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中美审前程序区别
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审前准备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从程序到实体都作好充分的准备,防止一方当事人突然袭击,确保庭审活动的集中、顺畅进行,这是各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共同性原则。
从美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正文审前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先期步骤,其设计适当与否关系着诉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益。
基于当前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背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同的差异,以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审前程序设计的精巧性和实用性,本文将中美两国现行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做一比较,以期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审前程序由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构成。
该规则已被大部分州所采用故可视为一般情况下,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体现为此三部分内容。
在我国,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主要包括如下活动:1、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并送达;2、告知当事人台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接受回避申请;3、全面了解案情,调查、收集证据井予以审查核实;4、追加当事人,同时,在调解原则指导下,调解活动也贯穿于准备程序中。
总体比较起来。
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结构严谨脉络清晰,而我国审前程序结构较松散。
为研究方便,下面即以美国审前程序作构架展开。
一、讼答程序诉答程序与我国民事诉讼中“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井送达”有类似之处,其具体内容为: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状内容和形式必须合乎法律规定;法院接受诉状并由书记官签发传票交予原告律师由其向被告送达;被告接到诉状副本及传票后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抗辩,包括程序上的抗辩及实体上的答辩,前者指申请法院做出即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种程序上抗辩一般基于该法院无管辖权或原告未能提出适法的诉讼请求等程序上的事由;如果被告未提出引抗辩或虽提出而未被接受,则可提出实体答辩,即针对原告主张事实、证据、请求,提出相反的事实和主张。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概念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强调国家的干预和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
在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将案件材料证据连同起诉状一并移交法院;在审判阶段,法官居主导地位。
一、当事人主义利弊1、利: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双方呈堂的证物和证人证言,因此对于法官的判断更为客观。
由于作为法律适用对象的案情,拥有最丰富信息的是当事者本人,故当事者之间的充分有效的对论,于案情事实的发现来讲是有着重大意义的。
更细的说,这种对论要求当事人为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进行证明,相对于职权主义中法官主动收集证据,具有客观,防止法官先入为主的武断性。
强调以平等形式进行诉讼活动,实现“平等武装”原则,公民个人可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仅指法院)也十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法律对控方的权力限制较多。
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的积极性。
因为刑事诉讼结果与当事人有切身利害关系,控辩双方为维持己方利益,对犯罪是否成立都会寄于最大的关注,在举证方面都力求提出对本方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反询问方式,它具有是十分积极的作用。
首先,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什么,不想要什么都能严格的限制审判权的行使。
其次,当事人提出的辩论事实才是法律适用的依据,当事人甚至对法律规范的适用拥有发言权,这一点,便为当事人追求的诉讼后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障。
法院也不会由于过分的主观臆断,而造成“吃力不讨好”的局面。
总之,当事人主义的意思自治性是死板的职权主义无法企及的优势。
2、弊只要控方举证不够充分或是案情中有一点便无法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明明有罪的人而脱罪的情形。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融合与借鉴——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视角
作者: 苏敏华
作者机构: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201620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155-160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12期
主题词: 罗马规约;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融合;认罪协商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案件本身特别复杂,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国际、国内政治局势的影响,这要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融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适当创新。
该规约调和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诸多矛盾和冲突,创造了一套符合公正审判国际标准、契合国际刑事诉讼特点的基本法律规定,这既是国际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各缔约国充分协商、妥协的结果。
该规约在制定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开放、包容的态度,值得我国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参考。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制度设计上,该规约有关认罪协商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供借鉴。
刑事诉讼目的论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型
The Transformation of Authority Doctrine Litigation Mod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rpose of Criminal Procedure
LI Jia-wei
(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 Phi& Soc Sci)
2021 年 6 月
摇 摇 Jun. 2021摇
刑事诉讼目的论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型
李佳威
