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采光权的保护
采光法律规定
采光法律规定采光法律规定是指对建筑物与土地利用之间光与阴影关系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人们的正当采光权和防止邻近建筑物对光线的侵害。
以下是大致的采光法律规定概述。
1. 采光的基本权益保护:采光法律规定保障了人们的基本采光权益。
建筑物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在合理的程度内,室内可以获得足够的自然光线,不受不合理遮挡或阻挡。
2. 采光标准:采光法律规定具体规定了室内采光的标准。
这些标准可能根据不同目的、使用和功能的建筑物进行调整。
例如,住宅建筑的采光标准可能会比商业建筑更高。
3. 邻近建筑物的限制:采光法律规定通常限制邻近建筑物对其他建筑物的采光的侵害。
这个规定可能包括建筑物的高度、距离和窗户的位置。
通过限制邻近建筑物的高度和接近程度,保证了光从周围环境中进入建筑内部的能力。
4. 采光权益的保障:如果邻近建筑物对采光的侵害违反了法律规定,受影响的建筑物拥有权益的保障。
这可能包括申诉、投诉、咨询专业人员意见和采取法律行动的途径。
5. 特殊区域的规定:某些特殊区域可能会有额外的采光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可能适用于历史保护区、景观保护区以及建筑物文化遗产等。
6. 专业建筑师的责任:在设计和建造建筑物时,专业建筑师通常负有一定的责任,确保建筑物在采光方面符合法律要求。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采光问题的建筑师,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综上所述,采光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人们的正当采光权益和防止邻近建筑物对光线的侵害。
这些规定确保了人们能够在室内享受足够的自然光线,同时也保护了邻近建筑物光线侵害的权益。
对于不符合采光法律规定的建筑物,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是指农村居民享有的对其房屋周围的环境采光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村采光权主要涉及民法、土地法以及建设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在民法中,保护采光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享受自然环境的权利。
因此,农村居民作为法律主体,拥有自己房屋周围的环境采光的权利。
其他人不得侵犯该权利,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在土地法中,保护采光权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上。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经国家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向土地使用人赋予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中包括尊重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农村居民的采光权,不能对农村居民的采光权造成侵害。
此外,在建设法中,也有对农村采光权的具体规定。
根据建设法的规定,城乡建设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生活需要和环境要求,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绿化及景观等内容,以保护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
在具体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建筑物过高、密度过大,影响农村居民的采光以及生活质量。
同时,在建设工程验收阶段,要对建筑物的采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农村居民的采光权未受到侵犯。
综上所述,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民法、土地法以及建设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良好的自然环境以及采光条件。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是指通过某一建筑物或土地内的窗户、天窗等设施获取自然光线的权利。
在法律上,采光权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和规定。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包括采光权的定义、法律效力、保护范围以及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首先,采光权是指在特定的建筑物或土地上通过窗户等设施获取自然光线的权利。
采光权是与物业所有权分开的一项权利,属于附着物权的范畴。
这意味着即使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采光权依然存在。
其次,采光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采光权是一种合法的权益,具有不可侵犯性。
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或剥夺他人的采光权。
此外,对于存在采光权的建筑物或土地,其周围环境的改建和开发等行为也需要尊重采光权的存在。
保护采光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二是保护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
对于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法律规定了建筑物之间的最低采光间距,确保每个建筑物内部的采光条件。
对于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法律规定了保护范围。
任何行为都不得妨碍或剥夺他人对于自然光线的合理利用。
例如,违规建筑物的拆除或改建,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邻近房屋的采光不受影响。
在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方面,法律规定了多种途径。
当采光权被侵犯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维权。
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此外,也可以通过和解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采光权是建筑物或土地上的一项合法权利,具有法律效力。
采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和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
对于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解决。
通过法律的规定和保护,采光权得到了合理的保障,为人们提供了良好的室内采光环境。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引言概述:民事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文件,它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申请,用于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起诉状中的采光权问题。
