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泰斗江平:审委会弊大于利,是时候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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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中国发展之路_江和平 (1)

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中国发展之路_江和平 (1)
〔5〕林珊:“涵江法院:巧引‘第三方中立评估’正义不迟到”,载/article/detail/2013/04/id/937857.shtml.2015 年5月14日访问。 〔6〕马中法、周能政、耿宇:“含山法院引入‘第三方中立评估机制’巧调工伤纠纷”,载/sitecn/sfwm/64103.html.2015 年5月26 日访问。
特别策划: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思考
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中国发展之路
江和平 黄 琪*
摘要 中立评估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 中立评估机 制源自美国,近年来,许多法院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现实情况探索构建了专业评估型、法律评估型和综合评估 型等中立评估机制。 与国外的中立评估机制比较,我国中立评估机制类型过于单一且适用范围狭窄,司法公正的 效用没有获得重视,评估主体宽泛且缺乏法律经验,介入时间随意且缺乏程序的规范性。 全面地借鉴与引入国外 的早期中立评估程序对于评估案情、预判风险、提高效率、实现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的构建路径上, 可以通过确立更接近正义的理念,以类型与个案相结合的方法,规范运作流程的方式来实现。 关键词 中立评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借鉴与引入%
院的民事案件中, 最终进入实质性审判程序的案件所占 比例很小,原因在于如果当事人走完整个司法程序,花费 多,耗时长。 为了解决诉讼成本高与拖延的问题,Peckham 法 官 任 命 一 个 工 作 组 在ADR 领 域 中 设 计 了ENE 这 种 程 序。 该程序是在案件进入诉讼但还未进行审理前,在特定 规则的约束下, 由中立第三人根据案件情况为双方当事 人及律师作出专业评估意见。 随着美国早期中立评估制 度的不断完善, 逐渐形成了较健全的规则, 对评估的程 序、条件、方式、保密性以及评估员的要求等多方面进行 严格规定, 在美国各大洲的司法ADR机制中产生很大影 响,也为许多其他国家所借鉴应用于法院、调解机构纠纷 的处理中,成为ADR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随着程序公正观念的逐步确立,法院体制改革问题逐渐进入学界与实务界的讨论范畴。

在有关法院体制改革的问题之中,可能最引人注目的是审判委员会的改革问题。

鉴于此,本文对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法官一、前言在我国,法院审判组织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其中,独任庭是由职业法官一人组成的审判组织,适用于依据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和刑事案件;合议庭则是依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适用于依据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

考察世界各国,不论诉讼程序、职业范围等方面的规定有何不同,独任庭、合议庭依然是各国审判组织的主要与基本形式。

事实上,就是在我国,诉至法院的绝大多数案件也是通过独任庭或合议庭的形式加以解决的。

与独任庭、合议庭不同的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是一种群体决策,作为一种群体决策,其用意在于发挥集体力量,让各位审判委员会成员提出各种可能的裁判方案,然后在其中选择一种最佳方案作为解决纠纷的判决内容。

这也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优于合议庭、独任庭讨论案件的主要所在,毕竟合议庭最多只能提出三种解决方案,而审判委员会提出的解决方案最多可达十余种,选择范围明显要大得多。

正是由于审判委员会拥有对所谓重大或者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实际行使着的对案件裁决的最终决定权力,使审判委员会成为了各级法院事实上的最高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制度在设立至今的几十年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审判委员会制度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需要我们正视和改进。

二、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优势与弊端分析1、优势所在(1)更好地把握案件的社会效果。

审判委员会委员大都是从事多年审判工作和行政工作的法院领导或各庭室负责人,他们在年龄、工作经验、社会阅历、办事能力方面都略胜一筹,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并不只是考虑法律因素,更加善于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政策效果。

浅议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与废

浅议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与废

浅议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与废内容提要:我国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它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合议庭和独任庭所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作出决议,从这一制度设立以来,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一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增强,法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该制度的存在已经阻碍了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正、公开原则的落实;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同我国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格格不入等等。

继续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缺乏科学依据。

因此,本文从分析这一制度创设过程及曾经发挥的作用入手,紧密结合我国当前的审判实际,分析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废的利弊,全面阐述了作者本人关于该制度应该废除的理由以及即将废除和废除后的设想。

引言:前不久,多家媒体报道了福建省周宁县一少女被人强奸后,经其父母反复做思想工作,方才到该县公安局报案。

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该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以找该少女了解案情、核实证据为由,在办公室里再次强暴了她。

案发后,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这起福建省公安厅和宁德市委督办的重大案件,一审法院以陈长春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结果还是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和把关而出炉的。

如此重罪而轻判,怎么不令世人发指!后虽经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长春有期徒刑12年,承办该案的原一审法院刑庭庭长阮金钟也被刑事拘留,依法受到了追究。

但是,这起典型的法官枉法裁判案,再次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审判委员会审判案件职能的反思,再次让人们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的存在、组成及其功能;再次使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的存与废,成为人们议论的热门话题。