(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摇 要:无论在何种法系的国家,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诉讼结构都大体相同。 但由于追求的诉讼目的不同,相 似的诉讼结构表现出的诉讼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 随着 不同法系的相互融合以及诉讼理念与诉讼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刑事诉讼中专属于当事人主义的处分原则是否 能够在恪守实体真实主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求得赖以生存的制度土壤,将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协商化 转型给出答案,并为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理论进路。 关键词:诉讼目的 诉讼模式 实体真实 处分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5. 2摇 摇 文献标识码:A摇 摇 文章编号:1008-2638(2021)06-0097-04
摇
的改革转向,并在不断地对刑事诉讼法加以完善。 在恪守实 体真实主义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中,认罪答辩制度的确立,无 疑是对“ 刑法实现说冶 这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诉讼目的的 重大改造。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构建多元化刑事司法制度的 基础理论,田口守一教授在常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冶 的 双重程序目的基础上,得出了“ 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解 决刑事案件冶 这一结论,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了对不同诉一教授对德国和美国的诉讼模式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德国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的相对性,主要源于导致 “ 真实冶 的概念发生变化的几个因素: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刑 法完成了从报应刑思想向合目的的预防原理的转向;从程序 法的角度看,合意程序使得审判程序得以摆脱神秘化;最重 要的是平和的诉讼目的的转变———由发现真实转向了强调 被追诉人的自我决定权。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冲突与妥协——以日本刑事诉讼诉因制度为视角
制度的运作f , 靓 为我们观察两种诉讼模式在同一诉讼 中运行方面的 问题提供了现实的素材, 这将对我国刑事诉讼 制度的设 计提供 有益的 经验。正如 日 本田宫裕教授所言: ‘ ‘ 在世界法制史上‘i/ L的诞生本 ?a J ’ la 身就意味着, E 形式 看几乎是水火不相融的大陆法与英美法, 竟然在 日
查、 起诉阶段, 则强调检察官、 预审法官的职权作用; 在诉讼中, 辩双 控、 方均属当事人, 处于诉讼主体地位。 而诉因制度的主旨在于将检察官 [ 4 3
混合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诉因制度主要规定在 日 本刑事 诉讼法第 :6 5 条和第 32 1 条当中。第 26 5 条第 3 款规定:公诉事实, ‘ ‘ / 应 当明示诉因并予 以记载。为明示诉 因, 应当尽可能地以日 场所及方 时、 法, 特别指明足以构成犯罪的事实。 32 ” 1 条规定 : 第 “ 法院在检察官提 出请求时, 以不妨碍公i事实同一性为限, 斥 应当准许追加、 撤回或者变 更记载 起诉书的诉因或者罚条。‘ 院鉴于审理的过程认为适当时, { 去
认为: 天的刑事诉讼法?有法国法的要素[ ‘ 吟 昆 例如‘ 公诉权’ 的观念 等] 、 德国法的要素[口公诉事实同一性 ’ 女‘ 的观念] 以及英美法的要素 C 例如‘ 诉因’‘ 、 传闻证据’ 的观念]而 目 , 这些要素被日本化了oT ,J , F
2日 本刑莓 斥 乳 因制度条文解析
* 收 稿 日期 :∞ 9 O 一 l 2 一 7 2
作者简介 : 塔
娜 (9 0 )女 ( 18 - , 蒙古族 )内蒙古通辽市人 , , 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 讲师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
辩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它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它不仅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功能和类型,而且它本身又是由一定的诉讼价值观决定的,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现代刑事诉讼主要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由当事人(主要指检察官和被告人)主导诉讼程序,主要实用于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院主导诉讼程序,主要实用于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两大诉讼模式的比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各有特点,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不同。
经过分析和总结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在侦查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和调查权上。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仅属于侦查的对象,不具有侦查权,侦查是国家机关的专有行为,嫌疑人只有忍受国家机关侦查的义务。
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承认侦查为国家机关专有,控辩双方当事人都是侦查主体,均有权各自独立收集证据。
②在起诉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起诉裁量权的大小和是否实行起诉一本主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当事人对起诉标的无处分权,即在诉讼活动中采用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起诉一本主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便宜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诉讼标的,即使在起诉后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撤回起诉(起诉变更主义)。
③在认罪答辩程序上,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则上不承认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故不设认罪答辩,即使被告人承认有罪仍继续开庭审理,被告人被认定有罪是基于审判调查取证的结果而不是基于被告人承认有罪的结果。
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
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摘要】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的结构、是由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所决定的,并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和规则体现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纠问式模式和弹劾式模式。
当今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为主。
一般认为,此二种是当今世界两大对立的诉讼结构。
二者有何区别之处呢?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从侦查、起诉、罪状的认否及审判四个程序来论述其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区别一、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侦查程序上的区别两种构造在侦查程序上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及其辩护。
律师与侦查机关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与调查上。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由于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不承认,所以,在侦查程序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仅属侦查的对象,而在诉讼上无平等地位。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国家机关具有侦查权,并不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
