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若干股权转让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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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协助法院执行股权转让相关问题探讨

工商部门协助法院执行股权转让相关问题探讨

笔者认 为 , 涉及 国有 资产 的公 司合 并 的注 册登 在
记 中 .工 商部 门也 应 该 比照 涉 及 国有 资 产 的股 权 转
让. 在提 交 的材料 规范 中包 含 国有 资产评 估 意 见 。 同
时 , 强 与 国资 管理 等 部 门 的合 作 , 同 防范 涉 及 公 加 共
门采 取这种 处理方 法 , 首先 有可 能被人 民法 院依据 《 民
二 、 出行 政 建 议 。 提 降低 协 助 执 行 风 险

事 诉讼 法 》 第一 百零 三 条 和第一 百零 四条 的规 定对 工
商 部 门处 以 3 0万元 以 下罚 款或 者对 主要 负责人 及 直 接 责任 人员 予 以拘 留 。其次 , 此期 间发 生 股权 受 让 在
法 主 动提 出 申请 进行 股权 变更 登记 . 法 院义 要求 工 而
商 部 门协助 执行 生效 判决 进行 股权 变更 。
在 如 何协 助法 院执行 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东 之 间 股 权 转让 的问题 上 , 在 以下三 种意 见 : 存 第 一种 意见 认为 应 当按照 《 国家工商 行 政 管理 局 关 于 协 助人 民法 院执 行 冻 结 或强 制 转 让 股权 问题 的
门和受 让 股权方 的肯定 和认 可 。 将 对本 案 的几点 思 现
考 简述 如下 :
偿 责 任 问题 的复 函》 法 办 『0 66 0号 ) … … 国土 ( 2 0 11 “ 资源 、房 地产 管 理 部 门在 协 助人 民法 院 执行 土地 使
用 权 、 屋 时 。 对 生 效 法律 文 书和 协 助 执行 通 知 书 房 不
般 情况 下 , 工商 部 门协 助法 院执 行 转让 股权 的

破产重整案件中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破产重整案件中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破产重整案件中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股权转让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破产企业的重新组织和资产重组。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特别注意一些问题,以确保整个破产重整过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对破产重整案件中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深度探讨1. 股权转让的程序与流程在破产重整案件中,股权转让的程序与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必须明确破产企业股东的身份和股权情况,以便确定可以转让的股权数额。

需要制定详细的股权转让方案,包括转让对象、转让价格、转让条件等,要确保方案合法合规。

必须经过法院审查和确认,确保转让程序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的影响与后果股权转让对破产企业以及相关利益相关人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与后果。

对于破产企业来说,股权转让会影响其组织架构和经营管理,可能会导致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动,以及经营方针和策略的调整。

对于转让对象来说,需要评估收购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3. 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特别是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转让条件和限制,包括转让的对象、数量、价格、方式等,必须一一遵守。

还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的规定,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否则会给企业破产重整带来更多的问题和风险。

二、广度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各方利益及矛盾股权转让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人,包括破产企业、债权人、股东、潜在投资者等。

这些利益相关人之间可能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矛盾,如破产企业希望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产清理和债务重组,而债权人则希望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债权清偿,股东则希望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产增值等。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化解各方的矛盾,以便达成最终的股权转让协议。

2. 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及确定方式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及确定方式是股权转让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何东宁、邵长茂、刘海伟、王赫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内容提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布施行,此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争议问题得以进一步明确。

本文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和基本原则,并对以下问题予以说明:一是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二是股权的冻结方法及效力;三是股权的评估和变价程序;四是股权拍卖的特殊情形;五是股权作为争议标的物时的执行规则。

关键词:强制执行股权冻结评估变价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01《规定》的起草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司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利用股权进行投资越来越受到青睐,股权已经成为人们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股权的情况也愈发多见。

但由于有关强制执行股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非常少,存在许多规则空白,加上强制执行股权与公司法等实体法律规定交织在一起,与强制执行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相比,其专业性更强,法律关系也更复杂,执行人员往往对其望而却步。

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难点和争议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冻结规则不明确。

