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中院成功案例
财务人员犯罪案例
财务人员犯罪案例案例1 :某置业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以担任公司会计出纳毛女士利用职务便利、扣取占有公款13.4万余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毛士士如数返还该笔钱款并办理财务账册移交。
在法院的主持下,毛女士返还了该公司明细账,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退还钱款之诉不予支持。
毛女士2021年1月受聘担任该公司的财务,后兼任会计出纳工作。
2021年5月11日,公司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毛女士不要再来公司工作,随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
同年10月中旬,该公司以毛女士占有公款15万余元,诉至法院。
案例2: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番禺区一电子厂财务会计,负责该厂员工工资计算和发放的职务之便,每月在工资表格合计栏上,加大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的金额。
然后,陈某在交给银行划拨工资的工资划拨明细表上,以其弟弟和男朋友的名义虚设两个员工账户,使加大的金额划拨到自己的工资账户及弟弟、男友的账户上。
经审计,两年期间,陈某加大工资额共计人民币782101元转入账户并占为己有,且用于日常消费。
去年6月3日,该厂出纳员在打印银行清单时发现账单异常后,陈某即向电子厂领导交代侵占钱财的事实,并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电子厂责任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庭审过程中,陈某承认控罪,没有辩解。
犯罪嫌疑人黄某于1994年7月至1999年1月在凤山县凤旁林场先后担任会计、供销科副科长职务,1999年1月至2001年3月借调到凤山县林业局任会计会计,2001年4月调到凤山县平乐乡政府工作,任副乡长职务副科级。
经检察机关查明,黄某在凤山县凤旁林场、凤山县林业局从事财务工作期间,通过巧立名目向单位借款、公款私存、虚假冲账和携款潜逃的方式共挪用公款15.3万元、贪污45万元。
周某某、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7【案件字号】(2022)赣06民终3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景洪张志明艾征【审理法官】黄景洪张志明艾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世豪;付前武;徐诗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当事人】周世豪付前武徐诗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周世豪付前武徐诗露【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洪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衷天尧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彭瑶寒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洪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衷天尧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彭瑶寒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洪衷天尧彭瑶寒【代理律所】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世豪【被告】付前武;徐诗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本院观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提出的扣除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的请求符合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本院酌定按照10%予以扣除,该部分费用53388.37元[(543883.87元-10000元)×10%]由被告周世豪负担。
一、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期限。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期限。
一审法院将对其定残前的护理费、护理费计算至重新鉴定即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上诉人为四级伤残定残时间的前一日,为438天。
江西法院“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法院“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西法院“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查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以转移查封的“微财产”方式拒不履行,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协助执行义务人某通信运营公司放任转移被罚款基本案情2016年8月,原告王某平与被告查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星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查某华偿还王某平借款本金7万元及其利息。
判决生效后,查某华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平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5月,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查某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平发现被执行人查某华名下有一个具有商业价值的“五连号”手机号码,遂申请法院查封、评估、拍卖。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查某华送达查封裁定、查封公告和拍卖通知书,并向某通信运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该手机号码。
被执行人查某华明知其手机号码已被查封,仍于2020年4月将该手机号码进行携号转网且在某通信运营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此后又以3万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号码转让给他人逃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遂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抓捕归案后,被执行人查某华的近亲属帮其履行了全部执行款,获得谅解。
同时,因某通信运营公司放任被查封的手机号码办理携号转网,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罚款。
2021年4月,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认定查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以转移查封的“微财产”方式拒不履行而被追究拒执罪的典型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深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手机号码等“微财产”成功执结该案,并对协助执行人擅自解封行为予以罚款,对全省法院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之案例——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3月初,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叠氮化钠的蒸馏系统设备损坏,导致大量硫酸钠废液无法正常处理。
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生请示后,叶某生将硫酸钠废液处置一事交吴某民处理。
2018年3月至同年7月,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
在范某野部分押运、董某春和周某毛带路的配合下,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30车共计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和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的环境和洞口村洞口组、江村组地表水与地下水受到污染,影响洞口村约6.6平方公里流域环境,妨碍当地1000余名居民饮用水安全。
