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烟草行政强制执法文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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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个人姓名
付春兰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六十一条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作出真品卷烟按进货总额1208.40元的30%罚款362.52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
2016-02-25
处罚机关
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烟草专卖局
备注
已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处罚依据
依据《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罚没走私卷烟管理的通知》(署财发〔2013〕131号)之规定。
个人姓名
金乌恩起
处罚结果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按照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定性,并予以没收;依据《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罚没走私卷烟管理的通知》(署财发〔2013〕131号)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对收缴的无标志外国卷烟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个人姓名
张华杰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作出真品卷烟按进货总额500.00元的7%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
2016-04-21
处罚机关
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烟草专卖局
备注
已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陈烟处[2016]第7号
案件名称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

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八条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连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最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最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最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务,对其中的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的活动;(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第七条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八条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二百件(万支/件)的;(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三)使用改装、伪装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现将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8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2020年3月5日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烟草行业依法行政,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提高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实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烟草专卖执法资格。

取得资格后,按照有关程序,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

第三条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考试管理、检查证管理和徽章管理等。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资格管理有关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及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管理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资格考试培训规划、培训大纲、考试题库编制及调整,对省级烟草专卖局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拟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核批准、考前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制作及案件审核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制作及案件审核
定性是否准确:看笔录找事实—归纳案情 处罚是否得当:对标准找差距—考虑情节 程序是否合法:对流程找纰漏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对条文找差错 当事人认定是否正确:区分不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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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报告表:
1、案由:涉嫌【见评审标准二、案卷文书实体规范(四)立案报告表第4点】 2、案件来源:接举报、市场检查、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指定管辖 3、立案法律依据:注明12号令、引用规范
检查(勘验)笔录:
1、时间:具体到分;地点:具体到门牌号 2、被检查对象:与当事人要一致,不一致的要说明二者之间关系【见评审标准二、案卷文书实体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制作及案件审核
目前全市系统行政执法案件普遍存在问题体现: 一、定性 二、违法事实的调查 三、处罚 四、程序 五、适用法律法规
一、定性方面: 1)定性不准确:违法性质认定错误或违法事实调查不清
如: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定性为“无证运输”,或将“非法收购”定性为“未在当 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3、法律条款的内容未载明 案件处理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面:
1、卷宗号格式: 年度 烟第 号 2、承办单位:行政机关,而非中队 3、承办人:内勤,非外勤 4、处理结果:填写要规范,严格参照处罚标准 5、审批意见:完整,不宜过于简单“同意”二字。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制作及案件审核
询问笔录:【技能鉴定P306-308】
1、询问步骤: ①告知身份、出示证件,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和如实作证义务 ②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核实身份 ③告知回避权利 ④询问案情
【重中之重,定性依据—审核突破口:找逻辑矛盾】 ⑤结束 2、注意:1)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齐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04]21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04]21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国烟专[2004]215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执法严格。

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为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0.06.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草案)》的说明——1990年6月2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江明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草案)》(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我国自1982年对烟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1983年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建立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对扭转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促进产供销协调发展,满足消费和增加积累,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1989年,烟草行业实现税利240亿元,比实行专卖制度前的1981年75亿元增长了2.2倍。

1982年到1989年的8年间,烟草行业累计实现税利1241亿元,比实行专卖制度前8年(1974年到1981年)的375.5亿元增长了2.3倍。

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能适应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和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加强烟草的行政管理和监督的需要。

(一)烟草制品是一种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的特殊商品,不能随便生产、任意流通,国家应对其生产和经营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对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加以严格控制,其中许多国家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专卖制度。

我国是烟草生产和消费的大国,从建国后烟草行业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看,亦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来巩固烟草专卖制度。

(二)为了限制烟草制品的生产和消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对烟草及其制品课以重税,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

为保证高税政策的顺利执行和防止国家财源的流失,需要由国家立法来加以保障。

(三)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时间还很短,过去制定的一些条例、规定和办法,已不适应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应作较大修改。

(四)烟草实行专卖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当限制烟草消费,保护人民健康,维护消费者利益,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烟草行业是各国普遍存在且规模庞大的产业之一。

然而,由于烟草产品的特殊性质以及与其相关的公共健康问题,各国政府对烟草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烟草行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生产、销售未经合法授权的烟草制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制品。