采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上的建筑物享有的一种权益,保障了土地上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阐述民事起诉状中的采光权问题。
一、采光权的定义和法律依据1.1 采光权的定义:采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上的建筑物享有的一种权益,保障了土地上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采光权是土地所有人的法定权益,其他人不得侵犯。
1.2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人的采光权,土地所有人有权要求邻近建筑物的主人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采光和通风条件。
1.3 采光权的保护范围:采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条件,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安全等。
二、采光权的侵权行为2.1 遮挡他人采光权的行为:如果邻近建筑物的主人在建造或改建过程中,采取了不合理的措施,导致土地所有人的建筑物采光和通风条件受到严重影响,那么就构成了侵犯采光权的行为。
2.2 超出合理范围的行为:邻近建筑物的主人在利用自己的土地权益时,应当合理规划和设计,不得超出合理范围,否则将侵犯土地所有人的采光权。
2.3 采光权的滥用行为:土地所有人对自己的采光权享有保护的权利,但如果滥用采光权,对邻近建筑物造成严重影响,也将构成侵权行为。
三、采光权的维权途径3.1 协商解决:当土地所有人发现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时,首先可以与邻近建筑物的主人进行协商,通过友好沟通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商议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调解或仲裁:如果协商无果,土地所有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通过第三方的介入解决争议。
调解或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维护土地所有人的采光权。
3.3 提起诉讼:如果调解或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土地所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起诉状申请法院保护自己的采光权。
采光权_精品文档
采光权摘要:本文将探讨采光权的概念、重要性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
采光权是指对于一栋房屋或建筑物拥有合法的光线进入的权利。
采光是影响建筑物舒适性和功能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保护和实施采光权对于居住者和建筑物的所有者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采光权的法律依据、保护措施以及处理采光纠纷的常见方法。
最后,本文还将探讨采光权的未来发展和趋势。
1. 引言采光是指自然光线进入建筑物内部的过程。
得益于光线的自然进入,居住者可以获得宜人的室内环境,享受健康、舒适的居住体验。
然而,在一些建筑密集的城市地区,采光问题常常受到限制。
为了保护居住者和建筑物的所有者的利益,采光权被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
2.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在许多国家,采光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被广泛认可。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通常可以从土地使用权法、建筑法或城市规划法中找到。
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采光权的保护和实施。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是确保建筑物所有者可以获得合理的光线进入,同时对周围的建筑物不造成过度的阻挡。
3. 采光权的重要性采光是影响建筑物舒适性和功能的关键因素之一。
良好的采光可以提供自然光线,改善室内环境,降低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此外,采光也是节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可以减少对人工照明的需求,降低能源消耗。
4. 保护采光权的措施为了保护采光权,一些国家在法律和政策层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其中包括规定建筑物之间的最低距离,限制高层建筑对周围建筑物的遮挡以及规定有关采光的技术标准。
此外,一些城市还制定了详细的规划准则,以确保新建筑物的采光效果达到一定的标准。
5. 处理采光纠纷的方法尽管有保护采光权的法律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采光纠纷仍然时有发生。
当两栋建筑物之间的采光权发生冲突时,人们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能会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6. 采光权的未来发展和趋势随着人们对舒适和可持续性居住环境的需求不断增加,采光权的保护和实施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浅谈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谈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即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也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以上法律通过相邻关系确立了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利的保护,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采光权。
虽然目前因相邻采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有关采光权的保护也属于人们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但各界对采光权的基本认识并不一致。
笔者就此也谈一些观点与看法,以求教于专家与同仁。
一、采光权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协调相邻人利益平衡,而就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利用权人之间适用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认为由于民法是权利法,故从权利的角度,相邻关系又可称为相邻权(但相邻权并非独立的权利)。
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是对所有权权能施加的限制。
