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之什么是船舶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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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型航运企业船舶融资租赁风险浅析

我国中小型航运企业船舶融资租赁风险浅析

我国中小型航运企业船舶融资租赁风险浅析一、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含义与我国发展概况( 一) 含义和特征船舶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船舶融资合同,依照承租人对于船舶或船舶提供者的特定需求,出资购买指定船舶并将船舶出租于承租人,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标的船舶的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而所有权归出租人。

当合同到期时,船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

船舶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1. 在租赁期内,船舶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可提高航运企业资金利用水平。

2. 资金与实物的分离,拓宽了金融租赁服务提供者的融资和融物渠道,推动市场化发展。

3. 租约时间跨度长且稳定,有效保障了航运公司和租赁公司资金链的正常运转,也为运输市场提供了稳定的运力支持。

4. 手续简便,相比其他融资方式航运企业可更快获得运营船舶。

( 二) 发展概况我国开始发展船舶融资租赁服务始于1980 年,极大提升了航运企业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水平,但由于相关融资渠道狭窄和政策限制,收效并不如预期。

2000年后,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金融市场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背景下,船舶融资租赁发展加速,逐渐成为航运公司获取船舶的重要渠道。

与此同时,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完善,融资租赁业务获得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促进了更多国外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入驻我国市场,使我国航运业船舶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

而在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外资银行逐渐收窄了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此时在国家政策的有力支持下,中资银行适时进入全球船舶融资租赁市场。

二、我国中小型航运企业的优势与不足( 一) 优势1.生产组织能力强。

中小型航运企业面对市场竞争和外部环境变化时,生产的调整适应能力较强,机动灵活,善于应变;2.组织结构简单。

集权型和准集权型是中小型航运企业重大决策制定的主要类型,大大提升了企业决策效率;3.客户相对稳定,盈利能力也相对稳定。

船舶融资租赁doc

船舶融资租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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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一、船舶融资租赁概述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优势
1、减少船东的财务压力:船舶融资租赁可以将投资成本转化为可管
理的租金流以减少船东的融资压力。

2、提升货主信心:租赁期满前,船舶融资方可以观察租赁船舶的使
用情况,及时调整租赁期,从而为货主安排有效的航运服务,提升货主的
信心。

3、更新船舶:船舶融资租赁可以降低船东新建或者更换船舶的负担,保持船队结构的稳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航运效率。

三、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
1、船舶延期风险:融资方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承担的是一定的投资成本,如果船舶出现延期,融资方将承担相应的损失。

2、航线风险:船舶融资租赁的船东需要对租赁船舶的航线有清楚的
了解,以规避航线风险的发生。

船舶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船舶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六)诉诸法院的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2013年-2015年我院共受理了21件,审结19件,2件正在审理,主要类型有:
1、船舶融Leabharlann 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协助办理船舶相关登记等手续的注销。
2、因船舶相关证书的办理延迟,承租人主张船舶不能正常营运期间的损失。
3、承租人支付造船保证金的船舶融资租赁纠纷中,造船合同终止或者无效后,承运人以 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为由,向出租人主张造船保证金损失。
4、承运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请求偿还欠付租金、违约金以及未到期租金。
5、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其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交纳的保证金如何抵偿欠付租 金的问题。
6、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船舶,赔偿损失。其中涉及到 合同解除的时间,以及合同解除前欠付租金违约金的计算。
(六)诉诸法院的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案例一】南方租赁公司与港龙海运公司、天保疏浚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案,2007年7月 5日,南方租赁公司与港龙海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南方租赁公司根据港 龙海运公司的要求,订造一艘2500立方米绞吸式挖泥船并出租给港龙海运公司使用,租 赁物暂定名称为“港龙1号”;南方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港龙海运公司在租赁 期间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其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 资入股等处分行为或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租赁物的所有权;为便于管理,南方租赁公司同意 将租赁物登记为南方租赁公司和港龙海运公司按份共有,其中南方租赁公司登记的共有份 额为49%,港龙海运公司登记的共有份额为51%;同日,南方租赁公司作为订造方、港 龙海运公司作为最终用户与津滨船舶公司作为承揽方,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建 造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南方租赁公司根据港龙海运公司的指定,向津滨船舶公司订造 一艘每小时2500立方米绞吸式挖泥船租赁给港龙海运公司使用;船舶建造完毕后,由津 滨船舶公司直接交付给港龙海运公司,船舶所有权由南方租赁公司和港龙海运公司共有, 由港龙海运公司办理所有权登记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船舶融资新途径融资租赁