2. 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夸大烟草制品的功效或者隐瞒其危害特性,误导消费者。

3. 未获授权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产品。

4. 销售给未成年人: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5. 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禁售烟草制品。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罚款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者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2. 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吊销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暂停其销售烟草制品的资格。

4. 公告惩戒:依法可以公告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进行舆论惩戒,提醒公众警惕。

5. 涉嫌犯罪移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和程序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一般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

具体的处罚程序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相关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搜集证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全)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全)

行政处罚文书二0一0年三月目录一、立案阶段文书1、举报记录表…………………………………………………………………第页2、立案报告表…………………………………………………………………第页3、指定管辖通知书……………………………………………………………第页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4、检查勘验笔录………………………………………………………………第页5、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第页6、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第页7、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第页8、涉案物品核价表……………………………………………………………第页9、询问笔录……………………………………………………………………第页10、调查终结报告………………………………………………………………第页11、证据复制单…………………………………………………………………第页12、公告…………………………………………………………………………第页13、案件移送函…………………………………………………………………第页14、案件移送回执………………………………………………………………第页15、移送财物清单………………………………………………………………第页16、协助调查函…………………………………………………………………第页17、撤销立案报告表……………………………………………………………第页三、审理决定阶段文书18、阅卷笔录……………………………………………………………………第页1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第页20、听证告知书…………………………………………………………………第页21、听证通知书…………………………………………………………………第页22、听证公告……………………………………………………………………第页23、听证笔录……………………………………………………………………第页24、听证报告……………………………………………………………………第页25、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第页26、案件处理审批表……………………………………………………………第页27、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第页2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页29、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第页30、行政处理决定书……………………………………………………………第页3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第页四、送达执行阶段文书32、送达回证……………………………………………………………………第页33、责令改正通知书……………………………………………………………第页34、先行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第页3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第页36、抽样物品处理通知书………………………………………………………第页37、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第页38、罚没烟草专卖品变价处理审批表…………………………………………第页39、罚没烟草专卖品移交单……………………………………………………第页40、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第页41、责令整顿通知书……………………………………………………………第页42、整顿终结通知书……………………………………………………………第页43、对协助办案有功单位、个人授奖呈报表…………………………………第页44、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第页五、结案归档阶段文书45、结案报告表…………………………………………………………………第页46、卷宗目录……………………………………………………………………第页47、卷宗封面……………………………………………………………………第页48、卷内备考表…………………………………………………………………第页烟草专卖局举报记录表说明举报记录表是举报受理人员记录举报人基本情况、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并提交相关领导审批,决定是否进行核查的内部文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2014版,试行)文书目录一、立案阶段文书1.举报记录表2.立案(不予立案)报告表3.延长立案审批表4.延长立案告知书5.指定管辖通知书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6.检查(勘验)笔录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9.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0.询问笔录11.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2.证据复制(提取)单13.公告14.损耗费用审批表(参考文本)15.案件移送函16.案件移送回执17.移送财物清单18.协助调查函19.撤销立案报告表2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1.延长调查终结审批表22.延长调查期限告知书2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24.涉案物品返还清单三、审理决定阶段文书2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6.陈述申辩记录(参考文本)27.听证告知书28.听证通知书29.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30.听证公告31.听证笔录32.听证报告33.案件集体讨论记录34.案件处理审批表3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6.行政处罚决定书37.行政处理决定书38.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送达执行阶段文书39.送达回证40.送达公告41.责令改正通知书42.责令整顿通知书43.整顿终结通知书44.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45.罚没变价处理审批表46.罚没物品移交单47.加处罚款决定书48.强制执行申请书49.延期缴款审批表50.对协助办案有功单位、个人授奖呈报表五、结案归档阶段文书51.结案报告表52.卷宗封面53.卷宗目录54.卷内备考表烟草专卖局举报记录表说明举报记录表是举报受理人员记录举报人基本情况、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并提交相关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进行核查的内部文书。

