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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解释理解与适用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问答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7日(记者李万祥)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共五部分二十六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问题,回答了本网记者提问。

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您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答:融资租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引入我国,与交易实践相比,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则相对滞后。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立法尚付阙如的情况下,有效解决了实务之需。

1999年《合同法》制定时,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吸收,并在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成为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

不仅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

据统计,2008年人1 / 12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为860件, 2012年为4591件,2013年则已达8530件。

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租赁物的范围、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合同解除的后果、租赁物的公示等方面争议较多。

因《合同法》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现行法律规定已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之需。

2009年底,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广泛征集各地法院及融资租赁行业对融资租赁合同争议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起草了司法解释稿,并先后召开了法院系统、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对司法解释稿进行反复论证、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5.27•【文号】法发[1996]第19号•【施行日期】1996.05.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融资租赁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

近几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逐年增多,审理好这类案件,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规定时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四、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租赁合同法律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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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租人应支付租金。这是租赁合同的本质特 征。这一特征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 中虽然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权,但 是借用是无偿的。也区别于借款合同。借 款合同支付的是利息。租金双方当事人可 以约定,利息在很多情况下是法定的,当 事人是不能约定的,即使是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利息也有一个上限要求,不能放高利 贷。
五、租赁物的改善及添附
改善是对其性能进行改良从而适合承租人的使用 要求或租赁物的一般使用。添附,是指在原有的 租赁物上又添加另外的物,如在在房屋里安装空 调等。承租人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添附时 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果租赁期限届满,1.可 以要求出租人偿还由于改善或增设他物使租赁物 的价值增加的部分费用。2.拆除增设他物,但应 恢复原状。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 行改或者赔偿损失。
六、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可以对抗第三人,即 使是该租赁物所有权人享有其他物权的人也不例 外。权利还包括租赁物抵押、赠与以及遗赠、互 易甚至将租赁物作为合伙投资等情况,适用买卖 不破租赁的条件是:第一,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 效;第二,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第三,所有权 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第四,出租人或租赁物 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具备 上述条件,即使买受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存在, 租赁关系仍然能够对抗该买受人。
• (7)限制性条款。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约定限制性 条款,以利于保护出租方的权利。主要有:不得 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及基础;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 体结构及建筑风格;添附应征求承租方书面同意, 租期结束应拆除恢复原状或不得拆除直接交付出 租方;外墙面的装饰装修及报批;
• (8)保证条款。一般租赁合同都会要求提供相 应的担保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主要有:押金 条款;承租人提供担保人或担保物条款;购置保 险等。

租赁合同概述(PPT 93页)

租赁合同概述(PPT 93页)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租赁物交付及保持义务
维修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按约定使用与按性质使用
妥善保管的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不任意改善、增设的义务
租金支付义务
返还租赁物义务
(三)承租人的转租权
1.转租是指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2.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可以是明示同意,也可以是默示同意 3.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其应当对转租人(承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承担责任。 4.承租人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两个权利可以行使:第一,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第二、出租人也可以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不生效。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三、出租房屋应办理的法律手续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以下法律手续: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书。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案例14-1】
分析:乙的观点正确。甲允许乙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桑拿洗浴经营,按照交易习惯,就应当允许承租人进行必要的装修,否则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是按照《合同法》第6l条进行补充解释所必然得到的结论。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知识结构简图】
租赁合同的分类
租赁合同的终止
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转租权
应具备的条件
出租人的义务
租赁合同概述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1、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2、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4、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疑难问题探讨:针对融资租赁合同领域的一些疑难问题,该部分进行了深入的 探讨和分析。这些问题既包括理论上的争议,也包括实务中的操作难点,体现 了作者对该领域的深入思考和研究。
附录:附录部分通常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文等,为读者提供了便 捷的查阅和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目录编排科学 合理,内容全面深入,既体现了学术研究的前沿性,又兼顾了司法实务的实用 性。无论是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还是对于对融资租赁合同领域感兴趣的普通读 者,该书都是一本值得深入研究和学习的佳作。
这一摘录清晰地阐述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有 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双方的角色定位。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判断 各方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 利益等因素。”
这一摘录强调了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公 平正义的追求。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应当具有特定的用途和价值,且其价值应当与租金 总额相适应。如果租赁物的价值明显低于租金总额,那么该合同可能构成不合 理的融资安排,法院在审理时应予以特别。”
这一摘录对租赁物的价值和租金总额的关系进行了明确,有助于防范不合理的 融资安排。
以上摘录只是本书中的一部分,但已经足够展示其深度和广度。通过阅读本书, 读者不仅可以对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有更深入的理解,还可以获得处理相关 纠纷的宝贵经验。对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员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本不可 多得的参考工具书。
这一摘录准确地指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出租人的经济控制和对租 金的依赖。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出租人享 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承担的是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 权利,但承担的是支付租金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是融资租赁合同 区别于其他合同类型的重要标志。”