船舶融资新途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船舶是国外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是指航运企业向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融资租入船舶并按期向其交纳租金、最终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融资行为。

如果国内航运企业采用这种更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将可以大大促进航运企业和船舶工业的发展,改善船舶工业尤其是船舶出口严重依赖国家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现状。

融资租赁具有的优势1.相比于抵押贷款、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信贷方式银行贷款不仅难以取得,还可能使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财务风险加大等;另外,在贷款未还清前,船东往往无权对船舶进行处置,对船舶营运有很大限制。

相比之下,融资租赁可以解决航运企业希望扩大运力,而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在融资租赁中一般不需要预付款;有利于设备更新换代;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使用融资租赁方式增添的资产允许加速折旧;相比于银行贷款更加灵活、方便,因为船舶所有权在出租方,不用经过贷款程序下实现抵押权的复杂程序,如扣船、强制出售等环节。

2.相比于经营性租赁,即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1)经营性租赁租金水平高于融资租赁。

比如经营性租赁营业税以租金收入为基础征收5%,而融资租赁的营业税则以租金收入减去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基础来征收;融资租赁印花税0.05%,经营租赁为0.1%。

2)状态更稳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建立在对承租人充分调查和投资项目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做出,更强调与承租方的共同利益,不会出现经营性租赁中船东以租金未及时、足额支付等借口提前收回船舶的情况,尤其是在船舶租赁价格上涨时。

3)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最终拥有船舶。

经营性租赁不仅要面对变化无常的租赁市场,无法控制成本,更重要的是无法扩大船队规模;而融资租赁则可以在租期届满后取得船舶所有权。

如中远集团已经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用10年合同的形式,从德国Nordcapital公司最少租购了5艘大型第六代集装箱船,取得了船舶所有权。

3.对船舶出租方而言,采用融资租赁而不是经营性租赁有如下好处1)承租方不享有经营性租赁下的各种停租理由,这源于融资租赁的实质在于融资,而不是租赁。

船舶融资租赁

船舶融资租赁

船舶融资租赁相关内容(一)船舶融资租赁概念船舶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租赁协议将船舶长期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占有控制船舶,并进行运营,在租期内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是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船舶融资渠道。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运作模式航运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在这里,航运企业是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是出租人。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船舶技术、设备、规范的要求,向船厂订造船舶。

承租人可以船东身份;来处理与船厂的事务,以便船舶的建造技术及运营指标满足自己的要求。

船舶交付给航运企业使用后,航运企业在租赁期间享有使用所租赁船舶的权利,同时承担船舶使用期间的维修和保养责任,并承担相应风险。

在船舶租赁业务费用分摊方面,由出租人承担船舶建造成本,承租人承担运营成本,同时,在租期内,承租人以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通常两种船舶融资租赁模式:直租赁:直接租赁是指崇和作为出租人用自有资金或在资金市场上筹措到的资金购进船舶,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即“购进租出”。

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船东(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

(三)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1、船舶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2、租金的分期支付3、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结合在一起4、航运企业对租赁公司与船厂有自由的选择权利(四)船舶融资租赁的优点1、融资手续简单2、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3、在避免大量债务的前提下获得船舶优先权4、经营稳定5、具有船舶选择权(五)租金的确定租金的构成、影响因素及计算方法。

(1)租金的构成融资租赁每期租金的多少,取决于以下几项因素:①船舶原价及预计残值。

包括购置买价、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指设备租赁期满后,出售可得的市价。

②利息。

指租赁公司为承租企业购置船舶垫付资金所应支付的利息。

③租赁手续费。

指租赁公司承办租赁设备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和必要的利润。

什么是融资租赁什么叫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融资租赁什么叫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融资租赁什么叫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最佳答案您好!融资租赁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

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

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

它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调研报告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调研报告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4.04.22•【分类】司法调研正文船舶融资租赁纠纷调研报告内容提要:融资租赁是国际航运市场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众多国家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以促进融资租赁对航运市场的积极推动作用。

因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较晚,政策法规方面限制较多,实践经验少,进入海事司法领域的案例较为鲜见。

近两年来,天津滨海新区在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突飞猛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更成为全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先行先试者。

