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的适用
谈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
谈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摘要:衡平原则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规则,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也包含着同样的衡平思想。
本文在追溯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了在民法中适用公平正义的衡平原则的条件,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该原则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法衡平原则适用条件一、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衡平法(Equity)是英国法中与普通法相区别的一种重要法律渊源,是在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而得名。
①其实“衡平”之词并非为英人所独创,其源于拉丁文acuus,此词意即为公平。
在历史上,“衡平”已为古代的希腊、罗马所使用,但直到英国人才把它发展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发祥于英国实非偶然。
在衡平法之前的普通法是以令状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所以在普通法院进行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人们请求保护权利必须要符合为数有限的令状,同时主要形成于封建经济条件下的普通法的内容和救济手段是极其有限、僵化的。
凡此等等,都使人民饱受了普通法的严格死板之苦,不得不诉诸英王,英王委托衡平法官全心全意根据正义与良心之原则来处理案件,衡平法体系也就逐渐形成了。
在大陆法系诸国的法律中均未像英国出现过衡平法这样一个概念,也没有形成衡平法的体系,但实质上的衡平法——衡平的思想、衡平的观念却是普遍存在的。
勒内·达维德说:“衡平法在大陆法系是普通存在的,但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中的衡平法不以区别于普通法的形式而独立存在而与普通法合为一体。
”②这种看法是有例可证的,奥地利民法典中明确给予法官衡平权;罗马日尔曼法系中衡平法与普通法也一直合为一体,人们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衡平法来矫正法律解决个别问题的体制。
③在没有形成衡平法体系的大陆法系各国有着深刻的衡平法思想。
广义的衡平法思路是授予司法机关以裁量或判断余地之法律。
狭义的衡平法思路是“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有能力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
衡平原则在证明责任中的运作与意义
衡平原则在证明责任中的运作与意义衡平原则在证明责任中的运作与意义关键词: 诉讼法/证据法/衡平原则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衡平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已为越来越多的法官所认同,然而将衡平原则引入诉讼法、特别是证据法中,让法官在分配举证责任、取舍证据时也适用衡平原则,在国内法学界还是一个新课题。
文章就衡平原则在证明责任中的运作与意义作浅显的分析,希望能对准备制订中的《民事证据法》有些微帮助,对我国的法官审理案件有所启示。
一、衡平原则与证明责任的概念及相关理论问题1·衡平原则的概念衡平(equity)一词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兴起的、与普通法或普通法院并列的衡平法和衡平法院,主要涵义是公正、公平、公道、正义,也指严格遵守法律的一种例外,即在特定的情况下,若机械地遵守某一法律规定反会导致不合理、不公正的结果,因而就必须适用另一种合理的、公正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的衡平原则,主要是以衡平的实质性含义为基础,吸收了衡平法的宗旨与精神,提炼出来的法官在审理案件和适用法律时所应普遍遵从的一种原则。
衡平有抽象衡平与具体衡平之区分,本文所谈的衡平原则,侧重于具体的衡平,指我国法官处理案件时,在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和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借助于法官的社会经验知识,从立法的主旨出发,以公平正义之心来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真正实现程序公正,达到公正裁判目的的一种价值取向。
2·证明责任的概念及相关理论问题在英国法学词典中,证明责任是指“证明在法庭上主张的事项是真实的义务”[1].我国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将“举证责任”定义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而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词典》中定义“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承担证明其主张的义务。
对证明责任的含义,在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证明责任要求搜集、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另一种认为证明责任不仅要求搜集和提出证据,还要求调查证据和判断证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民法是一部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分析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民法强调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交易,都应遵循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体现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
2. 自由原则:民法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主张自由的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自由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个人在合法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和生活的自主权。
3.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应该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隐瞒真相或者故意误导他人。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信誉。
4. 法律援助原则:民法注重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倡导法律援助的原则。
当个人面临法律困境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基本权益。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社会交往和民事关系。
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民法保护个人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当个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
2. 财产权益: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原则和范围。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民法规定了不同形式的财产权益的获取方式和让与方式。
