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借款人组合进行风险管理,防范大额信用风险及信贷集中引起的贷款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业务。
第四条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的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逐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集团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我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的组织管理第七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即由总行对集团客户按照《*****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授信集团客户的范围、授信额度的核定、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统一授信。
“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中单个借款人所属的支行,由所在支行对其授信贷款进行具体管理。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规范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的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正文:一、授权管理1. 商业银行应严格预授权的流程和条件;2. 对授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授权行为符合规定;3. 制定授权人员权限的范围和层级,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 定期审查和监督授权人员的行为,严禁滥用或超越授权的行为;5. 完善内部授权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授权行为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二、授信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层级;2. 对授信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调查,确保合规和风险可控;3.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授信信息;4. 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授信审查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5. 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授信行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授信额度管理1. 商业银行应设定明确的授信额度管理规定;2. 建立科学、合理的额度评估模型和方法;3. 对不同类别的授信对象制定不同的额度管理策略;4. 定期进行授信额度的评估和调整;5. 提高授信额度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和建立风险控制指标。
四、授信监督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授信监督管理机制;2. 建立信用管理团队,负责对授信批后管理;3. 设立信用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授信风险;4. 加强与外部征信机构的合作,获取更全面的授信信息;5. 定期向相关方报告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和应对措施。
五、风险防范与控制1.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2. 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3. 严格遵守风险控制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4. 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模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5. 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
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
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
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城市商业银行授信程序操作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程序操作细则*******发〔2010〕2号为全面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明确授信工作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中的所称的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承诺函等业务。
第二条贷款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需申请回避。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信贷程序原则上遵循先审查授信,后贷款审批,即“先授信,后用信”。
信贷业务必须依据程序操作,任何人不得违反程序或逆程序操作。
第五条 *****商业银行实行统一授信,统一授信由*****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操作要求第六条各支行客户管理部门应根据总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七条各支行在收到欲和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企事业的申请,应依据《*****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所载明的对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借款人的限制逐条审核,进行授信初审。
第八条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借款人且我行授信对象指非自然人客户。
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在授信的范围。
第九条各支行客户管理部门对授信审查有关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授信调查报告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条客户信息资料如有变动,支行客户管理部门需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经进一步核实后在客户基本信息中重新变更记载。
第十一条各支行经初审,认为符合本行授信要求的,将初审认为可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结论,依据调查资料写出授信调查报告,明确提出授信的初步意见,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商业银行风险控制部复审。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一、前言银行授信是银行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吸引企业客户、增强银行资产质量和扩大银行业务规模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授信业务也越来越普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规范银行授信业务的管理,请各位银行业务人员遵循以下管理办法。
二、授信程序2.1 授信申请企业或个人客户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银行业务人员应当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和客户资质,同时对企业客户要求其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银行流水、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2.2 授信审批银行业务部门在核实客户资质和财务状况后,根据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授信政策,对客户提交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客户用途、还款来源和担保情况,确保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银行与客户达成授信合作意向后,应签订授信合同。
授信合同应明确授信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和担保措施等事项。
签订授信合同前,银行业务人员应当向客户充分解释合同内容并确保客户明确同意。
2.4 放款与追踪管理银行业务部门放款前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额度分析,并通过合法手段对客户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同时做好借款用途审查工作。
银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客户放款,同时对借款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追踪。
银行应建立客户风险分级制度,根据各客户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授信管理措施。
三、授信管理措施3.1 授信调查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对每位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分析。
在客户申请新的授信时,应重新对客户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控制客户的变化情况和风险点。
3.2 授信监控银行业务部门应定期对所有客户进行还款的监控和跟踪,及时发现逾期、拖欠等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和风险控制。
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客户,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做好担保物的管理工作。
银行应及时对担保物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防止担保物抵押价值损失和质量变化。
3.4 风险提示银行应定期向客户提供风险提示和风险评估报告,帮助客户了解授信业务的风险点和风险管理措施,并提醒客户注意风险防范措施。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授信(贷款)的流程和规定的文件,它是银行风控的重要部分。
下文将从授信流程、授信审批和授信使用等方面介绍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一、授信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提出授信申请,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件、经营许可证、企业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商业计划书、授信用途说明等。
2.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主要参考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历史和行业情况等方面。
3.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银行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签订授信协议书。
4.抵押担保:客户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物,一般包括房产、设备、存货等。
5.财务管理:银行负责客户的财务管理,在贷款期间对客户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授信审批银行在审批授信申请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客户资质、风险收益、担保物情况和市场环境等。
以下是授信审批中的主要环节:1.资信审查:对客户的资信和信用历史进行核查,包括实地调查、征信查询等。
