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促进义务(一)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保护与救济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保护与救济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民事纠纷时有发生,而诉讼作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和救济的途径。
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方式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保护与救济方式,以期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启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诉讼权利的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多项诉讼权利,如起诉权、辩护权、申请证据保全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对于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诉讼过程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法律设立了多项制度和规定。
首先,诉讼权利保护的基础是法律的平等适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起诉方还是被诉方,都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其次,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明确了其行使的方式和条件。
例如,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当事人还享有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撤诉、申请复议等权利,这些权利的保护确保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动权和公正性。
此外,诉讼权利的保护还体现在法院的审判程序中。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除了诉讼权利的保护外,救济方式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救济方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获得的法律救济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救济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等。
首先,经济赔偿是最常见的救济方式之一。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出经济赔偿的请求。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以补偿原告的损失。
其次,停止侵权行为也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发现对方正在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行为。
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增进义务
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增进义务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增进义务产生的背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增进义务也能够表述为当事人对诉讼的增进义务或当事人诉讼增进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有尽自己最大的尽力和善意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不敌意为虚假陈述或歹意掩盖事实的行为。
这种义务在民事诉讼的进展史上得以产生,取决于诉讼目的理论的进展及老实信誉原那么作为民事诉讼大体原那么地位的确立。
(一)民事诉讼目的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增进义务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争辩由来已久,理论进展上经历了权利爱惜说、私法秩序保护说和纠纷解决说三个时期。
其中,权利爱惜说盛行于资本主义进展的初期时期,受古典自由主义观念的阻碍,该观念以为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的最正确爱惜者,国家的作用仅限于保护社会秩序、司法与公共事业的进展。
权利爱惜说将民事诉讼仅视为一种实现实体权利的工具或手腕,因此当事人为实现实体权利而从事的一切诉讼行为原那么上法律都将予以爱惜,因为这种行为被视为个人自由的一部份,是实体权利在诉讼领域的合理延伸。
产生于这一时期的德国民诉法就反映了这一思想,该法除坚持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当事人对诉讼有中止、终结权外,还规定在对当事人的传唤、法律文书的送达、期日与期间的确信等问题被骗事人拥有决定权。
可谓表现了绝对的自由主义思想。
可是到了19世纪末期,资本主义进展到了垄断时期,古典自由主义慢慢走向没落,新兴的自由主义观点不断强调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民事诉讼不仅被看做是一种单纯的实现实体法的手腕,而且被看成一种贯彻国家意志、保护社会秩序的手腕,诉讼的“对抗性”被弱化,司法机关期待在诉讼中能发挥更为踊跃的作用,在坚持当事人主义的前提下增强了法官对程序的操纵权。
20世纪,日本学者兼子一第一提出了应将民事诉讼的目的定位于纠纷的解决,进一步弱化诉讼的对抗色彩,强调沟通和对话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当事人在只是分压抑自己的意愿的前提下,通过自律使诉讼达到两边都中意的结果。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侵犯其民事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以及申请撤诉权利。
这些权利确保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还拥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取赔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当事人需要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律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积极参与调解,并在必要时撤回诉讼申请。
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在民事诉讼中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法律救济、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申请撤诉权利、合理行使诉讼权利1. 引言1.1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私人或法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辩护、申请证据、申请调解等方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诉讼是一种诉讼方式,即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答辩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保护方式,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民事诉讼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的判决、裁定。
1.2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障和实现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和申请撤诉权利。
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是指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解决纠纷。
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权,保障了当事人的法律利益。
当事人的辩护权利是指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申辩,充分陈述自己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自2022年2月4日实施)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纠纷而涉及到民事诉讼。
了解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有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能促使诉讼程序更加公正、高效地进行。
一、当事人的权利(一)起诉权这是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二)委托代理权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代表自己参加诉讼活动。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三)申请回避权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四)收集、提供证据权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同时,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五)进行辩论权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六)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权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七)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八)申请强制执行权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的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干扰诉讼秩序。