被告认为能够证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只能依靠国家侦查机关进行收集,却不能自已收集,否则将被认为有毁灭证据或串共的嫌疑。
同时,由于侦查是国家机关的单方行为,因此使侦查成为国家机关对被告的纠问。
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由于受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制约,而否认侦查为国家机关的专属权,因此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独自收集证据。
国家机关只能以被告逃亡或可能逃亡为由,限制被告的自由。
双方当事都没有强制处分权,只有法院或国家相关机关拥有此种权利。
同时,为了收集证据,必须实行强制处分行为时,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同的权利,请求法院或相关的国家机关采取强制处分行为。
二、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起诉程序上的区别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也同样没有处分权。
因此,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追诉人就必须起诉(起诉法定主义)。
当然在职权主义之下,追诉人也可以采取起诉裁量主义或限制性起诉裁量主义,但那也只是基于刑事政策性的考虑。
诉讼模式
第一专题诉讼模式
一、概念:
1.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强调控辩双方当事人诉讼程序的主导作用,强调通过司法竞技来来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
2.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双方当事人处于从属地位。
法官可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也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但是救济程序比较完善。
3.混合模式(具有互补性)
二、我国采用的诉讼模式
我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较为强调职权主义的模式,但是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则更多的强调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一些程序的启动、证据制度、上诉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也强调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发挥当事人的主体作用。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确立自己的诉讼模式,各界学者众说纷纭,“混合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定位伦、亚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定位论、职权主义模式定位伦、民事诉讼模式过渡阶段论等为主要观点。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
按照学者们的观点,各有各的说法,就我个人看来,毕竟民事诉
讼是主要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套固有程序,而民法强调意思自治,所以,我感觉应该朝着当事人主义的方向来发展我国的诉讼模式,要逐渐削弱司法部门依职权办案的旧习。
尤其是诉讼的进行一定要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作出相应的合理判决,而不能超越诉讼请求,这样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也不符合法理。
所以,我认为,当事人主义才应该是我国诉讼模式改革和完善的最终方向。
参考文章:
1.韩波《民事诉讼模式论——争鸣与选择》
2.荣晓红《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3.田平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构筑初探》
4.江平《民事诉讼法》
5.网络释义。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研究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研究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在即为,新一轮的修改应如何展开?这的确就是一个仁者见到人,智者见智的问题。
笔者拟将从宏观角度谈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应正确处理不好的几个关系。
一、尊重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宪法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是刑事诉讼法的母法;刑事诉讼法就是宪法的适用于法,二者之间就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实行就是创建在现行宪法体制的基础之上。
因此认同宪法体制无疑就是刑事诉讼法制定和实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大前提。
但目前在学术界似乎盛行着这样一种重新认识,指出我国现行的宪法体制存有着制度上的关键性瑕疵,如果严苛遵从宪法的规定就可以制约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而必须促进司法改革,就要超越宪法体制的束缚。
因此,如何处置认同宪法体制与大力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就沦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首先直面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的过程中,尊重宪法是一个勿庸置疑的原则,不能因为现行宪法体制的不完善就否定其根本法的权威。
如果为了修订刑事诉讼法而公然违背现行的宪法体制,则无疑是本末倒置。
但是对宪法的尊重也应当本着灵活的原则,不能将尊重宪法体制机械化地理解为对宪法条文的遵守,完全拘泥于宪法的文字表述而置宪法精神于不顾。
因此笔者主张,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现行宪法中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严格地拘束力。
这是尊重宪法体制的基本表现。
例如: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审判独立方式是法院的整体独立,而不是法官的个人独立,人民法院也并不独立于立法机关,这些规定与西方国1家三权分立体制之下的司法独立有本质上的差别。
对于这样的差别,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就要严格遵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宪法所确立的我国特有的审判独立方式。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概念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强调国家的干预和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
在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将案件材料证据连同起诉状一并移交法院;在审判阶段,法官居主导地位。
一、当事人主义利弊1、利: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双方呈堂的证物和证人证言,因此对于法官的判断更为客观。
由于作为法律适用对象的案情,拥有最丰富信息的是当事者本人,故当事者之间的充分有效的对论,于案情事实的发现来讲是有着重大意义的。
更细的说,这种对论要求当事人为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进行证明,相对于职权主义中法官主动收集证据,具有客观,防止法官先入为主的武断性。
强调以平等形式进行诉讼活动,实现“平等武装”原则,公民个人可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仅指法院)也十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法律对控方的权力限制较多。
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的积极性。
因为刑事诉讼结果与当事人有切身利害关系,控辩双方为维持己方利益,对犯罪是否成立都会寄于最大的关注,在举证方面都力求提出对本方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反询问方式,它具有是十分积极的作用。