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是法律对权利人采光权利的基本保障,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享有一定程度的天然光线照射而要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动产权利人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而对邻人的不动产最低限度的需要,法律强制性地规定邻人应当接受该必要限制(不作为)或提供便利(容忍),以便使邻人能够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二、采光权的特征第一,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此处有三项内容需要明确界定:1.相邻的范围相邻采光关系与其他类型相邻关系相比在区域位置上有其特殊性,不动产相互间位置关系对权利保护的影响更大。
在高层建筑还没有出现前,邻近建筑物间的采光影响范围比较小(光照阴影范围较小),故确定相邻接的不动产各方就已足够(当然也存在较远处生长的大树遮挡光线的情况)。
农村房屋采光权的规定
农村房屋采光权的规定农村房屋采光权的规定在农村地区,农民的住房采光权的保护与规定十分重要。
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可以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健康性,因此,政府应该制定相关规定,确保农村房屋采光权得到保障。
首先,政府应该明确农民的房屋采光权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之一。
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者,有权享受合理的采光环境。
政府应该制定法律规定,明确农民对于房屋采光的要求和权益。
其次,政府应该规定房屋采光的基本标准。
这些标准应该包括对于采光面积、采光角度、采光质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房屋主要功能区域的采光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政府还应该规定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的采光设计要求,以确保新建房屋的采光条件符合标准。
另外,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农村房屋采光状况的监管和检查。
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政府可以了解农村房屋的采光状况,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于不符合采光规定的房屋进行整改,确保农民的采光权得到保障。
此外,政府应该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帮助农民进行房屋的采光改造。
通过政府的扶持政策和专业的技术团队,帮助农民对于已有的房屋进行采光改造,提高采光质量,提升居住环境。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农民权益的维护和保护。
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确保农民对于房屋采光问题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对于违反房屋采光规定的行为,政府应该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农民的利益。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采光权的规定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标准制定、监管和支持等综合手段来保护农民的房屋采光权利。
只有如此,农民的住房条件才能得到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才能得到提升。
同时,这也是推动农村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之一。
对我国采光权的认识及探讨
对我国采光权的认识及探讨作者:黄晓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6期摘要:采光权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积极的采光的权利和相邻不动产的所有者消极避免对邻人采光权侵害的义务。
宪法上对住宅的保护不应限于住宅的形式层面,而是应该对围绕住宅所引申出的一系列的权利束进行保护。
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基于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占有而产生的接受阳光照射的权利,即采光权。
建筑物建设规划批准部门应该积极履行保护居民采光权职责,同时各地明确居民采光权的技术标准以及赔偿标准对采光权纠纷解决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采光权物权损害赔偿 ADR作者简介:黄晓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89-02在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指引下,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以及诉讼意识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广大人民群众习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侵犯采光权而提起诉讼就是这样一种表现。
依据相关报道,2007年7月,长沙宋先生等26户居民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购买了某楼盘二期工程的一套商品住宅。
适时该公司开始在二期工程附近修建三期工程,但是他们发现这三期工程兴建后,影响了所购房屋的正常采光。
26户居民为此事多次找开发商,双方协商未果。
2010年1月20日,长沙市规划局信息中心受26户居民委托,到现场进行鉴定后,出具了《日照分析报告》。
26户居民以此为依据再次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但由于该报告只提供了采光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并未涉及赔偿标准,协商再次陷入僵局。
2010年9月6日,宋先生等26户居民将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告上法庭,此案在芙蓉区人民法院以调解结案。
这是侵犯采光权的典型案例。
本文将从采光权的基本内涵,法律依据以及对采光权的保护等角度来探讨公民采光权保护这一法律问题。
一、采光权的概念与性质权利的发展是有着显著的时代特点的,权利的产生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采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在房屋、场地等建筑物或设施中,获得充足自然光线的权利。
采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采光权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采光权的法律地位1. 国际法层面在国际法层面,采光权主要体现为《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人人有权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其住房条件。
”采光权作为住房条件的一部分,在国际法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
2. 国内法层面在我国,采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物权法》、《民法典》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1)《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物权法》第38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民法典》第285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采光权法律规定1. 采光权的基本要求(1)采光面积:建筑物、设施等在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一定的采光面积。
