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6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特殊教育学校作为一种针对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的教育机构,其管理规定对于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和他们的家长来说至关重要。
特殊教育学校是为了满足这些学生的教育需求而设立的,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管理规定时需要考虑到这些学生的特殊情况和需求。
二、学生招生和录取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招生和录取政策。
首先,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以确保能够为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服务。
其次,学校应当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招生和录取过程的公正性,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三、教师配备特殊教育学校在教师配备上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特殊需求。
学校应当拥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特殊教育教师,并确保教师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学生的需求。
此外,学校还应当关注教师的继续培训和专业发展,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以更好地服务学生。
四、课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课程设置应当根据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和发展特点来确定。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全面、均衡的教育课程,包括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等方面的安排。
同时,学校还应当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合理调整和个性化教学计划。
这样才能真正满足学生的教育需求,帮助他们实现个人发展目标。
五、教学方法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方法应当以学生的需求和特点为基础。
学校应当鼓励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包括小组合作学习、个性化指导等,以满足学生的不同学习风格和能力水平。
同时,学校还应当关注教学的创新和实践,不断提升教学质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六、学校设施和资源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配备适合学生特殊需求的设施和资源。
学校应当提供无障碍的教育环境,并配备相应的辅助设施,如无障碍通道、电梯等。
此外,学校还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如图书馆、实验室等,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条件。
七、学生支持服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支持服务。
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学生支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此外,学校还应当配备专门的辅导员和社工人员,与学生和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发展。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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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Ø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 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 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Ø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 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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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包 括初中班)中住宿生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 地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非住宿生可相 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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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3)教学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小学 班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高中的定额标 准,初中班应相当于当地中级师范学校的 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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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
➢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 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 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 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 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 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 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 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 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 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 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 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 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 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资助。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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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Ø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
重视学前教育, 关心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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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主要内容
Ø 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与文件 Ø 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Ø 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 Ø 特殊教育的规划文件及其他
特殊教育学校常规管理细则
响水镇韭菜沟小学特殊教育常规管理细则2016年3月响水镇韭菜沟小学特殊教育常规管理细则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
为加强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教学组织(一)学校以校长为核心,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教学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学校教研网络,不断建立和完善高效的教学管理系统,全面计划、组织、指挥、调控、检查、总结和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实施办学行为。
(三)学校的领导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引领教师务实、开拓、创新地开展工作,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组织制订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利保证。
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2.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创建教师专业化成长之路。
3.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4.校长要遵循残疾学生的自身特点,重视和加强教学支援体系建设,使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普遍得到教育、康复、职业培训,创设有利于师生发展需要的宽松和谐的支持性环境,提供师生最少限制环境。