笔者虽深知该制度一时还难以取消,但其与现代司法理念有很多相悖之处,到底还能保存多久很难保证。

为此,笔者再来谈点个人之见,以期与学者、同仁商榷。

一、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创设的原因及其作用。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脱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制度。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后,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司法机构,审判机关在地方采取“合一制”,由各级裁判部兼理司法行政工作,各省、县、区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书记、裁判员若干人,并设立裁判委员会。

比较法学与当代中国法制——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江平教授访谈

比较法学与当代中国法制——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江平教授访谈

较, 但常停止在浅层次比较的层面上。 例如 , 俄罗斯继 江平 :大陆法原来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 四个方 承法 中法 定继 承 人很 多 , 我 国继承 法 中法 定 继 承人 面 : 而 侵权行为、 危害结果 、 过错 、 责任能力。 现代侵权法 的范围较窄 , 仅仅列举 而已, 我们不能仅仅这样 比较。 由过错责任 向严格责任 、 公平责任转变 , 也不一定必须 我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多好 ,还是少好 ? 具备损害结果 。 英美法中有严格责任制度 , 只要侵权 , 这要从人情 、 法理等多方面进行 比较分析。 比较不能 有没有损失 ,都要承担责任 ,这与大陆法系发展相吻 合 。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完全可以应用于知识产权领 是单纯 的比较 , 应该更 多的借鉴才有意义 。 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适用范围缩小了。 问: 有人认为借鉴就是照搬 ; 也有人认 为借鉴应 域 , 结合 中国 实际 , 您是 怎样 看待借 鉴 的 ? 问 : 识 产权是 否会 被规 定 于将 来的 民法 典 中? 知 江平 : 我认为《 民法通则 》 既然规定 了知识 产权 , 江平 : 借鉴不是拿来 主义 , 而是相互 比较后进行 选择 ; 法律制度离不 开它的社会背景 , 脱离社 会的比 就可以不动了。民法中的权利主要有 四种 :物权 、 债 较就是文本 比较 。 借鉴 就是移植。 国有学者 始终反 权 、 美 股权 、 知识产权 。 传统 民法 中财产 主要是有 形财 对法律移植 , 我认为这太绝对。 然界的生物 、 自 植物都 产 , 知识经济时代下无形财产权越来越重要 了。 将来 可以移植 , 为什么法律 就不可 以? 植物 的移植 取决 于 的 民法 典 就不 要 将 二 者 割 裂 。民 法典 也 不 能 包 罗 万 土壤 , 法律的移植取决 于社会。 的一位 台湾来 的博 象 , 我 拿破仑法典的模式在现代是不行 的 , 应辅之以一 士研究生 , 他看了中国大陆的公 司法后对我说 , 大陆 些单行法 。 知识产权的取得要 经行政许可 , 知识产权 的公司法 , 就文本而言 , 与台湾地区、 国区别不 大 , 法可 以作为一种单行法制定实施 。 外 但在实践中却存在 国有企业转制为公 司这种现象 , 让 问 : 识 产权 法不 纳入 民 法典? 知 人难以理解 。 借鉴确实有很多困难 , 违宪 审查制度也 江平 : 所有 民事关 系都纳入一部 民法典 , 这不现 是这样 , 是借鉴法 国的宪法委员会 , 还是借鉴德 国的 实 , 需要有一些单行法来 补充 , 要一部囊括所有法律 宪法法 院? 我认为宪法法院很好 , 但别 国好的东西拿 的法典 是不 可能 的 。 到中国来就不一定是好的, 宪法法院在中国能不能实 问: 也就是说您赞成知识产权法不要纳入 民法典? 江平 :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 民事权利 , 要在 民法总 现 ,再好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土壤 中能不能生长? 有

谈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之重构

谈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之重构
正义 、 审判 公 正 与 效 率低 下等 , 由于这 些 弊 端 的逐 渐 显 现 . 对
系 、 英 美 法 系都 没 有 相 似 的法 律 制 度 。 作为 一 项 法 律制 度 , 审 判委 员会 制 度 的 设立 依 据 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法 院组
织 法》 1 条,刑事诉讼 法》 19条, 第 l 《 第 4 以及《 高人 民法院 最
任 免 制 度 ; 变其 工作 重心 ; 审委 会 划 分 为 若 干 专 业 审判 委 员会 : 变其 审理 案件 的 方 式 : 时 必 须 严格 明 晰 转 将 改 同
追 究错 案责 任 : 派检 察 官列 席 审 委会 会 议 。 选
关 键 词 : 判委 员会 : 革 ; 审 改 司法 公 正 中 图 分 类号 : 9 51 2 D 1. 8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7 4 (0 1_ 6 0 1一 4 10 — 5 0 2 1 )0 — l5 o
山 东 省农 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2 1 正 01
第2 8卷
第6 期
谈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之重构
褚 宁
( 济南大学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0 1) 504