天津海事法院先后受理了多起与船舶融资租赁相关的案件,这些案件明显带有以船舶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审理船舶融资租赁纠纷的法律依据匮乏,合同法、海商法均没有做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地方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只针对动产的融资租赁。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规定了登记公示制度,但目前船舶登记制度中没有船舶融资租赁的事项,这使得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在面对公示制度时对抗乏力。

融资租赁船舶的扣押和拍卖存在争议,出租人、承租人甚至是出卖人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缺乏合同之外的其他有效途径。

针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实践经验少、政策法规制约市场发展、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的现状,对海事司法如何应对船舶租赁业务的发展和相关纠纷的审理提出建议。

融资租赁业务在发达国家被视为朝阳产业,船舶融资租赁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适用的船舶融资方式,在与海运相关的产业中,属于收益丰厚的上游产业。

目前,我国造船融资仍以贷款为主,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刚刚起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税收政策等配套措施上不具有国际优势,一些制定时间较早的法规、规章甚至制约了外资的投入。

一方面国内造船业不断发展和壮大,另一方面船东企业面临航运经营困境无力追加投资,希望采用船舶租赁的方式增强和改善运力,市场迫切需要船舶融资方式的转变。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导向和支持,包括船舶在内的融资租赁市场实现了高速发展。

船舶融资租赁案例

船舶融资租赁案例

船舶融资租赁案例一、背景介绍船舶融资租赁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船东提供资金,购买船只后再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以获取租金收益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方式能够满足船东的融资需求,同时也为承租人提供了使用船只的便利。

二、案例介绍某公司是一家海运物流公司,需要购买数艘散货船以满足业务需求。

由于该公司目前的现金流较紧张,无法一次性购买所有需要的船只。

因此,该公司决定采用船舶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

三、选择合适的融资机构在选择融资机构时,该公司考虑到了多种因素。

首先是机构的信誉度和实力。

其次是机构对于海运行业和散货航运市场的了解程度。

最后则是机构所提供的融资方案是否符合该公司的实际情况。

经过多方比较和咨询,该公司最终选择了国内知名银行作为其融资机构。

四、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在与银行协商后,该公司制定了一份详细的融资方案。

方案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购买价格:该公司需要购买的每艘散货船的价格。

2. 首付款比例:该公司需要支付的首付款比例,通常为船价的20%至30%。

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4. 租期长短:租期长度一般为5年至10年不等,具体时间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5. 保证金比例:承租人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抵押物。

6. 违约责任:对于承租人违约情况的处理方式和责任承担。

7. 买断权条款:在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是否有权购买所使用的船只,并且购买价格如何确定等问题。

五、签订合同并实施融资计划在制定完详细的融资方案后,该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融资合同。

根据合同规定,银行先向船东支付首付款,并购买所需散货船。

随后,银行将船只租赁给该公司,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收取租金。

在租赁期间,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缴纳保证金。

同时,该公司需要负责船只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并对船只进行适当的保险投保。

六、结语通过采用船舶融资租赁的方式,该公司成功解决了购买大量散货船所需的资金问题。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
比如可以介绍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涉及的法律,以及具体的程序操
作流程等。

一、概述
船舶融资租赁是指适用于船舶和固定航运设施的融资租赁,其主要目
的是为船舶业主提供投资资金。

该业务主要受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约。

与一般融资租赁不同之处在于,船舶融资租赁程序中的受让者有权处理被
租赁物所有权、其他特权和义务,有权处理任何潜在风险,并有权行使所
有有关被租赁物的权利。

二、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
三、融资租赁程序
1.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双方应就船舶的融资租赁事宜共同签订合同,
并明确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贷款方的义务和责任等;
2.缴纳押金:受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贷款方支付一定的押金。

船舶融资租赁

船舶融资租赁

船舶融资租赁船舶2002年国家计委出台了《关于开展国产飞机、轮船租赁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产飞机、轮船租赁自此再次成为租赁业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拟从船舶融资租赁特点、我国船舶租赁的市场现状等方面对船舶融资租赁进行初步分析,同时也就发展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提几点建议。

一、船舶融资租赁的特点与优势船舶融资租赁是船舶买卖与信贷的结合,其内容为融资,形式是融物,是一种将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和租船人结合在一起的一种交易模式。

该种交易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拓宽了融资渠道。

传统的融资渠道很难满足航运企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航运企业来说,由于经营规模小、信誉水平普遍不高很难得到政府和银行的贷款,而且也很难像大的航运企业那样通过发行股票或的方式进行融资,所以融资租赁对于它们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2.减轻了还款压力。

