次的投标产品为同一评审单元;但不同分组的为不同评审单元。
2.3 质量层次划分方法2.3.1 增补药物评审不区分质量层次。
其余全品种评审按如下方法划分质量层次:第一层次:专利产品、原研制产品、国家一类新药、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产品。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浙医保联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省级公立医院:自《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印发以来,全省公立医院等机构按要求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落实采购任务,试点扩围实施工作有序推进。
但部分医疗机构为完成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出现对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只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停供非中选药品的简单做法,致使时有患者反映难以买到非中选药品的情况。
为保障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同时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现就进一步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医疗机构要按中选药品购销协议要求,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同时对医院原采购使用的非中选药品,群众有合理用药需求的,各医疗机构也应予以保障,切忌为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出现只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停供非中选药品的简单做法。
二、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有计划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避免出现一个时期内只供中选药品或只供非中选药品的极端现象;要加大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力度,对发现的不良倾向,及时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予以制止。
三、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相关投诉。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宣贯,建立医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处理好群众诉求和合理用药的关系,引导患者优先使用降价后的中选药品;对患者确需的非中选药品,应确保供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31
•【字号】浙政办发[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3.3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郑继伟(副省长)
副组长:
马林云(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敬(省卫生厅厅长)
成员:
姚作汀(省发改委副主任)
王素娥(省经贸委副主任)
施彩华(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
魏跃华(省财政厅副厅长)
朱绍平(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马伟杭(省卫生厅副厅长)
祝贤林(省工商局副局长)
吴宁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柳萍(省物价局副局长)
曹鸣凤(省银监局纪委书记)
蔡新光(省纪委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马伟杭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药品集采规章制度汇编
药品集采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是指具有相近药品需求的多个医疗机构根据共同需求,委托代理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统一采购的活动。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药品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性能。
第四条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审计,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公正、透明。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保障措施和程序,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布。
第二章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组织管理。
第八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及管理经验,从事药品集中采购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过程的内部审计和监督,防止腐败和浪费行为。
第三章药品集中采购的流程管理第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采购流程和规范,明确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及时间节点。
第十三条药品集中采购流程应包括需求征集、资格审核、投标评审、成交公告、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四条药品集中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有机会参与竞争。
第十五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要求、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及评审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机制,对参与招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药品小单元竞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药品小单元竞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浙医保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药品小单元竞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26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药品小单元竞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药品小单元竞价暂行办法为完善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实现竞争性更新,根据《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竞价范围省药械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线交易药品中,同品规、同剂型或同适应症且同给药途径下供货企业较多或者价格差异较大的品种(以下简称竞价品种),其中带量采购品种、普通大输液、谈判药品、低价药品、供应紧张药品暂不列入。
二、竞价分组同竞价品种分成两组,一组为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视同通过)仿制药,另一组为其他药品。
三、方式方法根据平台在线交易情况,必要时经专家论证,确定竞价品种,视情采取周期内竞价或开放式竞价的方式进行。
周期内竞价每半年或每年开展一次,开放式竞价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一)周期内竞价。
参加周期内竞价的,必须为平台上已在线交易药品。
视情选择平台内企业数量4个及以上、价格差距大的品种,先计算周期内每个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然后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换算出同一分组下每个产品的竞价价格,从高到低排序,企业数量为4-6家的,价格最高企业的产品退出;企业数量为7-9家的,价格高的前2家企业的产品退出;企业数量为10-12家的,价格高的前3家企业的产品退出;企业数量为13-15家的,价格高的前4家企业的产品退出;企业数量为16家及以上的,价格高的前5家企业的产品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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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4 年药品集中采购
(第二批)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42 号)、原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11 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11]151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在认真落实2014 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做好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及原则
(一)目标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在保障药品质量和
供应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药品价格,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性价比适宜的药品。
(二)工作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
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左右联动;满足需求、保障供应。
二、实施范围和组织形式