根据民事强制执行理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时,通常会遵循“权利外观”判断权属,即根据某种易于观察、又与真实权利状态高概率一致的事实去判断执行标的权属,以便满足执行程序的效率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探讨

修 改 相对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股 权 转 让 制 度 整 体 要 求 而 言 。仅 仅
是 制度 完 善 的开 始 , 于 具 体 的 实 践 问 题 , 公 司法 在 股 权 转 对 新
因 为法 人 享 有独 立 财 产 权 . 妻对 于公 司享 有 的 只是 股 权 , 夫 不
能 混 淆 公 司财 产 与 家庭 财 产 。若 夫妻 双 方 以 家庭 财 产 入股 , 而 基 于 信 赖 关 系 成 为股 东 名 册 上 的 股 东 只 为 某 一 方 、又 不 能通
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 问题探讨
周 美 华
摘要 : 公 司 法》 立 法 和 实 际操 作 方 面存 在 一 些 问题 和 漏 洞 , 多条 文 仍缺 乏 实践 的可 操 作性 , 司法 实践 带 来 了诸 新《 在 很 给
多不便 : 以有 限 责任 公 司股权 转 让 为切 入 点 , 讨 现行 法 律 体 系下对 公 司 股权 转 让 纠纷 的 理 论与 实务 问题 。 探 关键 词 : 有限 责任 公 司 : 权 转 让 ; 股 法律 问题 中 图分 类 号 : 2 . 1 1 D9 22 . 9 9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 年 0 0 第1期 9
Ju a o hnq gU i rt o c nead Tcnl ySc lSi csE i n N .0 20 or l fC ogi n e i f i c n eho g(oi e e d o ) n n v sy S e o ac n t i o 1 0 9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权 转让 是理 论 界 研 究 的热 点 问 题 .究 其
原 因 , 由于 我 国 旧公 司 法 就 这 一 问 题 的 规 定 比较 简单 . 够 是 不 明确 和 具体 ,缺 乏 操 作 性 ,在 司法 实 践 中常 常 引发 争 议 和 纠 纷 。 新 公 司法 创 造 性地 以 专 章 的形 式 规 定 了有 限责 任 公 司股 权 转 让 制 度 , 原 有 立 法 基 础 上 . 善 了股 权 转 让 程者 建 议 , 保 留相 关 司 法解 释 内容 的基 础 上 , 笔 在 增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若干问题探讨任万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若干问题探讨任万祥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仅关系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长久稳定。

这就要求公司股权转让依法进行,不但要维护法律确定的资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

文章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相关问题尤其是股权转让定价方法问题进行审慎研究和探讨,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目前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一些方法和原则,进而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转让定价方法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涵义、特点及其分类(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涵义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这种商业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它不仅可以为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提供可行的途径,而且能够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可以说,股权转让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对股权转让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类型,具有规模相对较小、员工较少、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

按照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投资不能收回,因此,要想退出公司,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就成了仅有的选择。

在实践中,为了维护其人合性,我国法律对股权转让又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点1.相对一般商品买卖,股权转让标的的性质相对复杂。

因为拥有股权而具有的权力内容相对复杂,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公司股东所具有的股权的基本内容是财产权利,但是又与债权和所有权有很大的区别,此外还包括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一些非财产权内容。

2.法律对股权转让的形式、主体及相关条件具有较多的限制。

第一,考虑到股权转让的标的具有复杂的性质,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对其主体、形式和内容制定了较多的限制;第二,除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债权债务法律的管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还要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与股权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限制。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了有机会获取利益外,股东还需要面对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减轻这些风险。

一、合同风险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东需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合同。

然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例如,合同的条款可能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合法,致使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为了减轻合同风险,股东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内容准确、完整,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此外,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好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以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概率。

二、公司债务风险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公司的债务问题。

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确保无隐含债务。

否则,一旦转让完成后发现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债务,股东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股权转让前,股东应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债务情况等。

如果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债务,应重新考虑是否进行股权转让,或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后再进行转让。

三、民事纠纷风险股权转让可能引发各类民事纠纷,例如股东与受让方之间的权益纠纷、股东之间的矛盾等。

这些纠纷可能对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为了降低民事纠纷风险,股东应事先制定详细的股权转让计划,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此外,股东还应保留充足的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和合法性。

