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实用标准及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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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标准及判例

采光权标准及判例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

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

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采光权纠纷的案例

采光权纠纷的案例

采光权纠纷的案例案例一:原告张与被告李之间的采光权纠纷背景:张是小区一住户,而李则是该小区的楼上住户。

由于小区的设计问题,张房间采光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事实上,张房间几乎没有任何自然光线可以进入。

张认为这是李未经他同意擅自改造房屋造成的,侵犯了他的采光权,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过程:在庭审中,张明确指出,他的房间采光问题是由于李私自在楼上做了装修,铺设了大量石膏板以及木质地板。

这些装修材料导致了阳光无法透过楼上的地板和墙壁进入他的房间。

同时,张还提供了相关的照片和证据来支持他的说法。

而李则辩称他自己的装修并不会对张采光造成任何影响。

他说他只是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普通的装饰,没有改变窗户的位置和大小。

因此,他认为张采光不足是由于建筑设计的问题造成的,与他的装修无关。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张主张成立。

法院认为,虽然采光有时受到建筑设计的限制,但李装修确实给张采光带来了更大的限制。

这是因为李在装修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石膏板和木质地板,这些材料减少了阳光进入张房间的机会。

因此,法院判决,李需要赔偿张采光权受限造成的损失,并责令他在一定的时间内拆除部分装修材料,以改善张采光情况。

结论:这个案例表明,在采光权纠纷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建筑设计和装修等多个因素。

如果装修造成了显著的采光问题,法院有可能判决装修人需要拆除部分装修材料,并赔偿采光权受限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原告王与被告陈之间的采光权纠纷背景:王是一所小学的校长,而陈则是该小学附近一幢高层住宅的业主。

陈在自己的房屋窗户上安装了太阳能板,以供自家使用。

然而,由于太阳能板的安装位置选择在离王办公室窗户很近的地方,导致王办公室受到了严重的阴影遮挡,使得室内光线变得昏暗。

过程:王对此表示抗议,认为陈太阳能板安装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

双方进行多次协商未果后,王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

陈则辩称,由于安装太阳能板的需要,安装位置是在他能够进行的唯一选择。

而且,他安装的太阳能板并没有改变窗户的结构和大小,仍然保持原状。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案例(3篇)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其住宅、工作场所等建筑物自然采光的权利。

采光权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起涉及采光权的典型案例。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0年,张某在某市购买了一套住宅,该住宅位于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内。

购房合同约定,该住宅采光充足,无遮挡。

然而,入住后,张某发现住宅采光严重不足,窗户前有一栋高层住宅遮挡,导致室内光线昏暗,影响日常生活。

张某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解决,但未果。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查明了以下事实:(1)张某购买的住宅位于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内,该住宅的窗户前有一栋高层住宅遮挡。

(2)购房合同约定,该住宅采光充足,无遮挡。

(3)张某入住后,发现住宅采光严重不足,影响日常生活。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住宅采光充足,无遮挡。

然而,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原告住宅采光严重不足,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张某的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房屋折价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采光权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采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重要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文档模板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建设用地的缩小和人口的密集化,房屋采光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档旨在明确房屋采光权的概念、界定居民的合法权益,在补偿方面提供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房屋采光权的界定和补偿原则2.1 房屋采光权的界定房屋采光权是指房屋拥有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光照和采光的权利。

此权利包括对室内外自然光线的利用、控制、调节等。

2.2 房屋采光权的保护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人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由此保护自身的权益。

因此,任何举措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房屋采光权。

2.3 补偿原则当公共设施建设、修筑高层建造、道路等造成他人房屋采光权受到伤害时,应当按照下列补偿原则予以补偿:(1)赔款补偿:按照损失的程度,赋予受损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2)设备安装:为受损人安装反光板、日光灯等补偿设施;(3)重建房屋:当无法通过其他手段保障受损人的权益时,应当赋予受损人适当补偿并重建其房屋。

三、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3.1 赔偿基准从伤害发生之日起,按照每平方米每天0.2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并根据受损房屋的采光状况和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3.2 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光程度:根据采光程度的不同,确定赔偿标准。

