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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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1-15)

干货【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1-15)

【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一)2016-04-06 09: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近日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辅导材料。

今天起,我们将陆续为大家发布,小伙伴们收藏学习吧。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 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税务事务所、驾
校,还是其他培训机构,从事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各类培训,均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某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采用资产置换的方式取得不动产,2016年 5 月 1 日后可按市场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分两年抵扣吗? 答:只要是 2016 的 5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无论是外购,还是资产置 换,亦或是接受投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作为扣税凭证分两年抵 扣销项税额。 5.A 企业生产管道并提供管道安装服务,原营业税制下分别核算产品销售额和 安装劳务营业额,分别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后,安装收入从营业税的 3%上升至 11%,税负增加很大。 请问:A 企业能否与发包方分别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销售自产的管道等产品给 发包方)与甲供材安装合同(即发包方购买 A 公司生产的管道等产品作为原材 料委托 A 企业安装),并就安装服务部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交纳增值税? 答:A 企业销售自产管道并负责安装,由于是一项行为且涉及货物和服务,故 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处理,A 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主体不能通过合同拆分的方式 将混合销售改变为兼营行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四十条规 定:“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 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 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年销售货物(不含 涉及服务的货物)的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大于 50%(不含)。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一律按照销售货物 征税,即,货物及安装费总额全部按照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其他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混合销售行为中材料所占比重高低,一 律按照销售服务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如 A 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就混合销售收入按 3%计算增值税,与简易计税项 目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6.B 企业目前就 2016年 4 月 30日之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租金利息,税率 17%)。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一零八、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答: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零九、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一零、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一一一、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一一二、酒店提供住房、餐厅用餐、洗衣、电话、食品饮料(房间)、用车接送机服务,若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酒店应该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各收入项目所涉及的税率?答: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住宿服务,6%;餐厅用餐:餐饮服务,6%;洗衣服:居民日常服务,6%;电话、电信服务:11%;用车接送机:交通运输服务,11%。

一一三、住酒店送早餐,是按酒店业缴税,还是分别划分酒店、餐饮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发票?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例如早餐)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知识问答

营改增知识问答

营改增知识问答(四)1.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答: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核定抵扣迸项税额?答:土地出让金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可以差额扣除,具体规定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3.本次营改増试点,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 z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走。

4._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増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如何进行税勢处理?答:(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四)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四)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四)【标 签】营改增,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优惠政策,劳务派遣服务,金融业,土地税收征收工作,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关于个人(自然人)预收房租享受免税政策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及其他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特定利息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财税〔2016〕46号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关于劳务派遣服务的不同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对劳务派遣服务计税方法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1、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为"1+6"。

那么,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2、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3、如果有企业对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有争议,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诉?如何申诉?4、如果企业纳入营改增后,是否需要购置相应的软件和设备?如果需要,这些设备和软件应从哪里购置?价格分别多少?答复:一、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目前,国税部门已接受地税部门提供的第一批“营改增”企业电子数据清单,初步筛选出试点纳税人54606户,并通过清单内的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告知企业前往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

由于此次“营改增”涉及的企业较多,难免会有疏漏的情况存在,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对于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企业,企业可自行前往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

二、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判断自己其所从事的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同时企业可以参考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予以判断。

“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

“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

“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第一篇:“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一、企业携带报税盘报税时,显示未抄税,如何解决?企业安装开票软件时,未注册报税盘,致使报税资料误抄到金税盘中。

此时先用金税盘报税(可解决本次报税),企业回单位后进入开票软件做注册报税盘(此操作成功后,保证下月征期报税正常。

如此次报税还同时购买了发票,只有注册报税盘后才能读入发票。

)二、企业第一次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普票票种,如何解决?企业携带金税盘到综合受理窗口(6 号窗口),写入普票权限,再购票。

三、原有税控设备的营改增企业(金税卡、IC 卡)开具 6%税率的发票,是否需要升级?无需升级软件。

只需要在开票软件的商品编码中新加入一行商品税目为 6%的商品即可。

(商品单位可以为空)。

四、新型税控设备的营改增企业 10 月征期开始的报税顺序是什么?先做网上纳税申报,可上传成功但无法扣税,打印纳税申报表。

再进入开票软件抄税(本期资料),并打印增值税报表(专票 5 张、普票 5 张)。

持报税盘、增值税报表、纳税申报表、公章到税务大厅报税。

建议持新型税控设备(金税盘、报税盘)的企业到税局办理有关报税、购票等业务,尽量把两盘都带上。

五、使用原小规模纳税人税控设备的企业如何开具发票?企业原有税控设备(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等)营改增后,其开票系统增加行业品目需进行网上下载升级,网址为:。

