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中无形资产出资瑕疵问题
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新三板挂牌中,股东出资问题是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审核的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一、出资规范的重要性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
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要以诚信为基础。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出资过程中的规范及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二、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1、评估作价《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
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
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权《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
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始完成。
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汇总
徐腾飞、开庆江:【新三板放大镜】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汇总新三板由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逐步扩容发展而来,挂牌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众多,以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方面的问题。
在新三板项目操作过程中,券商、律师都会对无形资产出资进行详细核查,如存在问题,均会要求规范。
与IPO不同之处,这种问题只要纠正,就可以立即在新三板挂牌;而公开发行上市,则视问题出资金额大小在纠正问题后经营满一段时间方可申请发行。
一、案例情况联合永道(430664)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700万元,出资资产存在减值迹象。
今泰科技(430655)股东以四项专利出资3,600,900.00 元,专利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
蓝科泰达(430643)股东两次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第一次用于出资的资产未评估,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且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第二次非专利技术出资1380万元,涉嫌出资不实。
天健创新(430641)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45万元,非专利技术未经评估,且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微纳颗粒(430410)股东以专利出资147万元,专利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
金日创(430247)无形资产出资瑕疵,被认定为职务成果。
奥特美克(430245)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640万元,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
铜牛信息(430243)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形式进行股权激励,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且未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二、典型案例分析(一)今泰科技(430655)股东以四项专利出资3,600,900.00 元,专利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
解决方式:2013 年3 月20 日,股份公司召开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苏东艺、苏本池、黄现章以现金3,600,900.00 元(其中:3,015,210.00元计入实收资本,585,69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置换2009 年10 月苏东艺以4 项专利技术作价3,600,900.00 元(其中:3,015,210.00 元计入实收资本,585,690.00元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出资,并重新验资;鉴于2009 年10 月30 日的今泰有限股东会决议,苏东艺将上述作价增资后的专利技术出资中的153,775.71 元的出资转让给苏本池,同意苏东艺将上述作价增资后的专利技术出资中的90,456.30 元的出资转让给黄现章,本次出资方式变更后,股东苏东艺、苏本池、黄现章的出资方式均变更为“货币”。
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20140213
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目录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 (2)一、同业竞争问题 (2)1、案例一: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 (2)2、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 430227) (2)二、出资问题 (4)1、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4)2、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 (6)3、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各股东比例不一致(威林科技430241) (6)4、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先减资再现金增资(金日创430247) (7)5、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铜牛信息430243) (8)6、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三意时代430255) (10)7、以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联动设计 430266) (10)8、无形资产出资瑕疵,作减资处理(奥尔斯 430248) (12)三、土地、厂房等资产问题 (12)1、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 (12)2、无发票,资产未入账(蓝天环保 430263) (13)3、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资产(建中医疗430214) (14)四、公司运营规范 (14)1、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 430236) (14)2、关联方租赁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说明(璟泓科430222) (15)3、控股股东免租提供办公场所(赛诺达430231) (16)五、其他 (16)1、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 430239) (16)2、股份公司发起人未签订发起人协议(易同科技 430258) (17)3、出售子公司予股东,交易款项未支付完毕(盛世光明 430267) (17)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一、同业竞争问题1、案例一: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解决方案:1控股股东承诺在限期内变更营业范围,若未完成变更则转让给第三方;2承诺不从事竞争性业务。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企业能否成功挂牌新三板新三板挂牌企业中以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方面的问题。
