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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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二) 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者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2。

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金融机构在推动各类项目的融资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授信过程中,若没有合理的管理办法,不仅可能会对银行金融机构自身造成风险,也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授信管理办法,从而确保自身的风险控制,在市场中保持良好的声誉和地位。

一、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可控、合规经营、信息透明、客户至上、审慎稳健”等方面。

首先,风险可控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核心原则。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时,必须充分审查借款单位的资质、信用和还款能力,同时对借贷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不会给银行金融机构带来过大的风险和损失。

其次,合规经营也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要求,并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构成、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资本和风险资源,确保合规经营。

其次,信息透明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重要原则。

在授信过程中,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充分披露借款人相关信息,特别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贷用途、还款来源等,确保信息透明。

同时,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及时披露自身财务状况,以保证全面的信息披露,使市场有足够的信心。

最后,客户至上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平等协商、合作共赢,提高客户满意度,进一步提高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誉度和市场声誉。

二、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步骤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管理,通常分为五个步骤,如下:1. 客户信息收集。

银行金融机构应充分收集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的信息、证明文件、财务报表、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业务情况、行业风险等进行评估分析。

2. 程序审查。

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流程和政策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客户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所借贷款额是否合法等方面。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严格风险管控,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授信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融资、担保、贷款、信用证、票据承兑、信用卡等信用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授信业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遵守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原则。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应当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合理配置信用资源,确保授信业务平稳、安全、健康发展。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授信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监测机制、信息系统等。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外部合作,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拓展业务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投资、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授信业务,坚持审慎性原则,谨慎、审慎对待授信申请。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包括授信审批、授信风险评估、授信监控、授信风险分类、不良资产处置等程序。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授信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保障授信审批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申请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担保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制定详细的授信方案。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业务进行严密监控,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情况,对授信客户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风险水平的客户得到相应的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对于出现逾期、违约等情况的授信业务,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授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金融机构的授信行为,统一授信标准,明确授信流程,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业务风险,完善同业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授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贸易综合类交易(含买入或贴现远期票据,接受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书,对金融机构开出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保兑、代付等)授信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相关业务部门在与金融机构开展拆出资金、存放同业、购买或受让同业资产(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以及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发行的各类债务投资)及其他同业业务时,对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本行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即:同一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视为同一个金融机构)只能核定一个最高授信限额,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本行信用风险项下的同业业务均应在授信范围内开展,同业授信遵循信用额度使用人对其所使用额度范围内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包括国内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机构、财务公司;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信用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和公估公司、企业年金。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一定的资金,以便客户可以用于个人或商业目的。

授信管理办法是指一种有条理的程序和规范,用于控制和管理授信流程。

该办法通常涉及一系列政策,包括准确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授信限额和期限、资金使用限制、还款条件等。

授信管理旨在确保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客户提供的资金利用合理、风险可控,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回报。

下面将探讨几个关键方面:1.评估客户信用风险授信管理的第一要务是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

为了准确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历史记录和未来业务计划。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收集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历史、证件和现有贷款情况,并进行适当的调查和背景检查。

2.授信限额和期限授信管理还要涉及控制授信限额和期限。

使用这些控制工具可以限制客户的借款数量和时间长度,从而帮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效控制风险。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考虑客户的业务和现金流情况确定授信限额和期限的大小。

3.资金使用限制授信管理还要包括资金使用限制。

该限制通常涉及如何使用这些资金以及如何管理已借到的资金。

限制应该明确规定,并包括透明的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以避免不当使用资金和不当行为的风险。

4.还款条件授信管理还涉及还款条件。

还款条件可能包括客户每月支付的利息和贷款本金、贷款的期限和利率、以及可能涉及的任何其他费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确保还款条件与客户的偿还能力相适应,并在需要时对还款计划进行调整。

5.审批流程和决策授信管理还包括审批流程和决策。

评估客户风险的过程应该遵循明确的流程和标准,以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和一致。

所有审批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通过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保持其技能和知识水平。

