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赠实卖:附赠式有奖销售神秘-面纱-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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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赠实卖:附赠式有奖销售神秘”面纱”的背后
【摘要】:附赠式有奖销售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特有的一种促销手段,在刺激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经营者也常借”免费赠送”的面纱做出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因此,应当澄清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完善有关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系,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附赠式有奖销售;立法;市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1]。
有奖销售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
其中,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依附于或者随附于销售行为的赠与行为。
附赠式有奖销售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即所有人将财物或与财物有关的权利无偿地让与他人所有。
这种赠与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因此要受到竞争法的规制。
有奖销售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特有的一种促销手段,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引发消费欲望,促进销售增长,在刺激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有奖销售的愈演愈烈,其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的消极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由于有的人认为赠与是双方达成的自愿关系,因此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一般不负担保责任。
这样一来,当有奖销售中的赠品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找上门来时,经营者便可以蒙起”免费赠送”的面纱而逍遥法外了。
实际生活中,因赠品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向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的案件逐年递增,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应当澄清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完善有关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系,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附赠式有奖销售与相关概念的界定
1.附赠式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是一概予以禁止的,对有奖销售采取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态度。
两者之所以会产生混淆,是因为在不正当有奖销售中,购买者可以是一般的消费者,也可以是企业或企业中的有关人员,此时,不正当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行为就容易混淆,因此我们必须分清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两者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手段和目的上。
在手段上,二者都是通过给付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等手段;在目的上,都是为了达到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的目的,或者说,贿赂或者给付奖品都是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
从形式上看,可以说商业贿赂是包含有奖销售的大概念,有奖销售是小概念。
正因为这些共同之处,两者容易混淆。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于,一是销售方式上的区别,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对全部或部分购买者的一种赠与行为,而在商业贿赂中,经营者对其购买者(受贿者)的贿赂数额,常常因购买者的地位和实力的不同而不同;二是公开程度上,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公开进行的,而商业贿赂则常常是在隐蔽状态下进行的;三是面对的对象不同,不正当有奖销售面对全部或部分购买
者进行附赠,而商业贿赂常常不仅向作为法人单位的购买者进行附赠,而且向法人单位中的某些有关人员进行赠与活动,而且,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赠品”是直接给予消费者本人的,而商业贿赂则是给予对方对交易有影响的个人的。
2.附赠式有奖销售与广告式赠与
首先是发生的时间有所不同,广告式赠与发生在销售过程中,也发生在销售过程之外,而附赠式有奖销售,则只是发生在销售过程之中。
其次,销售过程中的广告式赠与和附赠式有奖销售,前者是以广告形式出现的附赠,而后者是以优惠招徕顾客的形式出现的,如果广告赠与的产品价值较低,不会变相危害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则是允许的,否则将构成附赠式不正当有奖销售。
3.附赠式有奖销售与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
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获奖条件不同。
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消费者只要购买了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接受了其提供的服务就能获奖,获奖是必然的;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消费者只是获得了参与抽奖的机会、凭证或资格,能否获奖取决于能否中签,获奖只是可能的。
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是指抽奖的奖品、奖券超过法律规定的允许设奖的金额限度。
允许设奖的金额限度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若以非现金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其中,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商品所谓的”质次价高”的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
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利用购买者的投机获利的侥幸心理,搞有奖销售来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对于市场秩序和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有害的。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弊端
在成本下降或需求不足的背景下,厂商们为了吸引需求,增加销售,扭转企业经营不利的局面,获得较多的销售收入和赢利,而适当地采取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是正当的,它对丰富人民生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也是我们应当鼓励的。
但是,有一些经营者,为了抓住眼前的市场,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手段对消费者进行营销误导,对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附赠变相降价的团体购物卡或代价券增长了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指的是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时,被商家附赠某种代价券或购物卡,强制或诱导消费者在某些商家购买一定币值货物,这对社会生活很多方面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一是它扰乱了市场秩序,增加了财税部门监管的难度;二是人为形成经营者的独占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了其它经营者,损害了公平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团体购物卡、券所给予的变相降价优惠,常常被相关负责人占有,为行为人的贪污、行贿、收取回扣等非法行为提供
了方便,容易滋生腐败。
2.附赠产品的费用从价格中补偿,变相收取,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某些商家给购买商品的顾客馈赠某种礼品,如玩具、工艺品等,其费用是
要从价格中补偿的。
在我国近些年的奖售活动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不正当竞争现象,表现为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量差的商品。
这明显是通过高额奖售招徕顾客,营造有吸引力的销售氛围,对其它商家形成了一种不正当竞争。
3.附赠产品以次充好,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比如有些经营者在”买一赠一”活动中,所赠产品在技术上、质量上、分量上都大打折扣,降低档次,使消费者的实际利益受到了损失。
更有甚者,一些不道德经营者趁机将假冒伪劣商品推向市场,坑蒙拐骗消费者,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这使得折扣让利这一有效的营销手段对消费者失去了吸引力,其促销效用也大打折扣,且对正当经营者因实际需要而进行的折扣也造成了不利影响,使其起不到应有的促销作用。
4.附赠式有奖销售变相成为把价格降低到成本以下的竞价销售
有一些厂商,为了打败竞争者,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利用”买一赠一”来扩大生产和销售,控制市场;或者为了领先从一些衰退期产品的生产中撤退下来,不惜成本地降价,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和对其他生产者的冲击,甚至导致整个行业走向低效益,缺乏对外来商品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