2.资金筹划:审批人员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和银行的资金情况进行协调和筹划,确定授信额度和期限。
3.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市场环境进行风险评估,查看客户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4.授信批准:银行审批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授信,以及授信额度和期限。
5.授信协议:客户通过签订授信协议确认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要求等条件。
三、授信使用授信的使用必须符合授信协议的约定和银行的授信管理规定,以下是授信使用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1.资金用途:授信款项必须按约定用于客户申请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2.利率和期限:客户必须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否则将按约定收取逾期利息和罚金。
3.担保物管理:客户必须妥善保管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不得转让、转移或毁损,否则将依据约定规定扣押、拍卖等。
4.信息披露:客户需要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信息,保证银行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本行所辖机构向所在地区以外的地区注册企业和个人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和本行所辖机构向所在地区注册企业或个人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而实际异地使用的,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第三条异地授信业务范围:1. 本行分支机构向其所在行政区域以外,且无本行其他分支机构的客户提供授信;2. 本行分支机构向其所在行政区域以外,本行已设立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客户提供授信。
第四条本行各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第五条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必须经总行核准备案。
首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前报总行业务发展部备案。
对同一客户授信额度和授信条件、客户基本信息和实际使用地发生改变,需要重新报备。
第六条开展异地授信业务必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政策。
选择经营稳定、主要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本行内机构间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
本行在当地有分支机构的,不得新增异地授信,存量异地授信业务逐步退出,异地授信业务到期收回后不再办理。
第三章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八条总行业务发展部作为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未经总行核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第十条加强信息沟通,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管理,并加强信息报告。
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订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授信管理办法精简版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条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贷款、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
第五条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银行应制定详细的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审查担保条件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审批应当及时办理,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说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系,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审核授信客户的用款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需要,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负责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违约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追偿方案,并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追偿管理制度,确保追偿工作的规范进行。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引言概述:银行授信是指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借款人提供信用支持,以满足其发展和经营需求。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旨在规范银行授信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监控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深入探讨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准入、授信审批、额度管理、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等方面。
正文:一、客户准入1. 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资质、信用记录和行业属性等因素,将客户分为普通客户、优质客户和重点客户等不同等级,以便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2. 身份认证: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需对其身份进行严格认证,包括验证身份证件、居住地址和工作单位等信息的真实性。
3. 反洗钱措施: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客户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其资金合法合规。
二、授信审批1. 客户尽职调查:银行在审批授信申请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 授信额度确定: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银行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
3. 审批流程: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授信审批机制,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分工,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额度管理1. 额度确定:银行在授信时应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综合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2. 额度使用监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额度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客户的授信使用情况,确保授信额度的合理使用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3. 额度调整:当客户的业务发展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以保持风险的可控性。
四、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评估: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评估,以避免出现不良贷款和违约风险。
2. 风险分散:银行在授信时需根据客户的行业属性和风险状况,合理分散风险,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领域,以降低风险暴露度。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提供担保或者开立信用证等方式,向客户提供信用承诺的一项金融服务。
授信管理办法是银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授信业务,保护银行资金安全,降低风险。
二、授信申请1. 申请流程:(1)客户向银行递交授信申请,包括个人客户提供个人资料,企业客户提供工商注册资料、财务报表等材料;(2)银行审核申请材料,并展开尽职调查;(3)审核结果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2. 资信评估:(1)针对个人客户,银行会考察其征信报告、个人收入、还款能力等因素;(2)对于企业客户,银行会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
三、授信额度1. 内容:授信额度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来确定的可以为其提供的最大信用额度。
2. 确定原则:(1)以客户的还款能力为基础,注意合理的负债比例;(2)考虑客户的信用记录,包括征信报告、逾期记录等;(3)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授信条件与手续1. 条件:(1)个人客户需提供身份证明、工作证明、银行对账单等;(2)企业客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
2. 手续:(1)银行会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申请书、签署借款合同等;(2)根据风险等级不同,可能需要提供担保或抵押物。
五、授信管理1. 监控与评估:(1)银行会定期对已授信客户进行风险监控,包括客户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2)对于风险较高的客户,银行会加强风险评估,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2. 应急控制:(1)当客户出现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时,银行会与客户协商制定还款计划;(2)在客户无法按时履约的情况下,银行可能采取法律手段追缴相关贷款。
六、风险控制1. 风险分类:(1)对于授信业务,银行会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2)风险等级高的客户将会面临更高的利率或额外的担保要求。
2. 风险保障:(1)银行会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应对不良贷款的损失;(2)对于较高风险的授信业务,银行可能会要求提供担保或抵押物。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日期:1996-11-11执行日期:1996-1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开展授权授信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授权授信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a. 商业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授信业务的合法性。
b. 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政策和流程,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作。
2. 风险控制原则a.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评估授信风险。
b. 商业银行应设定适当的额度上限,以降低授信风险。
3. 客户纳入原则a.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准确、全面的评估,确保客户符合授信条件。
b.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综合状况,决定是否纳入授信范围。
