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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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
附表1
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过渡人员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年月
参加工作
时 间
任教
学段
任教
学科
过渡前
职称(职务)情况
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资格时间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
聘任时间
过渡后
职务情况
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本人确认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2份,一份学校(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最新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

最新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操作指南一、相关政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1年颁发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本市徐汇区、浦东新区和普陀区作为试点单位,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2013年5月下旬完成试点。

(一)职称(职务)名称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分为两个系列,即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和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二系列相互独立。

以上两个系列称为老职称(职务)系列。

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只有一个系列,即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称为新职称(职务)系列。

新职称(职务)系列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中正高级教师是新增的职称(职务)等级。

(二)新、老职称(职务)名称相互过渡关系1、中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2、小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及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3、过渡内容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时将中、小学教师中具有的中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中的老名称改为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中的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技1~13级)不变。

4、参加本次过渡人员范围本次过渡人员须同时具备二条件:A、已取得中学教师系列或小学(幼儿园)系列职称(职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通过参加是一个合格的教师,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学教师、高等教师推荐职位竞争,打算雇到合适的人职务等级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符合相应要求的综合评价标准,是一个重要的基础和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中小学教师流动在当地的水平。

由学校(单位)和计划招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以校宣言,竞争对手。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条件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一、基本条件1、职业道德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2、教师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3、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三)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四)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幼儿园教师除外),须有申报学科累计1年以上的进修经历或结业证书。

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教学科与高级教师申报学科不同的,须有高级教师申报学科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二、考核要求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三、继续教育要求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执行。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规定执行。

四、评审条件(一)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2.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2届毕业班教学工作(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除外)。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对应表.doc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对应表.doc
小学高级教师
幼儿园高级教师
八级
一级教师
(中级)
八级
九级
九级
十级
十级
中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级教师
小学一级教师
幼儿园一级教师
十一级
二级教师
(初级:助理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二级
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二级教师
幼儿园二级教师
小学三级教师
幼儿园三级教师
十三级
三级教师
(初级:员级)
十三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对应表
过渡前名称与岗位等级
过渡后名称与岗位等级
教师职称(职务)
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
教师职称(职务)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
中学正高级教师
一级
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四级
四级
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
五级
高级教师
(副高级)
五级
六级
六级
七级
七级
中学一级教师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发布日期:2016-10—19 16:54 浏览次数:98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建设实际,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二条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的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中正高级教师为正高级,高级教师为副高级,一级教师为中级,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为初级。

第四条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职业道德等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对师德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立德树人;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身心健康。

第六条教师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七条学历和资历条件(一)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2年;2。

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4.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内人社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四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技工院校教师,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下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专职从事教学工作人员可参照本评审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

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3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包头市公务员局:随着人才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对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更新教育观念,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教研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我们对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做好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

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评审高级教师资格。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按照本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职业道德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发布日期:2016-10-19 16:54 浏览次数:98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建设实际,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的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中正高级教师为正高级,高级教师为副高级,一级教师为中级,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为初级。

第四条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职业道德等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对师德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立德树人;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身心健康。

第六条教师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七条学历和资历条件(一)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2年;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4.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本栏签字必须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本人手签不得代签
公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1.本表填写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2.学段指: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
附表1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非确认)
姓名
身份证一致
性别
身份证一致
参加工作时间
与人社局认定一致
身份证号
身份证一致
过渡前职
称(职务)
情况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取得时间
原学段及专业
现聘任起聘
时间
首次评审职务及时间
首次评审学段及专业
首次评审职务
首次评审职务聘任时间
现聘岗位等级
现岗位等级聘用时间
过渡后职称(职务)情况
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统一后职务名称
所聘专业技术职务
所聘岗位等级
过渡后对应职务
过渡后对应职务
现聘岗位等级
本人确认意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签名:过渡登记人员本人手签并按指印任何人员不得代签年月日
所在学校(单位)意见:经核查,该过渡人员情况属实。同意上报过渡。

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证书换(补)发工作注意事项

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证书换(补)发工作注意事项

全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证书换(补)发工作培训稿2016.10.26一、对象范围截止2016年10月31日,我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

注:一是时间节点是2016年10月31日;二是单位范围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三是人员范围是在职(在岗)人员。

(1)对于2012年试点改革前退休的教师,一律不换(补)证;(2)2012年后新评的但在2016年10月31日前已退休的,暂不列入本次补证,今后有人员确实要求补发证书的,可按正常办证程序申请补发,但今年内暂不受理,可以先登记下来,等本次换证结束后再办理。