1.“举报时间”栏应具体填写到“某时某分”。

2.“举报形式”栏应填写举报人提供违法线索所采用的方式、途径,一般为口头、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3.“举报人有关情况”栏填写举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基本情况,如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应如实填写在“举报人有关情况”栏中。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7.08.17•【文号】国烟办综〔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国烟办综〔2017〕423号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现就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及其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书样式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类规范性文书。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国家局统一规定(见附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需要由有关烟草专卖局加盖印章的,可以使用行政机关印章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延续审批时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延续印章的样式由各省级局统一确定;当地政府部门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二、文书送达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在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时明确了送达方式的,按申请人要求送达。

申请人没有明确送达方式、按申请人要求方式无法送达、以及由审批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等,由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三、文书档案管理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建立完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包含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办理或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文书和各类材料,包括直接在许可证信息系统中生成的各类文书,以及由许可证办理人员扫描上传至许可证信息系统的线下生成和收集的相关书面材料,如线下填写的申请、有关记录及照片等。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综述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综述

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合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为、或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者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者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创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份违法事实或者情节。

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二)隐瞒事实真象,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匡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三)违法对当事人、证人、诉讼参预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证人、诉讼参预人诉讼权利的;(四)违法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五)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权益造成损失、伤害的;(六)为牟取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九)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十二)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使公私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伤害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具体修改的条款及其修改原因是:(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认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决定 等程序,确保认定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认定标准: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责任追究:对于认定为错案的案件,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 事责任等
认定程序
初步审查:对涉嫌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进行初步审查 立案调查:对涉嫌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结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结论 告知与送达:将认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并送达相关文书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范围
04
责任追究的原则
依法依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公正公平:对所有涉及的人员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不夸大或缩小事实 责任到人:明确每个人的责任,不推诿扯皮
责任追究的范围
专卖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 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错案
责任追究的时限
立案时限: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 起15日内立案
审查时限: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 起30日内审查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调查时限: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 完成调查
决定时限:自作出审查结论之日 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追究的监督和保障
06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上级烟草专卖局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 外部监督:政府、人大、政协等对烟草专卖局的监督 社会监督:媒体、公众等对烟草专卖局的监督 法律监督:司法机关对烟草专卖局执法的监督
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涉嫌 违法行为的存在
审查决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定 是否需要追究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告知和听证:向被追究责任人告知调 查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并允许其提 出听证申请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

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第六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八条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连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6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6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6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1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烟草公司供应的种子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留、挪用烟叶种植扶持款项和物资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非法生产、加工烟草制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产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收购烟叶未超过1000千克的,处以其所收购的烟叶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1000千克的,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抬级抬价收购烟叶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压级压价收购烟叶的,依法赔偿烟叶种植者的经济损失。

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规定生产的烟叶不予收购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烟叶种植者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烟叶种植者不按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出售自产烟叶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其生产的烟草制品出售给未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公司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其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执法办案文书(a4)

烟草专卖执法办案文书(a4)

— 1 —卷宗封面卷宗封面是烟草专卖局在查处案件结案后将案件材料立卷时所做的封皮。

这份文书是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制定的,反映了案件的主要情况。

制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卷宗编号”是指该份卷宗在办案单位所办案件中的顺序号。

如河南省烟草专卖局2003年度处理的第8 起行政处罚案件,则编号为“2003年度豫烟第8号”;河南省郑州市烟草专卖局2003年度处理的第9 起行政处罚案件,则编号为“2003年度郑烟第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制定统一的卷宗编号规则。

待规则制定实施后,应按统一的编号规则执行。

2、“案由”栏是指查处案件的违法行为名称。

3、“当事人”栏应写明所有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4、“立案日期”栏应填写卷宗“立案报告表”中领导批准立案的日期。

5、“结案日期”栏应填写卷宗“结案报告表”中领导批准结案的日期。

6、“审批人”栏应填写卷宗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批准人。

— 2 —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页,附证物袋。

— 3 —卷宗目录卷宗目录是烟草专卖局处理案件完毕后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时所作的有关卷宗内材料顺序的提示检索文书。

卷宗的装订顺序为:(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行政措施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回证;(5)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制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文件名称”栏应填写清楚具体文件的名称。

2、“页次”栏是指该份文书在整个卷宗中的页码或起止页码。

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起止页码为“第1-3 页”。

— 4 —烟草专卖局责令整顿通知书烟整[ ]第号: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因,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年月日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并于年月日时前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印章)年月日— 5 —责令整顿通知书责令整顿通知书是烟草专卖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顿的通知性文书。