四、法律合规风险股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股东可能面临处罚或其他法律纠纷。

例如,未经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私自转让股权可能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披露信息可能违反证券法规定等。

为了规避法律合规风险,股东应在转让股权之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27•【文号】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施行日期】199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北京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或转让股权的有关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64号、浙工商企〔1999〕4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要求登记主管机关协助冻结或者转让股权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二、对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予以冻结的,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暂停办理转让被冻结投资或股权的变更登记。

三、对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给债权人或第三人,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按下述意见办理:1、受让股权的债权人或第三人,依判决取得股东的合法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2、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原任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新股东的决议;(3)修改后的章程;(4)新董事会的决议。

3、企业逾期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对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人民法院强制股东转让的,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节选)(法释〔1998〕15号)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的执行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及股权派生出来的如红利、股息等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颁布实施,其中有部分条文直接适用于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地把股权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专门对强制执行有关上市公司的股权程序作出较为详细、具体的司法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提供了股权执行程序的基本模式,对统一全国的股权执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一、强制执行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原则、形式、程序《执行规定》第51条至第56条为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股权强制执行时应把握的原则、形式、程序等是提供了较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1、原则从《股权规定》及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表现为:一是不得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原则;二是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三是财产穷尽原则。

而《股权规定》第55条主要是针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而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前提之一是其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是优先受让原则,即股权强制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对其他股东因其身份而确定的优先权应予保障,这一原则也尽力保证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及股东构成的持续性。

2、形式:从《股权规定》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转移支付,将债务人所持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权益划转至申请执行人。

这里应当注意两个前提:一是债务人的对外投资能够产生效益,如果不盈利,也就无利可分;二是股息或红利是否到期,只有对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人民法院才可以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到期股息或红利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民事纠纷中的股权纠纷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民事纠纷中的股权纠纷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民事纠纷中的股权纠纷问题及其解决方式股权纠纷在民事纠纷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尤其在公司法、合同法等领域涉及到的股份和股权转让问题时更加突出。

本文将就民事纠纷中的股权纠纷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一些解决方式。

一、股权纠纷的类型(1)股东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股东权益保护、投资义务和权利、公司治理权等问题。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公司的经营、分配利润等问题。

(3)股东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股份质押等问题。

(4)行政主管机关与股东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公司合规性、行政处罚等问题。

二、解决股权纠纷的方式(1)妥善处理:对于一些普通的、非争议性较大的股权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借助第三方调解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避免纠纷升级。

(2)仲裁:对于一些复杂的、争议性较大的股权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仲裁程序相对简单,可以提高解决效率,同时具备强制执行的特点。

(3)诉讼:如果妥善处理和仲裁未能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较为正式,能够对当事人行为进行约束,但相应地,诉讼周期相对较长,费用也较高。

(4)协议调解: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调解的方式解决股权纠纷。

协议调解具有灵活性,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商定解决方案,并通过协议确定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三、预防股权纠纷的措施(1)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公司各种运营行为。

(2)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教育,使其对公司治理等方面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股权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确保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4)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公司应及时、真实地向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并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升投资者信心。

结论股权纠纷是民事纠纷中的重要问题,对其解决方式的研究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主体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合性公司,具有开放性,公司的成立和成立之初即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起人转让股权会对外部投资者产生任何损害后果,因此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股份转让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因而我国《公司法》第 142 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公司规模小,股东之间联系紧密,发起人转让股权,不会带来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大的社会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就不应该对此作以限制,否则就会出现刚刚成立的公司利益平衡格局被打破,甚至出现个别股东绝对控制公司,从而危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

因此,笔者结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同时借鉴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规定,建议在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这样既维护了公司的稳定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又充分发挥了公司的自治作用;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符合公司法中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立法精神。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限制董事、监事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们会比普通股东享有更多的权利,而他们的行为也必然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出任董事、监事的股东行为的限制应严格于其他普通股东。

针对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经理的股权转让问题,建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转让其股份的必须经其他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否则不能转让。

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司内都的协调、稳定。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变更股东身份或股权比例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合规性。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一、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若协议表达不清或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受损,从而引发纠纷。