升级后开票时仍无法正常选择营改增行业品目的,需主管税务机关在 CTAIS 系统中为纳税人核实其是否存在对应的行业、行业明细或附属行业、附属行业明细,不存在的应及时通过变更、补录进行处理。

六、用户增加票种如何操作?在注册登记管理里的注册登记变更里,勾选发票核准信息变更、发票类型及监控数据变更和税种税目信息变更点击下一步,增加相应的发票种类完成后点击下一步,配置监控数据成功后点击下一步,获取相应的税率完成后点击下一步,之后勾选增加的发票种类点击变更写盘,提示写盘成功操作完成。

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四)[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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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还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7.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8.建筑企业对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计税,其进项不能抵扣,财务上如何界定”可以准确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是否照常进项认证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其采购仅开
具普通发票可以吗?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
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应根据建筑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进行区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可以全部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全部不得抵扣.对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
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并且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016年5月1日之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仍由地税部门管理,不作调整。

2016年5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发票使用事项(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应普通发票。

(二)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已领未用的地税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到2016年7月31日止。

在过渡期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过渡期内地税普通发票未使用完的,不得向国税机关申领增值税发票。

过渡期完后,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票应及时缴销,国税机关方可供应发票。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包括过渡期使用地税机关发票的业务。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附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情况说明》。

3,税款征收(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2016年5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地税机关核准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

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由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地税发票。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欠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国、地税机关采取相关措施联合追缴,欠缴营业税未开具地税普通发票的,过渡期内由地税机关开具发票,过渡期后由国税机关开具发票。

(四)地税机关2016年5月1日之后过渡期完成前发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国、地税机关共同追缴。

营改增常见问题回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常见问题回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常见问题回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篇:营改增常见问题回答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常见问题回答1、我公司是否要营改增?答:请确认贵公司是否在名单内的,在名单内的属于营改增纳税人,名单可以在国税局网站上查询。

如果不在名单但经营范围确实属于营改增“1+6”业务的,可以与地税局沟通,将企业纳入营改增名单内,确实急需办理营改增业务的可到前台办理登记。

2、我公司要不要办理国税登记?答:已在国税做过税务登记不需重新办理。

未登记的到三楼营改增专用通道直接办理。

3、我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答: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并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通知书》,由后台统一批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未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通知书》的不会批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什么时候可以买发票?答:10月8日起领购国税发票,11月1日起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新办登记的企业第二天系统会自动核定普通发票票种,不用单独申请。

有票种了就可以领购发票。

10月7日前登记的营改增企业系统已经批量核定了普票票种。

5、我可以使用哪种发票?答: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普通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通用机打发票,或者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从事国际运输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报关代理业、国际旅客航空运输业纳税人可申领《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不一样)6、从事客运、出租行业的,原来在地税使卷式的发票,现在能在国税也领卷式发票吗?答:可以。

现在即可申请。

7、我原来在地税有针孔打印机,现在要重新买打印机吗?答:不用,国税发票也适用针孔打印机。

8、原来的发票能用到什么时候?答:用到2012年11月1日前,11月30日前在地税缴销;衔头发票能用到2013年2月1日前,2月28日前在国税缴销。

9、我怎么知道什么时候我的税种核定做好了?答:从11月1日起,国税局网站登陆办税服务区查询。

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

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
10、1 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 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的规 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 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3、公司在酒店举办会议、培训期间,取得的住宿费、餐饮 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抵 扣。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
4、农业技术培训免增值税吗?
答: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 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 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营ຫໍສະໝຸດ 增热点问题汇总一、征收管理
1、公司为异地在京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 改增手续?
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 办理营改增手续。
2、代理报关行业,针对其代理进口的货物的货款以及代理 服务费如何开票?
答: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 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 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12、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租入的不动 产,能否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租入的不动 产,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问的较多的8个营改增问题

问的较多的8个营改增问题

问的较多的8个营改增问题营改增是指增值税改革,即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

自2012年开始,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营改增政策。

这一税制改革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负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营改增政策也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一些疑问和困惑。