要: 审判委 员会 制度 自我 国新 民主 主 义 时期 至 今 , 经走 过 了几 十 年 的路 程 。审判 委 员会 制 度 是 具有 中 国特 已
总结 审判 工 作 经 验 的 同 时 , 还对 审 判 工 作 进 行 总 体 指 导 , 并 通 过 对 重 大 、 难 、 杂 案 件 的 审 理 , 证 了 案 件 的 审 判 质 疑 复 保
量, 同时 也 起 到 了统 一 司法 尺 度 的 作 用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有 并 利 于抵 御 司 法 干 预 , 进 司 法公 正 和 司 法 独 立 。不 可 否 认 , 促 审 委 会 制度 作 为 一项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法 律 制 度 。 在 特 定 时

浅议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与废

浅议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与废

浅议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与废【摘要】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程序审查和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背景和定义入手,探讨了其优势和存在问题,提出了维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必要性,探讨了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可行性,并提出了改革方向。

结论部分强调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平衡与完善、合理性和发展前景。

审判委员会制度需要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和改革,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制度,存与废,背景,定义,优势,存在问题,必要性,可行性,改革方向,平衡与完善,合理性,发展前景。

1. 引言1.1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背景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背景是指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历史渊源和形成过程。

审判委员会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了设立审判委员会的设想。

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审判委员会制度逐渐被纳入到司法改革的总体框架中。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通过设立审判委员会,可以实现多人决策、协商一致的审判机制,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出现,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司法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背景深刻反映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和发展需求。

1.2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定义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机构,通常由一组专业法律人士组成,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一种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对特定类别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其成员通常由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独立性、专业性和高效性。

独立性体现在其成员不受外部干扰,能够做出公正客观的裁决;专业性则体现在其成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高效性则体现在其审理案件的速度较快,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江平_走过逆境

江平_走过逆境
当时,我们学法律的是分两批走 的:第一次走了 8 个,第二次走了 4 个。
据说原来准备第一批派出去学法 律的是 9 名,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 员 会 的 陈 汉 章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人 民 检 察 署的 吴建 、内务 部的 魏敏、云南 省 选派 的 彝 族 人 陆 思 明 、公 安 部 的 谢 让 柏 、天 津市人民法院的穆谟和李延茂以及北 京 团 市 委 的 我 ;此 外 还 有 来 自 天 津 市 人 民政府的李昂。但李昂的历史问题没有 查清楚,最后没有让他去。
1951 年 8 月 21 日,我们抵达向往 多日的前苏联首都莫斯科。
我们一行 300 多人,到前苏联后就 被 分 散 开 了 。 其 中 ,法 律 专 业 的 学 生 被 安 排进 入 喀 山 大学 法 律系———列 宁 曾 学习过的地方。
在前 苏 联 ,喀 山 大 学 是 继 莫 斯科 大 学 、圣 彼得 堡 大 学 之 后 成 立 的 第 三 所 大 学,是最古老的大学之一。
但没 多久,中苏 关系恶 化,这 下子 就麻烦了。他爱人还保持着前苏联国 籍,经常 要跑前苏 联大 使馆 ,时时 处处 总是不大自在。而他女儿也习惯了前苏 联的生活,闹着要上前苏联的学校。
那段时间,陈汉章可真是疲于奔 命。
我记 得他常 跟我 抱怨:“你说 这 可 怎么办呢?人家天天说她是特务……”
最终,他的爱人还是待不下去了,
1953 年夏天,我们都去了莫斯科。 陈汉章那个女朋友也已经生下了他们 在 中国 怀 的 孩 子,一 个 很 漂 亮 的 小 女 孩 儿— — —安 娜 。 可 是 ,我 们 出 国 前 纪 律 有 明确要求,绝对禁止跟前苏联女性恋 爱,更不用说结婚。
当时,中国驻前苏联大使张闻天, 就 给国 内 打 了 一 个 特 别 报 告 ,报 告 中 将 两 个人 的 情况 作 了 详 细 说 明,特 别 指 出 两 个人 是 在 中 国 期 间 建 立 恋 爱 关 系 ,而 且已经有了孩子,申请特批他们结婚。

江平:司法改革应向世界主流看齐

江平:司法改革应向世界主流看齐

江平:司法改革应向世界主流看齐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改革走过了一条漫长曲折的道路,回过头一看,有所前进,但更多是曲折,甚至有许多的改革最后又回到了原点,令人感到是在倒退。

司法改革争议极大,实质上是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究竟是什么?总体而言,中国司法改革有两条不同的路线。

一条可称为趋同路线,就是与世界各国司法理论与实践基本趋向走向一致的改革。

另一条可称为趋异路线,就是强调中国与世界各国司法理论与实践应保持距离,强调有中国特色的改革。

由此而产生的具体改革措施就有明显的不同。

一,是司法独立,还是司法服从党的领导司法独立是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趋势,也是作为司法公正的必不可缺的前提而被普遍接受。

60年前我在苏联学习法律时曾在基层法院实习过,当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司法独立是认真得到执行的,那时庭审完毕后,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必须立即合议,不作出判决书是不能离开会议室的,目的就是不受外界的干扰。

