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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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的责任期间及货损索赔案
2011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与特灵台湾公司签订了进 口3套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交货方式为FOB美国西海岸, 目的地为吴江。2011年12月24日,买方华映公司就运输的 冷水机组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 “仓至仓条款”。同年12月27日,原告东方海外公司从美 国西雅图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装箱的 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原告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发货 人为特灵台湾公司,收货人为华映公司。 货物到达上海港后,2012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中外运 江苏公司约定,原告支付被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 开道车费用共计9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运 输至目的地吴江。但事实上,被告并没有亲自运输,而由 吴淞公司实际运输,被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900元运费。
1 一切合同都按程序走、规范、合法、合理 2 责任清晰、做好风险预防 3 选择合理的交货方式
人保
(买方)
华映
FOB
(卖方)
特灵
东方海外 (货代)
西海岸 (海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海 中外运(陆运)吴江
东方海外
吴淞公司
(1)买方华映公司应向谁进行索赔?为什么?
华映公司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双方达 成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货损属于货物运输 保险单下的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对涉案货损 进行赔付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故买方应向人保 吴江公司要求索赔。
同年1月21日,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 破损,货物严重损坏。
收货人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 公司赔付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向原告进行追偿。原告与 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向保险公司做出11万美元的 赔偿。之后,原告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 “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出 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 的地破损”,认为被告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 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2)原告东方海外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原因?
应当承担赔偿保险公司的责任,但并非最终责 任承担者。
全程运输方式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原告是多式 联运的全程承运人(经营人),其与被告之间订 立的合同是有效成立的。涉案两个集装箱货物的 损坏发生在上海至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故被告 应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多式联运全程承运人对保险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失向作为陆路运输 承运人的被告进行追偿。
(3)被告中外运江苏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原因?
应该承担责任。 本案的集装箱在卸下船时良好,在陆运出场时也 完好无损,而到目的地进场时出现破损,那么自然推 定集装箱及箱内的货物损坏发生在陆路运输阶段。 在运输中,法律规定对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货物在该运输途中发生了损 坏,若没有相反的证据,就推定承运人存在过错,必 须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因此,当多式联运经营人 对收货人赔付后,向发生货损的区段承运人追偿于法 不悖,所以,中外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与特灵台湾公司签订了进 口3套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交货方式为FOB美国西海岸, 目的地为吴江。2011年12月24日,买方华映公司就运输的 冷水机组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 “仓至仓条款”。同年12月27日,原告东方海外公司从美 国西雅图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装箱的 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原告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发货 人为特灵台湾公司,收货人为华映公司。 货物到达上海港后,2012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中外运 江苏公司约定,原告支付被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 开道车费用共计9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运 输至目的地吴江。但事实上,被告并没有亲自运输,而由 吴淞公司实际运输,被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900元运费。
1 一切合同都按程序走、规范、合法、合理 2 责任清晰、做好风险预防 3 选择合理的交货方式
人保
(买方)
华映
FOB
(卖方)
特灵
东方海外 (货代)
西海岸 (海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海 中外运(陆运)吴江
东方海外
吴淞公司
(1)买方华映公司应向谁进行索赔?为什么?
华映公司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双方达 成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货损属于货物运输 保险单下的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对涉案货损 进行赔付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故买方应向人保 吴江公司要求索赔。
同年1月21日,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 破损,货物严重损坏。
收货人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 公司赔付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向原告进行追偿。原告与 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向保险公司做出11万美元的 赔偿。之后,原告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 “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出 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 的地破损”,认为被告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 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2)原告东方海外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原因?
应当承担赔偿保险公司的责任,但并非最终责 任承担者。
全程运输方式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原告是多式 联运的全程承运人(经营人),其与被告之间订 立的合同是有效成立的。涉案两个集装箱货物的 损坏发生在上海至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故被告 应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多式联运全程承运人对保险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失向作为陆路运输 承运人的被告进行追偿。
(3)被告中外运江苏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原因?
应该承担责任。 本案的集装箱在卸下船时良好,在陆运出场时也 完好无损,而到目的地进场时出现破损,那么自然推 定集装箱及箱内的货物损坏发生在陆路运输阶段。 在运输中,法律规定对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货物在该运输途中发生了损 坏,若没有相反的证据,就推定承运人存在过错,必 须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因此,当多式联运经营人 对收货人赔付后,向发生货损的区段承运人追偿于法 不悖,所以,中外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