2.公司内部程序风险: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讨论和决议,若程序不规范、决议违规,可能导致转让无效,给股东带来损失。

3.股权转让限制风险:股东间可能存在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如优先购买权或第三方审批权。

未遵循这些限制将产生法律风险,使转让无效。

4.国家法律风险:股权转让需遵守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若违反法律规定,可能面临政府处罚、合同无效等法律风险。

5.知识产权风险:股权转让过程中,若涉及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需要确保相关权益合法并进行清晰的转让合同规定,以避免侵权纠纷。

二、股权转让的合规建议1.明确合同条款: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应清晰明确,充分表达双方意图,确保合同效力和可执行性。

同时,在签订协议前,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2.规范程序决议:股东需要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按照程序召开和记录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确保转让程序合规,并留存相关文件作为法律证据。

3.遵循限制条款:认真阅读并遵守合作协议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如有优先购买权、第三方审批权等,确保转让符合相关规定。

4.遵循法律法规:遵守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有必要,可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协助,确保转让过程合法合规。

5.确保知识产权合法性:若涉及知识产权转让,应核实相关权益的合法性,明确转让范围、方式和责任,避免侵权纠纷。

6.谨慎选择交易对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谨慎选择交易对方是重要的合规举措。

应对对方的信誉、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确保交易安全。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探讨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探讨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 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 wNo .1 2006(Sum No.52)股权强制执行问题探讨马万飞1,纪 敏2(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2.中国工商银行淮安分行,江苏淮安223001) [摘 要]股权的执行与股权的转让紧密相连。

具有较强人合性质的公司,其股权的可转让性较弱;相反,公司的资合性质越强,则其股权的可转让性越强。

在我国,股权的强制执行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学界对有限公司股权能否强制执行看法不一,但股权强制执行具有相当的法理依据,在法律上也渐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股份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如何保证原股东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其中的难点。

在实践中,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应当规范化。

[关键词]股权;股权转让;股权冻结;优先购买权;强制执行 [中图分类号]DF41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071-04 [收稿日期]2005-11-23 [作者简介]马万飞(),男,江苏淮安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律硕士;纪敏(8),女,江苏淮安人,中国工商银行淮安分行信贷科经济师。

在执行工作中,常遇到被执行人作为公司的股东,除其在公司中的股权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因此对其股权的强制执行便成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必然面对的新课题。

一、股权强制执行概述股权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对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可见,股权的强制转让过程也就是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强制”地把属于负债股东的投资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给第三人的过程[1]。

最高院关于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规则一、背景介绍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过程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最高院发布了关于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规则,对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有力地指导了司法实践。

二、裁判规则的主要内容1. 确定股权价值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确定股权价值是关键的一环。

最高院规定,通过充分调取相关证据,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并且要求依法公正、客观地评估股权价值。

2. 保护股东权益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最高院强调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裁判规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尊重股东意愿,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确保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 确定违约责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裁判规则对确定违约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要全面审查相关证据,严格依法认定违约责任,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4. 规范交易行为在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过程中,最高院要求法院要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监管,防范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5. 完善司法审查裁判规则要求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充分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确保审判结果公正客观、符合法律规定。

三、裁判规则的意义和影响1. 保护投资者权益最高院关于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规则的发布,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 规范市场交易裁判规则的实施能够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范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

3. 加强法治建设最高院关于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规则的颁布,有助于加强法治建设,推动司法公正、民主、权威,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问题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问题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问题[摘要]本文从一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纠纷案件入手,深入分析,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退股以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

[关键词]股权转让;资本维持案情简述及评析:2006年7月8日,股东A、B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成立甲公司,股东B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同时,股东A、股东B和两人的亲属C、D等七人签订了一份股东投资协议,随后作出一份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A 投资额为500万元,占公司股份50%,B投资额为200万元,占公司股份20%……其中D出资额为50万元,占公司股份5%。

后D因为和公司闹纠纷,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退还其借款50万,理由是其既不是公司法定股东,没在工商部门登记,也没有享受股东权利,其投资行为是无效的,应定性为借款。

