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企重组改制中资产流失的原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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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企重组改制中资产流失的原因和对策
《公司法》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体思路。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一大批国有企业增强了活力,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但是,在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已经严重影响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如何加强重组改制过程中的资产监管,已经成为当前一个重大而突出的问题。
一、国企重组改制中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
1.资产评估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对资产评估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评估不严谨的现象比较多。
如有的企业在评估时,既不查账,又不核物,采取凭空捏造、简单估算的办法进行,或者只对有形资产进行评估,而不对商标、专利、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有的借资产评估之机,改亏为盈、转移隐形债务或掩盖经营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或故意低估资产、隐匿不报、漏估,或刻意提高产品库存,待评估“缩水”后再变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不能摆正位子,只是按照被评单位要求,想评多少就是多少,指导、配合企业低估、虚估国有资产,甚至将资产评估放在后期,待改制企业投产后再组织“过场式”评估。
以上情况的存在,造成了评估结果的失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国家权益的严重受损。
2.弄虚作假套取国有资产。
通过内外勾结、暗箱操作的手法,隐匿、转移、侵吞国有资产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条重要渠道。
如改制前蓄意将“应收账款”做成呆、坏账,将“投资收益”、“经营利润”等虚列为“负债”长期挂“应付款”上,待改制后再予以私吞;有的先将企业资金转移到小金库,计入“成本”或“其他应付款”,然后冲平“应付款”,或是虚设应付账款,再以虚开的发票报销冲账,提出现金,侵占公款;有的在改制前隐藏诸如抵债物资、合股经营财产、销售贷款收入等外地经营性资产,改制后再化为己有;还有的以对改制企业“扶上马,送一程”为幌子,通过投资方式将大量现金转为固定资产,然后利用评估“缩水”达到套取国有资产的目的。
3.以为职工谋取福利为借口私分国有资产。
违规设置公共股,不要求职工全额购买净资产,而是以向职工借款的名义购买改制剩余资产;违规发放奖金、福利补助、津贴等,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作为开支奖金的渠道,在成本费用中违规、超标准列支奖金和补贴,列支本该由职工负担的相关费用;违反财经纪律和上级有关规定,擅自提高企业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4.利用重组改制逃废银行债务。
有的国有企业把重组改制作为逃废银行债务的机会,导致银行债务悬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一方面是减少资产,在改制前就将资产以“投资”或“抵债”等名义转移,或以分立形式将其有效资产划割到分立企业;
另一方面是增加负债,在企业资产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虚设、妄增、宽评负债、少计提银行贷款利息和复息等手段,增加负债总额,降低了负债受偿率。
5.“权力资本腐败”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国有企业的出售、改制本身没有错,然而腐败分子却将其视为“唐僧肉”,将它看作是“最后一次机会”,千方百计损公肥私、中饱私囊。
有的以恶意“拍卖”为手段,不管企业原来效益好不好,全部一卖了之,然后大搞“监守者自盗”和“看守者交易”,通过“零成本购买”疯狂占有国有资产;有的以“公司脱钩”为幌子,从暗箱操作到公开侵吞,大肆侵占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成为了私人企业;有的政府官员为了自身利益,以招商引资为由头,与“外商”勾结,利用政府行为搞“资本运作”,然后低价购买企业。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国有资产在重组改制过程中除了以上5个方面的显性流失外,同时还存在隐性流失的问题。
比如,有的企业重组改制后,原母体与已改制单位之间建立的是“一边倒”关联交易,形成了效益转移;又如有的企业改制后,原母体还占有一定股份,如果这类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国有股份也会消亡。
二、国企重组改制中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
1.产权关系不明晰。
一是产权主体虚设,产权边界模糊。
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这本身就使资产所有者抽象化,而对国有资产行使控制、监督职能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重企业经营管理、轻控制监督的情况,形成了一些地方“国有资产大家都管,其实大家都不管”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资产控制监督权的虚化。
尽管目前成立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但实际产权主体并未完全到位,没有有效解决产权模糊的问题。
二是产权关系不顺。
主要表现为国资委成立以前政府的管理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双重职能不清,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未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是产权分散。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关心企业成长的主要是大股东而不是小股东,小股东始终搭大股东的“便车”。
特别是在重组改制中,均股的模式把每人都变成了小股东,形成了新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缺乏相应的责任体系,职工缺乏参与监督管理的压力和动力,对资产流失漠不关心,甚至参与私分国有资产。
2.监管制度不完善。
由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存在法律不配套、立法滞后、行政主导、制度执行不到位等一系列原因,造成改制行为的不规范,为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了条件。
一是存在法律上的“空白点”。
企业改制实际上是改制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但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践基础不够,导致了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使国企重组改制一些环节的监督管理无法可依。
二是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
自上而下的约束减少,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同虚设,同级监督不实。
有的防范措施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出现制度上的空档;有的执章不严,讲感情不讲原则,讲私情不讲党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有
章不依”,不按规矩办事,我行我素。
特别是纪检、工会、财会、审计人员作为企业的监督者,相对于企业领导处于被领导的从属地位,执行具体制度时,往往跟着经营者走,导致监督上的偏离。
三是对经营管理者缺乏有效监督。
有的企业实行“党政一肩挑”、“党政成员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企业人、财、物权力集中在经营者身上,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政府逐渐对企业放权让利,产权结构分散,但企业并未建立起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缺乏所有权的内在约束机制,“老三会”和“新三会”并存,多头领导,权责不清,扯皮不断。
从“新三会”情况看,由于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董事会“空壳”现象严重;经理层没有从传统管理方式转变到公司制管理上来,习惯于“穿新鞋走旧路”;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功能非常有限,难以制约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经理人员,甚至有些监事会成员本身就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自己监督自己;另外,代表改制企业国有股利益行使监管职责的董事、监事处于权力边缘化境地,对改制企业重大决策的监督方面发挥作用十分有限。
这样,就导致了新“三会”形同虚设,形成“董事不懂事,监事不管事,股东不理事”的局面。
4.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够。
国有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必然要精简机构,而这时党群部门往往是首当其冲,企业党群机构首先被列入压缩的范围,有的虽然有牌子,但是无位子,有些企业改制后只设党委而不设纪委、工会,甚至根本没有党群机构;有的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忽视党群组织的导向作用、思想舆论作用,甚至完全抛开党群组织强行推进改革。
由于对党的政治核心作用认识和重视不够,党群部门人员减少、机构合并、经费压缩,党群组织名存实亡,连正常工作都难以开展,更谈不上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