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常州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常州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面积的定义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平面投影面积总和,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
二、常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单位为平方米(㎡)。
2.地面及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a.建筑物的地面面积包括建筑物与地面接触面积的投影面积,例如楼板等。
b.地下室面积是指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面积,包括地下室、地下车库等。
3.建筑物的楼层面积计算方法:a.每层楼的建筑面积是指该楼层整体的平面投影面积,不包括外墙的厚度。
b.屋顶花园、阳台等设置在楼层外墙外的部分,其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
4.道路、广场等的面积计算方法:a.道路、广场等的面积计算属于建筑附属设施面积,应包括在建筑面积中。
b.与建筑物相连的围墙、护栏等的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
5.公共设施面积的计算方法:a.公共设施面积包括公共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应计入建筑面积中。
b.公共设施面积不包括专用于服务设备的区域,如机房、管道井等。
6.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a.多功能建筑的面积计算需根据实际功能进行分别计算。
b.裙楼、挑楼等特殊结构的面积计算需根据具体结构进行调整。
三、建筑面积计算的注意事项1.在进行建筑面积计算时,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物所属类别、功能及结构特点等因素,保证计算准确。
2.建筑面积计算需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遗漏。
3.不同建筑用途的场所,其面积计算方法可能有所不同,建筑者应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遵守执行。
四、建筑面积计算的完整性建筑面积计算是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者应严格按照计算规则进行,确保面积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建筑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共同监督,确保建筑面积计算的正确执行。
总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规范,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才能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合法性,为城市的发展和美化做出贡献。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8]100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
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0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
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江苏省建设厅对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常政发〔2020〕16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常州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实际,就全面推进全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理念,以测绘事项整合为原则,以流程简化、标准化为方向,以好用、管用、共用的在线平台为支撑,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抓手,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为我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服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服务单位承担、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为原则,通过整合事项、优化流程、统一标准、共享成果、减免费用、加强监管等举措,培育开放竞争、监管有力的建设项目测绘市场,最终实现测绘事项、技术标准、管理平台、窗口设置、市场监管统一和流程规范、成果质量、数据共享、服务保障、行业发展水平提升的“五统一五提升”工作目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米且大于等于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0.9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0.9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0.45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3.6米的,以3.6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3.3米的,以3.3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5米小于2.2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1.5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第四条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条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奖励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奖励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住宅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 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0 平方米。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及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四)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常州市建设规费收费标准
建设规费收费标准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一类区域:130元/㎡,二类区域105元/㎡,三类区域80元/㎡,戚墅堰:105元/㎡。
武进:105元/㎡。
高新区:龙江路以东、高速公路以南130元/㎡,新龙生活区105元/㎡,得胜河以东高速公路以北80元/㎡。
二、白蚁防治费:七层及以下2.30元/㎡,八层及以上0.7元/㎡三、散装水泥费;2元/㎡四、墙改费:8元/㎡五、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市区:营业用房:1.30元/㎡,住宅及其他:1.00元/㎡武进:营业用房:1.50元/㎡,住宅及其他:1.20元/㎡高新区:1.00元/㎡六、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的应配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确无法修建的按房屋建筑基底面积2800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9层以下且基础埋深<3米的民用建筑按56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七、档案整编费:市区、武进、高新区:1.00元/㎡。
八、区外配套费:85元/㎡,包含:教育配套费40元/㎡;水增容17元/㎡;污水接纳费8元/㎡;环卫10元/㎡;派出所(街道)10元/㎡。
九、其他:1、湖塘工业园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建筑管理费5元/㎡,散装水泥2元/㎡,墙改费8元/㎡。
2、大学城建设规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0.60元/㎡,建设管理费2.80元/㎡,散装水泥2元/㎡,墙改费8元/㎡。
3、分层、分户测绘费用:住宅:1.6元/㎡;商住、厂房:2.2元/㎡;多功能综合楼:2.6元/㎡。
4、土地使用费:常州市(天宁、钟楼、新北)80元/㎡;戚区56元/㎡;武进区:42元/㎡。
5、防雷:A审核1.00元/㎡,一、二类建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1%计收B验收0.90元/㎡,一、二类建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4%计收6、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标不收费,但不达标按常政发(2000)42号文件收取;标准:绿地配套每少一平方米甲类地段800元、乙类地段600元、丙类地段400元。
常州市实施细则图文稿
常州市实施细则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建筑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米)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R =S×H/HRSR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房屋层高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江苏省建设工程重要造价文件汇编
常建〔2014〕279号
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12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淮住建办(2014)165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号