我国的司法独立,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执行总是不理想。

最近司法改革实行以来,司法公正提得多起来了,而司法独立在法院文件上提得越来越少了。

司法独立似乎与司法闹独立成为同义词,而司法闹独立就是司法想摆脱党的领导。

这些年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向就是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加强党的政法委员会在党内的地位,加强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对法院的领导作用以保证各级法院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强调司法独立,实际上是要加强法治;而强调司法服从党的领导,实际上是在恢复人治。

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所以党治很容易走向人治,走向法治的对立面。

我们强调司法独立,正是在处于强调司法“只服从法律”,强调它的“法治”特征。

二,是“只服从法律”,还是“三个至上”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要义,而要司法公正当然是“只服从法律”,这也是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趋势,也是作为司法公正的必不可缺的前提而被普遍接受。

江平:2014,依然“谨慎的乐观”

江平:2014,依然“谨慎的乐观”

江平:2014,依然“谨慎的乐观”新浪网 2014年03月02日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迎来建国65周年,也是中国新一届领导层履职次年,在既得利益群体已然存在、利益藩篱日趋固化的当下,改革再成各界共识。

如果说,刚刚过去的2013年被视为中国改革的新起点,是改革方案制订年,那么,2014年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元年,是改革方案执行年。

2014年,中国司法改革如何全面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怎样前行,教育改革方案以何姿态面世,面对雾霾环保治理已十万火急迫在眉睫,养老金政策并轨能否有望破冰……2014年,每一个国人都有对自身利益的改革关注。

为此,新浪网推出2014年全国两会大型专题策划内容——“思辨,2014”,邀请各个领域知名人士、行业领袖,共同关注中国改革步伐。

“思辨,2014”第一期嘉宾专访,对话法学泰斗——江平。

思辨,为了我们更好的生活。

对话者:江平【江平】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民商法学主要奠基人之一,国务院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

“谨慎的乐观”依然还是我现在的态度新浪网:去年年初你曾表示,对当时刚选出的新一届政府的态度是“谨慎的乐观”,现在是否有所变化?江平:这个看法没有太大的改变。

乐观是指三中全会决议在改革这方面的进步,任何一个领导在中国继续贯彻改革的方针我都拥护。

谨慎主要是指三中全会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亮点还是不够多,所以“谨慎的乐观”依然还是我现在的态度。

新浪网:2014年被称为改革元年,对今年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有哪些期许?江平:司法改革的路线图在三中全会上已经明确,包括省以下的人财物都由省级统管。

但要实施这个目标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改革审判委员会、去行政化等方面,都需要努力。

我认为从周强担任最高法院长后,大力推行司法改革,做法有根本性改变。

现在中央提出把司法公正要做到让人民感觉得到的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都能够维持,这是一个很好的提法。

但我们在冤假错案方面要有更进一步的动作,不能只限于已经非常明显的案件。

大师仙逝_精神永存——纪念中国的伏尔泰江平校长

大师仙逝_精神永存——纪念中国的伏尔泰江平校长

就读过法大的学生,大都把江平视为精神校长,乃至把他是否出席学术研讨会和毕业典礼,作为评判会议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尺/ 张恋华惊闻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12月19日仙逝,作为曾经的法大学生深感痛心,总得为先生,为大师表达点什么,以告在天之灵。

江平大师堪称中国的伏尔泰。

人类经过古希腊第一次启蒙运动和十七、十八世纪第二次启蒙运动才得以摆脱蒙昧,追求本真(本质、真相、真理),走向文明。

两次启蒙运动最伟大的成果是人类坚定了“自然观”“科学观”(“真理观”)和“批判观”,并将“三观”作为衡量我们“认知的”标准。

人们都知道,法国的伏尔泰是第二次启蒙运动的“中流砥柱”,是启蒙思想的呐喊者、传播者、身体力行者。

江平大师的哲学理念无不与启蒙“三观”契合。

就读过法大的学生,大都把江平视为精神校长,乃至把他是否出席学术研讨会和毕业典礼,作为评判会议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尺。

有一年纪念法大校庆,主持人介绍在座校长,当念到江平的时候,台下开始大师仙逝 精神永存!掌声不断。

对此,江平感到十分欣慰:“我非常理解学生对我的感情。

”江平大师如同良心经济学家吴敬琏一样,充分展现出了知识分子的应有的两个品质:一个是独立的精神,不屈从于任何压力,敢于独立思考;一个是批判的精神,以自己的学术良心,敢于批判实证。

江平大师的真理观(科学观)更是旗帜鲜明:“真,就是真理,追求真理,只服从真理,只向真理低头!真理是没有阶级性的,不能说无产阶级必然掌握真理。

下级可以服从上级,但并不能说真理必然掌握在上级手中,少数服从多数也不等于真理必然是在多数人一边。

真理不能盲从,只有经过比较、分析、思考、辨别的过程,才能更接近真理,一种声音、一种思维是得不出真理的。

”后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这样评价他的前任校长江平对这座学校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有一种精神,就是只向真理低头的精神,这种精神,是江平先生用他的言行为我们打造的,他永远是我们法大的一面旗帜。