3. 合同法律关系:民法规定了个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设立、效力、解除等事项。
合同是由当事人自主达成的约定,它是民法调整私人关系的核心。
4. 继承和赠与: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的继承和赠与事项。
通过继承和赠与,个人可以在合法和公正的基础上转移财产。
5. 侵权责任:民法规定了个人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议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的适用
浅议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的适用摘要本文对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的适用进行了浅议。
首先介绍了衡平法原则的概念和作用,随后探讨了衡平法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
接着,通过具体案例分析,阐述了衡平法原则在维护公平和促进社会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最后,对衡平法原则的适用做出了总结,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1. 引言衡平法原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追求公正和公平,法院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具体案件中的状况、事实和利益进行平衡,以达到公正的法律效果。
在民法中,衡平法原则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
本文旨在通过对衡平法原则的适用进行初步探讨,加深对其特点和作用的理解。
2. 衡平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衡平法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首先,衡平法原则适用于调整合同关系中的不平等现象。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一方相对强势的情况,衡平法原则可以通过调整条款、约定合理的抵销或免除责任等方式,减轻弱势方的不利处境,保护其合法权益。
其次,衡平法原则适用于解决家庭财产分割和婚姻财产分割等涉及财产分配问题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关系,做出公平的分配决定。
衡平法原则通过权衡各方的财产状况、贡献以及财产的获取方式等因素,实现财产的公平分配。
此外,衡平法原则也适用于解决担保关系中的问题。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履行。
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有义务代偿。
衡平法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起到平衡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利益的作用,以避免一方过度损失。
3. 衡平法原则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衡平法原则的适用,下面通过两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3.1 合同中的衡平法原则某甲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合同约定车况良好,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然而,购买后不久,甲发现车辆有严重的机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甲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购车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标的存在质量问题时,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甲面临一个问题:卖方是否应该承担所有损失,包括购车款、修理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以根据衡平法原则进行综合考虑。
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一、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衡平法(Equity)是英国法中与普通法相区别的一种重要法律渊源,是在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而得名。
①其实“衡平”之词并非为英人所独创,其源于拉丁文acuus,此词意即为公平。
在历史上,“衡平”已为古代的希腊、罗马所使用,但直到英国人才把它发展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发祥于英国实非偶然。
在衡平法之前的普通法是以令状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所以在普通法院进行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人们请求保护权利必须要符合为数有限的令状,同时主要形成于封建经济条件下的普通法的内容和救济手段是极其有限、僵化的。
凡此等等,都使人民饱受了普通法的严格死板之苦,不得不诉诸英王,英王委托衡平法官全心全意根据正义与良心之原则来处理案件,衡平法体系也就逐渐形成了。
在大陆法系诸国的法律中均未像英国出现过衡平法这样一个概念,也没有形成衡平法的体系,但实质上的衡平法——衡平的思想、衡平的观念却是普遍存在的。
勒内〃达维德说:“衡平法在大陆法系是普通存在的,但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中的衡平法不以区别于普通法的形式而独立存在而与普通法合为一体。
”②这种看法是有例可证的,奥地利民法典中明确给予法官衡平权;罗马日尔曼法系中衡平法与普通法也一直合为一体,人们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衡平法来矫正法律解决个别问题的体制。
③在没有形成衡平法体系的大陆法系各国有着深刻的衡平法思想。
广义的衡平法思路是授予司法机关以裁量或判断余地之法律。
狭义的衡平法思路是“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有能力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
④亨利〃梅里曼进一步论述的是:“衡平”是法官有权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因适用法律条款而使处罚过于严峻和公正地分配财产。
“衡平”是法院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定的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
也就是说衡平法是公平正义的结果。
最新 中国传统司法中的“衡平理念”-精品
中国传统司法中的“衡平理念”中国古代似乎缺少法治传统,却从不缺少司法,而且与现代西方司法的逻辑化、形式化不同,中国古代司法具有圆融性的特征——司法官秉持“衡平”理念,以和为贵,通过法、理、情各方因素的综合考量,对案件做出“恰当性”的处理。
衡平司法的理念将公平、效益、国法、人情、习惯等价值要素相互协调,避免了逻辑化的机械与僵化可能,它是中国传统司法的智慧,也是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
一、衡平理念的思想基础一种司法理念的诞生总是基于其赖以生存的现实土壤。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维持着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行政官员作为“父母官”承担司法审判的重任,因此判决往往更倾向于是一种“教谕式的调停”。
不仅依据法律而且考虑“情实”、“可矜”的情况,“判决”的形成除了在于纠纷的解决,更重要是达到“政通人和”的社会状态。
无论是从那些深受儒家思想浸润的“亲民官”的司法实践还是从“春秋决狱”中引申的“原心定位”判断标准来说,法律与道德日益交融,相为表里。