洞口村为防止侵害,雇人值守花费4700元,新建饮水工程和洗衣码头工程支出528160.11元。
湘湖镇政府、原浮梁县环境保护局支付相关检测鉴定费用95670元。
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倾倒点的水体和表层土壤中叠氮化钠含量超标,两处地块的修复总费用为2168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135.45元。
另查明,吴某良、吴某民等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审理期间,涉案倾倒废液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修复,损害后果仍在持续,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溯及情形。
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
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在推动司法改革、保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作为法院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坚持以法治思维为指导,不断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在2021年度,全国法院系统涌现出了一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优秀案例,为社会提供了宝贵的司法经验和参考。
本文将围绕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展开深入探讨,并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我国法院系统的司法实践和理念。
一、2021年度优秀案例概述在全国范围内,2021年度涌现出了大量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优秀案例。
这些案例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并成为法院工作的亮丽窗口。
其中,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刑事犯罪等多个领域的案件被评为优秀案例,展现了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积极作为。
在这些案例中,不乏有一些富有代表性和标志性的案件。
某地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了调解和审判两种方式的优势,最终达成了当事人双赢的解决方案,成为了2021年度优秀案例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某高等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涉及网络诈骗的案件,依法惩处了犯罪嫌疑人,并为受害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财产的坚定决心。
二、典型案例剖析在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案件备受关注。
其中,某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侵权责任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件中,原告是一位因医疗事故遭受重大伤害的患者,通过法院起诉医院医生侵权行为,要求赔偿巨额损失。
经过法院多次审理和调解,最终医院医生达成了赔偿协议,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成为了2021年度优秀案例之一。
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了审判和调解的双重作用,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了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15年12月1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4)赣行终字第7号瑞金市钟氏北关族钟启川太嗣孙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诉瑞金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案情】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谢洞口64号原钟启川太祠堂内的房产,在1950年代初用于驻军后,于1953年被收归国有。
1988年12月8日,瑞金市人民政府向瑞金市房产公司和钟子波、黄凤英、钟枝津、赖月英、谢长生等5户颁发了房产证,确定了谢洞口64号房产所有权。
2013年11月4日,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瑞金市政府颁发上述房产证,判令其将相关房产确定给钟启川太嗣孙共同所有。
【裁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瑞金市政府1988年12月8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至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2013年12月12日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认为瑞金市政府颁发谢洞口6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却没有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产仍享有合法权益,其提起诉讼事实根据不足,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江西高院发布2022年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十大典型案事例
江西高院发布2022年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十大典型案事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2•【分类】其他正文江西高院发布2022年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十大典型案事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今年年初,省委、省政府立足江西发展新方位、新阶段,把握发展新态势、新趋势,作出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重大决策部署,加速推进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坚决扛起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职责使命,将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落实到司法工作的全领域、全流程、全环节,为全省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贡献了法院力量,形成了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江西法院品牌和特色。
2022年11月1日,是我省第二个“江西营商环境日”,也是我省推进“一号改革工程”以来的首个营商环境日。
为全面总结宣传全省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工作的探索和创新,省法院评选了2022年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十大典型案事例,涉及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提升审判执行质效、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创新柔性执法、推进多方多元诉源治理、提升办理破产法治化便利化专业化质效等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多个方面。
这些案事例体现了全省法院聚焦“做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持续以第一等的力度、第一等的举措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全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智慧。
