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西直门华星贸易大厦有限公司租约范本(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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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大厦租约

出租方:北京西直门华星贸易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大厦)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范予晖

电话:62251829、62251332

承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租方和承租方就出租和承租华星大厦房产事宜,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北京订立本租约。

第一条所租单元

出租方出租、承租方承租北京西直门华星贸易大厦(以下简称“华星大

厦”)第______层______房间,总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在本合同项

下出租面积均指建筑面积)作为_______(单元用途)。此面积称为“所

租单元”,具体位置在本租约附件一:华星大厦写字间平面图上双方共

同签认的图示中标出。

第二条租期

本租约有效期为_________个月,本租约的起租日期为_____年___月__日

(下称“起租日”),终止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日。

第三条租金

3.1承租方应以美元/港币/人民币缴付租金、押租、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

开销。

3.2所租单元每建筑平方米月租金为____________元(美元/港币/人民

币),租金按以下两款规定缴付。

3.3本租约租金之支付采用每_______个月支付一次的方式进行,首期租

金至迟在起租日期10天前缴付到出租方指定之银行帐户。此后每月

的租金至迟在此 ________个月租期开始15天前缴付到出租方指定之

银行帐户。

3.4出租方开户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押租

4.1 为确保承租方忠实履行本租约各项条款规定,承租方在签署本租约

的同时,向出租方交纳所租单元两个月租金计____________元(美元

/港币/人民币)作为押租(以下简称“押租”)。

4.2如承租方违反本租约任何条款(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缴付租金的规

定),出租方有权按照承租方所欠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的数额扣留

或使用全部或部分押租。因承租方不履行本租约对承租方的各项规

定而使出租方支付的额外开销(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为重新出租所

租单元而对损坏部分进行修缮所需的费用和其他开销),亦由出租

方在押租金中扣除。出租方按本租约规定扣除押租后,所持押租的

总额少于本条第一款(4.1)规定的数额时,如出租方发出通知要求

补足押租,承租方须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将押租补足。

4.3租约期满时若承租方按规定缴清所有款项并办理完各项退租、迁出

手续后,出租方须将承租方已付之押租全数无息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5.1承租方同意按出租方或大厦物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足额交纳管理

费。管理费是用于提供承租方及华星大厦及其他用户之大厦管理服

务并依据各用户之建筑面积大小按比例分摊的开支。管理费已包含

在租金中,承租方无需另行缴纳。

5.2承租方向出租方租用__________个地下车位,车位号________,每

月租金为___________元(美元/港币/人民币)(包括每月的车位管

理费)。上述车位租金不包含在所租单元租金内。

5.3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直线电话_______条。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电

话费押金__________元/条(美元/港币/人民币),电话费押金合计

_________元(美元/港币/人民币)。当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履行了

全部退租手续,并根据电话局提供的话费清单付清全部电话费用

(包括电话局附加费)后,出租方将电话费押金无息全部退还给承

租方。如果承租方逾期缴纳电话费,出租方有权以承租方提供的电

话费押金交纳相关费用。承租方应在出租方以电话费押金缴付承租

方欠付的电话费后三日内,补齐电话费押金。

5.4承租方应按照本租约和华星大厦物业管理公约等规定按月缴付所租

单元电费、电话费等费用。

第六条室内装修及设备

6.1所租单元交付时之装修及设备状态见附件二:《房屋验收确认

单》。

6.2承租方有选择装修公司的权利,承租方的装修方案和装修材料须提

前七日报出租方及物业管理公司认可,但大厦消防、中央空调等专

项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和维护,承租方及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

中不得改动或损坏。

第七条对所租单元的改建

7.1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所租单元进行任何改建、

增建或其他改进。承租方不得在所租单元或大厦的任何部分做标记、

涂画、钻孔;不得以任何方式毁坏所租单元或整个大厦的外观;承租

方无权使用大厦外墙;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所租

单元及大厦内部或顶部展示或树立任何、标记或广告,不得安装凉棚

或其他突出物,不得穿凿,不得截断电气线路,不得安装和使用烹

饪、空调和采暖设备,不得在所租单元的地面上铺设漆布或地毯之外

的覆盖物。除承租方自置的可移动办公家具和装修物外,其他一切因

改建、增建或改进而增加的建筑、设备、设施,自安装之日起即为出

租方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7.2承租方对所租单元的任何装修及改建必须遵守《华星大厦装修管理

规定》和《华星大厦客户管理公约》。

第八条出入所租单元

承租方允许出租方或物业管理部门通过或在所租单元内安装、使用和维

修管道及线路,出租方或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在通知承租方后(紧急情况

下可不做通知)进入所租单元,以便进行上述情况的检查,并在所租单

元内进行出租方或物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修理、改建、改进或

增建工作。

第九条续租

9.1在本租约有效期内,承租方不违反本租约任何条款、规定和条件的

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要求将本租约延续一期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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