作为中国古代正统思想的儒家学说,提倡“仁”、“义”、“礼”、“智”、“信”,强调道德的修养和自律,“明德”更在“崇法”之前。
、法律与道德、教化类比,将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方法寄希望于仅依靠思想和道德的力量。
法律作为“御民之术”则成为实现社会稳定这一道德目标的重要手段。
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如不能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
”中国古代社会更被人民所信仰的是儒家思想下所构建的伦理纲常。
《唐律疏议》中也不乏用道德观念解释法律条文或者以法律准则规范道德底线的例子。
审判的结果比符合法律更能让百姓信服的是对传统道德观念以及乡风民俗的遵守。
此外,“天人合一”、“德治”的思想理念,也促进了法律需“务在宽平”、“执法原请”理念的形成,从而为衡平理念的形成贡献了又一坚实的思想基础。
中国古代农耕社会“厌讼”思想根深蒂固,无论是从《易经》中“讼则凶”的警示还是孔子对“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的追求,“无讼”的理想一直是中国传统司法中极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一)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一)论文关键词:民法衡平原则适用条件论文摘要:衡平原则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规则,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也包含着同样的衡平思想。
本文在追溯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了在民法中适用公平正义的衡平原则的条件,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该原则进行了探讨。
一、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衡平法(Equity)是英国法中与普通法相区别的一种重要法律渊源,是在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而得名。
①其实“衡平”之词并非为英人所独创,其源于拉丁文acuus,此词意即为公平。
在历史上,“衡平”已为古代的希腊、罗马所使用,但直到英国人才把它发展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发祥于英国实非偶然。
在衡平法之前的普通法是以令状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所以在普通法院进行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人们请求保护权利必须要符合为数有限的令状,同时主要形成于封建经济条件下的普通法的内容和救济手段是极其有限、僵化的。
凡此等等,都使人民饱受了普通法的严格死板之苦,不得不诉诸英王,英王委托衡平法官全心全意根据正义与良心之原则来处理案件,衡平法体系也就逐渐形成了。
在大陆法系诸国的法律中均未像英国出现过衡平法这样一个概念,也没有形成衡平法的体系,但实质上的衡平法——衡平的思想、衡平的观念却是普遍存在的。
勒内·达维德说:“衡平法在大陆法系是普通存在的,但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中的衡平法不以区别于普通法的形式而独立存在而与普通法合为一体。
”②这种看法是有例可证的,奥地利民法典中明确给予法官衡平权;罗马日尔曼法系中衡平法与普通法也一直合为一体,人们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衡平法来矫正法律解决个别问题的体制。
③在没有形成衡平法体系的大陆法系各国有着深刻的衡平法思想。
广义的衡平法思路是授予司法机关以裁量或判断余地之法律。
狭义的衡平法思路是“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有能力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民法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涉及个人、家庭、财产、合同等方面的法律体系,旨在调节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为确保民法的正确适用和实施,我们需要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为读者提供相关的解读和指导。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法律对待所有人都应平等,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或其他任何因素。
这一原则确保了每个人都可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例如,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过程中,法律要求各方平等地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关系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这意味着每个人在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时,应诚实地提供信息、充分履行义务和维护合法权益。
例如,在合同中,各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制度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以保护受损害的当事人的利益。
例如,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个人、家庭、财产、合同等方面。
以下是民法适用的一些常见范围: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生命、身体、姓名、名誉、荣誉等相关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格权是受到特别保护的一项权利,包括了个人形象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维护和解除等方面有详细规定。
包括婚姻的合法条件、离婚的程序和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规范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散。
3. 财产权和合同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享有的权利。
民法规定了财产权的获得、转让、保护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则。
衡平居次原则延伸适用要件考察
衡平居次原则延伸适用要件考察衡平居次原则(the Equitable Subordination)是《美国企业破产法》上的一项原则,规定于《美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百一十条(c)项,作为美国衡平法上的一项原则,实质是对于债权劣后性问题所作出的规定。
关于衡平居次原则概念的界定,我国国内法学界尚缺乏统一定论。
通常认为衡平居次原则是一项适用于公司破产时,调整公司各债权人之间债权受偿顺序的原则。
法院可以通过此项原则,将公司股东通过“不公平行为”产生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债权受偿。
我国尚未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 年11 月4 日公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有过权威性的尝试,但最终并未成形。
国内学界早已呼吁引入这项制度,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论证。
但是,一项法律制度的引入绝不是照搬照抄某国的经验或者做法,必须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对这项法律制度加以一定程度的调整和改进,这样才能使其发挥最大效用。