甲公司辩称,虽然D的股东身份没有在公司登记,但其是实际股东,并且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股东身份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身份登记与否,仅起其到公示效力和对抗效力,并不能否定其股东身份,但在法律上仍然具有股东资格。

因此,基于上述观点,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的股份只能转让,而不能退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

为了维持这一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案中,虽然D的股东身份未经法定登记,但并不意味着其不具有股东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其仍然是该公司的股东。

因此,其股权只能依法在股东之间或向第三人转让,而不能退股。

被告的辩解理由充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所谓股权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质上是资合公司,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持公司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初探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初探

具 自益 权能 与共益 权能 的双重 属性 。 中 自益 权是 股 其
权 的基 本方 面 . 益是股 东对 公 司投 资 的主要 预期 利 收 益 . 股 东 向公 司投 资 的基本 动 机 所 在 . 是股 东 的 是 也
的财 产性 权利 固然 不妥 , 将 其作 为一 种具 有财 产价 但
益。
关 键词 : 权 股
强 制 执 行 探 讨
该 说认 为股权是 社员 权 .股 东转 移财 产所 有权 .


股 权 强 制 执 行 的理 论 基 础

以形成 独 立 的法 人所 有 权 . 同时 。 股东 也 相应 地 取得 定 的权利 。 以解决 其物 质利益 等 法律 问题 换 句话 4 独 立 民事权利说 . 该 说认 为 . 股东 一旦 完成 出资并 伴有 公 司设 立 的 事 实 ,股 东 即丧失 了其对 出资财 产 的所有 权 。此 时 。 “ 公司 享有法人 财 产所有权 . 东享 有股权 . 股 而股 权是 不 同于所 有权 的独 立 的民事权利 ” ④ 如 何认识 股权 的性 质 . 正确 界定公 司财 产关 系 对 的属性 和准确 适用 股权 强制执 行措施 有重 要 的影响 所 有权 说 、 权 说 、 员权 说 在诠 释 股权 性 质 时都存 债 社 在着不 能 自圆其说 的理 论缺 陷 . 法为对 股权 性质 的 无 探 讨提 供令人 信服 的解答 而独 立 民事权利 说则突 破 了传统理 论 中以财 产权 的物权 、 债权 两分 法对 股权 研
值 的权利 则是 毫无 疑 问的 。 正是 股权 所体 现 出的这种 财产 价值 , 构成 了股 权可 执行性 的物 质基 础 。 2 股 权是 一种具 有可 转让性 的权 利 。首先 。 . 从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二条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第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一)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

股权代持中的执行异议问题

股权代持中的执行异议问题

股权代持中的执行异议问题单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单位所在地邮编:710000摘要: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债权,当名义股东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名义股东名下股权时,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这一问题在实践与理论上都存在争议。

解决这一问题首要应明确代持协议的性质,在认定代持协议为信托基础之上,将股权及其收益视为信托财产。

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信托法》第十七条,实际出资人享有足以排除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权益。

一、执行异议之诉及其争议焦点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股权代持情形,这一现象首次明确的规制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24-26条。

该解释的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该条文规定了股权代持行为的合法性,但股权代持行为本身却容易引发诸多纠纷。

实践中常见的是因执行股权而产生的执行异议之诉问题,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其争议焦点在于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权益。

本文解决的问题即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权益。

在展开这一问题之前应当明确的是,当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后引发的执行问题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

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执行是否实现,在于判断处分行为的效力。

处分行为有效,则执行当然可以实现。

因此,这一执行问题本质是是一个处分问题。

而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非因处分行为产生的执行问题。

即名义股东并没有处分股权,其与第三人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

实际出资人可提出执行异议,进而引发执行异议之诉,那么此时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二、代持协议的性质代持协议性质的认定关乎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而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的权利则直接关系到争议焦点的解决。

股权转让纠纷解决的仲裁与诉讼选择

股权转让纠纷解决的仲裁与诉讼选择

股权转让纠纷解决的仲裁与诉讼选择股权转让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争议,解决这类纠纷所选择的解决方式对于各方当事人来说非常关键。

在股权转让纠纷解决的选择中,仲裁和诉讼是两种常见的方法。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纠纷解决的仲裁与诉讼选择,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其利弊和适用条件。