(二)遵守诉讼秩序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有义务向法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旦判决、裁定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其中确定的义务,如支付款项、交付物品等。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整:在人民调整委员会的掌管下,以国家法律、律例、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谈,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体式格局。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12、管辖恒定原则: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讼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肯定管辖的身分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
13、管辖异议:也叫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受理案件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1. 诉权:诉权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享有提起诉讼的自由。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符合诉讼条件,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辩护权:辩护权是被告在诉讼中行使的权利。
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可以为自己辩护,提供证据和理由,反驳原告的主张。
辩护权的行使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3. 证据权:证据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 参与权:参与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参与庭审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亲自到庭参加庭审,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参与权的行使有助于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当事人的义务1. 诚实义务:诚实义务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
诚实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2. 提供证据义务:提供证据义务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积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配合法院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如果当事人故意隐藏证据或拒绝提供证据,可能会对自己的诉讼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3. 遵守法庭秩序义务:遵守法庭秩序义务是当事人在庭审中必须遵守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官和其他当事人,不得干扰庭审秩序,不得进行辱骂、威胁等不当行为。
遵守法庭秩序义务有助于维护庭审的公正和正常进行。
4. 履行判决义务:履行判决义务是当事人在案件结束后必须履行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支付赔偿金、履行合同等。
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
民诉法解释514条解读
民诉法解释514条解读《民诉法》514条是2005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一条系统性规定,其规定了民事诉讼有关权利主体之间或者主体与其他社会关系之间的互关系,旨在确立当事人拥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精神514条精神集中体现在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处理案件、平等参与诉讼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诉法》514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应该拥有的诉讼权利。
根据该条文,诉讼当事人有权自主参与诉讼,有获取司法救济的权利,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有权提出异议,有权提出抗辩和抗诉,有权提出保全和保护申请,有权请求撤诉,甚至有权提出更换法官申请等。
(2)依法处理案件《民诉法》514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强调,司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有偏袒或擅自干预的行为,在断定民事诉讼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时,要遵循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实行公正司法,准确裁判,维护司法公信力。
(3)平等参与诉讼《民诉法》514条规定,当事人要在诉讼参与全过程中享有平等的程序参与权,并具有有效的权利行使义务,同时双方的证据要在同等的基础上交换、反驳,不得擅自干预双方的证据提供过程。
(4)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诉法》514条还规定,当事人应该享有安全收集证据的自主权和行使一定权力的自由权,并有权向法院提出保护申请,委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处理事务,保护被告当事人受审公正,以及有权以组织形式参与诉讼等权利。
三、总结《民诉法》514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司法人员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使得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有条不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实现。
同时,《民诉法》514条的规范也体现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司法原则,即以法治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1)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一、引言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档将重点介绍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流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必须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严禁歧视和偏袒。
2.公开透明原则: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和监督案件的进展。
但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可以适用限制公开的规定。
3.快速高效原则:案件的审理应当快速高效,尽量减少诉讼时间,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同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理时间,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4.合法合规原则: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5.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愿,确保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
三、流程1. 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行为进行登记和接收,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过程。
案件受理的程序包括步骤:•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资料。
•受理登记:法院将当事人的起诉行为进行登记,并发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确认案件的受理和立案。
•受理审查: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案件的受理资格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 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是指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过程。
案件审理的程序包括步骤:•开庭审理:法院根据排期安排,开庭进行庭前准备和庭审。
庭前准备包括调查证据、传唤当事人等工作;庭审是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内容提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它贯穿于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之中。
但是,人们对其理解过于偏狭,而我国现有诉讼制度对“”中立“”的保障或体现也有所不足,其直接后果就是阻碍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
从中立性的理念出发,在制度上完善或保障法官中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保持中立、鉴定机构中立、看守所在侦查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则是诉讼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中立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公正(正义),是诉讼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
由于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人类社会设计了各种制度、规则或程序对其孜孜以求。
在保证公正得以实现的各种理念和制度中,“”中立“”处于显要的地位。
诉讼中立的理念由来已久。
在古罗马时代和中世纪,为了实现自然正义,对审判程序有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中国古代司法中“”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也含有法官中立地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之意。
美国学者戈尔丁根据时代的精神将“”自然正义“”扩解为九条标准,其中第一、二条要求法官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第三、四条要求法官应公平地对待诉讼双方当事人。