事例1 宜春法院构建“3+1”工作机制紧盯企业需求提供高效优质司法服务01【基本情况】为精准服务宜春重大项目,推进府院联动机制走深走实,高效兑现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宜春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聚焦宜春打造全省营商环境一等市定位,立足司法职能,创新工作举措,全面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08•【分类】其他正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目录1.钟某与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抗诉案2.刘某某与某采石场矿业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3.季某某伪造、变造证据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4.潘某某等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监督系列案5.胡某与曾某、章某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6.左某某与某村镇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7.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类案监督案8.罗某某与某粮食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9.邹某等77人与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10.社会福利院申请变更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依法保护网络游戏币、网络账号、游戏道具等网络虚拟财产钟某与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抗诉案2017年2月22日,某科技公司对钟某的账号******************和******************作出“限制部分游戏行为”和“回收游戏币”的处罚。
钟某通过缴纳“保释金”—元宝的方式解除了账号******************处罚措施,但发现该账号内游戏币全部被扣除。
2017年3月10日,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对钟某名下账号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实施侵权,恢复钟某被处罚前账号数据,并就冻结造成的损失附带赔偿18元;某科技公司游戏中的乾坤袋功能和保匣钥匙开箱子随机分配道具明显违法,钟某所购道具大部分属于通过乾坤袋随机抽取的方式消耗,某科技公司退还不当所得。
一审判决:驳回钟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解封钟某注册的******************账号,并恢复被封禁前该账号数据。
钟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7月16日,法院裁定驳回钟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2019年7月,钟某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案例一:通化市某制药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简要案情】崔某是吉林市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45亿元,负债总额0.99亿元。
崔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公司财产。
审判部门将公司的全部资产移送强制执行,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崔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公司职工思想极不稳定,企业生产面临巨大困难。
公司所在当地政府指定托管团队入驻管理,稳定人心,促进生产,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
进入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法官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政府指定由国资委为唯一出资人的市属某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承接制药公司的主体。
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制药公司的全部股权归某国有独资公司所有;二、将制药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某国有独资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本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惯例是将赃款赃物收缴后采取拍卖或变卖措施。
本案将制药公司股权变更为国有,公司性质也变为国有,能够实现将制药公司全部财产收归国有的执行目的,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此举避免了制药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等无形资产的大幅缩水,保证了企业持续发展、职工继续就业,合法债权得到清偿,也有利于国有资产不断充实。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确保执行案件“多赢效果”,贯彻善意执行理念,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简要案情】吉林高院在执行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发起了网络司法拍卖并竞买成交。
买受人在指定期间内支付全部拍卖款后,法院依法作出拍卖成交确权裁定,连同房屋钥匙一并送交给买受人。
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涉民生篇
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涉民生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0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涉民生篇案例一井研法院:张某等113人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公司劳动合同案案例二高坪区法院:119户村民申请执行南充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系列案案例三长宁法院:邓某等27人申请执行长宁县某鞋面厂劳动争议案案例四筠连法院:熊某申请执行陶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例五昭觉法院:文古某某等申请执行张某、昭觉某建设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案例六雁江区法院: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案案例七利州区法院:利州区某村委会及任某某等27位村民申请执行什邡市某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八威远法院:马某申请执行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九龙马潭区法院:康润公司申请执行跨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例十理县法院:陈某申请执行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案例一井研法院:张某等113人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公司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张某等113人与四川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劳动合同系列案,制药公司受控股集团公司债务牵连以及市场经济状况影响,生产停滞濒临破产,职工未得到妥善安置。
井研法院经审理,判决制药公司支付张某等113名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等共计222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井研法院调查发现,制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全省范围内多达百余件,所涉债务总金额高达数亿元。
制药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不仅被多轮抵押,且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
基于制药公司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该系列案件先后以终本方式结案。
