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个人境外代持股已不新批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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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环境逐渐多元化,以“走出去”为引领的企业国际化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企业的参股股权管理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国有企业参股并购、重组等活动频频出现的时代,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一、常见问题1、企业管理不规范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决策不明确,对外投资缺少风险评估和审核等方面,这无疑会给企业经营和资金投入带来带来一定的风险。

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在股权交易中也是一个非常库存的问题,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的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更加严重,投资方和参股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不畅,导致了投资方或持股方不能及时了解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股权处置难度大在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中,与企业的关系及投资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有些情况下,由于企业进行并购或重组导致股权处置变得非常困难,现有的法律和监管机制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对策研究1、完善企业治理体系对于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中所面临的定位问题,需要从源头上加以解决,完善企业治理体系,以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格控制企业经营风险。

2、促进信息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中,加强信息的透明化是非常重要的步骤,通过企业信息的透明、公开,可以进一步降低企业与持股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单独成立独立的投资协商机构,使所有持股方能够更加平等地分享信息和资源,共同促进股权的交易。

3、完善法律和监管机制为了在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中解决股权处置难度问题,需要完善该领域的法律和监管机制,设定较为严格的监督机制,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总之,要想在新形势下更好地管理国有企业参股股权,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多种方式降低投资风险,确保企业经营安全,推动国有企业在参股股权管理中走得更远、更稳健,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各中央企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有效规避境外投资风险,增强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针对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和近期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新情况与问题,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内部投资制度建设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规范约束境外投资活动。

明确境外投资各阶段企业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细化境外投资决策和管理流程、具体实施步骤,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完善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和激励办法。

重点加强关于境外投资财务监督、审计和监察方面的制度建设。

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对本公司所有境外投资活动负责,加强对所属公司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拨、境外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约束机制。

二、加强境外投资决策管理各中央企业要坚持投资决策的程序性,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境外投资决策必须按照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发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的作用。

境外投资活动应服从企业的总体战略部署和规划安排。

企业应在三年滚动发展战略和规划中对本企业国际化战略和境外投资规划进行阐述,并将境外投资项目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境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业,不符合主业的境外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投资,如确需投资的,须事先报国资委审核。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90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

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和国别导向政策,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加强民营企业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促进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新规

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新规

Sep. 2018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9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中国外资Issue9 2018国家发改委回应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近日就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和中美贸易05农业农村部:中国全方位扩大农业对外开放中新社北京8月12日电,中国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近日表示,农业继续扩大开放、主动增加进口,是中国既定的政策,中国将积极、稳妥、有序扩大农业对外开放。

其透露的信号显示出,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构建农业对外开放新格局”将继续按照既定方向前进,中国农业对外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

专家指出,中国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是自身的需要,有助于调优国内农业结构和农产品质量,也利好世界。

中国的农业对外开放始于改革开放初期,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

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农产品进出口额接近2014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9%,其中,进口1258.6亿美元。

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也是大豆、食糖、棉花等农产品的全球最大买家。

中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紧张和较低的农业生产率难以满足农产品需求。

农业对外开放有利于中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03证监会拟修订QFII、RQFII规则8月8日,证监会官网显示,证监会拟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统一准入标准,放宽准入条件,扩大境外资金投资范围。

据悉,证监会近日分别召开了党委会和主席办公会,会议研究了需要重点推进和抓紧抓实的几项工作,包括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而对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证监会提到了四点内容。

其中,证监会指出拟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扩大境外资金投资范围。

证监会拟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统一准入标准,放宽准入条件,无疑是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释放了我国资本市场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信号。

此举将有利于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红利,也将为目前低迷的股市带来利好。

海外收购案例[1]

海外收购案例[1]