例如,彻底失去采光视野的部份,由于无自然光线流入而造成明显影响,应当按照高于“双向采光”的标准进行赔偿;(2)房屋价值:受损房屋的价值应当与补偿金额挂钩。

例如,同样材质的房屋,位于繁华区和僻静区的价格存在很大差异;(3)损失的程度:考虑到损失程度可能与受损房屋的位置、建造年限等因素有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四、相关实施细则4.1 补偿程序当发生采光权伤害时,双方应当及时商议并签订书面协议。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4.2 补偿相关证明受损人必须在60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采光评估报告等。

五、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不动产权人:指在土地上拥有房屋构建物或者其他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采光权纠纷案例]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纠纷案例]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纠纷案例]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房屋采光权是指房屋使用人合法享有的自然阳光照射进入房屋内部的权利。

当房屋采光受到侵害或造成争议时,涉及到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问题。

第一,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应以损失为基础。

当房屋采光权受到侵害时,房屋使用人在物权法下享有请求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和损害赔偿等权利。

如果房屋采光权的侵害导致房屋使用人无法得到足够的自然阳光照射,从而影响到日常生活和健康,那么房屋使用人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应当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衡量的,包括对房屋进行改建或采取其他措施的费用以及对房屋使用人非经济利益的补偿等。

第二,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应考虑到公平性。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例如,可以根据房屋位置、面积、采光受损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房屋使用人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等,避免给房屋使用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第三,当房屋采光问题涉及到房屋拆迁或重建时,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对房屋采光权的保护作了一些规定。

例如,在拆迁时,应当尽量保留原有的采光条件,如果采光条件受到损害,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赔偿标准可能包括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或提供相应的采光设备等。

第四,当房屋采光问题涉及到邻里关系时,可以通过和解协议来解决纠纷。

在和解协议中,可以就赔偿标准进行商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谈判,并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这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长时间的纠纷和诉讼,并减少对双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总的来说,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应当是一个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过程。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损失、房屋位置和面积、采光受损程度、房屋使用人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同时,在解决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和解协议等方式来达成共识,以减少纠纷对双方的影响。

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享有在合理范围内利用自然光的权利。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物的高度不断增加,采光问题日益突出,侵犯采光权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为了维护公民的采光权,保障公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采光权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 采光权的概念采光权是指公民在合法拥有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内,享有在合理范围内利用自然光的权利。

采光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内的自然光照充足,满足日常生活需求;(2)建筑物外墙的设计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3)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不得侵犯公民的采光权。

2. 采光权的法律地位采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采光权作为住宅权的一部分,受到宪法保护。

三、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不得损害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通风、日照、噪声、污染等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布局,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居民的居住、工作和休闲环境,合理配置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城市的安全、卫生和消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保证建筑物质量,满足居住、使用和功能需求。

建筑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通风、日照等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排放污染物,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最新标准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最新标准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最新标准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

采光权中对距离的规定关乎居民们的切身利益。

那你知道法律中对采光权距离的规定详细到多少米吗?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到的采光权的法律规定间距规定,供大家参考!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住宅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房改造可酌情降低。

当一套住宅居室空间总数超过4个,其中有两个应该获得日照。

采光系数最底值卧室、客厅不得小于1%,窗户和地面的面积比应为1比7的比例。

窗户的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米。

如果是真的影响你的采光,你可以找他协商,必要时到法院起诉解决。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

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

房屋采光权赔偿案例

房屋采光权赔偿案例

房屋采光权赔偿案例在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采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房屋的采光情况直接影响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因此,采光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然而,有时候在房屋交易中,采光权可能会受到侵害,这就需要进行赔偿。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讨论房屋采光权赔偿的相关问题。

某市民小张在购房时,购买了一套位于高楼层的公寓。

然而,当他入住后发现,由于周围建筑的遮挡,房间的采光非常不足,导致房间内昼夜如同一般。

小张多次向物业和开发商反映,但未得到有效解决。

于是,小张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采光权。

小张首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其采光权的侵害进行赔偿。

在庭审中,小张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房屋周边建筑的遮挡情况、采光不足对居住生活的影响等。

