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世行贷款项目管理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改进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改进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沪财外[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改进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沪财外[2010]11号2010年6月23日)各区县财政局、各相关银行、项目单位:为完善财政转贷登记和汇兑管理,简化外汇管理程序,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部分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财际[2010]7号,见附件1),决定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结汇、统一购汇”的模式,改革部分地区财政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代理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办理转贷款资金的登记、结汇和购汇手续,并将上海市列入第一批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试点期间符合文件规定的上海市所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项目,一律由市财政局按“统一登记、统一结汇、统一购汇”的模式办理转贷款资金的登记、结汇和购汇手续。
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按照执行:一、各项目单位(债务人)今后不再自行办理转贷款登记、结汇和购汇,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2)。
二、各有关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审核转贷款项下开户、结汇、还本付息和外汇划转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及上海市财政局报送《财政转贷款开(销)户及账户余额月报表》。
三、由上海市财政局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原则上参照此办法执行。
四、确有需要以外汇形式保留和使用转贷款提款资金的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可凭转贷协议、开户申请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财政转贷款外汇专用账户开户手续。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5]135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5〕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债务管理,维护国家对外信誉,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将《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各项目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信贷(以下简称“贷款”)《转贷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还本付息,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切实借好管好用好世行贷款资金,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
为了加强对还贷准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各项目省、市、区。
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作为省、市、区人民政府的债务代表人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还贷准备金由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设立并通过预算进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还贷准备金的数额应为其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世行贷款债务的3%-8%。
第二章还贷准备金的来源第五条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世行贷款项目还本付息付费的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数额的还贷准备金。
第六条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项目国内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还贷准备金,用于对财政部的垫付。
财政部国际司资金统计处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问题解答
财政部国际司资金统计处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问题解答(2000年1月1日财政部国际司资金统计处发布)截至1999年底,我国利用世行贷款协议总额达336.38亿美元,贷款项目涉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社会发展、文教卫生等方面。
世行贷款在我国引进外资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为了更加有效地引进和使用世行贷款,提高投资效益,财政部于2000年1月21日印发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的有关问题作些解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答: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中,财会核算与管理是贯穿于整个项目周期的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项目管理的中心环节,担负着经济核算、财会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重要任务。
做好世行贷款项目的财会核算与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原有的世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比较零散,不规范、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世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混乱和淡化。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套比较系统的会计核算办法。
问:世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经历了哪几个发展阶段?答:自1980年5月我国恢复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以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会计核算办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1980年5月至1993年8月的起步探索阶段。
这一阶段,世行贷款项目财会核算与管理工作刚刚起步,基本上是一个项目制定一套财会制度,对涉及几个省(区)、市的项目,甚至是一个项目就有几套财会制度。
基层项目单位实际操作的难度很大,而且有关的会计指标不具可比性,难以进行汇总和分析,财会核算与管理工作比较混乱,与国际惯例差距较大。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2007年9月24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有关项目单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是用好资金、实现项目目标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二)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财政部或者经财政部授权直接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三)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向直接提款报账单位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四)指定账户,是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账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加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专家库。
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本市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世界银行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执行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世界银行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执行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03.12•【字号】沪财外经[1998]14号•【施行日期】199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世界银行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执行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外经[1998]14号1998年3月12日)根据财政部财世字[1998]48号通知的精神,按照我局与各项目单位签订的世界银行贷款《转贷协定》,各项目单位应定期向我局报送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执行计划。
但执行情况差别较大,有些单位能够按时报送,有些单位未报送。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项目执行质量,请各单位按以下要求报送1997年项目进度报告和1998年项目执行计划:一、报送范围:所有在建项目;二、数据截止期:1997年12月31日;三、进度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进度报告(附件一)、采购进度报告(附件二)、项目内技援进度报告(附件三)和支付进度报告(附件四);四、各项目报送给世界银行的进度报告应一并附上,会计决算待审计完成后再报送;五、各项目1998年的项目执行计划、支付计划、采购计划和还本付息计划一同报送(可参照各进度报告格式)。
请各项目单位务必于4月5日前将1997年项目进度报告一式四份报送到我局外经处。