鉴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公司治理问题较为突出,我国在引入衡平居次原则时必须对其适用范围进行延伸,以扩大其规制范围,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以有效规范和保护我国商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一、我国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必要性我国公司普遍存在着控制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通过查阅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不难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对于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第一大股东具有绝对的公司控制权。
同时,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存在较多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资本市场报告》显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突出的问题表现在:第一,部分控股股东直接干预上市公司事务;第二,部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似”;第三,部分国有上市公司所有制缺位,内部人控制严重;第四,部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淡薄,更多考虑控股股东或其自身的利益。
[1]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仅有关于债权受偿顺序的规定,没有关于调整债权受偿顺序的规定。
“衡平居次”原则的司法适用
“衡平居次”原则的司法适用
在公司因进入破产程序而分配债权时,对公司内部债权人因与外部债权人间信息不对称、可能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力以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应当进行充分的甄别、考虑,以公平的分配破产债权。
为此,学者多呼吁于我国立法中引入英美法系的“衡平居次”原则。
但在我国新公司法修订后,并在我国立法层面尚未确立“衡平居次”原则的背景下,我国司法机关已经将“衡平居次”原则率先引入到个案的司法实践中。
因此,研究“衡平居次”原则的司法适用在当前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本文即是将我国在司法层面引入衡平居次原则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在我国司法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法律规范的援引、适用条件及相关制度作为讨论的主要问题。
本文在第一部分明晰“衡平居次”原则理论的基础上,于第二部分通过域外比较研究的方法讨论“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情形,为下一步讨论我国司法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可行性与适用条件等提供理论支撑和借鉴。
本文第三部分通过对公司法、破产法等现有相关法律的规定、理论基础及最高院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的评析,论证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衡平居次”原则的可行性。
本文第四部分主要讨论我国司法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问题,在立足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分析适用的法律援引、适用条件、举证责任等相关具体问题。
《论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破产法中的适用》
《论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破产法中的适用》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破产现象屡见不鲜。
在破产法领域,衡平居次原则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破产法中的适用,分析其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衡平居次原则概述衡平居次原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权人的债权清偿顺序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整,以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该原则旨在打破传统的“先到先得”原则,使得后序进入的债权人也能得到合理的清偿。
衡平居次原则的引入,有助于实现破产法的公平、公正和效率目标。
三、我国破产法中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现状我国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引入了衡平居次原则。
在破产清算、和解及重整等程序中,对于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然而,由于我国破产法体系尚不完善,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充分,破产程序中的公平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等。
四、衡平居次原则在破产法中的适用问题(一)债权人保护不足在破产程序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机制,部分债权人可能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
衡平居次原则的应用应当更加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确保所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二)公平竞争机制不健全破产程序中,企业的债务人和相关利益方应当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竞争和协商。
然而,由于我国破产法中公平竞争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部分企业可能利用破产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中的公平竞争机制,确保所有参与方能够在公平的竞争中实现自身权益。
五、完善我国破产法中衡平居次原则的建议(一)加强债权人保护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
同时,加强债权人的法律意识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本位论侵权责任的衡平与赔偿
民法本位论侵权责任的衡平与赔偿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石。
在民事侵权纠纷中,如何正确衡量损害赔偿标准成为了法律实施中的难点。
本文将探讨民法本位论在侵权责任中的衡平与赔偿问题,并提出一些观点。
一、民法本位论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民法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为本位,其目的为实现侵权行为的违法责任与损害赔偿的衡平。
基于此,民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过失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补偿原则。
(一)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当侵权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失责任原则旨在通过对侵权行为人过错的追究,实现公正的赔偿。
然而,在实践中,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存在着困难与争议,特别是对于某些特殊行为,如医疗事故、产品缺陷引发的损害等,其过错程度难以界定,因此需要权衡其他因素。