最高法院最新《答复》:关于民法典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的理解

最高法院最新《答复》:关于民法典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的理解

最高法院最新《答复》:关于民法典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的理解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络沟通平台”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在该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融资租赁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司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相关立法条文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向立法部门反映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增加由出租人自行处置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的规定的建议,我们将通过调研及时论证完善的具体方式。

一、关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与主张赔偿损失是分别基于物权和债权而提出的不同主张,不存在抵偿关系的问题。

从立法的体系角度看,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三条)、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七百五十四条)等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您在建议中关注的问题,我们主要分析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请求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因租赁物的归属不同,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其他费用和损失(未付租金占有的利息损失等)的,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的清算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以请求参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拍卖、变卖租赁物发挥的是担保功能。

租赁物已经登记的,出租人享有优先权,租赁物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2010-12-22 17:50:28)转载▼标签: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纠纷杂谈分类:仲裁诉讼代理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现就《合同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和对该解释中的若干问题简要论述如下:一、法释[2009]5号起草的背景(一)承前启后。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

针对《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是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该解释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大大推动了《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合同法》的效力和尊严,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合同法》解释(二)。

因此,该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二)恰逢其时。

当前,根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

总的来看,国际金融动荡有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世界经济也有可能经历较长的低迷和调整期。

融资租赁理论与实务第八讲融资租赁的租赁物ppt课件

融资租赁理论与实务第八讲融资租赁的租赁物ppt课件

(三)融资租赁物的范围
限定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租赁》中规定租赁物不涉及: (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
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 (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 (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
许可使用协议。 《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
赁交易的租赁物为机械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为个 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租赁物的不适用本法。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 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三)融资租赁物的范围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3)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注(内部):除本条第 (1)、(2)项所述资产外,适合作为租赁物的其他资产 是指:工业厂房、附着于不动产的其他设备(如电梯、空 调系统等),商业地产。不适合作为租赁物的资产是指: 消耗性原材料、国家特定管制物品(如金银、枪支弹药 等)、收费权(如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收费权)、经 营权(如采矿权、酒店运营、出租车运营等)、其他权利 (如人身属性较强的著作权、商标权和时效属性较强的转 播权、播映权等)。
(一)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权属概述
2.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期限内 归出租人享有,融资租赁期限结束后,依据融资租 赁合同的约定确定其是归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享有。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有 权归属,那么,依据《合同法》第250条有关融资租 赁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规定,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融资租赁合 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一)租赁物的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标的 物享有处分权,承租人对融资租赁标的物享有占有 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和当事 人权利的实现与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密切相关。因此, 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租赁物,若没有融资 租赁物,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 同将被认定为无效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业务涉 及到的各方当事人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合同法解释二全文合同法解释二(下称“解释二”)于2015年12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同日起施行,共有7条,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解释和规范。

下面是解释二的全文:第一条: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对相关交易事项有全部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支付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

买方享有省略订立合同条款的权利,其行为不得侵犯卖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借款合同中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示的贷款利率”应为合法约定,若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公示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贷款利率进行计息。

公示的贷款利率调整时,自公示日起生效。

第三条: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担保。

若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主债权与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债权之间不存在限制法人行为能力的情形,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不动产租赁合同中,当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义务,致使承租人利益受到侵害,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追偿损害赔偿。