(2)采光方向:采光方向应尽量满足用户需求,如居住、办公等。
(3)采光高度:采光高度应保证室内光照充足,避免产生阴影。
2. 采光权的保障措施(1)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环节,应当充分考虑采光权,确保建筑物、设施等符合采光要求。
(2)建筑间距: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满足采光要求,避免相互遮挡。
(3)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应合理控制,避免对相邻建筑造成采光影响。
(4)绿化规划:绿化规划应合理布局,避免过度遮挡采光。
3. 采光权侵权责任(1)侵权行为:他人侵犯他人采光权的行为,如建筑物、设施等遮挡他人采光。
(2)侵权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诉讼时效:采光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小区业主因相邻建筑物遮挡采光,起诉开发商和相邻业主法院审理后认为,相邻建筑物遮挡采光,侵犯了业主的采光权。
采光权
采光权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㈠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㈡《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引言在城市发展中,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不断增加,导致越来越多的建筑物存在采光权的争议。
采光权是指一座建筑物拥有的保证其内部自然采光的权利。
在城市环境中,采光权的保护和赔偿标准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探讨采光权的保护和赔偿标准规定。
1. 采光权的定义采光权是指建筑物拥有的被建筑物周围环境所遮挡的自然光线的权利。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采光权是建筑物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2. 采光权的保护原则采光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原则:采光权的保护不分隔离、扩张或歧视,适用于所有拥有采光权的建筑物。
协商原则:采光权的保护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促进各方利益的平衡。
公共利益原则:采光权的保护不能影响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
3.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保护采光权的重要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评估采光受损程度在确认采光权受损情况时,需要评估采光受损的程度。
评估可以通过专业测量和分析方法进行,包括测量光照强度、光线透过程度、日照时间等指标。
3.2 赔偿金额计算根据采光权受损程度的评估结果,可以计算出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应考虑建筑物的用途、建筑物本身的价值、采光权的重要性等因素。
同时,还可以考虑采光权的时间价值和使用年限等因素。
3.3 赔偿方式采光权的赔偿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金钱赔偿、提供其他建筑物的采光权等。
具体赔偿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确定。
4. 采光权的赔偿程序采光权的赔偿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申请:建筑物拥有者向有关部门提出采光权的受损申诉。
2. 调查评估:有关部门对采光权的受损进行调查评估,确定采光受损程度。
3. 协商赔偿:受损建筑物拥有者与建筑物周围环境的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
4. 确定赔偿标准:根据协商结果,有关部门确定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并公布。
5. 案例分析以某城市A为例,一座高层住宅由于周围新建的商业大楼遮挡了大量采光,导致住宅内部采光显著降低。
论采光权的法律保护路径——以扩大化解释现行民事权利制度与权利制度创新两种路径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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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以我 国现行法律体 系关于采光权的规定有两类 。 一类是私 知识 经济 的新时代 , 新型 的知识产权不 断得 到重视 , 知识 经 法, 如《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 则》 第8 3条不 动产 的相邻方 济不仅对 以往资源 经济 时代形成的价值概念 、分配原则 、 生
人类对于人类所必须享有 的利益的认识 . 从而形成 的对于人
类 行 为规 则 的设 定 , 这 个 过 程是 前 后 连 贯 的而 非 截 然 二 分 的 过程。 当一 些 新 型 的 利益 类 型 不 能被 既有 的规 则很 好 地 予 以
1 . 采光权的法律性质 。 采光权由于尚不是现行权利体系中一种确定的 、 内容明确 的法定权利 , 仅为一种应然权利 。 所以, 学界对于采光权也存在
大化解释现行 民事权利制度和进行 专门的权利制度创新来救 济与实现采光权 。
关键词 : 采光权 ; 救济; 相邻权 ; 环境人格权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3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8 4 7 7 ( 2 0 1 3 ) 0 5 — 0 1 4 4 — 0 3
随着我 国城 市化进程加快 , 公 民生活条件的改善 、 权利
需求 的丰富和权利意识 的增强 , 公 民对居住环境提 出的更高 的要求与城市建设用地 的 日趋紧张 、 城市新建楼房之 间的间
距 越 来 越 小 形 成 了 巨大 的张 力 . 构 成 了矛 盾 的根 源 . 随 之 而 来 的是 采 光 权 纠 纷 的频 繁 发 生 。 而 我 国法 律 关 于 这方 面 的规
人与阳光进行交往的权利 , 因而采光权也被环境法学者认为
是 一 种新 型 的环 境 权— — 环 境 人 格权 。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引言概述:民事起诉状是民事诉讼中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文件。
采光权是指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者享有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拥有足够的自然光线。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民事起诉状中涉及的采光权问题。