结论在所有金融交易中,授信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它有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管理风险、优化授信过程并保证客户偿还贷款。

授信管理办法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方法,包括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授信限额和期限、资金使用限制、还款条件以及审批流程和决策。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一、前言授信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或者信用担保的行为。

为规范和管理授信业务,确保风险可控,特制定本授信管理办法。

二、授信审批流程1. 授信申请:借款人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表,包括个人或者公司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资料。

2. 资格审查:银行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查,包括征信查询、资产评估等环节。

3. 信用评估: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经营状况等指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4. 决策评审:银行进行授信决策评审,包括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等细节,决定是否批准授信申请。

5. 合同签署:银行与借款人签署授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6. 贷款发放:根据授信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三、授信额度管理1. 授信额度的确认: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银行确定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2. 额度的调整: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以及还款表现,可以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包括提高额度、暂停额度、降低额度等。

3. 额度的监控:银行对授信额度进行定期监控,确保借款人在使用额度时不超过其授信额度。

4. 额度的收回:当借款人违约或者风险增加时,银行可以收回部份或者全部授信额度。

四、风险控制和监测1. 信用风险的评估:银行定期对授信资产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变化情况。

2. 风险预警:银行设立风险预警指标,一旦借款人浮现违约风险或者还款艰难,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3. 风险控制措施:银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提高利率、追加担保、调整额度等方式,减少风险损失。

4. 风险报告和监测:银行制定风险报告和监测制度,对授信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汇报和监测。

五、授信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项。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总授信额度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合理规范和有效控制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授信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利用。

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额度设定:金融机构会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业务需求等因素,设定客户的总授信额度。

总额度一般由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委员会来决定,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记录。

2. 授信分配:在总额度设定的基础上,金融机构会根据客户的具体融资需求和风险评估,将总额度分配给不同的信贷产品或业务。

分配过程中需要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条件、市场环境等因素。

3. 授信额度调整:随着客户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市场环境的变动,金融机构可能会对客户的总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这需要进行重新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并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

4. 授信使用监控: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提供授信额度后,会对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

这可以通过定期报告、财务审计、核对账户等方式进行。

监控的目的是确保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授信额度,并及时还款。

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金融机构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同时,客户也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合理利用总授信额度,满足资金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银企合作关系,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

本办法所称融资均指债务融资。

第四条联合授信机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依法合规。

联合授信机制运行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市场导向。

联合授信机制运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注重平等协商,明晰权利义务,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各方合法权益。

公开透明。

联合授信机制各参与主体应按照约定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信息,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

第二章联合授信管理架构第五条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授信时,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

第六条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企业符合第六条明确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条件时,应通知银行业协会。

银行业协会协调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八条企业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以下简称“成员银行协议”),并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

成员银行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授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运作方式,成员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联合风险防控、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的工作规则等。

第九条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能:(一)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防止企业隐藏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规避银行授信管理要求。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引言: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二)是银行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实施授信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

它旨在规范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提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的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利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概述: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管理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和授信决策制度,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风险可控。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授信政策和措施,以应对市场环境和经济风险的变化。

下面将分五个大点详细阐述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正文:一、风险管理制度1.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2. 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审查程序,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

3. 建立风险分级评定体系,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水平。

4. 加强对担保物的评估和管理,确保有足够的抵押品覆盖贷款风险。

5. 定期进行风险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问题。

二、授信决策流程1. 制定明确的授信决策流程和权限制度,确保决策程序严密透明。

2. 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求。

3. 加强对授信申请资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4. 引入风险分析模型和决策支持系统,提高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 做好授信决策的记录和备案工作,便于追溯和审查。

三、贷后监控与管理1. 建立完善的贷后监控机制,对授信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

2. 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测和审查,确保资金流向合法合规。

3. 定期进行借款人信用评估和还款能力评估,及时发现还款风险。

4. 制定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做好风险事件的处理和应对。

5. 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协商,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授信条件。