报告编写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联系人:上海市财政局外经处,李琛、叶红电话:63218230,63232404附:一、项目总体进度报告二、采购进度报告三、项目内技援进度报告四、支付进度报告附一:项目总体进度报告一、基本信息1.项目名称:2.贷款或信贷号:3.贷款额(美元):(1)软贷款:(2)硬贷款:(3)评估报告中的配套资金额:4.项目评估日期:关账日期(计划):生效日期: (延期后日期):5.项目执行机构:6.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二、项目实施中有关内容的调整1.项目内容、项目地区和建设方案的调整:2.项目资金的调整:(1)原定总投资:调整后总投资:(2)原计划世行贷款:调整后世行贷款:(3)原计划配套资金:调整后配套资金:3.其他调整:三、总体进度1.投资完成额:评估报告中规定应达到的投资完成额:差额:2.财务支出额:与投资完成额的差额:3.工程形象进度(评估报告中规定的项目活动完成情况)(1)形象进度: %(2)预计尚需多长时间才能完工:四、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差异的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五、项目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尤其是可能对执行进度与质量造成影响重大问题,以及所采取的解决措施和结果。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模式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模式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一、综述由于工程项目的一次性特征,所以工程项目管理必须是一种约束性很强的管理活动,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将很难有机会加以纠正,这充分体现了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控制的重要性。
相对于工程项目管理在国际上的发展而言,我国在工程项目管理上仍处于比较落后的地位,迫切需要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差距,借鉴先进的国际经验,根据新时期经济发展趋势的要求,积极推进工程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目前,世行贷款项目已逐渐成为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实际上,我们不难发现,现阶段我省在实施世行贷款项目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对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政策了解不够,忽视了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模式、管理原则与国内项目管理体制、相应政策的差别。
因此,针对我省的项目管理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的现状,如何提高我省项目管理水平,加速项目管理规范化、国际化,加速与国际接轨进程,通过有效的项目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合理计划工期就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重点课题。
二、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模式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模式可从FIDIC合同条件和国际惯例二方面来解释和分析。
(一)FIDIC合同条件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模式基本上来自FIDIC合同条件,而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通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它科学地将土建工程权益、技术、管理、经济、法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机制,规范了业主、承包商、监理的行为,使工程承包活动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
FIDIC合同条件具有下列特征:(i)他人监督原则。
将监理工程师作为第三方引入管理机制,形成以业主和承包商的合同关系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工程监理为核心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合同管理模式。
(ii)竞争择优原则。
通过公平竞争的招标制度,实现效益和利益的最大化。
(iii)依法管理原则。
被管理者与管理者都要依法行事,管理者不能滥用职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0]2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0]29号)各市级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算执行工作,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为年度决算工作做好准备,现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根据市审计局对17个部门预算单位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结合财政预算执行日常管理中所反映的问题,本市预算单位应在以下方面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一)加强零余额账户管理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财政批准,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款。
确需划款的,应由预算单位向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11年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按照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
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控制措施,加强对下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于2010年尚未执行的预算项目,应根据《上海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2010年预算编制中需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单位要向主管预算部门提出调整拨付方式的申请,主管预算部门经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拨付。
(三)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预算执行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
我国世行贷款城建项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世行贷款城建项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杨麟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08期【摘要】城建项目是世行贷款重点支持的项目之一,世行贷款不仅为国内城建项目提供了建设资金,而且还带来了先进的项目管理经验。
但是多年来的项目实践表明,世行贷款城建项目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世行贷款效用的进一步发挥。
本文就尝试分析我国世行贷款城建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世行贷款城建项目问题对策世行贷款是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向我国政府提供、并由我国主权担保还款、具有一定优惠性质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我国利用世行贷款主要投向农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教育及卫生等行业,以中西部地区为主。
其中城建项目是世行贷款重点支持的项目之一,世行贷款在城市道路、水网铺设、污水厂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应用。
世行贷款不仅为国内城建项目提供了建设资金,而且还带来了先进的项目管理经验。
但是多年来的项目实践表明,世行贷款城建项目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世行贷款效用的进一步发挥。
一、我国世行贷款城建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一)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充分根据世行贷款管理程序,项目签约前,要经历项目选定、准备、评估、谈判等几个步骤,这个阶段是整个世行贷款工作开展的基础。
在这个阶段中,项目单位要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准备向世行提供的各种资料。
主观上,有些地方或部门急于要资金上项目,不按计划完成必要的勘测、调查、实验和研究工作,编制的可行性报告不切实际,缺乏科学性,甚至人为地夸大项日效益;客观上,有些地方或部门缺乏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人才,临时抽调非专业人士或者委托没有世行项目经验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易导致报告内容和翻译质量出现问题。
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容易造成项目建成后,不能发挥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营性的项目无力偿还贷款。
(二)国内配套资金不到位世界银行给世行项目的贷款,并不是贷给项目资金的全部,而是只提供一部分,其余则有国内配套资金解决,这个是世行贷款区别于国内银行贷款的一个重要区别。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1.21•【文号】财际字[2000]13号•【施行日期】200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际字〔2000〕13号2000年1月21日)国务院有关部委(贷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为了加强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强化贷款项目管理,我们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和世行贷款财务管理系统及审计指南的要求,制订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是使用世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总说明一、为了加强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的会计核算作,加强贷款项目管理,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和世行贷款财务管理系统及审计指南的要求,制订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是使用世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于1998年7月1日起经世行执行董事会批准并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项目。