同时,他还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证明自己的诉求是合理的。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他们表示,他们在售房时已经向购房者充分说明了周边建筑对采光的影响,而购房者在购房时也签署了相关的知情同意书,因此他们不应承担采光权赔偿的责任。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尽管购房者在购房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并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也未尽到采取合理措施来改善采光情况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小张的采光权侵害进行赔偿,并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采光改善工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房屋交易中,采光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购房者应当对自己的采光权有充分的了解和保护。

同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应当尽到充分的告知和改善责任,以避免因采光问题而导致的纠纷和赔偿。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大家在房屋交易中注意采光权问题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采光权纠纷案例及赔偿标准

采光权纠纷案例及赔偿标准

采光权纠纷典型案例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8-12-09 15:27 - 阅读:944 - 评论:0 中国法院网讯 7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最大一宗采光权官司审结。

原告棉花巷37户居民的诉讼请求,先后有27户被依法驳回,有8户与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后,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已全部付清了款项,有2户因调解不成,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共支付了近80万元的补偿款。

据悉,这是无锡法院讫今处理的最大一宗采光权官司。

位于人民西路的供水调度大楼,由原先的五层扩建成至十三层后,北面的棉花巷部分居民的室内采光、通风受到较大影响,并且由于一至三层出租后变作商用,噪音有所增加。

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后,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因而,37户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告采光权和通风权,或赔偿原告损失。

2005年1月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对于供水调度大楼是否对原告方的采光造成影响,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

法院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委托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6日进行实地测量,该公司测出大楼主体高度为63.1米、53.09米、53.91米、41.62米、大楼与居民楼的最小间距为18.28米。

原告认为,大楼间距与大楼主体高度之比小于1:0.8,按照国家有相关标准,构成阳光侵权,应当赔偿每平方米1000元的损失。

被告认为,提出采光侵权的个人情况不同,有五人主体不符,应驳回起诉;有部分人员并未受到大楼东南及正南方向阳光的妨碍,由于楼层的不同,受到阳光妨碍的程度也不同,要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分别对各家在大寒日是否受到阳光照射进行测定。

由于阳光对大楼上下的照射时间客观存在差异,楼下不满1小时不等于楼上不满1小时,且原告在起诉时也要求进行阳光测定,因此,法院准许了被告的请求。

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 2006年1月23日进行阳光测量。

房屋挡光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屋挡光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系邻居,甲某购买的房屋位于乙某房屋的正前方。

由于乙某房屋的阳台过高,导致甲某房屋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甲某多次与乙某协商,要求乙某拆除或降低阳台,但乙某拒绝。

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某拆除或降低阳台,以消除对甲某房屋采光的影响。

二、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某房屋的阳台是否构成对甲某房屋采光权的侵害,以及法院是否应判决乙某拆除或降低阳台。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房屋的采光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甲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房屋享有采光权。

而乙某房屋的阳台过高,对甲某房屋采光造成严重影响,侵犯了甲某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某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某拆除或降低阳台,以消除对甲某房屋采光的影响。

三、案例分析1. 采光权保护本案中,甲某的采光权受到乙某房屋阳台的影响,法院依法判决乙某拆除或降低阳台,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采光权的保护。

采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公民的居住环境和身心健康。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受害人的采光权。

2. 邻里关系与和谐本案中,甲某与乙某因房屋挡光问题产生纠纷。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既要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邻里关系和谐。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某拆除或降低阳台,既维护了甲某的采光权,又避免了邻里关系的恶化。

3.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乙某拆除或降低阳台。

这表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启示1.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房屋采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因邻近建筑物、林木等因素而受到采光影响的权利。

在我国,房屋采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于因采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就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参考。

首先,对于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应当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邻近建筑物、林木等对他人房屋采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具体的赔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包括采光受损程度、影响范围、房屋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

其次,对于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进行具体的评估和鉴定。

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专业的测评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确定采光受损的具体程度和影响范围。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到采光对于居住环境的重要性,以及采光受损对于房屋价值的影响,从而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此外,对于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不同地区对于房屋采光权的保护程度和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确保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后,对于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强调公平和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依法进行赔偿标准的确定,并且在赔偿过程中,应当注重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综上所述,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法律、评估和实际操作的复杂问题,确定赔偿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且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希望相关当事人在面对房屋采光权赔偿问题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保障采光权的合法权益。