”江平题写的“法治天下”碑,是法大海淀校区出镜率最高的文化景观,也是法大文化的重要象征。

废除审判委员会刑事裁判权的必要性

废除审判委员会刑事裁判权的必要性

员会在《刑事诉讼 法》中的裁判权 能演 变有如下特 缺席显然有违诉讼构造 ,司法裁判程序应具有三方
大难 以作出决定 的,由合议庭提请 院长决定提交审 期在一线 的审判人员更熟知程序法和实体法[31,由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 180 其 主持审判委员会 “判而不 审”地对案件作 出实体
条规定沿袭 了 96年 《刑事诉讼法》第 149条的规 判决 的做法对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破坏作用 远
内部的行政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审判委员 以看出 ,51年《人 民法院暂行组织条 例》没有 明确
收稿 日期 :2017—10—20 作者简介 :李雪平 ,女 ,中国政法 大学刑 事司法学 院 2014级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主要从 事刑事诉 讼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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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54年和 79年《法 院组织法》及其三次修订对 史 背景下或许可 以成为解决法治不发达时期法治
定。2012年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 大于其发挥 的有限作用。
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12年解释 )第 178条规
(一 )控 辩 失衡 ,削弱 辩护 权
定更 是进 一 步扩 大 了 审判委 员 会 的权 限 。就审 判委
1.委员 会 讨论 过程 中 ,检 察 长 的列 席 和 被 告 的
为重大疑难 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 下 ,其统一法律适用 ,把关案件质量 的作用非常有
院长提交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996年《刑事诉讼 限,尤其是法 院院长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 ,因为行
法》第 149条规定 ,合议庭认为案件 疑难 、复杂 、重 政 事 务 繁 多 ,很 少 参 与审 判 实务 ,其 并 不 必 然 比长

浅谈审判委员会的存废

浅谈审判委员会的存废

浅谈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作者:任君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08期摘要:对审判委员会的认识及改革一直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热点问题。

当前,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重点主要表现在理论与实务的对立上,在理论界,学者们痛陈审委会存在的弊端,并追根溯源来否认其产生的必要性。

而在实务界,却有着不同的见解,实务者也从审委会的产生和它的积极作用方面,对其合理性、必要性作了全方位的论述,并对理论界的批评予以了回应。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司法改革;审判组织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8-0246-03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纵观世界其他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或者以两大法系为基础的其他国家诉讼法体系中,都没有类似我国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组织形式。

我国首创了审判委员会,在50多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有促进法治的优点,也有阻碍法律进步的障碍。

当前,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重点主要表现在理论与实务的对立上,在理论界,学者们痛陈审委会存在的弊端,并追根溯源来否认其产生的必要性。

而在实务界,却有着不同的见解,实务者也从审委会的产生和它的积极作用方面,对其合理性、必要性作了全方位的论述,并对理论界的批评予以了回应。

更有评论者走上了两种观点的折中路线,不仅承认审委会有其积极和消极的作用,而且就审委会的存废也保持中立,他们的意见是审委会的存废要符合形势发展,要在周围的司法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来考虑。

笔者就当前争论较为激烈的审委会存废问题谈谈个人见解。

一、审判委员会的历史溯源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真正建立并运作是上世纪50年代的事情。

1951年的法院暂行条例首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刑事、民事的重要或疑难案件,并为政策上和审判业务上的指导。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不仅明文规定,在我国各级法院内部建立审判委员会,而且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规定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精编版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精编版

……………………………………………………………最新资料推荐…………………………………………………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

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

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

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

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智的独立审判,结果不一定是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破坏。

审判活动本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法官要保持中立态度,而大众舆论,一方面对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尚未审判舆论已经形成相应的评价,对法官以形成心里压力,司法公正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舆论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迎合舆论判断,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如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

江平:中国法治的现状与展望

江平:中国法治的现状与展望

江平:中国法治的现状与展望2004-12主持人:今天的观察家年会最后一位发表年度演说的是74岁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去年的时候江先生作为演讲嘉宾,做了一个公权和私权的演讲,受到了很多关注。

关于江平先生,今年12月是他74岁的生日,前不久北京大学法学院聘江先生为名誉研究员,贺卫方教授有这么三句话的评价:江平先生是一个非常有道德勇气的人,在他身上体现了知识分子的尊严,江老师不断提携后学的精神感人至深。

接下来由江平先生做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展望的演讲。

演讲人江平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我今天讲演的题目比较大一点,讲的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展望。

我去年的演讲提到非典、孙志刚案件等事件,以说明公权力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得到怎样的制约,包括公权力的责任机制、透明机制。

一年过去了,现在看来,去年后半段发生的一些事情,特别是在征收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出现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剧烈冲突在今年一年内有增无减。

或者说2004年我们的法制进程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公权和私权的碰撞,我们所能够预见到的是这一个现象在明年可能还会继续下去。