5.在设计和实施特殊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学校必须加强与残疾学生及其家长合作,考虑家长的意见和愿望,在合适的时候还要考虑学生本人的意见和愿望。
(四)教务处承担学校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等管理任务。
部门负责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协助校长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编好课程表和教师任课安排表,开齐开足课程。
2.协助校长抓好教学检查。
3.加强教学策略研究。
4.做好教学档案和教学业务档案工作。
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做好档案工作,不得更改、损坏、遗失各种档案资料,对师生档案材料要严格保密制度。
要建立教师的业务档案,真实反映出每位教师成长的足迹。
特殊教育教师招聘刷题
特殊教育教师招聘刷题一、填空1.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教育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
这个子系统中包括三种基本要素:教育者、学习者和教育影响。
2.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了倡导和深化全民教育,在西班牙召开了“世界特殊需要大会”,发布了《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
3.特殊教育对象鉴定必须遵循下列三项原则:(1)公正性、(2)科学性、(3)全面性。
4.特殊教育学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特殊教育问题和特殊教育规律的科学,目的是深化人们对特殊教育的认识,更新人们的教育观念,并为特殊教育的发展和改进提供理论依据。
5.综合性、应用性是特殊教育学的基本特征。
6.1760年,法国神父莱佩在巴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所聋校,这也是世界上第一所真正的特殊教育机构。
7正常化思潮下的融合运动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洲通常被称为回归主流运动,而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则被称为一体化运动。
8.个体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表现为不平衡性、顺序性、阶段性、互补性和差异性。
9.特殊教育文化的基本特点是:人文关怀、博爱奉献、自强不息。
10.1927年10月,建立的南京市立盲哑学校,是近代中国第一所由政府创办的公立特殊教育学校。
11.全民教育就是指教育对象的全民化,其宗旨是教育必须向所有人开放。
12.1952年,黄乃在旧盲字字母符型的基础上加以综合、调整,提出以注音字母为基础,采用分词方法拼写普通话的《新盲字方案》,1953年的到推广,从而统一了全国盲字方案,并沿用至今。
13.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14.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Ⅲ)号决议并颁发《世界人权宣言》。
15.1992年10月举行了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首次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特别全会,并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
16.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以协商一致地方式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规范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规范一、特殊教育学校的定义和目标特殊教育学校是为了满足残疾学生的教育需求而设立的学校。
其目标是提供给残疾学生一种适合其特殊需求的教育和培养环境,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教育成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特殊教育学校的分类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残疾学生的类型和程度可以分为多个分类,例如聋哑学校、盲校、智力障碍学校等。
根据统计数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在我国已经发展成一个庞大的体系。
三、特殊教育学校的师资队伍特殊教育学校的师资队伍是保证特殊教育的关键。
这些老师需要具备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残疾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并能灵活运用教育方法和策略,以帮助残疾学生获得最佳的学习效果。
四、特殊教育学校的课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课程设置需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来进行调整。
除了普通课程内容外,特殊教育学校还应增加专门的康复和辅助教育课程,以满足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
五、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方法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方法需要根据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来进行个性化教学。
例如,对于视觉障碍学生,可以采用盲文教学;对于听力障碍学生,可以采用手语教学等。
同时,特殊教育学校也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交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六、特殊教育学校的辅助设施特殊教育学校应该配备相应的辅助设施,以提供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例如,为视觉障碍学生提供盲文图书和盲道;为智力障碍学生提供康复设备等。
这些设施的存在能够有效地帮助残疾学生克服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障碍。
七、特殊教育学校的家长参与特殊教育学校应积极鼓励家长参与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活动。
家长是残疾学生最亲近的人,他们了解孩子的需求和困难,与学校的合作能够更好地提供残疾学生的全面支持和关爱。
八、特殊教育学校的社会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可以对特殊教育学校提供物质和人力支持,以促进残疾学生的全面发展。
九、特殊教育学校的评估机制特殊教育学校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以评估残疾学生的学习成果和教育效果。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特殊教育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特殊教育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殊教育学生的教育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教育学校是为适龄特殊教育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其任务是培养和发展特殊教育学生的各项能力,促进他们融入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管理以特殊教育学生的需求为中心,坚持因材施教,个性化教育的原则,确保每一位特殊教育学生都能获得适合的教育服务。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加强教职员工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二章特殊教育学生的招生管理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符合特殊教育学生资格的学生,包括智力发展迟缓、自闭症、多动症等特殊教育学生。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教育学生进行统一招生考试,确定录取学生。
录取学生分为初中部和高中部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分为若干个年级。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方案和录取学生的需求组织教学活动,提高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学生信息,为教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章教职员工管理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聘用具有特殊教育专业背景和相关经验的教职员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特殊教育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制度,激励优秀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特殊教育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为每一个学生提供精准的教学服务。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评估制度,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特点,及时调整教学方案,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引进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技术,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提高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浙教办基[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浙教办基〔2012〕17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聋人、培智学校:近年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努力下,得到迅速发展。