一、仲裁的优势与适用条件1.1 仲裁的优势仲裁作为一种替代传统法院诉讼的方式,在股权转让纠纷解决中具有以下优势:首先,仲裁相对于诉讼来说,程序灵活度更高。

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需求,灵活地选择仲裁庭,选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对程序有更多的控制权。

其次,仲裁效率更高。

仲裁通常比诉讼更迅速,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压力。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迅速解决争议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再次,仲裁保密性更好。

仲裁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证据和仲裁庭的判决都严格保密,保护了商业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权。

1.2 适用条件然而,仲裁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股权转让纠纷。

以下情况适用于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首先,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是事先约定的条款,也可以是后来达成的协议,双方通过签署协议明确表示愿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其次,当事人需要对外界保密。

在一些商业合同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尤为重要,如果不希望公开纠纷事实和解决结果,选择仲裁是更好的选择。

再次,当事人追求高效解决争议。

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通常更迅速高效,因此当事人在追求时间效益的情况下可选择仲裁。

二、诉讼的优势与适用条件2.1 诉讼的优势尽管仲裁有其优势,但在股权转让纠纷解决中,诉讼也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诉讼的判决强制力上乘。

诉讼判决由法院作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当事人可要求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诉讼的可上诉性。

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对判决进行复审。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争议解决的机会,以确保公正。

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维权解决方案

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维权解决方案

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维权解决方案股权转让纠纷是指在交易股权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维权解决方案是最常见和有效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维权解决方案,以帮助当事人了解如何在这样的情况下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解决方案之一:协商解决在发生股权转让纠纷时,首先应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来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进行双方讨论,或者委托律师或中介机构进行调解。

协商解决的优势在于快速、节省成本和维护双方关系,有助于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

要成功进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应该保持冷静、理性,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并尽可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二、解决方案之二:法律诉讼当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来解决股权转让纠纷。

以下是在法律诉讼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步骤:1. 委托律师: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来代表自己,他们将为你提供法律咨询、起草诉讼文件,并在法庭上代表你的利益。

2. 提交起诉状:律师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起草起诉状,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状应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依据。

3. 诉讼过程:根据法院的安排,双方将进行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和庭审等环节。

在庭审阶段,律师将向法庭陈述事实和证据,并为当事人辩护。

4. 判决或和解:法院将在庭审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判决可能要求一方支付赔偿金、返还股权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

双方也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结束诉讼程序。

法律诉讼虽然能够解决股权转让纠纷,但其时间长、费用高、结果不确定。

因此,在选择法律诉讼之前,当事人应该充分考虑自己的利益和风险,并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

三、解决方案之三:仲裁解决除了法律诉讼外,仲裁也是一种常见的解决股权转让纠纷的选择。

仲裁是通过委托第三方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

与法律诉讼相比,仲裁更加迅速、经济,并且具有相对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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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权 的 强 制 执 行 是法 院 采取 的让 股 权