新冠疫情爆发后,防疫物资在全国范围内供不应求,尤以医用口罩最为紧缺。
制药公司原系一家生产医用物品的企业,停产后其厂房和机器设备处于闲置状态,若能合理利用,既能盘活企业资产,又能争取优先保障职工权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3•【分类】其他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近年来,江西法院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为契机,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江西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现代化模式,破产审判质效持续提升,大量市场要素有效释放。
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全省法院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水平,以破产审判现代化服务保障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省法院在全省各级法院2023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中选取了十个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破产审判服务大局。
江西法院积极发挥破产审判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独特功能作用,将破产审判置于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
例如,案例3“上饶市皓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案”,通过破产重整引入投资人实现房地产烂尾工程复工续建,全力配合“保交楼”工作实施。
案例2“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通过组织意向投资者试经营,实现种业公司破产重整,促进粮食生产,为粮食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突出破产审判挽救危困企业。
江西法院积极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工具对有价值企业进行挽救,助力企业实现新发展。
例如,案例1“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预重整转重整案”,将多家关联企业视为整体,通过跨域协同预重整审理模式,实现企业债务一揽子清理及生产工艺升级,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案例8“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通过促成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和解,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老字号企业焕发新活力,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突出破产审判实践探索。
江西法院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围绕破产程序中的小微企业破产、预重整、实质合并审理、资产处置、投资人引入、重整及和解计划执行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实践探索。
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某投资公司、陆某某与某油品公司、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案例2:某银行与某铜业公司、某材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案例3:周某某等12名员工与江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案例4:江西某科技公司与某信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保全案案例5:某建筑公司与辽宁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案例6:河南某医药公司与某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案例7:罗某等20人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案例8: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银行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9:某文化旅游公司、某集团公司与某银行支行等撤销不良贷款记录纠纷案案例10: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11:某果蔬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12:某高新技术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案例1某投资公司、陆某某与某油品公司、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推动案外融资盘活被执行企业无形资产【执行要旨】被执行企业名下有一加油站且已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无法对相关资质进行价值判断。
执行法院通过积极促成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注资,实现被执行企业无形资产的有形变现。
【基本案情】本案被执行企业是一家经营成品油的中小企业。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查封并裁定拍卖其名下一加油站。
经现场评估调查后,评估机构向法院反馈该加油站的价值在人民币1000万元左右,而经法院调查,该加油站已设定优先债权人民币1800万元。
同时经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已办理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已投入经营。
据了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许可非常严格,申请公司不但在硬件设施上要符合许可条件,而且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辖区内市场零售经营分配状况也要符合许可条件。
江西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江西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推进江西法院“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江西高院从全省法院甄选出10件典型案例,展示江西各地法院在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为群众办实事的司法成果。
案例一商品房业主改造房屋妨碍邻居出行的应当排除妨害——李某、胡某诉郭某、叶某排除妨害纠纷案核心价值:邻里和谐、公序良俗基本案情李某、胡某购买某小区X栋X单元1号房屋,收房时发现其同层入户过道一侧相邻2号房屋的郭某、叶某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状态。
李某、胡某认为存在安全隐患且会影响其今后日常生活,遂联系郭某、叶某要求将入户门恢复内开状态,并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
物业公司在郭某、叶某房屋外墙张贴《入户门整改通知书》,要求郭某、叶某将入户门恢复原有的内开。
因郭某、叶某一直未更改,李某、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叶某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状态。
裁判结果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室和2室两户门口过道系用于通行的公共区域,李某、胡某房屋的人员出入时必须要经过2室门口的过道。
而郭某、叶某擅自改变原建筑规划设计,将入户门由内开改成外开,在开门时,势必占用过道,给李某、胡某的通行造成不便,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对于李某、胡某要求郭某、叶某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将2室入户门在现有位置上恢复为内开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邻里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需要相邻各方合理限制或延伸自己的权利,尽量减少因行使相邻权给其他权利人带来生活的不便。