四、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1.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信贷业务风险和内部欺诈行为。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1000字授信管理办法是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等在进行贷款、信用卡等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管理措施。

其目的是规范授信业务,保证资产质量,防范信用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授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授信原则授信原则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授信业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核心是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风险识别原则: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识别风险。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业务,应采取足够的风险控制措施。

2.审慎性原则:银行应审慎评估授信业务的风险和收益,确保授信业务符合银行的风险偏好和业务定位。

3.分散原则:银行应通过分散贷款、分散风险、分散客户等方式降低风险。

4.合规性原则:银行应在授信业务的每个环节中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确保自身业务合规。

二、授信审批程序1.贷款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申请资料,包括贷款用途、金额、还款期限等信息。

2.初审:银行进行初步筛选,确定是否进入授信审批程序。

3.贷前调查:银行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进行综合调查。

4.贷款额度测算:银行根据贷前调查情况,测算客户的还款能力以及贷款额度。

5.风险评估:银行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借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因素,对业务风险水平进行评估。

6.授信决策:银行根据风险评估和收益分析,作出授信决策。

7.贷款合同签订:授信获得批准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

三、授信管理银行在授信业务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需要进行控制和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贷后管理:银行应定期对贷款进行风险评估,跟进客户的还款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还款问题。

2.还款管理:银行应建立还款提醒和催收措施,确保客户按时足额还款。

3.担保物管理:银行应及时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处置和监督。

4.风险管理:银行应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跟踪和管理,针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结语授信管理办法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授信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范管理措施,其目的是规范业务操作,保证资产质量,防范信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授信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制度授信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银行业务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授信业务的正常运作和银行风险的管控起着重要的作用。

授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风险管理。

银行作为授信方,在向客户授信前需要对客户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设定信贷额度,以避免因不良信贷导致的损失。

同时,银行还要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预警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第二,授信流程。

授信管理制度要规范授信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授信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包括客户申请、尽职调查、内部审批、风险评估、合同签订等,每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制度和规定,以避免人为主观因素对授信决策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内控制度。

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授信业务的规范运作。

包括信息系统安全、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内部交易和利益冲突防控、员工行为规范等。

通过内部控制制度,银行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员工的行为,避免违规操作和潜在风险的发生。

第四,风险分担机制。

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应该对不同风险客户进行划分,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利率、期限和抵押率,以确保风险得到适当的分担。

此外,银行还可以通过担保方式、联合放贷等方式降低风险,实现风险的分散。

第五,信息披露。

银行在授信过程中,要对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状况等进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使客户了解自己的信用情况和还款义务。

同时,银行还应该及时披露授信风险,使投资者和市场了解银行的风险状况,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授信管理制度是银行授信业务运营和风险控制的基石,对于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和客户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行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不断完善和优化授信管理制度,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确保授信业务的健康发展。

同时,银行还要注重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授信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最新)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最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银企合作关系,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

本办法所称融资均指债务融资。

第四条联合授信机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依法合规。

联合授信机制运行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市场导向。

联合授信机制运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注重平等协商,明晰权利义务,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各方合法权益。

公开透明。

联合授信机制各参与主体应按照约定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信息,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

第二章联合授信管理架构第五条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授信时,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

第六条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企业符合第六条明确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条件时,应通知银行业协会。

银行业协会协调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八条企业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以下简称“成员银行协议”),并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

成员银行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授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运作方式,成员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联合风险防控、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的工作规则等。

第九条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能:(一)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防止企业隐藏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规避银行授信管理要求。

多头授信管理规定(3篇)