第五条: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得与担保人协商排除金融机构的担保责任。

若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由他人提供担保,则该约定无效,金融机构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合同中的“按事前约定或者约定利益”的具体意义是,通过与约定事项有关的委托、让与方式或者事后支付、赔偿等方式实现债权。

第七条:法律未对特定合同形成强制规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特点和交易常态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总结:合同法解释二是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具体解释和规范。

通过解释二,对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具体事项和权益保护上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同时,解释二还强调合同中的履行方式,如支付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这些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的公平与诚信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年3⽉1⽇起施⾏。

最⾼⼈民法院2014年2⽉24⽇(2013年11⽉25⽇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第⼀条⼈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百三⼗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的构成以及当事⼈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条承租⼈将其⾃有物出卖给出租⼈,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处租回的,⼈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和出卖⼈系同⼀⼈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政法规规定,承租⼈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应当取得⾏政许可的,⼈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未取得⾏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效,当事⼈就合同⽆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

但因承租⼈原因导致合同⽆效,出租⼈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返还出租⼈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的,⼈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并根据合同履⾏情况和租⾦⽀付情况,由承租⼈就租赁物进⾏折价补偿。

⼆、合同的履⾏和租赁物的公⽰第五条出卖⼈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因下列情形之⼀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民法院应予⽀持:(⼀)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出卖⼈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或者出租⼈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最高院:融资租赁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最高院:融资租赁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最高院:融资租赁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1、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由此产生登记的物权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案例索引:惠州市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帝景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465号】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本案中,长城国兴公司实际是通过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形式授权帝景房地产公司将案涉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并办理抵押登记,从而保障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防范商业风险,以对抗第三人,该抵押行为并不影响案涉合同的法律性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实务要点:由于普通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物没有登记公示制度,出租人在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无法定登记机关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委托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的方式,将其所有权降低为抵押权,并在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议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办理抵押登记,租赁物的实际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作为名义所有人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并以出租人作为抵押权人,以达到公示效果,防止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2、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邯郸市昌盛制管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97号】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课件

《租赁合同》课件
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都有权利 和义务。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租赁物, 承租人有义务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的目的和作用
01
租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满足承租 人对特定财产或物品的临时需求 ,而不是获得所有权。
02
租赁合同的作用包括提供灵活的 资产使用方式、降低资本投入和 风险、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等。
租赁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租赁物使用风险
在租赁期间,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租赁物,避免因不当使用导致租赁 物损坏或引发其他责任。
租金风险防范
租金支付方式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租金 的支付方式、时间和地点,确保
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租金调整机制
在合同中约定租金调整的机制和 条件,以应对市场变化对租金的 影响,避免因租金过高或过低而
《租赁合同》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租赁合同概述 • 租赁合同的要素 • 租赁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 租赁合同的风险防范 • 租赁合同案例分析
01 租赁合同概述
租赁合同的定义
租赁合同是一种协议,其中一方(出 租人)同意将特定财产或物品的使用 权临时转移给另一方(承租人),作 为回报,承租人支付租金。
引发纠纷。
逾期付款责任
在合同中明确逾期付款的责任和 处罚措施,以促使承租人按时支
付租金。
违约风险防范
01
02
03
违约情形及责任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违约的 情形、责任和处罚措施, 以便在出现违约情况时依 据合同进行处理。
保证金制度
建立保证金制度,要求承 租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 金,以降低违约风险。
合同解除机制
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 条件和程序,以便在出现 违约或其他纠纷时及时解 除合同,减少损失。

案例丨最高法: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

案例丨最高法: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

案例丨最高法: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

融资租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在实践中,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融资租赁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的区别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以及涉案中实际认定的法律关系并非融资租赁关系,此时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等。

截至2018年4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键入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民事案件)”共检索出67310篇裁判文书,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88篇。

本文致力于对上述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予以梳理说明。

一、理论介绍(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型的不同于租赁合同的独立合同,除具备租赁等合同也具有的为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等特征外,还有自己的一些特征。

