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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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

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2848-1-1.html2848-1-1.html2848-1-1.html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

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贷业务发展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一定的发展规模,在集镇、城区等从事商贸物流行业的个体工商经营者。

在乡村从事小百杂货经营的小门店,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办法办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造册、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2、资信状况良好,无逃废债务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3、从事商贸交易、配货运输或其它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4、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个人结算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监督,能够如实向借款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活动情况,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信用社入股社员。

第四条评定信用商户信用等级标准1、打分标准。

为严格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可根据不同行业参照下列内容制度信用商户评定打分标准。

①商户资产情况;②负债比例情况;③自筹流动资金占比情况;④应收帐款归社率情况;⑤存贷周转情况;⑥销售收入;⑦利润率;⑧商户经营者资信状况。

以上八项每个小项满分为10分,总分为80分。

2、信用商户的等级确定:经综合评定,得分在70—80 分的可划为一级信用商户;得分在60—69分的可划为二级信用商户;得分在50—59分的可划为三级信用商户;得分低于50分的不评级、不享受信用商户的优惠。

第五条信用社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对不同的信用等级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一级信用商户贷款余额最高掌握在8万元以内;二级信用商户贷款余额最高掌握在5万元以内;三级信用商户贷款余额最高掌握在3万元以内。

第六条信用商户的评定程序1、建立组织机构;2、现场调查;3、提出初评意见;4、在商贸市场等场所内张榜公示;5、评定小组评定;6、签订合同、授信额度、核发信用贷款证。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doc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信用社(银行)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证及其管理。

第三条贷款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风险控制原则: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风险。

服务便利原则:为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透明公正原则:确保贷款证发放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贷款证的定义和功能第四条贷款证是指本信用社(银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颁发的,用于证明其信用状况和贷款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贷款证的功能包括:证明持证人的信用状况。

作为申请贷款的资格证明。

记录持证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信息。

第三章贷款证的申请与发放第六条农户、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证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提供必要的担保或保证。

第七条贷款证的申请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

审核批准。

发放贷款证。

第四章贷款证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持证人使用贷款证申请贷款时,应遵守本信用社(银行)的贷款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贷款证的管理包括:贷款证的登记和存档。

定期对持证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贷款证的挂失、补发和注销。

第五章贷款证的风险控制第十条贷款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严格的资信调查和评估。

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合理设定。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的科学制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贷款证使用规定的持证人,本信用社(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暂停或取消贷款资格。

收回贷款或提前终止贷款合同。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六章贷款证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本信用社(银行)应建立贷款证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贷款证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个体户首贷转贷情况、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优化

个体户首贷转贷情况、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优化

个体户首贷转贷情况、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优化
个体户首贷转贷情况是指个体户在初次贷款后将贷款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或再次贷款的情况。

这种行为对个体户的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都会产生影响。

在信用评价方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常会考虑个体户的贷款记录和还款能力来评估其信用。

如果个体户多次发生首贷转贷情况,会被视为不良信用行为,可能导致个体户的信用评级下降。

为优化授信管理,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贷前调查:银行在批准个体户贷款之前,应加强对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调查,确保贷款用于合法用途。

2. 强化风险提示和教育: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供风险提示和教育培训,帮助个体户了解贷款的合理用途,防止首贷转贷情况发生。

3. 建立监控和报警机制: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监控机制,及时发现个体户的首贷转贷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暂停贷款额度或采取法律手段。

4. 加强行业合作:金融机构可以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防范首贷转贷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具体的授信管理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来制定,并遵循信贷合规原则。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较好地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地县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评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为基础,以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为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

贷款人是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行)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营业机构。

借款人是指经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等级,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商品短期流动周转和短期生产所需资金。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及其所属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第六条贷款对象: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的个体经营户。

第七条贷款条件(一)基本条件为: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二)必备条件:1.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2.提供经贷款人审查认可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3.未能提供前述两项担保,但借款人经贷款人审查能够成立联保小组的。

第八条贷款方式。

对符合贷款对象的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含联保)两种贷款方式,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三章信用评级与授信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

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定(评分标准见附表):优秀:信用等级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与内部控制,维护安图县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责任关系。

按照实行统一核算的时间进行划线管理。

划线之前的贷款由原来的调查人、经办人、审批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划线之后的贷款按照以下的授权、授信规定执行,以分清责任。