二、工作程序(一)学校梳理核实。

学校对在职(在岗)人员目前的职称情况进行梳理,核实在职(在岗)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职称任职资格层次:员级(现在的三级教师,原来的中三、小二教师或岗位等级为13级的)、助理级(现在的二级教师,原来的中二、小一教师或岗位等级为11、12级的)、中级、高级;学段:幼教、小学、初中、高中;专业(或学科):语文、数学、物理、体育等)。

核实是换发证工作中最为关键最为重要的程序,学校必须仔细审核、严格把关。

可采用的操作办法:一是教师个人提供职称证或评审的文件或评审表,把教师提供的材料复印下来;二是学校查找其评审文件、评审表、岗位聘用文件甚至工资变动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也要复印下来)进一步核实清楚,尤其是市外调入的教师,更要查看其评审文件和评审表(多是查阅其人事档案中的评审表),在确定教师提供的任职资格证书信息和学校查找的印证材料相吻合、准确无误的情况下由学校统一填写《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1,简称《人员过渡登记表》)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附件2,简称《人员过渡一览表》)。

注:学校梳理核实是关键程序,必须以教师现在取得的职称资格为准,主要以评审表、文件和证书(2012年以后评的主要看评审表和文件)为依据,同时参考岗位聘用文件和工资变动表等相关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为了保证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六)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职称制度改革状况确定改革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稳慎实施改革。

三、实施范围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区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参加中小学职称改革)。

四、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6]2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5.20【实施日期】2016.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21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为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我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

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后,我区根据批复意见,制定了《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今年将在全区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现将《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6年5月20日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为了保证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内人社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现将《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5月7日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8〕3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对我区2020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一、政策规定(一)加强政策落实主动围绕服务自治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支持各行业做好人才评价。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打破条条框框束缚,按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绩进行评审。

畅通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

聚焦重点领域,发挥人才评价的先导作用,对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倾斜措施。

(二)完善评价标准1.抓紧修订完善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

自治区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抓紧做好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修订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推进。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内教政法字[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内教政法字〔2010〕13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要求,我厅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如下:
一、废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干部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内蒙教人字〔1986〕43号)等3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收费标准整顿意见〉的通知》(内蒙教计字〔1989〕41号)等6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委会组织办法〉的通知》(内教职改字〔1987〕4号)等16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上述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问题解答A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问题解答A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问题的解答各有关单位: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是我市开展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工作直接影响今后我区开展的教师职称评聘及细化完善教师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等工作。

为确保本次职称过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疑问或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作出解答,供大家参考。

未尽事宜,请继续加强沟通。

一、关于过渡对象的问题:(一)幼儿园老师、公办学校的临时聘用教师、民办学校自聘的教师是否需要进行职称过渡?答:我局所发的《通知》规定:过渡对象为在学校、幼儿园和各种教育机构等工作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照本办法过渡。

但省、市有关部门后来下发了一份补充通知,要求幼儿园老师、公办学校的临时聘用教师、民办学校自聘的教师要参照有关办法一并过渡。

(二)已经转正暂未认定或评定职称的(研究生)教师,试用期的教师要不要登记?答:在学校、幼儿园和各种教育机构等工作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才需要登记,没有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是不存在职称过渡问题。

(三)在学校工作,但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是否需要登记过渡?答:取得职业类(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教授)职称资格,并在中小学(含职中)任教的人员,要进行登记,“过渡后“的职称名称不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教授)。

其他系统的职称(如财务、医疗等)也进行登记,但不需要过渡为新的职称名称。

(四)教辅人员,如图书馆理员,助理馆员,需要过渡吗?答:只要是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在编在职人员,无论他在什么岗位或转了什么岗位,也需要过渡。

(五)过渡后的职称名称是“高级教师”还是“中小学高级教师”?答:过渡后的职称名称统一冠以“(学科)中小学*级教师”,如:“中小学高级教师”。

二、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的填写(一)镇教育局人员、幼儿园教师的任教学段、学科如何填写?答:(1)“镇教育局人员”按调到教育局前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2)“幼儿园教师”学段填“幼儿园”,学科填“无”。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细则为稳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现有中等职业学校人员过渡,根据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XX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过渡范围XX县中等职业学校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渡。

二、过渡内容(一)按照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系列,办理过渡手续。

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已聘任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的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进行过渡,并按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系列并继续有效,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过渡程序及时间安排(一)过渡人员登记和公示(5月6日—5月13日)。

1.学校梳理。

以工资关系为准,对过渡人员情况进行梳理,核实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文件和证书,以及岗位聘用(聘任)文件和工资变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表册填写。

学校安排工作人员统一填写《XX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简称《人员过渡登记表》)和《XX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简称《人员过渡一览表》)。

3.个人确认。

教师本人对《人员过渡登记表》和《人员过渡一览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在《人员过渡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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