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荐】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房产流拍怎么办?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法院拍卖房子是一种司法程序,用于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以偿还债务。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被拍卖的房产进行公开竞拍。
下面将详细介绍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首先,法院会依法对拍卖房产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拍卖房产的基本信息,拍卖时间、地点和条件等。
公告通常会在法院网站、当地报纸以及其他合适的媒体上发布,以便让潜在买家了解拍卖信息。
接下来,法院会组织拍卖活动。
在拍卖当天,法院会指定一个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拍卖。
参与拍卖的人员需要提前到场,进行登记并领取竞拍号。
法院工作人员会在拍卖现场进行拍卖程序的说明,并对竞拍规则进行说明。
随后,法院将开始拍卖程序。
在拍卖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会逐一公布拍卖房产的基本信息,并宣布拍卖起始价。
竞拍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经济能力,通过竞价方式参与拍卖。
拍卖结束后,最高价的竞拍者将成为该房产的买家。
一旦拍卖结束,法院将会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该确认书是拍卖成交的法律证明,确认了最终的买家和拍卖价格。
买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付款手续,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最后,法院会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在买家完成付款后,法院将协助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并将相关的产权证书等文件移交给新的房产所有者。
以上就是法院拍卖房子的整个流程。
通过这个程序,法院可以有效地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有购房需求的人来说,也可以通过法院拍卖获得合适的房产。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律法规: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房产流拍怎么办?
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房产流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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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加速发展,有房有车早已不是早些年时所谓的成功人士或者有钱人的像征,几乎已是在都市站稳脚跟的年轻人的标配,但是房价不断飞涨,住房质量的不断缩减,都是这个发展迅速的社会暴露出来的不容忽视的问题,于是很多人把视线转向了由人民法院资产拍卖的房子,但是并不是每次拍卖都可以成功,那么人民法院资产拍卖的房产流拍了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
资产拍卖流拍后要怎么做
一、资产拍卖流拍后要怎么做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二、资产拍卖的对象按其拍卖对象不同可分为单项资产拍卖与企业整体资产拍卖。
单项资产拍卖,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中的部分资产委托专门的机构公开拍卖。
它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中的闲置资产。
国家所有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矿藏开采权等拍卖,也属于单项资产拍卖的对象。
整体资产拍卖,主要是指将企业全部资产一次性拍卖。
拍卖的对象主要是:1、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小型企业资产;2、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接近亏损的企业资产;3、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的企业资产。
三、资产拍卖的过程1、由资产所有者代表提出资产拍卖的意向,并委托给专门的拍卖机构;2、资产拍卖机构将受托拍卖的资产在拍卖市场挂牌公布,公开招标竞卖;3、在公开竞卖中,最终将资产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4、拍卖成交后,由资产所有者和购买者双方签订契约,进行公证,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契约的内容包括:资产概况、出售价格、付款方式等。
企业整体资产拍卖时,还要考虑原有债权债务处理,退休及在职职工安置办法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5、资产拍卖机构向委托方按资产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拍卖收入的管理扣除拍卖费用后,单项资产拍卖净收入留归委托拍卖的单位使用,纳入更新改造资金帐户,专项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
最高院:流拍后,法院可以直接将部分拍卖物抵债吗?