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主要方式一、国际直接投资的股权参与方式拥有全部股权—独资企业拥有部分股权—合资企业(包括多数股权、对半股权、少数股权3种)二、国际直接投资的非股权参与(Non-Equity Participation)方式1.合作经营(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契约式合营)2.国际技术转让与技术投资3.国际租赁(International Leasing)4.国际工程承包背景资料发表于2010-12-9 10:23央企4万亿资产严重流失海外投资大多失败截至2009年底,央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

但因盲目投资等国有资产海外流失严重,中铁沙特轻轨项目亏损达41.53亿元。

国资委拟制定新监管办法。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传出国家拟针对中资企业海外资源并购进行资质认定后,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也获悉,国资委将采取系列措施对央企海外资产加大监管。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近日对记者表示,国资委“一定会出台一部规范央企境外产权的政策法规”,以加强对央企境外资产的监管。

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09年底,共有108户央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央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

一家央企的总法律顾问在11月底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期间告诉记者,目前,除了五矿、华润等少数央企外,大多数央企的境外资产的安全和增值都存在隐忧。

该法律顾问还表示,近年来,央企境外资产流失已成为国资保值增值的大敌,这是国资委痛下决心规范央企境外产权的主要原因。

个人代持纳入清理范围记者获悉,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央企纷纷加大境外投资步伐,境外资产风险凸显。

国资委自2009年开始,对央企的境外资产进行了一系列排查工作,此次排查涉及近6000家中央驻外企业和中央企业驻外子企业的境外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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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相关规定修订 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证监会日前公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上述《规定》。

针对近年来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新情况、新问题,本次修订拟主要对原规定作出以下调整:一是完善法律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上位法。

二是调整适用范围,与《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相衔接,明确适用于企业境外直接和间接上市。

三是明确企业信息安全责任,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境内企业、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保密和档案管理方面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

四是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坚定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上市地。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进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监管合作的效率,体现了统筹开放与安全的理念,将促进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有序开展。

“本次修订,将为境外上市涉及的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便利有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高效开展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将指导企业妥善管理涉密和敏感信息,履行好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也将有助于相关监管部门与境外监管机构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活动,共同维护全球投资者权益。

”上述负责人指出。

证监会强调,继续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不断深化跨境监管合作,相信《规定》修订将进一步提升境外上市企业的合规水平,促进境外上市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两板合并一小步资本市场深改一大步《证券时报》报道,4月6日,深市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平稳运行一周年。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股权投资活动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

本文将围绕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

一、常见问题1. 资金短缺问题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常常面临资金短缺的困扰。

由于国有企业一般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和市场份额,因此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这对于有限的财务预算来说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由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往往面临较长的投资周期和高风险,因此需要更多的资金进行应对。

2. 投资风险问题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面临的投资风险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股权投资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等多方面。

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一般较为重视投资回报率,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也容易忽视投资风险,导致对投资风险的评估不足,从而增加了投资的风险性。

3. 投资标的选择问题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面临着投资标的选择的难题。

在众多投资项目中进行选择,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包括行业前景、企业实力、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而这些都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分析和研究,给投资决策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对策分析1.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解决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的资金短缺问题,可以通过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来解决。

政府可以在金融政策上给予国有企业一定的倾斜支持,包括贷款利率优惠、贷款期限延长及提高贷款额度等多种金融支持政策,以缓解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中的资金压力。

2. 完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为规避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的投资风险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来进行风险的有效管控。

国有企业可以引入投资风险管理专业团队来进行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工作,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效益。

国有企业境外合资公司等比股权模式下的中方掌控

国有企业境外合资公司等比股权模式下的中方掌控

国有企业境外合资公司等比股权模式下的中方掌控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有企业未来发展指明的方向。

随着“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不断深入,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中央企业或国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在境外与外方成立合资公司,承担着沿线国家众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使命。

本文以中国石油在塔吉克斯坦开展的管道建设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中塔合资公司”)为例,探讨在等比股权特定结构下如何落实中方管理意志,加强中方控制力。