居民楼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居民楼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居民楼采光权问题日益凸显。

采光权是指居民对其居住的房屋享有适宜的采光条件,以满足居住、生活和工作需求的权利。

采光权是居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居民楼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采光权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 采光权的概念采光权是指居民对其居住的房屋享有适宜的采光条件,包括自然采光和人工采光。

自然采光是指通过窗户、阳台等自然采光设施,使室内获得充足的自然光线;人工采光是指通过照明设施,使室内在自然光线不足的情况下,仍能满足生活、工作需求。

2. 采光权的法律地位采光权作为居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采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

三、采光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该规定,居民对其居住的房屋享有使用权,包括采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的采光、通风、日照等设施。

”该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建设过程中,应当考虑采光权问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满足居民生活和工作需求。

”该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应当考虑采光权,确保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舒适。

4.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对住宅的采光、通风、日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例如,住宅窗户面积应占建筑面积的10%以上,窗户高度应不低于1.5米等。

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住宅的采光、通风、日照等。

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赔偿标准

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采光权赔偿标准在购买商品住宅房时,我们通常喜欢选择采光较好的方位,房屋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也应当享受室外光线的权利。

其中,《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也进行了明确保护。

一、什么是采光权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二、采光权的赔偿标准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一种是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文章来源: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范围内,从自然光中获取光照的权利。

采光权是公民基本的生活需求之一,也是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侵犯采光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引发了社会矛盾。

本文旨在探讨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采光权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其物权的行为提出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布局、功能分区、城市设计、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率等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

2. 采光权的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光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采光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内部空间,通过自然光线获得照明,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需求。

(2)防光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外部空间,有权防止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向其内部空间投射强烈光线,影响正常使用。

(3)眺望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内部空间,有权从其外部空间眺望,不受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遮挡。

三、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镇规划,严重影响城市、镇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通风采光法律案例(3篇)

通风采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栋住宅楼相邻,甲楼位于乙楼北侧。

近年来,乙楼业主反映,甲楼北侧的住户在楼顶私自搭建建筑,导致乙楼部分住户的通风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乙楼业主与甲楼北侧住户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楼北侧住户拆除楼顶违章建筑,恢复乙楼住户的通风采光。

二、争议焦点1. 甲楼北侧住户在楼顶搭建建筑是否违法?2. 甲楼北侧住户的违章建筑是否侵犯了乙楼住户的相邻权?3. 法院应否判决甲楼北侧住户拆除违章建筑?三、案件事实1. 甲楼北侧住户在楼顶搭建了一座面积约为30平方米的阳光房,用于储物和休闲。

2. 乙楼部分住户反映,甲楼北侧住户的阳光房遮挡了他们的采光,导致室内光线不足,影响了生活质量。

3. 乙楼业主与甲楼北侧住户多次协商,要求拆除阳光房,但甲楼北侧住户拒绝拆除。

四、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楼北侧住户在楼顶搭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章建筑。

2. 法院认为,甲楼北侧住户的违章建筑侵犯了乙楼住户的相邻权,影响了乙楼住户的通风采光。

3. 法院判决甲楼北侧住户拆除违章建筑,恢复乙楼住户的通风采光。

五、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甲楼北侧住户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楼顶违章建筑。

2. 法院判决甲楼北侧住户赔偿乙楼住户因采光受阻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楼北侧住户在楼顶搭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章建筑。

根据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

2.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的权利而对他方的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在本案中,甲楼北侧住户的违章建筑遮挡了乙楼住户的采光,侵犯了乙楼住户的相邻权。

3. 法院判决甲楼北侧住户拆除违章建筑,恢复乙楼住户的通风采光,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乙楼住户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启示1. 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活动进行了规范,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小区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小区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日益繁荣,小区住宅成为人们居住的首选。

然而,在追求美观、实用的同时,小区采光问题也逐渐成为居民关注的焦点。

采光权作为居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围绕小区采光权的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采光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采光权,是指居民依法享有的在住宅室内接受自然光线照射的权利。