最高院:流拍后,法院可以直接将部分拍卖物抵债吗?法院不可在整体拍卖流拍后直接将其中部分财产抵债给债权人阅读提示:拍卖物是在建工程、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流拍后,当事人受让多个债权后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很多人不知道,即使在有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情况下,存在损害其他顺位债权人的情形时,以物抵债裁定照样能撤销!法院应在拍卖物整体拍卖流拍后以整体抵债。
财产可分割的,则宜通过重新评估等方式确定部分财产处置参考价并重新拍卖,不宜在整体拍卖流拍后直接将其中部分财产抵债给债权人。
一、陈冬利(首封)、郭红宾(第二轮候)、贾建强(第十五轮候)、春少峰(第十六轮候)四股东分别查封了博易公司的财产,并将其债权转让给神泉之源公司。
除此之外,尚有赵五军等十二人为第三至第十四轮候的在先权利人。
二、2017年4月,平顶山中院在另案中对博易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神泉之源公司向平顶山中院申请将拍卖被执行人博易公司的上述财产以拍卖的保留价以物抵债。
抵债的土地使用权为上述拍卖物一部分。
平顶山中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博易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所有。
三、赵五军等其他债权人不服上述裁定,向平顶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实现查封在前的债权人债权以后,严格按照查封顺位对申请人的债权予以保护、清偿。
平顶山中院裁定驳回赵五军等异议,赵五军等向河南高院申请复议。
四、河南高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应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平顶山中院的执行措施侵害了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利益,应予撤销。
神泉之源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
五、2019年3月19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神泉之源公司的申诉请求。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针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二、以物抵债裁定是否损害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利益;三、以物抵债裁定是否会导致土地与房产权属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1〕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17【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关于流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流拍是指拍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拍卖标的未能成交的情况。
在我国,流拍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流拍的定义、流拍的情形、流拍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法院关于流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流拍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条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而流拍则是指在拍卖过程中,由于无人出价或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导致拍卖标的未能成交的情况。
三、流拍的情形1. 无人出价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无人出价,则意味着拍卖标的未能引起买家的兴趣,导致流拍。
2. 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的最低成交价。
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则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形成流拍。
3. 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拍卖标的因毁损、灭失等原因无法继续拍卖,则可能导致流拍。
4.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可能影响拍卖成交的情形也可能导致流拍。
四、流拍的法律后果1. 流拍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等。
如果拍卖流拍,拍卖人应当在公告中注明流拍情况。
2. 流拍竞买人权利保护在拍卖过程中,如果因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等原因导致流拍,竞买人有权要求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因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等原因导致流拍的竞买人进行赔偿。
3. 流拍标的重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拍卖标的流拍,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拍卖的保留价可以低于原保留价,但不得低于拍卖标的的实际价值。
4. 流拍标的权属变更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拍卖标的流拍,拍卖人可以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权属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对流拍标的进行权属变更,并将变更后的权属登记在相关机构。
司法拍卖不成功怎么处置
司法拍卖不成功怎么处置司法拍卖在实践中是⾮常多的,司法拍卖是指法院受申请⼈的请求,将债务⼈的财产进⾏拍卖,取得的拍卖款⽤于偿还债务的⼀种司法⾏为,⽽司法拍卖不⼀定成功的,那么司法拍卖不成功怎么处置?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司法拍卖不成功怎么处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司法拍卖不成功的,法院可将动产将由申请⼈,申请⼈不接受的退还被执⾏⼈,如果是不动产的,法院可以折价变卖。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拍卖时⽆⼈竞买或者竞买⼈的最⾼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或者其他执⾏债权⼈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内再⾏拍卖。
第⼆⼗七条对于第⼆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或者其他执⾏债权⼈抵债。
申请执⾏⼈或者其他执⾏债权⼈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