(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无须证明其过失,只要发生了损害就应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危险行为或者特定的法定责任关系下的侵权行为,如动物侵权行为、火灾责任等。
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可以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但对侵权行为人来说,则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三)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当以实际损害为基础,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和精神损失。
依据补偿原则,民法规定了三种损害赔偿方式,即损失赔偿、利益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通过补偿原则,可以保证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民法本位论下侵权责任的衡平问题民法本位论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作为侵权责任的核心,但在实际应用中,如何在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对侵权人进行公正的衡平也是一个难点。
(一)损害程度的衡量在确定损害赔偿标准时,需要合理提取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精神痛苦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间接损害。
财产交易中的法律衡平与公正原则
财产交易中的法律衡平与公正原则财产交易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法律衡平与公正原则则是保障交易公平、合法进行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从财产法的角度分析法律衡平与公正原则,并通过案例来说明其具体应用。
一、财产交易中的法律衡平原则法律衡平原则是指在财产交易中,法律应当平衡各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正义的追求。
案例: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一定价格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乙。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提出要求将房屋价格上调,违反了原有的合同约定。
乙认为这是不公平的行为,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衡平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院应当依法判断甲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如果确实存在不公平,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乙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二、财产交易中的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财产交易中,法律应当保证交易的公正性,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公正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案例: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公正原则甲公司的股东乙决定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丙。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乙与丙私下达成了不公开的协议,约定乙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丙。
其他股东丁、戊得知后认为这是不公正的行为,要求法院介入。
在这个案例中,公正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院应当审查协议的内容和交易的过程,判断乙与丙的行为是否符合公正原则。
如果确实存在不公正,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正性。
三、财产交易中的法律衡平与公正原则的重要性财产交易中的法律衡平与公正原则是保障交易公平、合法进行的基本原则。
它们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衡平与公正原则可以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公平交易的发生,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2.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严格法与衡平法
严格法与衡平法
严格法和衡平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它们在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应用和要求。
严格法是指在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和执行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严格法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求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在法律实践中,严格法要求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衡平法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灵活运用和调整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衡平法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要求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灵活的调整和运用,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在法律实践中,衡平法要求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调整,以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
严格法和衡平法在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应用和要求。
严格法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衡平法则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要求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灵活的调整和运用,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在实际应用中,两种法律原则和制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和调整,以达到保障社会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论侵权责任的衡平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衡平原则引言侵权责任是指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侵权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衡平原则是一种重要的考量因素,用于平衡侵权方和被侵权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的衡平原则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衡平原则的概念衡平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的判定中,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权利,力求在法律框架内达到公正、公平的结果。