目前,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已基本落实。
为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加强各聋人学校、培智学校的教育教学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09〕41)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精神,在多次征求特殊教育专家,培智、聋人学校校长、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和《浙江省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
现将上述两个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2.浙江省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2年12月11日附件1: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省聋校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聋校的教育教学的规范管理工作,提升办学质量,根据《特殊教育聋校管理暂行规程》和《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聋校。
第三条聋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聋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聋生的全面、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西南大学秋季特殊教育概论标准答案
(10.0 分)1.1.尽可能将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安排在一起接受教育,这符合特殊教育()原则。
A) A:零拒绝B) B:个别化教育C) C:正常化D) D:早期干预纠错(10.0 分)2.2.我国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始建于()。
A) A:1874B) B:1887C) C:1916D) D:1927纠错(10.0 分)3.3.()就可以有效地利用残余听力,是聋儿学习语言的物质基础。
A) A:听觉训练B) B:发音练习C) C:语言理解与掌握D) D:佩戴助听器纠错(10.0 分)4.4.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格局以一定数量的()为骨干。
A.资源教室 B.特殊教育学校 C.特殊教育班 D.随班就读A) A:资源教室B) B:特殊教育学校C) C:特殊教育班D) D:随班就读纠错(10.0 分)5.5.我国最早招收残疾大学生的高等院校是()。
A) A:天津聋人理工学院B) B: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C) C:山东滨州医学院D) D: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纠错(10.0 分)6.6.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它是首个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
A) A:《世界人权宣言》B) B:《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C) C:《残疾人权利公约》D) D:《世界全民教育宣言》纠错(10.0 分)7.7.以下()不属于特殊教育教师。
A) A:语言治疗师B) B:资源教师C) C:随班就读教师D) D:特校少先队辅导员纠错(10.0 分)8.8.《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提出,要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加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A) A:随班就读B) B:课程改革C) C:个别化教育D) D:医教结合实验纠错(10.0 分)9.9.按照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7岁以上重度智力残疾的智商是()。
A) A:25-40B) B:20-40C) C:20-34D) D:26-39纠错(10.0 分)10.10.特殊教育中观社会支持保障系统不包含()。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规定特殊教育是一种为残疾人群体提供的教育方式,旨在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促进他们的发展和融入社会。
为了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学生的健康成长,特殊教育学校管理规定派生而生。
本文将从学校教育目标、学生招生与入学、教学内容与方法、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管理与治理等方面展开讨论。
1. 学校教育目标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目标是为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培养他们的学习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交能力,促进他们在智力、情绪和行为方面的全面发展。
学校管理规定应明确教育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教育课程和教学计划。
2. 学生招生与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招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招生规定应明确学生的残疾类型和程度,并对学生的年龄、家庭背景、学习能力等作出评估。
入学流程包括面试、评估和家长确认,确保学生的需求和学校资源的匹配。
3. 教学内容与方法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内容应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调整和个性化设计。
教师应掌握相应的教学方法和技巧,灵活运用多样化的教育工具和资源。
教学内容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包括认知、语言、社交、运动等方面。
4. 教师队伍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应注重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和素质提升。
教职员工的招聘和培训应根据学校的教育目标和需求进行。
学校管理规定应设立教师评估机制,激励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学创新,提高整体教育质量。
5. 学校环境与设施特殊教育学校的环境和设施应符合学生的特殊需求。
学校管理规定应确保学校建筑物、教室、操场、厕所等设施无障碍,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设备和技术支持,保障学生的安全和舒适。
6. 学生课程安排与评估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的课程,包括学科和特殊教育课程。
课程安排应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和发展目标进行个性化设计。
学校管理规定应明确评估方法和标准,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业水平和进展,并提供个体化的教育方案。
7. 家长参与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应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和协作。
学校管理规定应规定家长参与学校活动的方式和途径,鼓励家长与学校建立紧密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发展和教育进程。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教基二〔2016〕348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教基二〔2016〕3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精神,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特殊教育骨干体系建设,做好全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的评估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对《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全省各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
二、工作程序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认定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
评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参照《关于开展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基二〔2013〕288号)的相关要求。
(一)自评、复评阶段1.有关特殊教育学校对照“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和“评估细则”对提出申报要求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复评,提出推荐意见,与《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申报表》一并上报省教育厅。
每个省辖市(直管县)推荐的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申报指标,辖区内特殊教育学校数在10个以上(含10个)的推荐2所;10个以下的推荐1所。
(二)省级评估阶段1.省教育厅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2.专家组听取各地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申报情况汇报,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考察。
3.专家组对照“评估细则”进行量化打分,满分为800分。