第⼆⼗⼋条对于第⼆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或者其他执⾏债权⼈抵债。
申请执⾏⼈或者其他执⾏债权⼈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内进⾏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或者其他执⾏债权⼈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起七⽇内发出变卖公告。
⾃公告之⽇起六⼗⽇内没有买受⼈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其他执⾏债权⼈仍不表⽰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措施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司法拍卖不成功如何处置”问题进⾏的解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司法拍卖不成功的,法院可将动产将由申请⼈,申请⼈不接受的退还被执⾏⼈,如果是不动产的,法院可以折价变卖。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法院拍卖车两次流拍可以再执行第三次拍卖吗
法院拍卖车两次流拍可以再执行第三次拍卖吗在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往往是需要对涉案的财产进行拍卖的,法院拍卖财产时往往会设立有一个保留价,那么法院拍卖车两次流拍可不可以再执行第三次拍卖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院拍卖车两次流拍可以再执行第三次拍卖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汽车,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法院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拍卖的条件有哪些拍卖的三个基本条件: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汽车,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法院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
房屋被拍卖 流拍流程
房屋被拍卖流拍流程
房屋被拍卖流拍流程如下:
1. 拍卖公告:房屋拍卖前,需先进行公告。
公告时间通常为
15天至30天,公告需在法定媒体或网站上发布,以便更多的
人知晓。
2. 看房与评估:拍卖房屋需提供看房机会给潜在买家,以便他们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
同时,需要进行房屋评估以确定起拍价。
3. 拍卖会:拍卖会通常在拍卖机构或法院内举行。
拍卖会分为现场拍卖和网上拍卖两种形式。
拍卖会上,出价最高者以成交人身份购买房屋,通常需要支付成交价的一定比例作为定金。
4. 不按时付款:如果成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拍卖房屋的余款,拍卖机构或法院将与成交人商议逾期付款的方式,如延长付款期限或提醒成交人支付。
5. 流拍:如果成交人仍未按时支付拍卖房屋的余款,拍卖机构或法院将宣布该房屋流拍。
流拍后,房屋将重新进入拍卖市场。
6. 二次拍卖:房屋流拍后,拍卖机构或法院将重新进行公告和拍卖。
二次拍卖的流程与首次拍卖相似,但起拍价通常会调整,以期望能更快地成交。
7. 挂牌出售:如果房屋在二次拍卖后仍然流拍,拍卖机构或法
院可能会决定将房屋挂牌出售,以寻找潜在的买家。
挂牌出售的流程与普通的房屋出售相似。
8. 重新拍卖:如果挂牌出售也没有找到买家,拍卖机构或法院可能会再次举行拍卖。
重新拍卖的流程与首次和二次拍卖相似。
总的来说,当房屋被拍卖后如果出价最高者没有按时付款,则会流拍。
流拍后,拍卖机构或法院将尝试进行二次拍卖,如果仍然不成功则可能会进行挂牌出售或重新拍卖。
直到找到买家为止。
流拍财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流拍财产是指拍卖过程中,经过公开竞价,但最终无人出价购买,导致拍卖无法成交的财产。
流拍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到众多当事人的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流拍财产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流拍财产的法律后果1. 流拍财产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价款。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拍卖价款的,拍卖人可以请求支付;买受人逾期未支付的,拍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因此,流拍财产的处理方式如下:(1)拍卖人可以解除拍卖合同,并要求原财产权利人返还财产。
(2)拍卖人可以将流拍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权利人,但原财产权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管、运输等费用。
2. 流拍财产的债权债务关系(1)对于流拍财产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财产权利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流拍财产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应由原财产权利人承担。
(2)在流拍财产的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财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应当尊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流拍财产的处理过程中,拍卖人应当依法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流拍财产的税费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财产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
”因此,流拍财产在处理过程中,拍卖人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
(2)如果流拍财产的处理过程中,原财产权利人已缴纳了税费,拍卖人应当在处理流拍财产时,依法将税费退还给原财产权利人。
4. 流拍财产的法律责任(1)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流拍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拍卖人未按照规定公开拍卖、泄露拍卖信息等。
(2)原财产权利人在处理流拍财产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如:隐瞒财产情况、擅自处置财产等,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流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流拍现象并不少见。
所谓流拍,是指法院在拍卖过程中,由于竞买人未出价或者出价低于起拍价,导致拍卖无法成交的情况。
