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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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
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4.08.17
•【字号】京高法发[2004]190号
•【施行日期】2004.08.17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
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2004年8月17日京高法发[2004]190号)为了加强全市法院队伍建设,严肃审判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解决当前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公正,特作以下规定: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请托、钱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

二、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尚未决定与宣判的裁判内容。

三、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

四、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

五、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

六、严禁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凡基本事实成立,一律撤职、限期调离、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法院施行。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3篇)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案件分析中,法律关系分析是核心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甲(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被告乙(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三、侵权法律关系分析(一)侵权行为被告乙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导致与原告甲发生碰撞,造成甲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1.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4)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案中,被告乙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四、合同法律关系分析(一)合同成立本案中,被告乙在事故发生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本案中合同成立。

(二)合同效力1. 合同主体资格被告乙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具备签订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2. 合同内容合法性保险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三)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甲的损失。

五、诉讼法律关系分析(一)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1. 原告甲作为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础性民事法律,其最新修订版本为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该法的实施使民事诉讼活动从旧的行政审判制度过渡到新的普遍民事诉讼制度,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民事诉讼法律。

一、民事诉讼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以人民法院作为因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就判决案件的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关系的争议通过立案、审理和决定等程序,以解决民事纠纷的行为。

因此,民事诉讼是以人民法院为主体提起的,运用法律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的主体是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方组成。

其中,原告是民事诉讼的发起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被告是被原告告发,要求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同样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原告或被告主张的、可能参与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责任人;其他有利害关系方是指既可以是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又可以是与上述当事人无法律关系的其他有利害关系方。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三条规定,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向有关当事人追究其有关民事责任,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允,保障民事合同、民事婚姻和其他民事关系的生效。

因此,民事诉讼是一种以审理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

四、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四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实行立案、审理及终结等程序,分为4个阶段:立案阶段、审理阶段、宣判阶段及执行阶段。

其中,立案阶段,是指当事人把诉讼请求书及有关材料送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经过筛查后,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起诉的权利条件以及诉讼的程序要求、受理条件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诉讼的程序。

法院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法院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的法律行为。

我国法律对法院执行异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院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院执行异议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法院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的法律行为。

2. 特征(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法院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等。

(2)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执行异议的前提是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包括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

(3)损害合法权益。

法院执行异议的核心是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请求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

法院执行异议的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

三、法院执行异议的种类1.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1)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属于被执行人,或者不属于执行范围,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该标的物的执行行为。

(2)对执行措施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措施。

2. 对执行依据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依据存在瑕疵,如文书错误、遗漏事项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执行依据。

3. 对执行程序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执行程序。

四、法院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1. 提出异议的时间(1)执行行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2)执行依据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依据异议。

(3)执行程序异议。

谈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一)

谈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一)

谈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一)众所周知,现代法治国家,就民事诉讼而言,皆采证据裁判主义。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判的最终作出,均须以证据作为基础,证据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已经成为不容置疑之事实。

与此同时,又因民事诉讼之目的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故其维护私权之意旨亦就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提供皆应由当事人来自行负担且应直接与诉讼结果相关联。

此乃被誉为“民事诉讼脊梁”——举证责任的精义之所在。

从世界范围考察,采绝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固然如此,就连采相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概莫能外。

然而在我国,由于自建国初期即全面师承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与民事诉讼立法,并将其奉为完美无缺之范式,故而逐步形成了带有浓重苏化色彩的民事诉讼模式。

此种模式最为突出的表征体现为: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之外依职权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且能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而当事人之举证反倒成了法院依照其调查收集所得之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辅助手段,诉讼的最终结果往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或者根本就与当事人之举证全然无涉。

1982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极为典型地折射出了此种基本上由法院包揽证据之调查收集的民事诉讼格局。

该法第56条第1款虽然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紧接着却在该条第2款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

”两款之间自相矛盾的逻辑关系以及第1款中当事人之举证行为与诉讼结果的完全脱钩,直接造成了当事人对其举证责任的敷衍塞责甚至完全放弃,并使视查明案件事实为己任的人民法院由此背上了全面调查取证的沉重包袱。

严重失调的诉讼格局和低下的诉讼效率对于他方当事人及人民法院来讲,均已成为苦不堪言的重负。

由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上述瑕疵导致审判实践中滋生出诸多难以在既有立法状况下加以克服的弊端,更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变型之内在动因的有力驱使,《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全面调查收集证据之规定终于被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只能有限度地调查收集证据之规定所取代。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18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18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18(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9,分数:19.00)1.现代社会,能够使纠纷得到最公平、最合理解决的救济途径是______∙ A.自力救济∙ B.公力救济∙ C.社会救济∙ D.私力救济(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公力救济的典型是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是法院凭借国家审判权确定纠纷主体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国家强制执行权使纠纷主体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仅如此,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