航运企业的经营状况随着航运淡季和旺季变化而变化,融资租赁租金的支付方式与银行贷款还款方式相比更为灵活,不必定期定量定息偿还,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整,有利于航运企业现金流的充分、合理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分散了承租企业的资金压力。

3,可以得到国家政策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对航运业投资,对于出资人提供诸如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而往往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会将获得的优惠税款以降低租金等方式让渡给承租人。

4.有利于盘活大企业的存量资产。

一些大型航运公司往往都留存有一些被市场淘汰的船型,这些船舶的高残值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它们完全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这些船舶租给些中小航运企业经营,这样既盘活了大企业的存量资产,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实现双赢。

5.有利于提高航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航运企业通过回租等方式通过金融租赁公司将船舶交给专业公司管理,可以在不丧失船舶使用权的情况下,既分散了风险,又融通了资金,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二、中国船舶租赁现状(一)中国船舶租赁市场现状中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船舶租赁市场,各个参与者介入船舶租赁交易程度不同,无论是从知识、资金、经验都无法独自承担日益增长的船舶买造要求,可以说中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几乎是一个空白。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解析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解析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解析一、船舶融资租赁(一)中国船舶租赁市场现状改革开放30年以来融资租赁引进二十多年以来,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船舶租赁市场,基本上还是最传统的船舶融资方式----银行借贷,虽然政府为鼓励船舶出口和满足市场的运力需求出台了一系列船舶融资政策与产品,但终因占有率低、准入门槛高和经历了97东南亚金融危机导致的航运冬天,作为当前市场的主要融资机构的银行对航运的谨慎态度造成船舶融资的渠道狭窄而单一。

在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公司经列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的大起大落后,随着五家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获批,商务部也随之批准了若干家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一时间资产融资租赁成为新宠,都高调要进入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的租赁市场。

但这一次租赁市场是持续繁荣还是昙花一现尚待商榷。

其根本原因来自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渠道的解决方式。

船舶融资租赁只是船舶融资的途径之一,关于船舶融资途径在后面笔者将有详细论述。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各个参与者介入船舶租赁交易程度不同,所处地位不同,但大致可以归为:船舶资产供应商;船舶资产所有人;船舶资产使用人;船舶资产需求人,这些方面的因素存在恰好组成了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

但如果建这些要素为单独为主体在当今的融资环境中都难于独自完成船舶融资,这样就为租赁公司推出船舶融资租赁产品提供了广阔的试产需求,在以往可以说中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几乎是一个空白,只有工行、进出口银行、建行、中行等少数银行推出过关于船舶融资的产品。

而在航运企业之间的船舶光租租卖的方式随着经济发展而由航运企业之间在民间盛行,浙江和福建东南沿海已经有了成熟的模式,只是在船型和资金规模上受到限制。

中国造船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为船舶租赁市场提供了充足的租赁资产,,另一方面则是船东企业身处高额债务而无法再次融资的困境。

航运业者受利益驱动希望获取船舶增加和改善运力,而不在乎船舶资产的所有者是谁,只要运力在掌握之中。

这种需求的特性恰恰符合融资租赁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分离的最基本原则。

船舶金融与融资了解船舶行业的金融和融资方面的关键知识

船舶金融与融资了解船舶行业的金融和融资方面的关键知识

船舶金融与融资了解船舶行业的金融和融资方面的关键知识船舶金融与融资:了解船舶行业的金融和融资方面的关键知识船舶行业作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和融资的需求与日俱增。

了解船舶金融和融资方面的关键知识,对于从业者和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船舶金融与融资的基本概念、主要方式以及相关的挑战和机遇。

一、船舶金融与融资概述船舶金融是指与船舶相关的金融交易和服务。

它包括船舶买卖、租赁、保险以及相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销售。

船舶融资则是指为购买或租赁船舶而进行的资金筹集活动。

船舶金融与融资的目的在于降低船舶行业的投资风险,提供资金支持,促进船舶市场的发展。

二、船舶金融的主要方式1. 船舶贷款:船舶贷款是最常见的船舶融资方式之一。

船舶的购买成本巨大,船主通常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贷款的利率和期限根据市场条件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而定。

2. 船舶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指的是船舶的长期租赁,租赁期一般为数年至数十年。