流拍不仅对拍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流拍的各种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流拍的法律后果1. 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拍卖法》第十七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以拍卖公告规定的起拍价进行拍卖。
若因拍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拍卖流拍,拍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表现为:(1)退还拍卖保证金。
拍卖人未按约定进行拍卖,导致拍卖流拍,应当退还竞买人已缴纳的拍卖保证金。
(2)赔偿损失。
拍卖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拍卖流拍,给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竞买人的损失。
2. 竞买人承担违约责任(1)退还拍卖保证金。
若竞买人未按约定参与拍卖,或者故意造成拍卖流拍,拍卖人有权没收其缴纳的拍卖保证金。
(2)赔偿损失。
竞买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拍卖流拍,给拍卖人或者其他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拍卖标的物的处理(1)重新拍卖。
拍卖流拍后,拍卖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组织拍卖。
若重新拍卖后仍流拍,拍卖人可以按照原拍卖规则处理拍卖标的物。
(2)变卖。
拍卖流拍后,拍卖人可以采取变卖方式处理拍卖标的物。
变卖过程中,拍卖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变卖程序的合法性。
(3)折价处理。
在特定情况下,拍卖人可以与竞买人协商,以折价方式处理拍卖标的物。
4. 拍卖人的赔偿责任若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拍卖流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1)因拍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拍卖流拍,给竞买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当赔偿竞买人的损失。
(2)因拍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拍卖流拍,给其他竞买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当赔偿其他竞买人的损失。
5. 竞买人的赔偿责任若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拍卖流拍,给拍卖人或者其他竞买人造成损失的,竞买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资产管理公司对于流拍债权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公司对于流拍债权的处理方式一、概述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处理不良资产的重要渠道。
然而,债权流拍是不良资产处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于债权流拍的处理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资产管理公司对于流拍债权的处理方式进行探讨。
二、流拍债权的定义及原因1. 流拍债权的定义流拍债权是指在法院拍卖中,债务人的财产被拍卖,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出让,导致债权无法通过拍卖变现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将要面对如何妥善处理这些流拍债权的问题。
2. 流拍债权的原因流拍债权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市场的不景气、拍卖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债权金额、拍卖程序的不合理等。
三、资产管理公司对于流拍债权的处理方式1. 加强风险评估资产管理公司在收到流拍债权后,首先需要加强对债务人和拍卖标的物的风险评估。
通过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以及对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流拍债权的处置方案。
2. 多方协商寻求解决方案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与债务人、拍卖机构、法院等相关方进行多方协商,寻求对流拍债权进行妥善处理的解决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拍卖、以其他债务人财产抵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等。
3. 寻求司法救济在一些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如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
通过司法救济,让流拍债权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处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进行资产处置若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流拍债权问题,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选择对流拍债权进行资产处置。
在进行资产处置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 注重风险防控在处理流拍债权的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需要注重风险防控,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这需要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做好风险评估和避险准备。
四、结语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流拍债权时要加强风险评估,多方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寻求司法救济,进行资产处置,并注重风险防控。
流拍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拍卖市场中,流拍是指拍卖标的物未能达到拍卖底价或竞买人出价的情况。
流拍是拍卖过程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其法律后果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拍卖人、竞买人、委托人以及拍卖机构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流拍的法律后果。
一、流拍对拍卖人的法律后果1. 拍卖人承担拍卖费用的风险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需要承担拍卖费用,包括公告费、场地费、手续费等。