此类项目以世行贷款项目为会计主体,必须按照本《办法》建立独立的项目会计核算体系,除报送《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向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报送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报表,在此以前已经世行批准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执行本《办法》,还是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财世字〔1997〕6号),但同一个项目的各项目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的核算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1.17•【文号】财世字[1997]6号•【施行日期】199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贷款办),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西藏不发):为了进一步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会计核算,规范财务报告,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93)财世字第127号〕“财务报告”部分进行了修改,现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一、总则1.为了进一步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报告,在总结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93)财世字第127号〕“财务报告”部分所遇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财会管理制度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和审计指南”的要求,经我部世行司和会计司共同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项目单位。
该规定所指财务报告的主体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3.项目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期限向世界银行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其他世行要求的财务报告。
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次年6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基层项目单位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由上级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需要逐级汇总的财务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统借统还用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统借统还用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8.22•【文号】财国债字[1997]38号•【施行日期】199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统借统还用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7年8月22日财国债字[1997]38号)为做好世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国家统借统还子项目的用汇管理工作,现将《世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国家统借统还用汇管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统借统还用汇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世行贷款科技术发展项目国家统借统还子项目(包括全部由国家统借统还和部分由国家统借统还的子项目,下同)的用汇管理,正确、及时地办理统借统还基建转账拨款手续,对统借统还借款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依据现行国家统借统还借款项目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结合世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编制项目年度用汇计划世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国家统借统还子项目的用汇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的主管部门(一般为财务部门办理,下同)负责向财政部报送世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统借统还子项目年度用汇计划(以下简称项目年度用汇计划)。
项目年度用汇计划的内容包括:设备采购、出国联络费用和外商咨询费用,并按财政部规定表格(附后)填报。
项目年度用汇计划编报的依据及程序:由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依据已签订的商务合同,编制设备采购用汇计划。
项目单位收到上述用汇计划后,依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盖章后上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子项目单位用汇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债司和基建司。
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5.22•【文号】•【施行日期】1992.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教育、卫生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部负责办理世行贷款提款手续的所有世行项目。
第三条世行项目财务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各世行项目的《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以及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世行的评估报告,编制项目的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世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降低成本费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及时还本付息付费;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进行财务分析,参与决策,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是指与执行世行项目有关的财政厅、局。
各财政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的还本付息付费计划;参与审核项目采购计划;审批项目中的出国考察、培训计划;办理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使用世行贷款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世行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指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项目执行的单位。
办公室应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办公室负责处理项目会计事项;编制本级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编制采购计划、出国考察和培训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如实提供财务资料;检查下级办公室的各项费用开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使用世行贷款申请。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22•【文号】财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5]70号)安徽、湖南、黑龙江、陕西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为了加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目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世界银行的《项目评估报告》,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鼓励创新和完善农业高新技术推广体系和转化机制,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湖南、黑龙江、陕西四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作为项目的管理机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
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项目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工作。
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项目办)设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项目办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六条各级项目办在同级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一级项目办的业务指导。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2022年3月3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需要市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公布日期】1996.11.18•【文号】财世司字[1996]167号•【施行日期】199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布财世司字〔1996〕167号)为了更有效地利用世界银行(以下称世行)贷款(包括世行提供的赠款和通过世行获得的多边和双边赠款,以及与世行贷款混合使用的联合融资贷款)采购设备、一般商品和上建工程,保证依据国家和世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招标评标,保证采购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透明度,防止采购过程中浪费、欺诈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采购管理办法各地方、各部门在实施世行贷款项目采购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均须按本规定办理。
需制定地方或部门的办法或规定,须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布执行。
第二条采购计划项目的总采购清单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清单和每批采购的计划/清单须送经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
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该计划/清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或进行确认(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反应视为同意)。
第三条招标代理的选定项目单位须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颁发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向所有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发出委托邀请书,委托邀请书须按财政部编制的“咨询邀请函样本”(以下称邀请函)编制。