采光权是居民生活、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确保住宅的采光、通风、日照等条件。

”2. 采光权的法律特征(1)采光权具有专属性。

采光权属于业主个人,与房屋所有权紧密相连。

(2)采光权具有相对性。

采光权受相邻关系的限制,业主在行使采光权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采光权具有公益性。

采光权关系到公共环境、居民生活质量,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

二、小区采光权的法律规定1. 采光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对住宅采光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日照时间、窗地面积比、室内照度等指标。

(1)日照时间:住宅建筑应保证每户至少有一间卧室、客厅的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2)窗地面积比:住宅建筑的窗地面积比应不小于1:7。

(3)室内照度:住宅建筑的室内照度应满足国家标准。

2. 采光权保护措施(1)规划设计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采光因素,确保住宅的采光、通风、日照等条件。

(2)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确保住宅的采光、通风、日照等条件。

采光权标准及判例

采光权标准及判例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

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

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国家住宅采光标准

国家住宅采光标准

国家住宅采光标准
国家规定的采光标准是多少
国家规定的采光标准如下:
1、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
2、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认定采光权被侵犯的标准具体如下:
1、存在侵害行为,即侵害人实施的使不动产相邻人基于其对不动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权而应获得的日照之利益受损的行为。

这里的侵害行为不要求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造成他人基于采光权而应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损即可;
2、发生侵害结果,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定的损害结果为必要,否则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具体量化和测算。

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失。

而被侵害的采光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占有、使用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权利将无法正常生活;
3、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主体的采光权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侵害结果须由该侵害行为引起,没有该侵害行为就无该损害结果。

法律依据:《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

盖房遮挡阳光法律案例(3篇)

盖房遮挡阳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两户住宅相邻。

近年来,被告张某在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房屋,该房屋的建成导致原告李某住宅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张某协商,要求其采取措施改善采光,但被告张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拆除新建房屋,恢复采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张某新建房屋是否侵犯了原告李某的采光权,以及如何处理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纠纷。

三、法律分析1. 采光权的法律性质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住宅、办公场所等建筑物享有不受他人新建建筑物遮挡而获得适当阳光照射的权利。

采光权属于相邻关系的一种,是相邻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他人合法行使权利。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尊重他人的采光权。

”可知,采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2. 新建房屋遮挡采光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邻关系的要求。

”因此,新建房屋在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对相邻建筑物采光的影响。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在新建房屋时,未充分考虑原告李某住宅的采光需求,导致原告李某住宅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纠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采光权纠纷:(1)协商:双方可以就采光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2)调解: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仲裁: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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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规: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

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

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93)》(下称《规》)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容应当包括:由于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

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的增多,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

对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权问题,我国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质性容。

特别是判断侵害相邻人采光权的标准、赔偿的标准等,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难度。

可见,涉及“采光权”纠纷的诉讼若想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之力已经远远不够。

一些长期审理相邻权纠纷案的法官认为,有关部门针对百姓的“采光权”问题应尽快出台一系列的“政策”。

首当其冲的是,应当注重“提前”,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

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

其次,加大对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利欲熏心的房产开发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简单地一赔了事。

最后,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正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规划问题上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开发商才有了蒙骗购房者的充分余地,导致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可以相互“协调”,随意违反采光等规定,事后互相推卸责任,从而增加维权难度。

若能如此,公民的“采光权”才有可能走出尴尬的境地。

据一些业人士对采光权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认为引发此类纠纷增多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

二是有的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

他们清楚,房产开发商要获得利润的最好方法就是缩短楼间距。

于是,谁都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栋楼,多增加一些面积。

待房屋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顾。

近年来,因为采光权纠纷而诉诸公堂的报道屡见不鲜:省荆州市三市民状告城管局,打赢“采光权”官司——法院判决侵害方停止侵权,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直到停止侵害;省市一市民赢得“采光权”——法院以房屋面积作为赔偿标准,受害方吴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获得了7120.3元的“遮光”补偿;省市一市民因“采光权”状告市规划部门而胜诉,但却在要求赔偿的行政诉讼中败诉,等等。

对此,有业人士指出: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楼间距缩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采光权”纠纷可以说是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颁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建筑部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3月1日,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按照该规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