如果拍卖流拍,拍卖人将无法从拍卖标的物中获取收益,从而面临承担全部拍卖费用的风险。
2. 拍卖人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拍卖人未能按照拍卖规则和委托人要求进行拍卖,导致流拍,拍卖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拍卖人未按照拍卖规则和委托人要求进行拍卖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拍卖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拍卖规则和委托人要求进行拍卖的,由拍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如果拍卖人因流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将影响其声誉和业务开展。
二、流拍对竞买人的法律后果1. 竞买人可能损失保证金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通常需要缴纳保证金。
如果拍卖流拍,竞买人可能无法收回保证金。
根据《拍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竞买人未按约定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买资格。
2. 竞买人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如果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违反拍卖规则,如恶意串通、哄抬价格等,导致拍卖流拍,竞买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流拍对委托人的法律后果1. 委托人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如果委托人提供的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或者委托人未能按时提供拍卖标的物,导致拍卖流拍,委托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 委托人可能面临损失在拍卖过程中,委托人通常需要支付拍卖费用。
如果拍卖流拍,委托人将面临承担全部拍卖费用的风险。
四、流拍对拍卖机构的法律后果1. 拍卖机构可能面临声誉损失拍卖机构在拍卖过程中承担着组织、管理拍卖活动的重要职责。
如果拍卖流拍,拍卖机构可能面临声誉损失,影响其业务开展。
2. 拍卖机构可能面临经济损失拍卖机构在拍卖过程中需要承担拍卖费用,如果拍卖流拍,拍卖机构将面临承担全部拍卖费用的风险。
流拍三次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拍卖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处置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财产转让等领域。
然而,在拍卖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流拍的情况,即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果拍卖流拍三次,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流拍的定义流拍,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标的未能按照拍卖公告所确定的条件成交,即竞买人未能在拍卖过程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
流拍可能是由于拍卖标的瑕疵、价格不合理、竞买人不足等原因造成的。
二、流拍三次的法律后果1. 财产权转移的终止拍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是实现财产权的转移。
当拍卖流拍三次后,原财产权人的财产权转移将终止。
这意味着,原财产权人将失去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
2. 拍卖标的的重新处置流拍三次后,拍卖标的的处置权将归拍卖机构所有。
拍卖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重新进行拍卖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置拍卖标的。
例如,可以降低拍卖底价重新拍卖,或者将拍卖标的转为其他财产处置方式,如折价、变卖等。
3. 拍卖费用承担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公告费、佣金、评估费等,由拍卖机构承担。
如果流拍三次,拍卖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费用损失。
在重新拍卖或者采取其他处置方式时,拍卖机构可以要求原财产权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4. 法律责任追究在流拍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虚假拍卖、恶意串标等,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拍卖机构:若存在虚假拍卖、恶意串标等违法行为,拍卖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撤销拍卖结果、赔偿损失等。
(2)竞买人:若存在恶意串标、虚假报价等违法行为,竞买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没收保证金、追究刑事责任等。
(3)财产权人:若存在虚假拍卖、恶意串标等违法行为,财产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撤销拍卖结果、赔偿损失等。
5. 法律救济途径流拍三次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
具体途径如下:(1)向拍卖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拍卖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规类别】执行【发文字号】法释[2018]1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8.28【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第四条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五条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国有资产拍卖流拍后怎么处理
国有资产拍卖流拍后怎么处理
在银⾏借了钱不还款的话,那么有可能银⾏会把⾃⼰的房⼦进⾏拍卖,拍卖所得的钱⾸先是需要填补银⾏的空洞,那么在房⼦拍卖的过程中,流拍了如何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产⼀次流拍怎么处理
经过第⼀次拍卖⽽⽆⼈竞买,也就是说,此物所蕴含的⾦钱价值不为⼤家所接受,会降价再次进⾏拍卖。
在此种情况下只有两种选择:降价进⾏拍卖或变卖。
法院此时应以怎样才能最⼤限度地实现物的价值为宗旨对两者进⾏权衡,不能⽣硬套法律规定。
如果⾮要被执⾏⼈的同意才能变卖,⽽其⼜不见踪影,只能降价进⾏第⼆次拍卖,此既浪费时间,⼜得不到各⽅理想的结果。
所以,法院不应降价拍卖,应直接裁定以流拍价变卖该财产给案外⼈。
⼆、流拍
是商业⽤语,特指没有⼈竞拍的拍卖标的物。
在拍卖中,由于起拍价格过⾼造成的拍卖交易失败。