各招标代理应按“邀请函”的要求提出详细的招标和采购咨询服务方案,并按采购合同总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人月费率和拟投入人月为基础提出收费报价。
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
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财世字[1994]26号1994-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为了加强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代理的委托程度,保证项目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为此共同制定了《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现将本《指南》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一、目的1、为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工作的管理,规范代理的委托程序,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招标代理机构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2、本指南的原则是引进竞争机制,开展公平竞争、增强委托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委托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
二、适用性1、本指南适用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中国际招标采购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
2、本指南中的"招标机构",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
3、本指南中的"业主",是指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和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实体。
4、本指南中"窗口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授权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5、本指南中的"联合代理"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与其它外贸公司/招标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共同承担国际招标业务。
6、本指南中的"委托",是指业主根据项目需要,按照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的采购指南和国内的有关规定,授权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代理招标采购业务。
7、国际招标采购是指根据项目需要按照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的采购指南中规定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有限国际招标程序或其它程序进行的采购活动。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与支付手册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与支付手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与支付手册2007-5-3点击数:5923目录页码一、财务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413>. 世界银行对项目财务管理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项目财务报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53. 项目审计安排与相关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4. 世界银行新金融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85. 项目财务软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8 二、贷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101. 世界银行与世界银行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 与支付有关的几个重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4. 与支付有关的重要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5. 法律文件中与支付有关的重要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6. 支付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157.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8. 费用报表(SOEs) 提款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9. 专用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2410. 提款申请和特别承诺申请的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11. 货物、土建和服务的采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三、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37 附件一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附表1 示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 附件二支付信样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39 附件三提款签字人授权信示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0 附件四提款申请书(表格190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 附件五特别承诺申请书( 表格193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0附件六费用报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67 附件七专用帐户调节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8 附件八支付报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72 附件九:登录世行网址申请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附件十< 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际字[2000]13 号) __________________ 84前言为了便利项目单位全面了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和支付的有关规定,我们按照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和支付手册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国的国情,以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过去几年以来在财务管理和支付方面的经验教训,编辑了这本小册子,提供给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相关人员作为参考。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5.24•【文号】财世字[1996]65号•【施行日期】1996.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6]65号)国家计委,国家教委,林业部,农业部,卫生部,水利部,劳动部,内贸部,交通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建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前一阶段对部分项目试点的基础上,制订并下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是确保项目正常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财政部世界银行司和世界银行方面对此都很重视。
为此,我司于一九九五年对部分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进行了改进试点。
实践证明,试点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质量与速度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世行贷款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现决定在完善前一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所有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提款报帐1.县项目办应在提款报帐额达5万元人民币时,及时汇总、编报提款申请,或在每月终了5日内编报提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报地、市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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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世行贷款项目管理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外经[1998]3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8.06.10
【实施日期】1998.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世行贷款项目管理通知
(沪财外经[1998]37号)
各项目单位:
本市自1987年起开始使用世行贷款已有10多年历史,截止到1998年5月31日,我市利用世行贷款有14个项目,协议金额已达13.2亿美元。
无论是项目准备、招标采购、还是支付管理等项目管理方面,我市的工作都得到了世界银行、财政部的好评。
然而,随着一些项目的竣工和一些项目主体工程的完成,一些项目人员的变动,个别项目出现了虎头蛇尾的现象,工作质量有所下降。
目前,我局在同世界银行有关官员一起检查项目中,发现了一些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希望能引起各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重视。
一、关于招标采购
某一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对一个近5,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建合同,未按照世界银行在贷款协定中规定的招标方式,而是根据国内的采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