衡平原则的核心是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找到一种合理的方法来分配责任。
衡平原则的要素对于衡平原则来说,有几个重要的要素需要考虑:1. 损害程度在衡量侵权责任的衡平原则中,需要考虑侵权行为对被侵权方造成的具体损害程度。
损害程度越大,侵权方应承担的责任就越重。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严重伤亡的一方应该获得更高的赔偿。
2. 侵权方的过错程度衡平原则还需要考虑侵权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侵权方的过错行为十分明显和恶劣,那么其应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相反,如果被侵权方也存在一定过错,责任的分配可能会有所调整。
3. 双方能力差异侵权责任的衡平原则中还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和实力差异。
如果侵权方具有较高的经济实力,那么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以保护被侵权方的权益。
4. 社会效益衡平原则还需要考虑到侵权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如果侵权行为对社会产生积极的效益,那么责任的分配可能会有所调整。
衡平原则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衡平原则在不同的领域中有不同的应用情况,下面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进行说明:1. 民事侵权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衡平原则在判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肇事逃逸案件中,法官会综合考虑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被害人的损害程度以及当地法律法规,寻找一种公正的分配方案。
2. 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中,衡平原则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劳动合同纠纷中,衡平原则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以实现公平的结果。
3. 产品责任在产品责任中,衡平原则是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一个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法院会综合考虑厂商的过错程度、消费者的损害程度以及社会效益等因素,找到一种适当的责任分配方案。
试论衡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Preliminary Comment on Application of the Equity Principle in the Practices of Justice 作者: 曹光曜[1];陈红[2]
作者机构: [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助理审判
员,上海200003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
页码: 53-59页
主题词: 公平;正义;价值;司法实践;衡平原则;中国
摘要:作者认为衡平原则虽源于欧洲,但在我国历史上也有所运用.在当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衡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如何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各种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冲突时的选择与协调等方面,衡平原则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指导作用.良好的司法实践反过来能够引起立法者对衡平原则的重视,并对今后的立法具有启示作用.。
衡平法救济方式
衡平法救济方式
衡平法救济是指对某些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采取的一种法律处理方式。
该方式通常采用类似于调解、仲裁等手段来解决争端,以达到和解和公正的目的。
此外,该方式还可以帮助当事人恢复他们的受损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衡平法救济通常会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共识并达到和解的目的。
这种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避免长时间的官司和昂贵的诉讼费用,并为当事人带来实质性的利益回报。
其次,衡平法救济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调解的方式进行,以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更加公正和透明。
这种方式也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为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解决争端的机制。
最后,衡平法救济还可以通过对于当事人进行赔偿或者处理不当行为等方式,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出现。
这种方式不仅促进了社会公正,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
总之,衡平法救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改善法律处理方式。
其实质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并在法律框架内为他们维护权益。
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则
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则汇报人:2024-01-08•衡平精神概述•比例原则概述•衡平精神与比例原则的关联目录•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则的应用•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则的未来发展01衡平精神概述0102衡平精神的定义它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的目的、立法者的意图以及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合理和正义。
衡平精神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进行权衡,以实现个案正义的一种法律原则。
衡平精神的历史发展衡平精神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最初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设立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衡平精神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现代社会,衡平精神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应用,而且在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得到认可和重视。