1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转中心对企业无形资产出资的要求1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如果属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考虑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则分别是10年;著作权是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如果作为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在出资时剩余保护年限过短,企业设立后不能继续使用,必然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如果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属于非专利技术, 则不存在保护年限的问题,但是无论出资技术是否为专利,均应关注职务发明问题,确保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即股东必须对其出资的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果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其性质是职务作品、合作作品、专利技术,或是其他非独占的知识产权时,出资股东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
2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存在高估或者对公司无价值等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商誉、思想等作价出资。
而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能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并能产生一定收益,该无形资产必须经评估后对公司具有价值且评估价值公允,一旦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出资后公司从未使用或者估值过高,则可能构成出资不实。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企业在资金投入方面存在缺陷,并非罕见情况。
对于计划上市的公司而言,此问题未必会成为根本性的阻碍。
关键在于采取何种方法来解决该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的彻底程度。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在本质上属于严重问题。
在提供首次公开募股(IPO)综合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绝不能因为涉及的金额较小而疏忽大意,必须全力以赴彻底解决,以避免留下任何后遗症。
诚然,根据过往的成功案例,"涉及金额较小"往往成为拟上市公司辩称出资瑕疵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依据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足出资在处理出资瑕疵问题时,首要任务是确保出资确实已经完成,且资本充足。
对于需要股东补充的部分,应通过后续投入确保资本的完整。
补足出资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以货币资金进行补充(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股东直接提供现金资产,此法最为直接和简便;二是股东利用应付股利,例如,根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使用未分配利润产生的应付股利进行补充),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补充,亦有以债权形式进行补充的情况。
至于补足的金额,通常情况下是根据缺少的金额进行补充;然而,更为谨慎的做法是根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每股净资产的折算金额进行补充,超出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例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在会计处理方面,首先应当追溯调整“实收资本(股本)”中不实的部分,并考虑涉及的税务影响;随后,借记相关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
在实际案例中,也有将补充的资产直接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新三板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不断优化,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在不断完善。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市场在推动企业实现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新三板市场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出资瑕疵问题。
那么,本文将从什么是出资瑕疵、如何解决出资瑕疵等方面进行阐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什么是出资瑕疵简单来说,出资瑕疵是指新三板企业在发行股权过程中出现了股权结构混乱、缺乏合法有效出资证明等情况。
出资瑕疵在新三板企业的股权交易中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不仅容易导致无法满足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影响企业的上市融资和扩股,还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社会声誉。
常见的出资瑕疵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股权结构混乱,企业股权所有人难以明确;•实际出资人与股权登记簿上的记录不符;•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况下未能及时更新股权证明文件。
出资瑕疵的解决方案加强内部治理,确保股权结构清晰新三板企业应该严格规范内部治理,确保股权结构清晰明确。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治理结构,明确公司内部层级结构、人员职责及权利关系;•规范股权管理,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外界公开企业治理架构以及股权结构。
制定缜密的出资证明程序新三板企业应制定缜密的出资证明制度,避免出现出资证明不全、不规范的情况。
具体措施包括:•强化财务管理,保证资金流动和出资记录的透明可靠;•建立全面、规范的出资证明流程,确保出资证明真实、合法、有效;•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确保企业出资情况真实可靠。
建立完善的目录管理制度新三板企业应尽早建立完善的目录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操作中,股权转让和变更能够顺利进行。
具体措施包括:•对企业股权质押、转让、增减资等操作建立全面而标准的目录管理制度,并制定操作流程;•对于涉及到股权变更的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操作,建立完善的股权变更程序,并及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和公示工作;•对于股权注销的情况,应及时更新股权证明文件,确保股权信息准确完整。
新三板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前言新三板(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证监会设立的全国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资本退出机制。
虽然是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但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出资方的瑕疵问题。