一、采光权的概念和法律依据1.1 采光权的定义和范围1.2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1.3 采光权的保护原则二、采光权的侵害形式和举证要求2.1 采光权的侵害形式2.2 采光权的举证要求2.3 采光权的证据收集方式三、采光权的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3.1 违法行为:损害采光权的行为3.2 违法责任:采光权的侵害责任3.3 赔偿方式:损害采光权的赔偿方式四、采光权的保护措施和救济途径4.1 采光权的保护措施4.2 采光权的救济途径4.3 采光权纠纷的解决方式五、采光权案例分析和相关法律解释5.1 采光权案例分析5.2 相关法律解释5.3 采光权保护的现状和趋势正文内容:一、采光权的概念和法律依据1.1 采光权的定义和范围:采光权是指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者享有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拥有足够的自然光线。
采光权的范围包括阳光照射、光线透过和自然光线的保持等方面。
1.2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土地的所有者对土地享有合法的合理的利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款为采光权的法律依据。
1.3 采光权的保护原则:采光权的保护原则包括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自然环境、保持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等。
二、采光权的侵害形式和举证要求2.1 采光权的侵害形式:采光权的侵害形式包括建筑物高度、建筑物的位置和方位、建筑物的设计等。
例如,邻近建筑物过高或过宽会遮挡阳光的照射,导致采光权受损。
2.2 采光权的举证要求:起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采光权的侵害。
证据可以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图纸、建筑物的高度和位置、光照度测量数据等。
2.3 采光权的证据收集方式:起诉人可以通过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光照度测量,收集建筑物设计图纸和相关证明文件,拍摄照片等方式来收集证据。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标题:民事起诉状采光权引言概述:民事起诉状是民事诉讼中起诉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书面文书。
采光权是指建造物的所有权人享有的利用自己建造物的自然光线的权利。
本文将从采光权的定义、采光权的法律保护、采光权的侵权行为、采光权的伤害赔偿以及采光权的维权途径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民事起诉状中的采光权问题。
一、采光权的定义:1.1 采光权的含义:采光权是指建造物的所有权人享有的利用自己建造物的自然光线的权利。
1.2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采光权是我国《物权法》所确认的一种财产权利。
1.3 采光权的特点:采光权具有排他性、继承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
二、采光权的法律保护:2.1 《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采光权的保护。
2.2 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采光权的保护也有具体规定。
2.3 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司法解释和判例对于采光权的保护也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三、采光权的侵权行为:3.1 遮挡光线:他人的建造物、设施等遮挡了采光权人的自然光线。
3.2 阻挡视线:他人的行为阻挡了采光权人的视线,影响了正常的采光。
3.3 妨碍利用:他人的行为妨碍了采光权人对自然光线的合理利用。
四、采光权的伤害赔偿:4.1 侵权行为的责任:侵权行为需满足主体、客体、行为和因果关系等法定要素。
4.2 伤害赔偿的方式:根据伤害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经济赔偿、住手侵权行为、恢复原状等方式。
4.3 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标准普通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等。
五、采光权的维权途径:5.1 谈判商议:采光权人可以与侵权方进行谈判商议,寻求和解的可能。
5.2 提起诉讼:如果谈判无果,采光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3 寻求行政救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采光权人也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寻求救济。
结论:在民事起诉状中,采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其保护是法律的责任。
采光权的定义、法律保护、侵权行为、伤害赔偿以及维权途径等方面的详细阐述,有助于采光权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维权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论规划许可变更前和谐相邻关系的行政法保护:以采光权的保护为例
综上所述,在取水许可制度中,信赖利益的保护是确保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 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充分考虑行政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它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并尊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旨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获得行政许可过程中所形成的信赖利益。这种信赖保护原则不 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的公正、平等、诚信原则,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 保护。
论规划许可变更前和谐相邻关系的 行政法保护:以采光权的保护为例
目录
01 一、采光权的保护
02
二、采光权保护的实 践与不足
03 三、行政法手段对采 光权保护的完善
04 四、结论
05 参考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建设项目不断发生变化,而规划许可变更也愈发频 繁。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护相邻关系,特别是采光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次演 示以采光权的保护为例,探讨规划许可变更前和谐相邻关系的行政法保护。
最后,应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加强采光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 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法律素养。此外,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规划过程,为和 谐相邻关系的构建贡献力量。
四、结论
总之,规划许可变更前和谐相邻关系的行政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完善 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和建立健全的行政监督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弥补采 光权保护的不足,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此基础上, 应继续深入探讨如何进一步优化规划过程,以实现更高水平的和谐相邻关系和宜 居环境。