个处理此问题 的合理时限 ,给其他 的股权可 以作为 出质和强制执行 的标
转 让 的 强 制 措 施 ,故 它 明显 有 别 于 以 股 东 一 个 合理 的考 虑 期 限 , 以体 现 公 的 ,实际操作 中也是按照公司法及执 股 东 会 决 议 而 进 行 的 自愿 性 转 让 股 平原则。如我 国台湾地 区 司 第 行 中 的有 关规 定 进 行 的 。
资衍生而来 ,作为一种具有 可转让性 又有 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 的财产权 ,股权是可以作为强制执 行 1 款有 “ 制执行被 担保 抵押 的公 司 强
的标 的 。 如 国 民法 典) 2 7 条 第 转让 问题的法律 规定 ) 08 第
个 问题 ,即当法 院征得全体股东过
( 我 中法律对 强制执行 中股权 半数 同意后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 二)
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优先购买 、 让 , 影响 执 行 。 民法 院也 可 允 许 并 让的出资, 不 人 在同等条件下 , 其他股 东对 非股东的加入) 问题 , 因此在强制执行 监 督 被 执 行 人 自行 转 让 其 投 资权 益 或 该出资有优 先购买权 ” 。股权 转让 的 股权 时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 同时也不 股 权 ,将 转 让 所 得 收 益 用 于 清偿 对 申 “ 同等条件” 如何 , 尤其是转 让价格 多 能忽视公司人合性 的一面。为保护公 请执行 人的债务 ” 同样 , 国 《 。 我 担保 少 ,是股 东 决 定 是 否 行 使 优 先 购 买权
但 由于 股 权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财 产 权 意转让 的股东 ,应 当购买该转让 的投 股东签署放弃购买声明。根据 公司 利 , 权 利 的 行 使 、 让 往 往 涉 及 到 有 资权 益或股权 , 其 转 不购买的, 为同意转 轭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经股 东 同意 转 视 “
权 ,可 以说它是一种特别性制裁 的股 1 1条 规 定 : 法 院 依 据 强 制 执 行 程 1 “ 令及相应的法律 规定。 一言概之 , 即以 公司其他股东于 2 0日内, 出资转让 依 股权为标的的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条件下股权转让过
强制执行 中的股权是一个 比较复
权转让 ,因其转让的根据 是法 院的命 序 , 将股 东出资转让于他人时 , 应通知 程中存在 的的几个主要问曩 的规定指定受让 人 ,逾期未指定或指 杂的 问题 ,笔者拟主要从以下几 个方 为同意转让 ,并同意修改章程有关股 ( 强制执行 中的优先购买权 问 一) 在强制执行股权转让规定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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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执 中干权让题探 制行若股转问的讨
文 /武 志坚
股 权 的 强制 执 行 是 股 权 强 制 转 让 司和股东 利益 ,国外立法 通常规定在 轭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规定 :以有 限 “
的一种 ,它 指的是法 院根据债权人的 强 制 执行 股 权 时 ,公 司 或 股 东 仍有 优 责任公司 的股份 出质的 ,适 用公 司法 申请 ,依据有效 的法律文书而对作为 先 购 买权 ,在 无 人 行 使 购 买 权 的情 况 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 ,质押 合同 自股 被 申请执行人的股东在公司 中的股权 下 ,公司还可依照法院确定的执行条 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 日起生效 。 ” 所采取的一 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由于 件另行指定受让 人。同时还应给公司 因此 ,我 国法律是承认 有限责任公司


视 面 分 析 之 。 股权被强制执行 的法理根据 定 之 受 让 人 不 依 同 一 条 件 受让 时 ,
及 立 法
( 股权被强制执行 的法理根据 东 及 其 出 资 额 事项 。这 样 的规 定 既 有 题 一) ”
股 权 实 质 上 是一 公司的 内部 稳定 ,
公 司 中的 股权 予 以拍 卖 、变 卖 或 以其
我 国关于强制 执行的法律 依据 , 他方式转让时 ,股东应在何时确定是
实 践 中 , 法 院 要 求 在 以拍 卖 、 有 变
股份 ” 的规定 ; 日本公司法 1 、0 体现在 (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人民法 院 否 行 使 优 先 购 买权 。 《 第 9 2 镊 条也规定有 “ 非股东依拍卖或公开 出 执行 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 ( 试行)( )法 ) 卖而取得份额” 的情形 。 在作为被执行 释 19 年第 1 号 ) 98 5 中第五 十四条规 卖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之前就决定
集团经济研究 2o 月 E O6 1 旬刊( 总第 2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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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的股 东 的其 他 财 产 不 足 以清偿 其 债 定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 任公司 中的 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放弃者签署放 “
权人时,将其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 股权 可以作为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的标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声 明 ,不放 弃 者 便 要 权作为强 制执行的标的 ,是保护债权 的 , 民法院可以依据 《 人 中华 人民共和 参加股权拍卖等程 序 ,或者按照法 院 人合法权益的惟一有效措施 ,也是避 国 公 司法》 第 三 十 五 条 和第 三 十 六 条 确定 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不 免股东借 出资之名 ,改变财产性质 以 的 规 定 , 得 全 体股 东 过 半 数 同 意 , 征 予 妥的 。 这是因为 ,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逃避 债务 的必要手段 。 以拍 卖、 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 不同 的前提是“ 同等条件 ” 的确定 , 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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