4. 审批程序原则a.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确保授信决策的审慎性和及时性。
b. 商业银行应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防止授权授信的滥用和风险。
5. 信息披露原则a. 商业银行应向申请人提供与授信业务有关的全面、准确的信息。
b. 商业银行应在指定渠道上向公众披露授信政策和流程,提高透明度。
二、授权授信管理要求1. 授信申请要求a. 客户需提供完整的资料,并填写授信申请表。
b. 商业银行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授信审批要求a. 商业银行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授信审批,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b. 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情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3. 授信额度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
b. 商业银行应定期评估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状况进行调整。
4. 授信条件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明确授信条件,如利率、还款方式等,并在合同中明示。
b. 商业银行应及时告知客户授信条件的变更情况。
5. 授信风险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评估和控制授权授信业务的风险。
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某某之外其他地区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发放的所有授信,包括所有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
若我行在当地(地级市)有分支机构的,不视为异地授信管理。
省外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无我行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注册企业或个人发放的所有授信。
原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业务发生后我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地区的所有授信业务要逐步移交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
移交后的授信不再纳入异地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我行异地授信业务应必须坚持“审慎支持、统一授信、有效监控、防范风险、讲求效益、全局最优”的原则。
(一)审慎支持。
考虑到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等原因,对异地授信需审慎支持。
(二)统一授信。
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
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三)有效监控。
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
(四)防范风险。
开展异地授信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不得以其他理由淡化风险管理工作。
(五)讲求效益。
开展异地授信应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不得出现纯粹为了业务规模而发展异地授信客户的情况。
(六)全局最优。
我行开展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
我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或移交。
第四条异地授信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经营单位的职责如下:(一)负责收集借款人授信业务资料、现场调查;(二)负责制定异地授信业务营销、管理方案;(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发起;(四)负责异地授信业务分类发起;(五)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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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发〔20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使本行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内部控制使用信用的最高限额度。
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采取内部控制授信,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未经总行行长同意不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对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第五条本行对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投放政策确定授信对象。
(二)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
会金融风险状况,客户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实行区别授信。
(三)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社会金融风险状况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本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
第六条本行授信工作统一由*****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领导,风险控制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的方式
第八条本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的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九条本行的授信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由总行发出授
信书。
第十条授信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人全称;
(二)受信人全称;
(三)授信的类别、金额及期限;
(四)授信人认为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本行施行先审查授信,后贷款审批的审贷分离制。
第十二条对于授信额度发生变化的,由*****商业银行风险控制部及时通知有关支行。
第三章授信的范围
第十三条基本授信的范围包括:
(一)全行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二)各支行对单个客户的授信额度;
(三)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贴现、承兑等﹚的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不同业务部门和支行对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在基本授信范围以外的附加授信须经总行批准。
第十五条特别授信范围包括:
(一)因客户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二)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三)特殊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第十六条总行风险控制部加强对各支行和业务职能部门授信的监督管理,支行和业务职能部门在基本授信范围以外的特别授信,必须事先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核,总行行长批准。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七条全行对单一客户及单一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依据有关贷款的约束规定,在风险可控的程度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如特殊情况需对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须报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
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信贷审查委员会。
第五章授信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授信额度的审批实行“逐级审批、统一授信、分级管理”。
即各支行和业务职能部门对客户的资信和信用需求,在综合考评其偿债能力的基础上,进行授信初审,并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总行对授信对象、授信范围、授信额度等审核后,对客户实行统一授信,受信客户所属的支行对
其授信贷款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十条风险控制部负责全行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客户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并负责全行单个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准执行;同时负责授信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全行所有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及贷款的管理工作;负责全行已授信客户贷款的审查审批、统计分析上报;同时负责贷款发放时贷中审查的质量审核,即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有保证和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可靠等。
第二十二条总行汇票审批部门负责全行授信客户的票据业务。
在授信额度内对全行客户票据业务的申请,负责审查、审批、考核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行负责本支行所有客户管理信息体系登记建档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本支行客户的信息收集、信息管理及信息上报工作。
同时做好授信贷款的贷后检查、动态监测工作;以及对异常情况、动态变化,及时补充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报送总行,为授信额度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六章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本行根据总则中确定的授信原则,建立对各支行和业务职能部门及客户进行综合考核的指标体系,根
据其有关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信。
第二十五条对已授信用,由总行风险控制部每年重新审查一次,对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情况变化做出调整。
授信额度不变或减少,由风险控制部决定;授信额度调高,须经信贷审查委员会重新审查并由总行行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应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一)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投放政策调整,明令控制的行业;
(二)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三)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
(五)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
(六)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七章授信问责
第二十七条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六)其他。
第二十八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