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
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贷业务发展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一定的发展规模,在集镇、城区等从事商贸物流行业的个体工商经营者。在乡村从事小百杂货经营的小门店,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办法办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造册、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
2、资信状况良好,无逃废债务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3、从事商贸交易、配货运输或其它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4、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个人结算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监督,能够如实向借款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活动情况,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信用社入股社员。
第四条评定信用商户信用等级标准
1、打分标准。为严格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可根据不同
行业参照下列内容制度信用商户评定打分标准。
①商户资产情况;
②负债比例情况;
③自筹流动资金占比情况;
④应收帐款归社率情况;
⑤存贷周转情况;
⑥销售收入;
⑦利润率;
⑧商户经营者资信状况。
以上八项每个小项满分为10分,总分为80分。
2、信用商户的等级确定:
经综合评定,得分在70—80 分的可划为一级信用商户;得分在60—69分的可划为二级信用商户;得分在50—59分的可划为三级信用商户;得分低于50分的不评级、不享受信用商户的优惠。
个体户首贷转贷情况、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优化
个体户首贷转贷情况、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优化
个体户首贷转贷情况是指个体户在初次贷款后将贷款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或再次贷款的情况。这种行为对个体户的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都会产生影响。
在信用评价方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常会考虑个体户的贷款记录和还款能力来评估其信用。如果个体户多次发生首贷转贷情况,会被视为不良信用行为,可能导致个体户的信用评级下降。
为优化授信管理,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贷前调查:银行在批准个体户贷款之前,应加强对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调查,确保贷款用于合法用途。
2. 强化风险提示和教育: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供风险提示和教育培训,帮助个体户了解贷款的合理用途,防止首贷转贷情况发生。
3. 建立监控和报警机制: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监控机制,及时发现个体户的首贷转贷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暂停贷款额度或采取法律手段。
4. 加强行业合作:金融机构可以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防范首贷转贷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的授信管理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来制定,并遵循信贷合规原则。
1-0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合作银行〕
个体工商户贷款治理方法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的效劳领域,提高效劳水平,不断满足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业主的信贷需求,依据《〔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贷治理根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个体工商户的信誉、资产、经营收入和担保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淌资金和消费需
要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掌握、周转使用”的治理方式。对于在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场或其他产业集聚地,农村信用社应对个体工商户开展集中授信。
第六条办理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的根本程序为:农村信用社对专业市场进展集中摸底→有资金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提出授信额度意见→成员行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治理。对在授信期限内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操
作程序直接从贷款发放环节开头。
其次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对象主要为: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工商户、合伙经营的工
商户。对信用度高、有进展潜力,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
第八条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
信用记录;
〔二〕持有辖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有
个体工商户贷款认定标准
个体工商户贷款认定标准
个体工商户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年龄符合要求、信用良好、营收稳定、合法经营、提供担保、贷款用途明确,具体来看就是:
1、年龄符合要求
借款人需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大陆居民,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机构不同,规定也会不同,一般来说,要求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
2、信用良好
办理个体工商户贷款时,贷款机构会根据借款人的征信报告来评估信用风险。若想顺利通过贷款,良好的信用记录是前提。这就要求个人征信报告上不能存在逾期还款、欠税、诉讼等不良记录,否则会导致借款失败。
3、营收稳定
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时,贷款机构会重点关注店铺的营收情况,只有在确定借款人营收稳定,能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才会愿意发放贷款。一般来说,借款人需要提供近半年或一年的银行流水、纳税凭证等材料,以此证明其经营状况和收入水平。
4、合法经营
借款人经营的项目需合法合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证件齐全,能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证件。
5、提供担保
按照规定,借款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式,以此来保障贷款机构的资金安全。担保方式可以是信用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抵押担保,或者是保证担保,具体以贷款产品的不同和贷款机构的规定为准。如果是采用抵押/质押担保,则要求担保物产权清晰、价值高、且能入市流通。如果是采用保证担保,则要求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
6、贷款用途明确
借款人的贷款用途需明确,且符合贷款机构的规定。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贷款的资金可用于购置或者更新经营设备、经营场所装修、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流动资金周转等,不能将贷款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者违法活动,否则一旦被发现,贷款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资金。
征信管理与授信限额规定
征信管理与授信限额规定
1. 征信管理的定义与目的
征信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收集、整理、记录、查询和使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其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准确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从而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并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2. 征信管理的对象
征信管理的对象包括个人和企业两类。
2.1 个人征信管理
个人征信管理主要针对个人借贷行为的记录和评估。金融机构会收集个人的基本信息、贷款记录、还款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并综合评估个人的信用状况。个人征信报告是金融机构评估个人信用风险的主要依据,也是个人申请贷款或申请信用卡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2.2 企业征信管理
企业征信管理主要针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估。金融机构会收集企业的基本信息、贷款记录、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并综合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企业征信报告则是金融机构评估企业信用风险的主要依据,也是企业申请贷款或申请相关融资业务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3. 授信限额规定
授信限额是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设定的最大借款金额。授信限额规定旨在确保金融机构授信的合理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3.1 个人授信限额规定
个人授信限额根据个人的信用评估结果而定,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个人征信报告中的个人收入、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综合评估个人的信用状况。
根据个人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额度,评级较高的个人可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