一、中塔合资公司在国际直接投资体系中的法律地位根据投资者的参与方式划分,可以将国际直接投资大致分为三类:(1)国际合资企业。

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为了共同的投资项目联合出资,按东道国或双方认可的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其特点是股权式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是国际直接投资中最常见的形式。

(2)国际合作企业。

国际合作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依照东道国法律共同设立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由各方通过磋商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是典型的契约式合营企业。

(3)国际独资企业。

国际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或第三国法律在东道国设立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独立承担风险,单独经营管理,独享经营利润。

中塔合资公司所选择的模式是典型的国际合资企业,设立国际合资企业的主要优点包括:①合营各方可以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相互补充,增强合营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②有利于获得当地的重要资源或者生产要素(如用地、过境权等)。

③有利于合营各方吸收对方的经营管理经验,获得有价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④有利于迅速了解和适应境外营商环境的变化。

⑤有助于弱化企业文化差异,分散减少国际投资中的风险。

⑥有利于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政策,减少差别待遇,消除法律障碍。

不利因素主要是:投资各方在经营目标、经营决策和管理方法等方面容易存在分歧。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难点和对策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难点和对策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难点和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有参股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载体,国有参股企业承担着推动经济增长、稳定社会就业、保障国家安全等重要职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参股企业在股权管理方面面临着许多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从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的难点和对策两个方面展开探讨。

1. 股权结构复杂。

国有参股企业往往由国有股、法人股、自然人股等多种所有制形式构成,股权结构复杂。

这种股权结构使得企业在决策和管理上面临着很大的困难,难以形成统一的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影响了企业的稳定经营和长期发展。

2.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难。

国有参股企业的发展目标不仅仅是经济效益最大化,更重要的是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由于股权多样性和管理不规范,导致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困境,难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 国有参股企业监管不到位。

国有参股企业由于参股企业众多,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和腐败问题。

一些企业利用这些漏洞逃避监管,损害国有资产利益。

4. 股东利益冲突。

不同类型的股东对企业的利益诉求不同,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

国有股东要求企业保障国家利益,而法人股和自然人股对企业经营效益更为关注。

这种利益冲突会导致企业经营的混乱和决策的难以实施。

5. 股东治理结构不完善。

国有参股企业在股东治理结构上存在不完善的情况,难以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容易出现内部矛盾和管理混乱。

1. 完善股权结构。

国有参股企业应该积极优化股权结构,清理混乱的股权关系,减少股东种类,降低股权复杂度。

建立以国有股为主导的股权结构,形成明确的控制权和话语权。

2.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和运营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加强对国有参股企业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有效整改。

3. 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的国有参股企业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自然人代持国有境外股难避法律风险