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13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5
镇江市使用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办法的通 知
镇政建[2010]153号
6 镇江大型土石方计价问题的补充说明 镇建价[2012]15号
7
南京规划局《南京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的通知
宁规字〔2014〕311号
8
《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 定》的通知
常规〔2011〕11号
9 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
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
扬州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8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扬建工〔2014〕20号
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9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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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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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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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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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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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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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发布时间:2004-12-11 浏览次数:4320信息来源:关键字:【字号:大中小】杭政办函〔2004〕174号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
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
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
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
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
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常政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常政发〔2008〕100号)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现将《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
根据《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常政发〔2007〕95号)以及其它房地产和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改善人居环境,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为出发点,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多模式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正确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个手段,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使房地产的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常州市市区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常政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常政发〔2008〕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常州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常州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一、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常政发〔2007〕95号)以及房地产和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人居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出发点,以满足城市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以政策性住房为辅的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保障体系;坚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使房地产的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目标和住房供应结构2009年计划新建住房1100万平方米。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1200套,收购廉租住房实物房源200套。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9〕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9〕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4日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辖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是指通过计算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和建筑总体积之比,来确定建筑物的容积率。
容积率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的重要指标之一,用于控制建筑物的规模和密度,以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建筑技术的不断进步,现行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经显露出一定的不足与局限性。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些补充规定,以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求和建筑发展趋势。
首先,对于高层建筑而言,要加大对容积率的控制力度。
由于高层建筑的高度和密度较大,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遮挡阳光、加重交通压力等。
因此,需要在原有的容积率计算中,增加对高层建筑的限制,从而避免过度开发和过度拥挤。
其次,应加入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因素。
在现行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并未考虑到建筑物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如能源消耗、水资源利用等。
因此,应该增加对建筑能耗和资源利用的要求,以促进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
可以引入新的计算指标,如建筑能效、建筑功率密度等,将其纳入容积率计算中。
此外,对于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应纳入到补充规定中。
在城市更新和建设过程中,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往往面临着被破坏和毁损的风险。
为了保护这些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应该设立特殊的容积率计算规定,以限制其改建和拆除,保留其原有的风貌和特色。
此外,还可以进一步明确容积率计算的具体方法和标准,以避免产生计算结果的不一致性。
可以制定详细的步骤和公式,统一容积率计算的计算方法,并在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和计算误差的容许范围。
总之,在补充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应该加大对高层建筑的控制力度,加入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因素,保护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明确计算方法和标准。
只有通过完善和强化对容积率的管理,才能更好地规划和控制城市的发展,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良好生活质量。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常政发〔2015〕192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5日常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主体功能区,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明确特定区域的核心功能,是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环境保护和城镇化格局的重要依据,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科学确定我市区域主体功能,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开发效率,为“十三五”乃至更长一段时间的发展提供空间支撑,更好推进“多规合一”提供基础支撑,提出我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以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在空间上的合理分布为要求,明确空间开发格局,完善空间开发方式,构建高效、集约、均衡、永续的开发模式,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常州优化空间安排。
