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关于视同销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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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新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理解

会计经验:新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理解

新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理解新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理解 一、关于视同销售的理解 (一)税法中视同销售内涵 税收条文重点提及视同销售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和所得税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从上述条文件可知,增值税视同销售内涵要大于所得税(如下图,外圈为增值税、里下为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并没有视同销售说法 笔者查阅了相关会计准则、指南、讲解,只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一节中有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不排除其他地方仍有) 但笔者仍觉奇怪,你都按收入准则确认了销售,怎么还视同销售呢.在查阅相关会计准则及讲解之后,均没有发现视同销售的说法. 如《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文末: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上面并没有视同销售的说法,故笔者揣度《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编者或受税法方面的影响,提及了视同销售. (三)视同销售更多为税会差异 尽管税收条文中有诸多视同销售,但什么是视同销售?笔者只在如下条文中找到了相关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按此理解,视同销售实质即为税会差异,一个需做为销售收入征收所得税,另一个在会计处理并没有确认为销售收入,故需在所得税纳税申报上作出调整. 假若会计将税收上所罗列的收入均已确认为收入了,那么是否意味着视同销售的终结.这也是笔者重点思考的内容.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关于视同销售

关于视同销售

费。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换出资产文件柜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 000*17%=8 500元
换入资产复印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 000*17%=8 500元
借:库存商品——复印机
28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贷:库存商品——文件柜
28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收入明细表
行次


14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成本费用明细表
行次


13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
金额
50000
金额
285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2 21
项目 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 1.视同销售成本(填写附表二)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50000 50000
一台复印机进行交换,双方对换入的资产均作为库存 商品核算,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 柜的账面价值为28 500元,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
下同)为50 000元;复印机的账面价值为35 000元, 公允价值为50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设
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
28500
28500
(2)乙商场的会计处理如下:
换出资产复印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 000*17%=8 500元
换入资产文件柜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 000*17%=8 500元
借:库存商品——文件柜
3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库存商品——复印机
35 000

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在会计这个领域,听起来复杂得很,但其实很多概念一弄明白,真的是小菜一碟。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一个叫“视同销售”的概念,乍一听觉得有点拗口,实际上它就像个调皮的孩子,藏在会计规则里,让人时不时得给它瞧瞧。

说白了,视同销售就是指一些不是真正的销售行为,但却得像销售一样来处理,比如企业的自用资产转为销售,或者是以非货币方式进行的交易。

明白了吗?嘿嘿,别急,听我慢慢说。

想象一下,咱们一家公司,手里有一台昂贵的机器,平时是用来生产产品的,突然间,有一天老板说:“这玩意儿我不想用了,干脆把它送给我的朋友吧!”这时候,虽然机器没有真的卖掉,但根据会计准则,我们还是得把这件事情当成是卖了。

这就叫视同销售,嗯,听上去是不是有点儿神奇?在账本上,它就要显示成一笔收入,这样一来,公司的收入就看起来更可观了。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其实是为了防止企业在报表上搞“小九九”。

如果不这样规定,企业就可以随便转让资产,没记录也不报税,嘿,那可就太不公平了。

所以,视同销售就像是个警惕的小卫士,让公司在进行这些交易时都要严谨点,保持透明度。

就好比咱们家里有人聚会,想偷偷把好酒藏起来,不让大家喝,那就不行,要公开透明,大家才能放心。

再来聊聊这笔“虚拟销售”是怎么记录的。

想象一下你在超市买东西,结账时看到“买一送一”的优惠,其实你是拿到了两件商品,但只需付一件的钱。

这样一来,在会计上,就得把实际销售收入和送的那一件商品的价值都记录下来。

这也适用于视同销售,虽然没真收钱,但你还是得把“出售”的价值记上去。

要是有折扣、优惠或者是赠品,记账的时候都得小心翼翼,别让数据出错,咱们可不想给会计做的事添麻烦。

说到这里,有些朋友可能会问:“那我这企业的税咋办?”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也会考虑到这一点。

虽然你并没有收现金,但这部分“虚拟收入”还是得报税。

要是万一忘了上报,税务局的小伙伴可就会找上门来,那时候可就要哭了。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问题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问题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问题1、通过自制杂志刊登广告获取收入,免费赠送的自制杂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纳税?2、商家促销时赠送的商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会计收入?【背景】1.a杂志社主营收入系刊登广告收入,目前单位将大部分自制杂志无偿赠送给酒店、高级会所等单位。

现单位账务处理为针对杂志市场价计提销项税,计入销售费用,在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2、某发行公司经营零售业务,其中:外购大桶水通过存货核算,销售时存在赠送业务(比如订大桶水赠送小桶水、订奶赠水业务等),对于赠送的水按照市场价计提销项税计销售费用,并结转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解答】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具有经济利益流入”是“收入”这一会计要素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能否确认收入的基本判断标准。

因此,本案例中能否就无偿赠送的杂志确认收入的问题需要考虑杂志社的盈利模式。

如果杂志社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是广告费收入,大部分自制杂志系无偿赠送(即不获取杂志的销售收入),则可以将杂志的无偿赠送视为做广告的一种实现方式,是为其获得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服务的。

所以,从会计核算角度,鉴于杂志的无偿赠送不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扩大该杂志的影响从而赚取更多的广告费收入,并且杂志的无偿赠送是该杂志社正常盈利模式的内在组成部分,所以对于无偿赠送的杂志在会计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将其成本计入与广告费收入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