第三条实行分类授权管理。

根据基层社经营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质量划分五个等级,不同的等级分别授予不同的信贷权力。

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四条对信贷管理一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20万元,授信程度为一级社。

第五条对信贷管理二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5万元,授信程度为二级社。

第六条对信贷管理三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3万元,授信程度为三级社。

第七条对信贷管理四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2万元,授信程度为四级社。

第八条对信贷管理五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1万元,授信程度为五级社。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的授权、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

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一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三)授权范围;(四)授权期限;(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

第十二条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信人全称;(二)受信人全称;(三)授信的类别及期限;(四)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

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基层社及营业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

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评级授信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评级授信办法模版

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级授信方式第三章评级标准第四章授信标准第五章评级授信流程第六章授信后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水平,规范个人客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客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个人客户评级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客户,主要包括农户、商户、城镇居民、企业合伙人、其他自然人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评级是指农村信用社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标准,以定性分析为主,结合定量分析,根据一定时期内个人客户家庭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偿债能力和贡献度等因素,对其信用状况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辖内个人客户的信用评级结果,结合资金需求、生产周期等情况,确定个人客户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在授信有效期内,进行集中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客户评级授信业务应遵循严格标准、主动评级、先授后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评级授信方式第八条评级方式。

个人客户评级包括集中评级和随时评级。

(一)集中评级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客户为中心,主动营销、上门服务,全面收集个人客户信贷基础信息资料,集中开展的评级工作。

(二)随时评级是指未参与集中评级的个人客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评级授信申请,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后,开展的评级工作。

第九条授信方式,个人客户授信包括基础授信和特别授信。

(一)基础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以个人客户信用评级结果为依据,结合个人客户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

信用社(银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信用社(银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巩固和拓展信贷优良客户,优化和培植社会信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和微型企业客户。

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是指除办理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客户;微型企业是指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评定指标及标准,以借款人或其主要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品行状况、信用记录、与经营行社的合作情况作为依据,并综合参考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的收入和资本增长情况、所属行业状况等,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要求,如实反映测评对象的信用情况。

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客户准入和退出、信贷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第六条法人行社审贷委员会负责开展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检查指导等。

第七条审贷委员会下设客户信用评级办公室(以下简称:评级办公室),评级办公室可设在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客户测评表收集、审核和级别认定,并建立客户基本信息档案。

第八条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必须是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种植业、养殖业、加工运输业等专业大户,贷款金额在10 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人民币;微型企业客户必须是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上不超过100万元(含)人民币。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个体私营经济户发展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规范个体私营经济户信贷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系指在本辖区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贷款证(以下简称贷款证)是以个私户自愿申请为前提,信用等级评定为依据,签订合作协议为条件,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颁发并凭以获取贷款的资信证明。

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以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评审,由信用社按属地管理原则颁发。

第四条颁发贷款证坚持“信用评定、限额控制、周转使用、一年一定(审)”的原则。

第二章颁证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辖区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一)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基本条件。

(二)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规定,市场前景好,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年龄在22—60周岁以内。

(三)在辖区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独立的可供自己支配的不动产,已取得信用社社员资格、工商联(商会)会员资格或个体协会会员资格。

(四)在所辖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个人账户,并承诺与信用社保持长期的信用往来关系。

(五)道德品行和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

(六)资产负债率和销售收入归社率达到规定比率。

(七)愿意接受信用社信贷、结算监督,按规定及时向信用社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八)信用社认为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颁证程序第六条提出颁证申请。

符合领取贷款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领贷款证时,应向所辖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第五条所列相关资料复印件,填写《个体私营经济户信用贷款证申领登记表》,建立信贷关系。

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完整。

第七条建立信用档案。

信用社信贷人员对申请颁证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逐户调查摸底。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工作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贷款授权、授信行为,促进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权是指农村信用社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农村信用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信用社、信贷员的贷款发放权限的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是指各级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信贷员在上级联社、信用社的授权内,行使贷款审批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根据XXX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只开展表内的贷款和贴现业务。

凡开办新的授信业务必须经市联社批准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借款人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农村信用社、信贷员的授权和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各农村信用社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客户进行授信。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要建立对各级信用联社、信用社、信贷员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体系考核情况,及时调整贷款授权、授信额度。