本案通过公正裁判,对滥用权利损害邻居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彰显了法律对业主正当维权的支持,倡导人们在与邻相处时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互谅互让,对构建新时代社会主义和谐邻里关系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张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张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赣06民终2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明谢秋荣黄文杰【审理法官】张志明谢秋荣黄文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张德全;叶森林;周把流【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张德全叶森林周把流【当事人-个人】张德全叶森林周把流【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被告】张德全;叶森林;周把流【本院观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7.8元,减半计收683.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4:22:1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张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赣06民终26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860004001N。
林丽等与鹰潭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丽等与鹰潭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6【案件字号】(2020)赣71行终3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涂相荣陈榕朱映红【审理法官】涂相荣陈榕朱映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丽;李启明;鹰潭市自然资源局;陈丽萍;章仁琦【当事人】林丽李启明鹰潭市自然资源局陈丽萍章仁琦【当事人-个人】林丽李启明陈丽萍章仁琦【当事人-公司】鹰潭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张荣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王智春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严福生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荣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王智春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严福生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荣财王智春严福生【代理律所】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丽;李启明;陈丽萍;章仁琦【被告】鹰潭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诉人林丽、李启明,原审第三人陈丽萍、章仁琦共同到被上诉人办公场所申请案涉不动产登记时,被上诉人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相关的不动产来源主要证明材料即案涉《微利商品房购买合同》,未尽到审慎审查和充分注意义务,在《微利商品房购买合同》仅有林丽一人签名捺印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为林丽、李启明、陈丽萍、章仁琦四人按份共有。
吴某、徐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徐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赣06民终1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傅高煌徐永荣汪富华【审理法官】傅高煌徐永荣汪富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徐玲;徐某1;徐某2;月湖区重点工程管理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吴某徐玲徐某1徐某2月湖区重点工程管理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吴某徐玲徐某1徐某2【当事人-公司】月湖区重点工程管理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易根明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许春林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宋鸣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张玉荣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易根明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许春林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宋鸣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张玉荣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易根明许春林宋鸣张玉荣【代理律所】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玲【被告】月湖区重点工程管理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的亲属徐会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在自家住房侧边深达6米陡坡的危险性是明知的;对于翻越围墙,可能失手,从高处坠落的危险性也是明知的;对于攀爬围墙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围墙石块松动跌落,并有可能被砸伤的危险性,也应该预见到。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建筑物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的亲属徐会清是一家户主,在事发时,年龄是44岁。
上诉人的住房一侧是一个陡坡,坡下是鹰潭市人民政府的安置房建设项目地块。
彭为胜、夏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彭为胜、夏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4【案件字号】(2020)赣06民终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文辉刘静谢秋荣【审理法官】徐文辉刘静谢秋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彭为胜;夏梅;王拥武【当事人】彭为胜夏梅王拥武【当事人-个人】彭为胜夏梅王拥武【代理律师/律所】王骏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高珍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邓谷飞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王智春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骏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高珍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邓谷飞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王智春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骏高珍邓谷飞王智春【代理律所】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彭为胜;夏梅【被告】王拥武【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王拥武在一审起诉状和证据目录中诉称,其是通过银行转账向上诉人支付了借款本金835000元,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凭证。