制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填写清楚自然人的姓名、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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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烟草行政强制执法文书(法)
烟草行政强制法律文书
格式文本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编印
二○一二年三月
烟草行政强制法律文书格式一
烟草专卖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批准书

经查,你(单位)涉嫌 本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有关(烟草专卖品,详见《物品清单》第 号;烟草专卖品运输工具(车辆号 、车型 ),许可证(证号 )、准运证(证号 )、供货发票(号码 )和其他证据: 实施(查封、扣留)行政强制措施。

(附件:《物品清单》第 号)
查封、扣留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承办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批准意见:
年 月 日
(印章)
年月日
烟草行政强制法律文书格式二
烟草专卖局
扣留决定书
烟强扣决字〔〕第号
据初步调查,当事人在
涉嫌实施行为,结合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扣留其涉案烟草专卖品等,详见《扣留清单》烟强扣清字〔〕第号,扣留期限为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扣留期限可以延长。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扣留清单》
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备注
烟草行政强制法律文书格式之三
烟草专卖局
扣留清单
_烟强扣清字〔〕第号
序号财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备注
____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月日当事人(签名):见证人(签名):
时间:
执法人员: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执法证号:
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存档,二联交当事人,三联交保管人。

烟草专卖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陈述、申辩笔录
_烟强扣申字[ ]第号
案由:
当事人基本情况:
代理人基本情况: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地点:
当事人对我机关拟扣留涉案财物(《扣留清单》_烟强扣清字〔〕第号)的行政强制措施提出以下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陈述申辩记录经本人阅读,属实。

陈述申辩人:见证人:
时间:
执法人员: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执法证号:
烟草专卖局
延长扣留期限审批表
案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
原扣留期限年月日至月日,共天延长扣留
期限理由
延长期限天,至年月日止
执法人员意见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烟草专卖局
延长扣留期限告知书
_烟强扣延告字[ ]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你(单位)因涉嫌,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扣留了你(单位)涉案财物(《扣留清单》_烟强扣清字〔〕第号)。

因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延长扣留期限日。

____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月日
当事人(签名):见证人(签名):
时间:
送达人:送达人:
烟草专卖局
解除扣留决定书
_烟强扣解决字[ ]第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扣留当事人的涉案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项规定,决定于年月日时解除扣留,解除扣留的涉案财物详见《解除扣留清单》_烟强扣解清字〔〕第__号。

请你(单位)届时携带解除扣留决定书、原扣留清单、领取人身份证件及扣留物有关证明到领回扣留物。

逾期不领取的,扣留物的保管责任及保管费用等全部法律责任和风险由你(单位)承担。

附件:《解除扣留清单》
____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月日
烟草行政强制法律文书格式之八
烟草专卖局
解除扣留清单
_烟强扣解清字〔〕第号
序号财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备注
____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月日
领取人(签名):时间:
经办人员:
烟草行政强制法律文书格式之九
烟草专卖局
检验鉴定期间告知书
_烟强扣检字[ ]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对你(单位)的涉案财物(《抽样清单》_烟强扣抽字[ ]第号)抽样送检。

检验鉴定所需时
间为日,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____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月日
当事人(签名):见证人(签名):
时间:
执法人员: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执法证号:
烟草政强制法律文书格式之十
缴款催告书
(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烟强催告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经查实,你(单位)至今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①罚款;②违法所得﹞。

现责令你
(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款义务,并从年月日起至缴款完毕之日止,每日按3%的标准计缴加处罚款。

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三日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烟草专卖局公章)
年月日
烟草行政强制法律文书格式之十一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烟行强执申字〔〕号
申请人:××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地址:
请求事项:
一、强制执行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务及标的)事项;
事实与理由:
因被申请人(案由)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决定书名称、文号),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履行(行政决定书名称)规定的义务。

为此,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名称、文号),责令其在年月日前主动履行规定义务,被申请人逾期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有管辖权)人民法院
附件: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2. 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
3. 催告书;
4. (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
5.申请执行标的情况。

申请人:(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月日注:申请执行书也可采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制定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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