现代国家以及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也都将中立性作为公正审判的一个前提和基础。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均规定了人人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与公开的审判,《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3条(a)要求检察官“”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能“”。
其中“”无偏倚“”、“”不偏不倚“”也就是中立性的体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者包括陪审团的中立性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组织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中立性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制度的设置也表明法官以及检察官在一定范围应当保持中立,典型的如回避制度。
刑诉课后思考题-祝进杰
刑诉课后思考题-祝进杰绪论课后思考题1、什么是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由国家机关主导的专门活动。
国家追诉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通过刑罚惩罚顺应民众的报复心理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但这种追诉活动要受到裁判机构即法院的审查,于是就把追诉犯罪的活动纳入诉讼的轨道(2)刑事诉讼是国家主导以解决被指控者与国家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
犯罪人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体的人身财产利益,而且被视为威胁社会安全和国家统治秩序,国家专门机关代替国家追究犯罪人的行为责任(3)刑事诉讼应理解未国家裁判机构在追诉机构(以及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使双方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是指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并经1996年、2012年、2018年全国人大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3、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
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是一国的母法,刑诉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以宪法为根据(2)刑事诉讼法典。
规定了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与原则,是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渊源(3)有关法律。
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狱法》、《律师法》等(4)有关法律解释。
较为重要的主要有《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公安部规定》等(5)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定。
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及其相关部门制定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6)有关国家条约。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5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可修改文字
2.程序当事人: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与实体权利义务 状态无关,不必联系实体法律关系来确定。
(1)对原告来说,只要他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请求法 院给予保护,便成为原告。
(2)对被告而言,只要是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即为被告。
第一节 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 人):
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其终止 (1)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 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 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其当事人资格
第一节 当事人
三、当事人适格
(二)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
1.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 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 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凡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体,以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时,都是适格的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程序中一般称为申请人。 选民资格案件中称为起诉人。 在督促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称 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第一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二)当事人概念的变迁
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 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该项制度既有自己的独特属性,又有与共同诉讼制度和诉 讼代理制度相同的属性。
民事诉讼权利与义务
反诉权
被告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对原告提 出反诉,请求法院合并审理。
申请回避权
被告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有权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请 求。
参加诉讼权
第三人认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 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参 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遵守法庭规则义务
律师在法庭上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尊重法律
律师应当尊重法律,恪 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诚信为本
律师应当以诚信为本, 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
等行为。
维护正义
律师应当维护正义,不 得为谋取私利而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
尊重同行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 平竞争,不得有恶意诋 毁、贬低同行等行为。
职责的必然要求。
03
平衡原则
在保障法院充分行使职权的同时,也要强调其履行相应的职责,确保司
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同时,法院还应当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
完善自身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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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
包括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等,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基础。
当事人义务
如遵守诉讼程序、提供证据、履行判决等,是维护诉讼秩序和司 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平衡原则
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强调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律师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庭前工作(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
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
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
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
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公诉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据作必要的说明。
查询案件进度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度的权利。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出发,探讨查询案件进度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法,对诉讼程序、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1)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告知案件审理期限;(2)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告知案件审理阶段和诉讼结果;(3)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提供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对行政诉讼程序、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1)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告知案件审理期限;(2)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告知案件审理阶段和诉讼结果;(3)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提供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1)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告知案件审理期限;(2)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告知案件审理阶段和诉讼结果;(3)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提供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对仲裁程序、仲裁权利和仲裁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1)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机构告知案件审理期限;(2)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机构告知案件审理阶段和仲裁结果;(3)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机构提供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法院宣判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法院的宣判是司法程序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它标志着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