(二)基本要求。
科学开发国土空间,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区,必须明确主体功能,加强空间引导,健全体制机制,促进产城融合。
——明确主体功能。
根据自然条件适宜性、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发展基础和未来发展潜力,在落实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上,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提升区域、适度发展区域、重点拓展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
在开发过程中,突出主体功能,适度兼顾其他功能的发展。
——加强空间引导。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常政发[2003]62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03〕6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常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并联审批范围市级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和非工交技改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属本并联审批的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并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开展。
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一门受理。
由牵头责任部门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专窗,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
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
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审批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移交相关资料。
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三)同步审批。
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如审批事项需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组织。
[指导]常州市建设规费收费标准
建设规费收费标准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一类区域:130元/㎡,二类区域105元/㎡,三类区域80元/㎡,戚墅堰:105元/㎡。
武进:105元/㎡。
高新区:龙江路以东、高速公路以南130元/㎡,新龙生活区105元/㎡,得胜河以东高速公路以北80元/㎡。
二、白蚁防治费:七层及以下2.30元/㎡,八层及以上0.7元/㎡三、散装水泥费;2元/㎡四、墙改费:8元/㎡五、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市区:营业用房:1.30元/㎡,住宅及其他:1.00元/㎡武进:营业用房:1.50元/㎡,住宅及其他:1.20元/㎡高新区:1.00元/㎡六、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的应配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确无法修建的按房屋建筑基底面积2800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9层以下且基础埋深<3米的民用建筑按56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七、档案整编费:市区、武进、高新区:1.00元/㎡。
八、区外配套费:85元/㎡,包含:教育配套费40元/㎡;水增容17元/㎡;污水接纳费8元/㎡;环卫10元/㎡;派出所(街道)10元/㎡。
九、其他:1、湖塘工业园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建筑管理费5元/㎡,散装水泥2元/㎡,墙改费8元/㎡。
2、大学城建设规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0.60元/㎡,建设管理费2.80元/㎡,散装水泥2元/㎡,墙改费8元/㎡。
3、分层、分户测绘费用:住宅:1.6元/㎡;商住、厂房:2.2元/㎡;多功能综合楼:2.6元/㎡。
4、土地使用费:常州市(天宁、钟楼、新北)80元/㎡;戚区56元/㎡;武进区:42元/㎡。
5、防雷:A审核1.00元/㎡,一、二类建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1%计收B验收0.90元/㎡,一、二类建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4%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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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2011〕1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两年多来,根据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经研究讨论,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规划局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为切实贯彻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市政府《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134号),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和本补充规定。
二、根据常州的实际情况,明确以下各项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1.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其进深(不规则的,按其进深的平均值控制)小于或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全部空中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阳台进深超过3米按此条计算)。
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个空中花园。
2.当住宅的建筑设计层高大于
3.6米(低层住宅的建筑设计平均层高大于3.6米),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大于
4.5米时,其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S1=K1×S
式中S1为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为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K1为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除以3米(多层、高层住宅),或4.5米(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当低层住宅层高总值>3.6米×层数时,K1值=层高总值/(3.6米×层数)。
当住宅的建筑设计层高在3米—3.6米时(低层住宅平均层高在3米-3.6米时),超标部分折算增收规费,折算的建筑面积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S2=(K2-1)×S
式中S2为超标计算收规费的建筑面积,S为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K2为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除以3米。
S2按规定的3倍收取规费。
3.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大于等于0.45M的飘窗不计算面积。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M时,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M的飘窗计算全面积,小于等于2.1M且大于等于1.5M的计算一半面积,低于1.5M的不计算面积。
4.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除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有明确规定外,通过覆土方式抬高原有自然地坪改变原有自然地形地貌设置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
5.对建筑层高和容积率计算有其他要求的,可在规划条件中另行明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或小区居民提供开放空间的以下情况,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该建设项目的核定容积率。
1.临街建筑在建筑控制线以内沿公共空间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等架空部分。
2.无围护结构、为公众提供绿化及活动场地的建筑物底部架空层(不包括入口门厅、楼梯间等有围护结构的空间)。
四、在2011年3月20日之后出让土地的项目,按本次修订的规定执行。
在2011年3月20日之前出让土地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常规【2008】42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