总的来说,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有以下不同于租赁合同的特征:第一,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置物件与出租无关,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必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标的物,出租人购置物件的行为与出租物件的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内容。

第二,出租人必须将为承租人购买的标的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出租人虽为承租人的使用而购买租赁物,但出租人所购买的物件却是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仅将所购买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对出租人依其要求购买并交付使用的物件仅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能享有物权。

第三,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承担无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出租人仅是依承租人的指示要求去筹措资金购买物件,因此,除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况外,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非仅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

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ppt课件

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ppt课件
问:《解释》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是如何体现促进房屋租 赁市场发展和维护稳定的房屋租赁交易秩序这一目标的?
• 答: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 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意义重大。《解释》 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 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 的原则:
• 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 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福利性和保障性,其租赁 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关合同纠纷不适 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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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解释》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租人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 费,是将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吗?为什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 准确定占有使用费?
• 答: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合同无效后,承租人 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 同取得的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 行支付的租金。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 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 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 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 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费予以返还。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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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民二庭)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民二庭)
2、处分以不妨碍承租人的使用为前提 3、实践: 处分物的少,主要是处分权利,如通过保理再融资。
第九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 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 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 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 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 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4.2 合同的履行与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条件及后果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承 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
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 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 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 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均可解除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解除的后果
第十一条:均可解约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 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 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 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 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2008
2010
2012
案件数
持续增长 2008年,880件; 2012年,4591件 2013年,8530件
原因与趋势
3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 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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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审核实务
(二) 合同内容
干什么 怎么干 出了问题怎么办 其他条款
12
第二部分 合同审核实务
干什么(宏观)
1、审核合作事项本身合法合规性。如发现合作事项涉嫌违法违规,法律人员 应提示违法后果,但最终由业务部门决策。
案例1:合同约定公司为某保健品公司代销保健品。 案例2:合同约定公司与某银行合作,委托该银行通过其电销坐席销售保险产 品。 2、审核合同内容是否满足交易需求。 案例1:合同引言约定 “为解决员工出差垫款问题,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协议。”,由此推测可能涉及公司在银行办理公务卡、公司统一还款信用卡等, 但合同内容仅涉及公司通过银行投资设立的平台订购机票。明显不能满足交易目 的的,需提示核实修改。 案例2:邮件中协商确定的内容未体现在合同中。 3、适当提示合同事项真实性合理性。 法律部门仅进行文本审核,但建议发现明显违背常理时善意提醒业务部门。 案例1:会务服务报价明细单约定矿泉水100元/瓶,天价矿泉水可能引发费用 真实性质疑。 案例2:合同约定中介公司代收保费,但保险公司无需向中介公司支付费用, 可能引起法律规避的质疑。
注意:合同具有相对性,非经第三方同意不得为第三方设定义务,否则,对第三人 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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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审核实务
怎么干(微观)
围绕交货、付款、验收、异议、付款、附随义务 1、交付物及交付形式:合同标的为无形财产或劳务时需明确约定交付的内 容、形式。 2、履行期限:写明交货、验收、付款等关键时间节点。 3、履行地点:应写清楚省、市、县等具体信息。 4、履行方式:如送货上门还是上门取货,运输、装卸、安装义务及相关费 用由哪方承担。 5、验收标准(1)国家标准是最低标准。(2)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 方法、异议期限、异议处理方式等 6、收货人、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版)(中英文对照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版)(中英文对照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版)(中英文对照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Supreme People’s Court,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the “PRC, Contract Law” Interpretation (2)Fashi [2009] No. 5Promulgated by 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 the 1,462nd meeting on 9 Februa ry 200924 April 2009Public announcement of the PRC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the “PRC, Contract Law” Interpretation (2) has been promulgated in the 1,462nd meeting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 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9 February 2009. It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be effective as of 13 May 2009.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For the purpose of presiding over cases arising from contract dispute justly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C, Contract Law (Contract Law), the issues relating to the application ofContract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s is hereby explained.一、合同的订立I — EXECUTION OF CONTRACT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融资租赁关系是否会影响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融资租赁关系是否会影响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融资租赁关系是否会影响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甲建工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建工公司将一套厂房所有权转让给乙融资租赁公司,并回租该厂房。