由此可知,以民事诉讼为典型的公力救济能够使纠纷得到最公平、最合理的解决。

2.王某与马某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丁某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王某、马某与丁某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只有王某与马某是诉讼参与人∙ B.王某与马某是诉讼参加人∙ C.丁某是诉讼参加人∙ D.王某、马某、丁某都是诉讼参加人(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应当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本案中,王某与马某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因此二者必然是原告和被告。

而丁某出庭作证,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证人,属于诉讼参与人,而非诉讼参加人。

3.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是______∙ A.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B.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C.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D.解决民事纠纷(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三: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其中首要任务便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这是由国家对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视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的。

4.下列案件中,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是______∙ A.甲与乙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 B.甲与乙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C.甲与乙因房屋产权归属发生纠纷∙ D.甲因未能晋级为科长而与单位领导发生纠纷(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当中,民事纠纷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选项D所述甲与科长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1-5参考答案(下载可编辑)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1-5参考答案(下载可编辑)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1-5参考答案形考任务1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A. 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 违反了合议制度C. 违反了回避制度D. 违反了辩论原则2.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B.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C. 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3.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A. 原告住所地B. 合同签订地C. 被告住所地D. 合同实际履行地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A. 由双方协商确定管辖法院B.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C.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D. 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5.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

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

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B. 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C. 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D. 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6.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B.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C. 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D. 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B.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C. 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D. 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8.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社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1、一面关系说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

当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遭到他人侵犯或发生争执时,才到法院向相对方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紧紧围绕民事实体权利的归属而展开斗争。

法院始终处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

所以,只有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才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

2、两面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原告起诉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是其职责使然,所以,原告与法院要产生一定的关系;当法院受理原告人的诉状后,按规定必须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有义务提交答辩状,法院也有职责接受答辩状。

于是,被告也要和法院产生一定的关系。

这种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三面关系说该学说主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横向关系。

理由是:在诉讼中,原被告之间也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原告陈述时被告不得阻止,被告陈述时原告也不得阻止。

此所谓彼此之“忍耐”义务,与义务相对应的就是权利。

4.法律状态说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要确定民事判决,民事诉讼程序就是根据判决的既判力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作为目的的一种程序。

为了追求这种目的,当事人之间便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未来判决预测的状态。

例如,一方当事人出现对胜诉的“希望”,另一方当事人便出现对败诉的“恐惧”,这种“希望”与“恐惧”的利益状态从诉讼一开始便在当事人之间交替出现或变化。

所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不是什么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一种状态。

5.多面系列关系说此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不是一面也不是二面更不是三面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关系。

他们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人、法院同被告人、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加人之间的。

法院同所有上述个人和机关的关系,是法律性质的,也就是法律关系,因为它们都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案件中的主体(3篇)

法律案件中的主体(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中的主体是指参与法律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

他们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法律案件的核心要素。

法律案件中的主体在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案件中的主体概念、种类、权利义务以及主体在法律案件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案件中的主体概念法律案件中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与法律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没有主体,法律关系就无从谈起。

法律案件中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

1. 自然人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在我国,自然人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2. 法人主体法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法人主体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其权利和义务由法人代表行使。

三、法律案件中的主体种类1. 原告原告是指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侵害其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个人或组织。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个人或组织。

4. 证人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的个人。

5. 鉴定人鉴定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受人民法院委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员。

6. 法官法官是指依法担任审判工作,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人员。

四、法律案件中的主体权利义务1. 原告的权利义务(1)权利:提起诉讼、撤回诉讼、申请回避、查阅案卷、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等。

(2)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遵守诉讼秩序、接受法院调查取证、按时参加庭审等。

2. 被告的权利义务(1)权利:答辩、提出反诉、申请回避、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等。

(2)义务:按时参加庭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遵守诉讼秩序等。

法院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有什么区别

法院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有什么区别

法院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有什么区别法院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区别体现在调解与判决两个过程中。

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为第三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达成双方协议,并在协议的基础上结案;而判决则是指法院对案件相关事项作出正式裁决,依法判决胜败,并根据判决内容进行结案。

下面就这两种情况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法院调解结案1.调解的性质法院调解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和解性质。

和解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受到法律保护。

调解也是这种方式之一,法院作为调解的第三方,为当事人提供协商、调解、斡旋等服务,促进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的方式灵活,更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2.调解的流程法院调解的流程包括调解申请、筛选、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和解协议、结案等阶段。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由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制成书面协议并在法院进行存档。

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如当事人不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的优势作为一种非常灵活的解决争议方式,调解具有许多优势。

首先,它具有保密性。

在协商和解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曝光和影响,尽可能少的损失,增加和解的可能性。