第七条贷款授权、授信工作应按照《X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XXX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农村信用联社应结合所辖的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在本联社的权限内建立条例自身实际的贷款授权、授信制度。

第二章授权第九条贷款授权工作以逐级签订授权书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贷款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三、授权范围;四、授权期限;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贷款授权书》的贷款授权额度执行,凡超权限贷款必须按《实施细则》的规定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各级联社应调整以至撤销授权: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二、受权人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五、其他上级联社认为必要的情况。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的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业主的信贷需求,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客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个体工商户的信誉、资产、经营收入和担保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和消费需要的贷款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对于在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场或其他产业集聚地,农村信用社应对个体工商户开展集中授信第六条办理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为:农村信用社对专业市场进行集中摸底→有资金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提出授信额度意见→成员行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对在授信期限内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程序直接从贷款发放环节开始1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对象主要为: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工商户、合伙经营的工商户对信用度高、有发展潜力,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第八条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持有辖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监督;有固定或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实行自负盈亏,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能提供有效担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贷款用途主要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或合法的生活消费,使用范围包括商贸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旅游等行业第十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授信期限一般为2年,2单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一条贷款利率贷款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利率浮动权限内实行差别利率对于销售资金回笼率达一定比例的可实行利率优惠,由成员行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授信额度贷款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个体工商户家庭年纯收入的3倍以内或家庭净资产的1/3以内,对能提供有效抵押的,可适当放宽比例第十三条贷款可采取信用、保证、信用共同体、联保互保、抵押等几种贷款方式,具体按《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在本行业经营情况较好、与信用社有1年以上的信贷业务往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以采用商铺承租权质押+保证担保、日均存款倍数+保证担保、市场开办方抵押+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三条每年应安排前台客户经理对辖内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专业市场开展摸底工作,了解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集中进行调查、评审授信第二十四条申请与受理个体工商户需要借款时,应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前台客户经理负责受理,与客户进行面谈,初步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指导客户填写省联社统一制式的3《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个人有效证件;工商部门颁发、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特殊行业许可证等;营业场所自购或租赁情况;客户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等;担保有关资料;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受理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承担调查职责,调查人员必须2名以上,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产业、从业经历等;客户借款用途,包括客户资金需求量总量、客户自筹资金总量、比例及落实到位等情况客户资产、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分析、逻辑判断客户的净资产情况客户收入、支出情况,包括项目销售收入、支出预测、利润预测,客户上年度家庭总收入、总支出、纯收入等,分析判断客户的第一还款能力是否充足客户信用状况,包括客户的道德品质、信用情况、还款意愿等客户的担保情况,调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或调查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判断抵押物是否足值4走访专业市场、商会等,征求工商部门意见,了解他们对客户的评价贷款的综合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前台客户经理应同时收集相关信贷资料,调查结束后,应出具《贷款调查表》或《贷前调查报告》,明确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调查结论,同时将调查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四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二十七条授信评审中心是贷款的审查部门对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2名以上,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的审查,包括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齐全性和有效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分析、判断客户的家庭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是否合理,是否有能力承担贷款风险客户主营产业的收入、支出及利润预测是否合理,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来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分析担保人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抵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判断贷款是否符合监管比例分析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是否合理5贷款的综合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分析尽职调查情况,包括调查程序的合规性、调查意见的明确性等,市场方、工商部门未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出具《贷款审查表》或《贷款审查报告》,明确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审查结论,同时将审查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二十八条贷款审议、审批由成员行社信贷审批委员会进行审议、审批,审议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利率政策;贷款综合效益;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需审议的其他内容对于单个专业市场等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市场为单位进行批量审议、审批第五章合同签订第二十九条中台客户经理负责《个人借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的初拟,经授信评审中心审核通过后,正式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并交有权人签字、加盖公章第三十条合同签订后,对于抵押贷款,前台客户经理应会同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有关抵押或质押登记,领取他项权证,并将他项权证或质押物交由成员行社授信评审中心集中保管第六章发放与支付第三十一条应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对贷款资金进行6支付,支付时应按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应提交用信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后,交授信评审中心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授信评审中心审核贷款风险管控措施是否落实、担保手续是否完善、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审核通过后,开通贷款发放权限第三十四条经办柜员审核有关手续后,打印借款借据,将资金转入客户账户符合自主支付规定的,由客户自主支付;符合受托支付的,根据交易合同或协议,转入交易对手账户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并由专人保管第三十六条前台客户经理应根据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监督借款人按时交息,到期还本第三十七条前台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此后应按以下频率向客户及工商部门了解客户经营现状、客户所处行业发展情况、担保情况等信息,做好贷后检查: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的半年检查一次,必要时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应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将贷后检查收集和形成的材料移交档案保管员,入档保管第三十八条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7。