合同签订后,乙融资租赁公司按约定向甲建工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双方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为了保障租金的收取,甲公司能否以作为租赁物的厂房作为担保,向乙公司进行抵押?H一、法律关系的认定甲乙公司虽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实质上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应当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按照甲乙两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作为出租人,向作为出卖人的甲公司购买作为租赁物的厂房,再将厂房提供给甲公司承租使用,此时,虽然出卖人和承租人均是甲公司,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规定,并不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

同时,就标的物的性质来说,对于厂房等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的适格性,当前法律法规中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存在较多实例,相关司法案例中并未仅因租赁物是不动产而否认融资租赁关系的成立。

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并没有就厂房办理转移登记,不管是出于规避税收或是其他方面的考虑,厂房的所有权并未实现从甲公司向乙公司的转移,并未满足《合同法》第242条关于“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规定,并且就目前设定抵押的意图来看,甲乙公司双方实际上没有继续完成所有权转移的想法,不存在通过融物以实现融资的目的,不满足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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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租赁业的创新和发展,且不动产范围较 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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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效力
之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二)
司法解释
修改建议
(二)以房屋等不动产为租赁物的; • 建议:允许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租赁物
[三种意见:
1、不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该 意见为倾向性意见)
2、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
3、有限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仅 限于商业地产,土地使用权、住宅 等不允许。]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
会长 张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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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意义
司法解释与法律本身具有同等效实施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 告》,采用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称谓, 建议统一使用该称谓。
2、建议:内容上,该条对回租进行定义, 正面规范确定其为一项合法交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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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融资 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第四稿)
解读(第四稿)
2012年4月
鉴于目前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并无明确的法律、 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商务部对于融资租赁试 点的审批,缺乏足够的依据,对于内资试点企业 是否具有资质存有争议】
建议:采取96年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出租人不具 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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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的司法解释(在当时并无相关法律的情况下,该解 释自身实际成了法律),直到解决了融资租赁合同纠 纷。 2000年我国出台合同法后,针对合同中的融资 租赁专章,最高法院开始起草新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其实施后将直接取代原1996年的司法解释)。该司 法解释几经修改和在北京、天津、宁波等地征求意见, 目前已是第四稿。
一、合同的效力
之售后回租
司法解释
修改建议
第一条(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标的物卖给出租人、再 从出租人处租回,一方当事人以承 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主张融 资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售后回租是基本融资租赁模式的一种特 殊情况,仍然是“三方两个合同的构架”
1、建议: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这一称 谓。
[三种意见1、只允许有资质的企业从 事融资租赁业务;(该意见为倾向性意 见)2、出租人为企业的,须具备相应 资质,但个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受限 制;3、不限制出租人资质。]
只允许有资质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但,根据行政许可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律不得设置行政许可。
“使用人”范围需明确,与“经营者”、“所 有权人”的区别。
人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 3、建议:删除“承租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
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条款表述逻辑存在问题,同时也引申出如 “承租人未取得许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建议删除所述内容。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也可以从事融资租 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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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效力
之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一)
司法解释
修改建议
第三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多数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融 资租赁合同无效:(一)出租人不具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经 营资格的;
• 根据《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租赁资产包括:房屋、公路、 铁路及相关设施等不动产。根据《商务部流通 发展司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 的通知》,第九批试点要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主要股东具有工业制造、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 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 建议与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不允许不动产租赁,
• 该解释最初由最高法院研究室民经处(曹守晔等)负
责,后转至民二厅由钱晓晨负责,目前此件办件人是 原爽,审判长王闯,主管付庭长刘竹梅,庭长宋晓明。 最高法院主管副院长为溪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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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效力
之行政许可
司法解释
修改建议
• 第二条 (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租 赁物的使用人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承租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当事
1、建议:删除“部门规章”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无权设定。
2、建议:明确界定“使用人”概念
司法解释的目的
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订 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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