在现行的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及建设部公布的《条文说明》里,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序号20列出:市南北走向楼房间距应该为南楼高度的1.7至1.87倍。

侵犯采光权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

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有了增加(购买的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

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

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

受害人可以认为是房地产公司建筑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受到污染。

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电费增加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通则》规定:“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联合发布的g b50180-199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也规定:“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来确定。

”•新浪首页•新闻•体育•财经•娱乐•科技•博客•图片•专栏•更多移动客户端新闻中心社会万象新闻79位业主讨采光权首获胜开发商每平米赔1002015年05月23日08:59 法制网-法制日报分享添加喜爱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本报记者志月高层住宅建设符合各项规划要求,却被相邻低层住宅业主认定其挡了自己的,并将高层住宅开发商告上法庭讨要采光权。

令高层住宅开发商没有想到的是,法院最终判决其构成侵权,并要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赔付79位业主。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是省市首例业主讨要采光权获胜系列案。

参与审理此系列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骆朝辉称,该案的难点在于法律适用和司法鉴定等举证,虽然79位业主获得了一定的金钱赔偿,但一时还是无法改变采光权受影响的现实。

该案最终判决结果的示意义要大于其实质意义,建议规划审批部门加强监管,预见和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侵犯采光权的情况。

司法鉴定确定日照时间成关键系列案件原告是市电力仪表厂宿舍10栋、11栋的79户业主,被告是相邻的“银海雅苑”高层住宅楼的开发商银海置业。

11栋居民缪静等7户业主最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3月17日,他们分别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兴建的“银海雅苑”影响了自家房屋的采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缪静等居住的市电力仪表厂宿舍第11栋住宅楼竣工于2000年,为南北朝向的条式建筑;当时,原告住宅楼的南侧是市电力仪表厂的一片低矮厂房,房屋间距充足,原告住房的日照充分。

2006年5月底,银海置业在原告住房南侧开发的“银海雅苑”住宅项目主体工程竣工。

为确定侵权事实,2009年1月15日正午,洪山区法院承办法官到市电力仪表厂宿舍第10栋、11栋处进行了实地勘验,确定了7名业主中房屋建筑面积最大一家的日照时间约38分钟,并根据生活常识推定同栋楼其他业主的房屋在同一天的日照时间略短于38分钟。

一审中,被告主,在无鉴定部门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采信法院的勘验笔录。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冬至日对原告房屋的日照时间,是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并运用日常经验常识进行判断,对被告的抗辩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银海置业按原告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赔偿。

银海置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再次提出不能以现场勘验替代权威机构鉴定。

中院最终委托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就原告缪静的房屋采光时间是否达标进行司法鉴定。

2010年5月31日,该鉴定部门出具《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技术鉴定书》,结论是:缪静家日照时间未达到冬至日1小时日照标准。

因被上诉人提出异议,同年11月28日,该鉴定部门再次进行补充鉴定,结论是:缪静家日照时间为48分钟,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规定,采光权受侵犯。

上诉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不过被上诉人认为,鉴定结论中提及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适用于报建项目本身,不适用于报建项目周边住宅。

中院在市国土资源和信息规划中心查询“银海雅苑”项目档案,其中无该项目为旧城改建项目的相关档案材料记载。

最终,中院除对一审以推定认定缪静家日照时间为38分钟的事实不予认定,其他事实均予确认。

2011年10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见到有业主依法维权获胜,市电力仪表厂宿舍10栋、11栋另外72名业主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获胜。

“他们能获胜关键,就是有了关于日照时间的司法鉴定。

”骆朝辉说。

符合规划要求不是侵权抗辩理由斌老人是市电力仪表厂宿舍第10栋住宅楼的一名住户,她是第二批起诉银海置业讨要采光权的72名业主之一。

2013年7月,斌以银海置业建设的“银海雅苑”住宅项目导致其住宅的通风、采光、日照受到严重影响为由,向洪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银海置业赔偿经济损失。

银海置业辩称,在报建过程中,规划部门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核,同时充分考虑了斌房屋的通风采光问题,特意调整了“银海雅苑”小区4栋住宅楼的方位及间隙,且“银海雅苑”项目与斌住宅间距符合规定要求,不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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