自然人代持国有境外股难避法律风险

愿 ,这 种 表 里不 一 的投 资关 系 势 必导 致 诸 多 法律 问 题 的 产 生 ,由 自然 人代 持 国有 境外 股终 究难 避法 律风 险 。
首先 ,不利 于 国有 企 业 股 东 资格 的认 定 。股 东 资格
是 投 资 人 取 得 和行 使 股 东 权 利 、承 担股 东 义 务 的基 础 ,
在境 外 投资 中 ,个 人代 持 股份 的有 关管 理关 系没 有理顺 , 存 在造 成 国有 资产 流 失或 产 权 争议 的风 险 ,不能 适 应 国
有资产 管理 体制 改革 的需要 ,应 当进一 步予 以规 范 。 ” 审 计 中对 于 这 一 问 题 的 处 理 也 不 能 强 行 划 一 ,需
在 隐名 投 资 关 系 中 ,一方 ( 隐名 投 资 人 )实 际 认 购 出 资 ,但公 司 的 章程 、股东 名 册 和其 他 工 商 登记 材 料 记 载 的投 资人 却 为他 人 ( 名 投 资人 ) 由于 隐名 投 资人 不 显 。
具名 ,而显 名 投 资人 又 未 出资 且 没有 成 为 公 司股 东 的意
境 外公 司的股 份 。 这一 行 为所 确 定 的 法律 关 系 为 隐名 投 资关 系 。
自然人 恶 意将 在 公 司 的股 权 转让 给 他 人 ,并非 法 占有所 获利 益 ,这 时 国 有企 业 只 能通 过 双方 签 订 的合 同追 究其 违 约 责 任 。如 果 自然 人 隐藏 或 处 置 了 自己的 资产 ,那 么 即使 国有企 业 通过 诉讼 也很 难维 护 自己的合法 权利 。( 2) 自然 人恶 意 将 股权 抵 押 给他 人 而 获得 利 益 ,这 时 国有 企 业 同样存 在上 述风 险而 不能维 护 自己的 合法权 益 。 最 后 ,不 利 于保 护资 本 交易 的安 全 和维 护 社会 经 济 秩 序 。隐 名投 资协 议无 法 对 抗 善 意第 三 人 ,这 也增 加 了 国有企 业 可 能 面对 的 法律 风 险 。如 当代 持 国有境 外 股 的 自然人 资 信 度 降低 ,对 外 负 有较 大 债务 时 ,债权 人 通过 诉 讼保 全 自然 人在 公 司 的股 权 时 ,国有 企 业 不得 以 自己

[政策法规]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法规]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法规]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3⽉26⽇财企[2010]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我国在改⾰开放初期,为便于境外投资的顺利开展,经批准,允许⼀些国有企业采取对外以民间投资的形式,由⾼管⼈员代持国有股份。

近年来,国有企业以产权为纽带的管理关系已基本建⽴,境外投资的产权关系基本明晰。

但据审计署的审计调查反映,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中,个⼈代持股份的有关管理关系没有理顺,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产权争议的风险,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的需要,应当进⼀步予以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现有的个⼈代持股份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办法》(财外字〔1996〕2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续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54号)的有关规定进⾏规范。

经境内委托⼈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股份声明书”、“委托协议书”和“股权转让书”正本应当由境内委托⼈保存备查,⽂件副本报履⾏出资⼈职责的机构(部门)备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代持股份涉及的“股份声明书”、“委托协议书”和“股权转让书”,委托⼈及受委托⼈发⽣变化的,应当按照新的产权管理关系,在委托⼈或者受托⼈发⽣变化的30天内予以调整。

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个⼈代持股⾏为。

履⾏国有资产出资⼈职责的机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其所属企业境外投资中现有的个⼈代持股份情况,进⾏⼀次全⾯的清查登记,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

企业清查及整改结果应当在2010年9⽉底之前,专项报送履⾏国有资产出资⼈职责的机构(部门),同时抄报财政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京国资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22号)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境外企业的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出资企业及其境内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境内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各级境外独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三)组织开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四)依法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五)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11.01•【文号】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企业正文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张玉卓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2024年11月1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四部门扩大境外投资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税范围

四部门扩大境外投资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税范围

四部门扩大境外投资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税范围作者:暂无来源:《中国商界》 2018年第11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这项政策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不仅如此,境外投资者享受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

通知还要求确保境外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点评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我国经济,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技术进步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分配利润进行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出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此背景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部署,积极应对新挑战,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按照财税〔2017〕88 号文,此前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必须属于2017 年6 月28 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及2017 年2月17 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 年修订)》。

国资委设定央企内外投资红线

国资委设定央企内外投资红线

Financial Management 财务管理·综合532017年第1期门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无条件配合,对于财务管理部门在统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需要及时给与解释,并及时进行整改,对于无法解释的问题,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避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风险处于无法管控状态;最后,企业内部管理的强化应当以防范风险为主,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学习先进的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处在风险可控的状态之中。