(一)实施范围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其它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形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必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中标结果。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组织形式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
统一平台。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全省唯一的采购经办机构,代表我省所有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网址h tt p://www.z j yx c g.c n)(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是全省唯一负责发布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信息的平台。
三、采购范围和方式
(一)采购范围
1.目前在省采购平台集中采购在线交易的产品,但不包括《浙江省2014 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采购目录》中同通用名药品及备案采购药品。
2.以上范围内原为我省廉价药系统的在线交易产品,暂按原采购方式采购。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纳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采购使用。
(二)采购方式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
的基础上,采取交
易价格确认的方式,公开招标。
(三)其它
1.采购周期:暂定1 年,必要时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可延期。
本次中标结果执行至下一轮中标结果执行时废止。
2.中标企业必须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中标产品及时足量供应。
四、集中采购产品目录
本次集中采购的药品为采购平台上2013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期间有配送记录的产品(含低价药品),不包括第一批集中采购中相同通用名的产品。
具体采购目录详见采购公告。
上述期间无配送记录的产品将暂停交易。
五、投标企业及其产品的确认
(一)采购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发布采购公告。
(二)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投标的主体(即投标企业)为原中标的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
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等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
代理商为证照齐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商作为投标企业的,还需出具生产企业的授权代理协议。
(三)在线交易产品视同为通过资质审查,中标后将结合我省药品基础库信息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取消中标资格。
七、产品价格确认
本次集中采购采用价格确认的方式进行。
(一)产品确认价格为投标企业该产品的实际供货价格,其中包含配送企业的配送费用。
价格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投标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价格确认工作,不同意按参考价供货的产品,企业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采购中心将视情排查梳理。
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按参考价供货。
同意以参考价供货企业的产品列入拟中标范围, 不同意的产品暂停在线交易资格。
八、参考价的计算以省采购平台中在线交易的价格下
降10%为参考价Ⅰ。
其中属于中药注射剂或抗菌药物
的,在参考价Ⅰ的基础
上下降5%为参考价;属于我省公布的2013 年配送金额前200位的品种,在参考价Ⅰ的基础上,前50 位的降5%,51-100 位的降4%,101-150位的降3%,151-200位的降2%。
同时符合上述2 种情形的降幅累加计算。
中药注射剂: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 的产品,同通用名同剂型批准文号既有国药准字Z 又有其它分类的,参照医保目录分类认定。
九、中标结果的公布
(一)拟中标目录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核后,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采购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 天。
(二)公示无异议的,拟中标目录即为中标目录。
(三)由省人社厅等通过竞争性谈判,纳入浙江省大病医保保险范围内的产品,符合资质要求的视同为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直接纳入中标目录。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专家对中标结果进行评估,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十、配送的管理
中标药品暂以原配送关系在线交易,设两个月的过渡期。
过渡期结束后,需通过采购平台重新确立配送关系。
(一)配送企业自愿报名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工作,资质审查合格的,经公示确认后公布。
鼓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
2014 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已报名企业无需
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二)以市为单位划分配送区域。
每个中标产品,不设定配送企业数量。
配送企业报名时需申报本企业的配送区域。
(三)中标企业要对每个中标产品制定配送方案。
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通过采购平台确定中标产品的配送关系。
(四)中标企业及其委托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要。
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 小时,一般药品24 小时内送到(特殊情况时不超过48 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应在6 个月以上。
(五)药品配送费用由中标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自行协商、结算。
中标价格已包含配送费。
山区、海岛的药品配送费可高于一般区域2%—3%。
十一、签订购销合同
(一)采购中心代表全省所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直接签订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视为总合同。
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上,分批交易的订单是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视为分合同。
(二)采购中心向所有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所有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四)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应载明采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中标药品的采购
(一)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供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标结果。
(二)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采购平台采购中标产品。
(三)自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开始执行之日起,原中标结果自行废止,各医疗机构执行新的中标结果。
十三、付款方式
按照合同要求,医疗机构收到药品后进行到货验收确认,出具签收单。
从到货确认签收之日起,在60 天之内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药品款。
十四、其它
(一)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外省市(广东、福建和军区除外)药品集中采购的中标价格,对我省中标产品的交易价格每半年进行梳理,实行价格联动。
具体价格梳理方法
为:已在采购平台交易的产品,当外省(市、区)有更低的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公布时,生产企业应主动向采购中心申报,以新的中标价格作为实际交易价格,及时足量供应我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如生产企业未主动申报,而被其它企业举报或被采购中心梳理查实的,取消该产品交易资格。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比例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三)投标企业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串标、围标、蓄意抬高价格或以低于药品成本价格恶意竞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假劣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等,按有关规定纳入不良记录,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全省的中标资格。
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并中止原签订的购销合同。
(四)中标产品合同履行、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等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的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