衡平精神的重要性时难以完全适应具体案件的情况。
此时,法官可以通过运用衡平精神,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和补充,以实现个案的公平和正义。
做到完全合理和科学。
此时,法官可以通过运用衡平精神,对法律规则进行修正和完善,以弥补其不足之处。
衡平精神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法律实践中,如果法官只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会导致个案的不公和不义。
此时,法官可以通过运用衡平精神,对法律规则进行灵活运用,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02比例原则概述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当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比例原则的定义20世纪,比例原则逐渐获得公法上的普遍认可,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1世纪,比例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和完善,其在行政法领域的应用也更加广泛和深入。
19世纪初,比例原则在德国行政法学中作为一个公平正义的概念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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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的适用论文关键词:民法衡平原则适用条件论文摘要:衡平原则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规则,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也包含着同样的衡平思想。
本文在追溯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了在民法中适用公平正义的衡平原则的条件,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该原则进行了探讨。
一、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衡平法(Equity)是英国法中与普通法相区别的一种重要法律渊源,是在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而得名。
①其实“衡平”之词并非为英人所独创,其源于拉丁文acuus,此词意即为公平。
在历史上,“衡平”已为古代的希腊、罗马所使用,但直到英国人才把它发展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发祥于英国实非偶然。
在衡平法之前的普通法是以令状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所以在普通法院进行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人们请求保护权利必须要符合为数有限的令状,同时主要形成于封建经济条件下的普通法的内容和救济手段是极其有限、僵化的。
凡此等等,都使人民饱受了普通法的严格死板之苦,不得不诉诸英王,英王委托衡平法官全心全意根据正义与良心之原则来处理案件,衡平法体系也就逐渐形成了。
在大陆法系诸国的法律中均未像英国出现过衡平法这样一个概念,也没有形成衡平法的体系,但实质上的衡平法——衡平的思想、衡平的观念却是普遍存在的。
勒内·达维德说:“衡平法在大陆法系是普通存在的,但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中的衡平法不以区别于普通法的形式而独立存在而与普通法合为一体。
”②这种看法是有例可证的,奥地利民法典中明确给予法官衡平权;罗马日尔曼法系中衡平法与普通法也一直合为一体,人们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衡平法来矫正法律解决个别问题的体制。
③在没有形成衡平法体系的大陆法系各国有着深刻的衡平法思想。
广义的衡平法思路是授予司法机关以裁量或判断余地之法律。
狭义的衡平法思路是“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有能力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
④亨利·梅里曼进一步论述的是:“衡平”是法官有权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因适用法律条款而使处罚过于严峻和公正地分配财产。
“衡平”是法院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定的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
也就是说衡平法是公平正义的结果。
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英国法中的衡平法还是大陆法系中的衡平观念都是基于这样一种思想方式:将既有法律规范看作是有缺陷的,因而必须确立效力更高的另一种法律规范,在既有法律规范出现缺陷时对其补正,这是衡平法的实质。
⑤一句话,通过衡平法是可以实现正义与公平的。
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中,法律思想中也是有着衡平的观念的——这应该是人类共同理性的追求,不啻于此,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文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这是我国把公平原则作为民事基本原则的最明确体现。
同时,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之规定又是公平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化,它应是衡平法的成文性表示。
同时有关“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损失之规定,交易过程中对“显失公平”的补救之规定都是衡平法的原则体现。
其中,公平责任的规定应该是最具有代表性的。
法的进化史中,侵权责任最早的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加害原则为过错原则所取代。
到了资本主义时代,由于大工业造成的高度危险来源极易致人损害,而被加害人又难以证明高度危险来源的所有人有加害行为。
为了让危险来源的所有人改善经营,法律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社会中仍存在许多受害人所受之损害并不来自高度危险来源,因而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取得赔偿。
然而,尽管加害人无过错,受害人亦无过错,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仅让受害人单独承担损失,显然有失公平。
为了填补这一漏洞。
法律遂设立公平责任原则。
就是在损害既非高度危险来源所致,加害人又无主观过错,导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错原则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时,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一部或全部损失的法律规定。
此原则旨唯使意外不幸事件造成一方利益遭到重大损失后的利益失衡得以恢复,是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僵硬性进行补救,也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
二、民法中适用衡平原则的条件民法中,此衡平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又是什么呢?我认为应具备以下几条:(一)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即在损害事件发生后,可能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受到损害,损害的程度也有轻重之分。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求在双方当事人都受损失或只有一方当事人受损时,此损失应是严重的,靠自己的私力是难以救济的,为了其恢复,须得外界的力量。