其次,它具有成本效益。

相较于诉讼,调解的成本更低,时间更短,维护双方的利益与和谐关系。

最后,它还具有满足当事人实际需要的灵活性。

调解方式不同于司法裁判,更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二、判决结案1.判决的性质判决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判决受到法律保护,被认为是当事人达到目的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其效力不亚于和解协议。

2.判决的流程判决的流程包括诉讼、庭审、判决等阶段。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经过诉讼程序,双方进行庭审,合法的判决则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3.判决的优势相对于调解,判决的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

法院诉前调解个人工作总结

法院诉前调解个人工作总结

法院诉前调解个人工作总结总结:经过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我深感到法院在解决争议纠纷中,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

通过对多个案件的诉前调解,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有效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

首先,在调解过程中,我学习到了与当事人沟通的技巧和调解技巧。

在和当事人对话时,要善于倾听,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

同时,要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一方,以维护公正和公平。

通过争取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才能更好地进行调解工作。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我发现诉前调解需要耐心和细心。

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情绪都不尽相同,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有时需要经过多次的沟通和协商,才能达到调解的目的。

因此,作为调解人员,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不急躁,不轻易放弃,以达到最好的调解效果。

最后,通过诉前调解工作,我认识到法院在解决纠纷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调解不仅解决了争议,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社会和谐的建立。

通过调解,我看到了当事人的微笑和满意的眼神,更坚定了我在法律事业中的信心和决心。

总之,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不仅是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更是一种技能和艺术。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不断学习和钻研,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继续写相关内容:1. 提高调解技巧和能力在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中,我意识到调解技巧和能力的重要性。

作为调解人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了解各类争议类型的特点和解决方法。

同时,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倾听能力,善于掌握调解的节奏和方法。

通过训练和实践,我逐渐提高了自己的调解技巧,能够更加熟练地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达成共识。

2. 保持中立和公正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要求调解人员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客观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不偏不倚地进行调解。

我们不能对某一方偏袒或者偏向,而是要站在公正的立场,秉持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平,以达到真正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法律关系陈育辉案件(3篇)

法律关系陈育辉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育辉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纠纷。

陈育辉,男,3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陈育辉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法院最终判决陈育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案件焦点1. 陈育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 案件中是否存在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3. 如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三、案件分析1. 陈育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陈育辉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件中是否存在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本案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陈育辉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陈育辉作为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涉及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陈育辉与公司之间的职务侵占关系。

陈育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这种关系涉及刑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公安机关与陈育辉之间的侦查关系。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侦查机关,对陈育辉进行立案侦查,这种关系涉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法院与陈育辉之间的审判关系。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陈育辉进行审判,这种关系涉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如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严格依法办案。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律师辩护。

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强化司法监督。

通过强化司法监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

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

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

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规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种案由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

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

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相邻用水纠纷。

法律讲人情案例(3篇)

法律讲人情案例(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老汉,一生勤劳朴实,育有一子一女。

张老汉晚年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

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张老汉深感自己时日无多,于是将儿子小李和女儿小王叫到床前,交代了一些事情。

张老汉告诉小李和小王,自己名下有一套房产和一部分存款,希望在自己去世后,这些财产能够平均分配给小李和小王。

然而,张老汉去世后,小李和小王却因为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

小李认为,自己一直在照顾父亲,应该多分得一些遗产;而小王则认为,父亲生前有交代要平均分配,自己也有照顾父亲的义务。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到了法院。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小李和小王虽然对遗产分配存在争议,但双方都有照顾父亲的义务,且在父亲生前都曾尽过孝道。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决定从法律和人情的角度出发,公正地处理此案。

首先,法官依法审查了张老汉的遗嘱,确认遗嘱内容真实有效。

根据遗嘱,张老汉的遗产应当平均分配给小李和小王。

然而,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李和小王在父亲生前都曾尽过孝道,具体表现为:1. 小李在父亲病重期间,辞去了工作,全职照顾父亲,直至父亲去世。

2. 小王在父亲病重期间,也经常回家探望父亲,并承担了部分家庭开支。

基于以上事实,法官认为,小李和小王在照顾父亲的过程中,都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具有一定的贡献。

因此,法官决定在遗产分配时,适当照顾双方的贡献。

三、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如下:1. 张老汉的遗产平均分配给小李和小王。

2. 小李因在父亲病重期间辞去工作,全职照顾父亲,可适当多分得一部分遗产。

3. 小王因在父亲病重期间承担了部分家庭开支,也可适当多分得一部分遗产。

判决结果公布后,小李和小王均表示满意,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遗产纠纷案,涉及到法律与人情的关系。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法律是公正的。

在处理家庭遗产纠纷时,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司法调解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司法调解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司法调解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在司法领域,涉及解决纠纷的方式常常包括司法调解和诉讼两种途径。

司法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妥善解决争议的协议;而诉讼则是通过法院审理,判决对争议进行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司法调解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1. 当事人主导性在司法调解中,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更加重要。

