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储存与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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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存与使用管理规定
目录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
液氨储存区域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8)
液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范本) (11)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液氨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电国际山东区域火力发电企业液氨的管理。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氨的危害特性及应急处理
2.1 危害特性
2.1.1氨属于第2.3类有毒气体,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易溶于水、乙醇、乙醚,避免接触卤素、酰基氯、酸类、氯仿、强氧化剂。
2.1.2液氨是无色的液体,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蒸发热很大,在沸点时是每克1369.08焦(327卡)。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由气态氨液化而得。
2.1.3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1.4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急性轻度中毒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X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等。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
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2.2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
2.3灭火剂
雾状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2.4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2.5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隔离150m ,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废弃或修复、检验后再用。
第三章安全监督
各单位应建立由安全监督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设备检修部门、运行部门、消防保卫部门
组成的日常安全监控管理体系,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执行。
3.1 日常监控
3.1.1 应必须保证液氨贮罐区24h有人监控,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并建立运行巡检记录。
3.1.2 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熟练、安全的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意各个参数的变化,发现问题及时正确处理。
3.1.3 操作岗位设有可靠的通讯设施,便于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情况。
3.1.4 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试验。
3.2 安全技术监督
3.2.1 液氨储罐、蒸发器、缓冲罐及相关压力管道等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记录。相关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一般每年进行校验,并作出记录。从事安全阀校验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
3.2.2 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静电安全检查。液氨罐区内各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接地电阻以及静电消除器的运行状况,应由企业指定有关部门委派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问题,立即与生产岗位研究解决。
3.2.3 每年应测定储罐基础下沉状况。
3.2.4 避雷针的接地装置,每五年一次。独立避雷针不得大于10欧姆。
3.3 特种设备监督
3.3.1 液氨储罐、蒸发器、缓冲罐压力容器及相关压力管道,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设专(兼)职人员管理。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3.2 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4 卸氨监督
3.4.1 进入厂区前,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相关资质或生产制造单位相关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
随车必须携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汽车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以及运行检查记录本等。
3.4.2 卸氨前,对运输液氨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且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制“有毒气体”标志。罐车有检验合格证,技术检验期限在有效期内。液氨储罐上应装设压力表、安全阀和液面计等,且灵敏好用;外观无变形、腐蚀及凹凸不平现象。
3.4.3 必须有紧急切断装置。必须有液氨泄漏时进行紧急处理的装置,如水喷淋装置等。必须有防止罐车卸氨过程中车辆发生移动的有效措施。
3.4.4 汽车槽车在卸液氨时,必须规范接地。工作完毕后,应静置10分钟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