本文将着重探讨新三板出资瑕疵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什么是新三板出资瑕疵?在新三板市场上,出资方的瑕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资金来源不明和股权纠纷。
资金来源不明在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过程中,资金来源不明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出资方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融资,比如使用非法的黑市资金,从银行走私融资。
此外,出资方可能还存在网上诈骗、盗刷、贪污等方面的问题。
股权纠纷股权纠纷也是新三板市场一大问题。
股权纠纷可能包括股权争夺、股东变更、股权被冻结或者股权出现重大亏损等问题。
这些问题会让出资方面临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出资方在新三板市场上的投资收益。
解决方案以下是应对新三板出资瑕疵的几种解决方案。
聘用专业人士出资方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来管理其股权和资产。
这些专业人士包括会计、律师和财务顾问。
这些人可以帮助出资方识别潜在的风险和罕见的瑕疵问题,并通过监管机构的规定来解决它们。
同时,这些专业人士还可以指导出资方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
严格的尽职调查程序出资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可以在其尽职调查程序中加入一些评估方法和报告。
这些评估方法和报告可以确保出资方能够充分了解股权交易的细节,并且能够询问相关信息。
尽职调查程序应该包括查看出资方的资质和资质证明,以及对出资方的融资历史和当前情况的调查。
培训投资人员对于那些有经验但缺乏相关新三板市场知识的投资人员,出资方可以采用培训的方式来传授新三板投资知识。
通过这种方式,投资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新三板市场操作和法规的变化,减少出资方的风险。
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作为出资方,选择和自己关系良好的交易对手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这些交易对手可以作为中介来协调交易,并帮助出资方与新三板市场的其他参与者进行联系。
3新三板挂牌中无形资产出资瑕疵问题
新三板挂牌中无形资产出资瑕疵问题
举例说明: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
披露信息:
2006年4月,有限公司股东吴玉晓和路小梅以非专利技术“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网络管理系统技术”出资640万元,二人各自占比均为50%。
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2012年8月2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由股东路小梅和吴玉晓分别以现金320万元对公司2006年4月的非专利技术出资640万元进行补正,并计入资本公积。
2012年8月31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2】京会兴核字第01012239号审核报告,对上述补正出资的资金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2012年8月31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的补足出资,并已进行了合理的会计处理。
补正该出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变。
企业挂牌新三板常见财务问题及规范方案(上)
企业挂牌新三板常见财务问题及规范方案(上)企业挂牌新三板常见财务问题及规范方案(上)一、会计环境和会计核算基础1、财务独立。
常见问题:(1)企业未设立独立的会计部门;(2)财务人员从事与岗位相冲突的职务;(3)企业会计主体不清,财务核算范围不清,比如控制人旗下多家公司之间未严格区分会计主体,资产混用,成本费用归集对象与实际受益对象不符,几套账相串,股东个人或家庭费用直接计入公司支出等。
规范的思路与方法:企业应当设有独立财务部门(代理记账:不负责对银行存款等进行核实)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公司财务管理实际情况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厘清会计核算的主体范围。
对于历史上存在会计主体不清情形的,应重新审核实际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调整。
2、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
常见问题: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历史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例如:业务交易执行、授权、记录未有效分离,大量随意地更改原始或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不完整,业务记录不完整、不系统、混乱或无记录,业务记录与会计记录无勾稽关系,账表不符等。
规范的思路与方法:(1)内部控制薄弱,影响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企业应在中介机构的辅助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梳理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历史财务信息规范之后,应当切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有监督、有记录、有反馈。
(2)对于历史上存在财务核算基础薄弱,证、账、表不符情形的,应考虑重新审核原始凭证进行账务调整,或重新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准则的适用常见问题:企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如有的小微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规范的思路与方法:挂牌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编制并披露财务报表。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进行会计处理。
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一、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1、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缺乏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常常是“一人集权制”。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执行。
3、原始出资的不规范。
拟新三板挂牌的主体多属于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常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况。
4、会计主体不清,资产不完整或权属不清。
公司房屋、土地、设备和知识产权等以个人名义登记或无法取得产权等。
5、资金管理的不规范。
未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未建立独立的财会制度,未在银行独立开户,公司资金与股东资金不分;股东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等。
6、同业竞争和不规范的关联交易。
表现为:关联方界定不完整;关联交易目的及动机不当,常常出于调节利润;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依据不充分,缺相关合同及确认;定价不公允;会计处理不当;实质关联方非关联化等等。
7、主要经营业务活动不规范。
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等存在瑕疵:如采购为了省钱不要发票,销售为了逃税不开发票,聘请工人不交社保等。
购买设备不取得合法票据,购建厂房不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等。
8、纳税不规范。
有避税动机,非独立纳税或是为规避税收而少计收入、多计成本或帐外核算等。