信用社(银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信用社(银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巩固和拓展信贷优良客户,优化和培植社会信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和微型企业客户。

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是指除办理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客户;微型企业是指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评定指标及标准,以借款人或其主要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品行状况、信用记录、与经营行社的合作情况作为依据,并综合参考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的收入和资本增长情况、所属行业状况等,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要求,如实反映测评对象的信用情况。

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客户准入和退出、信贷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第六条法人行社审贷委员会负责开展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检查指导等。

第七条审贷委员会下设客户信用评级办公室(以下简称:评级办公室),评级办公室可设在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客户测评表收集、审核和级别认定,并建立客户基本信息档案。

第八条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必须是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种植业、养殖业、加工运输业等专业大户,贷款金额在10 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人民币;微型企业客户必须是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上不超过100万元(含)人民币。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澄城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农村进城人员务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决其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支持城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区信用社信贷业务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商户),是指经工商部门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固定的商城、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从事商业物流等行业的个体工商经营者。

农村信用社依据个体工商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工商个体经营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商户经营的流动资金;购置生活用品、改善居住条件、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其他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信用商户、优良信用商户、一般信用商户。

具体评定以户为单位,结合个人社会信誉、经营管理能力,信用社借款偿还记录及经济状况评定,并签发信用商户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资信等级评定机构一、县联社成立资信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由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和业务、财会、审计、监保等部门负责人8人组成,负责全县信用商户的等级评定工作,解决纠正基层信用社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信用社资信评定小组由信用社主任、座班主任或主管会计、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社员代表、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信贷员五至七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信用商户评定小组成员构成条件:1、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2、工作能力强,在商户中有较高威信。

3、维护信用社利益,热心支持信用社工作。

第二章信用商户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及限额第六条信用商户评定范围:在商贸市场、农贸市场、物流中心经营三年以上的商户或从事商贸交易、餐饮、理发、小型超市、配货运输等其它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般商户。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

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进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治理,按照《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治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通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操纵,严格治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用社按照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

并引入市场治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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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

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信用等级评定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领取了有关证照,且借款人与营业执照负责人应当一致。

2、属当地居住户,具有xx市常住居民户口,在当地拥有住房及固定的经营场所。

3、借款人品行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无任何债务纠纷以及为他人顶名贷款或担保贷款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等记录。

4、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技能,经营有效益,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借款人经信用社信用评定,具备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

6、在贷款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7、愿意接受信用社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授信申请及受理第十二条授信申请。

满足信用社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需要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应首先向所在地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

借款人书面申请应包含:借款人名称、户口所在地、经营项目、申请借款用途、申请金额、还款来源,还款期限等项目。

第十三条授信申请受理。

借款人的授信申请由信用社负责人确定是否受理,对要受理的授信申请,信用社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下同)必须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借款人提供的一切情况要实地调查核实。

已建立客户经济档案的要核对档案登记资料与当前客户情况是否一致,如客户情况出现变化的,信贷人员必须对客户经济档案登记的内容进行调整记录。

信用社负责人对借款人提出的授信申请未予通过的,由信贷人员将结果通知借款人。

对同意受理借款人授信申请的,信用社信贷人员及时通知客户正式填写《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申请书》,并由借款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1、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包括:近期合同,进、销凭证,纳税单等。

4、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必须如实提供本人信用状况。

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情况以及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负债情况、银行负债情况、与借款有关的其他情况。

6、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

7、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客户授信调查与档案建立第十四条信用社信贷人员要负责对个体工商户授信的调查。

信贷人员应核实借款人以下情况: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收入、盈利水平、是否具有本地常住或固定的住所,是否遵纪守法及诚实守信,有否未偿还的银行债务及其它债务,有无隐瞒事实套取贷款行为,是否为本社存款客户以及在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信用状况,客户的负债情况、银行负债等与提供的是否一致。