与传统的船舶租赁不同,船舶融资租赁允许承租人在租期结束时购买船舶,或者将其归还给出租人。

3. 船舶股权融资:船舶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来筹集资金。

这种方式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并为船舶公司提供灵活的资本结构。

4. 船舶衍生品合同:船舶衍生品合同常用于对冲船舶运输合同中的风险,如燃油价格波动和货币汇率变动等。

常见的船舶衍生品合同包括远期合同和期权合同。

三、船舶金融与融资的挑战和机遇1. 挑战船舶行业的金融和融资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全球经济动荡和贸易战争等因素会对船舶行业的融资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船舶市场波动大,船舶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给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带来不确定性。

此外,船舶行业的法律法规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和金融知识。

2. 机遇尽管面临挑战,船舶金融和融资也带来了机遇。

首先,全球船舶市场的增长和船舶技术的不断升级,为船舶金融和融资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其次,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为绿色船舶金融和融资带来了新的机遇。

关于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的

关于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的
02
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基于资产的 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商业模式 ,旨在实现船舶资产的融通和经 营。
船舶融资租赁的特点
船舶融资租赁涉及的金额较大, 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为数年至数
十年不等。
船舶融资租赁涉及的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较为复杂,需要遵守相 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船舶融资租赁涉及的风险多种多 样,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政治风险等。
船舶融资租赁的重要性
船舶融资租赁是航运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船东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方式,促进了船 舶的更新和升级。
船舶融资租赁可以降低船东的财务负担,通过将船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现 风险的分散和转移。
船舶融资租赁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通过提供船舶租赁服务,推动航运业与其 他行业的合作和交流。
对承租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 估,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历史表现等,以降低承租人违约
风险。
合同条款明确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承租人的义务和 违约责任,对重要事项如租金支付 、保险购买等做出明确约定。
定期监控
对承租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 行定期监控,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采取相应措施。
市场风险的防范措施
根据市场利率和汇率的变化,动态调整租赁利率和租金支付方式, 以降低利率和汇率风险。
购买保险
为船舶和货物购买相关保险,如船舶保险、货运保险等,以降低因 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
政治风险的应对策略
了解当地政治环境
在选择船舶投资目标时,应充分了解当地政治环境,评估政治风 险等级,避免投资于高风险地区。
合同条款明确
失。
建立应急预案
03
制定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财产保全等措
施,以降低自然灾害对船舶和货物的影响。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解析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解析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解析一、船舶融资租赁(一)中国船舶租赁市场现状改革开放30年以来融资租赁引进二十多年以来,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船舶租赁市场,基本上还是最传统的船舶融资方式----银行借贷,虽然政府为鼓励船舶出口和满足市场的运力需求出台了一系列船舶融资政策与产品,但终因占有率低、准入门槛高和经历了97东南亚金融危机导致的航运冬天,作为当前市场的主要融资机构的银行对航运的谨慎态度造成船舶融资的渠道狭窄而单一。

在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公司经列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的大起大落后,随着五家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获批,商务部也随之批准了若干家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一时间资产融资租赁成为新宠,都高调要进入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的租赁市场。

但这一次租赁市场是持续繁荣还是昙花一现尚待商榷。

其根本原因来自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渠道的解决方式。

船舶融资租赁只是船舶融资的途径之一,关于船舶融资途径在后面笔者将有详细论述。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各个参与者介入船舶租赁交易程度不同,所处地位不同,但大致可以归为:船舶资产供应商;船舶资产所有人;船舶资产使用人;船舶资产需求人,这些方面的因素存在恰好组成了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

但如果建这些要素为单独为主体在当今的融资环境中都难于独自完成船舶融资,这样就为租赁公司推出船舶融资租赁产品提供了广阔的试产需求,在以往可以说中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几乎是一个空白,只有工行、进出口银行、建行、中行等少数银行推出过关于船舶融资的产品。

而在航运企业之间的船舶光租租卖的方式随着经济发展而由航运企业之间在民间盛行,浙江和福建东南沿海已经有了成熟的模式,只是在船型和资金规模上受到限制。

中国造船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为船舶租赁市场提供了充足的租赁资产,,另一方面则是船东企业身处高额债务而无法再次融资的困境。