为了弥补采光权保护的不足,需要采取行政法手段来强化规划许可变更中的 采光权保护。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划许可变更中对采光权的评估 标准和方法。此外,还应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确保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许可时充 分考虑采光权因素。
为了维护采光权,能否限制对方房屋的高度
为了维护采光权,能否限制对方房屋的高度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建设对采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对于居住在高楼大厦里的市民来说,保障自己的采光权尤为重要。
然而,对于房屋高度的规定却一直是一个复杂的话题,因为不同居民对于房屋高度的要求和利益关系不同,很难在大家共同受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能否限制对方房屋的高度来维护采光权”的问题展开一定的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房屋高度与采光权的关系。
在城市建设中,由于城市土地的有限性,房屋必须建造在有限的土地上,因此如何合理使用有限的空间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采光是居住者的基本需求之一,而如果限制他人的房屋高度可以为自己的采光权带来好处,那么该限制是否合理就需要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对于居民而言,对附近房屋高度作出一定限制能够带来一定的好处。
限制邻居房屋高度,一方面可以保障采光权,让阳光能够充分照射到居室内,使生活更加舒适;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邻居楼房造成的视觉压迫感。
这些都是居民在居住环境中所需要的基本要求,如果其采光权受到严重侵犯,就会威胁到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因此,在保障居民权益的前提下,对邻居楼房高度合理进行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对于某些房地产商和业主来说,限制房屋高度却是一种阻碍他们发展事业的对待。
在市场营销上,高楼大厦的美观和装修豪华,以及高品质的房屋内部装修等因素往往能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和购买欲望。
如果被限制住房屋高度,就意味着对开发商和业主的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在此情况下,如何在维护市民采光权的前提下合理地平衡两方利益关系,增进社会福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一、制定合理的房屋高度规定。
这需要在一定的科学研究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和措施。
比如在制定规定时,可以对城市不同区域,甚至不同街区的楼房高度进行分类标准,使高度的控制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并且适应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居民需求。
采光权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采光权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采光权侵权及补偿的法律思考随着《物权法》的出台,采光权愈来愈得到人们的关注,这不仅说明了人们居住水平的逐步提高,也说明了人们日益重视生存权利,期待着采光权能更好地被重视和保护。
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取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一般认为,采光权派生于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在国外,许多学者甚至认为采光权不是一种财产权,而应属于人格权,它不仅与生命、健康相关,还包括生活的安适、宁静。
近年来,因采光权受到侵犯而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由此引发对采光权侵权如何补偿这一司法难题的法律思考。
一、采光权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相关法律法规对采光权的保护未作具体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采光权侵害及补偿的规定太过笼统,相关法律法规对采光权的保护并无具体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此外,最高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曾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上述规定,只是明确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采光权,邻人亦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遮挡权,并以此确定受害方的采光权是否被侵害,但对于采光权的保护和补偿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细则。
法律对采光权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采光权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法律层⾯对采光权的界定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通风、通⾏、采光等⽅⾯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造成损失的,应当停⽌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不仅将采光权明⽂纳⼊保护范畴,也明确了相邻双⽅应以不妨碍作为实施建设、改造、种植等⾏为的先决条件。
⽬前在现实⽣活中能够⽤来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GB50180-93)》第五章的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确⽴,住宅⽇照标准应符合⼀定的规定,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住宅⽇照标准为⼤寒⽇≥2⼩时(⼤城市采⽤⼤寒⽇⽇照2⼩时标准,中⼩城市采⽤⼤寒⽇⽇照3⼩时标准),冬⾄⽇≥1⼩时,⽼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照2⼩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内新建住宅⽇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寒⽇⽇照1⼩时的标准”,从以上规章可看出,采光权是否构成侵害,⼀般是以房屋⽇照时间长短来认定的,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疑,但该规定需要专业技术⼿段的⽀持,在纠纷进⼊司法程序后,须通过鉴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采光权的科学结论,具有⼀定的复杂性,⽽在处理相邻采光权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还要根据固有的相邻状态、历史形成的采光状况、界定间距对相互的影响等因素着眼,对该类纠纷予以勘察及有效化解。