根据被上诉人王拥武一审庭审时的陈述,即使被上诉人王拥武于2014年6月27日向上诉人借款110万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到2014年10月20日结算日,本金加上利息减去期间归还的40万元得出的金额也小于835000元,故2014年10月20日结算时的金额835000元有可能计入了前期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拥武在一审起诉状和证据目录中诉称,其是通过银行转账向上诉人支付了借款本金835000元,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凭证。
其在一审庭审时陈述,2014年6月27日,上诉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上诉人借款50万元,借期2个月,月利率2分,由于上诉人在还款期限内未能还款,要求被上诉人延长还款期限,同时再次向被上诉人提出追加借款,被上诉人同意了,又给上诉人借了60万元,合计借款110万元,期间陆续本息共还款40万元,2014年10月20日,由于还款期限又到了,双方进行了结算,上诉人尚欠本金835000元,并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
鹰潭曜阳实业有限公司、聂木水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鹰潭曜阳实业有限公司、聂木水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赣06民终2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华周林昌张鑫冰【审理法官】薛华周林昌张鑫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鹰潭曜阳实业有限公司;聂木水;夏美凤【当事人】鹰潭曜阳实业有限公司聂木水夏美凤【当事人-个人】聂木水夏美凤【当事人-公司】鹰潭曜阳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珍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桂静翔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珍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桂静翔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珍桂静翔【代理律所】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鹰潭曜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聂木水;夏美凤【本院观点】关于鹰潭曜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聂木水、夏美凤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鹰潭曜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聂木水、夏美凤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的问题。
案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未按银行或公积金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导致出卖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出卖人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品房,买受人所交的全部款项视为定金不予退还。
同时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履行其保证责任后30天内,协同出卖人到房管局办理有关解除合同的手续”。
该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曜阳实业已经向江西银行鹰潭分行代偿结清了聂木水、夏美凤所欠的贷款本息共计224840.92元,涉案商品房只办理了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并非预告登记,不产生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且未办理权属证书,故聂木水、夏美凤尚未取得涉案商品房的物权。
毛李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李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赣06民终2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明谢秋荣黄文杰【审理法官】张志明谢秋荣黄文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李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当事人】毛李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当事人-个人】毛李勇【当事人-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代理律师/律所】陈一民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一民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一民【代理律所】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毛李勇【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本院观点】该份证明与本案其他证据明显矛盾,周晓萍亦未到庭作证,结合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2.周晓萍证明(2)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我叫周晓萍,我跟毛李勇是多年朋友关系,2004年就认识,与我老公余文朝都是朋友,我给毛李勇的钱是理财,不管投资哪里都可以,只要本金利息就可以。
该份证明与本案其他证据明显矛盾,周晓萍亦未到庭作证,结合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3.李素云与周晓萍的通话录音一份,证明目的:李素云并不承认当时对周晓萍进行了录音,建行与周晓萍的访谈录音是非法取得的,不能作为证据。
结合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无法确定该份录音对话双方具体身份,根据录音内容,也。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建行鹰潭市分行解除与上诉人毛李勇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委托单、2018年2月24日周晓萍谈话记录以及2018年4月13日毛李勇谈话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毛李勇利用建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挪用客户理财资金的客观事实,毛李勇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被告建行鹰潭市分行的规章制度,被告建行鹰潭市分行在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后,作出行政开除原告毛李勇的处分决定,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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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蓝凡助力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造数字化审判委员会
项目背景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用户需求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委会为讨论型会议,要求有扩声系统以保证语音的清晰、洪亮,大屏显示以及显示器辅助显示来实现无纸化的办公。
为了方便使用中间再加入视频切换系统和中央控制系统。
解决方案
上海蓝凡根据会场情况以及用户所提要求设计了一套功能完备的多媒体会议室系统,包含发言系统,扩声系统,大屏幕显示(投影加幕布)及辅助显示系统(升降显示器),视频切换系统,中央控制系统等。
发言系统
通过手拉手话筒+话筒主机,话筒分为主席机和代表机,代表机按下开关开始发言,主席机当按优先权按键时,所有的代表麦克风将关闭。
主席单元不受限制发言模式,有优先发言特权。
扩声系统
调音台、功放、音箱
大屏显示,辅助显示
投影机和幕布都为隐藏式,投影机通过升降吊架,幕布也是升降的,不用的时候都可以很好的隐藏。
视频切换系统
电脑的图像可以自由切换,每个委员的电脑图像都可以通过矩阵切换给投影大屏或者是其他委员的屏幕。
中央控制系统
通过平板上事先编写好的软件控制会议室所有设备,包括投影吊架升降、幕布升降、液晶屏的升降、视频信号的切换、声音大小的控制、投影机的开关等。
上海蓝凡在解决用户实际需求的同时还简化了会议室管理人员的操控性,一个平板在手就可以实现对会议室所有设备的控制,并且做到了多媒体会议室和普通会议室的切换,受到用户的大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