至于这种碰撞是会更激烈一些还是更缓和一些,恐怕还取决于我们如何处理公权和私权这一对非常重要的矛盾。

一旦公权和私权发生矛盾,私权碰到强大的公权的干预和碰撞,私权怎样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是中国今天面临的很现实的问题。

更何况我们从法律的任何一个角度来说,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理念都是要维护弱势的阶层。

有的人过分地把市场经济看成是无序,而把国家干预看成是有序的,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的,因为每一个人的私权考虑的是个人利益,而对国家的整体利益可能不是很了解。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用公权来解决私权的无序状态,但同时也要看到无序包含着有序,有序里面暗含着无序。

市场虽然看起来是私权横行的天下,私权看起来是无序,但是私权的行使终究还有一个市场规律的制约。

如果过分迷信公权,那么公权里面也可能包含着无序,因为公权的行使包括决策者的个人意志;或者说没有一个程序规范的公权的行使可能造成无序,地方保护主义也可能造成无序;如果再加上寻租这种现象就更有可能造成公权力行使里面的无序,所以如何解决好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和冲突非常重要。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颇具我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已经施行了六十余年。

在这长期的实践中,它毫无疑问为我们解决了诸多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问题,但是施行中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也一直引人非议。

笔者以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方式为起点,结合理论研究与文献材料,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利弊与存续问题,并提出建议。

标签: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自十八大以来,在司法独立的改革浪潮中,审判委员会制度再一次成为了汹汹物议的目标。

而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中,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亦成为司法改革中的一项目标。

但是,即便如此,很多舆论者仍然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并无必要,而大众媒体的宣传之中,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司法独立的绊脚石,不根除就无法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审判委员会是否真的有存续的必要?若有,又应当如何看待这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种种弊端?如何平衡司法独立与审判委员会制度之间的关系从而进行改革?若无,又应当如何填补其职能空缺?还是干脆放任不管?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当下,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行方式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它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权力并未受到制约。

从法院内部体系、重大疑难案件的个案封闭来看,它可以看成是最高级的决策者、执行者和监督者。

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组成,组成人员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点: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研究与审判工作的相关的问题。

总结审判经验是指在对实践中获得的审判经验进行总结,提高法院部门内部的活性,从而达到与时俱进的目的,研究与审判工作相关的问题,也多指学习政策内容、讨论工作杂项、划分工作任务。

而真正让人诟病和争议的,是就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是指包括影响重大、有无罪或判法定刑以下刑罚、无期徒刑和死刑判决可能、新类型或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等多种类型的案件。

深度对话江平

深度对话江平

深度对话江平深度对话江平对话人物:江平对话者:晓虹已经79岁高龄的江平教授,仍然精神矍铄,语言风趣幽默。

他以其学术贡献和不懈努力参与宪法的修订,参与民法、行政法的起草,成为法治中国的重要建设者……当时国民党最大的问题是专制,不自由,老百姓没有权利。

所以当初愿意参加革命就是希望中国一个是(实现)物质上的富强,一个就是政治上的民主自由。

其实中国现在立法不能够太强调刚性,因为法律的刚性在那儿,有一个标准了,你不符合它就是违法,那怎么办呢?全国都是违法,你也麻烦。

土地问题,最突出的表现了这一点。

现在各地方的土地的实际做法太多了,土地流转的方式也太放开了。

可是这些东西你完全写在法律上,还不行。

这就是法律的刚性要求。

中国的法律,应该说有十年左右,一部法律就会出现落后,跟现实发生矛盾了,至少在现今阶段,中国的立法已经越来越从“立一个新法”变成“修改一部旧法”,也就是说,修改的法律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了。

中国历次的政治运动最大的问题我觉得就是培养了一种不敢说真话的思想。

中国真正敢说真话的知识分子是比较少的。

我尽量做到了说真话。

不去诬陷别人,不去往上爬,不去为了追求官职而昧掉自己的良心。

深度对话:请您先介绍一下您现在的生活状态,您现在每天的生活、时间是怎么安排的?江平:我今年79岁了,但是工作还没有离开。

学校给了我一个终身教授的职务,但不是非常忙,更多的是带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

我最近得了一场病,是中风后遗症。

中风后遗症出现了以后,一开始是说话有障碍,语言有障碍,行动有障碍,经过301医院的治疗应该说基本上恢复了,可以说恢复到原来的95%吧,还没有完全恢复到原来的应该有的样子。

所以大夫建议我更多的注意恢复身体,他说这个中风后遗症如果再要发作的话,问题就比较大。

我现在的生活可以说是处于一种安心修养为主的状态,所以工作并不是特别繁忙。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作为正方代表,今天的辩题是关于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问题。

我们坚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利大于弊。

首先,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审判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感。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公正地处理案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审判权利。

其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监督司法权力。

司法权力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而大众的关注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通过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最后,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可以增加司法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主动地公开审判信息,让人民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司法的过程,从而增加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利大于弊。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监督司法权力,提高司法透明度。

我们呼吁各位评委和观众支持正方观点,认同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重要性。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词二辩,我将进一步阐述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的观点。