(六)严格控制发票管理风险的发生在全面推广“营改增”之后,进项税在抵扣增值税时,需要使用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这是进项税抵消的唯一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税务发票内容也就随之发生一系列的改变,而财务管理工作也相继做出了调整,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明显高于“营改增”之前,而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也较以往有所增加。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事务,除此之外,在增值税发票产生、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均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明确责任,提高财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增值税发票的重视程度。

(七)加强对企业合作伙伴的财务管理监督与合作伙伴的经济业务往来,离不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这就要求企业在合作伙伴的财务管理监督方面给与密切关注。

在选择企业合作伙伴时,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企业应当选择财务状况较好的合作伙伴,只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才能够保证企业的合作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降低因财务问题导致合作风险的出现;其次,企业合作伙伴必须具备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能力,这是由于增值税发票能够抵消一定税额,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有助于企业利润的提高;最后,企业在寻找合作伙伴时,应当选择征信情况较好的合作伙伴,通过行业调查,对合作伙伴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财务风险评估,相互选派财务管理人员进驻公司参与财务管理与履行监督义务,增加两者之间财务透明度,避免因财务管理相对独立导致的风险。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皖国资产权[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国资产权〔2012〕32号)各省属企业:近年来,省属企业通过内部清理整合重组,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整体看,一些长期亏损或无收益企业、空壳企业、非主业参股企业、规模过小企业、参股股权比例过小企业等仍然存在;循环持股、反向持股、名义持股、交叉持股等产权关系不规范、不顺畅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一些省属企业内部产权管理层级过长,使监督管理失控,决策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影响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提高,甚至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

因此,理顺省属企业内部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是省属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整体竞争力的迫切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出资人职责层层到位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企业做好此项工作,落实2012年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相关要求,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省属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为指导,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方向,以提升省属企业整体资产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目的,进一步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真正使省属企业实现“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层次扁平、股权比例合理、业务板块明显”的产权结构。

二、工作原则(一)促进发展原则。

着力理顺内部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清理亏损企业,消除权属不清、交叉循环等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资产质量,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省属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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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如下: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具体是指: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四)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以下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1]22号),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境内独资、控股的二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集团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公司及其境内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境内企业)在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投资设立或再投资设立的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和非法人机构(以下统称境外企业)中依法属于国有的下列各项资产:(一)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股票(或股权)等以及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二)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非法人机构(分公司、经理部、代表处、办事处等)形成的国有资产;(三)在境外委托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等产权;(四)境外企业的国有无形资产;(五)境外企业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国有资产;(六)境外企业其他国有资产.第二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公司资产管理部是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监管部门,境内企业负责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境外国有资产主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二)组织指导境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年检、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三)依据本办法对境外企业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境内企业限期解决,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四)指导境内企业开展境外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体系,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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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国资委:个人境外代持股已不新批
根据国资委统计根据国资委统计,20092009年6767户央企加大对外并购户央企加大对外并购,被并购企业达被并购企业达771771户,比上年增长比上年增长7272.9%,并购资产规模并购资产规模50345034.8亿元亿元,比上年增长比上年增长66.8%。

预计今后央预计今后央企的并购重组活动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企的并购重组活动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

12月8日,一条关于央企海外巨亏的报道引发舆论漩涡。

该报道称,“境外国有资产基本是一本糊涂账,已曝海外亏损只是冰山一角。


对于这一说法,国资委有关司局人士表示,“总体上,央企海外投资的盈利能力很强,赚了很多利润回来。

当然,我们正在尽力规避个别项目的亏损。


“海外巨亏”报道被指不实
根据有关报道称,“国资委堵漏4万亿海外资产,已曝亏损仅冰山一角”。

具体而言,该报道提到了如下关键内容:
其一,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央企加大境外投资,境外资产风险凸显;其二,个人代持境外产权是央企境外资产最大的“出血点”;其三,境外国有资产基本是一本糊涂账,已曝亏损仅是境外国资亏损的冰山一角。

