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2021法考刑诉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述|「刑事审判的概念」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的特征」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及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依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
审判强调庭审的实质化。
这就要求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则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
(2)独立性。
(3)中立性。
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职权性。
(5)程序性。
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亲历性。
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7)公开性。
除依法不公开外,都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
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
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
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1.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
2.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刑事审判基本程序」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证据学》(练习和考试)答案
证据学:判断题1、职权主义又叫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X2、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X3、控诉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
X4、职权主义的主要标志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法官处于被动地位,保持中立。
X5、证据的证据力包括了证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X6、当事人主义原则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X7、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
X8、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审判方法。
X9、神示证据制度缺乏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X10、神示证据制度根本不可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X11、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V12、神示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
X13、刑讯逼供是神示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
X1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V15、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
X1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美国。
X17、法定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X18、直接言词原则符合实体公正的要求,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正当性要求。
X19、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有效的自认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作出裁判,这是属于证据裁判原则例外。
V20、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
V21、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法定证据原则。
X22、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但不需要合法性。
X23、证据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X2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
X25、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V26、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由一名侦查人员进行。
X27、询问被害人的地点只能在公安司法机关。
X28、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讯问。
X29、自认一经合法作出,当事人就不得随意撤回。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针对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现状,我们不仅要努力克服当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存在的弊端,更应该努力寻求一种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需求,针对这一情况,不少学者提出了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构想,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不仅仅要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还要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将司法诉讼作为一项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会福利,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它是实现诉讼程序从对立走向合作、从对抗走向协商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代表了一种以人为本的新型的正义观,体现了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和当事人意志表达的真实自由,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是对传统诉讼理念和诉讼哲学的超越,是诉讼功能、诉讼价值的本旨性回归。因此,可以说,司法和谐是诉讼的理想模式与圆满状态,是当前社会纠纷解决的最佳机制,是每一个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当事人之福,是他们所喜闻乐见的全新的司法改革举措。虽然当前的现状面临很多的问提,但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应该孜孜以求不懈努力的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懈努力。
辩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它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它不仅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功能和类型,而且它本身又是由一定的诉讼价值观决定的,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现代刑事诉讼主要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由当事人(主要指检察官和被告人)主导诉讼程序,主要实用于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院主导诉讼程序,主要实用于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两大诉讼模式的比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各有特点,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不同。
经过分析和总结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在侦查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和调查权上。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仅属于侦查的对象,不具有侦查权,侦查是国家机关的专有行为,嫌疑人只有忍受国家机关侦查的义务。
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承认侦查为国家机关专有,控辩双方当事人都是侦查主体,均有权各自独立收集证据。
②在起诉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起诉裁量权的大小和是否实行起诉一本主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当事人对起诉标的无处分权,即在诉讼活动中采用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起诉一本主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便宜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诉讼标的,即使在起诉后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撤回起诉(起诉变更主义)。
③在认罪答辩程序上,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则上不承认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故不设认罪答辩,即使被告人承认有罪仍继续开庭审理,被告人被认定有罪是基于审判调查取证的结果而不是基于被告人承认有罪的结果。
民事诉讼的构造跟模式
民事诉讼的构造跟模式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要深入理解民事诉讼,就需要对其构造和模式有清晰的认识。
民事诉讼的构造,简单来说,就是民事诉讼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组织形式。