⼆、司法实践中采光权保护⾯临的困境1、举证⽅⾯。
关于采光权保护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
关于采光权保护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
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采光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如果一个房间或房屋缺乏足够的采光,将会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保护采光权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规划中的一个普遍关注点。
然而,采光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并不清晰,尤其是针对那些居住在临近高层建筑或建筑群的居民。
在某些情况下,采光被大楼或建筑群遮挡,导致周围的住宅或商业建筑失去了足够的阳光和空气。
保护采光权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涉及到人们的权利和公共健康。
本文旨在探讨保护采光权的法律思考。
首先,介绍一些已经存在的法规和规定,它们是如何保护采光权的。
其次,分析当前法规的局限和问题,尤其是在高层建筑和建筑群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对保护采光权的法律进行明确的修改。
最后,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以促进保护采光权的可持续发展。
在本文中,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该问题:
第一,已经存在的法规和规定是如何保护采光权的。
在此方面,将介绍有关建筑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规定,以及社会法律对个人采光权的保护,例如《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在现行法规中存在的局限和问题方面,将讨论法律限制的空间和相关权利保障的问题,以及对保护采光权的明确修改是否必要等问题。
第三,为了促进保护采光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改进的方面将被探讨,例如建立一个更强制力的采光规定、提高居民的知情权以及加强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策略。
在此基础上,可以继续对保护采光权的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以期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同时保护人们的健康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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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采光权的保护
作者:林光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6期
摘要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建筑物之间的采光权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且多以群体诉讼的方式出现,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挑战。
由于法律对于采光权问题未给予足够的关注,相应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在司法实务中出现采光权无法保护、司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等诸多问题。
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对采光权如何维护、采光权纠纷如何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从而对采光权受损害的一方提供救济。
关键词采光权采光权侵害采光权保护方法
作者简介:林光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一、采光权的性质
关于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阳光的直接、适度、适时照射的权利。
学说多称之为“日照妨害”、“采光妨害”、“采光权侵害”,由日本立法及学说创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同时规定了日照妨害与采光权。
采光权的性质通说认为属于基本人权,认为“日照同空气、水一样,同属于人类的共同资源,为一般人的生存所不可或缺,如有缺乏,个人的健康或生存将受到威胁甚或遭到严重破坏。
豍有人主张采光权应视为地役权的下位概念,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可见地役权的前提是双方合意约定,属于约定性的权利,而采光权本质属于基本人权,所以不宜视为地役权的下位概念。
二、妨害采光权的情形
采光权既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又与其日常生活以及其不动产即房屋的价值密不可分。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注定不同的房屋所有者之间必然会因采光而产生争议,随着私有产权的逐步确立,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现实中存在大量侵害相邻建筑采光的情形,采光权纠纷案件的数量急剧增长,究其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规划审批存在漏洞,使新建筑物的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了相邻建筑采光,即规划部门存在违法行为。
二是开发商违反设计规划施工,违规多建造楼房或楼层,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
以现行赔偿标准衡量,相对于开发商违规建设获得的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收益,采光权受损住户得到的经济补偿微乎其微,比如《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已属于受遮挡极其严重的情
况,但是给予的补偿上限也只有区区2000元,即使这样,这也是北京市关于居民采光权补偿的唯一标准。
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变相鼓励了开发商的违法,破坏了法律的公平与权威。
三是有些新建建筑物的楼层设计高度、楼间距符合设计、规划的国家标准,但仍对相邻建筑采光有所影响,这种情况导致的纠纷比较多,也是法律上的难点。
四是部分人私搭乱建,使相邻建筑的采光受到影响。
因为法律不保护违章建筑,所以这种情况比较容易解决,司法实务中一般的处理方法是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三、我国现阶段对采光权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针对采光权,我国从公法与私法的角度都作出了规定。
从公法的角度讲,主要是从建筑设计要求上对公民的采光权加以规定。
比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标[1993]542号)、《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在地方法规、规章中存在大量的有关采光权的规定,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直接采光,卫生间和小于10平方米的厅则可间接采光或人工照明。