在本文中,我将回答其中较为常见的8个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解惑和参考。

问题一:营改增政策对于小微企业有什么影响?答:营改增政策对于小微企业有着积极的影响。

之前,小微企业征收的是营业税,税率较高且复杂。

而通过营改增政策,小微企业可以转为按照增值税进行征税。

增值税税率相对较低,且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此外,营改增政策还对小微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减负措施,如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等。

问题二:营改增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答:营改增政策对消费者的影响相对较小。

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已经被纳入考虑。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会直接导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上涨。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个别企业或商家不会利用税制改革的机会进行价格调整。

因此,消费者在遇到价格变动时,需要对比不同供应商的价格,进行合理消费决策。

问题三:有哪些行业适用营改增政策?答:营改增政策适用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业。

包括制造业、商贸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都需要按照营改增政策进行纳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殊行业或特殊产品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遵守。

问题四:营改增政策有哪些减税措施?答:营改增政策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一系列减税措施。

其中包括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等。

这些减税措施都意在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问题五:是否每个企业都需要进行营改增?答:在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过程中,每个企业都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变革。

而并非每个企业都需要进行营改增。

例如一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继续按照营业税进行纳税。

内蒙古国税局解答“营改增”部分热点难点问题

内蒙古国税局解答“营改增”部分热点难点问题

内蒙古国税局解答“营改增”部分热点难点问题1、冷库租赁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冷库的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2、“煤矿工程建设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煤矿工程建设咨询”实际从事的是委托管理合同,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中“鉴证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招投标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工程监理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4、代购机票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在场站内提供票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在非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5、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劳务派遣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6、酒店承办会议,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37号)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

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问题解答内容

营改增问题解答内容

营改增问题解答内容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问题⼀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前,⼩微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可以分别核定收⼊,分别享受3万元免税政策,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全部缴纳增值税了,如果统⼀按照增值税收⼊核定,则⽆税户变成有税户。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增值税⼩规模纳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规模纳税⼈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形资产⽉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2016年5⽉1⽇起⾄2017年12⽉31⽇,可以分别享受⼩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如何申报缴纳2016年第2季度税款?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实⾏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2016年5⽉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份的营业税;2016年7⽉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份的增值税。

问题三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后⽼停车场的税负可能增加。

答复:《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件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般纳税⼈出租其2016年4⽉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单位和个体⼯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停车场⼀般纳税⼈收的停车费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与原来停车费按5%缴纳营业税相⽐,税负还会略微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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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四)1修剪草坪、树木,喷洒农药适用何种税目?答:园林绿化公司按“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园林绿化)”缴纳增值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缴纳增值税。

2医院将药房承包给第三方企业,药品的进、销处理仍属医院,承包人负责按要求、标准进行日常管理,有一定的药品选择权。

承包人向医院交纳的费用适用种目?答:因为药品的购销均在医院账面反映,利润也反映在医院账面,故医院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承包人应得的收益,由承包人向医院开票,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按下列模式操作:医院将药品购销利润全部支付给承包方,承包方按“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向医院开具增值税发票;承包方因承包经营药房向医院支付的费用,医院按“销售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缴纳增值税,并向企业开具发票。

3境外企业向境内个人出租位于境内的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时,适用5%的征收率还是适用税率11%?增值税由境外企业自行申报还是由受让方个人负责代扣代缴?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因此,境内个人承租人向境外企业支付租金时,需按11%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4如果房地产行业纳税人,在同一个月内收到预售款和尾款,在次月是否可以不需预缴,直接纳税申报?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收到预收款(含尾款)均需要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开发产品交付给业主时,计提增值税。

5个人转让使用过的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入的商业用房,应按售价扣除买价后的余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能否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据?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契税税票可以真实反映老旧房产的原先价值,可以作为扣除凭证。

6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按转让不动产还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答: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股东退股或因企业注销向股东分配资产,涉及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是否属于销售行为?答:股东退股或注销向股东分配资产,就是资产转让给股东,转让款冲抵减资款或清算分配款,故需作销售处理。

8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准确判断预售和销售?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后至开发产品交付之前收到的款项(包括首付、按揭、全款),均作为预收账款,在实际收到的次月按3%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

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发产品交付业主的当天,房地产企业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计提增值税。