在买卖活动中,买卖双⽅不能达成协议,使得买卖⾏为⽆法成功进⾏,就对其拍卖的标的得不到想要成交的数额。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的房⼦在拍卖的过程中出现了流拍情况的话,也就意味着⾃⼰的价格有可能会过⾼,⼀般每⼀次的流拍都会降低价格的,到时候会安排第⼆次拍卖,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文章来源:/Content-1128.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文章来源:/Content-1128.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强制执行遭遇二次“流拍”怎么办?谈谈执行中的变卖问题
强制执行遭遇二次“流拍”怎么办?谈谈执行中的变卖问题陈雪芬律师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保全***********************************前言:强制执行活动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是较为常见的处置措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被执行人财产经过拍卖后无人竞拍或者无人达到拍卖保留价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就有必要通过司法变卖包括以物抵债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
为规范网络司法变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文就司法拍卖与司法变卖的衔接以及司法变卖中以物抵债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整理。
一、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司法变卖条件的规定200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分别做出了规定:对于前者(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俗称“以物抵债”),以物抵债不成的,财产退还被执行人;对于后者(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同样可以主持以物抵债,以物抵债不成的,仍需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笔拍卖仍然流拍的,则进入变卖程序,变卖不成的,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上述司法解释固然体现了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处理的的谨慎程度,以及通过多轮拍卖尽可能出售清偿的努力,但无奈在执行效率上大打折扣,并且两轮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成交的可能性有多少不免令人怀疑,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造成的程序之冗长繁复确有令人诟病之处。
因此,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因此,《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出台后,“三拍”流拍后才能进入变卖已成为过去。
二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操作流程
二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操作流程一、背景介绍在拍卖过程中,如果一拍流拍,即未能达到起拍价或未能找到买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二拍。
而在二拍流拍后,以物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本文将详细探讨二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操作流程。
二、二拍流拍后的处理方式1.二拍流拍后,拍卖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资产的处置。
2.以物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即将被拍卖物品作为债务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债务。
三、二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操作流程1. 确定拍卖物品的价值1.拍卖机构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拍卖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2.评估报告将会作为后续操作的依据。
2. 确定债务的金额1.债权人和债务人需要协商确定债务的金额。
2.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
3. 签订抵押协议1.在确定债务金额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将签订抵押协议。
2.抵押协议中明确拍卖物品作为债务的抵押物,并约定相关条款和条件。
4. 公告拍卖信息1.拍卖机构将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拍卖信息,包括拍卖物品的基本信息、评估价值等。
2.公告期一般为一定的时间,以便吸引潜在买家参与竞拍。
5. 进行第三次拍卖1.在公告期结束后,拍卖机构将组织第三次拍卖。
2.潜在买家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参与竞拍。
6. 确定最高价买家1.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将确定最高价买家。
2.最高价买家将成为新的债务人。
7. 确定拍卖款项1.最高价买家需要支付拍卖款项,包括最高价和相关手续费用。
2.拍卖款项将用于偿还债务。
8. 签订债务清偿协议1.最高价买家和债权人将签订债务清偿协议。
2.债务清偿协议中明确债务的清偿方式和期限等条款。
9. 移交拍卖物品1.最高价买家需要向拍卖机构提供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
2.拍卖机构将移交拍卖物品给最高价买家。
10. 完成债务清偿1.最高价买家按照债务清偿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债务的款项。
2.债务清偿完成后,拍卖物品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最高价买家。
四、总结二拍流拍后以物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通过拍卖物品作为债务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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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加速发展,有房有车早已不是早些年时所谓的成功人士或者有钱人的像征,几乎已是在都市站稳脚跟的年轻人的标配,但是房价不断飞涨,住房质量的不断缩减,都是这个发展迅速的社会暴露出来的不容忽视的问题,于是很多人把视线转向了由人民法院资产拍卖的房子,但是并不是每次拍卖都可以成功,那么人民法院资产拍卖的房产流拍了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