首先,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什么,不想要什么都能严格的限制审判权的行使。
其次,当事人提出的辩论事实才是法律适用的依据,当事人甚至对法律规范的适用拥有发言权,这一点,便为当事人追求的诉讼后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障。
法院也不会由于过分的主观臆断,而造成“吃力不讨好”的局面。
总之,当事人主义的意思自治性是死板的职权主义无法企及的优势。
2、弊只要控方举证不够充分或是案情中有一点便无法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明明有罪的人而脱罪的情形。
_职权主义_与_当事人主义_再考察_以_送达难_为中心_陈杭平
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分别由法院送达人员和邮递人员实施, 由受送达人或法 其次, 定签收人予以签收, 也即填写制式的书面凭证( “送达回证” 或邮件回执 ) 。就直接送达
⑥ “两人一车” , 有的高院规定, 除被 为了提高送达成功率, 而言, 至少需配备 成本较高。
告的住所地外也可向其从业场所、 居所 ( 如暂住地 ) 、 营业场所等地址进行送达, 甚至在 任何场所会晤被告的, 均可送达; 有的高院则规定, 除被告、 其诉讼代理人、 指定的代收 人、 单位负责收件人或同住成年家属之外, 凡与被告有“密切联系的人 ” 如成年同居人、 受雇人、 邻居、 单位职员等, 在自愿的基础上也可签收。同样的, 被告签收时也需一并填 。如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人员可在基层 写 组织、 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情形下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进行留置送 达。2012 年新民诉法实施以后, 送达人员也可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通过拍照、 录像等 记录送达过程的方式留置。不便直接送达的, 法院即进行邮寄送达。 实践中二者的重 “法院专递” 要性不相上下, 在有的法院邮寄送达甚至更为普遍。邮寄一般采用 的方式。 如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专递邮件, 按规定投递人员可记明拒收情况后将邮件退回法院, 注 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专递收费较普通快递要高, 对此有的法院自行承担, 也有的要 求原告支付。 最后, 如穷尽直接、 邮寄等方法仍不能送达, 或者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无法实施送达的, 法院须进行公告送达。由于公告送达不仅增加司法成本( 不论案件难易度均适用普通程 序, 组成合议庭审理) 和延长审判期限( 至少对应诉通知书、 裁判文书进行两次公告, 算上 且一般需依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证据资料进行缺席判 审批、 报纸排期等经常超过半年) , 决, 潜含着不容低估的错判、 信访风险, 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被告住所地基 “下落不明” 层组织、 派出所、 工商局等出具的被告 的书面证明。如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证 明, 法院往往不予公告甚至驳回起诉。此外, 在法院的公告栏、 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或 《人民法院报》 在报纸上刊登三种公告方式中, 法院为省事倾向于在 或当地选定的报纸上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作者簡介黃朝義日本慶應義塾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黃朝義案例事實:提問:(1)法院之審理,法官可否對被告直接訊問?(2)有陪審制度之國家,對於本案如何進行審理?(3)法院可否直接以強盜罪判處被告有罪?(4)法院可否對被告之其他罪行進行調查?(5)英美式的當事人主義,我國是否採用?提示:(1)當事人主義下法官對被告之訊問受到限制。
(2)有陪審制度之國家,原則上法官不對犯罪事實之認定。
(3)審判對象不得與起訴對象不同。
(4)非起訴之對象法院很難進行審理。
(5)我國已改變過去之訴訟模式論文:目次:一、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二、當事人主義之分類三、檢察官與法官之角色扮演四、結論一、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刑事訴訟程序於採彈劾主義下,何人為法庭中活動之主導者,存有兩種不同之見解。
法庭中之活動主導者為法院者,稱之為「職權主義」;相對地,委由雙方當事人為法庭活動之主導者,稱之為「當事人主義」。
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率皆採行彈劾主義,因而有關對於刑事訴訟制度之運作,基本上,亦以「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之兩種不同模式為爭論之重點。
我國之訴訟模式,雖於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確認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同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庭活動應由雙方當事人為主導,在形式上,較傾向當事人主義之訴訟模式。
惟因起訴制度仍採卷證併送方式,且法庭中仍存有法官補充訊問制度之審判模式(刑訴法第二八七條)。
因而,就整體而論,目前之訴訟模式,離當事人主義之訴訟理念仍有一段差距,可謂與職權主義尚未完全脫鉤之訴訟模式。
然就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間之概念對立而論,最先會在於發現真實之技術方面出現不同之見解。
例如,在於發現真實之技術方面,在職權主義下,認為原本處於中立之法院須積極地蒐集證據,以為真實發現之過程,最能達到真實發現之效果(形式上為職權模式,實質上法院已淪為糾問法官之模式);相對地,在當事人主義下,檢察官與被告雙方當事人,各自以自己之立場,蒐集得以證明自我主張之證據,並且將此些證據提出於法庭中,以進行攻擊與防禦,而法院係以公平公正之審判者自居,並基於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攻擊與防禦,判斷何方之主張較為妥當,以達發現真實之功能。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比较
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之选择当前,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成了许多人指责的重点,许多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是当事人主义。
那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主要分歧在哪里?如何看待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优劣?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凡此种种无不涉及理论上的争鸣。
笔者仅以个人之浅见,作不成熟之如下分析。
一、两大诉讼模式及成因分析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模式,亦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模式。
通说认为存在注重法院职权的职权主义和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当事人主义两种基本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的加以跟随,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
从机构设置上讲,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注意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为双方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诉讼场地。
裁判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抗作用的基础之上。
职权主义则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意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
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双方尽管也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受到法官较多控制,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