对于上述说法,上述人士逐一进行了解释。

该人士表示,“根据统计,2008年央企海外资产的利润占当年央企总利润的50%左右;2009年下降为37.7%。

不过,央企在海外仍是很赚钱的。


国资委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共有108户央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央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

“由此可见,央企海外资产总体是盈利的,而且赚了不少钱。

”上述人士表示,国资委一直在鼓励央企“踢世界杯”,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而对于“个人代持国资境外产权”,上述人士表示,“这种代持多发生在改革开放初期,目前国资委正在加强审查,而且不再批准新的个人境外代持股”。

另据介绍,针对央企海外巨亏,最严重的有中航油、中信泰富等海外巨亏。

但是,中信泰富不属于国资委监管的央企。

而中航油亏损的根源在于原油期货合约,而不是实业经营出现亏损。

这一点,类似于2008年曝出国航、东航等央企参与衍生品交易巨亏。

据国资委2009年12月初披露,一共96家央企参与的衍生品合约总市值为1250亿元,形成了114亿元的浮动净亏损。

但是,后来随着国际原油涨价,这些浮亏已经转为盈利。

国资委加大调研规避风险
据了解,平常所提到的“央企海外投资”主要是指实体经营项目的投资,而这部分投资最近出现了中国铁建(6.70,0.05,0.75%)在沙特轻轨项目上的巨亏。

这一次巨亏正引发国资委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上述人士指出,央企海外投资大体上分为两部分的风险:一部分来自于实体经营项目;另一部分则是与海外投行的套期保值合约。

“至于原油等衍生品合约巨亏,这是跟国际投行的期货交易,不是央企的境外实体经营项目投资,这一点,应该加以区别。

”上述国资委人士解释称,“在实体经营方面,央企的盈利非常强。

这么说并不是要放松央企在各方面的风险监管,而是首先要分清楚投资的类型,从而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


据国资委前副主任李伟指出,国资委以后将加强央企在套期保值等衍生品交易方面的监管,严格控制合约风险。

据国资委内部获悉,真正值得注意的亏损是中铁建在沙特的轻轨项目,这笔高达41.53亿元的亏损正在索赔,尚没有定论。

就在11月初,中国铁建派出一支由副总裁组成的项目组,前往沙特进行索赔。

据有关消息称,中国铁建原本计划通过停工止损,最多可能损失12亿元。

但是,中国铁建综合多方面因素并没有停工。

这充分说明,沙特轻轨项目体现了中国央企在海外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以盈利为唯一目的。

最新案例是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使得母子公司的有限责任有所突破。

母公司英国石油公司为处理漏油事件整体损失达399亿美元,大大超出了公司原先的估
计。

这一案例,正是央企在海外投资必须提前警惕的新情况。

据国资委内部获悉,国资委正在抓紧起草央企对子企业履行职责情况的指导意见。

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有望扩大
根据国资委统计,2009年67户央企加大对外并购,被并购企业达771户,比上年增长72.9%,并购资产规模5034.8亿元,比上年增长66.8%。

预计今后央企的并购重组活动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

目前国际市场正处于经济复苏的低谷,其相关资产处于价值低估阶段。

基于此,国内投资界普遍预计,央企加速海外扩张的时机已经来临。

与此同时,未来几年央企将继续加大海外投资。

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从“走出去”的战略层面进行投资监管?
据了解,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都在协商出台相关政策。

早在2009年5月1日,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施行。

该办法进一步将海外投资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厅,并明确规定,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只需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而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则需要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正在制定的“十二五”规划也将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的产业和国别政策导向,并尽快出台新的《境外投资条例》。

而正在酝酿起草的《境外投资条例》中,关于境外投资资金的审批权限也将扩大10倍。

笔者向国资委有关人士咨询这一最新进展,该人士表示,“我们也
在等待这一条例出台,因为央企加大海外投资是必然的。

关键是项目要好,至于审批层面,对于央企而言目前并无大的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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