多头授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多头授信管理,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多头授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借款人、同一担保人或者同一项目的贷款、承兑、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等多种信贷业务的授信行为。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多头授信管理制度,明确多头授信的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确保多头授信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多头授信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多头授信中的违规行为,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第二章多头授信范围和标准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多头授信范围包括:(一)对同一借款人的多头授信;(二)对同一担保人的多头授信;(三)对同一项目的多头授信;(四)对同一借款人、同一担保人或者同一项目的贷款、承兑、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等多种信贷业务的多头授信。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多头授信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二)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和业务发展战略;(三)借款人、担保人或者项目的信用状况良好;(四)借款人、担保人或者项目的还款能力较强;(五)多头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三章多头授信程序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多头授信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调查评估: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项目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二)审查审批:对多头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审批,确保符合多头授信标准;(三)合同签订:与借款人、担保人或者项目签订多头授信合同;(四)贷后管理:对多头授信业务进行贷后管理,确保贷款安全。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多头授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确保多头授信业务的合规性。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多头授信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程度采取不同的审批程序。

公司对银行授信的管理制度

公司对银行授信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银行授信的管理,降低信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之间的授信活动。

第三条公司对银行授信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

2. 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授信安全。

3. 效率原则:提高授信审批效率,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求。

4. 公开透明原则:加强授信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授信种类及额度第四条公司对银行授信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流动资金贷款;2. 固定资产贷款;3. 信用证;4. 票据贴现;5. 银行承兑汇票;6. 保函;7. 其他经银行批准的授信业务。

第五条公司对银行授信的额度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财务状况、信用等级等因素确定。

具体额度由公司授信管理部门与银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对银行授信的额度分为以下几种:1. 最高授信额度:公司可向银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2. 实际授信额度:公司根据实际需求在最高授信额度内申请的授信额度;3. 信用额度:公司已使用但未到期的授信额度。

第三章授信审批及管理第七条公司对银行授信的审批流程如下:1.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提出授信申请;2. 授信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批意见;3. 公司授信审查委员会对授信申请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4.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审批授信申请;5. 公司与银行签订授信合同。

第八条公司对银行授信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建立授信台账,详细记录授信情况;2. 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授信安全;3. 加强授信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4. 定期与银行沟通,了解授信业务进展情况;5.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及时调整授信策略。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公司对银行授信的风险控制包括以下方面:1. 信用风险:加强对银行信用等级的评估,确保银行信用良好;2. 市场风险: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合理预测市场风险;3. 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司流动性充足,降低流动性风险;4. 操作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操作风险。

授信管理制度排查方案模板

授信管理制度排查方案模板

一、引言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工作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排查方案。

本方案旨在全面排查授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识别潜在风险,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排查目的1. 评估现有授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2. 发现和识别授信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点。

3. 提出完善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议。

4.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银行稳健经营。

三、排查范围1. 授信管理制度文本。

2. 授信管理流程及操作规范。

3. 信贷审批、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

4. 客户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体系。

四、排查内容1. 总则部分- 授信体系及机制的完整性。

- 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及适用性。

- 制度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2. 授信原则和流程- 授信原则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 授信流程的合规性和操作性。

- 流程图中各环节的衔接与控制。

3. 客户信誉等级评定- 客户等级分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 评定原则、基础和方法的适用性。

- 客户等级评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具体客户资信调查- 资信调查的原则和标准。

- 调查过程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 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执行和监督- 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 监督机制的完善性和执行力。

- 客户等级升降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五、排查方法1. 文件审查:对授信管理制度文本进行逐条审查,确保其合规性和完整性。

2. 流程梳理:对授信管理流程进行梳理,识别流程中的风险点。

3. 问卷调查:向相关人员发放问卷,了解授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 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估授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5. 内部审计:组织内部审计,对授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六、排查时间安排1. 前期准备(1周):制定排查方案,组建排查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2. 实施阶段(2周):按照排查内容和方法进行现场排查。

3. 总结报告(1周):整理排查结果,撰写排查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授信管理制度作用

授信管理制度作用

授信管理制度作用首先,授信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授信业务。

授信是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重要的金融业务,涉及到银行资金的使用和风险的控制。