从诉讼结构上讲,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以法官的诉讼行为为核心,依法官的主动行为而展开,不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对抗作用。
我国法学界一种主张认为,资本主义各国实行当事人主义,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职权主义。
集中体现当事人主义模式特征的原则和制度是辩论主义,而辩论主义是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原则,自当统归当事人主义之列。
另一种主张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职权主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它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它不仅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功能和类型,而且它本身又是由一定的诉讼价值观决定的,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现代刑事诉讼主要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由当事人(主要指检察官和被告人)主导诉讼程序,主要实用于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院主导诉讼程序,主要实用于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两大诉讼模式的比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各有特点,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不同。
经过分析和总结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在侦查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和调查权上。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仅属于侦查的对象,不具有侦查权,侦查是国家机关的专有行为,嫌疑人只有忍受国家机关侦查的义务。
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承认侦查为国家机关专有,控辩双方当事人都是侦查主体,均有权各自独立收集证据。
②在起诉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起诉裁量权的大小和是否实行起诉一本主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当事人对起诉标的无处分权,即在诉讼活动中采用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起诉一本主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便宜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诉讼标的,即使在起诉后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撤回起诉(起诉变更主义)。
③在认罪答辩程序上,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则上不承认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故不设认罪答辩,即使被告人承认有罪仍继续开庭审理,被告人被认定有罪是基于审判调查取证的结果而不是基于被告人承认有罪的结果。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2、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3、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它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
4、其他诉讼参与人仅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6、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根据请求的给付内容,可分为实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根据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7、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益是否存在的诉(eg:甲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确认公司合同无效)8、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eg:合同变更之诉,合同撤销之诉,撤销或解除婚姻之诉,撤销或解除收养之诉)9、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以本诉存在为前提,无本诉则无反诉。
但反诉具有一定独立性,若本诉撤回或终结而反诉尚未审结的,则应继续审理反诉直至作出判决。
10、公开审判的例外涉及国际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法院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法院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注:对于判决,一律公开宣告11、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符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2、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者资格,它只是一种抽象性的能力。
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被称为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
1刑事侦查权为国家垄断侦查机关一职权主动对犯罪进行侦查,拥有广泛的侦查权利,被告人在形式诉讼阶段的权利受到限制,大陆法系并不认为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有平等地位,认为被告人负有忍受侦查之不利的义务,岁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但一般不认为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侦查机关有权采用广泛的侦查手段,并且采取强制性手段时由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决定无需申请法官的令状。
2在起诉主体上一公诉为主体允许自诉并且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刑事犯罪的起诉权有检察官提起公诉为主,一直是大陆法系的传统。
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允许自诉,检察机关也可以跟据自诉人的愿望代理起诉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铸就犯罪呗认为国家的责任,只要证据充分达到标准检察机关必须起诉。
3在起诉的卷宗移送上由于法官要依职权审判必须亲自调查和核实证据做出事实和法律裁判,需要在审判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完全了解案情。
检察官再提起公诉时必须向法院移交全部的案件笔录和证据材料。
4刑事审判程序法官处于和性地位一级级姿态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整个审判要以法官对案件调查魏诛仙展开,法官依法职权主动对被告人证人询问讯问,提出证词的矛盾点,征询鉴定人意见,向双方展示有关文文件和证据,被告人可以申请新的证据和串换新的证人但都要经过法官允许。
当事人主义1强调双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诉讼的地位当事人双方主导者刑事诉讼的进程。
在侦查程序中强化被告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能力。
强调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即便在侦查程序中也激励创造被告人鱼侦查机关的平等性和对抗性。
被告人享有成沉默权字辈传唤或戴普之日起享有及时或的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有权自行侦查或委托自认侦探来侦查。
为了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实施强制侦查行为的令状主义,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必须取得法官的许可令。
逮捕后立马待见法官接受审讯,由法官决定是否羁押急期限。