首先,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当大众对司法审判充满关注时,会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司法机关更加高效地办案。

司法机关会更加注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以满足公众的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其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这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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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泰斗江平:审委会弊大于利,是时候取消了成都商报记者周茂梅北京摄影报道2014-08-27 06:41:00 来源:中国网福建念斌投毒案宣判念斌无罪曾4次被判死刑如何不再出现念斌案?如何留住优秀法官?如何实现审判权独立?背景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9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成都商报陆续推出“聚焦依法治国”之“记者观察”和“高端访谈”,深度解析并探讨“依法治国”的一些关键问题。

专业至少两种人不适合做法官:非法学党政人员和非法学专业军人“员额制”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比例,考虑法官办案量,留足学习时间法官待遇重点考虑业务因素,而不是行政级别因素还权人财物省级统管,不等于审判权统管合议庭审完案子及时并单独合议,是可以减少干预的目前审委会、检委会已是弊大于利,是时候考虑取消了追责冤假错案追责难的根源,在于行政审签制度司法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裁判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高端访谈不久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备受期待。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框架意见的出炉,一段时间以来,“依法治国”成了老百姓谈论的热点话题。

“依法治国”内容体系庞大,专业性强,牵一发动全身,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未来。

为了让读者能对这一重大主题有全面系统的理解,成都商报陆续推出“聚焦依法治国”之“记者观察”和“高端访谈”,深度解析并探讨“依法治国”的一些关键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成都商报记者向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深度求解。

/ 员额制“深化人事改革”: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

上海法官、检察官只保留33%的比例。

因行政职务而被任命的不适合做法官成都商报:为什么要实行“员额制”?江平:在法院、检察院,要真正凸显法官、检察官的地位,必须要区别身份,就像医院必须要区分医生、护士和护工人员一样,法院也需要区分法官、法官助理和司法辅助人员。

只有分工明确,才能更有利地开展工作。

成都商报:“员额制”多少比例合适?江平:应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

我认为大致在1/3到1/2之间比较科学合理。

具体的比例,根据各个法院每年的案件总量除以每个法官一年审案定额的标准,就能计算出法官的人数,当然也需要留出一定的机动名额。

还应当考虑每个法官一年的正常审案数量,不能让他们成为办案的机器。

要留足法官、检察官的学习充电时间,这样才能保证案件质量。

成都商报:“员额制”后的法官、检察官应具备怎样的素质?江平:对于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应该严格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执行,让法学功底深厚的大学生、研究生更有机会进入法官、检察官序列,这对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至关重要。

在我看来至少两类人员不适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一种是那些号称法官、检察官的党政工作人员,没有法学功底,因行政职务而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实际上并不具有审案水平;另一种则是部分不具备专业法学知识的转业军人。

法官辞职/目前,法官辞职现象成为社会热点。

公开报道显示,江苏省在4年内有988名法官辞职,广东省在5年内离职1600多名法官,而这些辞职的法官中很大一部分是业务骨干。

法官待遇应当高出普通公务员一大截成都商报:辞职根本原因是什么?江平:法官辞职的问题关键在于优秀法官的流失。

目前法官待遇很低,很多法官都要为生活奔波发愁。

法官的待遇不能和一般公务员一样对待,应当高出普通公务员一大截,让他们不再为生活发愁,以保证法官职业的尊严和成就感。

成都商报:法官上升通道如何打通?江平:法官的升职空间,不能理解为法官走仕途当行政领导才是一种升迁,按照法官级别从低级别法官成长为一级法官、资深的大法官也是一种升迁,而且后者更应该成为今后改革的一个方向。

当然这离不开工资制度的改革,打破按照行政级别涨工资的模式,按照业务级别涨工资,做一辈子法官也有经济保障和职业成就感。

成都商报:如何通过改革吸引社会优秀法律人才的加入?江平:此轮司法改革提出从优秀学者和律师中选拔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但面临的现实是,可能优秀的社会法律人才不愿进入司法队伍,而想来的却不一定优秀。

要想改变这种现实,只能等到法官、检察官制度真正改革完善之后,法官、检察官的待遇和职业化程度真正高上去了,才能真正刺激律师、学者等社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这个队伍。

/ 念斌被判无罪此次司法改革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

福建念斌案被宣告无罪,这起案件最终被纠错。

行政审签制导致冤假错案难追责成都商报:张辉、张高平叔侄案暴露出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江平:张氏叔侄案暴露出了错案追究制的最大漏洞,就是行政签字审批制。

一个刑事案子被办成错案、冤案,背后有层层领导的签字审批,最后发现出事了,究竟该追究谁的责任?追办案人员的责任,这不公平,因为不是他个人决定的;追究每一级签字领导的责任?这也不现实,牵扯的面太广了。