然而,在法院宣判之前,法律后果已经悄然发生,并对当事人、案件本身以及社会产生了一系列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院宣判前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影响1. 法律约束力增强在法院宣判前,原告、被告及其他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的传唤、调查、举证、质证等程序要求。
这一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逐渐增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当事人权益保障法院宣判前,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这一过程中,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了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害。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 当事人心理压力法院宣判前,当事人往往处于焦虑、紧张的心理状态。
一方面,他们担心案件审理结果对自己不利;另一方面,他们可能因为诉讼过程中的波折而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
这种心理压力可能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二、对案件本身的影响1. 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法院宣判前,法官会严格审查证据、核实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这一过程中,案件的公正性得到保障,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案件审理的效率法院宣判前,法官会尽力缩短审理时间,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这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司法资源浪费。
3. 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法院宣判前,当事人可以充分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包括证据、事实、法律依据等。
这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让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充分的了解。
三、对社会的影响1. 维护社会秩序法院宣判前,案件的审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审理案件,法院可以揭示违法行为,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 增强法律权威法院宣判前,法律的权威得到彰显。
当事人、证人、律师等各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3. 促进社会和谐法院宣判前,案件的审理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论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
论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
梁喆旎
【期刊名称】《平顶山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39)1
【摘要】现代诉讼中证据多由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持有,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常面临举证困难的处境,如果仍然坚持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需对案件予以协力,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应负有事案解明义务,以平衡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差异,最大限度促进发现真实。
这里所论述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主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当事人事案解明应当具有义务属性,我国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偏在性案件,对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文书提出和勘验协力义务有所强调。
【总页数】5页(P21-25)
【作者】梁喆旎
【作者单位】北京开放大学城市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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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事案解明义务5.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制度构建——基于能动司法理念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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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促进义务(一)一、当事人在诉讼中促进义务产生的背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促进义务也可以表述为当事人对诉讼的促进义务或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和善意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不敌意为虚假陈述或恶意掩盖事实的行为。
这种义务在民事诉讼的发展史上得以产生,取决于诉讼目的理论的发展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地位的确立。
(一)民事诉讼目的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促进义务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争论由来已久,理论发展上经历了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护说和纠纷解决说三个阶段。
其中,权利保护说盛行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受古典自由主义观念的影响,该观念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的最佳保护者,国家的作用仅限于维护社会秩序、司法与公共事业的发展。
权利保护说将民事诉讼仅视为一种实现实体权利的工具或手段,因此当事人为实现实体权利而从事的一切诉讼行为原则上法律都将予以保护,因为这种行为被视为个人自由的一部分,是实体权利在诉讼领域的合理延伸。
产生于这一时期的德国民诉法就反映了这一思想,该法除坚持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当事人对诉讼有中止、终结权外,还规定在对当事人的传唤、法律文书的送达、期日与期间的确定等问题上当事人拥有决定权。
可谓体现了绝对的自由主义思想。
但是到了19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垄断阶段,古典自由主义逐步走向没落,新兴的自由主义观点不断强调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民事诉讼不仅被看作是一种单纯的实现实体法的手段,而且被当作一种贯彻国家意志、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诉讼的“对抗性”被弱化,司法机关期待在诉讼中能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在坚持当事人主义的前提下加强了法官对程序的控制权。
20世纪,日本学者兼子一首先提出了应将民事诉讼的目的定位于纠纷的解决,进一步弱化诉讼的对抗色彩,强调沟通和对话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当事人在不过分压抑自己的意愿的前提下,通过自律使诉讼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这一理论实际上为立法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积极的规范和控制提供了契机,再加上各国目前普遍面临着民事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困境,因此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官对程序的控制权,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推动程序进行的义务,并对违反该义务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制裁成为很多国家司法改革的重要策略。
美国在这一阶段提出了管理型法官的概念,强调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指挥权,同时针对发现程序在实践中被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被大量滥用以及一部分当事人拒绝在发现程序中向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的流弊,一方面对不遵守出示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使他们丧失在法庭审理阶段使用未出示证据的权利或使他们负担法院采取强制发现措施的费用,甚至可以以藐视法庭罪对当事人进行制裁。