有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不合法的税收优惠。
9、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如,存在违规进行委托理财、违规借款担保与诉讼、违规发行过证券等行为,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的相关规定,比如:部分商业企业发行代币券和购物卡。
10、账务处理不规范,表现在: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方法不正确或随意变更。
创新型企业很多是轻资产企业(如互联网公司、房产服务公司、资讯公司、在线培训公司等),特定行业会计政策特殊,可能导致不规范的处理方式。
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
如,随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
③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不规范。
不按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比如,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按开具收款发票确认收入等。
新三板无形资产出资瑕疵案例精讲
新三板之无形资产出资瑕疵案例精讲作者:王萌背景资料:1、A蚕业公司成立已满二年,拟申请新三板挂牌。
2、A蚕业公司股东3人都曾以非专利技术(蚕业加工技术)出资,且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了70%,目前尚未减资。
3、A蚕业公司股东3个自然人,其中2个是亲属(是夫妻,颜某和张某)各持有45%;另外一个王某持有10%。
4、另外一个持有10%股权的自然人王某,系代持其他人股份。
5、A蚕业公司组织架构目前仅有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颜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张某任监事。
6、A蚕业公司股东之一颜某还投资设立一个蚕业公司(B蚕业公司),是该B蚕业公司的控股股东。
7、A蚕业公司自己有出纳,外聘会计作账。
8、最近两件,A蚕业公司以公司副总方总的个人银行卡进行采购农民桑蚕丝的货款结算。
9、最近两年,A蚕业公司各股东都曾向公司拆借款项,且没有协议,没有利息。
10、A蚕业公司某位核心技术人员曾希望获得员工股权激励,未果后离开了公司。
问题:A蚕业公司颜某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存在职务发明创造问题,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存在瑕疵,如果存在,如何解决?问题分析:如果颜某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存在职务发明创造问题,则构成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影响新三板挂牌,需要进行纠正。
该问题将按照以下思路分析:第一:何为职务发明创造?第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三:若是职务发明创造构成出资瑕疵,新三板解决思路是什么?第四:如果不是职务发明创造,则不构成对新三板挂牌的障碍。
下面按照以上思路对问题逐一展开:第一:何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尽管《公司法》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责任股东要负补 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拟上市公司的不必要纠 纷,将责任不带入上市公司,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股东承诺有三种方式:(1)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2)责任股东承诺; (3)其他股东承诺不追究责任股东责任。一般而言,第(1)种方式为最佳; 如果不可行,可退而选择第(2)种方式;第(3)种方式是第(2)种方式可 供借鉴的补充,与后者同时使用为妥。 股东承诺内容有:(1)对出资瑕疵可能导致的上市公司损失承担无条件、连带 赔偿责任,对股权比例无争议;(2)承担因拟上市公司划拨用地转让可能被国 家有关部门追缴的土地出让金。具体应根据出资瑕疵的种类变通。
2、瑕疵资产转让
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 作价转让(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 出瑕疵资产(如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 充足。 关于瑕疵资产的转让作价,不应低于原出资作价;否则,除非有合理解释,可 能被认定为出资不足,侵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需要补足出资。 如为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的转让,则存在以新瑕 疵解决旧瑕疵的问题:即相关资产的产权从不曾转移到拟上市公司名下,而以 拟上市公司名义出售。另外,如何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完成过户,在操作上亦需 要公司调动相关资源。 如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但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并未进入拟上 市公司,还可以通过拟上市公司购买土地来解决,如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
2、以债权出资(即债权转股权)
《公司法》(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出资方式进行了明 确,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对于以债权出资 (以债权转股权)虽然未在列,但在现实中也并不少见。对于一般企业的债权 转股权,只要是债权真实、程序合法,无论从工商部门还是证券监管部门也是 予以认可的,如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所持企业 债权,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有明确可以进行“债权转股权”。 《公司法》(2006 年 1 月 1 日后)是采用概括的方式对出资方式予以了规定, 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出资瑕疵及其解决方案
出资瑕疵及其解决方案作者:谢玉琪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年第03期关键词:出资瑕疵;IPO、新三板;股权并购;影响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8年11月9日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在对公司出资时,其所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存在瑕疵,或其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即出资不实。
这不但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也加大了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经营风险,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IPO、新三板和股权并购等的出资瑕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出资资产的评估价值不实。
股东以实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资产出资时,其评估价值高于其本身价值的情形。
如:股东以报废资产作价出资,报废资产指已办理完报废手续,尚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特别需要关注股东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应当考虑资产评估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采用资产评估方法是否适当,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依据是否充分,有可能高估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的价值。