(三)研究确定阶段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对综合评估排名居前的特殊教育学校,经省教育厅研究确认,并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称号,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
西南大学秋季特殊教育概论标准答案
西南大学秋季特殊教育概论标准答案西南大学秋季特殊教育概论标准答案在学习、工作中,我们都要用到试题,试题是命题者按照一定的考核目的编写出来的。
还在为找参考试题而苦恼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西南大学秋季特殊教育概论标准答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0.0分)1.1.尽可能将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安排在一起接受教育,这符合特殊教育()原则。
A) A:零拒绝 B) B:个别化教育 C) C:正常化D) D:早期干预纠错(10.0分)2.2.我国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始建于()。
A) A:1874B) B:1887 C) C:1916 D) D:1927纠错(10.0分)3.3.()就可以有效地利用残余听力,是聋儿学习语言的物质基础。
A) A:听觉训练 B) B:发音练习 C) C:语言理解与掌握 D) D:佩戴助听器纠错(10.0分)4.4.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格局以一定数量的()为骨干。
A.资源教室 B.特殊教育学校 C.特殊教育班 D.随班就读A) A:资源教室 B) B:特殊教育学校C) C:特殊教育班 D) D:随班就读纠错(10.0分)5.5.我国最早招收残疾大学生的高等院校是()。
A) A:天津聋人理工学院 B) B: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C) C:山东滨州医学院D) D: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10.0分)6.6.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人权益的国际公约。
A) A:《世界人权宣言》B)第一文库网B:《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C) C:《残疾人权利公约》D) D:《世界全民教育宣言》(10.0分)7.7.以下()不属于特殊教育教师。
A) A:语言治疗师B) B:资源教师C) C:随班就读教师D) D:特校少先队辅导员(10.0分)8.8.《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提出,要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加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A) A:随班就读B) B:课程改革C) C:个别化教育D) D:医教结合实验(10.0分)9.9.按照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7岁以上重度智力残疾的智商是()。
特殊教育学校规章制度
特殊教育学校规章制度导言特殊教育学校是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学校,为了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学生的安全、福利,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是特殊教育学校管理的基本准则,所有学生、教职员工都必须遵守。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一章学校运行规范一、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基本要求是以学生为中心,全面关注学生成长发展,坚持德育为先,以人为本,注重个性特长的培养。
二、学校按照国家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科学教育教学计划,保证残疾学生获得基本的教育权益,并提供适合学生特点的教育服务。
三、学校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合理调配教职员工力量,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
四、学校严格遵守国家和教育部门的各项规定,对学生的教育教学进行全面记录和评估,并及时向学生家长汇报学生成绩和表现。
五、学校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职员工的专业能力。
第二章学生管理规定一、学生入学前要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确保学生适应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二、学生入学时应提供残疾证明和个人基本信息,学校对学生信息严格保密。
三、学生要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和课程进行学习,不得无故旷课或逃学。
四、学生要遵守学校规定的纪律,不得打闹、损坏学校财产或侵犯他人的权益。
五、学生要尊重师长,遵守教师和校方的管理。
六、学生要保持个人卫生,注意安全,不得在校内吸烟、饮酒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七、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并按时上交作业和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
第三章教职员工管理规定一、教职员工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残疾学生的权益,关心和尊重每个学生,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二、教师要具备教育教学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师德师风,关注残疾学生的学习特点和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三、教职员工要保守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学生隐私。
四、教职员工要服从学校领导的工作安排,按时参加工作会议和培训,不得无故请假或旷工。
特教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汇编
特教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汇编作为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我们秉承着“关爱、尊重、包容、共融”的教育宗旨,致力于为每一位特殊教育需求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为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转和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特制定了以下规章制度:一、学生管理1. 学生入学管理1.1. 学生招生对象为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需要提交相关身心情况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审核录取。
1.2. 未成年学生需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署入学协议书,并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2. 学生日常管理2.1. 学生需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不得随意请假。
2.2. 学生在校期间需遵守学校规定的学生行为准则,不得违反校纪校规。
3. 学生奖惩管理3.1. 学校设立“三好学生”等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
3.2. 学校设立违纪处分制度,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罚。
二、教职工管理1. 教职工招聘管理1.1. 教职工招聘对象需具备相应专业资格和教育教学经验,经学校审核录用。
1.2. 教职工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勤勉敬业,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服务。
2. 教职工日常管理2.1. 教职工需按时到岗上班,认真履行教学任务,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
2.2. 教职工需尊重学生,关爱学生,提供耐心细致的教育教学指导。
3. 教职工奖惩管理3.1. 学校设立“优秀教师”等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进行表彰。
3.2. 学校设立教职工违纪处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进行相应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罚。
三、校园安全管理1. 学校建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机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 学校定期组织校园安全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3. 学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四、学校环境管理1. 学校定期组织环境清洁工作,保持校园环境整洁、美观。
2. 学校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确保校园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特教机构的规章制度范本
特教机构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殊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确保特殊学生的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特殊教育机构的任务是为特殊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三条特殊教育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特殊教育政策,维护特殊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师资队伍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五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建立和谐共赢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七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接收特殊学生,并按照特殊学生的个性特点,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