客户当前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

第十五条信用社要分户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严格使用保管。

对于客户信用档案中有关客户个人的非公开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或客户本人书面同意公布外,信用社任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对于客户建档内容的确定,由各信用社可根据不同市场情况进行修订,但至少应包含以下一些内容:1、客户名称及负责人姓名;2、是否本地户口;3、客户营业执照号码和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负责人家庭财产情况;5、所经营产品种类、行业经营年限;6、经营规模(含经营性资产数量、年经营收入总额、库存量等);7、主要销售及供货渠道;8、客户经营场所所有权情况;9、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况;10、其他金融机构开户以存款、贷款情况。

第十七条信用社对客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应全面、准确,信贷人员要对所建立的客户经济档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信用等级评审第十八条信用社信贷人员在对借款人进行仔细调查并确认无误后,填写《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评分表》,并初步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对初评信用等级在B级(含B级)以上的,形成祥尽的书面调查报告,明确提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报信用社负责人认定。

第十九条信用社信贷审查岗位人员对信贷人员报送的调查资料进行复查认定,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合理,提出授信额度、期限、使用要求等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授信意见审定。

信用社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信贷人员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评分表》及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确认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合理,核实借款人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提出授信额度及期限等明确意见。

信用社负责人审核未通过的,由信用社将结果直接通知客户。

审核通过的,按照区联社授权经营的权限,由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集体审批或报区联社个人业务部,按贷款审批权限审查和审批。

第六章客户信用等级的确定第二十一条件信用社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依次划分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B级。

评定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借款人信誉好,无不良贷款记录;经营管理能力很强,经营效益很好;自有资金充足,有固定经营场所,偿债能力和意愿很强,与信用社有很好的信用关系,经营收入归社率70%以上,依法纳税。

AAA级: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市场评为文明经营户;经营规模在当地个体工商户中居中上等,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8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50万元以上。

AA级:评分在85分(含85分)至90分,经营规模在市场个体工商户中居中偏上,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6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

A级:评分在75分(含75分)至85分,经营规模在市场个体工商户中居中等,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在4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

B级:评分在70分(含70分)至75分,经营规模在市场经营户中居一般,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1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评信用等级,不得对其授予信用授信。

第七章信用评定要素第二十三条件信用社要根据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所建立的经济档案及所调查的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自然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信用情况、与信用社的关系等要素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定的要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身份。

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有效的居留身份,是否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及固定住所,婚姻状况是否稳定,身体是否健康,文化程度是否真实,业务经营是否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

2、品格。

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诚实可信,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合规经营,是否被市场评为文明经营户,是否有重大的涉诉行为、是否有隐瞒事实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否有其他欠款行为。

3、能力。

主要包括:借款人所具有的经营年限、经营管理才能、学识水平如何、经营品牌地位及经营性质(代理、自营、买断销售等)等。

4、经营和财务状况。

主要包括:借款人经营收入规模、资金占用量、偿还能力、盈利水平、经营的市场前景等。

5、信用状况。

主要包括:借款人的银行结算记录、银行负债、或有负债、是否有逃避债务、拖欠贷款本息、违约或赖帐的不良信用记录。

6、与银行关系。

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信用社客户,信用社帐户性质,在信用社的存款情况,业务往来是否频繁,信誉记录是否良好等。

第八章客户信用评定管理第二十四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含1年),自借款人与信用社签定授信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后,则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自动失效,若借款人再申请贷款,信用社应对借款人的当时信用状况进行重新评定。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在借款人的信用授信有效期内,动态跟踪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出现违约或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调低或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如借款人在授信有限期限内死亡、失踪的,信用社有权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行对其进行信用评定:1、不符合信用贷款的对象及条件;2、在公安机关有关犯罪记录或不良社会影响;3、卷入或将卷入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纠纷;4、在信用社或它行有不良信用行为的。

5、有恶意骗取银行信用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件信用社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仅限于信用社对客户发放贷款时参考,对外无效。

第九章授信额度与期限第二十八条信用社根据本办法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客户所评定的信用等级对客户进行贷款额度授信。

对各信用等级借款人的授信按以下原则掌握:信用等级AA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信用等级A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信用等级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4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信用等级B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40%,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

信用等级B级以下的,不予授信。

以上授信原则主要适用于客户信用贷款,对于客户提出的抵押、质押贷款不受以上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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