正是在这种行政审签制度,导致冤假错案责任最终无法追究。

成都商报:本月22日,福建念斌案被宣告无罪,您怎么评价这起案件?江平:办案人员盲目追求结案率,就难免出现错案。

发现错了,能够比较及时地纠正,这是应该肯定的。

反映在司法理念上,主要是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坚持“疑罪从无”,恐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审委会存废/此次改革的核心就是还权给法官、检察官,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合议庭独立办案制,能实现审判权独立成都商报:如何才能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江平:去行政化的主要因素是,法官、检察官不应该有行政因素,司法人员办案只服从法律。

而要根本实现这一改革,就要确立合议庭独立办案制,对于一般案件,合议庭在开庭审理结束后,直接进入封闭式的合议办公室,马上合议,合议完之后立即作出裁判,虽然裁判文书不一定马上能写出来,但裁判结果已经出来了,这样就可以减少院里行政领导和社会因素的干扰,也能做到审理者自己裁判。

其实这项制度建立起来也不难,只要建立起了这项合议制度,自然可以减少司法干预,真正实现审判权独立。

成都商报:您如何看待审委会、检委会制度?江平:审委会、检委会制度在审判初期法律基础差、审判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发挥了一些积极的作用。

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审委会、检委会制度已经是弊大于利,审委会、检委会是完全依照行政权力而组成的机构,组成人员有不懂法学知识的行政领导,一个案件上了审委会、检委会,裁判结果可能就被变成了行政领导的决定,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现在是时候考虑取消审委会、检委会制度了。

成都商报:取消审委会、检委会,法官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该怎么办?江平:我觉得可以适时考虑成立专家委员会代替审委会。

专家委员会完全由法学专业的专家人员组成,在合议庭无法做出准确裁判时,提供专业的法律参考,仅仅是业务参考,而不是裁判结论。

法学泰斗江平:审委会检委会弊大于利是时候取消了(2)《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相继被废止。

《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在5月艺人黄海波嫖娼事件中引起热议。

《收容教育制度》应该废止了成都商报:您如何看待《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江平:上海的几名法官因为嫖娼而被处15日行政拘留,而黄海波因嫖娼不仅被处行政拘留,还被警方收容教育半年,这显然不公平。

《收容教育制度》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应该废止了。

成都商报:废止的阻力有哪些?江平:阻力的关键在于人们观念的保守,认为嫖娼问题“罪大恶极”,必须要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处罚。

事实上,对于卖淫嫖娼这个道德层面的问题,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历史上,都没有以剥夺人权的方式来进行处罚的规定,道德层面的问题,就应该用道德的标准和方法来处理。

成都商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进展如何?江平:具体进展还不清楚。

对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处理,也不只是简单的废止,还应该考虑替代的办法。

去地方化改革/此次司法改革明确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人财物由省级统管,能实现一定范围内的去地方化。

人财物省级统管,不等于审判权统管成都商报:您如何看待这一制度?江平:将省级以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收归省一级统一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可以减少地方党政机关的干预,但能不能从根本上减少省级行政部门的干预却不好说。

最理想的办法是实现全国统一管理,但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太大太复杂,各地的差异也非常大,因此从目前来看要实现全国统筹统管根本不现实。

成都商报:实行省级统管,会不会增加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色彩?江平:的确不排除这种可能,司法行政权的省级统管,并不等于审判权的省级统管,两者属于不同的体系,改革中需要把握好这两个体系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影响下级法院的裁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尽管人财物实行了统筹管理,但上下级法院之间仍然是独立的,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一级法院的裁判都是独立的裁判。

成都商报:实行省级统筹后,地方可能会把一些情况复杂、需要地方配合化解的矛盾大量推给法院、检察院,怎么办?江平:一直以来,我都不太赞同以往的这种“联合办案”“共同处理”的办案模式,法院判案就依据法律,地方政府所做的决定,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参考因素,而不能成为左右裁判的证据。

如果法院在审理中,需要地方政府的意见,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让政府拿出处理意见,法院与地方行政机关相互独立,不能“共同处理”。

/ 律师制度完善律师制度被写入此次司法改革。

但一直以来,律师执业环境差,辩护人权利保障很不够。

应减少各种行政审批和管理成都商报:如何看待律师的执业环境?江平:越来越多的律师都不愿意担任刑事辩护人,这与律师的执业环境差、权利得不到保障密切相关。

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中,公权力机关的强势,从而让辩护人的意见很难得到采纳。

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才会出现“死磕”律师。

成都商报:近日17名律师向司法部申请撤销对律师的年度考核和备案,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江平:律师的生存环境差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管理过严密不可分。

各种审批制度、管理制度,越来越严格地管理和束缚着律师行业的发展,限制着律师的自由。

在司法改革中,应该减少各种行政审批和管理,让律师职业更自由化。

律师兴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兴的基本要求。

司法腐败/此次改革提出,要同步研究健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

公开裁判文书,促使法官自觉抵制腐败成都商报:您如何看待目前的司法腐败现状?江平:司法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不预防和杜绝其腐败,其后果将很可怕。

成都商报:如何才能更好地预防司法腐败?江平:司法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而司法公开的关键在于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文书中将有完整的证据内容、判决理由和裁判流程的记载,一旦公开,将受到全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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