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只是在当事人的协商中提供指导和帮助,具有较强的主导权。

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扮演着主导的角色,通过法官和律师的参与,在法律依据下做出最终判决。

2. 解决方式司法调解更加注重保持双方关系的和谐,强调争议双方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

调解员在妥善处理争端的过程中,通过引导和沟通,协助当事人建立互信和合作关系,以达到和解的效果。

而诉讼则是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以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解决争议。

3. 时间和成本司法调解通常速度较快,减少了长时间的纠纷解决过程。

通过及时解决争议,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损耗,并降低解决纠纷所需的费用。

相比之下,诉讼过程相对更加复杂和耗时,并且涉及的费用也可能较多。

二、联系1. 法律基础无论是司法调解还是诉讼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范和要求。

司法调解虽然注重弥合争议,但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调解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至关重要,以确保调解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同样,诉讼过程也是要在法律的程序和规定下进行的,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作出判断和裁决。

2. 法律效力司法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旦经过法院的确认和核准,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而诉讼过程,法院做出的判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内容进行执行。

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判决,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执行。

3. 补充作用当事人在司法调解中达成协议后,可以将协议提交给法院进行确认。

一旦协议确定,法院会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作为审判的依据,加以确认和批准。

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法条我国民事诉讼法就证据问题进行了专章规定。

其中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又专门列举了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除此以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31日公布的《若干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制订了一些较为具体的规定,如当事人举证告知、诉讼证据制度、证据规则等等。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

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作用,就是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下作中裁判。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其核心问题就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采用的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即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一、当事人举证1、当事人举证的一般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加以证明的责任。

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举证加以证明,往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刑事诉讼法完整

刑事诉讼法完整

刑诉资料08教本一班整理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的专门的活动。

P22.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和结局起着重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

P593.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以外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P59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起诉阶段被疑心犯有某种罪行,而被依法追诉的人。

被告人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

P625.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国家公诉机关的指控,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指控者的主张和证据,有效对抗控诉方,从而促使被指控者受到公正对待,进而维护其合法利益的所有诉讼行为的总和。

P1046.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P1167.管辖:刑事诉讼管辖是诉讼管辖的一种。

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仅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分工或权限范围。

P748.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P819.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P9010.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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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要发生纠纷。人们之间的这些涉及权利义务的民事纠纷,有很多是需要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的。基本的运作方式为,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进行防御,由独立于双方的裁判机关,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裁判。由此便产生了法院行使审判权与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由于解决纠纷的诉讼体制的不同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所处的地位和关系也相应有所不同。英美法系诉讼体制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法院处于相对消极被动的地位,诉讼程序由双方当事人推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具有程序公正、对抗性强,但程序繁琐,效率较低的特点。大陆法系诉讼体制实行的是职权主义,在这个诉讼模式中,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积极主动地控制诉讼进程,当事人处于被支配地位。具有司法效率高,但程序的公正性、对抗性不够的特点。现在国际上,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相互吸收借鉴,已成为当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司法改革的趋势。我国也不例外,在民事诉讼模式中不断吸收两大法系优点与长处,逐步从现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换到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上来。因此,正确认识并准确定位法院与当事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成为建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以及诉权与审判权的正确配置。笔者认为,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不应居于从属地位,这是市场经济和法制民主化所要求的平等观念和精神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必然反映。平等不是等同。主体地位平等,并不否定在诉讼的某一阶段,某一层面上谁占主导地位的问题。当事人在行使辩论权、处分权时,实际决定着推进诉讼进程的作用,在这个方面当事人居主导地位。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他们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诉讼中来,成为自己实体利益乃至自己命运的决定者和控制者。同时,法院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指挥权,裁判权,在审理裁判案件方面居主导地位,当事人也要服从法院的裁判,尊重法院的司法权威。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实质上就是诉权与审判权的分工不同而已,是由诉权与审判权的配置和诉讼的某一层面或某一阶段所决定的。从法院与当事人权属配置来看,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实质上也是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两种权属的配置,是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辩论原则、处和行使,决定了法院与当事人关系是一种互相沟通,彼此交流信息的双向互动的关系。当事人按照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向法院提出主张和证据,法院围绕当事人的主张,按照中立原则,行使释明权、裁判权,使诉讼法律关系不因当事人的对抗而混乱,也不因法院行使职权而遭破坏,保证诉讼在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和当事人与法院的平等"交流"信息渠道的畅通,形成法院与当事人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诉讼法律关系。规范法院与当事人关系的原则。法院与当事人地位平等关系是确立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中立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中立原则是民诉法权利配置的体现,因而又是调整法院与当事人相互关系的制度保障和规范。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规范法院与当事人关系最基本的原则。所谓辩论原则,一般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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