个人授信限额通常与个人收入和还款能力挂钩,以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3.2 企业授信限额规定
企业授信限额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而定,具体规定如下: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较好地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地县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评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为基础,以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为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贷款人是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行)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营业机构。借款人是指经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等级,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商品短期流动周转和短期生产所需资金。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及其所属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
第六条贷款对象: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的个体经营户。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基本条件为: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
(二)必备条件:
1.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2.提供经贷款人审查认可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3.未能提供前述两项担保,但借款人经贷款人审查能够成立联保小组的。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引言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常常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需要通过贷款来解决资金需求。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制定和实施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贷款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持有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 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并符合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要求; 4. 具备还款能力,能够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
二、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
三、贷款利率
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根据市场利率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浮动调整。金融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地向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利率信息,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还款方式
个体工商户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或灵活还款等方式,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来确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五、逾期还款处理
个体工商户若发生逾期还款情况,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逾期还款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严重逾期还款的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有权采取追索贷款、向征信机构报告等措施。
个体工商户章程(贷款用)
个体工商户章程(贷款用)
第一篇:个体工商户章程(贷款用)
章
程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XXXXXXX配餐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经营,适用《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X市工商管理局。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出资人XXX,出资资金:XXXXX元(XXXXX人民币)。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XXXXX;
(二)XXXXX;
(三)XXXXX;
第九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可用于出资者分红。
第十一条本单位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出资人决定终止。
第十五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1. 引言
在金融领域中,个人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个人贷款的授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对个人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等环节,保障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人的权益,促进个人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对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2. 授信审批
个人贷款的授信审批是指金融机构对个人申请贷款的资质和信用进行评估和审核。在授信审批阶段,金融机构需要进行严格的资料核查、身份验证和信用评估,以确保个人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个人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信用状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个人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条件。
3. 贷款发放
个人贷款的发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授信审批结果,向个人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阶段需要向个人借款人提供完整的贷款合同,包括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相
关条款。个人借款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签署贷款合同,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4. 贷款管理
个人贷款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已发放贷款的监督、催收和风险管控等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做好贷款账户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及时跟踪和核查个人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包括方式、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以保障贷款本息的回收。
5. 风险控制
个人贷款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严格的贷款审批标准,确保贷款发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个人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工作,避免向信用状况较差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防范贷款违约风险。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澄城县农村信用社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农村进城人员务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决其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支持城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区信用社信贷业务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商户),是指经工商部门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固定的商城、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从事商业物流等行业的个体工商经营者。农村信用社依据个体工商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工商个体经营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商户经营的流动资金;购置生活用品、改善居住条件、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其他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信用商户、
优良信用商户、一般信用商户。具体评定以户为单位,结合个人社会信誉、经营管理能力,信用社借款偿还记录及经济状况评定,并签发信用商户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资信等级评定机构