如果没有规范的授信管理制度,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容易出现混乱和失控的情况,可能导致资金的浪费和风险的扩大。

通过建立和完善授信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授信业务的开展过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保证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其次,授信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授信业务涉及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一旦授信出现问题,可能会给金融机构带来较大的损失甚至面临破产风险。

通过建立和健全授信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再次,授信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授信是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重要合作方式,客户通常会因为需要获得融资支持而来到金融机构进行授信申请。

如果金融机构的授信管理制度不规范或不完善,可能会给客户带来困扰和不便,影响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通过建立和健全授信管理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服务水平,简化授信申请流程,提高授信审批效率,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增强客户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

最后,授信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金融市场竞争激烈,金融机构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在市场上获得更好的发展和竞争优势。

建立和健全授信管理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增强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抵御能力,提升金融机构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为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展业务和赢得客户信任奠定基础。

总之,授信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管理授信业务的重要制度和工具,对于规范授信业务、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改善客户服务水平、提升竞争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金融机构应该重视授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依法依规开展授信业务,不断提升授信管理水平,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银行授信制度建立的要求

银行授信制度建立的要求

银行授信制度建立的要求引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重要的信贷功能。

为了保证风险的可控性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授信制度。

本文将就银行授信制度建立的要求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1. 合规性要求银行在制定和实施授信制度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合规性是银行授信制度的首要要求,确保银行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银行应建立与授信业务相关的合规部门或岗位,负责监测和审查授信业务的合规性。

2. 信用风险评估要求银行在授信过程中,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信用历史;•借款项目的风险特征和市场环境。

银行应建立科学、客观的信用评估模型,以及相应的评估流程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授信审批要求银行在授信审批过程中,应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具体的审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把控资金用途,确保授信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借款项目的风险特征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授信决策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4. 监测和管理要求银行在授信后需要进行监测和管理,以确保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监测和管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有效的还款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执行贷后管理制度,及时跟进借款项目的进展和风险状况。

5. 风险防控要求银行在授信业务中必须注重风险防控,提前预判和防范风险。

风险防控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分类体系,对授信项目进行风险分类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风险限额和风险阈值,避免过度集中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应对突发风险事件。

6.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应注意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确保相关方对授信决策有充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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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

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

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

公开统一授信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七条根据客户信贷业务单一的情况,银行可以对信贷业务单一的客户实行单笔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不得滚动使用。

第八条授信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一)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授信批准后方可生效使用。

(二)专项授信可根据业务特点确定授信期限。

第九条银行各业务部门对原授信必须在届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授信,不办理或过期办理的,原授信到期自然失效。

第十条客户未结清的授信业务,仍然占用新的授信额度。

即在新的年度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计算的可使用额度,应扣减未结清的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

第二章授信条件第十二条银行对在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授信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授信对象应在银行开立帐号,结算往来正常;(二)按月提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下同);(专卖店客户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由客户经理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不定期要求提报)(三)符合银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四)无结算罚款、贷款欠息、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对发生下列情况的企业应严格控制其授信:(一)资产负债率超过90%;(二)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财务状况恶化的;(三)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股份制改造、联营、合资分立、合并、改制终止、解散、破产等)或发生重大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四)有逾期、欠息、罚息、结算罚款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内部统一授信第十四条内部统一授信指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除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外,银行其他客户一律实行内部统一授信。

第十六条内部统一授信的操作流程:(一)客户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后,由各业务部门搜集并核实客户提供的近三年经审计的年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所需资料。

(二)各业务部门根据各项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三)关于对客户的信用评级:1.企业信用评级是指银行根据一系列综合评价指标审查企业法人客户的资信状况,并据此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评级结果是银行核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的重要依据。

2. 企业法人客户均按照客户资信状况的优劣分设A、B、C、D四个信用等级。

3. 根据企业法人信用等级指标对各个客户进行评分,原则上银行仅对C级(含)以上客户实施授信。

(四)各业务部门根据授信模型和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核定该客户的授信风险限额。