也只有当一方受严重损害时,才会导致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才得以适用衡平法原则进行补救。
(二)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造成损害的事件发生要求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即不存在侵权责任和过错责任。
一旦对事件的发生一方有过错或双方都有过错,那么适用的就应该是侵权责任和过失责任原则了。
公平责任原则只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状况的悬殊公平责任原则的创设是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加害人一部或全部损失的法律规定。
约翰·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经济状况上的悬殊,基于正义的原则,让对于从此社会受惠最少者得到最大利益才应该是最合理的。
但是如果对损害事件的发生都无过错的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平均,甚至受损方优于无过错的加害方,判令加害人赔偿受损方一部或全部损失就是不妥当的了。
这有可能给予双方利益造成更大的不均衡。
三、民法中适用衡平原则的重要意义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和其体现的衡平法精神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其一,它是正义的体现。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对正义的定义是:给每个人所应得到的利益的永恒意志。
公平责任原则是在利益问题上做到了正义性的公正,体现出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作用,使相对的弱者免于深重的损害,给予其不该损失的利益。
其二,该原则体现的衡平法精神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对于很多于法无据或按成文法进行判决却明显有损于弱者的案件,表面上是维护了法律的不可动摇性,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却在本质上使人民中的平民阶层对法律产生了严重的抵触逆反情绪,进而认为法律是为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服务的,最终对法律产生怀疑的态度。
毕竟平民阶层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差,数量也最多,长此下去对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稳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一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人民对立法者的信任程度,若为了维护法律的不可动摇性而宁可违背正义和立法的最初目的也要按条文行事,造成人民对法律乃至立法者的不信任,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
其三,该原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
前文已经论述过衡平法的起源与该原则的产生过程。
这些是足以表明,衡平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
一个社会的进步程度越高,法律所注重的越倾向于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局部利益;法律体现的精神就越近乎于正义与公平,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律进步程度,衡平法的发展程度应作为标准之一。
四、衡平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虽然我们的民法中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但如何把这种衡平的司法理念运用于司法的实践,使衡平的观念从法学研究者的头脑中,从法律的条文性规定中走到现实中来应该还将是一个过程,不敢说是漫长的,但却是不易的。
我们不妨从一个发生在上海的真实案例来透视一下我国的司法官是如何运用它的。
一装潢公司承包一装修新居的装修工程,在装修期间,一进行装修的民工因个人原因在新居内上吊身亡。
事后造成该房屋的户主既不愿用此房结婚,又因无人愿买而无法转让该房,只得要求装潢公司赔偿。
该案户主的代理人是以侵权赔偿责任提起诉讼的。
而该案的最终结果以原告败诉而告终。
细加分析,即可发现,户主于物质上并无实际损失,但在精神方面及对于此房屋的特殊用途“结婚”来说损失是不言自明的。
也就是对于特定主体来说,损失巨大。
然而造成此损失的并不是装潢公司,更不在于户主。
在经济状况方面,装潢公司是明显优于户主的。
因此,若采用公平责任原则审理此案,户主是应该得到经济补偿的。
此案折射出我国司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衡平法运用的欠缺性。
究其原因,我认为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由于衡平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一个单独的体系,而是蕴含于各个法律法规中,这种融合式的存在方式也正使许多法官和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忽略了衡平法的存在,而只是一味的在实践中追寻可以使用的明文的法律条文。
在我国衡平法的发展也是比较缓慢而不显着的。
成文性的衡平法性质的条文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其总数也并不多,这也是由于实际的法律案件中可单纯运用衡平法原则不多的原因所造成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衡平法的存在是为了解决法律的目的与法律的具体适用效果问的矛盾,它是一般规定与具体事实产生不相宜时授权法官背离法律的字面规定规则根据法律目的进行判决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中,衡平法不应该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原则,一种法官在进行司法实践中的精神,尽管单纯运用衡平法的案件不多,但案件越复杂越特别,具体规定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越间接,一种由于案件特殊性与造成的具体规定的适用与根本考虑和出发点的背离的可能性就越高。
既然存在这种背离,就需要有衡平法原则的补充。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案件越来越复杂,这就更要求法官和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注意衡平法的观念。
其次,功利性因素是造成衡平法运用欠缺的原因。
经济的发展使一切权利义务的发展也往“利益”二字上靠拢。
由于衡平法中的多数原则是对侵权责任与过错责任的补充,它的目的旨在恢复利益的均衡,是对利益损害者的一种补偿,其获利性几乎等于零。
而社会中越来越多的案件,其一方面目的在于通过官司“捞一票”希望藉赢得官司而发一笔横财。
这与衡平法的主旨是相背离的,用衡平法自然达不到目的。
因此,当事人也不会考虑使用衡平法。
最后,中国当前的法律专业教育中,对于法律的本质性问题教育涉及太少。
如“法律的目的及意义”、‘‘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构成”、“立法的出发点”……这些课题学生不感兴趣,学校也不重视,造成法律专业的学习者们对法律的最深层的基础性问题如“正义、公平、秩序”等理解上太过肤浅。
运用衡平法也要求使用者对法律有较深层次的理解。
由此看来,在当今法律专业教育制度上适当改革是必要的。
五、结语衡平法是一个西化的概念,在我们的习惯性思维中是会受到一定的排斥的。
所以我们的民法中虽然有了衡平的思想,但把这种思想真正体现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民事纠纷的裁决中却是还有一段距离的,还需要更多地人去努力。
其实,如前文所述,我们也是有公平、正义理念的,所以这里关键是一个如何传播与外化的问题,基于这种使命,笔者写了上面的一些文字,以期作文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