2在起诉主体和方式上以公诉为主,检察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是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的选择起诉方式,即使犯罪的证据充分检察机关也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起诉后经被告同意也可以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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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现状,我们不仅要努力克服当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存在的弊端,更应该努力寻求一种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需求,针对这一情况,不少学者提出了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构想,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不仅仅要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还要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将司法诉讼作为一项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会福利,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它是实现诉讼程序从对立走向合作、从对抗走向协商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代表了一种以人为本的新型的正义观,体现了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和当事人意志表达的真实自由,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是对传统诉讼理念和诉讼哲学的超越,是诉讼功能、诉讼价值的本旨性回归。因此,可以说,司法和谐是诉讼的理想模式与圆满状态,是当前社会纠纷解决的最佳机制,是每一个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当事人之福,是他们所喜闻乐见的全新的司法改革举措。虽然当前的现状面临很多的问提,但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应该孜孜以求不懈努力的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懈努力。
③在认罪答辩程序上,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则上不承认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故不设认罪答辩,即使被告人承认有罪仍继续开庭审理,被告人被认定有罪是基于审判调查取证的结果而不是基于被告人承认有罪的结果。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承认当事人双方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不仅追诉人对起诉与否有自由裁量权,而且允许被告人承认起诉事实而服罪。因此,审判前只有一道认罪答辩程序,由被告人对起诉事实作承认与否的答辩,若承认有罪,则可以直接对被告人就其所答辩之罪处罚,这是被告人对诉讼标的进行处分的结果。
②在起诉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起诉裁量权的大小和是否实行起诉一本主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当事人对起诉标的无处分权,即在诉讼活动中采用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起诉一本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便宜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诉讼标的,即使在起诉后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撤回起诉(起诉变更主义)。
④在审判程序上,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A.审判形式的不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官指挥,主持诉讼,一切程序性决定都由法官依职权进行,法官决定诉讼进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除法院决定审判日期外,其余的均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B.审判内容上的不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调查取证完全由法官进行,是否有必要补充收集证据由法官决定,法院可以直接收集证据。当事人注意诉讼模式中,调查取证的权利义务全属当事人。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活动,法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各有特点,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控诉、辩护、审 判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不同。经过分析和总结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 模式的特点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在侦查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和调查权上。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仅属于侦查的对象,不具有侦查权,侦查是国家机关的专有行为,嫌疑人只有忍受国家机关侦查的义务。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承认侦查为国家机关专有,控辩双方当事人都是侦查主体,均有权各自独立收集证据。
我国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
针对两种刑事诉讼模式现存的优点和弊端法律界正在努力的完善,希望可以找到一种模式汲取了两种模式的优点,屏除缺陷,从而达到一种法律的平衡,使诉讼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在近年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在相互的吸收对方的优点来弥补自身的不足,例如:大陆法系国家降低起诉一本主义的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撤回诉讼请求。英美法系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官的权限,对当事人双方的权限做了一定的要求。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它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它不仅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功能和类型,而且它本身又是由一定的诉讼价值观 决定的,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 和相互关系。
现代刑事诉讼主要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由当事人( 主要指检察官和被告人)主导诉讼程序,主要实用于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由法院主导诉讼程序,主要实用于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 模式。
两大诉讼模式的优劣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两大刑事诉讼模式各有所长,职权主义的最大特点是由法官控制和主导整个诉讼过程,法官不仅有权组织诉讼活动,并有权直接询问当事人,而且可以根据其职责进行事实调查,也可以依据职权独立地对证据进行评价和采用做出决定,充分的发挥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防止诉讼受控辩双方法庭技巧甚至伎俩影响而难以发现客观真实。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是,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亦有选择的权利,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法官从不主动去干预某一方,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诉讼模式的机理是通过控辩双方作用和反作用,达到制约政府权利,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