这就好比搭积木,每一块积木都有其特定的位置和作用,共同搭建起一个完整的结构。
首先,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构造中的核心元素。
他们是纠纷的直接参与者,也是诉讼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原告是主张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从而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则是被原告指控的一方。
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进行辩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居中裁判者,负责审理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院的职责包括受理案件、组织庭审、审查证据、适用法律等。
可以说,法院的公正裁判是民事诉讼得以有效解决纠纷的关键。
再者,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支撑。
当事人需要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也需要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
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对于案件的胜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民事诉讼的模式,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方式和特点。
目前,主要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模式。
当事人主义模式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负责提出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法院则相对消极,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
这种模式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为当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应当由他们主导诉讼的进程。
职权主义模式则更加强调法院在诉讼中的职权作用。
法院不仅有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这种模式认为,法院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以实现公正裁判。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往往会根据自身的法律传统、社会需求等因素,综合运用这两种模式的特点。
例如,一些国家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可能更倾向于当事人主义,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则可能更多地体现职权主义的特点。
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之选择 当前,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成了许多人指责的重点,许多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是当事人主义。
那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主要分歧在哪里?如何看待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优劣?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凡此种种无不涉及理论上的争鸣。
笔者仅以个人之浅见,作不成熟之如下分析。
一、两大诉讼模式及成因分析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模式,亦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模式。
通说认为存在注重法院职权的职权主义和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当事人主义两种基本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的加以跟随,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
从机构设置上讲,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注意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为双方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诉讼场地。
裁判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抗作用的基础之上。
职权主义则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意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
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双方尽管也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受到法官较多控制,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
从诉讼结构上讲,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以法官的诉讼行为为核心,依法官的主动行为而展开,不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对抗作用。
我国法学界一种主张认为,资本主义各国实行当事人主义,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职权主义。
集中体现当事人主义模式特征的原则和制度是辩论主义,而辩论主义是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原则,自当统归当事人主义之列。
另一种主张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职权主义。
_职权主义_与_当事人主义_再考察_以_送达难_为中心_陈杭平
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分别由法院送达人员和邮递人员实施, 由受送达人或法 其次, 定签收人予以签收, 也即填写制式的书面凭证( “送达回证” 或邮件回执 ) 。就直接送达
⑥ “两人一车” , 有的高院规定, 除被 为了提高送达成功率, 而言, 至少需配备 成本较高。
告的住所地外也可向其从业场所、 居所 ( 如暂住地 ) 、 营业场所等地址进行送达, 甚至在 任何场所会晤被告的, 均可送达; 有的高院则规定, 除被告、 其诉讼代理人、 指定的代收 人、 单位负责收件人或同住成年家属之外, 凡与被告有“密切联系的人 ” 如成年同居人、 受雇人、 邻居、 单位职员等, 在自愿的基础上也可签收。同样的, 被告签收时也需一并填 。如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人员可在基层 写 组织、 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情形下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进行留置送 达。2012 年新民诉法实施以后, 送达人员也可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通过拍照、 录像等 记录送达过程的方式留置。不便直接送达的, 法院即进行邮寄送达。 实践中二者的重 “法院专递” 要性不相上下, 在有的法院邮寄送达甚至更为普遍。邮寄一般采用 的方式。 如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专递邮件, 按规定投递人员可记明拒收情况后将邮件退回法院, 注 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专递收费较普通快递要高, 对此有的法院自行承担, 也有的要 求原告支付。 最后, 如穷尽直接、 邮寄等方法仍不能送达, 或者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无法实施送达的, 法院须进行公告送达。由于公告送达不仅增加司法成本( 不论案件难易度均适用普通程 序, 组成合议庭审理) 和延长审判期限( 至少对应诉通知书、 裁判文书进行两次公告, 算上 且一般需依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证据资料进行缺席判 审批、 报纸排期等经常超过半年) , 决, 潜含着不容低估的错判、 信访风险, 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被告住所地基 “下落不明” 层组织、 派出所、 工商局等出具的被告 的书面证明。如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证 明, 法院往往不予公告甚至驳回起诉。此外, 在法院的公告栏、 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或 《人民法院报》 在报纸上刊登三种公告方式中, 法院为省事倾向于在 或当地选定的报纸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2、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3、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它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
4、其他诉讼参与人仅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6、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根据请求的给付内容,可分为实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根据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7、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益是否存在的诉(eg:甲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确认公司合同无效)8、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eg:合同变更之诉,合同撤销之诉,撤销或解除婚姻之诉,撤销或解除收养之诉)9、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以本诉存在为前提,无本诉则无反诉。
但反诉具有一定独立性,若本诉撤回或终结而反诉尚未审结的,则应继续审理反诉直至作出判决。