航运业者受利益驱动希望获取船舶增加和改善运力,而不在乎船舶资产的所有者是谁,只要运力在掌握之中。

这种需求的特性恰恰符合融资租赁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分离的最基本原则。

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障之

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障之
未来船舶融资租赁行业将更加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承租人将更加 关注船舶的环保性能和节能减排技术,这将为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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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风险评估和控制:出 租人应加强对承租人的 信用评估,降低承租人 违约的风险。同时,对 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出 租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 、设立担保等方式进行 控制。
3. 法律制度的完善:政 府应加强对船舶融资租 赁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和监管,为出租人的权 利保障提供法律支持。
对未来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展望
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船舶拍卖、变卖、折价等。
出租人在处置租赁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满或终止合同时,出租人有权收回船舶。
收回的船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状态和性能,并经过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船舶或者返还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采取相 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 保障之
2023-11-04
目 录
• 船舶融资租赁概述 • 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的权利 • 保障出租人权利的措施 • 出租人权利保障的法律基础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船舶融资租赁概述
船舶融资租赁的定义
船舶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 的请求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船舶,并在 约定期限内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 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一种特殊租赁方
出租人行使船舶所有权,处理租赁物的案例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出租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船舶所有权,对租赁物进 行处理。
在某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且无 法联系到其本人,出租人经过多次催告无效后,决定行 使船舶所有权,将租赁物进行变卖。经过公开拍卖,出 租人成功将船舶变卖,并按照合同约定将部分款项退还 给承租人的债权人。此案例表明出租人在特定情况下可 以行使船舶所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处理,以保障自身权 益。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是这样定义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一定义揭示了三层意思:第一,租赁物是按承租人的要求由出租人专门准备的,完全不同于传统租赁那样出租人一般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准备好,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尚未准备好,在签订合同之后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指定的租赁物。

第二,租赁物是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正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之所在。

第三,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并使用的对价是支付租金。

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属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即以船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当然是后者最重要的体现,但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整个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其他合同如:船舶买卖合同,以及第三方如:出卖人。

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主体只有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卖人仅属双方约定事项,而非合同主体。

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特定性由于船舶融资租赁这一交易行为的主要作有就是为承租方融资,因此各国法律对合同中出租人的资格多有限制性的规定。

在我国,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由央行根据该《办法》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而对于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2000年8月央行办公厅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复函”中,答复:鉴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和监督,其主体资格问题,建议由外经贸部回复。

所以,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经外经贸审批,依《中外合资企业法》设立,虽不是金融机构,也没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仍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什么是融资租赁

什么是融资租赁

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

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金融租赁具有以下特征:•通过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目的:•承租人在出租人认可的范围内选择租赁物件和供货商;•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和两个合同(租赁合同设备购买合同);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相分离;期末出租人可以象征性价格向承租人转让所有权;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正常经营;租赁种类:直接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承租设备,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承租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回租承租方与供应方为同一人,租赁物不是外购,而是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经购买并正在使用的设备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承租方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作为租赁物返租回来。

企业在不影响运营的同时,扩大了资金来源。

船舶融资租赁

船舶融资租赁

【港口经济】文中对船舶融资租赁进行了概述,分析了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问题,探讨了金融危机下发展船舶融资租赁必要性,并据此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摘要:文中对船舶融资租赁进行了概述,分析了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问题,探讨了金融危机下发展船舶融资租赁必要性,并据此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金融危机;船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世界经济走势与世界航运市场联系变得越来越紧密。

2008年,世界航运业在持续五年大发展之后开始显现出增长疲态,世界全面爆发金融危机更使航运业及造船、港口、钢铁、信贷等相关行业受到巨大冲击,投资过热、产能过剩、业务紧缩、融资困难等问题不断凸现出来。

作为航运业重要相关产业船舶工业,是为水上交通等领域提供技术装备,技术、资金、风险、劳动力相对密集现代综合性产业,对钢铁、化工、轻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其兴衰对国内经济有相当影响,被列入我国十大振兴产业之一。

目前,我国航运业、船舶工业都处在由大到强关键时期,如何在金融危机继续蔓延之际规避风险,同时进一步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化危机为机遇,在应变中求发展,是我国船舶制造及航运领域一个重要命题,针对其进行理论及方法研究,将具有重要社会价值和战略意义。

船舶融资租赁是发达国家在相关行业中普遍采用融资方式,在众多船舶融资方式中最具发展力,颇受航运界青睐。

目前,我国造船融资方式仍以贷款为主,船舶融资租赁作为我国租赁业一种较为新颖融资形式和管理方式,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重新审视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企业、政府及相关决策部门对它应采取何种对策,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

一、何谓船舶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船舶特定要求和对造船企业选择,出资向造船企业购买船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船舶租金一种融资模式。