9房地产企业对于无产权的室内车位(人防工程),与业主签订20年期的租赁合同,实际上业主可以无限期使用。

请问:房地产企业对于该类车位应按出租还是出售缴纳增值税?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10纳税人出租自建不动产确认计税方法时,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的判断标准,应按自建工程的开工日期还是竣工日期?答: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作为取得不动产的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标准。

11不动产所有人己不存在,例如法院裁定持有不动产的企业注销或是自然人身故等等,在注销或已故前销售不动产(合同已签订,未开具发票),现不动产购买方需办理产权过户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是否可为其代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12土地为公司所有,地上建筑物以法定代表人个人报建。

现法定代表人辞世,其子要继承。

但产权局说土地与地上建筑物登记人不同,建议先将地上建筑物售予公司,再一并继承。

地上建筑物所有人已故,是否可以按销售处理?该问题如何解决?答:地上建筑物依法继承,然后个人将建筑物转让或投资给公司,之后个人再继承公司股权。

13房地产公司在营改增前出售的房屋,未开具发票未缴纳税款。

目前,该房地产公司已注销,能否由购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还有其他解决办法?答:房地产公司已注销,纳税主体消失。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7号公告办理过户手续。

14镇政府在营改增前出售的土地,没有开具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仅开具收款收据,现在公司为办土地使用权证,拟由政府出具证明,当作由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出售。

请问,如此操作能否代开发票?答:镇政府的集体用地不能出让,只有国土局才能代表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果镇政府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将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企业,应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可由镇政府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零税率),不征增值税。

15房地产企业通过分立而取得土地,企业仍持有原财政票据,但土地使用权证书名称变更为分立后的企业。

此情况下,分立后的房地产企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土地出让金能作为抵减销售额?若可以抵减销售额需提供哪些证据?答:可以按照分立前土地付的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

企业需提供企业分立前后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分立协议、公司章程、分立前取得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

16机构投资者A通过股交所平台以1000万元购入银行基础资产(不良贷款),相应取得该基础资产的收益权,每月100万元(即原来贷款人应付给银行的利息)。

机构投资者A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BCDE…发行该基础资产的收益权(即基础资产不良贷款),取得1000万元,但A需要按月支付利息90万元给投资者BCDE,假如约定该产品期限3年,3年后将1000万元归还给投资者BCDE…停止付利息。

机构投资者A存在不良贷款利息收入无法收回的风险,但每个月必须要支付给投资者BCDE…90万元。

请问:机构投资者A对于上述行为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答:机构投资者A代债务人向银行偿还1000万元,以后机构投资者向债务人收取利息,机构投资者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机构投资者以持有的债权及利息作为担保向B、C、D、F等借款并支付利息,B、C、D、F等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7A汽车销售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合作向车主推出购汽车保险返现金促销业活动,A公司负责代理保险业务,例如车主购买5000元的保险,通过pos机刷卡直接将5000元支付给太保公司,同时,A公司需要返还1000元现金返给车主。

太保公司支付给A公司代销保险手续费300元,太保公司同时开具5000元的保险发票给车主。

如果按照以上业务流程,A公司涉税情况如下:(1)取得300元按纪经代理服务缴纳税款,(2)支付现金1000元给车主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元。

税负较重,请问:如何可以让A公司节税又不增加保险公司负担,同时有又能让车主得到1000元现金?答:凡在A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同时购买太保公司保险的车主,可以享受汽车价格优惠1000元。

18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装饰不动产,超过购置时原值50%,须分两年抵扣。

某纳税人有办公楼一栋,原值100万元,2016年10月扩建花费30万元(不含税,税率11%,下同),相关进项不用分期抵扣,2017年10月再次装修,花费30万元,请问纳税人是否需要分两年抵扣?“超过购置原值50%”的计算标准是按单次改建计算还是按多次改建累计计算?答:《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是两次装修,因每次装修支出均不足原值的50%,故可以一次性抵扣,但对于连续进行的改扩建应按累计金额计算。

若2016年10月-2017年10月属于2017年10月期间的装修,属于一次装修行为分期支付价款,合计改扩建支出60万元,超过50%的比例,需分两年抵扣,具体抵扣计算如下:(1)2017年10月,再次发生改扩建支出时,本应转出2016年10月已发生的改扩建进项税额的40%,但2017年10月正好是第一次抵扣时间的第13个月,故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2017年10月发生的30万元改扩建进项税额的1.98万元(30*11%*60%)可于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剩余1.32万元(30*11%*40%),暂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待2018年10月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自然人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企业抵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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