10、公开审判的例外涉及国际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法院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法院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注:对于判决,一律公开宣告11、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符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2、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者资格,它只是一种抽象性的能力。
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被称为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
1刑事侦查权为国家垄断侦查机关一职权主动对犯罪进行侦查,拥有广泛的侦查权利,被告人在形式诉讼阶段的权利受到限制,大陆法系并不认为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有平等地位,认为被告人负有忍受侦查之不利的义务,岁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但一般不认为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侦查机关有权采用广泛的侦查手段,并且采取强制性手段时由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决定无需申请法官的令状。
2在起诉主体上一公诉为主体允许自诉并且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刑事犯罪的起诉权有检察官提起公诉为主,一直是大陆法系的传统。
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允许自诉,检察机关也可以跟据自诉人的愿望代理起诉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铸就犯罪呗认为国家的责任,只要证据充分达到标准检察机关必须起诉。
3在起诉的卷宗移送上由于法官要依职权审判必须亲自调查和核实证据做出事实和法律裁判,需要在审判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完全了解案情。
检察官再提起公诉时必须向法院移交全部的案件笔录和证据材料。
4刑事审判程序法官处于和性地位一级级姿态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整个审判要以法官对案件调查魏诛仙展开,法官依法职权主动对被告人证人询问讯问,提出证词的矛盾点,征询鉴定人意见,向双方展示有关文文件和证据,被告人可以申请新的证据和串换新的证人但都要经过法官允许。
当事人主义1强调双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诉讼的地位当事人双方主导者刑事诉讼的进程。
在侦查程序中强化被告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能力。
强调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即便在侦查程序中也激励创造被告人鱼侦查机关的平等性和对抗性。
被告人享有成沉默权字辈传唤或戴普之日起享有及时或的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有权自行侦查或委托自认侦探来侦查。
为了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实施强制侦查行为的令状主义,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必须取得法官的许可令。
逮捕后立马待见法官接受审讯,由法官决定是否羁押急期限。
2在起诉主体和方式上以公诉为主,检察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是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的选择起诉方式,即使犯罪的证据充分检察机关也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起诉后经被告同意也可以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中美刑事庭审的区别
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程序与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
(前者对纠问式的继承较多,后者对弹劾式的继承较多)1.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区分标准:法官的职能。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是有证据调查权的,这种权力存在于法庭内外。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官是消极中立的,没有证据调查权。
2.真实发现VS司法竞技(judicial sports)区分标准:诉讼制度的目的。
大陆法系坚持找到犯罪的确切事实,所以有再审制度。
而英美法系认为诉讼只是对事实的一种判断,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法官的裁决能否被接受的问题。
人民信仰法官裁决的终局性,事实上也维持了法秩序的稳定。
3.检察一体化VS检察官独立区分标准:检查机关的形态特点。
前者是指检察官系统存在上下级管辖的关系。
后者没有这种上下级的管辖关系。
两种情况下检察官的裁量权有大小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行起诉法定主义,近来也引入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做法。
实行的辩诉协商也仅能涉及刑量的部分。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可以放弃、降低刑量起诉,辩诉交易不仅可以更变刑量,还可以交易罪名。
4.检察官指挥侦查VS 检警分离区分标准:在侦查环节,检查机关与警察部门间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
警察不必出庭,因为侦查程序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有独立的侦查证据的权力,而且必须出庭。
5.混合陪审VS陪审团区分标准:陪审制度的特点。
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进行审理,每个人都有决定权,但在不同制度安排下,决定权的大小不一样。
在中国名义上是有同等决定权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独立对判决结果中的事实部分进行决定。
陪审团(Jury)的规模有大有小,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共同的意见,将会流审,称为mistrial ,需要重新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
注意:大陪审团是在起诉阶段决定是否起诉的一个组织,不是从规模上划分的。
优点:可以缓解公众对司法的不满。
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
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摘要】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的结构、是由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所决定的,并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和规则体现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纠问式模式和弹劾式模式。
当今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为主。
一般认为,此二种是当今世界两大对立的诉讼结构。
二者有何区别之处呢?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从侦查、起诉、罪状的认否及审判四个程序来论述其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区别一、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侦查程序上的区别两种构造在侦查程序上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及其辩护。
律师与侦查机关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与调查上。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由于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不承认,所以,在侦查程序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仅属侦查的对象,而在诉讼上无平等地位。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国家机关具有侦查权,并不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
被告认为能够证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只能依靠国家侦查机关进行收集,却不能自已收集,否则将被认为有毁灭证据或串共的嫌疑。
同时,由于侦查是国家机关的单方行为,因此使侦查成为国家机关对被告的纠问。
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由于受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制约,而否认侦查为国家机关的专属权,因此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独自收集证据。
国家机关只能以被告逃亡或可能逃亡为由,限制被告的自由。
双方当事都没有强制处分权,只有法院或国家相关机关拥有此种权利。
同时,为了收集证据,必须实行强制处分行为时,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同的权利,请求法院或相关的国家机关采取强制处分行为。
二、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起诉程序上的区别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也同样没有处分权。
因此,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追诉人就必须起诉(起诉法定主义)。
当然在职权主义之下,追诉人也可以采取起诉裁量主义或限制性起诉裁量主义,但那也只是基于刑事政策性的考虑。
法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
法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
在民诉法中,“当事人主义”是和“职权主义”相对的。
在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在民诉领域里奉行“当事人主义”的,大多是英美法系国家,我国,只有香港地区的民诉法,还推行“当事人主义”。
那么,什么叫“当事人主义”呢?