船舶融资租赁是金融、贸易、租赁相结合信贷方式,其内容为融资,形式是融物,是一种将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和租船人结合在一起交易模式,涉及船舶制造、航运、金融等多方关系。

船舶租赁如何防范风险?.doc

船舶租赁如何防范风险?.doc

船舶租赁如何防范风险?()船舶在海上航行的过程中,很有可能遭遇各种风险,因此作为船舶租赁中的出租人,应当意识到风险在何处,并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

一、船舶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船舶的特定要求和对船厂的选择,出资向造船厂购买船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模式。

在租赁期内船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船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

二、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面临的问题1、对船舶融资租赁专业性认识缺乏国内的大部分融资租赁机构缺乏既精通租赁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与船舶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不密切。

我国融资租赁机构目前的专业水平较低,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的合作又少,因而在进行船舶融资时,只能依据一般企业的贷款规则,不能针对航运、造船业的特点进行信用评估,从而增加了在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因认知不够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2、对船舶的监控不够目前国内的船舶融资租赁,一般都是通过光船租赁等方式来实现的。

出租人按照承租方的要求购买或建造船舶后,虽然将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在出租人名下,但是将融资租赁船舶以光船租赁等方式将船舶交付承租方经营,船舶的经营权、管理权均归承租方享有,出租人几乎无法了解船舶营运的真实情况以及船舶本身的实际情况。

正式基于出租人对船舶的监控不够,从而对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出租人无法掌握与船舶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及时防范由可能发生的船舶风险。

三、出租人风险防范措施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对于出租人来说,要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就至关重要了。

出租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

1、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全程鉴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出租人在与承租方洽谈融资租赁合同、起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等个方面,均应当除自有的融资租赁业务团队人员参与外,还应当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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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之什么是船舶融资租赁船舶融资主要是直接贷款用船舶进行抵押,考虑到船舶所有权等因素,船舶融资租赁成为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

船舶融资的形式有直接贷款、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融资租赁等。

考虑到税收、船舶所有权以及债权保障等因素,船舶融资租赁渐成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

船舶融资主要是直接贷款用船舶进行抵押,考虑到船舶所有权等因素,船舶融资租赁成为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

实践中进行船舶融资租赁是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

下面我们来了解下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船舶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的形式有直接贷款、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融资租赁等。

考虑到税收、船舶所有权以及债权保障等因素,船舶融资租赁渐成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

1952年5月美国人h·杰恩费尔德创立美国租赁公司,开创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的先河。

1972年美国《船舶融资法》(ship financing act)规定了一种崭新的融资方式即船舶融资租赁,使得船舶融资对投资者几乎无任何风险。

船舶融资租赁,对租船人来说,可用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就出租人而言,所有权明晰,利润丰厚且债权又有保障。

船舶融资租赁的形式主要有直接租赁、回租、转租、委托租赁和杠杆租赁(衡平租赁)。

我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

它是一种贸易即船舶买卖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合同,其内容为融资,形式是融物。

它是将两个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租船人结合在一起的以出租人和租船人为主体的独立有名合同。

船舶租赁合同与船舶买卖合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效力上互相交错,但区别还是明显存在,更独立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本身。

如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舟山市普陀航运总公司名为船舶转让实为船舶租购中途退船纠纷案,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判决认为,船舶转让协议依法有效,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船舶实际损失应以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与原告再次转让他人的价格差为依据;并驳回被告反诉。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法律关系的实质亦应是:船舶租购合同关系。

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总是处于不完整状态,也就是说,船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不是同时集中于一个主体,它存在着分离。

同任何租赁一样,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期间,亦是让出船舶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所有权,是仅仅保有船舶处分权,它是随船舶租赁债权实现程度不同而变动的所有权。

船舶出租人的所有权是一项受其租赁债权严格限制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船舶出租人在租船人破产时享有实体上的一般性取回权,该权利基础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表现为船舶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的分离,这从立法的角度担保了租金债权的实现。

但这在海事实践中产生一个复杂的问题: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依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之“三、扣押船舶的范围”的规定,应是可以扣押的。

不过该规定在我国《海诉法》实施后的效力有待观察。

我国《海诉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可以扣押论”,依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租合同;二是“不可扣押论”,依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关于扣船条件的规定,扣船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的规定,不应法外扣船。

笔者认为,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的条件下,比照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关于光租船可扣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当是可以被扣押的,因此笔者持“有条件的可扣押船舶论”。