在税务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该杂志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故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中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会计实务: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小编絮语对于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⑥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该比照对外投资处理,因为用于个人消费相当于是实际上的对外销售,所以应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货物的公允机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人相关的科目。

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人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某些非标准的销售行为,企业需要将其视为销售行为进行处理,以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本文将探讨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捐赠、及样品陈列,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在纳税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法规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并按时申报纳税。

同时,企业还需要确保相关税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入库单等,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二、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将销售收入记入适当的会计科目,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例如,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作为样品陈列,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销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无偿赠送他人,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成本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关联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它们的目标都是确保企业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它们都需要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

它们都需要企业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企业还需要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随着酒类市场的日益繁荣,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问题逐渐受到。

会计实务: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会计实务: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这是分答上一位朋友问我的。

问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不少商家在促销过程中,会外购服务,并向消费者赠送。

比如:向客户赠送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

这一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吗?答案是斩钉截铁的不!从增值税的规则角度,这非常明确。

视同销售是一项法定的纳税义务,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明确限定于视同销售货物,其八项视同销售的细节规定,都是指将货物用于,显然与服务扯不上关系。

就服务而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促销中赠送的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是谁向客户提供的?显然是服务提供者向客户提供的,促销的商家只是赠送上述服务,并没有提供上述服务,所以,视同销售的规定与他们没有关系。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判定,要严格依据税法的明确规定,不能仅因外购、赠送二字,就推理为视同销售。

商家外购服务对外赠送,虽然不是服务的接受者,却是服务的购买者。

其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并且收取服务方提供的发票。

其中,如果不属于生活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进项税金也是可以抵扣。

那么,要不要扣缴个税呢?这主要取决于赠送的条件。

按财政部的规定,如果是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或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对外赠送,则应按其他所得税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其他活动指什么?这个范围比较大,要好好把握,可能会与税务形成争议。

但是,财政部同时有单独规定,如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所作的赠送,不能扣缴个税,接受者没有纳税义务。

(财税【2011】50号)。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只分享有价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又一个难以说清,又不得不说的话题。尤其是“营改 增”项目,各省对视同销售的解释不尽相同,更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操作 难度。笔者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聊一聊对“视同销售”的学习心得和体 会。
一、视同销售是会计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吗? 有人理解,视同销售是会计上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笔者认 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比如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质福利放发给 职工的,按照会计准则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照《细则》第四条第 (五)项,以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视同销售。笔者理解,视 同销售就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 以下我们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细则》第四条规定了货物的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 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 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会计实务: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

会计实务: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

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1、货物在内部异地调拨(1)在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只是货物的内部调拨,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应看作销售,也不应征收增值税。

(2)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再同一县(市),而将货物从一个机构已送到另一个机构并用于销售的内部调拨,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货物代销(1)无论委托代销还是受托代销,都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如果不把这两种行为看作是货物销售,那么货物的买卖双方就会把正常的购销行为伪装成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行为,从而逃避应纳的增值税。

3、货物的外部使用(1)这里的“货物”不仅包括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也包括纳税人接受捐赠、接受投资或购买的货物。

(2)当纳税人将这些货物外部使用时,都应当看作是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3)所谓货物的外部使用包括:①将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行为;②作为礼物赠送给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③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总之,只要货物对外使用,无论货物原来是如何取得的,都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4、产品的内部使用这里的“产品”是指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其特点是本身并未缴纳过税,因此无论其外部使用还是内部使用,原则上均应纳税。

但是,如果该产品在本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因为这种内部使用的产品是作为中间产品而使用的,只要最终产品销售,这些中间产品就必然承担税负,因此在使用时就无需纳税。

总之,只要属于新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是自产的产品还是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内部使用(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以外)还是外部使用,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将从外部取得的货物作为内部使用时,主要涉及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与视同销售无关。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会计实务: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实务: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类业务并非销售活动,因为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按税法的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原因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所耗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费等的“进项税额”、购买货物中的“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了,若不视同销售,企业就会占国家的便宜;买卖双方若互相“赠送”,国家将无法收税。

因此,这类业务要视同销售计税。

其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按所赠货物的成本与所赠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按所赠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天华厂将自产的乙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生产成本9000元,售价11000元。

将购进的A材料400公斤无偿赠送他人,该材料计划成本30元/公斤,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作会计分录如下:乙产品应计销项税额=11000×17%=1870(元)A材料实际成本=400×30×(1-2%)=11760(元)A材料应计销项税额=11760×17%=1999.20(元)借:营业外支出 24629.20贷:产成品9000.00原材料1176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69.2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视同销售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视同销售

2022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视同销售视同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事项:
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

【例题·计算题】 2×14年8月15日,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行建造职工俱乐部。

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50 000元,计税价格为260 000元。

该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 194 200
贷:库存商品 150 000(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 200(售价×税率)
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的销项税额=260 000 ×17%=44 200(元)。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协议价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借:委托代销商品(按成本计算)贷:库存商品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手续费确认为销售费用。

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支付货款,收取手续费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售价/组成计税价格计算)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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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同销售的问题
问题:
我单位购进礼品送给客户以及发给单位职工作为福利,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是否对于购进取得的进项税不准抵扣?发出时还要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会计帐务如何处理?
解答如下:
购进取得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发出时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必交纳增值税,但所得税视同销售,销售额按购进价格确定,等同于所得税税负为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赠送他人属于用于个人消费)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企业发生第2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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