另一方面,对滥用发现程序的当事人在法院认为该发现是不合理的重复或费用、成本过高或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该证据时,法院可以限制发现方法使用的频率和范围。
法国在1935—1958年间在对民事诉讼的改革中也体现了赋予法官在引导诉讼进展的作用和加强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对话、沟通的原则,对懈怠或怀有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可以采取逾期罚款的制裁措施。
通过上述改革,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促进义务对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实质公正的作用日益突显出来。
(二)诚实信用作为民诉基本原则地位的确立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促进义务民法中的诚实信用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它作为现代民法精神的体现,已不仅仅是对市场主体的一种道德上的要求,而是作为一项最高指导原则体现在各国民事立法中。
然而,能否将这一原则引入到诉讼法领域却受到了不少质疑,因为诉讼法属于公法范畴,国家对诉讼程序及基本原则早已用立法形式作出了基本、明确的规定,因而不需要在此之外另设诚信原则,况且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对抗关系,要求他们去遵守一项道德义务也是不现实的。
但是,这种否定的声音很快被各国的立法所湮没。
许多国外立法从当事人真实义务、禁止诉权滥用、既判力问题、举证责任分配、自由心证等方面对该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与当事人对诉讼的促进义务具有某种天然的联系,因为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还更广泛地作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如关于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真实、完全陈述的义务,禁止诉讼状态的不当形成等方面。
因此,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法中地位的确立为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发展作了理论和立法上的铺垫,也是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得到承认的前提。
二、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内容关于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具体应包含哪些内容,学者们有不同的解释,有人将诉讼促进义务分为一般的诉讼促进义务和个别的诉讼促进义务。
其中,一般的诉讼促进义务是用诉讼促进的观点,将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加以义务化,它是一种裁量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个别诉讼促进义务是指就诉讼的促进义务中特别重要的情形,具体、个别地规定提出诉讼资料的最后时点,将程序分成不同阶段,倘不在所裁定的期间内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就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失权的结果。
也有学者将诉讼促进义务区分为狭义的诉讼促进义务和协力解明事案义务。
其中前者类似于第一种分类方式中的一般诉讼促进义务,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当事人与法院间的一般协力解明事案义务和当事人相互间的一般协力解明事案义务。
笔者认为可以将诉讼促进义务分为当事人推动程序进行的义务(形式上的促进义务)及当事人帮助法官查明案情、形成心证的义务(内容上的促进义务)两类。
前者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适时地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及时向法院出示证据,并且不得故意阻碍诉讼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帮助法官查明案情的义务主要是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质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应尽可能地详实、真实,不故意为虚假陈述。
(一)当事人推动程序进行的义务民事诉讼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按照处分主义原则,当事人对程序的进行享有广泛的决定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程序的进程,不受任何控制。
这一点可以从当今各国民事诉讼发展的两个趋势上得以证明:其一是审理集中化的趋势,另一个是对滥用程序控制权行为的禁止。
所谓审理集中化也称集中审理原则,它是指法官通过一次连续的、不间断的开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集中审理一般以充分的庭前准备(包括诉状的送达、争点的整理和证据的交换三项内容)为前提。
从国外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均在致力于通过强化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的促进义务来推动程序的进行,使案件早日达到可审理状态。
比如,在诉状的送达方面,美国民诉法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答辩是被告的一项义务。
被告应以简短明确的措词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每一个请求作出抗辩,并且自认或否认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对于必须回答的诉答文书中的事实主张,如果被告没有加以否认,即被视为自认。
德国民诉法也规定当事人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如果对方当事人不预先了解就无从对之有所陈述时,应该在言词辩论前,以准备书状通知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当事人能得到必要的了解。
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在这方面走得更远,不仅要求当事人适时地提出主张或反驳意见,而且要求原告的主张不仅要概括描述构成请求权的基础的要件事实,通常必须再对间接事实为具体陈述。
例如,原告如果请求被告返还借款,他除了要陈述与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必须就借贷的时间、地点、款项为具体陈述。
被告不能概括地否认上述事实,他必须就原告的各项主张——为具体地争执,否则可能受到失权的制裁,这项义务在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中被称为具体化义务。
民诉法中对起诉状、答辩状和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方法的要求实际上起到了明确案件争点、使法庭辩论和法院调查活动更加有的放矢、缩小审理范围的作用,大大节约了案件审理的时间。
庭前的证据交换是审判集中化的重要基石,也集中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促进义务的重要性。
美国庭前的证据交换被称为发现程序,该程序于1938年完整地体现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建立该制度的初衷在于通过这一诉讼环节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掌握的证据在庭前有所了解,减少在诉讼过程中因偷袭造成的不公和诉讼的拖延。
但人们很快发现这一程序成为律师施展谋略的崭新领域,发现程序不仅没有提高诉讼效率反而成为当事人用以拖延诉讼的手段。
于是立法者先后于1980年、1983年和1993年三次对该程序进行了改革,改革除涉及加强法官对发现程序的控制权外,还大量地体现在对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强化上,对当事人利用发现程序收集证据的次数加以限制,比如询问书中提出的问题不得超过25个,庭外录证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并且一改原来的完全依靠当事人自己发现证据的原则,规定了当事人主动出示、交换证据的义务,即必须先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对证明自己的请求或抗辩有利的证据,出示完毕后才有权进行发现,否则,该出示不出示,该相应的证据以后便失去了可以利用的资格。
除此之外,同时经修改的发现程序还增加了对违反发现程序和证据出示程序的当事人的制裁措施。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类似于发现程序的独立、完整的证据交换程序,但德、法等国也都规定了证据逾期提出的失权效果(如德国民诉法第295条、法国民诉法第13条)。
上述规定均是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在民诉法中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现代民诉法从对抗转向沟通、对话,从追求形式公正走向实质公正的发展趋势。
当事人推动诉讼程序进行的义务的另一个方面体现在对当事人滥用程序控制权行为的禁止上,它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一项制度,它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就被视为违反信义原则而予以禁止。
它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前后不一致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诉讼的拖延,影响程序的安定性。
比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违反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就不得主张其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没有禁止反言的明确规定,但学理上讼争一成不变原则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起到类似的作用。
诉争一成不变可分为讼争主观因素的一成不变和诉争客观因素的一成不变。
前者主要指原告不得改变他提出请求时赋予自己的资格,也不得改变他给予被告的资格。
诉争客观因素的一成不变指诉讼原因和诉讼标的在准备程序结束时由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而最终被固定下来,在此之后,原、被告变更诉争客观因素的行为均要受到限制。
日本民诉法也规定,原告不得变更请求权的基础事实,但可以在口头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的原因,并且这种变更必须以不使诉讼程序显著拖延为限。
第二,禁止诉讼状态的不正当形成。
禁止诉讼状态的不正当形成指在当事人用欺诈或其他方式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时,法院应视为该种诉讼状态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