”以及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从私法的角度看,主要是从相邻关系着眼保护公民采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是原则性的认可公民享有采光权,但在立法上未明确采光权侵害的基本构成要件、补偿方式及标准,导致无法可依;司法上缺乏处理采光权纠纷的一整套体系性处理规定,导致权利无从救济。
四、司法实务中对采光权的救济方法
目前,我国对采光权的保护虽然没有直接的采光权立法,但是《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对采光权均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所以司法机关应依据现有规范尽其所能保护公民采光权。
但是,首先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采光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即存在一个“忍受限度”,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采光权,但是邻人亦享有一定程度上的遮挡权。
比如从位置上看,阳台、厨房、厕所等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从时间上看,并非采光时间减少即构成侵权。
如何确定妨害采光权的构成要件是采光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如何认定,下文将予以阐述。
(一)新的建筑物尚未建设完毕的情形
1.如果规划部门不存在违规的情况,而是由于建设单位违反设计规划施工,导致公民采光权即将被侵害,此时,公民应及时查看新盖的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经过审批,如果不符合或没有经过审批,可以向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主张权利,请求停止施工,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2.规划部门违规审批的情况。
权利人可以选择对规划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以达到防止采光权被侵害事实的发生。
如果权利人未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民事审判中以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后一建筑物违法,则法院仅应当仅对影响采光的建筑物是否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形式审查,不宜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对新建筑物是否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二)新建筑物已经建设完毕的情形
无论新建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只要造成采光权事实上的被侵害、超过了权利人的忍受限度,权利人就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侵权方拆除新建筑或者判决侵权方赔偿损失。
司法实务中,对于权利的保障而言,是恢复原状还是“以金钱换阳光”,权利人固然可以做出选择,但无论是否违章建设,出于比例原则的考虑,法院所应采取的策略是两害相权取其轻,针对具体案件作综合考量,以合理方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
因为拆除新建筑所消耗的社会财富,远远大于对权利人赔偿之所需,这并不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所以法院很难判决侵权方将新建筑拆除、恢复原状,进行合理的一次性补偿或赔偿之后允许侵权应是解决采光权纠纷案件最佳解决方案。
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既包括身体、精神受到的妨害,也包括房屋贬值以及额外支出的生活费用。
关于妨害采光权的认定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应由一方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采光时间、房屋朝向、居室(客厅)受光面积进行评估、鉴定,以确定赔偿数额。
首先,实际采光时间需要鉴定。
采光权案件事实的认定涉及到天文、地理、物理、数学等专业知识,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运用专业方法才能得出实际采光时间。
其次,房屋贬损情况亦需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从房地产市场可以看出房屋有无阳光其价值存在很大不同,因此房屋采光权受到妨害,其价值必然贬损,贬损情况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再次,为增加取暖、通风、照明等而支出的费用需要确定标准。
(三)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1)诉讼时效问题,因为采光权受到的侵害是处于持续状态的,所以对于采光权的保护不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2)赔偿额的计算依据应以起诉时的物价为准,而不能依据施工建设时的市场物价否则对受侵害人不公平。
(3)赔偿期间的计算应以楼房的使用寿命为准,因为楼房的寿命比较客观,且如果发生拆迁等情况,妨害采光权的情形可能消失。
(4)如果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挡房屋采光的情况,那么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购房人不得以此为由提起妨害采光权的诉讼,应自行承担没有光照的损失。
如果是受到开发商的诱导而购买,则双方形成的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买卖纠纷,而非采光权纠纷。
(5)有人认为采光权作为物权的组成部分,所以不应赔偿精神损害,这种说法有失偏颇。
采
光与建筑物居住者的正常生活、精神享受有着密切联系,正如上文所说,采光权应属于人格权,受害人对其居住环境的舒适、满足感会随之受侵害,取而代之以焦虑、郁闷、烦躁。
并且采光权受侵害,也会降低卫生条件,进而影响身体健康,所以对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承认。
四、结论
采光权纠纷并非是不可避免的,现在大量出现的采光权纠纷案件也并非无法解决,为了减少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发生、规范采光权纠纷案件的解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上述解决方案只是基于目前法律尚不完善的困境针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提出的建议,要做到减少采光权纠纷的产生、司法统一,需要立法机关兼顾公平正义的价值与经济效率的选择,既允许遮挡权的存在,又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妨害采光权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进行规范。
2.司法机关应能动司法,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判例等形式,制定程序规范、统一司法理念,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推动立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