第八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定期进行学生评估,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成长发展。
第九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学生情绪管理,及时处理学生的情感问题,培养学生健康积极的心态。
第十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奖励和惩罚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对违纪的学生进行惩罚。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十三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招聘和管理制度,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录用合格的特殊教育教师。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对教师的专业培训,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激励机制,激励教师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引导教师履行职责,尊重学生,严格要求自己。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交流平台,促进教师之间的互相学习,共同成长。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九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学管理制度,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确保教学质量。
特教机构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特教机构的规章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教育机构的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教育机构是指为残障儿童、自闭症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机构的任务是开展特殊教育工作,提高残障儿童、自闭症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教育水平,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特殊教育机构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第五条特殊教育机构的管理目标是提供优质的特殊教育服务,提高特殊群体的教育水平,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共融。
第六条特殊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由校长负责,各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教职员工配合协作。
第七条特殊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各项工作,维护机构秩序,保障教育质量。
第二章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教职员工享有依法平等对待的权利,有权获得培训和提升机会,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教职员工应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第十条教职员工应尊重残障儿童、自闭症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人格尊严,关爱他们,提供专业的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教职员工应保守机构的内部信息,不得泄露学生、家长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教职员工有权参加教育教学研讨,提升专业水平,有权参加评比和竞赛,激发工作积极性。
第十三条教职员工有义务积极协助校长开展管理工作,配合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提高整体办学水平。
第三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权享受特殊教育服务。
第十五条学生应遵守规章制度,尊重师长,热爱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第十六条学生应尊重教职员工,尊重同学,团结友爱,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
第十七条学生应保护校园环境,爱护公共设施,维护校风校纪。
第十八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发展自身潜能,锻炼自己的综合能力。
第十九条学生有义务尊重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得参与任何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理第二十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日期】19981202【实施日期】1998120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规章制度
特殊教育学校规章制度
特殊教育学校的规章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学校入学与退学要求:规定学生入学的条件和审核程序,以及退学的条件和流程。
2. 学生行为规范:明确学生在学校内的行为要求、礼仪和道德规范,包括尊重他人、守时守纪等。
3. 学生学习要求:规定学生的学习目标和标准,包括课程安排、学分要求、考试评估制度等。
4. 学生健康管理:包括学生健康状况的评估要求、健康管理制度、急救措施等。
5. 学校安全规定: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包括防火、防盗等措施。
6. 学生与家长关系管理:规定学校与家长的沟通方式、家长参与学校活动的方式和机会。
7. 学校纪律与行政管理:确立学校的纪律制度和行政管理程序,包括迟到旷课、违规行为的惩罚和处理方式。
8. 学校教职员工管理:明确教职员工的专业行为准则、职责分工和工作绩效评估标准。
以上是一般特殊教育学校的规章制度内容,实际情况会根据学校的特点和办学目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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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批准时间: 1998-12-01实施时间: 1998-12-01发布时间: 1998-12-01制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 第35号(总号:927)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
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
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驳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
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
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
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给学生布置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
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
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审美要求。
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
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
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
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
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
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智力残疾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办法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
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
第四章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第三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
校长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
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
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或学校举办者聘任。
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要熟悉特殊教育业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
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
第四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重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章机构与日常管理第四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