一、县联社成立资信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由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和业务、财会、审计、监保等部门负责人8人组成,负责全县信用商户的等级评定工作,解决纠正基层信用社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信用社资信评定小组由信用社主任、座班主任或主管会计、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社员代表、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信贷员五至七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1-0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合作银行)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的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业主的信贷需求,根据《(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个体工商户的信誉、资产、经营收入和担保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和消费需要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对于在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场或其他产业集聚地,农村信用社应对个体工商户开展集中授信。
第六条办理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为:农村信用社对专业市场进行集中摸底→有资金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提出授信额度意见→成员行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对在授信期限内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操
作程序直接从贷款发放环节开始。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对象主要为: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工商户、合伙经营的工商户。对信用度高、有发展潜力,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
第八条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二)持有辖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
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
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
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
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
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
行建档、评级、授信。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
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只限在xx 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
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进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治理,按照《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治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通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操纵,严格治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用社按照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并引入市场治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畴内
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XX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
(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国家对个体户的贷款政策
国家对个体户的贷款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担保方式:与传统企业相比,个体户普遍缺少完善的信贷记录和担保能力。因此,国家银行在个体户贷款担保方式上相对灵活,通常采用抵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方式,降低贷款的风险。
2.利率优惠:为了支持个体户的创业和发展,国家银行对个体户贷款提供一定的利率优惠,通常比普通贷款利率低。
3.小额贷款:国家银行也支持个体户申请小额贷款,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灵活地满足个体户的融资需求。
4.贷款审批时间:为了加速个体户贷款的审批过程,国家银行采用高效的审批机制,通常贷款金额较小的个体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体户创业成功后可能面临住房问题。为此,国家银行也支持个体户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等融资,帮助个体户解决住房问题。
总之,国家为了支持个体户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贷款优惠
政策,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贷款渠道。此外,还有一些省、市在营商环境优化中也出台了一些针对个体户的贷款优惠政策,可以根据自己所在的城市了解相关政策。
除了国家银行的贷款政策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政策也对个体户的融资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例如:
1.创业担保贷款:各地政府通常会设立创业担保贷款,为创业者提供一定的担保和贷款。个体户可以通过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等方式获得担保贷款支持。
2.创业创新基金:为了促进创业创新,国家和各地政府通常会设立创业创新基金,为创业者提供一定的投资和贷款支持。
3.众筹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众筹平台逐渐成为个体户融资的另一种方式。个体户可以通过众筹平台发起众筹活动,得到广大支持者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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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
信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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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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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信用等级评定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领取了有关证照,且借款人与营业执照负责人应当一致。
2、属当地居住户,具有xx市常住居民户口,在当地拥有住房及固定的经营场所。
3、借款人品行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任何债务纠纷以及为他人顶名贷款或担保贷款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等记录。
4、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技能,经营有效益,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借款人经信用社信用评定,具备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
6、在贷款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7、愿意接受信用社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授信申请及受理
第十二条授信申请。
满足信用社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需要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应首先向所在地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借款人书面申请应包含:借款人名称、户口所在地、经营项目、申请借款用途、申请金额、还款来源,还款期限等项目。
第十三条授信申请受理。
借款人的授信申请由信用社负责人确定是否受理,对要受理的授信申请,信用社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下同)必须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借款人提供的一切情况要实地调查核实。已建立客户经济档案的要核对档案登记资料与当前客户情况是否一致,如客户情况出现变化的,信贷人员必须对客户经济档案登记的内容进行调整记录。
信用社负责人对借款人提出的授信申请未予通过的,由信贷人员将结果通知借款人。
对同意受理借款人授信申请的,信用社信贷人员及时通知客户正式填写《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申请书》,并由借款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包括:近期合同,进、销凭证,纳税单等。
4、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必须如实提供本人信用状况。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情况以及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负债情况、银行负债情况、与借款有关的其他情况。
6、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
7、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客户授信调查与档案建立
第十四条信用社信贷人员要负责对个体工商户授信的调查。信贷人员应核实借款人以下情况:
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收入、盈利水平、是否具有本地常住或固定的住所,是否遵纪守法及诚实守信,有否未偿还的银行债务及其它债务,有无隐瞒事实套取贷款行为,是否为本社存款客户以及在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信用状况,客户的负债情况、银行负债等与提供的是否一致。客户当前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
第十五条信用社要分户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严格使用保管。对于客户信用档案中有关客户个人的非公开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或客户本人书面同意公布外,信用社任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对于客户建档内容的确定,由各信用社可根据不同市场情况进行修订,但至少应包含以下一些内容:
1、客户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2、是否本地户口;
3、客户营业执照号码和负责人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