因为依照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6章“附则”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存在不同种类,有些类别如委托租赁不符合光船租赁条件,也即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不符合光船租船的条件,应区别不同情形来决定是否可以扣押。

此外,船舶融资租赁船舶的可扣押性也与船舶登记有一定关系。

依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9条规定,“可扣即可卖”,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应是可司法拍卖的。

这与我国《合同法》第242条所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下租赁物的取回权相冲突,在单船公司的单船破产情况下尤其严重。

而且,拍卖船舶后,出租人是否可以参加债权登记并享有优先权更存疑问。

笔者认为,出租人是不能参加债权登记并享有优先权的,因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下的船舶所有权未转移,而其担保为人的担保,只有物的担保才能享受优先权。

不过,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9条的规定,船舶拍卖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当退还给船舶原所有人。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实践中都通过合同本身的租赁保证金与担保人来担保所有权的实现。

关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船舶租金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43,248,249条就此作出立法规定,这与我国《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第226条关于租金的规定不同。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船舶租金既不同于一般租船合同的租金,又不同于船舶买卖合同中的船价。

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船人不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船舶的同时,依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还有权主张损害赔偿金,在法国即是如此。

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9条规定,该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定。

依我国《合同法》第243,248,249条的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船舶租金的构成与租船合同租金不同,且该租金请求权具完整性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新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集装箱总公司乌鲁木齐公司、乌鲁木齐市红山商场融资租赁纠纷案时认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是一个整体,分期支付租金只是一种偿付租金的方式,不能将租金割裂开来而认为其有若干个追诉时效期间,租金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应付日起算。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究竟指的是整个交易过程中的合同,还是仅指出租人与租船人之间就租赁物即船舶签订的租船合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船合同的关系,是并列关系还是从属关系?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一个合同还是两个合同?笔者认为,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两个不同层次问题的概念。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显指整个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它与简单的租船合同有别,它与租船合同的关系为并列交叉关系,其为一个独立的合同。

作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船舶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相反,二者常呈现效力上的交错。

正因为如此,融资租赁合同才成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并在法律上予以规定。

但船舶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效力上的交错,并不意味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因为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

必须明确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只有出租人和租船人;出卖人仅是双方约定的可选择的合同内容之一,并非真正的合同主体。

如我国《合同法》第240条规定的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问题,正是基于合同约定,也进一步说明出卖人是合同内容之一,而非合同主体。

总之,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之一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海商合同中一种新型的多务、有偿、不可撤销的诺成性合同,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船舶。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协议的组合化、当事人的多元化、所有权行使过程化、主体资格法定化、民事责任的交叉化。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法规环境船舶融资租赁的立法体例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统一立法模式即通过一部专门融资租赁法律来规定,如法国1966年《融资租赁业法》、韩国1967年《租赁业促进法律》及1985年《租赁会计标准》、巴西1974年《租赁事业法》及1981年《巴西进口租赁法》、新加坡1982年《租赁准则》;另一种是分散立法,即通过民法、商法、合同法等相关立法来加以规定,并制定条例等来补充,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在1987年新增第二编租赁及《1972年船舶融资法》、日本1978年《关于租赁交易法人税及所得税的通告》等。

在国际公约层面上,1988年5月在加拿大握太华召开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上通过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该公约共3章计25条,我国代表也参加会议并在公约上签了字。

我国早期的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和管理规定较为零散。

我国融资租赁的法规与解释最早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7月20日的(90)法经函字第61号《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寺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200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10号《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共同构成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法律框架。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主要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主要权利和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构成、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它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共6章计52条,是船舶融资租赁的强制性的基本法律规章。

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首先适用我国《合同法》,在我国《合同法》未有规定时应补充适用2000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就我国《海商法》具体条文而论,并未就船舶融资租赁进行立法规定,但我国《海商法》关于租船合同及《民用航空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船合同的关系层面上,可比照适用。

此外,实践中尚需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金融机构的具体行为规则如《中国农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租赁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立法等来加以补充和完善。

关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下船舶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出租方的风险免责是各国立法、惯例和学说所肯定的。

我国《合同法》第246条规定了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它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是指船舶在高度危险作业中责任的归属,这也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但必须明确,这与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责任的特别规定如油污责任规定有出入。

我国《合同法》第240条规定租船人可向出卖人(船舶卖方)直接索赔,该权利的法律性质有两契约收缩构成说、委任说、为第三人契约说、债权让渡说等多种学说,我国《合同法》很明显原则上采纳了“债权让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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