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特色,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不论是诉讼所涉及到的资料、证据以及证人,几乎全部都要由诉讼的当事人来搜集、寻找,而最后,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做出判决。
在诉讼中,证据是否有力十分重要,尤其是一些机构法人手里所掌握的资料、记录、档案,在很多诉讼中,都是对诉讼起到很大影响的证据。
但由于“当事人主义”要求当事人自己去找证据,那么,对于相对弱势的群体来说,这诉讼就很被动了……。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概念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强调国家的干预和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
在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将案件材料证据连同起诉状一并移交法院;在审判阶段,法官居主导地位。
一、当事人主义利弊1、利: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双方呈堂的证物和证人证言,因此对于法官的判断更为客观。
由于作为法律适用对象的案情,拥有最丰富信息的是当事者本人,故当事者之间的充分有效的对论,于案情事实的发现来讲是有着重大意义的。
更细的说,这种对论要求当事人为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进行证明,相对于职权主义中法官主动收集证据,具有客观,防止法官先入为主的武断性。
强调以平等形式进行诉讼活动,实现“平等武装”原则,公民个人可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仅指法院)也十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法律对控方的权力限制较多。
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的积极性。
因为刑事诉讼结果与当事人有切身利害关系,控辩双方为维持己方利益,对犯罪是否成立都会寄于最大的关注,在举证方面都力求提出对本方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反询问方式,它具有是十分积极的作用。
首先,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什么,不想要什么都能严格的限制审判权的行使。
其次,当事人提出的辩论事实才是法律适用的依据,当事人甚至对法律规范的适用拥有发言权,这一点,便为当事人追求的诉讼后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障。
法院也不会由于过分的主观臆断,而造成“吃力不讨好”的局面。
总之,当事人主义的意思自治性是死板的职权主义无法企及的优势。
2、弊只要控方举证不够充分或是案情中有一点便无法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明明有罪的人而脱罪的情形。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研究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研究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在即为,新一轮的修改应如何展开?这的确就是一个仁者见到人,智者见智的问题。
笔者拟将从宏观角度谈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应正确处理不好的几个关系。
一、尊重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宪法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是刑事诉讼法的母法;刑事诉讼法就是宪法的适用于法,二者之间就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实行就是创建在现行宪法体制的基础之上。
因此认同宪法体制无疑就是刑事诉讼法制定和实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大前提。
但目前在学术界似乎盛行着这样一种重新认识,指出我国现行的宪法体制存有着制度上的关键性瑕疵,如果严苛遵从宪法的规定就可以制约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而必须促进司法改革,就要超越宪法体制的束缚。
因此,如何处置认同宪法体制与大力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就沦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首先直面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的过程中,尊重宪法是一个勿庸置疑的原则,不能因为现行宪法体制的不完善就否定其根本法的权威。
如果为了修订刑事诉讼法而公然违背现行的宪法体制,则无疑是本末倒置。
但是对宪法的尊重也应当本着灵活的原则,不能将尊重宪法体制机械化地理解为对宪法条文的遵守,完全拘泥于宪法的文字表述而置宪法精神于不顾。
因此笔者主张,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现行宪法中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严格地拘束力。
这是尊重宪法体制的基本表现。
例如: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审判独立方式是法院的整体独立,而不是法官的个人独立,人民法院也并不独立于立法机关,这些规定与西方国1家三权分立体制之下的司法独立有本质上的差别。
对于这样的差别,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就要严格遵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宪法所确立的我国特有的审判独立方式。
民诉法复习题——问答题(2019年)
民诉法复习——问答题(2019)1.民事争议的处理机制有哪些?答:(1)自力救济,其中包括自助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2)社会救济,其中包括社会调解和仲裁。
(3)公力救济,则为诉讼方式。
2.民事诉讼的概念。