(二)虚假出资。
公司的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财产的权属关系,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小于验资报告及协议、章程;(2)股东以拟上市公司自身的资产对拟上市公司增资;(3)拟上市公司以资产的评估增值额增加注册资本(资产评估增值不能作为改变账面资产原值的条件);(4)股东以同一资产重复出资;(5)股东从中介机构借款出资后,又归还中介机构。
(三)抽逃出资。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企业在设立或增资时存在出资瑕疵,主要包括出资未按期到位、用职务发明作为对公司的出资、相关出资资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在中国,新三板市场作为一个较为灵活的融资渠道,已经成为不少中小企业融资的首选。
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的加强,新三板IPO中出资瑕疵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给企业和投资者都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新三板IPO出资瑕疵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降低风险。
一、新三板IPO出资瑕疵的原因新三板IPO出资瑕疵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1. 潜在投资者尽职调查不充分很多投资者在参与新三板IPO前未能对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公司治理等方面了解不够全面,导致对企业的出资瑕疵问题没有足够的预判能力。
2. 公司信息披露不完善一些企业在新三板IPO过程中,对关键信息的披露不够透明,对风险因素没有充分阐述,使得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
这样的不完善信息披露容易导致出资瑕疵问题的发生。
3. 专业投资机构审查不严谨新三板市场中存在一些专业投资机构,他们负责对企业进行审查和尽职调查。
然而,一些机构的审查过程不够严谨,对企业的财务数据、商业模式等方面没有进行充分的验证和评估,给出了不准确的评估结果,从而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二、解决新三板IPO出资瑕疵问题的方案为了解决新三板IPO出资瑕疵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并严格监管投资者保护工作。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教育体系,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引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
2. 加强企业信息披露要求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三板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披露关键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信息披露的审核力度,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增加专业投资机构的审核能力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提高其审核能力和专业水平。
建立更严格的投资审查流程,强调对企业财务数据的验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给出准确的评估结果。
新三板无形资产出资案例参考
新三板无形资产出资案例参考新三板由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逐步扩容发展而来,挂牌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众多,以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方面的问题。
在新三板项目操作过程中,券商、律师都会对无形资产出资进行详细核查,如存在问题,均会要求规范。
与IPO不同之处,这种问题只要纠正,就可以立即在新三板挂牌;而公开发行上市,则视问题出资金额大小在纠正问题后经营满一段时间方可申请发行。
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旧《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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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中无形资产出资瑕疵问题
活着的法律
举例说明: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先减资再现金增资(金日创430247)
披露信息:
2011年11月,公司股东付宏实、李喜钢、李皎峰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热电厂水处理控制系统”对公司进行增资,并以该非专利技术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11月15日的评估价值500万元作为出资金额。
此次股东用作增资的非专利技术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职务成果的问题。
由于投入该项非专利技术的股东付宏实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股东李喜钢为公司董事,李皎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该项技术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较大相关性,因此存在该项技术被认定为上述股东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成果,其权属属于公司造成出资不实的风险。
因此,为彻底规范公司的历史出资,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股东决定以现金形式对该无形资产出资进行置换补正,在法律程序上采用了先减资后增资的形式,具体程序如下:
1、2012年6月8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900万元减少至400万元,共减资500万元,减资部分均为股东的知识产权出资部分,其中减少付宏实知识产权出资336.93万元,减少李喜钢知识产权出资128.07万元,减少李皎峰知识产权出资35万元。
同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涉及减资的股东以等额的货币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付宏实以货币增资336.93万元,李喜钢以货币增资128.07万元,李皎峰以货币增资35万元。
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2012年6月8日,北京百特会计师事务所就前述减资及增资事宜出具了“京百特验字(2012)R0041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6月8日止,有限公司已收到付宏实、李喜钢、李皎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股东付付宏实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36.93万元,李喜钢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28.07万元,李皎峰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5万元。
3、2012年6月13日,有限公司就此次减资事宜在《北京晨报》上进行了公告。
4、2012年6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有限公司上述变更事宜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00万元,实收资本为900万元。
根据2013年6月该非专利技术的相关出资人出具的《确认函》,减资完成后,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人付宏实、李喜钢和李皎峰均同意将无形资产无偿转让给公司,并由公司享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