(五)客户的风险限额由各业务部门匡算后,报风险管控部审查核定后,分别按照本制度总则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

(六)对于已核准的授信额度,各业务部门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可根据客户申请按程序办理信贷审批业务,不需再逐笔报风险管控部审查和信贷审查委员会批准,但如果客户在有效期内出现本办法所列重大变动因素之一者,必须及时准备材料,由银行重新审批、核定其新的授信额度。

重大事项包括:1.外部政策变动;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4.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七)银行对企业法人客户评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属商业机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章公开统一授信第十七条公开统一授信指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使用银行信用。

第十八条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二)社会形象良好;(三)建立或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四)经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C及以上;第十九条公开统一授信的操作程序包括:(一)授信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及相关贷款操作规程要求的资料。

(二)授信受理与调查。

银行受理后,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流程审批。

(三)授信审查。

风险管控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明确意见,符合上会限额的应提报信贷审查委员会。

1.客户资料与银行调查资料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合理性;2.确定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和担保方式。

(四)授信审批。

按授信金额分别走审批或上会流程,最终由银行总经理签批。

(五)办理担保手续。

客户经理就批准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六)签订授信协议。

银行与客户签订经法律部门鉴定的授信协议书。

(七)授信额度的使用:在最高额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本外币资金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的融资需求等信贷业务,银行审批办理;第五章授信管理第二十条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授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风险管控部是统一授信的管理、审查和核定部门;各业务部门是统一授信的执行部门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控制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统一授信的客户,银行要配备主管客户经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逐笔审查、报批客户信用需求,并做好发放工作;(二)负责客户同银行内其他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三)监管客户经营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四)定期了解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测算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五)负责清收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六)建立并管理客户统一授信档案;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有效期原则上均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必须对客户重新调查并核定新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

同时,在有效期内,银行将根据客户重大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变动及时调整和变更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包括终止信贷关系)。

这些变动包括:(一)客户主要评级指标明显恶化或改善;(二)客户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三)客户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出现重大违约事件导致重大赔偿行为;(四)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和财务困难;(五)客户发生重大体制变革及兼并、收购和重组;(六)客户在银行贷款逾期、拖欠垫款或利息达一月以上,或在与银行业务往来中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七)客户在他行出现贷款逾期、垫款及欠款等情况或被他行控制金额巨大的抵质押物处置权;(八)客户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九)客户即将破产;(十)客户提供虚假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十一)其他重大变动。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部门还可根据客户发生风险的程度,提出冻结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或在信贷风险解除后,提出解冻额度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银行风险管控部应建立客户统一授信信息季度统计分析制度,对1000万(含)以上授信客户信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并报告。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银行应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一)客户经理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三)客户经理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四)客户经理与结算经理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五)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信贷业务员虚报、漏报客户其实情况,或没有按规定认真调查、玩忽职守、谋取私利、造成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银行将视其严重程度降低或取消其授信权限,并对经办人进行严肃处理:(一)超越权限进行授信业务;(二)未经批准向客户提供银行信用;(三)未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即发放信用;(四)擅自超越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办理业务;(五)超出银行能力公开授信,致使客户不能按协议使用额度、影响银行信誉;(六)有意逃避授权监督;(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风险管控部;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相关金融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附件附件1《信用等级的评级标准和特征表》附件2《银行客户信贷评分卡》附件3《授信额度核定表》附件4《专卖店、社区店评分、授信模型》附件1:信用等级的评级标准和特征表附件2:银行客户信贷评分卡附件3:授信额度核定表单位名称:单位:万元备注:1、授信额度(A)核定公式: A=(7.1+8.1+9.1+10.1+11.1-6-12.1)*SS为本制度附件一中的根据各单位的信用等级核定的授信份额系数2、目标占用额根据银行销售收入目标和各指标结算占用天数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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