答: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诉讼活动是指什么?诉讼关系是指什么?答:诉讼活动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围绕案件的解决所进行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诉讼关系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诉讼法的特征有哪些?答:(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2)民事诉讼法是公法;(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4)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5.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的关系。
答:联系:(1)二者的终极价值追求相同,均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二者相互作用;(3)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区别或者独立性:(1)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价值,除了坚持实体公正,还兼顾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程序自由等程序价值;(2)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可以分离;(3)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相分离6.诉的概念及要素。
答: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裁判的诉讼行为。
一个完整的诉,由诉的主体、诉讼标的与诉的理由三个要素组成。
7.诉的类型有哪些?答: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8.诉的特征有哪些?答:(1)诉的主体特定,只能是民事诉讼当事人;(2)诉的内容特定,是可以依法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
既要符合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诉的对象特定,只能向法院提出;(4)提起诉的前提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即发生了民事纠纷。
9.什么是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与变更之诉?答: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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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强调国家的干预和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
在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将案件材料证据连同起诉状一并移交法院;在审判阶段,法官居主导地位。
一、当事人主义利弊
1、利:
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双方呈堂的证物和证人证言,因此对于法官的判断更为客观。
由于作为法律适用对象的案情,拥有最丰富信息的是当事者本人,故当事者之间的充分有效的对论,于案情事实的发现来讲是有着重大意义的。
更细的说,这种对论要求当事人为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进行证明,相对于职权主义中法官主动收集证据,具有客观,防止法官先入为主的武断性。
强调以平等形式进行诉讼活动,实现“平等武装”原则,公民个人可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仅指法院)也十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法律对控方的权力限制较多。
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的积极性。
因为刑事诉讼结果与当事人有切身利害关系,控辩双方为维持己方利益,对犯罪是否成立都会寄于最大的关注,在举证方面都力求提出对本方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反询问方式,它具有是十分积极的作用。
首先,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什么,不想要什么都能严格的限制审判权的行使。
其次,当事人提出的辩论事实才是法律适用的依据,当事人甚至对法律规范的适用拥有发言权,这一点,便为当事人追求的诉讼后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障。
法院也不会由于过分的主观臆断,而造成“吃力不讨好”的局面。
总之,当事人主义的意思自治性是死板的职权主义无法企及的优势。
2、弊
只要控方举证不够充分或是案情中有一点便无法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明明有罪的人而脱罪的情形。
前者赋予辩方充分的程序保障,控诉机关受到种种限制的做法,使诉讼进程犹如一场障碍赛跑,司法机关只有越过重重障碍才能达到定罪量刑的终点。
此外,由于法官对发现客观真相不起积极作用,证据调查的职责委托给诸当事人,而双方律师在立证、审证方面经常吹毛求疵,使诉讼旷日持久,难以起到迅速审判的要求。
二职权主义
1、利
后者推行司法一体化的做法,控方与法院之间着重配合,这就增大了案件的
处理量。
同时强化控方权力、弱化防御权的做法,有利于控制和打击犯罪,及时实现国家的刑罚权。
查明真相的职责基本属于侦、控、审机关。
国家机关的独立探究被当作是查明真相的最佳途径。
因为,官方整体上具有广泛的司法手段,充足的司法经验;另一方面,法官享有调查取证权可以弥补当事人偏向性取证的不足。
当然,由此也产生了职权主义的一个优势,那就是罪犯脱罪率会大大降低。
2、弊
由于法官对于案件的直接参与度过高,当事人的地位非常低,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尚未开庭,审判结果已经产生的情况。
显然这是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做法。
无论是在气势上还是实质上,当事人的成功率都不容乐观。
由于法官在审判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主观性教强,设想法官在庭审之前就已经对于案情、证人证言了如指掌,主观上已经将嫌疑人定罪,审判过程看起来就更像是一场预先设计好的表演了。
因为法官仅凭自己的主观认识,机械的套用法律规范,很容易造成“所答非所问”的尴尬局面,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便会轻易的被忽略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